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6]124号)
江苏省物价局、经济贸易委员会、电力局关于调整供(配)电贴费标准
江苏省物价局、经济贸易委员会、电力局关于调整供(配)电
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价工[2000]24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电力局
【发布日期】2000.07.03
【实施日期】2000.06.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经济贸易委员会、
电力局关于调整供(配)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苏价工[2000]242号2000年7月3日)
各市、县物价局、经委(计经委)、供电局(电业局):
为开拓电力市场,促进电力消费,减轻用户负担,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降低供(配)电贴费标准。
现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74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省以下各级政府及部门自行出台的电力增容费;各地自行提高的贴费标准一律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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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确认部分公用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确认部分公用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
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7.06.29
•【字号】苏价工〔2017〕110号
•【施行日期】2017.06.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价格
正文
省物价局关于确认部分公用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的通知
苏价工〔2017〕110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各有关燃煤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及我省相关电价政策,经省环保厅审核确认,现将我省部分公用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及超低排放环保电价予以确定并公布。
具体上网电价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公用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表(2017年6月增补)
江苏省物价局
2017年6月29日附件
江苏省公用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表
(2017年6月增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电厂上网电价的通知-苏价工[2004]117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电厂上网电价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电厂上网电价的通知(二○○四年四月一日苏价工[2004]117号)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为缓解煤炭涨价等因素对电价的影响,调节电力供求。
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部分电厂的上网电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调整超发电量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价2分,即每千瓦时由0.22元调整到0.24元。
二、适当调整地方热电厂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价1分。
提价后,单机上网电价水平每千瓦时超过0.44元的,一律执行0.44元。
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各热电厂调价后的价格水平报省局备案。
三、有超发电量的省调地方电厂的上网电价不作调整,但其上网电量全部按我局核定的上网电价执行,原超发电量不再按超发电价的标准执行。
四、适当提高自备电厂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价2分,即自备电厂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由0.33元调整到0.35元。
五、进一步改进热电联产企业的热价管理。
为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兼顾生产、消费双方的利益,各地价格部门要进一步改进热价管理,实行煤、热价格联动,使热价能够及时反映煤价的变化。
六、电厂上网电价调整后,电网公司的销售电价暂不调整。
七、加强煤炭市场价格的监测和检查。
各级价格监测中心要密切关注当前煤炭市场生产、经营、价格、质量等变动情况,认真分析、预测煤炭价格走势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
各级价格检查部门要加大煤炭市场的检查,严厉查处煤炭生产、运输市场乱加价、乱收费的行为,减少煤炭流通环节,减轻煤电企业的负担。
八、这次电价调整是我省为缓解当前煤、电供应紧张又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价格、供电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确保电价政策的顺利实施。
苏价工[2004]12号 关于调整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文件
苏价工[2004]12号
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
省电力公司,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
为解决煤炭涨价等因素对电价的影响,调节电力供求,国务院决定在适当调整电厂上网电价的同时,相应调整电网的销售电价。
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发改电[2003]1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调整电网销售价格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含贫困县农排)、化肥生产、商业照明用电外,其余各类用电价格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8厘(含税),具体价格水平见附表一。
二、电网销售电价提高后,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六大行业和蓄冰制冷企业的峰谷分时电价标准相应调整,具体水平见附表二和附表三。
三、鉴于国家这次电价调整是国务院为缓解当前煤、电供应紧张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价格部门、供电公司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电价的出台工作。
同时价格部门要密
切注意市场动态,妥善处理连锁反应,加强市场监管,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物价局报告。
四、以上通知从2004年1 月2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附表一、江苏省统一销售电价表
附表二、江苏省峰谷分时电价表
附表三、江苏省电热锅炉(蓄冰制冷)电价表
二○○四年一月十三日
附表1:
江苏电网统一销售电价表
注:1、各类用电具体执行范围仍然按照苏价工[1999]256号文的规定。
2、非、普工业和大工业中除省带帽化肥以外的其他化肥(氮肥、钾肥以及原化工部发生产许可证的复合肥)用电在上表价格中减2分。
附表2:
江苏省峰谷分时电价表
注:大工业优待指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
附表3:
江苏省电热锅炉(蓄冰制冷)电价表。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08.19
•【字号】苏价工[2008]284号
•【施行日期】2008.08.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的通知
(苏价工〔2008〕284号)
省电力公司,各市、县物价局,有关发电企业:
为缓解火力发电企业经营困难,保证电力企业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59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8月20日起,将我省火力发电(含燃煤、燃油、燃气和热电联产)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上调2.5分。
山西阳城电厂一、二期工程专送我省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同步上调2.5分(具体见附表)。
二、本次对上网电价调整后,对电力用户的销售电价暂不调整,电网企业因上网电价提高而增加的购电成本支出,纳入下次销售电价调整统筹解决。
三、省电力公司和发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的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国家规定的电价水平。
四、各地要加强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监督检查,督促煤炭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电煤价格政策。
附件:江苏省电厂上网电价表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附件:
江苏省电厂上网电价表。
江苏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江苏省居民阶梯电价免费用电基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江苏省居民阶梯电价免费用电基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电力公司•【公布日期】2012.07.02•【字号】苏价工[2012]200号•【施行日期】2012.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江苏省居民阶梯电价免费用电基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价工[2012]200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民政局、电力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1〕2617号)和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试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式电价的通知》(苏价工〔2012〕182号)精神,我省自2012年7月1日起试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其中政策明确“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给予15度免费用电基数”。
为确保国家政策准确落实,现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了《江苏省居民阶梯电价免费用电基数管理实施细则》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居民阶梯电价免费用电基数管理实施细则》二0一二年七月二日江苏省居民阶梯电价免费用电基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1〕2617号)和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试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式电价的通知》(苏价工〔2012〕182号)精神,江苏省自2012年7月1日起试行居民阶梯电价,“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给予15 度免费用电基数”。
为做好免费用电基数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用于指导江苏省居民阶梯电价免费用电基数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物价部门1、负责江苏省居民阶梯电价的政策解释,组织制定免费用电基数管理实施细则。
2、负责协调和指导民政部门、电网企业按实施细则要求,做好免费用电基数管理及执行工作。
全国各省区销售电价表修订稿
全国各省区销售电价表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全国各省区电价表2017年8月18日目录1.脱硫燃煤标杆电价6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取消、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52号)文件,提出: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向发电企业征收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各降低25%,腾出的电价空间用于提高燃煤电厂标杆电价。
燃煤标杆电价上调省份至今,已经有22个省份陆续公布了本省的燃煤标杆电价和销售电价的调整情况。
这22省的燃煤标杆电价提高了分/kWh,如下表所示。
燃煤标杆电价未上调省份未调整省份的燃煤标杆电价,如下表所示。
2.销售电价自2017年7月1日起,部分省份的销售电价有所调整,调整电价省份见下表。
截止到目前(8月17日)未调整销售电价省份见下表。
新疆2015年4月14日,新疆发改委发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全疆工商用电同价有关事宜的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5〕610号)。
自2015年4月15日执行。
青海青海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6〕7号)。
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甘肃甘肃省发改委发布《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6〕510号)。
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江苏江苏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7]124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内蒙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7]954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安徽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皖价商[2016]1号)。
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式电价解读
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式电价解读近日,省物价局发出通知,从7月1日起试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式电价。
居民生活用电阶梯式电价有哪些主要内容、如何计算,具体细则如何实施,将对市民生活产生哪些影响?昨日,记者就这些问题对市发改委和市供电公司进行采访。
据了解,对居民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是许多能源紧缺国家为应对能源价格高涨、抑制能源不合理消耗而采取的重要措施之一。
市供电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一般而言,电压等级越高的客户,供电成本越低;电压等级越低的客户,供电成本越高。
居民用电位于电网供电最末端,电压等级最低,因而其供电成本是最高的。
通过实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可以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引导客户特别是用电量多的居民客户调整用电行为,促进合理、节约用电。
根据省物价局文件精神,此次试行居民用电阶梯式电价的范围包括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电户。
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
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安装的电表为单位。
内容解读一、分档电量:绝大部分居民不增加电费支出内容:居民月用电量分为三个档次,第一档为230度及以内,维持现行电价标准;第二档为231度至400度,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加价0.05元;第三档为高于400度部分,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加价0.3元。
解读:这个标准高于当初听证方案中的204度和348度,是在充分听取了听证代表的意见并考虑了今后几年的用电增长水平以及参考周边相邻省份的水平后确定的。
按照230度和400度的分档电量标准测算,第一档、第二档电量已经分别覆盖到全省88%和97%的居民客户,超过了国家统一规定的80%及95%分档标准,全省绝大多数居民客户将不会因执行阶梯电价政策而增加电费支出。
二、执行周期:2012年为半年,以后按年为周期执行内容:阶梯电价按年为周期执行。
全年分档电量按照月度电量标准乘以月份计算,执行相应分档的电价标准。
2012年按半年的分档电量计算。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07.27•【字号】苏价工[2004]297号•【施行日期】2004.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苏价工[2004]297号)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有关发电企业:今年以来,为缓解煤、电价格矛盾,调节电力供应,促进电力发展,国家和省采取了一系列电价改革措施。
为进一步贯彻好国家和省有关电价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上网电价(一)发电企业在省物价局苏价工[2004]219号文件实施前的电费结算按下列办法处理:各发电企业上网电量以2003年计划电量,超发电量(含省内市场采购电量)为基数进行折算,计划电量按省物价局下达的电价标准执行;超发电量按超发电价标准执行,即今年1-3月份按每千瓦时0.22元执行,4-6月14日按每千瓦时0.24元执行;超过2003年实际折算电量部分按每千瓦时0.33元执行。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电费=2003年计划上网电量×166天/366天×核定的上网电价标准+2003年超发上网电量×91天/366天×超发上网电价标准0.22元/千瓦时+2003年超发上网电量×75天/366天×超发上网电价标准0.24元/千瓦时+[今年6月14日前的实际上网电量-(2003年的计划上网电量+2003年的超发上网电量)×166天/366天]×0.33元/千瓦时(二)根据我局苏价工[2004]219号文件规定,发电企业从2004年6月15日起执行新的电价政策,即从2004年6月15日起,发电企业一律按核价发电小时数5500小时进行折算,5500小时以内的电量按国家和省核定的电价标准执行,超过5500小时的电量部分按每千瓦时0.28元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6.29•【字号】苏价工[2006]223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06]223号)各市、县物价局、供电公司,有关发电企业:为进一步疏导电价矛盾,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进一步调整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
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3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报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一)为解决铁路煤炭运价调整对电价的影响,适当调整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我省10万千瓦及以上的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提价0.4分/千瓦时。
各电厂的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二)适当调整热电联产企业和自备电厂的上网电价。
我省10万千瓦以下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自备电厂的上网电价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提价0.4分/千瓦时。
各市价格部门将调整后的电价情况报省局备案。
(三)为缓解厂网分离电厂和部分低电价电厂的经营困难,适当调整其上网电价。
同时对上网电价标准相近电厂的上网电价进行归并。
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四)对已经安装烟气脱硫设施并投入运行但尚未在上网电价中考虑脱硫费用的统调燃煤机组,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省级价格部门确认后,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5分/千瓦时(具体电价见附件一)。
有关发电企业执行脱硫电价后,要切实运行脱硫设施。
如环保部门在线监测结果显示脱硫设施未正常运行的,我局将取消其脱硫电价。
各级物价、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管,促进脱硫设施正常运行。
(五)提高新投产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上网电价提高后,相应提高新投产机组的标杆上网电价。
江苏省物价局、经济贸易委员会、电力局关于调整供(配)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经济贸易委员会、电力局关于调整供(配)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电力局•【公布日期】2000.07.03•【字号】苏价工[2000]242号•【施行日期】2000.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经济贸易委员会、电力局关于调整供(配)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00]242号2000年7月3日)各市、县物价局、经委(计经委)、供电局(电业局):为开拓电力市场,促进电力消费,减轻用户负担,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降低供(配)电贴费标准。
现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74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省以下各级政府及部门自行出台的电力增容费;各地自行提高的贴费标准一律停止执行。
二、根据国家规定,现行贴费标准降低一半。
降低后的架空线路供电工程贴费标准见附表。
地下电缆供电工程贴费标准按架空线路贴费标准的1.5倍执行。
三、对城镇居民一户一表改造工程的贴费按下列规定执行:1.对现有一户一表申请增容和整栋或整单元改造成一户一表并容量在4千瓦以内的,暂免收供(配)电贴费。
2.对原合表用电户单户申请增容的和用户申请容量超过4千瓦以上的容量部分,按净增容量的一半收取供(配)电贴费。
3.施工、材料费用标准仍按江苏省物价局、电力局《关于电力增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00)72号)执行。
四、农村用电户(城市规划区以外增容、新装用户),免征贴费。
五、企业破产经改制重新投入生产,无需供电单位对其进行线路改造和变压器增容的,供电部门不得再收取贴费。
六、电网改造过程中新增的用电容量,免征贴费。
七、本通知从2000年6月10日起执行。
6月10日(不含10日)以前已接电的,按原标准执行,6月10日以后申请和接电的,按新标准执行,已收的差额退还用户。
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江苏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有关事项
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江苏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有关事项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输配电价改革统一部署,现将江苏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江苏电网首个监管周期(2017-2019年)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水平的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二、参与市场交易的发电企积极推进发电侧和销售侧电价市场化。
业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自愿协商、市场竞价等方式自主确定,电网企业按照本通知公布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
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未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执行政府规定的电价。
三、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要按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及相关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约束成本,提高电网服务水平;严格执行电网经营和电价信息定期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向省物价局报送企业经营及输配电价执行情况、各类用户电价间交叉补贴数额、输配电投资规划完成进度等。
四、原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浙江、江苏和重庆省(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10〕1013号)规定的试点输配电价标准和《省物价局关于暂定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线损电价的通知》(苏价工〔2012〕42号)规定的试点线损电价,统一调整为按附件《2017-2019年江苏电网输配电价表》规定的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
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情况,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2017-2019年江苏电网输配电价表江苏省物价局2017年9月12日注:1.表中电价含增值税、线损及交叉补贴,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输配电价水平按上表执行,并按规定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涨价通知范文怎么写
涨价通知怎么写涨价通知范文怎么写涨价是一个词语,指的是物价上涨。
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涨价通知范文怎么写,欢迎阅读。
产品涨价通知尊敬的客户:您好!首先感谢您一直以来对“___”系列的支持和钟爱。
我司本着质量第一,客户至上的精神,多年来为国内用户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获得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可。
过去几年,___一直承受着因树脂、玻璃等原材料的价格上涨而导致的喷泉生产成本的上升,以及其他因能源价格上涨而导致的运输、包装等的价格上升的困扰。
现天意___不得不对国内销售的部分“___”价格做出调整以缓解不断上涨的.成本压力,该价格调整方案将于20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实施,在20____年____月____日前订货的客户按原报价发货,自4月1日后订货的客户一律按调整后的价格执行(具体价格请参考______经销商的价格通知表)关于此次“___”的调价,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致电___X销售部。
希望您能理解并继续支持“___”。
___也将一如既往以高质量的产品和优质服务全力支持国内___事业的发展。
______有限公司____年____月____日水电涨价通知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试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式电价的通知》(苏价工【20___】182号)和扬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民用类自来水价格的通知》(扬价工【20___】1号)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我校从20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民用水费由2.77元/立方米上调为3.00元/立方米,对学校教职工住宅区的居民用电费由0.5283元/度上调为0.5483元/度。
特此通知财务处后勤保障处20____年____月____日房租涨价通知_____集团:你公司承租房屋于20___年___月___日合同到期,依目前___县租房市场环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第十五款第一条出租人有权按当地房屋市场价格进行调整房屋租赁费,并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四条承租人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出租人以书面提出是否续租,否则,出租人有权将房屋出租第三方,给承租人经营带来的影响,出租人不负任何责任。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确认部分公用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的通知(苏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确认部分公用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的通
知(苏价工[2016]54号)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价工[2016]5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6.03.11
【实施日期】2016.03.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确认部分公用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的通知
(苏价工〔2016〕54号)
各省辖市物价局,各有关燃煤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及我省相关电价政策,经省环保厅审核确认,现将我省部分公用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含环保电价)及超低排放环保电价予以确定并公布。
具体上网电价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公用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表(2016年3月增补)
江苏省物价局
2016年3月11日
附件
江苏省公用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表
(2016年3月增补)
单位:兆瓦、元/千瓦时。
江苏电价调整的通知
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电力公司,各市、县物价局,有关发电企业:为疏导电价矛盾,完善电价结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商南京电监办、省能源局,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一)适当降低上网标杆电价。
为合理反映燃煤电厂投资、煤价、煤耗等情况变化,适当调整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水平。
将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下调0. 58分,调整后的燃煤机组脱硫上网标杆电价为每千瓦时0.4 3元。
(二)适当调整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价。
上网电价高于原标杆电价的电厂,同步下调上网电价;上网电价低于原标杆电价且高于调整后标杆电价的电厂,统一到调整后的标杆电价;上网电价低于调整后标杆电价的电厂,本次不做调整。
(三)降低热电联产企业和自备电厂的上网电价。
我省非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燃煤自备电厂的上网电价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58分。
各市价格部门将调整后的电价情况报省局备案。
有关电厂调整后的上网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二、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有关规定,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40分。
三、为解决我省地方水库、水电站移民后期扶持问题,国家同意在销售电价中加收地方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0.05分,收取的范围与国家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相同。
四、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我省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每千瓦时3.1分。
本次居民电价及执行居民电价水平的其他非居民用户的电价暂不调整。
其他用户的电价标准见附件二、三、四。
五、除应急备用柴油发电机组外的所有自备电厂,其自发自用电量按照调整后的标准继续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按照国家规定未获得资源综合利用或热电联产认定的自备电厂,除按原规定缴纳的四项基金附加外,还需缴纳地方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电费涨价通知
电费涨价通知(最新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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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计经委、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部分企业新增用电量适当降低电价的通知
江苏省计经委、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部分企业新增用电量适当降低电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电力工业局,江苏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2000.04.29
•【字号】苏计经调发[2000]767号苏价工[2000]148号
•【施行日期】2000.04.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江苏省计经委、物价局、电力工业局
关于部分企业新增用电量适当降低电价的通知
(苏计经调发[2000]767号、苏价工[2000]148号2000年4
月29日)
各市经委(计经委)、物价局、供电局(电业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计价格(1999)2189号文件和省委2号文件精神,为开拓电力市场,鼓励企业多用电,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决定对部分企业的新增用电量在电价上给予适当优惠。
选择企业的原则是符合产业政策的高耗电企业和经济新增长点中用电增长较多的企业,这个政策体现了省政府扶优扶强、抓大扶新的精神,一定要认真安排,统筹兼顾,规范运作,把政策落到实处。
具体操作办法,有企业所在地供电局在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结算电费时,每季度第一、二个月按正常电价结算,第三个月对当季电量比上年同季增长部分电量,每千瓦时优惠0.10元(化肥企业增长电量享受省戴帽电量的不再优惠)。
从2000年第二季度起执行。
同时为配合我省实行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控制长线产品,鼓励出口的需要,对钢铁企业出口钢材按每吨钢600千瓦时电量,每千瓦时降价0.10元的政策,年终统一结算,文件另行下达。
南京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工[2006]191号
南京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工[2006]191号)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发电企业:现将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06]223号)转发给你们,对我市10万千瓦以下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自备电厂的上网电价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提价0.4分/千瓦时(具体电价见附表),请认真贯彻执行。
厂网电价调整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精心组织,确保电价调整方案顺利实施。
同时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管,妥善处理好连锁反映。
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附件1: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06]223号)(略)2.南京市热电联产企业、自备电厂上网电价表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南京市热电联产企业、自备电厂上网电价表单位:万千瓦元/千瓦时┌──┬──────────────┬────┬─────┐│序号│电厂名称│装机容量│上网电价│├──┼──────────────┼────┼─────┤│1│南京秦源热电有限公司│3│0.469│├──┼──────────────┼────┼─────┤│2│南京新苏热电有限公司│1.2│0.469│├──┼──────────────┼────┼─────┤│3│南京纺织热电有限责任公司│0.6│0.399│├──┼──────────────┼────┼─────┤│4│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动力厂│8.6│0.374│└──┴──────────────┴────┴─────┘——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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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
[2016]124号)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价工[2016]12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6.06.15
【实施日期】2016.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价工〔2016〕124号)
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8号)关于2016年4月20日起全部取消化肥电价优惠等有关要求,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并报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6年4月20日起,取消化肥电价优惠,按相同用电类别的工商业用电价格执行。
二、适当降低销售电价水平。
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73分。
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大工业用电价格本次不调整。
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
三、以上电价调整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四、电价调整后,继续对高耗能行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加大上述电价政策的执行力度,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淘汰落后产能。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及时得到贯彻落实。
附件:
1. 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2. 江苏省工业用电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3. 江苏省电热锅炉(蓄冰制冷)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江苏省物价局
2016年6月15日
附件1
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
类
电度电价基本电价
不满
1千
伏
1-
10
千
伏
20-35
千伏以
下
35-110
千伏以
下
110千
伏
220千
伏
及以
上
最大需量(元/千
瓦·月)
变压器容量
(元/千伏
安·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