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网销售电价表(2012年7月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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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省区销售电价表

全国各省区销售电价表

全国各省区电价表2017年8月18日目录1.脱硫燃煤标杆电价 ...............................1.1燃煤标杆电价上调省份...............................1.2燃煤标杆电价未上调省份............................. 2.销售电价 .......................................2.1新疆 ..............................................2.2青海 ..............................................2.3甘肃 ..............................................2.4江苏 ..............................................2.5内蒙 ..............................................2.6安徽 ..............................................2.7山东 ..............................................2.8河南 ..............................................2.9江西 ..............................................2.10山西 .............................................2.11云南 .............................................2.12黑龙江 ...........................................2.13吉林 .............................................2.14辽宁 .............................................2.15天津 .............................................2.16河北 .............................................2.17陕西 .............................................2.18宁夏 .............................................2.19上海 .............................................2.20浙江 .............................................2.21福建 .............................................2.22湖北 .............................................2.23湖南 .............................................2.24四川 .............................................2.25重庆 .............................................2.26广西 .............................................2.27广东 .............................................2.28贵州 .............................................2.29海南 .............................................2.30北京 .............................................1.脱硫燃煤标杆电价6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取消、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52号)文件,提出: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向发电企业征收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各降低25%,腾出的电价空间用于提高燃煤电厂标杆电价。

全国各省区燃煤标杆电价及销售电价一览

全国各省区燃煤标杆电价及销售电价一览

全国各省区燃煤标杆电价及销售电价一览省(区、市)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调整表
黑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吉林电网销售电价表
辽宁电网销售电价表
内蒙古西部电网销售电价表
内蒙古东部电网销售电价表
北京市非居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天津电网销售电价表
河北南部电网销售电价表
河北北部电网销售电价表
山西电网销售电价表
山西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表
山东电网销售电价表
陕西电网销售电价表
甘肃电网销售电价表(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
甘肃电网销售电价表(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
甘肃汶川地震重灾区八县(区)销售电价表(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
甘肃汶川地震重灾区八县(区)销售电价表(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
宁夏自治区电网销售电价表
青海电网(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地区)销售电价表上海市非居民用户电价表(分时)
上海市非居民用户电价表(未分时)
安徽电网销售电价表
安徽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表
江苏电网销售电价表
江苏工业用电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江苏电热锅炉(蓄冰制冷)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浙江电网销售电价表
福建电网销售电价表
河南电网销售电价表
河南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表
湖北电网销售电价表
湖南电网(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销售电价表江西电网销售电价表
四川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重庆电网销售电价表
广西电网销售电价表
云南电网销售电价单位表
贵州电网销售电价单位表
海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2012年暑期各省阶梯电价

2012年暑期各省阶梯电价

151至270度之间每度加价 0.05元 141度至230度每度提价0.05 元 161度至290度之间每度加价 0.07元 211度至430度之间每度加价 0.05元 241度至600度之间每度加价 0.05元 171度至400度之间每度加价 0.05元 201度至320度每度提价0.05 元 151度至280度之间每度加价 0.05元 160至270度之间每度加价 0.05元 210度至320度之间每度加价 0.05元
320度以上每度加价0.3元 5月21日
220度以上每度加价0.3元
201度以上每度加价0.3元 5月20日 240度以上每度加价0.3元 200度以上每度加价0.3元 5月23日 240度以上每度加价0.3元 240度以上每度提价0.3元 400度以上每度加价0.3元 5月23日
5月23日
月用电量在401千瓦时以上, 高峰电价为每千瓦时0.8283 元,低谷电价为0.5983元。
省份
广西
方案
第一档
低保户和五保户 免费电量10度 130度以内不加价
第二档
131度至220度每度涨价0.05 元
方案一 山西 方案二 天津
140度及以下(覆盖率86%),电价不做调 141至230度(覆盖率96%), 整,(0.477元/千瓦时),三年之内保持 每度加价5分(电价标准 基本稳定。 0.527元/千瓦时)。 150千瓦时及以下不加价 200度及以下不提价 151至240度之间每度加价 0.05元
210度以下不加价
湖南 方案二
110度不加价
110至220度之间每度加价 0.05元 120度至200度之间每度加价 0.05元 140度至240度之间每度加价 0.05元 121度至200度之间每度加价 0.05元 141度至240度之间每度加价 0.05元 171度至240度每度提价0.1 元 181度至400之间每度加价 0.05元

国家计委关于四川省疏导电价矛盾和实现城乡用电同价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四川省疏导电价矛盾和实现城乡用电同价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四川省疏导电价矛盾和实现城乡用电同价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2.05•【文号】计价格[2002]2659号•【施行日期】2002.1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四川省疏导电价矛盾和实现城乡用电同价问题的通知(2002年12月5日计价格[2002]2659号)四川省物价局、电力公司:报来《关于四川省城乡用电同价方案和2002年疏导电价及均摊加价方案的请示》(川价工[2002]64号)收悉。

经商国家电力公司,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701号)要求,将你省高坝水电站上网电价(含税,下同)由现行每千瓦时0.507元降低为0.487元。

核定有关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为:英惠燃气发电公司0.5元,姚河坝水电站0.3元,达源电厂0.3元,国电大渡河水电开发公司0.21元,四川石棉矿电厂0.27元,巴蜀香水电厂0.25元。

此外,二滩水电站和广安电厂2002年新增电量,均执行我委已核批的上网电价。

二、根据你省农网改造和农电体制改革进展情况,同意你省以各个独立核算的电力公司为单位实现城乡居民用电同价。

省电力公司直供直管的35个县和交叉供电县中的省电力公司直供区在四川电网范围内同价,同价水平为每千瓦时0.463元。

省电力公司代管的趸售县、未代管的趸售县和地方电网自供自管县,要尽快在本县范围内实现同价,各县同价水平由你局审批,报我委备案。

你省要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出台前的准备工作,确保城乡用电同价方案顺利、平稳实施。

三、由于今年你省电价方案推迟出台,今年二滩水电站新增电量执行核定上网电价对四川电力公司的影响,通过连续2年在销售电价上每千瓦时加价0.1分钱解决。

2年后取消用于解决其它电价矛盾。

四、由于今年二滩水电站为保证明年枯水期电力供应而减少发电量,省电力公司购买高价电增加造成的成本增支,在销售电价上每千瓦时加价0.1分钱部分予以补偿。

各省电价表

各省电价表

峰谷分时电价是指根据电网的负荷变化情况,对一天24小时、一年12个月的不同时段、月份,制定不同的电价水平,以鼓励用电客户合理安排用电时间,削峰填谷,提高电力资源的利用效率。

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是电能商品时间差价的反映,体现了市场经济原则。

电网为满足用户的用电需求,必须保证相应的电力供应及容量储备,不同的时间,电能的需求不同,电能商品的生产成本也不同,使用不同时段的电能,相应承担不同的电价,这既体现了商品的价值规律,也体现了用户公平负担的原则。

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有利于鼓励用户合理转移用电负荷,削峰填谷,降低峰谷时段的用电负荷率,提高系统设备容量的利用效率和节约能源。

对用电客户,高峰时段少用电、低谷时段多用电,有利于降低用电成本;对电网企业,可以提降低电网的投资成本和运行成本,保障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对发电企业,可以降低由于调峰而增加的调峰成本费用;对社会,有利于减少或延缓电力投资,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一、安徽省峰谷分时电价方案峰谷分时电价标准依据安徽省物价局皖价商【2011】210号文件规定执行。

1、实施范围由供电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一户一表居民用电按自愿申请实施;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不含中小化肥企业);用电容量在50千瓦及以上的电热锅炉及冰(水)蓄冷空调;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上一般工商业用户。

2、时段划分安徽省省分时电价划分的时段:居民采用两段制:平段:8:00~22:00 共14小时;谷段:22:00~次日8:00 共10小时。

其它用电客户采用三时段:高峰:9:00~12:00,17:00~22:00,共8小时;平段:8:00~9:00,12:00~17:00,22:00~23:00,共7小时;低谷:23:00~次日8:00,共9小时。

3、峰谷分时浮动幅度居民客户生活用电采用两段制电价,即平段用电价格在原销售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上浮0.03元;低谷电价在原销售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下浮0.25元。

2012年电价表

2012年电价表

目 1千伏 0.4730 0.5230 0.7730 0.4392 0.4892
“一户一表”用电 第一档(180千瓦时及以下) 居民生活 第二档(181至280千瓦时) 第三档(281千瓦时及以上) 合表用电 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 峰 段 平 段 谷 段 尖 工 优 待 峰

峰 段 平 段 谷 段 尖 峰
基 本 电 费
趸售用户,功 率因数标准 为0.85。 峰谷时段划 分:高峰时 段: 08: 00-11:00 18:00-23:
平 段 谷 段 双畜能 平 段
51-100米 0.4804;
101-300米 0.4704;
51-100米 0.4734;
101
贫困县深井电价
51-100米 0.2954;
101-300米 0.2854;
300米以上 0.2754
51-100米 0.2954;
101
冀北地区现行销售电价表一 (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 其 目 录 电 价 1-10 千伏 0.4230 0.4730 0.7230 0.4392 0.4392 0.8257 0.7419 0.5067 0.2876 0.7717 0.6913 0.4767 0.2785 0.5531 0.5003 0.3442 0.2027 1.1582 1.1237 0.6933 0.2867 0.2617 0.7274 0.7195 0.4429 0.1858 1.1237 0.6933 0.2867 0.2617 1.1237 0.6933 0.2867 0.2617 0.4834 0.3124 51-100米 0.4734; 35千伏 及以上 0.4230 0.4730 0.7230 0.4392 0.4392 0.8017 0.7249 0.4917 0.2760 0.7477 0.6730 0.4617 0.2670 0.5371 0.4892 0.3342 0.1940 1.1417 1.1077 0.6833 0.2824 0.2577 0.7109 0.7048 0.4329 0.1818 1.1077 0.6833 0.2824 0.2577 1.1077 0.6833 0.2824 0.2577 0.4734 0.3094 300米以上 0.4534 0.007 0.02 0.011 0.02 0.011 0.008 110千伏 及以上 0.4230 0.4730 0.7230 0.4392 0.4392 0.7777 0.7074 0.4767 0.2620 0.7237 0.6571 0.4467 0.2529 0.5210 0.4797 0.3242 0.1836 220千伏 及以上 0.4230 0.4730 0.7230 0.4392 0.4392 0.7697 0.6988 0.4717 0.2596 0.7157 0.6565 0.4417 0.2498 0.5051 0.4600 0.3142 0.1760 0.007 0.004 0.02 0.01 0.015 0.001 中 农网 还贷 资金 重大 水利 基金 城市公 用事业 附 加 可再生 能源电 价附加 水库移 民扶持 资 金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电价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电价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电价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8.11•【字号】川发改价格〔2017〕423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电价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近日,我委先后印发《关于四川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378号)、《关于降低四川电网目录销售电价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379号)以及《关于藏区留存电量和电能替代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380号),涉及系列电价政策调整。

为进一步做好电价政策衔接,结合各方反映情况,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四川电网电价管理权限四川电网是指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母公司(直供区)、“子公司改分公司”、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及2016年及以后并入四川电网的新“改制”供电公司。

按照中央定价目录,四川电网各类电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发展改革委管理。

川发改价格〔2017〕379号文件第四条“做好四川电网供区目录销售电价水平衔接”有关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不得自行出台和调整四川电网各类电价政策;此前各地已出台但尚未执行到位的电价政策不再追溯执行。

二、关于直接交易存量电量输配电价川发改价格〔2017〕378号文件明确“2017年之前参与直接交易的存量110千伏、220千伏电压等级大工业用电输配电价,2017—2019年暂按原标准执行”,是指四川电网直供区110千伏、220千伏大工业用户直接交易存量电量输配电价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全水电参与的在国家核定标准基础上降低2.01分/千瓦时,水火电按7:3参与的在国家核定标准基础上降低1.56分/千瓦时。

全国各省区销售电价表

全国各省区销售电价表

全国各省区销售电价表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全国各省区电价表2017年8月18日目录1.脱硫燃煤标杆电价6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取消、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52号)文件,提出: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向发电企业征收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各降低25%,腾出的电价空间用于提高燃煤电厂标杆电价。

1.1燃煤标杆电价上调省份至今,已经有22个省份陆续公布了本省的燃煤标杆电价和销售电价的调整情况。

这22省的燃煤标杆电价提高了0.14-2.28分/kWh,如下表所示。

1.2燃煤标杆电价未上调省份未调整省份的燃煤标杆电价,如下表所示。

2.销售电价自2017年7月1日起,部分省份的销售电价有所调整,调整电价省份见下表。

截止到目前(8月17日)未调整销售电价省份见下表。

2.1新疆2015年4月14日,新疆发改委发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全疆工商用电同价有关事宜的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5〕610号)。

自2015年4月15日执行。

2.2青海青海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6〕7号)。

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2.3甘肃甘肃省发改委发布《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6〕510号)。

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2.4江苏江苏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7]124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2.5内蒙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7]954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2.6安徽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皖价商[2016]1号)。

阶梯用电和峰谷用电区别在哪

阶梯用电和峰谷用电区别在哪

阶梯用电和峰谷用电区别在哪阶梯用电和峰谷用电区别在哪阶梯电价指:一户居民用户全年不超过2160千瓦时(180千瓦时×12个月)的电量,执行第一档电价标准;全年在2161千瓦时至4200千瓦时(350千瓦时×12个月)之间的电量,执行第二档电价标准,每千瓦时电加价5分钱;全年超过4200千瓦时的电量,执行第三档电价标准,每千瓦时加价0.3元。

二、谷峰电价指:平段时间为8:00~22:00,共14小时,电价在原销售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上浮0.03元;谷段时间为22:00~次日8:00,共10小时。

电价在原销售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下浮0.25元。

阶梯电价是以合肥居民用电量为计算标准,峰谷用电是以合肥居民用电时间为标准。

用分时电价的居民仍按照原先的价格及周期缴费,即按照峰时每度0.5953元,谷时0.3153元的价格计算电价。

到年底结算时,采用分档阶梯的价格补缴超出部分的费用。

不存在那种便宜适合自己。

请问阶梯电价怎么算得阶梯电价是针对我国一户一表的一般低压居民客户所执行的电能结算价格。

以陕西地区为例,在一个阶梯年度内,头一年8月至次年7月,电价分为三个档次,分别是0至2160度,2161至4200度,4201以上。

当你在一个阶梯年内,用电总量始终未超过2160度时,你全年都会执行第一档电价。

当你在某一时刻全年累计用电量超过2160度,但未超过4200度时,超过216度而未超过4200度的用电量执行第二档电价。

例如,张三在8月至11月总共用了2100度电,未超过2160度,所以这2100度电执行第一档电价。

张三在12月用了1000度电,那么截止12月底,张三在一个阶梯年内已经总共用了3100度电,超过第一阶梯的2160度电,超过部分执行第二阶梯电价。

即张三12月份用的1000度电中,有60度仍然执行第一阶梯电价,剩下的940度电执行第二阶梯电价。

以此类推,如果张三在次年的6月,总共用了5500度电,那么张三全年执行第一阶梯电价的用电量是2160度,执行第二阶梯电价的用电量是2040度,执行第三阶梯电价的用电量是1100度。

成都市电力电价

成都市电力电价

成都市电力电价关于调整成都电力销售价格的通知各区(市)县物价局:根据《四川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华中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工[2004]146号)精神,现将我市电力销售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居民生活用电、贫困县农排用电、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和中小化肥用电价格不作调整,仍按成价工[2003]323号执行。

二、新核定的电力销售价格,适当拉大了电压等级价差;提高了大工业电价(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中小化肥除外)中的基本电价。

调整后的直属供电局销售电价见附表一。

三、代管供电局销售电价按川价工〔2004〕146号调价金额顺加调整。

调整后的销售电价见附表二。

四、农村电力销售价格适当调整。

调整后的销售电价见附表三。

五、除已安装“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电谷段价格仍执行优惠政策外,取消其余优惠电价措施,各类用户均按用电类别执行对应的目录电价。

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试行差别电价。

其中允许和鼓励类企业,电价随各地工业电价统一调整;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电价在以上基础上再分别提高每千瓦时2分钱和5分钱。

部分高耗能行业试行差别电价政策界限,见附件四。

六、农业生产、养殖业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高等学校学生食堂、澡堂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七、以上电价调整措施从2004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各区(市)县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一、成都电业局直属局电力销售价格表二、代管供电局销售电价表三、成都市农村电力销售价格表四、部分高耗能行业试行差别电价政策界限动态|成都电价优惠多为鼓励城乡居民多用电,近期四川省出台了一系列电价优惠政策。

据了解,在新出台的电价标准中,各类用电户的电价标准均有调整,其中居民装一户一表分时计度用电、新引进外资企业用电和城市光彩工程用电优惠最大,受益最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2]346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4.25
【实施日期】2012.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
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2012年4月25日川发改价格〔2012〕346号)
各市、州发改委,各扩权试点县(区、市)发改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转发你们。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措施,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国家电网直供区居民阶梯电价方案,我委正在按照国家发改委部署拟定,履行价格听证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各地居民阶梯电价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
〔2012〕。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四川电网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四川电网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四川电网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6.18•【字号】川发改价格[2012]560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四川电网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的通知(2012年6月18日川发改价格〔2012〕560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省水电投资集团公司:为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发挥价格机制对用电需求的调节作用,理顺电价关系,引导居民合理消费电能,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精神,结合四川实际,我省召开了四川电网居民阶梯电价调整听证会,在充分听取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四川电网居民阶梯电价调整方案。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决定完善四川电网居民阶梯电价政策,适当调整居民电价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阶梯电量档次和电价标准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我省从2006年开始执行的居民阶梯电价政策。

对四川电网“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将其月用电量由四个档次调整为三个档次,并对各档电量和电价标准进行调整。

四川电网新的居民阶梯电价政策为:(一)月用电量在180度及以下部分,用电价格为0.5224元/度;(二)月用电量在181度至280度部分,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电加价0.1元,用电价格为0.6224元/度;(三)月用电量高于280度部分,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电加价0.3元,用电价格为0.8224元/度。

(四)继续保留我省实行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低谷时段电价优惠,低谷电价在现行价格基础上顺加国家规定的2.4分/度。

即:丰水期(6月-10月)的低谷时段电价按照0.175元/度执行,枯、平水期(11月-次年5月)的低谷时段电价按照0.2535元/度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四川电网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地方规范性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四川电网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地方规范性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四川电网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发电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105号)精神,为促进减轻企业负担、节能减排和工业结构调整,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同意,决定降低四川电网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

四川电网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下调3.9分钱(含税,下同),调整后四川电网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环保电价)为每千瓦时0.4012元。

四川省统调燃煤电厂上网电价详见附件1。

二、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

四川电网一般工商业用电销售电价每千瓦时下调0.6分钱(直供区中小化肥生产用电除外),趸售工商业电价同步调整,大工业用电价格不作调整。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本次趸售工商业降价空间,相应制定落实当地地方电网工商业销售电价调整具体方案。

调整后的四川省电网销售电价表和趸售电价表详见附件2、3。

三、实施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政策。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规定,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符合国家超低限值要求的燃煤发电企业,对2016年1月1日以前已经并网运行的现役机组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1分钱;对2016年1月1日之后并网运行的新建机组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0.5分钱。

四、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

将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每千瓦时提高4厘钱。

直购电量、留存电量、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均按每千瓦时1.9分钱(汶川地震重灾区按每千瓦时1.8分钱)缴纳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五、利用燃煤发电上网电价部分降价空间,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商业电价执行范围的通知-川价工[2002]148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商业电价执行范围的通知-川价工[2002]148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商业电价执行范围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商业电价执行范围的通知(川价工[2002]148号二00二年七月十六日)为了规范商业电价的执行范围,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湖北省电价执行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1999)848号)中规定商业电价的执行范围为:从事商品交换或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的有偿服务消耗的电量,经研究,并商省电力公司和地电局,对商业电价执行范围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原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的除以下用电外均属商业用电。

1、机关、部队、团体、福利院、医院、科研所、学校、幼儿园的用电,以及电信、公路管理机关办公用电;2、工业企业办公与车间照明用电;3、铁路、航运、航空、交通、邮政、气象、水文、测绘、环卫、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殡葬用电;4、非经营性公用设施和公用场所的用电;5、其他无经营性收费的用电。

上述用电(不包括对外营业场所和开展有偿服务的第三产业用电)以外的按商业电价执行。

二、对公路(含高速公路)的收费站、加油(气)站、饮食服务、商品销售、娱乐(包括商店、商场、宾馆饭店、酒店、对外营业招待所中的娱乐场所)以及商业性的金融、服务性的信息(含电信模块局、交换传输及辅助设备、发射基站)、房地产交易、广告、美容美发场所的用电,原执行非居民照明和动力电价的电量,均按商业电价执行。

三、对外提供有偿服务的军队事业单位,凡按以上规定应执行商业电价的均按商业电价执行。

四、对既有商业用电又有其他类别用电的办公地点,其辅助设施如水泵、消防、电梯等用电应按比例分摊。

五、对城乡临街居民住户前店后家的用户,营业面积在10平方米及以下的,其用电量暂按城乡居民生活电价执行。

023四川居民用电收费标准居民用电

023四川居民用电收费标准居民用电

2023四川居民用电收费标准_居民用电2023四川居民用电收费标准居民住宅用电1.一户一表用户“一户一表”就是由供电企业将计量电能表直接安装到每一户居民住宅,由供电企业直接对居民住宅进行抄表和收费“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电执行阶梯电价和低谷时段优惠电价。

__阶梯电价:对四川电网“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实行阶梯电价__低谷时段优惠电价对四川电网“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实行低谷时段电价优惠,低谷时段指每日23:00-次日7:006-10月23:00-次日7:00:0.175元/度11月-次年5月23:00-次日7:00:0.2535元/度为缓解我省迎峰度夏期间电力供需紧张局面,倡导绿色低碳生活和提高节约用电意识,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电网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23] 233号)规定从2023年6月1日起,四川电网供区内“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暂停实行丰水期居民生活用电电能替代价格政策。

文件依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四川电网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 [2012)560号)2.合表用户主要指早期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的居民小区,在一个总电表下挂连了若干块电表到各户;电力公司每月收费只抄总表的用电度数,并以此向物业收缴总电费;由物业公司等向挂连的若千电表使用者收取对应部分的电费。

电价标准如下:居民电费是怎么计算的1、现在的阶梯电价有三个档次,首先,如果电费在220度之内,则每度电价为0.49,如果是第2档,即220~400度,则每度电价为0.54。

第3条如电费单超过400华氏度,则按每小时0.72华氏度计。

2、与阶梯电价不同的是,像江西等地现在实行的是“分时电价”,就是在一天之内把电价分成三个周期:1、低谷期。

通常是晚上10点钟之后,这个时候用电的价格会比较低。

2、高峰期。

就是上午8点至10点,这个时段电价就会相对高一些。

3、平价期。

就是指从上午10点之后至晚上10点之前这段时间。

四川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四川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四川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用电分类电度电价(元/千瓦时)基本电价不满1千伏1-10千伏35-110千伏110千伏220千伏及以上最大需量变压器(元/千瓦/月)(元/千伏安/月)一、居民生活(一)合表居民0.52240.51240.5124(二)城乡“一户一表”居民月用电60千瓦时以内0.47240.46240.4624月用电61至100千瓦时0.55240.54240.5424月用电101至150千瓦时0.58240.57240.5724月用电151千瓦时以上0.63240.62240.6224二、非居民照明0.78780.77280.7578三、商业0.86380.84880.8338四、非工业、普通工业0.69280.67780.6628其中:中、小化肥0.45580.44580.4358五、大工业0.56080.54580.53080.51582718其中: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0.51280.49780.48780.47782114氯碱、电炉钢、电炉铁合金0.52080.50580.49080.47582718其中: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0.50180.48680.47180.45682718电解铝0.50980.49480.47980.46482718其中:10万吨以上电解铝0.49080.47580.46080.44582718电石、黄磷0.51080.49580.48080.46582718中、小化肥0.35580.34080.33080.32082114六、农业生产0.50640.49640.4864七、贫困县农业排灌0.19140.18140.1714注:1、本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农网还贷资金每千瓦时2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7分。

2、本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贫困县农业排灌和农村居民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每千瓦时1分。

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地区除农业生产、贫困县农业排灌、居民生活用电外的其余各类用电价格均每千瓦时降低1分钱执行。

1 四川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1 四川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2. 3. 4.国家级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免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农村及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的居民生活用电不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汶川地震重灾区大工业(含子类别)、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含子类别)可再
附件1
四川
四川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按0.018元/千瓦时执行。

附加,其销售电价标准在表列居民生活用电销售电价标准基础上提高0.01元/千瓦时。

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
单位:元/千瓦时
瓦时。

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地区一律不。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我省电价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川价字工[2000]137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我省电价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川价字工[2000]137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我省电价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我省电价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川价字工[2000]137号二000年七月二十七日)各市、地、州物价局:为切实加强电力价格的管理工作,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电价政策,在广泛听取各地意见基础上,经商省电力公司,现对目前电价执行过程中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全省优惠电价中原确定免征价外各种基金的问题。

除三峡基金、电力建设基金和调峰加价,其他基金和附加均要免征。

其中电力建设基金从2000年5月20日抄见电量起恢复征收。

二、对居民生活照明用电下调每千瓦时3分的问题。

对实行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的,在分类综合电价的基础上,其居民生活电价每千瓦时下调3分;趸售用户售电量中的居民生活用电,在趸售的居民生活用电电价标准上,下调每瓦时3分,均从2000年3月1日起执行。

三、对高耗能生产用电,在今年5月20日新的电价出台时,一律以计价格(2000)646号文件的目录价格表按照用电电压等级相应调增,即电度电价在每千瓦时0.28元基础上加上本次电价调整时新增的部分作为基准电价,即1-10千伏加2.1分,35-110千伏(含110千伏)加1.3分,220千伏及以上加0.3分,并执行调整后的基本电价。

四、对实行农村综合电价的农村用户,在今年5月20日新的电价出台时,按照计价格(2000)646号文件相对应的不同电用类别,以调整的标准为基础,可考虑12%线损相应调整,由各地市州物价局具体安排。

但在之前,已经发文进行了安排的(即没有考虑线损),不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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