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案例

合集下载

土地征收法律纠纷案例(3篇)

土地征收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村位于我国某地,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甲村周边的土地被征用,用于建设大型商业综合体。

甲村部分村民的土地被征用后,由于补偿款问题与村委会产生纠纷,导致土地征收法律纠纷。

二、案情简介1. 征收背景甲村位于某市中心,地理位置优越。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甲村周边的土地被征用,用于建设大型商业综合体。

甲村共有村民1000户,其中500户的土地被征用。

2. 纠纷起因在征收过程中,部分村民对补偿款提出异议。

甲村村民乙、丙、丁三人因土地被征用,与村委会产生纠纷。

三人认为,村委会在征收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补偿款偏低,未充分考虑村民的损失;(2)征收程序不规范,未充分征求村民意见;(3)村委会在征收过程中存在腐败现象。

3. 纠纷发展乙、丙、丁三人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诉,要求重新评估补偿款。

然而,当地政府未予理睬。

三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村委会重新评估补偿款。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受理法院受理了乙、丙、丁三人的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2. 法院审理(1)证据审查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乙方提供了征收协议、补偿款发放名单、村委会会议记录等证据;丙方提供了与征收相关的照片、录音等证据;丁方提供了相关媒体报道等证据。

(2)案件事实认定法院认为,乙方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补偿款偏低,未充分考虑村民的损失;丙方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征收程序不规范,未充分征求村民意见;丁方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村委会在征收过程中存在腐败现象。

(3)法律适用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村委会在征收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村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补偿款的合理、公正。

同时,征收程序应规范,充分征求村民意见。

四、法院判决1. 重新评估补偿款法院判决村委会重新评估补偿款,并确保补偿款的合理、公正。

2. 规范征收程序法院要求村委会在征收过程中,规范程序,充分征求村民意见。

3. 责令村委会赔偿损失法院判决村委会赔偿乙、丙、丁三人因征收过程中产生的损失。

征收拆迁典型案例

征收拆迁典型案例

征收拆迁典型案例征收拆迁是指政府为了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公益事业需要,对居民的房屋或土地进行征收并进行拆迁的行为。

下面列举了十个典型的征收拆迁案例:1. 北京市CBD拆迁案北京市中央商务区(CBD)的规划建设需要大量土地,这导致了大量居民的房屋被征收并拆迁。

虽然政府提供了相应的补偿和安置政策,但仍引发了居民的不满和抗议。

2. 上海世博园拆迁案上海世博园的规划建设需要大片土地,许多居民的房屋被征收并拆迁。

政府通过提供新房、补偿费用等方式来安置被拆迁居民,但仍引发了一些争议和纠纷。

3. 成都轨道交通拆迁案成都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大量土地,因此许多居民的房屋被征收并拆迁。

政府通过提供新房、经济补偿等方式来安置被拆迁居民,但也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和矛盾。

4. 广州城中村拆迁案广州市的城中村拆迁是为了改善城市环境和提升市容市貌。

政府通过提供新房、经济补偿等方式来安置被拆迁居民,但由于涉及大量居民和复杂利益关系,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和争议。

5. 武汉江滩改造拆迁案武汉市的江滩改造计划需要大面积拆迁,以改善江滩地区的环境和发展旅游业。

政府通过提供新房、补偿费用等方式来安置被拆迁居民,但也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和矛盾。

6. 深圳违建拆迁案深圳市对违建进行拆迁是为了规范城市建设和维护城市秩序。

政府通过提供补偿费用、重建安置等方式来解决违建拆迁问题,但由于涉及大量违建和利益关系,引发了一系列争议和纠纷。

7. 杭州城西铁路拆迁案杭州市城西铁路的规划建设需要大量土地,导致了许多居民的房屋被征收并拆迁。

政府通过提供新房、经济补偿等方式来安置被拆迁居民,但也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和矛盾。

8. 南京长江大桥拆迁案南京长江大桥的建设需要大面积土地,导致了大量居民的房屋被征收并拆迁。

政府通过提供新房、经济补偿等方式来安置被拆迁居民,但也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和矛盾。

9. 天津滨海新区拆迁案天津滨海新区的规划建设需要大量土地,许多居民的房屋被征收并拆迁。

最高人民法院房屋征收拆迁十大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房屋征收拆迁十大经典案例

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整理北京8月29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十大案例如下:一、杨瑞芬诉株洲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一)基本案情2007年10月16日,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向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作出株房拆迁字[2007]第1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杨瑞芬的部分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在拆迁许可期内未能拆迁。

2010年,株洲市人民政府启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

2010年7月25日,株洲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

2011年7月14日,株洲市规划局颁发了株规用[2011]006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杨瑞芬的房屋位于泰山路与规划的神农大道交汇处,占地面积418㎡,建筑面积582.12㎡,房屋地面高于神农大道地面10余米,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

2011年7月15日,株洲市人民政府经论证公布了《神农大道项目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2011年9月15日,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为C级。

2011年9月30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修改后的补偿方案,并作出了[2011]第1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征收杨瑞芬的整栋房屋,并给予合理补偿。

杨瑞芬不服,以“申请人的房屋在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项目建设拆迁许可范围内,被申请人作出征收决定征收申请人的房屋,该行为与原已生效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冲突”和“原项目拆迁方和被申请人均未能向申请人提供合理的安置补偿方案”为由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认为,原拆迁人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取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已过期,被申请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申请人的房屋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申请人的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且房屋地平面高于神农大道地平面10余米,房屋不整体拆除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属于确需拆除的情形,《征收决定》内容适当,且作出前也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故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征收决定》。

法律经典钉子户案例(3篇)

法律经典钉子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征收、拆迁补偿等问题日益凸显,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钉子户现象更是其中的一大难题,不仅影响了城市化进程,也引发了大量的法律纠纷。

本文将以张某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案为例,探讨钉子户的法律问题。

张某某原居住在某市某区一老旧小区,该小区位于城市中心区域,因城市规划需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在此地开发建设新的住宅小区。

根据城市规划,该地块需要征收张某某的房屋。

然而,在征收过程中,张某某以补偿不合理、安置方案不合适等理由拒绝搬迁,成为了一名典型的钉子户。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征收程序的合法性: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依法取得了征收许可证,是否符合征收条件?2. 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公平合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 安置方案的可行性:安置方案是否满足被征收人的实际需求,是否得到被征收人的认可?三、案件审理过程1. 征收程序的合法性法院经审理查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依法取得了征收许可证,且符合征收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征收程序合法。

2. 补偿标准的合理性法院认为,征收补偿方案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

本案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征收补偿方案在补偿标准上存在一定的问题,未能充分考虑到被征收人的实际损失。

因此,法院判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补偿方案进行调整,提高补偿标准。

3. 安置方案的可行性法院认为,安置方案应当满足被征收人的实际需求,并得到被征收人的认可。

本案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安置方案存在一定的问题,未能满足被征收人的合理需求。

因此,法院判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新制定安置方案,并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

四、案件结果法院最终判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调整后的补偿标准对张某某进行补偿,并重新制定安置方案。

在法院的调解下,张某某同意搬迁,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征收补偿方案案例

征收补偿方案案例

征收补偿方案案例1. 工程征地补偿方案:某市政府计划进行一项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需要征收一片农田。

补偿方案确定为:按照农田市场价值的1.2倍给予补偿,同时提供相同面积的其他农田用地作为补偿。

此外,对于受影响的农民,还提供培训机会和就业安置方案。

2. 城市拆迁补偿方案:某市政府计划进行城市更新,需要拆迁一片老旧住宅区。

补偿方案确定为:按照被拆迁房屋市场价值给予补偿,同时提供新建的公寓作为补偿。

对于受影响的居民,还提供搬迁补助和过渡期租金补贴。

3. 自然保护区征收补偿方案:某国家自然保护区计划扩大范围,需要征收一片森林。

补偿方案确定为:按照森林市场价值给予补偿,并提供相同面积的其他森林用地作为补偿。

对于受影响的居民,还提供生活补助和就业机会。

4. 水库建设征收补偿方案:某地政府计划建设水库,需要征收一片村庄。

补偿方案确定为:按照村庄市场价值给予补偿,并提供新建的宜居村庄作为补偿。

对于受影响的居民,还提供搬迁补助和就业安置方案。

5. 基础设施建设征收补偿方案:某市政府计划建设高速公路,需要征收一片土地。

补偿方案确定为:按照土地市场价值的1.5倍给予补偿,并提供相同面积的其他土地作为补偿。

对于受影响的居民,还提供搬迁补助和就业机会。

6. 矿区开发征收补偿方案:某地政府计划开发矿区,需要征收一片山地。

补偿方案确定为:按照山地市场价值给予补偿,并提供相同面积的其他山地作为补偿。

对于受影响的居民,还提供生活补助和就业安置方案。

7. 垃圾处理厂建设征收补偿方案:某地政府计划建设垃圾处理厂,需要征收一片村庄。

补偿方案确定为:按照村庄市场价值给予补偿,并提供新建的宜居村庄作为补偿。

对于受影响的居民,还提供搬迁补助和就业机会。

8. 高铁建设征收补偿方案:某地政府计划建设高铁,需要征收一片农田。

补偿方案确定为:按照农田市场价值的1.2倍给予补偿,同时提供相同面积的其他农田用地作为补偿。

此外,对于受影响的农民,还提供培训机会和就业安置方案。

农村拆迁补偿案例

农村拆迁补偿案例

The greatest test of courage on earth is to bear defeat without losing heart.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农村拆迁补偿案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随着我国城市化改革步伐的加快,农村地区拆迁补偿越来越频繁。

政府征收农民的土地,应给予农民一定的补偿。

但实际生活中,会发现农民与拆迁人就补偿问题发生的纠纷。

今天就为您提供一个农村拆迁补偿案例,让您对农村地区的拆迁补偿有一个更好的了解。

农村拆迁补偿案例1998年5月22日,林某与某县那塘村那午屯村民黄某结婚,并把户口迁入夫家。

年那午屯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调整,林某与丈夫黄某均分得土地。

年5月12日,因感情破裂两人离婚。

征地补偿款后林某因生活所迫外出打工。

年8月,某县人民政府协议征用那午屯集体土地。

2005年9月,那午屯村民小组就补偿款的分配问题,召开村民小组成员会议,会议投票表决通过了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以签订征用土地协议时村里在册人口为基数分配。

但却排除了林某的分配资格。

林某获悉后向那午屯村民小组提出异议,因协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①判决确认原告具有被告那午屯村民小组成员资格;②判令被告那午屯支付其应得的33757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村民组织成员资格问题,由于立法上未有相关具体的规定,根据现有法律法院尚无法作出判定。

原告林某与前夫离婚后,虽然户籍仍在被告处也承包有土地,但离婚后至今一直在外打工,未参与被告那午屯的集体生产活动,对承包土地已不再进行耕种。

作为土地承包方,其与发包方被告那午屯已无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

同时,被告那午屯所作出的分配方案是经村民小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的,属于村民组织自治范畴,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

土地拆迁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土地拆迁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小区因城市规划需要进行改造,涉及该小区的部分土地和房屋拆迁。

小区居民李某(以下简称“原告”)是该小区的一名业主,其房屋位于拆迁范围内。

在拆迁过程中,李某与拆迁方就补偿安置问题产生争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决拆迁方给予其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案例分析:一、案情概述原告李某的房屋位于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小区,因城市规划需要,该小区部分土地和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与李某就补偿安置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拆迁方提出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并提供同等面积的新房进行安置。

李某认为,其房屋位于小区中心位置,具有较好的采光和景观,因此要求按照市场评估价加成进行补偿,并提供同等条件的新房进行安置。

二、法律问题分析1. 拆迁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拆迁补偿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在本案中,拆迁方提出的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符合法律规定。

2. 补偿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拆迁补偿可以采取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或者提供安置房等方式。

在本案中,拆迁方提出提供同等面积的新房进行安置,符合法律规定。

3. 补偿争议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拆迁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本案中,李某对拆迁方的补偿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三、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拆迁方提出的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符合法律规定,但考虑到李某房屋位于小区中心位置,具有一定的增值潜力,法院判决拆迁方在按照市场价格补偿的基础上,给予李某一定的增值补偿。

同时,法院判决拆迁方按照同等条件提供新房进行安置。

四、案例分析1. 法律适用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了判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拆迁赔偿纠纷法律案例(3篇)

拆迁赔偿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汉族,1980年1月出生,住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号。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房屋拆迁纠纷二、诉讼请求原告张某请求法院判决:1.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房屋拆迁补偿款人民币一百万元;2.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搬迁费人民币五万元;3.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临时安置费人民币十万元;4.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5.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原告张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拆迁赔偿问题产生纠纷。

原告张某于2008年购买了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小区一套住房,房屋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

2018年,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城市规划需要,对该小区进行拆迁改造。

原告张某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

在拆迁过程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房屋拆迁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以下补偿方案:1. 按照房屋面积给予原告张某拆迁补偿款人民币八十万元;2. 按照房屋面积给予原告张某搬迁费人民币三万元;3. 按照房屋面积给予原告张某临时安置费人民币五万元;4. 拆迁过程中,原告张某的经济损失由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人民币三万元。

原告张某认为,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补偿方案严重低于市场价格,且未充分考虑原告张某的实际损失。

原告张某认为,按照市场价格,其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应为人民币一百万元,搬迁费为人民币五万元,临时安置费为人民币十万元,经济损失为人民币五万元。

因此,原告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四、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拆迁方,在拆迁过程中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理确定拆迁补偿标准,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房屋拆迁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法院依法受理本案。

一起典型征地拆迁案例分析

一起典型征地拆迁案例分析

⼀起典型征地拆迁案例分析【代理律师】臧树华、王其伯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编写律师】仲萍⾹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案情简要】汉中市甲县⼄村村民,从⼩⽣活在⼄村,依靠农⽥耕作为⽣活来源,祖辈都是⽼实巴交的庄稼⼈。

2018年10⽉22⽇,甲县⼈民政府发布城政发[2018]54号《关于对甲县⼄村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范围内集体⼟地上房屋实施拆迁的通告》(以下简称54号通告)、城政办发[2018]132号《关于印发甲县⼄村棚户区改造项⽬征地拆迁补偿⽅案的通知》(以下简称132号通知),决定对⼄村的集体⼟地实施征收。

⼄村村民认为该征收补偿标准太低,遂找到了我们律师,请求为他们主张正义。

【代理思路】律师接受⼄村17名村民的委托后,仔细研究了甲县⼈民政府的54号通告及132号通知,发现了问题。

甲县⼈民政府的征收决定违反《⼟地管理法》及国务院《⼟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地管理法》第四⼗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四⼗五条规定批准征地机关是国务院和省级⼈民政府。

《⼟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款规定:“征收⼟地⽅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地所在地的市、县⼈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号、征收⼟地的⽤途、范围、⾯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甲县⼈民政府的54号通告及132号通知,没有公告批准征地机关、批准⽂号,也没有依法进⾏公告,属违法⾏为,且如果征地没有依法定程序报经批准,不仅违反法定程序,⽽且超越职权。

所以,律师在跟村民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从甲县⼈民政府的54号通告和132号通知违法的⾓度出发,提起⾏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以上两份⽂件。

进⽽维护村民利益。

【⼀审审理经过】基于原告⼄村村民的诉求,甲县⼈民政府作出的答辩意见是:第⼀,案涉项⽬拆迁⽤地符合甲县⼟地利⽤总体规划(2006-2020)确定的城市建设⽤地范围。

最高院6起征收拆迁典型案例(附权威解读)

最高院6起征收拆迁典型案例(附权威解读)

最高院6起征收拆迁典型案例(附权威解读)案例1补偿价低于市场价政府败诉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的决定》中指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按照安置房的优惠价格补偿。

被拆迁人孔庆丰认为补偿的价格不合理,提起行政诉讼。

此案经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优惠价格显然低于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也明显低于被征收人的出资购买价格。

该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对被征收人显失公平,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此判决撤销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的决定》。

[1]解读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怎么定?应参考就近新建商品房价对此案例,最高法院行政庭副庭长王振宇解释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王振宇指出,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原则,应贯穿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全过程。

法院一旦发现补偿方案明显低于法定的“市场价格”,即便对于影响面大、涉及人数众多的征收决定,该确认违法的要坚决确认违法,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

[1]案例2政府侵害补偿选择权输官司在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的一个拆迁项目中,被拆迁人何刚在征收补偿商谈过程中,选择了产权调换,但双方就产权调换的地点、面积未能达成协议。

政府最终采取了货币方式补偿何刚。

何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征收补偿决定。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认为,何刚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但被诉补偿决定确定的是货币补偿方式,侵害了何刚的补偿选择权。

据此,法院作出撤销被诉补偿决定的判决。

[1]解读补偿方式是否可以选择?要房还是要钱业主说了算王振宇告诉记者,在房屋补偿决定诉讼中,旗帜鲜明地维护了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

义乌工业厂房拆迁1.5亩赔偿案例

义乌工业厂房拆迁1.5亩赔偿案例

义乌工业厂房拆迁1.5亩赔偿案例
摘要:
1.案例背景
2.赔偿标准
3.赔偿金额计算
4.案例启示
正文:
义乌工业厂房拆迁1.5 亩赔偿案例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在这个案例中,厂房的所有者获得了相应的赔偿,展示了我国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案例的背景。

在义乌市,一家企业拥有1.5 亩的工业厂房。

由于城市规划的需要,这片厂房需要进行拆迁。

因此,企业主对拆迁赔偿问题产生了疑问,希望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到应有的权益。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赔偿标准。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土地征收的赔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在这个案例中,企业主获得了合理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同时对厂房内的设备、附属设施等进行了详细的评估,计算出相应的赔偿金额。

接下来,我们来计算一下具体的赔偿金额。

根据案例描述,企业主获得了1.5 亩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共计人民币XX 万元。

此外,厂房内的设备、附属设施等经过评估,赔偿金额为人民币XX 万元。

因此,企业主总共获得的赔偿金额为人民币XX 万元。

最后,我们来总结一下这个案例的启示。

这个案例表明,在我国的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补偿,确保被征收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这个案例也提醒广大企业主,在面临拆迁问题时,要充分了解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义乌工业厂房拆迁1.5 亩赔偿案例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参考。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会依法进行补偿,确保公平公正。

江苏法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21•【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十大典型案例说明:1、案情、审判以及评析主要围绕裁判要旨进行归纳。

2、案例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简称《行政诉讼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简称《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简称《评估办法》,苏政发〔2011〕91号《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苏政发〔2011〕91号《规定》。

案例一周某诉A区政府、B市政府征收房屋及行政复议案【裁判要旨】公房承租人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案情:A区政府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10号房屋征收决定。

周某居住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周某不服10号房屋征收决定,向B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10号房屋征收决定。

B市政府作出53号复议决定,维持10号房屋征收决定。

周某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10号房屋征收决定和53号复议决定。

一审法院另查明,涉案房屋系B市港务管理局自管公房。

周某系自管公房承租人。

2010年B 市港务管理局改制后名称变更为某某港有限公司。

审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本案中,周某居住使用的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为某某港有限公司,周某并非所有权人,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一审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等规定,裁定驳回周某的起诉。

周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公房承租是计划经济时代福利分房的一种形式,公房承租人享有长期缴纳低房租占有、使用房屋的权利,这种权利系社会福利权利,不同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

征收公租房必将导致房屋租赁关系的解除,而且对承租人依法享受的低价租赁房屋的社会福利权利产生直接影响。

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案例

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案例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通过发挥司法监督作用,对合乎法律法规的征收补偿行为给予有力支持。

在本案征收补偿过程中,征收部门在听取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的意见、评估机构选择、补偿范围确定等方面,比较充分到位,保障了当事人知情权、参与权,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通过法官释法明理,原告逐步消除了内心疑虑和不合理的心理预期,不仅未上诉,其后不久又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公益建设项目得以顺利推进,案件处理取得了较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八、廖某某诉龙南县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迁案(一)基本案情原告廖某某的房屋位于龙南县龙南镇龙洲村东胜围小组,2011年被告龙南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建设县第一人民医院,廖某某的房屋被纳入该建设项目拆迁范围。

就拆迁安置补偿事宜,龙南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多次与廖某某进行协商,但因意见分歧较大未达成协议。

2013年2月27日,龙南县国土及规划部门将廖某某的部分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并下达自行拆除违建房屋的通知。

同年3月,龙南县人民政府在未按照《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催告、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告知当事人诉权的情况下,组织相关部门对廖某某的违建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同时对拆迁范围内的合法房屋也进行了部分拆除,导致该房屋丧失正常使用功能。

廖某某认为龙南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和毁坏财产的行为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遂于2013年7月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龙南县人民政府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移交安远县人民法院审理。

安远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于法定期限内向龙南县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举证通知书,但该府在法定期限内只向法院提供了对廖某某违建房屋进行行政处罚的相关证据,没有提供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和依据。

(二)裁判结果安远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未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

法律征收房屋补偿案例(3篇)

法律征收房屋补偿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旧城区需要进行改造和拆迁,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

在这个过程中,房屋征收补偿问题成为了一个敏感且复杂的法律问题。

本案涉及的是XX市XX区居民李某因房屋征收补偿与政府产生的纠纷。

李某,男,45岁,XX市XX区居民。

其房屋位于该区中心地带,始建于上世纪80年代,是李某一家三代人的居住地。

随着城市建设的推进,该地块被纳入了征收范围。

李某的房屋补偿问题成为了他生活中的一大难题。

二、案件经过1. 征收决定2019年3月,XX市XX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征收李某房屋的决定,理由是该片区域属于城市改造重点区域,需要征收拆迁以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2. 补偿方案征收决定发布后,李某与政府协商补偿方案。

政府提出了以下补偿方案:(1)货币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2)安置房:政府提供同等面积或更大面积的安置房。

(3)搬迁费用:政府承担搬迁过程中的合理费用。

3. 协商破裂李某对政府的补偿方案不满意,认为补偿标准过低,且安置房位置不佳。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李某拒绝在补偿协议上签字。

4. 诉讼2020年6月,李某将XX市XX区人民政府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政府按照其提出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三、法院审理1. 案件受理XX市XX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李某的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2. 证据审查法院对李某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包括房屋产权证明、评估报告、协商记录等。

3. 法庭调查在法庭调查阶段,李某陈述了其房屋的历史、价值以及与政府协商的过程。

政府也派员出庭,陈述了征收决定的依据、补偿方案的设计以及协商过程中的努力。

4. 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就补偿标准、安置房位置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四、判决结果1. 判决依据法院认为,李某的房屋位于城市改造重点区域,征收决定合法有效。

但政府在制定补偿方案时,未充分考虑李某的实际情况,导致补偿标准过低,安置房位置不佳。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征收拆迁十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征收拆迁十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征收拆迁十大案例
1. 浙江温州拆迁案:涉及一百多个村民的拆迁案件,村民因赔偿不合理,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提高赔偿标准。

2. 北京黄庄拆迁案:涉及多个被拆迁的商户,因赔偿问题引发纠纷,法院判决使用市场价格对商户进行赔偿。

3. 广东南华村拆迁案:涉及约100个村民的拆迁案件,村民因赔偿过低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提高赔偿金额。

4. 湖南桃花源拆迁案:涉及多个拆迁户,由于征收方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拆迁,法院判决拆迁无效,要求重新进行拆迁并合理赔偿。

5. 山东德州拆迁案:涉及多个被拆迁户,因征收方未提供确凿的证据支持拆迁决定,法院判决拆迁无效,并要求赔偿被拆迁户损失。

6. 上海巴黎春天拆迁案:涉及多个商铺的拆迁案件,商户因赔偿不合理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提高赔偿金额。

7. 河南周口拆迁案:涉及大量农民被拆迁,征收方未按程序进行公示和听证,法院判决拆迁无效,并要求赔偿被拆迁户损失。

8. 四川成都拆迁案:涉及多个被拆迁户,拆迁方未充分征求意见和提供合理的赔偿方案,法院判决拆迁无效。

9. 江苏扬中拆迁案:涉及多个被拆迁户,拆迁方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补偿,法院判决拆迁无效,并要求赔偿被拆迁户损失。

10. 辽宁大连拆迁案:涉及大量居民被拆迁,拆迁方未进行补偿和安置,法院判决要求拆迁方提供合理的补偿方案。

行政补偿案例

行政补偿案例

行政补偿案例引言行政补偿是指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因侵犯、剥夺或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而给予补偿的一种行政行为。

在日常工作中,行政补偿案例屡见不鲜。

本文将以几个典型案例为例,深入探讨行政补偿的相关问题。

补偿案例一:征地补偿简介征地补偿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对土地实施征收并给予补偿的过程。

在城市化发展快速的背景下,征地补偿案例数不胜数。

案例分析案例一:某市征地补偿案1.时间:2018年2.地点:某市某区3.情况:某市政府为了建设一座公园,征收了某区一大片土地。

但是在征收过程中,一些农民对征地补偿方案不满意,认为补偿标准不合理,导致巨额损失。

补偿方案的不合理之处•补偿标准过低:按照政府规定,每亩补偿款为2万元,而当地土地价格已经达到5万元每亩以上,导致农民受到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补偿面积计算不全面:政府只计算了征地处的土地面积,而没有计算农民破坏农作物需要补偿的面积,导致农民受到了双重损失。

•提高补偿标准:政府应重新评估土地价格,合理确定补偿标准,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全面计算补偿面积:政府在计算补偿面积时,应综合考虑征地处和周边农田的损失,确保农民得到全面公正的补偿。

补偿案例二:行政误杀简介行政误杀是指国家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因错误或疏忽导致公民受到伤害或死亡的行为。

案例分析案例二:某市警察行政误杀案1.时间:2020年2.地点:某市3.情况:某市警察在执行任务中误将一名普通市民当做嫌疑人开枪射杀。

预防措施•优化培训机制:加强对警察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他们的责任意识和执行能力。

•引入技术辅助手段:如使用警用摄像头和人脸识别技术,在执行任务时保障警察和市民的安全。

补偿案例三:行政错误简介行政错误是指国家机关在执行行政职权时犯下的错误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了不良后果。

案例三:某县政府行政错误案1.时间:2019年2.地点:某县3.情况:某县政府在招商引资方面犯下了严重错误,导致该县的经济发展受阻,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征收拆迁典型案例

征收拆迁典型案例

征收拆迁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征收拆迁案例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的各种问题也层出不穷,给当事人和相关部门带来了诸多挑战。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典型的征收拆迁案例,以期能够更好地了解这一社会现象。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城中村改造的案例。

某市政府为了改善城市环境,决定对某个老旧城中村进行改造,征收拆迁相关房屋。

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居民对于征收拆迁补偿方案不满意,引发了一系列的纠纷。

居民认为政府给出的补偿方案不公平,无法满足他们的实际需求。

最终,经过多方协商,政府重新修订了补偿方案,解决了居民的诉求,顺利完成了改造工程。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案例。

某地政府为了推动农村现代化建设,决定对一片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用于建设工业园区。

然而,在征收过程中,村民们对于征收补偿的金额和安置安居等问题产生了疑虑,导致了征收拆迁工作的滞后。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积极与村民进行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最终修订了征收方案,保障了村民的合法权益,顺利完成了土地征收工作。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城市拆迁安置的案例。

某市政府为了进行城市更新改造,决定拆除一片老旧的城中区,为此需要安置大量的拆迁户。

在安置过程中,政府面临了很多困难,包括安置地点的选择、安置补偿标准的确定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政府积极与拆迁户进行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最终制定了合理的安置方案,保障了拆迁户的基本利益,圆满完成了拆迁安置工作。

通过以上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在征收拆迁过程中,政府部门需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利益诉求,积极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合理的征收拆迁方案,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当事人也应该理性对待征收拆迁工作,积极参与协商,共同促进征收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介绍,能够更好地促进征收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共赢局面。

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

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

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发布日期:2017- 07- 22 浏览次数:22 字号:[ 大中小]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中国法院网讯 (罗书臻) 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了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十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行政庭有关负责人出席并介绍情况。

据了解,随着全国各地城镇化建设的大力推进,因征收拆迁引发的行政纠纷也日益增多。

人民法院办理征收拆迁行政案件,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合法利益保障,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事关公平正义和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为进一步体现司法为民、服务民生,强化对征收拆迁领域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指导人民法院不断提高征收拆迁行政案件办案质量,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撷选了十件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据介绍,这批案件均为2013年1月1日以后作出的生效裁判,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违法建筑拆除,有的反映出个别行政机关侵害当事人补偿方式选择权、强制执行乱作为等程序违法问题,有的反映出行政机关核定评估标准低等实体违法问题以及在诉讼中怠于举证问题,这些行政行为有的被依法撤销,有的被确认违法,同时,也有合法行政行为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判决维持。

这批案件对于指导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统一裁判尺度、保障民生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杨瑞芬诉株洲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2.何刚诉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3.孔庆丰诉泗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4.艾正云、沙德芳诉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5.文白安诉商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6. 霍佩英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7. 毛培荣诉永昌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8. 廖明耀诉龙南县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迁案9. 叶呈胜、叶呈长、叶呈发诉仁化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案10. 叶汉祥诉湖南省株洲市规划局、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拆除违法建筑法定职责案杨瑞芬诉株洲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一)基本案情2007年10月16日,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向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作出株房拆迁字[2007]第1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杨瑞芬的部分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在拆迁许可期内未能拆迁。

承包土地被征收补偿案例

承包土地被征收补偿案例

承包土地被征收补偿案例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土地被征收的案例越来越多。

其中,承包土地被征收的案例也越来越多。

承包土地被征收后,农民的生计和利益受到了影响,因此,对于承包土地被征收的补偿问题,一直是一个争议的焦点。

本文将介绍一起承包土地被征收补偿的案例,以期对承包土地被征收补偿问题有更深入的了解。

案例描述该案例发生在江苏省宜兴市,农民张某在1996年承包了一块土地,用于种植水稻。

2015年,当地政府决定将这块土地征收,用于建设新的工业园区。

按照相关规定,政府需要向张某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

然而,张某认为政府给出的补偿标准不合理,拒绝签署补偿协议。

后来,张某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政府重新评估补偿标准。

经过多次评估和谈判,政府最终同意按照张某的要求进行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如下:1)土地补偿金为原土地评估价值的2倍;2)房屋补偿金为原房屋评估价值的2倍;3)过渡期补偿金为每亩土地每年1000元,总额为原土地评估价值的10%。

政府还同意为张某提供就业机会,以帮助他们重新安置生计。

分析与思考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承包土地被征收补偿问题的几个关键点。

首先,补偿标准是一个争议的焦点。

政府和农民对补偿标准的认识和要求不同,导致了补偿问题的争议。

其次,评估土地和房屋的价值也是一个关键点。

政府和农民对土地和房屋的价值评估标准不同,也导致了补偿问题的争议。

最后,过渡期补偿问题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征收后,农民需要重新安置生计,因此过渡期补偿问题也非常重要。

在这个案例中,政府最终同意按照农民的要求进行补偿,这也是一个积极的信号。

政府应该尊重农民的合法权益,认真评估土地和房屋的价值,提供合理的补偿方案。

同时,政府还应该为农民提供就业机会,帮助他们重新安置生计。

总结承包土地被征收补偿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政府和农民共同努力解决。

政府应该尊重农民的权益,认真评估土地和房屋的价值,提供合理的补偿方案。

同时,政府还应该为农民提供就业机会,帮助他们重新安置生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案例最高人民法院8月29日公布了10件有代表性的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这批案件均为2013年1月1日后作出的“民告官”行政诉讼案件生效裁判。

这10大案例中,有5件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件涉及房屋征收决定,2件涉及房屋强制拆迁,1件涉及违法建筑拆除。

其中,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法院判决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的有6件。

六、霍某某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一)基本案情上海市顺昌路281-283号283#二层统间系原告霍某某租赁的公有房屋,房屋类型旧里,房屋用途为居住,居住面积11.9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积18.33平方米。

该户在册户口4人,即霍某某、孙某某、陈某某、孙某。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2012年6月2日,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作出黄府征[2012]2号房屋征收决定,原告户居住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因原告户认为其户经营公司,被告应当对其给予非居住房屋补偿,致征收双方未能在签约期限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

2013年4月11日,房屋征收部门即第三人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向被告报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被告受理后于2013年4月16日召开审理协调会,因原告户自行离开会场致协调不成。

被告经审查核实相关证据材料,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沪黄府房征补[2013]01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原告户被征收房屋为居住房屋,决定:一、房屋征收部门以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补偿公有房屋承租人霍某某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地址为上海市徐汇区东兰路121弄3号204室,霍某某户支付房屋征收部门差价款476,706.84元;二、房屋征收部门给予霍某某户各项补贴、奖励费等共计492,150元,家用设施移装费按实结算,签约搬迁奖励费按搬迁日期结算;三、霍某某户应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搬迁至上述产权调换房屋地址,将被征收房屋腾空。

原告不服该征收补偿决定,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上海市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原告仍不服,遂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诉征收补偿决定。

(二)裁判结果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具有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职权,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规范正确,未损害原告户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原告户的被征收房屋性质应认定为居住房屋还是非居住房屋。

经查,孙慰萱为法定代表人的上海杨林基隆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基隆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为本市金山区,虽经营地址登记为本市顺昌路281号,但两公司的营业期限自2003年12月至2008年12月止,且原告承租公房的性质为居住。

原告要求被告就孙慰萱经营公司给予补偿缺乏法律依据,征收补偿方案亦无此规定,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对其以居住房屋进行补偿于法有据。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对如何界定被征收房屋是否属于居住房屋、进而适用不同补偿标准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实践中,老百姓最关注的“按什么标准补”的前提往往是“房屋属于什么性质和用途”,这方面争议很多。

法院在实践中通常依据房产登记证件所载明的用途认定房屋性质,但如果载明用途与被征收人的主张不一致,需要其提供营业执照和其他相关证据佐证,才有可能酌定不同补偿标准。

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非居住房屋,故法院不支持其诉讼请求。

七、毛某某诉永昌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一)基本案情2012年1月,永昌县人民政府拟定《永昌县北海子景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期满后,作出《关于永昌县北海子景区建设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原告毛某某、刘某某、毛某(系夫妻、父子关系)共同共有的住宅房屋一处(面积276平方米)、工业用房一处(面积775.8平方米)均在被征收范围内。

经房屋征收部门通知,毛某某等人选定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

评估报告作出后,毛某某等人以漏评为由申请复核,评估机构复核后重新作出评估报告,并对漏评项目进行了详细说明。

同年12月26日,房屋征收部门就补偿事宜与毛某某多次协商无果后,告知其对房屋估价复核结果有异议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金昌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毛某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鉴定。

2013年1月9日,县政府作出永政征补(2013)第1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毛某某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涉案被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房屋室内外装饰、工业用房及附属物、停产停业损失等进行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总补偿款合计人民币1842612元。

毛某某、刘某某、毛某认为补偿不合理,补偿价格过低,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经审查维持了县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毛某某、刘某某、毛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征收补偿决定。

(二)裁判结果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县政府为公共事业的需要,组织实施县城北海子生态保护与景区规划建设,有权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原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因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县政府具有依法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的职权。

在征收补偿过程中,评估机构系原告自己选定,该评估机构具有相应资质,复核评估报告对原告提出的漏评项目已作出明确说明。

原告对评估复核结果虽有异议,但在规定的期限内并未向金昌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因此,县政府对因征收行为给原告的住宅房屋及其装饰、工业用房及其附属物、停产停业损失等给予补偿,符合《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

被诉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遂判决:驳回原告毛某某、刘某某、毛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通过发挥司法监督作用,对合乎法律法规的征收补偿行为给予有力支持。

在本案征收补偿过程中,征收部门在听取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的意见、评估机构选择、补偿范围确定等方面,比较充分到位,保障了当事人知情权、参与权,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通过法官释法明理,原告逐步消除了内心疑虑和不合理的心理预期,不仅未上诉,其后不久又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公益建设项目得以顺利推进,案件处理取得了较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八、廖某某诉龙南县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迁案(一)基本案情原告廖某某的房屋位于龙南县龙南镇龙洲村东胜围小组,2011年被告龙南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建设县第一人民医院,廖某某的房屋被纳入该建设项目拆迁范围。

就拆迁安置补偿事宜,龙南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多次与廖某某进行协商,但因意见分歧较大未达成协议。

2013年2月27日,龙南县国土及规划部门将廖某某的部分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并下达自行拆除违建房屋的通知。

同年3月,龙南县人民政府在未按照《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催告、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告知当事人诉权的情况下,组织相关部门对廖某某的违建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同时对拆迁范围内的合法房屋也进行了部分拆除,导致该房屋丧失正常使用功能。

廖某某认为龙南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和毁坏财产的行为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遂于2013年7月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龙南县人民政府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移交安远县人民法院审理。

安远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于法定期限内向龙南县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举证通知书,但该府在法定期限内只向法院提供了对廖某某违建房屋进行行政处罚的相关证据,没有提供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和依据。

(二)裁判结果安远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未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

本案被告龙南县人民政府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和举证通知书后,始终没有提交强制拆除房屋行为的证据,应认定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不具有合法性。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确认龙南县人民政府拆除廖某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该判决生效后,廖某某于2014年5月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

经安远县人民法院多次协调,最终促使廖某某与龙南县人民政府就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及拆除其全部房屋达成和解协议。

廖某某撤回起诉,行政纠纷得以实质性解决。

(三)典型意义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凸显了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和司法权威,对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积极应诉,不断强化诉讼意识、证据意识和责任意识具有警示作用。

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不在法定期限提供证据,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证据,这是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法律底线。

本案中,被告将原告的合法房屋在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一并拆除,在其后诉讼过程中又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供据以证明其行为合法的证据,因此只能承担败诉后果。

九、叶某胜、叶某长、叶某发诉仁化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案(一)基本案情2009年间,仁化县人民政府(下称仁化县政府)规划建设仁化县有色金属循环经济产业基地,需要征收广东省仁化县周田镇新庄村民委员会新围村民小组的部分土地。

叶某胜、叶某长、叶某发(下称叶某胜等三人)的房屋所占土地在被征收土地范围之内,属于未经乡镇规划批准和领取土地使用证的“两违”建筑物。

2009年8月至2013年7月间,仁化县政府先后在被征收土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张贴《关于禁止抢种抢建的通告》《征地通告》《征地预公告》《致广大村民的一封信》《关于责令停止一切违建行为的告知书》等文书,以调查笔录等形式告知叶某胜等三人房屋所占土地是违法用地。

2009年10月、2013年6月,仁化县国土资源局分别发出两份《通知》,要求叶某发停止土地违法行为。

2013年7月12日凌晨5时许,在未发强行拆除通知、未予公告的情况下,仁化县政府组织人员对叶某胜等三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叶某胜等三人遂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仁化县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二)裁判结果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叶某胜等三人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未经政府批准属于违法建筑,但仁化县政府在2013年7月12日凌晨对叶某胜等三人所建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即采取强制拆除前未向叶某胜等三人发出强制拆除通知,未向强拆房屋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张贴公告限期自行拆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的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