新旧CCAR-21的异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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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C-NCAP的区别

新老C-NCAP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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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m/h 提高到 64 1 km/h;
增加低速后碰撞颈部保护试验(即“鞭打试验” ) ,并给予 4 分的评分; 增加对于汽车电子稳定控制装置(即 ESC)的 1 分加分; 评价总分由 51 分修改为 62 分,星级划分标准进行修改; 完善第二章有关运行管理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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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与上述变更内容相关的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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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声明 C-NCAP 是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CATARC)研究开发的中国新车评价规程。中国汽车技术 研究中心保留对 C-NCAP 的全部权利。未经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许可,除企业自行进行技术开 发的试验外,不允许其他机构使用 C-NCAP 对汽车产品进行公开性或商业目的的试验或评价。 C-NCAP 评价车型的试验结果、得分及星级仅对所购买的型号及配置的车型有效。使用 C-NCAP 评价结果的各方应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C-NCAP 管理规则(2012 年版) 》于 2012 年 7 月 1 日实施。 因管理规则版本不同, 评价试验方法和项目有所差异, 最终得出的评价结果是没有直接可比 性的。因此,使用 C-NCAP 评价结果的各方应明确该结果是按照哪个版本、什么时间进行的评价 试验和结果发布的,以避免错误使用 C-NCAP 评价结果带来的影响。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将保留对 C-NCAP 的全部权利。 随着车辆安全技术的不断发展,C-NCAP 仍会继续研究新的改进方案并加强与各方面的交流 研讨,以不断推动车辆安全技术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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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1
试验车辆 100%重叠正面冲击固定刚性壁障。碰撞速度为 50 0 km/h(试验速度不得低于 50km/h) 。试验车辆到达壁障的路线在横向任一方向偏离理论轨迹均不得超过 150mm。在前排驾 驶员和乘员位置分别放置一个 Hybrid III 型第 50 百分位男性假人,用以测量前排人员受伤害情 况。在第二排座椅最左侧座位上放置一个 Hybrid III 型第 5 百分位女性假人,用以测量第二排 人员受伤害情况。 在第二排最右侧座位上放置一个 P 系列 3 岁儿童假人, 用以考核乘员约束系统 性能及对儿童乘员的保护。 (详见第四章规定的碰撞试验方法) 3.1.2 正面 40%重叠可变形壁障碰撞试验

民用飞机高原机场运行研究

民用飞机高原机场运行研究

民用飞机高原机场运行研究高昊潼【摘要】通过介绍高原运行要求相关咨询通告,对比新旧版本咨询通告具体内容变化,从飞机主制造商的角度研究分析高原机场运行的基本要求和维护要求,在区分一般高原机场与高高原机场的基础上,给出民用飞机高原机场运行的需求,为飞机主制造商高原及高高原设计方案的制定提供一定的参考.【期刊名称】《民用飞机设计与研究》【年(卷),期】2017(000)004【总页数】4页(P113-116)【关键词】高原;高高原;飞机主制造商;运行要求【作者】高昊潼【作者单位】上海飞机设计研究院,上海20121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V221+.91通过介绍高原运行要求相关咨询通告,对比新旧版本咨询通告具体内容变化,从飞机主制造商的角度研究分析高原机场运行的基本要求和维护要求,在区分一般高原机场与高高原机场的基础上,给出民用飞机高原机场运行的需求,为飞机主制造商高原及高高原设计方案的制定提供一定的参考。

世界范围内,主要高原机场分布在中国、尼泊尔、墨西哥、埃塞俄比亚,秘鲁等国。

我国幅员辽阔,有四大高原,包括青藏高原、云贵高原、黄土高原以及内蒙古高原。

其中又因青藏高原及云贵高原海拔高度较高,导致我国高原机场数量较多。

近年来,随着我国西部地区经济的迅速发展,西部地区旅游出行及商务出行人次激增,西部地区对航线客运量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建和拟建的高原机场数量逐渐增多,越来越多航空公司已经加入或申请加入高原机场运行。

但区别于普通机场航线运行,高原机场运行对飞机、机组人员、地勤维护有特殊要求,中国民航总局制定的指导高原机场运行的咨询通告应运而生。

2004年10月,民航总局在成都召开了“高原机场运行管理和保障研讨会”,决定在全国民航范围内征求对高原机场运行管理和相应要求的意见和建议,重点参考在高原机场运行管理和高原机场运行中有丰富经验的地区管理局和航空公司的做法,制定高原机场运行咨询通告。

2007年3月2日正式下发AC-121-21《航空承运人高原机场运行管理规定》[1]。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引言概述:CCAR(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是中国民航规章的英文缩写,是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并实施的一系列规章和标准,旨在确保民航运输的安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

CCAR涵盖了航空器设计、飞行操作、维护保障、人员培训等方面的规定,对中国民用航空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一、航空器设计规定1.1 CCAR Part 21:CCAR第21部份规定了航空器设计的要求和程序,包括适航审定、设计变更、适航指令等内容。

1.2 适航审定要求:CCAR要求所有新型航空器在投入运营前必须通过适航审定,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和性能要求。

1.3 设计变更程序:CCAR规定了航空器设计变更的程序和要求,包括适航审定、适航性验证等流程,保证设计变更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二、飞行操作规定2.1 CCAR Part 91:CCAR第91部份规定了飞行操作的要求和程序,包括飞行规则、飞行计划、飞行员资质等内容。

2.2 飞行规则:CCAR规定了民航飞行的基本规则,包括空中交通管制、飞行高度限制、气象条件要求等,确保飞行安全。

2.3 飞行员资质:CCAR规定了飞行员的培训、考核和持证要求,保证飞行员具备足够的技能和经验进行安全飞行。

三、维护保障规定3.1 CCAR Part 145:CCAR第145部份规定了航空器维护的要求和程序,包括维护组织批准、维护记录、维修程序等内容。

3.2 维护组织批准:CCAR规定了维护组织的审定和管理要求,确保维护工作符合标准和规范。

3.3 维修程序:CCAR规定了航空器维修的程序和要求,包括维修记录的保存、维修人员的资质要求等,保证维修质量和安全性。

四、人员培训规定4.1 CCAR Part 61:CCAR第61部份规定了飞行人员的培训和持证要求,包括飞行员、空中交通管制员等。

4.2 飞行员培训:CCAR规定了飞行员的培训计划、考核要求和持证程序,确保飞行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CCAR21第三版资料

CCAR21第三版资料

中国民航大学工程技术训练中心(ETTC)
民用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
适用范围
10.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 11.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
8.生产许可证PC 9.生产检验系统批准书
生产审定
型号审定
1.型号合格证TC 2.型号设计批准书TDA 3.补充型号合格证STC 4.改装设计批准书MDA 5.型号认可证 VTC 6.补充型号认可证VSTC 7.民用航空器材料、零部件 机载设备设计批准认可证 VDA
中国民航大学工程技术训练中心(ETTC)
民用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
定义

局方 :指中国民用航空局、民航地区管理局。 民用航空产品:指民用航空器、发动机和螺旋桨;

零部件:指任何用于或拟在民用航空产品上使用及安装 的材料、仪表、机械、设备、零件、部件、组件、附 件及通信器材等
中国民航大学工程技术训练中心(ETTC)
初级类航空器定义


最大重量不大于1225公斤(2700磅);或者对于水 上飞机,不大于1530.9公斤(3375磅) 包括驾驶员在内,最大座位数不超过4人; 客舱不增压;
中国民航大学工程技术训练中心(ETTC)
民用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
限用类航空器定义


指仅供专门作业用的某种类别的航空器 专门作业指:农业、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航测 (测绘、石油及矿藏勘探等)、巡查(管道、电力线 和水渠的巡查等)、天气控制(人工降雨等)、局方 规定的其他用途(轻型运动航空器)
中国民航大学工程技术训练中心(ETTC)
民用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
VTC \VSTC



适用范围 进口民用航空产品 出口国适航当局颁发的TC\STC持有人。 颁发条件 颁发之前,民航局适航部门应确认中国与该民用航空 产品的出口国已经签署民用航空产品进口和出口适航 协议、备忘录或技术性协议。

CCAR21 审定

CCAR21 审定

Certification Policy and Procedure for Civil Aviation Product
★型号合格审定批准的方式
TYPE CERTIFICATION APPROVAL —型号合格证(TC)或型号认可证 型号合格证( ) 型号合格证 Type certificate(TC) or Validation of TC(VTC) —型号合格证更改或数据单更改 型号合格证更改或数据单更改 Changes to TC or changes to TCDS
Certification Policy and Procedure for Civil Aviation Product
—补充型号合格证(STC)-对取得 补充型号合格证( 对取得CAAC颁发的 颁发的TC 补充型号合格证 ) 对取得 颁发的 或TDA的产品的更改 的产品的更改 Supplemental type certificate —For design change of products that has been issued TC or TDA by CAAC —补充型号认可证(VSTC) —对取得国外适航当局颁 补充型号认可证( 补充型号认可证 ) 对取得国外适航当局颁 发的STC的设计更改的认可 的设计更改的认可 发的 Validation of STC —For validation of STC that was issued by foreign CAA
Certification Policy and Procedure for Civil Aviation Product
—型号设计批准书 型号设计批准书(TDA) 型号设计批准书 CCAR21R2-21.18—对按 对按CCAR23、25、27、29、33、 对按 、 、 、 、 、 35审定的航空器以外的航空产品(滑翔机、载人 审定的航空器以外的航空产品(滑翔机、 审定的航空器以外的航空产品 气球飞艇,超轻型或轻型飞机等) 气球飞艇,超轻型或轻型飞机等) Type Design Approval(TDA) CCAR21R2-21.18 —for aircraft other than those certified under CCAR23、25、27、29、33、35 (glide, manned 、 、 、 、 、 balloon, airship ,ultra-light or light airplane and so on)

CCAR-21R4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件合格审定的规定

CCAR-21R4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件合格审定的规定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21.1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适航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21.2A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和适航合格审定,包括下列证件的申请、颁发和管理:(一)型号合格证;(二)补充型号合格证;(三)改装设计批准书;(四)型号认可证;(五)补充型号认可证;(六)零部件设计批准认可证;(七)生产许可证;(八)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九)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十)适航证;(十一)出口适航证;(十二)外国适航证认可书;(十三)特许飞行证;(十四)适航批准标签。

第21.2B条定义(一)局方:指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

(二)民用航空产品:指民用航空器、航空发动机或者螺旋桨。

(三)零部件:指任何用于民用航空产品或者拟在民用航空产品上使用和安装的材料、零件、部件、机载设备或者软件。

(四)符合性:指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设计符合规定的适航规章和要求。

(五)制造符合性:指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制造、试验、安装等符合经批准的设计。

(六)设计批准:指局方颁发的用以表明该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设计符合相关适航规章和要求的证件,其形式可以是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型号合格证更改、型号认可证更改、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补充型号认可证、零部件设计批准认可证,或者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对设计部分的批准,或者其他方式对设计的批准。

(七)生产批准:指局方颁发用以表明允许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和经批准的质量系统生产民用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的证件,其形式可以是生产许可证或者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对生产部分的批准。

(八)适航批准:指局方为某一航空器、航空发动机、螺旋桨或者零部件颁发的证件,表明该航空器、航空发动机、螺旋桨或者零部件符合经批准的设计并且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CCAR-21简介

CCAR-21简介

质量控制室:周金辉 质量控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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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产品的适航证件
民用航空产品:指民用航空器、 民用航空产品:指民用航空器、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
型号设计批准书 (TDA) 型号合格证(TC) 型号合格证( 生产许可证(PC) 生产许可证(
仅依据型号合格证书进行的生产
国产航空器
补充型号合格证 (STC)
进口航空器
以上16项均为行政许可项目
质量控制室:周金辉 质量控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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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适航审定程序
申请
受理
审查
颁证
证后管理
质量控制室:周金辉 质量控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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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21-R3
CCAR-21-R3的主要内容: 的主要内容: 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总则 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型号认可证 和补充型号认可证 型号合格证更改、型号设计批准书更改、 补充型号合格证和改装 设计批准书 第四章 仅依据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进行生产 第五章 生产许可证 第六章 适航证、适航批准标签和外国适航证认可书 第七章 特许飞行证 第八章 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的批准 第九章 出口适航批准 第十章 标牌或标记 第十一章 修理 第十二章 罚则 第十三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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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21-R3
CCAR-21-R3的适用范围(第21.2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型号合格审定、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 申请、 和适航合格审定,包括下列证件的申请 颁发和管理: 和适航合格审定,包括下列证件的申请、颁发和管理:
型号合格证; (一) 型号合格证; 生产检验系统批准书; (九) 生产检验系统批准书; 型号设计批准书; (二) 型号设计批准书;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 (十)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 (三) 补充型号合格证; 补充型号合格证; (十一)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十一)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改装设计批准书; (四) 改装设计批准书; (十二) 适航证; 十二) 适航证; 型号认可证; (五) 型号认可证; (十三) 出口适航证; 十三) 出口适航证; 补充型号认可证; (六) 补充型号认可证; (十四) 外国适航证认可书; 十四) 外国适航证认可书; 民用航空器材料、零部件、 (七) 民用航空器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 (十五) 特许飞行证; 十五) 特许飞行证; 设计批准认可证; 设计批准认可证; (十六) 适航批准标签。 十六) 适航批准标签。 生产许可证; (八) 生产许可证;

CCAR21第三版

CCAR21第三版

中国民航大学工程技术训练中心(ETTC)
民用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
型号设计更改的批准方式
型号设计的小改 ✓ 按局方规定的方式批准
型号设计的大改 ✓ 原TC或TDA持有人:TC更改或TDA更改 ✓ 其他申请人:颁发STC或MDA
中国民航大学工程技术训练中心(ETTC)
民用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
STC\MDA 持证人的权利
d 作特许飞行的航空器不得载运与该次飞行作业无关 的人员;
e 该航空器的飞行机组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确知该 次特许飞行的情况和有关要求与措施;等等。
各类特许飞行证的有效期由民航总局规定。
中国民航大学工程技术训练中心(ETTC)
民用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
合格审定程序
提交 申请书及 要求的资料
受理 通知书
颁发条件 ➢ 颁发之前,民航局适航部门应确认中国与该民用航空
产品的出口国已经签署民用航空产品进口和出口适航 协议、备忘录或技术性协议。
中国民航大学工程技术训练中心(ETTC)
民用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
定义
局方 :指中国民用航空局、民航地区管理局。
民用航空产品:指民用航空器、发动机和螺旋桨;
零部件:指任何用于或拟在民用航空产品上使用及安装 的材料、仪表、机械、设备、零件、部件、组件、附 件及通信器材等
确认其制造的任何民用航空产品、零部件或 项目出现的故障、失效或缺陷造成了任一 规定13种情况时(设计缺陷)
向民航局或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
中国民航大学工程技术训练中心(ETTC)
民用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
故障、失效和缺陷的报告
报告人
TDA\TC\STC\MDA\PMA\CTSOA持有人 或TC\TDA权益转让收益人

CCAR21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知识讲解

CCAR21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知识讲解

定义
设计符合性:指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设计符合规 定的适航规章和环保要求;
制造符合性:指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制造、试验、 安装等符合经批准的设计。
中国民航大学工程技术训练中心(ETTC)
民用航空法规和维以后,设计和制造应遵守本规 定
1987年6月1日以前设计定型的民用航空产品,可不 再申请TC或 TDA;
——如存在设计安全和适航性的缺陷,局方将要求对 其进行必要的改装或规定必要的使用限制;
——如进行设计更改,应遵守设计更改要求;
——如继续生产,应遵守生产审定要求; 1987年6月1日以前已定型的军用航空产品
——如继续生产并用于民用航空活动,应遵守设计、 生产和适航的审定要求。
中国民航大学工程技术训练中心(ETTC)
民用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
适航证和外国适航证认可书的颁发
进口航空器
➢ 全新航空器
以取定TC和STC;适航证申请人应提交规定的有关文件;经航 空器制造国确认;局方按规定进行适航检查,认为其符合中国 批准的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即可颁发适航证。
中国民航大学工程技术训练中心(ETTC)
民用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
适航证类别
标准适航证:审定标准CCAR23/25/27/29, CCAR31;局方尚未颁布适航规章(特殊类如滑翔机, 飞艇)。标准适航证适用于有TC证的航空器 限制适航证:审定标准拟修订原AC,CCAR21,24, 25;限用类(含局方同意的其他航空器)。限制适航 证适用于有TDA证的航空器。
民用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
限用类航空器定义
指仅供专门作业用的某种类别的航空器 专门作业指:农业、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航测 (测绘、石油及矿藏勘探等)、巡查(管道、电力线 和水渠的巡查等)、天气控制(人工降雨等)、局方 规定的其他用途(轻型运动航空器)

CCAR-21简介

CCAR-21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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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21-R3
CCAR-21-R3的适用范围(第21.2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型号合格审定、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 申请、 和适航合格审定,包括下列证件的申请 颁发和管理: 和适航合格审定,包括下列证件的申请、颁发和管理:
型号合格证; (一) 型号合格证; 生产检验系统批准书; (九) 生产检验系统批准书; 型号设计批准书; (二) 型号设计批准书;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 (十)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 (三) 补充型号合格证; 补充型号合格证; (十一)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十一)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改装设计批准书; (四) 改装设计批准书; (十二) 适航证; 十二) 适航证; 型号认可证; (五) 型号认可证; (十三) 出口适航证; 十三) 出口适航证; 补充型号认可证; (六) 补充型号认可证; (十四) 外国适航证认可书; 十四) 外国适航证认可书; 民用航空器材料、零部件、 (七) 民用航空器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 (十五) 特许飞行证; 十五) 特许飞行证; 设计批准认可证; 设计批准认可证; (十六) 适航批准标签。 十六) 适航批准标签。 生产许可证; (八) 生产许可证;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的规定
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 民用航空用化学品适航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
质量控制室: 质量控制室:周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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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规章
与航空产品适航性有关的技术类规章
规章编号 CCAR-23-R2 CCAR-25-R3 CCAR-27-R1 CCAR-29-R1 CCAR-33-R1 CCAR34 CCAR35 CCAR36 CCAR37 规 章 名 称 制定时间 1994年9月30日 2001年5月14日 2002年7月2日 2002年7月2日 2002年3月20日 2002年3月20日 1987年12月17日 2002年3月20日 1992年4月1日 2002年4月19日 2002年4月19日 1987年12月17日 2002年4月19日 1992年4月1日 2001年5月14日 2002年8月4日 生效时间

ccar21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ccar21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2)(1990年8月8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3号公布1991年4月9 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3/1号第一次修订 1998年8月20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订 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合格审定程序和管理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中有关用语含义如下:(一)局方: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和民航总局授权的机构。

(二)产品:除第九章外,指民用航空器、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

(三)零部件:指任何用于或拟在民用航空产品上使用及安装的材料、仪表、机械、设备、零件、部件、组件、附件及通信器材等。

(四)进口、出口:指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的转移。

(五)设计符合性:指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设计符合规定的适航标准和要求。

(六)制造符合性:指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制造、试验、安装等符合经批准的设计。

(七)人: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机构。

第四条 对产品的溯及力规定如下:(一)1987年6月1日以后设计、制造产品,应当遵守本规定。

(二)1987年5月31日以前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进行过设计定型的航空产品,如果用于民用航空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可以不再申请型号合格证书,但是民航总局对涉及安全和适航性的缺陷,将按有关适航标准要求对其进行必要的改装或规定必要的使用限制;2.1987年6月1日以后对上述产品进行设计更改,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章;3.产品的设计人或制造人如继续生产,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章、第五章;4.1987年5月31日以前已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级定型的军用产品,如继续生产并用于民用航空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

第五条 产品、零部件或项目出现故障、失效和缺陷时,应当按下列规定报告:(一)型号合格证书、补充型号合格证书、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和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持有人或型号合格证书权益转让协议持有人,在确认其制造的任何产品、零部件或项目出现的故障、失效或缺陷造成了本条第(四)项所述的任一情况时,应当向民航总局或所在地区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二)型号合格证书、补充型号合格证书、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和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持有人或型号合格证书权益转让协议持有人,在确认其制造的任何产品、零部件或项目由于偏离了质量控制系统而出现的缺陷可能造成本条第(四)项所述的任一情况时,应当向民航总局或所在地区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三)如果已经确认是由于不恰当的维修或非正常的使用而造成本条第(四)项所述任一情况,或者知道使用人或其他人已经向民航总局或所在地区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报告,则本条第(二)项所述证书持有人或权益转让协议持有人不必再提交报告;(四)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当按照本条第(一)、(二)和(五)项的规定报告:1.由于飞机系统或设备的故障、失效或缺陷而引起着火;2.由于发动机排气系统的故障、失效或缺陷而使发动机或相邻的航空器结构、设备或部件损伤;3.驾驶舱或客舱内出现有毒或有害气体;4.螺旋桨操纵系统出现故障、失效或缺陷;5.螺旋桨、旋翼桨毂或桨叶结构发生损坏;6.在正常点火源附近,有易燃液体渗漏;7.由于使用期间的结构或材料损坏而引起刹车系统失效;8.任何自发情况(如疲劳、腐蚀、强度不够等)引起的航空器主要结构的严重缺陷或损坏;9.由于结构或系统的故障、失效或缺陷而引起的任何异常振动或抖振;10.发动机失效;11.干扰航空器的正常操纵并降低飞行品质的任何结构或飞行操纵系统的故障、失效或缺陷;12.在航空器规定使用期间内,一套以上的发电系统或液压系统完全失效;13.在航空器规定使用期间内,一个以上的空速仪表、姿态仪表或高度仪表出现故障或失效;(五)报告应当在确认故障、失效或缺陷存在后48小时内按照规定的格式向民航总局或所在地区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内容包括:1.航空器的序列号;2.如果故障、失效或缺陷涉及机载设备,则该机载设备的系列号和型别代号;3.如果故障、失效或缺陷涉及发动机或螺旋桨,则该发动机或螺旋桨的系列号;4.产品型别;5.涉及的零部件、组件或系统的标志,包括零件件号;6.故障、失效或缺陷的性质;7.故障、失效或缺陷出现的时间、地点和初步原因分析。

3C认证CNCA-C11-01:2014 一致性证书

3C认证CNCA-C11-01:2014 一致性证书

车辆一致性证书第一部分(车辆总体信息——用于完整/多阶段制成车辆1)车辆一致性性证书编号:******* *** ************ **0.1 车辆生产企业名称:......................................................C 0.1 车辆制造国:.........................................................0.2 车型系列名称/代号:..................................................单元名称/代号(若有):....................................................车辆型号名称/代号:........................................................0.2.1产品名称:...........................................................C 0.2 车辆中文品牌: .......................................................C 0.3 车辆英文品牌: ...................................................0.4 车辆类别:............................................................0.5 基本车辆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最终制造阶段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0.6 法定铭牌的位置:.......................................................车辆识别号:.......................................................车辆识别号在底盘上的位置:.............................................21 发动机编号:............................................................发动机编号在发动机上的位置:............................................在CCC 认证中所描述的车辆制造阶段(1)底盘:型号:..................................................类别: .........................................生产者:...........................................................CCC 证书号:...............................................签发日期:.....................................................阶段2:生产者:..........................................................CCC 证书号:...........................................签发日期:.................................................在所有方面与本证书第二部分描述的技术参数相符合的完整车辆或多阶段制成车辆(1):CCC证书号(须包含版本号):.................................签发日期:..................................................................................(车辆一致性主管签名)(职务)................................和/或(企业盖章)(生产日期)附件(仅适用于多阶段车型):每一阶段的一致性证书。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第四次修订浅析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第四次修订浅析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第四次修订浅析CCAR-21部是中国民用航空的基础法规,自CCAR-21-R4版颁发以来,21部规章提出了诸多新的要求,与CCAR-21-R3版存在较大差异。

文章通过与CCAR-21-R3规章对比分析,研究了CCAR-21-R4的修订总体情况,分析了典型条款的差异和具体要求,并对设计保证系统进行了重点解读和研究,为申请人符合新版规章要求提供思路。

标签:民用航空产品;合格审定;CCAR-21-R4;民航规章;设计保证系统Abstract:CCAR-21 department is the basic law of civil aviation in China. Since the issuance of CCAR-21-R4 edition,21 regulations have put forward many new requirements. There is a big difference with the CCAR-21-R3 version. By comparing with CCAR-21-R3 regulations,this paper studies the general situation of CCAR-21-R4 revision,and analyzes the differences and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typical clauses. And the design assurance system has carried on the key interpretation and the research,providing the suggestions for the applicant to conform to the request in the new-edition rule. Funded projects:China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Safety Capacity Building Project (FDSA1613).Keywords:civil aviation products;conformity certification;CCAR-21-R4;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design assurance system引言《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部号为CCAR-21,简称21部,是中国民用航空的基础法規。

CCAR-21-R2-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

CCAR-21-R2-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1990年8月8日发布1991年4月9日第一次修订1998年8月20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合格审定程序和管理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中有关用语含义如下:(一)局方: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和民航总局授权的机构。

(二)产品:除第九章外,指民用航空器、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

(三)零部件:指任何用于或拟在民用航空产品上使用及安装的材料、仪表、机械、设备、零件、部件、组件、附件及通信器材等。

(四)进口、出口:指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的转移。

(五)设计符合性:指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设计符合规定的适航标准和要求。

(六)制造符合性:指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制造、试验、安装等符合经批准的设计。

(七)人: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机构。

第四条对产品的溯及力规定如下:(一)1987年6月1日以后设计、制造产品,应当遵守本规定。

(二)1987年5月31日以前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进行过设计定型的航空产品,如果用于民用航空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 可以不再申请型号合格证书,但是民航总局对涉及安全和适航性的缺陷,将按有关适航标准要求对其进行必要的改装或规定必要的使用限制;2. 1987年6月1日以后对上述产品进行设计更改,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章;3. 产品的设计人或制造人如继续生产,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章、第五章;4. 1987年5月31日以前已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级定型的军用产品,如继续生产并用于民用航空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

第五条产品、零部件或项目出现故障、失效和缺陷时,应当按下列规定报告:(一)型号合格证书、补充型号合格证书、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和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持有人或型号合格证书权益转让协议持有人,在确认其制造的任何产品、零部件或项目出现的故障、失效或缺陷造成了本条第(四)项所述的任一情况时,应当向民航总局或所在地区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二)型号合格证书、补充型号合格证书、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和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持有人或型号合格证书权益转让协议持有人,在确认其制造的任何产品、零部件或项目由于偏离了质量控制系统而出现的缺陷可能造成本条第(四)项所述的任一情况时,应当向民航总局或所在地区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三)如果已经确认是由于不恰当的维修或非正常的使用而造成本条第(四)项所述任一情况,或者知道使用人或其他人已经向民航总局或所在地区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报告,则本条第(二)项所述证书持有人或权益转让协议持有人不必再提交报告;(四)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当按照本条第(一)、(二)和(五)项的规定报告:1. 由于飞机系统或设备的故障、失效或缺陷而引起着火;2. 由于发动机排气系统的故障、失效或缺陷而使发动机或相邻的航空器结构、设备或部件损伤;3. 驾驶舱或客舱内出现有毒或有害气体;4. 螺旋桨操纵系统出现故障、失效或缺陷;5. 螺旋桨、旋翼桨毂或桨叶结构发生损坏;6. 在正常点火源附近,有易燃液体渗漏;7. 由于使用期间的结构或材料损坏而引起刹车系统失效;8. 任何自发情况(如疲劳、腐蚀、强度不够等)引起的航空器主要结构的严重缺陷或损坏;9. 由于结构或系统的故障、失效或缺陷而引起的任何异常振动或抖振;10. 发动机失效;11. 干扰航空器的正常操纵并降低飞行品质的任何结构或飞行操纵系统的故障、失效或缺陷;12. 在航空器规定使用期间内,一套以上的发电系统或液压系统完全失效;13. 在航空器规定使用期间内,一个以上的空速仪表、姿态仪表或高度仪表出现故障或失效;(五)报告应当在确认故障、失效或缺陷存在后48小时内按照规定的格式向民航总局或所在地区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内容包括:1. 航空器的序列号;2. 如果故障、失效或缺陷涉及机载设备,则该机载设备的系列号和型别代号;3. 如果故障、失效或缺陷涉及发动机或螺旋桨,则该发动机或螺旋桨的系列号;4. 产品型别;5. 涉及的零部件、组件或系统的标志,包括零件件号;6. 故障、失效或缺陷的性质;7. 故障、失效或缺陷出现的时间、地点和初步原因分析。

CCAR-21R2试题

CCAR-21R2试题

CCAR-21-R2试题部门:姓名:成绩:单选题:每题5分,共20题,满分100分。

1、CCAR-21部为()。

A、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B、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D、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航空器产品、零部件或项目在确认故障、失效或缺陷存在后()小时内按照规定的格式向民航总局或所在地区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报告。

A、12B、24C、48D、963、用于民用航空的进口产品应当取得民航总局颁发的()。

A、型号认可证或补充型号认可证B、适航证C、进口产品通关证D、进口产品许可证4、当民航总局审查确认已符合的有关适航标准以及对产品无其他条件或限制的情况下,型号合格证书的内容包括()。

A、型号设计B、使用限制C、型号合格证书数据单D、以上全部5、以下关于型号合格证书正确的是()A、除民航总局吊扣、吊销、或另行规定终止日期外,型号合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B、无论何时,只要民航总局认为必要时,型号合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将型号合格证书提供民航总局检查。

C、型号合格证书持有人不可以转让其型号合格证书D、以上都错6、制造符合性声明的内容为()。

A、每一产品的质量均符合型号合格证书的要求,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B、每架航空器均作过试飞检查。

C、每台发动机或每副变距螺旋桨均作过最终试车或工作检查。

D、以上全部。

7、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型号认可证和补充型号认可证不得转让。

B、型号合格证书不得转让C、生产许可证不得转让。

D、适航证可以随航空器一起转让。

8、适航证分成()。

A、Ⅰ类适航证和Ⅱ类适航证B、标准适航证和非标准适航证C、限制适航证和无限制适航证D、标准适航证和限制适航证9、适航证或外国适航证认可书的有效期为()A、10年B、20年C、长期有效D、由民航总局规定10、特许飞行证分为()类。

A、2B、3C、4D、6类11、各类特许飞行证的有效期为()。

A、10年B、20年C、长期有效D、由民航总局规定12、除民航总局吊扣、吊销或另行规定终止日期外,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有效期为()。

CCAR-21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CCAR-21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航总局令第xx号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1990年8月8日发布1991年4月9日第一次修订1998年8月20日第二次修订2005年x月x日第三次修订)CCAR-21-R3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21.1条目的和依据 (1)第21.2条适用范围 (1)第21.3条定义 (1)第21.4条溯及力 (2)第21.5条合格审定职责 (2)第21.6条合格审定程序 (3)第21.7条豁免 (3)第21.8条飞行手册 (3)第21.9条故障、失效和缺陷的报告 (3)第二章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型号认可证和补充型号认可证 (5)第21.11条适用范围 (5)第21.13条型号合格证和型号设计批准书申请人的资格 (5)第21.15条型号合格证和型号设计批准书申请书和申请文件 (5)第21.16条专用条件 (5)第21.17条适用规章的确定 (5)第21.19条需要申请新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的产品更改 (6)第21.21条型号合格证的颁发: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通勤类和运输类航空器;载人自由气球;特殊类别航空器;航空发动机;螺旋桨 (7)第21.24条型号设计批准书的颁发:初级类航空器 (7)第21.25条型号设计批准书的颁发:限用类航空器 (8)第21.29条型号认可证或补充型号认可证的颁发 (8)第21.31条型号设计 (9)第21.33条检查和试验 (9)第21.35条飞行试验 (9)第21.37条试飞驾驶员 (10)第21.39条试飞仪器校准和修正报告 (10)第21.41条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型号认可证、补充型号认可证 (10)第21.45条持证人的权利 (11)第21.47条转让 (11)第21.50条持续适航文件 (11)第21.51条有效期 (11)第21.53条制造符合性声明 (11)-i-第三章型号合格证更改、型号设计批准书更改、补充型号合格证和改装设计批准书 (12)第21.91条适用范围 (12)第21.93条型号设计更改的分类 (12)第21.95条型号设计小改的批准方式 (12)第21.97条型号设计大改的批准方式 (12)第21.99条适航指令要求的设计更改 (12)第21.101条适用规章的确定 (13)第21.113条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的要求 (14)第21.119条持证人的权利 (14)第21.120条持续适航性文件 (14)第四章仅依据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进行生产 (14)第21.121条适用范围 (14)第21.123条仅依据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的生产 (14)第21.125条生产检验系统 (14)第21.127条航空器的试验 (15)第21.128条发动机和螺旋桨的试验 (16)第21.129条制造人的责任 (16)第21.130条制造符合性声明 (16)第五章生产许可证 (16)第21.131条适用范围 (16)第21.133条申请人的资格 (16)第21.135条颁发生产许可证 (17)第21.139条质量控制系统 (17)第21.143条对质量控制系统及资料的要求 (17)第21.147条质量控制系统的更改 (17)第21.151条许可生产项目单 (18)第21.153条生产许可证更改 (18)第21.155条生产许可证的可转让性 (18)第21.157条检验和试验 (18)第21.159条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18)第21.161条展示 (18)第21.163条持证人的权利 (18)第21.165条持证人的责任 (18)第六章适航证、适航批准标签和外国适航证认可书 (19)-ii-第21.171条适航证和外国适航证认可书的申请 (19)第21.172条适航证的类别 (20)第21.173条对获得限制适航证的航空器的基本要求和限制 (20)第21.174条适航证和外国适航证认可书的颁发 (21)第21.175条适航检查 (21)第21.176条适航证的再次/重新签发及更换 (22)第21.177条适航证的暂停或吊销 (23)第21.178条不适航情况的报告 (23)第21.179条适航证的有效期 (23)第21.180条适航证的展示 (24)第21.181条适航证的可转让性 (24)第21.182条适航证的更改 (24)第21.183条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适航批准标签的申请与颁发 (24)第七章特许飞行证 (24)第21.211条适用范围 (24)第21.212条特许飞行证分类 (24)第21.213条特许飞行证的申请和颁发 (25)第21.214条特许飞行的基本要求和限制 (25)第21.215条特许飞行证的有效期 (25)第八章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的批准 (25)第21.301条适用范围 (25)第21.302条批准方式 (25)第21.303条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适用范围 (26)第21.304条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申请 (26)第21.305条获得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条件 (26)第21.306条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可转让性和有效期 (27)第21.307条制造地点的变更 (27)第21.308条责任 (27)第21.309条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27)第21.310条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申请 (28)第21.311条申请人获得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条件 (28)第21.312条对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一般管理规则 (28)第21.313条设计更改 (29)第21.314条记录保存 (29)-iii-第21.316条不符合相应技术标准规定的项目 (29)第21.317条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可转让性和有效期 (30)第21.318条适航批准 (30)第21.319条进口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的设计批准认可 (30)第九章出口适航批准 (30)第21.321条适用范围 (30)第21.322条出口产品的分类 (30)第21.323条出口适航批准申请人的资格 (31)第21.325条出口适航批准证书的形式 (31)第21.327条出口适航批准证书的申请 (31)第21.329条出口适航批准证书的颁发 (31)第21.334条例外 (32)第21.335条出口人的责任 (32)第21.337条检查和检修的实施 (32)第十章标牌或标记 (32)第21.341条适用范围和规定 (32)第21.342条要求 (33)第十一章修理 (33)第21.343条一般要求 (33)第十二章罚则 (33)第21.345条警告 (33)第21.347条罚款 (34)第21.349条暂扣证件 (34)第21.351条吊销证件 (35)第21.353条停止生产、运行和经营 (35)第十三章附则 (35)第21.355条附则 (35)关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的说明 (36)-iv-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21.1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适航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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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这段时间的学习研究,我发现最新版的CCAR-21-R4具有以下特征:
一、对原有条款内容的修订;
二、对原有条款内容进行了扩充;
三、部分章节进行了合并;
四、新增加了部分条款及章节;
五、对上一个版本某些条款进行了合并。

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和适航合格审定,所包括的证件有所不同:
旧版共需要16个证件;新版需要14个。

旧版需要的证件:(一)型号合格证;(二)型号设计批准书;(三)补充型号合格证;(四)改装设计批准书;(五)型号认可证;(六)补充型号认可证;(七)民用航空器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设计批准认可证;(八)生产许可证;(九)生产检验系统批准书;(十)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十一)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十二)适航证;(十三)出口适航证;(十四)外国适航证认可书;(十五)特许飞行证;(十六)适航批准标签。

新版需要的证件:(一)型号合格证;(二)补充型号合格证;(三)改装设计批准书;(四)型号认可证;(五)补充型号认可证;(六)零部件设计批准认可证;(七)生产许可证;(八)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九)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十)适航证;(十一)出口适航证;(十二)外国适航证认可书;(十三)特许飞行证;(十四)适航批准标签。

可以看出旧版的型号设计批准书、民用航空器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设计批准认可证、生产检验系统批准书在新版中被删除,并且型号设计批准书在新版中后面的章节中在没有出现过,但是新版增加了零部件设计批准认可证,这是旧版没有的。

旧版零部件:指任何用于民用航空产品或者拟在民用航空产品上使用和安装的材料、仪表、机械、设备、零件、部件、组件、附件、通信器材等。

新版零部件:指任何用于民用航空产品或者拟在民用航空产品上使用和安装的材料、零件、部件、机载设备或者软件。

新版21.2条分为A、B、C、D四款,这里面既有对原条款的合并又有条款内容的增加。

21.2B中第六条-第十七条为新添内容,尤其关于延程运行(ETOPS)的内容旧版从未提及。

新版第一章最后的21.6-21.10条款为增加的条款。

对于条款内容的修改几乎每一章节都存在。

旧版第三章中的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的规定(第三章最后三个条款,即21.113、21.119、21.120条款),新版专门设置了第四章来阐述。

旧版第五章生产许可证里面的21.139条提到了质量控制系统;新版第六章生产许可证的21.137却说的是质量系统。

旧版第六章适航证、适航批准标签和外国适航证认可书的21.171条适航证的类别
适航证分成以下两种类别:
(一) 标准适航证对按照本规定取得型号合格证或者型号认可证的航空器颁发标准适航证;
(二) 特殊适航证
对本条第(一)项规定范围以外的其它取得型号设计批准书的航空器及民航总局同意的其他情况,颁发特殊适航证。

特殊适航证分为初级类和限用类两类。

新版第七章适航证、适航批准标签和外国适航证认可书21.171条适航证的类别
适航证分成以下两种类别:
(一) 标准适航证
对按照本规定取得第21.21 条的型号合格证或者第21.29 条的型号认可证的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通勤类、运输类航空器,载人自由气球,特殊类别航空器(如滑翔机、飞艇、甚轻型飞机和其他非常规航空器)颁发标准适航证。

(二) 特殊适航证
对本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取得第21.24 条、第21.25 条或者第21.26 条的型号合格证或者第21.29 条的型号认可证的初级类、限用类、轻型运动类航空器,以及局方同意的其他情况,颁发特殊适航证。

特殊适航证分为初级类、限用类和轻型运动类三类。

(特殊适航证类型增加了一类,即轻型运动类) 新版第九章提到了PMA件(依据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生产的零部件),旧版对应的第八章没有提及。

新版第十章提到了CTSO(技术标准规定)和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及符合特定技术标准规定的零部件(以下简称CTSO件);旧版对应的第八章内容只提及了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

旧版第九章出口适航批准的21.322条对出口民用航空产品进行了分类,即Ⅰ类、Ⅱ类和Ⅲ类。

具体条款如下:
出口民用航空产品分为以下三类:
(一) 已具有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的完整的航空器、航空发动机、螺旋桨为
Ⅰ类民用航空产品;
(二) 其破损会危及I 类民用航空产品安全的主要部件,如机翼、机身、起落架、动力传动装置、操纵面等,以及按照民航总局颁布的技术标准规定生产的民用航空器上的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为Ⅱ类民用航空产品;
(三) Ⅰ、Ⅱ类民用航空产品以外的包括按照局方可以接受的技术标准制造的标准件在内的民用航空产品为Ⅲ类民用航空产品。

新版第十章出口适航批准无此分类。

新版增加了第十四章设计保证系统和第十五章运行符合性评审;旧版没有对应章节。

新版第十六章法律责任规定的范围比旧版第十二章罚则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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