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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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1. 介绍结核病,是由结核分枝杆菌引起的一种慢性传染病。

随着近年来结核病的复发率逐渐上升,为了提高结核病的预防和治疗水平,保障公众健康,各级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防治管理办法。

2. 病例登记与报告2.1 病例登记所有确诊的结核病患者,应当由医疗机构及时登记并建立病例档案。

病例登记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病情和治疗情况等。

2.2 病例报告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结核病病例,报告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病情、治疗情况等。

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集中和统一的病例报告,能够及时掌握结核病的流行情况,采取及时有效的防控措施。

3. 结核病的预防与控制3.1 结核菌携带者管理结核菌携带者是指未患有活动性结核病,但曾与活动性结核病患者密切接触或结核菌检查阳性的人员。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结核菌携带者进行登记,并进行定期的检查和随访。

3.2 结核病的传播途径结核病主要通过飞沫传播,包括咳嗽、打喷嚏等呼吸活动产生的飞沫。

为了预防结核病的传播,应当加强室内通风、咳嗽礼仪等相关措施。

3.3 接种结核疫苗结核疫苗是预防结核病的重要手段之一。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结核疫苗的推广和普及工作,确保人群接种率达到规定标准。

3.4 结核病的治疗与隔离结核病患者应当及时就诊并按照医生的指导进行治疗。

对于活动性结核病患者,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隔离措施,避免结核病在医疗机构内传播。

4. 结核病防治机构与人员培训4.1 结核病防治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结核病的防控工作。

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疫情监测、病例登记和报告、病例管理等工作。

4.2 人员培训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从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

培训内容包括结核病的诊断、治疗、预防等方面。

5. 结核病宣传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结核病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结核病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宣传教育内容包括结核病的传播途径、预防方法、早期发现和治疗的重要性等。

7月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7月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 肺结核疫情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应当按照有关预案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 (一)依法做好疫情信息报告和风险评估; • (二)开展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置; • (三)将发现的肺结核患者纳入规范化治疗管理; • (四)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医 学观察,必要时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对其实施预防 性化疗; • (五)开展疫情风险沟通和健康教育工作,及时 向社会公布疫情处置情况。
• 第八条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 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 (一)负责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落实治 疗期间的随访检查; • (二)负责肺结核患者报告、登记和相关 信息的录入工作; • (三)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 进行检查; • (四)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
• 第九条 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 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 (一)指定内设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 病疫情的报告; • (二)负责结核病患者和疑似患者的转诊 工作; • (三)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工作; • (四)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
•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要制订结核病感染预防与控制计 划,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开展结核病感染预防与控 制相关工作,落实各项结核病感染防控措施,防止医源性 感染和传播。 •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重点采取以下感染预防与控制措 施: • (一)结核病门诊、病房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二)严格执行环境卫生及消毒隔离制度,注意环境通风; • (三)对于被结核分枝杆菌污染的痰液等排泄物和污物、 污水以及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进 行分类收集、暂存及处置; • (四)为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者肺结核患者采取必要的防 护措施,避免交叉感染发生。
•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开 展卡介苗预防接种工作。 •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 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 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规范提供预防接 种服务。

2023修正版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一、全面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意义和目标1.1 意义结核病是一种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传染病,长期以来一直是全球范围内的公共卫生问题。

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经济效益。

它不仅可以减少结核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还可以降低疾病对患者和家庭的负担,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1.2 目标主要目标:通过全面加强结核病的防治工作,实现结核病的有效控制和最终消除。

具体目标:- 提高结核病的早期发现率和诊断率;- 提高结核病的治愈率和艾滋病合并结核病的治愈率;- 减少结核病的传播风险,控制疫情的蔓延;- 提高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庭的生活质量;- 加强结核病防治的组织管理和综合能力。

二、预防和控制结核病的措施2.1 结核病的预防工作(1)加强公众健康教育结核病的预防工作首先要提高公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

要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向公众普及结核病的知识,加强传染途径和疫苗接种的宣传,推广正确的卫生习惯,提倡健康生活方式。

(2)免疫接种结核病疫苗的接种是预防结核病的重要手段之一。

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婴幼儿结核病疫苗接种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疫苗的供应和接种工作的常态化。

2.2 结核病的控制工作(1)活动监测和报告各级卫生部门要建立健全结核病的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掌握结核病的发病情况和传播动态。

在发现结核病疫情时,要立即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遏制疫情的蔓延。

(2)确诊和治疗结核病的早期确诊和早期治疗是控制疾病传播的关键。

各级卫生机构要加强结核病的诊断技术和治疗方案的研究和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诊疗水平。

2.3 结核病的管理和监督工作(1)建立管理机制要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完善的结核病防治管理机制。

各级卫生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合作。

(2)加强监督和评估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是提高工作质量的重要手段。

要建立健全监督和评估体系,定期对各级卫生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结核病的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结核病是一种由结核分枝杆菌引起的、可影响多个器官的慢性传染病。

结核病的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全面推进结核病的防治工作。

第三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目标是控制和减少结核病的发病率、死亡率和残疾率,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健康。

第四条结核病防治工作应当依托国家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形成科学的规范和标准,保障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的结核病防治工作;各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结核病防治工作。

第二章结核病的预防第六条加强结核病的预防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结核病防治意识和能力。

开展公众教育活动,宣传结核病的危害性、传播途径、预防方法等知识。

第七条高危人群应进行结核病的定期筛查,确保早期发现和早期治疗。

高危人群包括但不限于:与结核病患者密切接触的人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糖尿病患者、老年人、流动人口等。

第八条结核病的预防药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管理,确保质量和安全性。

对于高风险人群和结核病患者,应当积极提供预防性用药。

第九条加强结核病疫苗接种工作,推广和应用结核菌素试验等辅助检测方法。

对疫情较为严重的地区,应当开展结核病的疫苗接种工作。

第三章结核病的诊断与治疗第十条结核病的确诊应当依据临床症状、影像学检查、实验室检验等综合判断的结果。

对于疑似病例,应当进行结核菌培养和药敏试验等特殊检测。

第十一条结核病的治疗应遵循以药物为基础、规律、系统、完整的治疗原则。

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用药反应进行个体化治疗。

第十二条对于传染性结核病的患者,应当进行隔离治疗,确保不传播给他人。

隔离治疗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确保患者的基本权益。

第十三条对于经治疗后痰菌阴转或治愈的患者,应当进行随访和复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的复发病例。

结核病防治管理制度范本3篇

结核病防治管理制度范本3篇

结核病防治管理制度范本3篇第一条为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染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结核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有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结核病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归口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建设,制定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核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指定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将必要的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第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抗结核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将抗结核药品纳入处方用药管理。

第八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九条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结核病人确诊、登记、报告、治疗、转诊和管理工作,对结核病进行监测、统计、分析和预测,掌握疫情动态,开展有关结核病防治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科学研究、健康教育以及预防性肺结核病体检。

结核病防治机构对未愈出院的肺结核病人,实施全程督导化疗或全程管理化疗。

第十条结核病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登记、诊治需住院治疗的肺结核病人,并在肺结核病人出院24小时内提出向结核病防治机构转诊的报告。

第十一条城镇街道、乡村卫生组织发现可疑肺结核病人,应进行登记、报告、转诊;受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委托,实施对肺结核病人的化疗管理。

第十二条实行肺结核病归口治疗原则。

肺结核病人由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其他医疗机构发现肺结核病人应予登记并及时转诊,不得延误;但对危、急、重症肺结核病人应立即抢救,待无生命危险时再及时转诊。

一防保科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1、每天将放射科、病房、检验科等部门的结核病人报告卡信息收集、整理,剔除重卡,登记在《医院肺结核可疑者及肺结核病人登记本》内,并当天录入疫情网络系统。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年9月12日卫生部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染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所在地区结核病防治业务的归口管理。

第四条结核病防治工作应以农村为重点,加强对传染源的发现、治疗和化疗管理。

第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卡介苗接种制度。

第六条对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机构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设卫生部结核病控制中心与分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市(地)、县卫生行政部门设省、市(地)、县结核病防治机构,或指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承担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职责。

第八条卫生部结核病控制中心与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协助拟定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负责全国结核病的监测,以及结核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三)负责组织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综合评价;(四)负责组织拟定国家结核病防治技术标准、规范。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二)负责本地区结核病的监测,以及结核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三)负责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四)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的推广工作。

第十条其他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结核病防治规划的实施;(二)与防疫机构合作共同开展本地区卡介苗接种工作;(三)负责本地区结核病监测,以及结核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四)负责落实本地区结核病人的诊断、治疗和化疗管理工作;(五)对特定人群进行预防性结核病体检;(六)对肺结核病高发地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或普查;(七)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工作;(八)培训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加强结核病防治技术的研究,提高防治工作的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结核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结核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结核病防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染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所在地区结核病防治业务的归口管理。

第四条结核病防治工作应以农村为重点,加强对传染源的发现、治疗和化疗管理。

第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卡介苗接种制度。

第六条对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机构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设卫生部结核病控制中心与分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市(地)、县卫生行政部门设省、市(地)、县结核病防治机构,或指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承担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职责。

第八条卫生部结核病控制中心与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协助拟定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负责全国结核病的监测,以及结核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三)负责组织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综合评价;(四)负责组织拟定国家结核病防治技术标准、规范。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二)负责本地区结核病的监测,以及结核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三)负责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四)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的推广工作。

第十条其他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结核病防治规划的实施;(二)与防疫机构合作共同开展本地区卡介苗接种工作;(三)负责本地区结核病监测,以及结核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四)负责落实本地区结核病人的诊断、治疗和化疗管理工作;(五)对特定人群进行预防性结核病体检;(六)对肺结核病高发地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或普查;(七)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工作;(八)培训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加强结核病防治技术的研究,提高防治工作的质量。

结核病管理办法

结核病管理办法

结核病管理办法结核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结核病的管理,加强预防和控制工作,保障公众的健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结核病管理工作。

第三条:结核病管理的目标是提高结核病的早期发现率和治疗率,减少结核病的传播和发展,保护公众健康。

第二章:结核病监测与报告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结核病监测与报告制度,定期收集、汇总和分析结核病的相关数据。

第五条:所有具备结核病监测与报告资质的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都应当依法履行结核病的监测和报告义务。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并加强对结核病数据的管理和分析,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结核病的传播。

第三章:结核病的预防与控制第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结核病的预防与控制策略,确保结核病的早发现、早治疗。

第八条:结核病的预防与控制包括宣传教育、早期筛查、确诊治疗、追踪管理等措施。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结核病筛查制度,及时对病例进行诊断和治疗。

第四章:结核病的治疗与康复第十条:结核病的治疗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指南,采用规范的治疗方案。

第十一条:结核病治疗应当通过标准化疗程,确保患者完成疗程。

第十二条:结核病治疗期间,应当加强患者的心理疏导和康复指导,提高患者的治疗依从性。

第五章:结核病的职业接触管理第十三条:涉及结核病职业接触的行业和单位应当建立结核病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第六章:结核病的监督与评估第十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结核病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与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第七章:附则附件一:结核病监测报告表格附件二:结核病宣传材料附件三:结核病法律法规附件一:结核病监测报告表格附件二:结核病宣传材料附件三:结核病法律法规1.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管理措施。

2. 传染病强制隔离治疗条例:明确了对于某些特定传染病患者可以采取强制隔离治疗的措施。

3. 传染病登记报告办法:规定了传染病报告的要求和程序。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全文_办法_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全文_办法_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播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

加强宣传教育,实行以及时发现患者、规范治疗管理和关怀救助为重点的防治策略。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逐步构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

第四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结核病防治的疫情监测和报告、诊断治疗、感染控制、转诊服务、患者管理、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组织制定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技术规范和标准;统筹医疗卫生资源,建设和管理全国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对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价。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拟订本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辖区内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指定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规划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资源,对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给予必要的政策和经费支持;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规划管理及评估工作;(二)收集、分析信息,监测肺结核疫情;及时准确报告、通报疫情及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等工作;(三)组织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四)组织开展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工作;(五)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六)开展结核病实验室检测,对辖区内的结核病实验室进行质量控制;(七)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提供防治技术指导;(八)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九)开展结核病防治应用性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结核病防治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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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海无 涯
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 结核病专科医院和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结核病人的住院治疗,并按规定 进
行疫情报告和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章 预防接种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卡介苗接种工作规划、目标,并组织实 施。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都有义务按规定承担所在地区、单位或指定区域的 卡 介苗接种任务。 第十七条 卡介苗接种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经县级以上结核病防治机构考核合格 后 方可从事接种工作。
第十八条 卡介苗接种必须按计划免疫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卡介苗接种情况应当及时填入统一发放的计划免疫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片。 第二十条 卡介苗接种发生差错事故和发生严重异常反应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抢救 和 治疗,并如实报告当地县级卫生防疫机构,不得延误或隐瞒不报。 第二十一条 卡介苗的订购计划供应由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卫生防疫机构共同制订,由省级 防疫机构统一订货。 负责实施卡介苗接种的机构,应将卡介苗接种率及接种质量考核情况,定期书面报告卫生 行 政部门,并抄送同级卫生防疫机构以及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 健机 构。
间,向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或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报出《结核病报告卡》:
(一)监测区在24小时内报告; (二)城市非监测区在1周内报告; (三)农村非监测区在两周内报告。 第二十五条 县(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或承担结核病防治职责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在接 到 《结核病报告卡》后应对病人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统计局审批备案的结核病统计报表是国家取得结核病患、发病登记资料 的重要来源,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应按规定逐级上报。
第五章 治 疗 第二十七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收治的肺结核病人,应当按《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 手册》和《肺结核病诊疗规程》实施诊断、治疗和管理。不能按工作手册和诊疗规程实施诊断、 治疗和管理的,必须将肺结核病人及时转至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或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解读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解读
• 负责结核病患者和疑似患者的转诊工作; • 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工作; • 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10条)
• 负责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 • 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
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 • 对辖区内居民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
• 未按照规定报告肺结核疫情,或者隐瞒、谎报、 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 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确诊或者疑似肺结核 患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第36条): •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肺结核患者或
者疑似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的,或者拒绝接诊的; • 未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对结核
第33条 •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实施监管职责时,
根据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可向有关单 位和个人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 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在执行公务中应当保 护患者的隐私,不得泄漏患者个人信息及 相关资料等。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 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阻 挠。
第七章 法律责任
服务体系给予必要的政策和经费支持; • 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
估。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7条)
•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规划管理及评估工作; • 收集、分析信息,监测肺结核疫情;及时准确报
告、通报疫情及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疫情处置等工作; • 组织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 • 组织开展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密切接触 者的追踪工作;
全社会共同参与。 • 防治策略:及时发现患者、规范治疗管理、
实施关怀救助。 • 防治体系:以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一、概述
结核病是一种由结核分枝杆菌引起的慢性传染病,具有慢性化、难治性及易传染的特点。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结核病的传播,制定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防治措施
1. 早期筛查
在高风险人群中进行结核病的早期筛查是预防传播的重要手段。

可通过肺部X光透视、结核菌素试验等方法进行筛查。

2. 患者隔离
对已确诊患有结核病的患者,应在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避
免结核菌的传播。

同时,密切接触者也应接受相关检测及预防治疗。

3. 规范治疗
结核病的治疗主要依赖药物治疗,患者应按时按量服药,并遵
医嘱进行治疗。

同时,医务人员应监测患者的治疗情况,以避免耐
药和复发。

4. 疫苗接种
结核病疫苗是预防结核病的有效手段之一,建议符合条件的人
群接种结核疫苗,以增强免疫力。

5. 宣传教育
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结核病的认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促进个人健康,减少结核病的传播。

三、防护措施
1. 戴口罩
在与结核病患者接触时,应戴口罩以阻隔空气中的结核菌,减
少感染的风险。

2. 保持通风
通风良好的环境有利于空气流通,减少结核菌在室内的滞留,
降低感染风险。

四、结语
结核病是一种需要高度重视的传染病,通过定期筛查、规范治疗、疫苗接种等措施,结核病的防治工作才能取得理想的效果。


望通过本办法的推行,有效减少结核病的传播,保障公众健康安全。

结核病管理办法

结核病管理办法

结核病管理办法结核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益,防控结核病,加强结核病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结核病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有关结核病防治政策和标准进行。

第三条结核病的管理应当坚持防治结合、综合施策、科学管理、依法防控的原则。

第四条结核病的管理范围包括结核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测和信息报告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结核病的预防与控制第五条健康教育:加强结核病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结核病危害的认识,推广预防控制知识,引导公众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行为。

第六条结核病的筛查:按照规定,开展结核病的筛查工作,早期发现病例和患者,予以及时诊断和治疗。

第七条结核病的疫苗接种:根据疫苗接种规划,组织开展结核病的疫苗接种工作,提高人群的疫苗免疫力。

第八条结核病的传播控制:对结核病患者进行有效的传染源管理,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避免结核病的传播。

第三章结核病的诊断与治疗第九条结核病的诊断:严格按照结核病的国家诊断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结核病的诊断工作。

第十条结核病的治疗:根据结核病的不同类型和严重程度,制定个体化的治疗方案,采取标准化的抗结核药物治疗。

第十一条结核病的耐药监测:建立结核病耐药监测网络,监测结核菌对抗结核药物的耐药情况,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第十二条结核病的病源学调查:进行结核病的病源学调查,掌握结核病疫情的变化趋势,为制定防控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章结核病的监测与报告第十三条结核病的监测:建立结核病的监测体系,采集和统计结核病的相关数据,及时掌握结核病疫情。

第十四条结核病的报告:对结核病病例和疫情进行及时报告,确保相关信息的畅通和准确性。

第五章结束附件::1. 结核病宣传教育资料2. 结核病筛查方案3. 结核病疫苗接种计划4. 结核病防控隔离措施5. 结核病诊断工具书6. 结核病治疗指南7. 结核病耐药监测报告8. 结核病病源学调查报告9. 结核病监测统计表格10. 结核病报告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主要内容包括传染病的预防、治疗、控制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专家讲座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专家讲座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时对辖区内居民进行 健康教育和宣传。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易患结核病重点人群 和重点场所进行有针对性健康教育和宣传 工作。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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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依据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开 展卡介苗预防接种工作。
• 负担预防接种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应该按照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 接种工作规范要求,规范提供预防接种服 务。
《结核病防治管理方法》 知识培训
防保科 .6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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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深入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预防、 控制结核病传输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 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方法。
• 第二条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建立政府 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加结核 病防治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实施以及时发觉患 者、规范治疗管理和关心救助为重点防治策略。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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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在组织开展健康体检和预防性健 康检验时,应该重点做好以下人群肺结核筛查工作:
• (一)从事结核病防治医疗卫生人员; • (二)食品、药品、化装品从业人员; •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要求从业人员; • (四)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教职员工及学校入学新生; • (五)接触粉尘或者有害气体人员; • (六)乳牛喂养业从业人员; • (七)其它易使肺结核扩散人员。
第二十四条 对发觉肺结核患者进行规范化治疗和督导管理。 • 第二十五条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该为肺结核患者制订合理治疗方
案,提供规范化治疗服务。 • 设区市级以上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按照试验室检测结果,为耐多
药肺结核患者制订治疗方案,并规范提供治疗。 •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危、急、重症肺结核患者负有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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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2号)第92号《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月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24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2013年2月20日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播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

加强宣传教育,实行以及时发现患者、规范治疗管理和关怀救助为重点的防治策略。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逐步构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

第四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结核病防治的疫情监测和报告、诊断治疗、感染控制、转诊服务、患者管理、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组织制定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技术规范和标准;统筹医疗卫生资源,建设和管理全国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对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价。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拟订本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辖区内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指定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规划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资源,对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给予必要的政策和经费支持;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规划管理及评估工作;(二)收集、分析信息,监测肺结核疫情;及时准确报告、通报疫情及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臵等工作;(三)组织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四)组织开展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工作;(五)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六)开展结核病实验室检测,对辖区内的结核病实验室进行质量控制;(七)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提供防治技术指导;(八)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九)开展结核病防治应用性研究。

第八条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落实治疗期间的随访检查;(二)负责肺结核患者报告、登记和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三)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检查;(四)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

第九条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定内设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疫情的报告;(二)负责结核病患者和疑似患者的转诊工作;(三)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工作;(四)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

第十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二)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三)对辖区内居民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

第三章预防第十一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结核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对就诊的肺结核患者及家属进行健康教育,宣传结核病防治政策和知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对辖区内居民进行健康教育和宣传。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易患结核病重点人群和重点场所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宣传工作。

第十二条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开展卡介苗预防接种工作。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规范提供预防接种服务。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在组织开展健康体检和预防性健康检查时,应当重点做好以下人群的肺结核筛查工作:(一)从事结核病防治的医疗卫生人员;(二)食品、药品、化妆品从业人员;(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从业人员;(四)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教职员工及学校入学新生;(五)接触粉尘或者有害气体的人员;(六)乳牛饲养业从业人员;(七)其他易使肺结核扩散的人员。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要制订结核病感染预防与控制计划,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开展结核病感染预防与控制相关工作,落实各项结核病感染防控措施,防止医源性感染和传播。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重点采取以下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一)结核病门诊、病房设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严格执行环境卫生及消毒隔离制度,注意环境通风;(三)对于被结核分枝杆菌污染的痰液等排泄物和污物、污水以及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分类收集、暂存及处臵;(四)为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者肺结核患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交叉感染发生。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在工作中严格遵守个人防护的基本原则,接触传染性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时,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科研等单位的结核病实验室和实验活动,应当符合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各项规定。

医疗机构实验室的结核病检测工作,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的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和质量控制。

第十七条肺结核疫情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按照有关预案采取以下控制措施:(一)依法做好疫情信息报告和风险评估;(二)开展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臵;(三)将发现的肺结核患者纳入规范化治疗管理;(四)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必要时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对其实施预防性化疗;(五)开展疫情风险沟通和健康教育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处臵情况。

第四章肺结核患者发现、报告与登记第十八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及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确诊和疑似肺结核患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到患者居住地或者就诊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规范,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进行结核病筛查和确诊。

第二十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助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已进行疫情报告但未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进行追踪,督促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第二十一条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并对其中的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结核病筛查。

承担耐多药肺结核防治任务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进行痰分枝杆菌培养检查和抗结核药物敏感性试验。

第二十二条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肺结核患者进行管理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患者诊断、治疗及管理等相关信息。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治疗管理等情况,及时更新患者管理登记内容。

第二十三条结核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肺结核患者治疗与管理第二十四条对发现的肺结核患者进行规范化治疗和督导管理。

第二十五条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肺结核患者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提供规范化的治疗服务。

设区的市级以上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实验室检测结果,为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制定治疗方案,并规范提供治疗。

第二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危、急、重症肺结核患者负有救治的责任,应当及时对患者进行医学处臵,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不得因就诊的患者是结核病病人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第二十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的相关信息,督促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落实肺结核患者的治疗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居家治疗的肺结核患者进行定期访视、督导服药等管理。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规范对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进行抗结核和抗艾滋病病毒治疗、随访复查和管理。

第三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对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实行属地化管理,提供与当地居民同等的服务。

转出地和转入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交换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信息,确保落实患者的治疗和管理措施。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行使下列监管职责:(一)对结核病的预防、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报告及监测等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管;(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进行改进,依法查处;(三)负责预防与控制结核病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相关单位以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管:(一)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管理和信息录入等工作;(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臵、流行病学调查、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防治、实验室检测和质量控制、实验室生物安全、督导、培训和健康促进等工作;(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转诊、追踪、患者督导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四)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结核病疫情报告、转诊、培训、健康教育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实施监管职责时,根据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在执行公务中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不得泄漏患者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等。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阻挠。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肺结核疫情报告职责,或者瞒报、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二)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导致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肺结核传播的;(三)未履行监管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五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肺结核疫情监测、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二)发现肺结核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四)未履行对辖区实验室质量控制、培训等防治职责的。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报告肺结核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二)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确诊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三)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的,或者拒绝接诊的;(四)未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对结核菌污染的痰液、污物和污水未进行卫生处理的;(五)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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