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结果公布(抽签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8•【字号】苏政发[2011]91号•【施行日期】2011.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征收的项目。
第三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第四条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可能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给予补偿。
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照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小户型面积和当地经济适用房价值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被征收人获得征收补偿后仍符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者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租赁廉租住房、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优先保障。
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实际搬迁后的次月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租赁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保障次序列同期申请的非被征收人之前。
第六条对被征收人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次序,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后实际搬迁的先后顺序确定。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加快城市发展进程与推进现代化建设,完善和提高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基础设施条件,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已被征收为国有土地上原集体建设用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对被征收人重新调整宅基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47条规定,国家可以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并对地面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公平补偿。
三、职责分工及原则1、县土地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以及集体建设用地征收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县建设部门指导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属地人民政府具体组织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及宣传解释工作。
属地人民政府可以将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相关技术或劳务服务委托社会组织,按合同约定支付技术、劳务服务费用。
2、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3、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规定执行。
四、补偿与安置程序1、县人民政府成立县国土、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参与的征收与补偿领导小组,指导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县国有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筹措补偿与安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账户,县建设部门审查上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启动补偿与安置程序。
2、属地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及宣传解释工作。
3、县土地主管部门凭政府部门有关批准文件和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附用地红线图)确定房屋征收范围,被征收人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户口迁入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仍按原房屋状况和使用性质进行征收补偿。
5、属地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登记,并适时公布调查结果。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0修正文本)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0修正文本)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4•【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施行日期】2020.09.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修正文本)(201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的市与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责分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征收评估流程图
编制整体报告
房屋区位、用途、结构、栋 落排序、层高(住宅:层高、 朝向;商业:进深、开间、
层高)、室内照片
不能入户的贴调查公示(拍 照留存,须有第三方鉴证人
照片)(附表六)
确认整体评估报告,交长沙总部审批 提交价格征收部门签字备案
评估公司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分户初步结果公示(附表 8)
征收部门粘贴分户初步结果(拍照留存)
(评估公司自收到书面异议、书面复核申请 10 日内)
书面异议 书面回复
复核评估
评估结果没变动,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评估结果有变动,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被征收人自收到复核报告 10 日内)
有异议
无异议
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评估专家委员会自收到鉴定申请 10 日内)
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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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公司有技术错误,应改正错误,评估公司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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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公司无技术错误,维持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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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 590 号令和征收评估管理办法(建房[2011]77 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流程
市、县人民政府发征收决定
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 (征收决定公告发布 7 日内)
协商一致确定
协商不成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
少数服从多数 投票决定(附表一)
摇号确定
向评估机构出具委托书和签订委托合同(附表二) 收集资料
确定评估机构(附表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征收评估工作)
抽签确定 实地查勘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权属证书、证明 未经产权登记的认定、处理意见 红线图
征收决定公告
评估公司 收集交易实例
指挥部人员电话 (附表四)
被征收人 联络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我部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O一一年六月三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阳光操作规程.
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阳光操作规程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提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透明度,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定义)房屋征收阳光操作是指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将房屋征收相关法规政策、工作程序及与被征收人有利害关系的重要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接受监督的行为。
第四条(基本原则)房屋征收阳光操作应当按照依法办事、公开透明、统一规范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征收申请)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市、区(市)县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具备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规划部门出具的拟征收范围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国土部门出具的拟征收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还应当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文件。
第六条(调查登记)房屋征收申请经市、区(市)县政府受理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并建立专项档案,按规定严格管理。
第七条(委托实施)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市、区(市)县政府确定的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应加强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指导和监管。
征收实施单位应依法成立,有固定办公场所,有与承担征收工作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的业务、技术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补偿方案拟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及调查登记结果,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行为,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为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选取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成都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备选库。
进入备选库的评估机构方可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征收评估活动,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二)取得评估机构三级以上资质;(三)近三年未受到行政处罚;(四)近三年无信用不良记录;(五)具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或拆迁评估经验。
在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成都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进行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应当取得二级以上资质。
市、区(市)县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征收项目情况在邀请报名公告中设置评估机构资质等级条件。
第五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在《成都日报》等媒介上登报邀请进入备选库的评估机构到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网上政务大厅报名。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将报名的评估机构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评估机构名称、等级、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期限等相关事项,公告时间为3日。
第七条被征收人应当在政府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15日内协商确定评估机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3日。
第八条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第九条通过投票选定评估机构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房屋征收部门提前7天将投票选择评估机构的相关事项,包括评估机构名称、投票时间、投票地点等告知被征收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及独立开展评估活动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被征收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关系着征收补偿、也关系着征收活动的开展,是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都关注的一个问题。
评估机构的选定,既要科学,又要合理。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首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先行协商,如果能够达成一致意见,且选择的房地产价评估机构符合第十九条规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要求的,应当由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实施评估。
二是如果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进行协商或者虽经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如进行投票、抽签、摇号、招投标等,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过程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具体可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进行。
采用随机选定的方式,应当有被征收人代表到场,还可以邀请有公信力的人士或机构到场监督。
三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由于各地区差异性很大,需要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办法,因此,本条例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的具体办法。
制定办法时,不应当限制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平等参与评估活动的机会。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结果是否客观公平,直接关系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活动应当独立、客观、公正。
所谓“独立”就是要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在房屋评估活动中不受包括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凭自己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职业道德进行评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二)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三)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四)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五)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七)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八)违约责任;(九)解决争议的方法;(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二)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三)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四)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五)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七)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八)违约责任;(九)解决争议的方法;(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评估机构选定方法和选定期限
评估机构选定方法和选定期限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和《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鲁建发〔2011〕9号)、《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青建发【2011】120号)等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从青岛市公布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中按照1:3的比例推荐评估候选机构,在征收区域公示,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选定1家评估机构,首先按照每户发放一份征求意见表,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协商期限为15天。
在15天内没有协商或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随机决定的方式确定,如摇号、抽签等。
评估机构选定后,在现场张榜公示,由房屋征收部门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评估委托合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评估方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子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正,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赔偿条例》,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子和用于产权调动房子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子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钱,以及对有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判定,合用本方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钱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该独立、客观、公正地展开房子征收评估、判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判定建议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房子征收评估、判定活动。
与房子征收当事人有益害关系的,应该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准时间内磋商选定;在规准时间内磋商不可的,由房子征收部门经过组织被征收人依照少量听从多半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许采纳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立。
详细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拟订。
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不得采纳逢迎征收当事人不妥要求、虚假宣传、歹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子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子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肩负。
房子征收范围较大的,能够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共同肩负。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肩负的,应该共同磋商确立一家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该组织有关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照、评估假定、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用、评估结果确立方式等进行交流,一致标准。
第六条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选定或许确立后,一般由房子征收部门作为拜托人,向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出具房子征收评估拜托书,并与其签署房子征收评估拜托合同。
房子征收评估拜托书应该载明拜托人的名称、拜托的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拜托日期等内容。
房子征收评估拜托合同应该载明以下事项:(一)拜托人和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的基本状况;(二)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三)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领项;(四)拜托人应供给的评估所需资料;(五)评估过程中两方的权益和义务;(六)评估花费及收取方式;(七)评估报告交托时间、方式;(八)违约责任;(九)解决争议的方法;(十)其余需要载明的事项。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2020)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23•【字号】潍政发〔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潍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20年3月19日市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2020年3月23日潍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和统一组织,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为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研究拟定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政策;(二)检查指导全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三)对各区年度征收计划、征收项目补偿方案、资金监管、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信息公开情况和房屋拆除方案等进行备案审查;(四)组织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结果进行鉴定;(五)对市重点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六)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齐河县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齐河县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齐河县老城区改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成立老城区改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四个片区改建指挥部,分别负责本辖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综合协调、整体推进、逐步实施。
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规定和齐河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发改局负责做好年度老城区改造计划的编制工作,按规定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老城区改建项目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财政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老城区搬迁房屋补偿成本的核算和房屋补偿资金的筹集工作,配合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做好房屋补偿资金的监管和使用工作;审计局负责建安成本、房屋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规划局负责做好回迁房屋的选址、规划审批,提交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国土局负责将老城区改建项目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房屋征收后土地使用权收回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负责征收土地的处置工作;住建局负责老城区棚户区的摸底调查上报工作、回迁安置房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质量监督工作;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协助县维稳办负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房屋征收的所有工作;监察局负责对老城区改建补偿工作的监察;规划局、国土局、住建局、房管中心、城管局负责搞好未确权房屋及违法建筑的认定;公安局、司法局、法制局、工商局、税务局、民政局、房管中心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老城区房屋的搬迁补偿的相关工作;被征收人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居委会负责做好本辖区居民的宣传引导工作,是群众思想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有房屋征收任务的单位,直接参与一线工作、积极协助配合四个片区指挥部和房屋征收办公室做好所有房屋征收工作.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相关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通政字〔2018〕176号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正文:----------------------------------------------------------------------------------------------------------------------------------------------------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通政字〔2018〕176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通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0月23日通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自治区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于公共利益需要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要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科尔沁区人民政府作为征收和补偿主体)。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旗县市区房地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所需工作经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苏府公[2013]23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苏府公[2013]23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21•【字号】苏府公[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苏府公〔2013〕23号)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的规定,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山塘四期工程(一期)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现将征收决定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项目名称:山塘四期工程(一期)项目。
二、征收范围山塘街:620至663号;626号楼上;634号楼下;634-3号楼上;636号楼上;636号楼下;641号全部;644号全部;644号楼上;634-3至634-5号;644-1至644-9号;644号边门;648号全部;648-1号;655号;656号全部;656号楼西,657号整幢全部;657号西;657号边门;657-3号;662-1号整幢全部;662-2号;662-2-1至662-2-4号;664至666号;666-1号;667号;669至675号;677号;679号;683号;684号;684-1幢;684-2幢;684-3幢;684-1至684-35号;686-1号;687号;688号;690至694号;695号;698号;698-2号;699至703号;705至716号;721号;723号;723-1号;724号;727号;729至741号;741-1号;741-4号;741-8号;741-9号;742至745号;747至748号;753至755号;755-1号;756至761号;762号(1至3幢整幢);762-5至762-15号;763至771号;771-1至771-12号;772至773号;783至785号;790号;792至795号;802至806号;808号;810至812号;814号;818至828号;830至835号。
彭艳霞、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彭艳霞、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7【案件字号】(2020)粤行终15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林劲标戴剑飞郭琼瑜【审理法官】林劲标戴剑飞郭琼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彭艳霞;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佛山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彭艳霞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佛山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彭艳霞【当事人-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佛山市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彭艳霞【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佛山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为行政补偿纠纷,根据各方诉辩意见,二审争议焦点是,评估机构选定程序是否合法,《估价报告》可否采纳,南海区政府有无保障上诉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未给予奖励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补偿合法违法合法性审查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彭艳霞所持粤(2017)佛南不动产权第03XXXX6号《不动产权证》记载其房屋建筑面积为100.57㎡,其中分摊建筑面积16.69㎡,专有建筑面积83.88㎡,所附两张分户平面图分别显示303房的专有建筑面积78.88㎡、单车房的专有建筑面积5㎡,原审判决认定彭艳霞涉案房屋证载建筑面积达107.95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102.28平方米,单车房套内面积5.67平方米,本院予以纠正。
原审判决认定的其它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行政补偿纠纷,根据各方诉辩意见,二审争议焦点是,评估机构选定程序是否合法,《估价报告》可否采纳,南海区政府有无保障上诉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未给予奖励是否合法。
第一,关于评估机构选定程序是否合法问题。
征收实施单位在政府网站及被征收房屋范围内公布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通知,并向上诉人邮寄,已保障被征收人集体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权利。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屋征收评估等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屋征收评估等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6.08•【字号】津国土房拆[2011]227号•【施行日期】2011.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屋征收评估等事项的通知(津国土房拆〔2011〕227号)各区、县房管局,有关单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和《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津政发〔2011〕第20号),现就房屋征收评估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房屋补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后,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务门户网站上发布信息,将房屋征收范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时限等内容进行公布,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以在报名时限内提出房屋征收评估作业申请。
报名时限不得少于3日。
报名时限结束后,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核实申请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符合条件的列入备选范围。
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投票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被征收人协商时间、投票时间、投票地点等。
被征收人在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告规定时间内没有投票的,视为放弃投票权利。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投票结果一致的,按照投票结果确定房屋征收评估单位;投票结果不一致的,将得票最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为房屋征收评估单位,当其得票相等时,采取抽签方式确定房屋征收评估单位。
房屋征收评估单位确定后,公证机关应当当场公布结果。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苏府公[2012]13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苏府公[2012]13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9•【字号】苏府公[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苏府公〔2012〕13号)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梅巷片区危旧房改造工程(四标段)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现将征收决定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项目名称:梅巷片区危旧房改造工程(四标段)项目。
二、征收范围:齐门外大街:240-2、251号;王家桥浜:5、6、7、9、10-1、11、11 -1、12、13、20 、15号1幢至4幢(整幢及车库)、1幢及2幢北边平房一排(无门牌)、47号1幢至3幢(整幢及车库);梅巷二村:1幢至6幢(整幢及车库)、5幢东边活动室,传达室。
(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三、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1。
四、启征日期: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五、征收部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七、征收现场办公地点:王家桥浜15号2幢西102室。
八、征收现场联系方式:189****8440。
九、监督举报电话:68610352。
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1.梅巷片区危旧房改造工程(四标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2.被征收人(户)补助标准苏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11月19日附件1梅巷片区危旧房改造工程(四标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市区危旧房改造工程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结合调查登记和采样评估等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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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XXXXXXXXXXXXXXX项目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结果的公告
年月日至月日,征收实施单位组织了被征收人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因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达成半数以上的一致意见。
为切实维护全体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征收实施单位于年月日至月日期间,组织全体被征收人在《关于委托XXXXX房屋征收部门选择评估机构入户评估征询意见表》上签字,不签字的作弃权处理。
年月日,征收实施单位组织了由建设方、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xx公证处、xx街道办事处、xxx社区等相关部门参加的抽签会。
按照抽签规则,经公证处公证,XXXXXXX(评估公司)中签。
房屋征收部门(盖章)
XXXX年XX月X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