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征收补偿案例
房屋拆迁案例
![房屋拆迁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e919be9b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417c66e.png)
房屋拆迁案例房屋拆迁案例:这是一起发生在北京市某区的房屋拆迁案例。
该区域原本是一片老旧的居民区,为了进行城市更新,政府决定对该区进行拆迁,并建设新的商业中心。
在拆迁过程中,政府与居民进行了多次协商,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给予了合理的补偿。
2. 上海市某小区拆迁案例上海市某小区拆迁案例是一起由于城市规划需要而引发的房屋拆迁案件。
由于该小区位于市中心地段,被规划为城市公园,政府决定对该小区进行拆迁,并将其改造为公园景区。
在拆迁过程中,政府与居民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协商,确保了居民的权益得到保护。
3. 广州市某村庄拆迁案例广州市某村庄拆迁案例是一起由于城市建设需要而引发的房屋拆迁案件。
该村庄位于城市规划的重要节点上,政府决定对该村庄进行拆迁,并建设新的交通枢纽。
在拆迁过程中,政府通过与村民的协商和补偿,确保了他们的利益得到保护,同时也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了便利。
4. 成都市某老旧小区拆迁案例成都市某老旧小区拆迁案例是一起由于城市更新需要而引发的房屋拆迁案件。
该小区建于上世纪90年代,房屋老旧且存在安全隐患,政府决定对该小区进行拆迁,并重新规划建设。
在拆迁过程中,政府与居民进行了多次协商和补偿,确保了他们的权益得到保护,同时也提升了居民的生活环境。
5. 杭州市某企业厂房拆迁案例杭州市某企业厂房拆迁案例是一起由于城市发展需要而引发的房屋拆迁案件。
该企业厂房位于城市新规划的商业区,政府决定对其进行拆迁,并建设新的商业综合体。
在拆迁过程中,政府与企业进行了多次协商和补偿,确保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提供了适当的迁建补助。
6. 天津市某村庄土地拆迁案例天津市某村庄土地拆迁案例是一起由于城市扩张需要而引发的房屋拆迁案件。
该村庄位于城市新规划的工业区,政府决定对其进行土地拆迁,并建设新的工业园区。
在拆迁过程中,政府与村民进行了多次协商和补偿,确保了村民的利益得到保护,并提供了相应的安置安居措施。
7. 深圳市某商业街拆迁案例深圳市某商业街拆迁案例是一起由于城市更新需要而引发的房屋拆迁案件。
拆迁补偿明细案例
![拆迁补偿明细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652953f5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8d709c0.png)
拆迁补偿明细案例拆迁补偿是指政府对于拆迁房屋所提供给拆迁户的经济补偿措施,主要包括房屋补偿、搬迁补助、过渡性安置费等。
下面是一个拆迁补偿明细的案例,详细介绍了各项补偿的具体内容。
市政府计划对老旧小区进行改造与升级,拆迁了一批老旧房屋。
为了保证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政府制订了一套合理的拆迁补偿方案。
一、房屋补偿根据市政府的规定,对于每一套被拆迁的房屋,政府将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补偿。
在这个案例中,该房屋面积为100平方米,市场价值为每平方米1万元,房屋补偿总额为10万元。
二、搬迁补助为了帮助拆迁户顺利搬迁,市政府还提供了搬迁补助。
每个家庭将获得5000元的搬迁补助。
三、过渡性安置费对于没有自己购房或者无法立即安置的拆迁户,市政府将提供过渡性安置费,用于租房过渡期的住房支出。
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5元/月,过渡期为24个月。
在这个案例中,该户家庭共三口人,需要租房80平方米,过渡性安置费为80平方米*5元/月*24个月=9600元。
四、临时搬迁费用补偿为了帮助拆迁户解决临时搬迁时的费用,市政府还将提供临时搬迁费用补偿。
根据调查统计,平均每个家庭的搬家费用约为2000元。
在这个案例中,该户家庭将获得2000元的临时搬迁费用补偿。
五、生活困难补助六、文化石和树木补偿由于拆迁导致的文化石和树木损失,政府将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在这个案例中,共有10块文化石和5棵树木,根据估价,文化石补偿为每块500元,树木补偿为每棵1000元,总计为(10块文化石*500元/块)+(5棵树木*1000元/棵)=8500元。
七、其他补偿政府还将给予拆迁户一定的其他补偿,包括过渡期内的物业费用、过渡期内的水电费用等。
在这个案例中,根据调查统计,平均每个拆迁户的其他补偿费用约为5000元。
上述案例是一个具体的拆迁补偿明细,表明了政府补偿的各个方面以及具体数额。
不同地区和案例的补偿标准可能会有所差异,但以上案例能够提供一个参考,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拆迁补偿的具体内容。
厂房拆迁案例
![厂房拆迁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f4263e730a4c2e3f5727a5e9856a561252d3212f.png)
厂房拆迁案例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厂房拆迁案例也逐渐增多。
在城市更新改造的过程中,许多老旧厂房被拆除,让位于新的城市规划。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典型的厂房拆迁案例。
某市区位于城市中心,是该城市的主要工业区之一。
然而,随着城市发展,这一地区的工业结构逐渐落后,老旧的厂房成为了城市发展的瓶颈。
因此,市政府决定对该地区进行城市更新改造,其中包括对一批老旧厂房的拆迁工作。
首先,市政府成立了专门的拆迁工作组,负责对拆迁范围内的厂房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估。
工作组通过实地勘察和相关资料的搜集,对每一栋厂房的建筑结构、使用年限、安全状况等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和评估。
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标准,确保了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接下来,市政府与厂房所有者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就拆迁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
在协商过程中,市政府充分尊重了厂房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了他们在拆迁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市政府也积极引导和协助厂房所有者进行产业转型,帮助他们寻找新的发展方向,确保了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随后,市政府组织了专业的拆迁队伍,对厂房进行了有序的拆除工作。
在拆除过程中,严格遵守了相关的安全规范,确保了拆迁工作的安全进行。
同时,市政府也对拆迁现场进行了严格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了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最后,在拆迁工作完成后,市政府依法对厂房所有者进行了拆迁补偿。
根据事先制定的补偿标准,对厂房所有者进行了合理的经济补偿,并为他们提供了相关的就业再就业帮扶政策。
通过这些措施,确保了厂房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也为城市更新改造工作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通过这个厂房拆迁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城市更新改造的过程中,厂房拆迁工作是一个复杂而又关键的环节。
只有在政府的积极引导下,厂房所有者的理解支持下,专业的拆迁队伍的有序施工下,才能够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城市的发展和进步奠定坚实的基础。
相信在未来的城市建设中,会有更多类似的厂房拆迁案例,希望每一次拆迁都能够顺利进行,为城市的发展贡献力量。
赖某诉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
![赖某诉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https://img.taocdn.com/s3/m/209b49b132d4b14e852458fb770bf78a65293a26.png)
赖某诉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房
屋征收补偿协议案
文章属性
•【案由】行政协议
•【审理程序】二审
正文
赖某诉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案
【基本案情】
赖某之母郭某芬与辛某为再婚夫妻,涉案房屋登记在郭某芬和辛某名下。
2012年,郭某芬去世,但未留下遗嘱。
人民法院于2017年作出民事判决,确认涉案房屋归赖某所有,但需辛某百年之后办理过户手续。
后某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案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其后,房屋征收部门与辛某签订了被征收人为辛某与郭某芬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辛某选择产权置换并获得剩余房屋面积的货币补偿及相关奖励。
赖某以其为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前述协议,并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其重新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涉案协议中的被征收人为赖某;辛某对赖某所有的安置房享有居住权至其百年时止,赖某在办理安置房所有权证时一并办理辛某居住权登记手续。
辛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考虑到辛某与赖某系继父女关系,双方亲情尚在的实际情况,认真听取了辛某和赖某的诉求,向双方释明案件法律关系,促成二人就涉案房屋补偿安置利益的分配达成调解。
后辛某、赖某与房屋征收
部门签订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出具行政调解书,主要内容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赖某重新签订被征收人为赖某的补偿协议,赖某在办理安置房所有权证时一并办理辛某的居住权登记手续,辛某可在安置房中居住至百年时止。
有关房地产拆迁纠纷的个人案例
![有关房地产拆迁纠纷的个人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4a34e369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8c79a29.png)
房地产拆迁纠纷的案例有很多,以下是其中两个:案例一:某公司将厂房出租给陈某,约定租期至2019年12月底。
后因案涉土地被列入拆迁范围,某公司于2020年2月发函要求陈某搬离,但陈某一直使用房屋至2020年4月底。
2020年6月,某公司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领取补偿款。
陈某起诉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装饰装潢补偿、附属设施及树木补偿、停产停业损失以及设备搬迁补偿等款项。
法院认为,案涉拆迁补偿协议系在租期结束后签订,承租人本就应及时腾让房屋,除双方另有约定的,承租人对设备搬迁补偿之外的拆迁补偿款不享有权利,遂仅判决支持陈某的设备搬迁补偿诉讼请求。
案例二:刘某良辩称:我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拆迁地我是产权人,原告没有住过这个院,是外地户口,只凭一张结婚证没有权利分得房屋和拆迁款。
法院查明周某娟(曾用名周某娟)与刘某聪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1年11月14日登记结婚,后于2015年3月经法院生效判决书判决离婚,婚姻存续期间未育有子女。
刘某良与林某丽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7年12月经法院生效判决书判决离婚,刘某聪系二人之子。
位于北京市通州区S号院(以下简称S号院)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被告刘某良名下,该院房屋系刘某良、林某丽所建。
2011年11月15日,刘某良作为被搬迁人(乙方)与搬迁人(甲方)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签订了《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协议》《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搬迁安置协议》《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搬迁补助协议》。
这两个案例都涉及到了房地产拆迁纠纷的问题。
在第一个案例中,陈某和某公司之间存在厂房租赁合同关系,因土地被列入拆迁范围,陈某和某公司之间产生了纠纷。
在第二个案例中,刘某良和周某娟之间存在房屋产权争议,因房屋被拆迁,双方之间产生了纠纷。
这两个案例都涉及到拆迁补偿款的分配问题,以及相关权益的认定和保护问题。
如果您遇到了类似的房地产拆迁纠纷问题,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房屋征收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房屋征收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34b4029e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dd1436f.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扩张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房屋征收问题日益凸显。
房屋征收涉及到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因此在征收过程中常常出现各种纠纷。
本案例以某市一拆迁项目为背景,分析房屋征收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某市某区一拆迁项目,征收方为某市某区政府,被征收人为张先生。
张先生所居住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为80平方米。
征收方于2018年6月发布了征收决定,决定征收张先生所居住的房屋。
在征收过程中,张先生对征收补偿方案提出异议,认为补偿标准过低,不符合相关规定。
双方协商未果,张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征收方是否有权征收张先生所居住的房屋?2. 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 张先生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四、案例分析1. 征收方是否有权征收张先生所居住的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本案中,征收方为某市某区政府,属于国家机关,有权依法征收房屋。
征收方发布的征收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故征收方有权征收张先生所居住的房屋。
2. 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征收房屋应当依照下列原则进行:(一)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二)合理确定征收补偿标准;(三)公开、公平、公正征收。
”本案中,征收方发布的征收补偿方案存在以下问题:(1)补偿标准过低。
根据《某市征收补偿办法》规定,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应包括房屋重置成新价、装修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
然而,征收方在补偿方案中未充分考虑房屋重置成新价和装修补偿费,导致补偿标准过低。
(2)未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方在补偿方案中未充分考虑被征收人的居住需求,未提供合理的临时安置方案。
综上所述,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
3. 张先生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征收房屋应当合理确定征收补偿标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院第二批征收拆迁典型案例2018
![最高院第二批征收拆迁典型案例2018](https://img.taocdn.com/s3/m/5c015569e2bd960591c67734.png)
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目录1.王风俊诉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案2.孙德兴诉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3.王江超等3人诉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紧急避险决定案4.陆继尧诉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案5.吉林省永吉县龙达物资经销处诉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案6.焦吉顺诉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管理案7.王艳影诉辽宁省沈阳市浑南现代商贸区管理委员会履行补偿职责案8.谷玉梁、孟巧林诉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一、王风俊诉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案(一)基本案情2010年,北京市房山区因轨道交通房山线东羊庄站项目建设需要对部分集体土地实施征收拆迁,王风俊所居住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
该户院宅在册人口共7人,包括王风俊的儿媳和孙女。
因第三人房山区土储分中心与王风俊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三人遂向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山区住建委)申请裁决。
2014年3月6日,房山区住建委作出被诉行政裁决,以王风俊儿媳、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不符合此次拆迁补偿和回迁安置方案中确认安置人口的规定为由,将王风俊户的在册人口认定为5人。
王风俊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相应的行政裁决。
(二)裁判结果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风俊儿媳与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被诉的行政裁决对在册人口为5人的认定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王风俊的诉讼请求。
王风俊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入户、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的规定,王风俊儿媳因婚姻原因入户,其孙女因出生原因入户,不属于上述条款中规定的暂停办理入户和分户的范围,不属于因擅自办理入户而在拆迁时不予认定的范围。
拆迁案例研究:十个经典案例
![拆迁案例研究:十个经典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6abc4daf5ff7ba0d4a7302768e9951e79b89693e.png)
拆迁案例研究:十个经典案例拆迁是指政府为了城市建设、基础设施改造或经济发展等目的,对某一区域内已建成的房屋或工厂进行强制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在中国,拆迁是一项常见但备受争议的事情。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为您带来十个经典的拆迁案例,探讨其中的故事、背后的问题以及对社会的影响。
一、北京南海子拆迁事件北京南海子拆迁事件发生在2007年,当时政府计划拆除该地区的住户,以便进行城市更新。
然而,这一行动激起了居民的不满和抗议。
他们认为政府的拆迁补偿不公,导致许多人失去了原有的住所,并受到了经济上的损失。
二、上海拆迁补偿纠纷上海是中国经济最为发达的城市之一,也是拆迁最为频繁的地区之一。
然而,由于拆迁补偿标准不一,部分拆迁户因为补偿不公而与政府产生了冲突。
这一问题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也促使相关法规的不断完善。
三、广州陈家祠拆迁事件广州陈家祠作为一处历史建筑,是广州地标性的景点之一。
然而,因为城市发展,政府决定拆除该建筑以进行城市更新。
这一决定引起了广大民众的强烈不满和反对,他们认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比城市更新更为重要。
四、重庆拆迁利益输送案重庆是中国拆迁案例较为集中的地区之一。
在该地区,存在一些地方政府将拆迁项目转包给当地开发商,然后通过与开发商勾结来获取不当利益的情况。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拆迁户的权益,也破坏了公平和正义。
五、杭州良渚古城拆迁争议良渚古城是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之一,被认定为世界文化遗产。
然而,由于市政府规划进行城市建设,该地区的许多房屋面临着被拆除的命运。
许多人认为保护古城的历史是重要的,但拆迁也是为了城市的发展。
六、深圳盐田区拆迁案例深圳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窗口城市,经历了迅速的城市化进程。
然而,在城市化的过程中,拆迁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盐田区拆迁案例是其中之一,许多拆迁户因为补偿不合理而与政府产生冲突,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
七、成都万州拆迁事件成都万州拆迁事件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拆迁案例之一。
当地政府计划拆除旧城区,并进行城市更新。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例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02c48db3960590c69ec376f2.png)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例原审查明,因四号线(即原莘奉金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需要,原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水库村2组包括李新奎的房屋及附属物在内被列入动迁范围。
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人民政府受莘奉金高速公路指挥部委托,由金山区房屋土地管理所漕泾土地所负责动迁事宜。
2001年,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人民政府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后,即对被拆迁人房屋等进行了拆迁,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李新奎的房屋及附属物(小屋29.4平方米、水井一只、灶头一只、水斗一只、过渡费二人及其他补贴)经测算应得补偿款为8,195元。
2001年5月25日,李新奎领取补偿款8,276.96元。
由于当时动迁户系以易地建房的方式进行安置,而李新奎动迁时迫于经济压力,无力建房,没有申请建房。
为了加快小城镇建设,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政府鼓励动迁农户放弃建房,进城购置商品房,金山区漕泾镇房屋土地管理所与李新奎于2002年9月29日签订了《动迁户放弃建房补贴协议》,约定李新奎经家庭共同协商,承诺放弃新安置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放弃后的宅基地使用权由漕泾镇土地管理所处置;根据李新奎放弃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给予李新奎一次性补贴27,000元。
2002年10月,李新奎领取了补贴款27,000元。
该协议于2003年1月13日经上海市金山区第二公证处公证。
2014年4月,李新奎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确认李新奎、漕泾镇政府签订的《动迁户放弃建房补贴协议》无效。
原审认为,2001年因四号线(即原莘奉金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需要,以协议方式对原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水库村2组包括李新奎在内的村民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迁,并支付相应的补偿款。
根据当时规定,被拆迁人只能进行易地建房,由于李新奎无力建房,放弃了建房申请,遂签订了《动迁户放弃建房补贴协议》。
农村宅基地房拆迁安置补偿系以户为单位,漕泾镇房屋土地管理所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与李新奎签订协议,并无不妥。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漕泾镇政府对李新奎放弃新安置的宅基地使用权所作的补偿是否符合规定。
厂房拆迁案例
![厂房拆迁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010f3b55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9127d9e.png)
厂房拆迁案例一、厂房拆迁案例的基本情况1. 厂房拆迁可真是个大事儿呢。
就像我听说过的一个例子,有个老厂房在城市的角落里,那厂房可有些年头了,看起来破破旧旧的。
但是对于在里面工作的人来说,那可是充满回忆的地方。
这个厂房的拆迁是因为城市要进行新的规划,要在这里建一个大商场。
2. 还有一个厂房,它是那种小型的加工厂房。
厂房的老板听到要拆迁的时候,那表情简直难以形容。
因为他在这个厂房里投入了很多心血,从购买设备到招聘员工,每一步都不容易。
而拆迁的原因是这一片区要改造成居民区,为了城市居民有更多的住房。
二、厂房拆迁中的各方反应1. 对于厂房的老板来说,他们面临着很多的困扰。
比如说要重新找地方安置设备,而且新地方的租金可能会更高。
就像前面提到的那个加工厂房的老板,他得重新找合适的场地,还得考虑交通是否便利,能不能招到原来的员工。
2. 员工们也很无奈。
有些员工在这个厂房附近租了房子,要是厂房拆迁,他们上班就不方便了。
他们担心自己会不会因此而失去工作,毕竟换个地方工作,可能就没有这么合适的岗位了。
3. 对于周围的居民来说,有些居民觉得厂房拆迁是好事,因为厂房可能会有噪音或者污染。
但也有些居民担心,拆迁过程中会不会有很多灰尘和噪音影响他们的生活。
三、厂房拆迁涉及的补偿问题1. 厂房的拆迁补偿一般会包括土地的补偿。
土地如果是老板自己购买的,那这部分补偿就很重要。
就像那个老厂房,土地是老板早些年买下的,现在拆迁,土地补偿的金额就是一个很大的数字。
2. 还有厂房建筑的补偿。
建筑的新旧程度、面积大小等都会影响补偿的金额。
新一点的、面积大的厂房,补偿自然会多一些。
3. 设备的搬迁补偿也不能少。
那些大型的设备,搬运起来很麻烦,需要专门的设备和人员,这部分的费用都应该算在补偿里面。
四、厂房拆迁后的影响1. 对城市的发展来说,厂房拆迁后进行新的建设,会让城市更加现代化。
像要建商场的那块地方,以后会成为城市的商业中心,吸引更多的人来消费。
单位拆迁账务处理案例
![单位拆迁账务处理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98e69a99690203d8ce2f0066f5335a8102d26640.png)
单位拆迁账务处理案例
SDS水泥厂是山东省内水泥支柱企业,随着城市的发展SDS水泥厂已是身处闹市,粉尘污染已严重影响到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成为市区的污染大户,政府决定对其进行腾笼换业,将整个生产厂区迁出市区。
为顺应政府规划,SDS水泥厂决定实施腾笼换业将全部生产部门迁出市区,既可以净化市区的环境,有可以盘活存量资产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在实施腾笼换业的过程中,政府财政按每平方米2300元的价格拨付了3800万元的搬迁补偿款作为拆迁补偿款。
该厂拆迁资产的原值26800万元累计折旧15400万元,拆迁过程中发生清理费用21万元,拆迁设备的运输、调试等费用共计发生145万元,员工安置费按员工实际工龄每年每人1200元发放共计260万元。
因为,SDS水泥厂的拆迁是在政府的规划范围内由政府主导下进行的,并且拆迁补偿款完全是由政府财政来解决,符合山东省掌握的免征营业税的原则,以及国家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在向SDS水泥厂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后,税务机关做出了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批复。
法律征收房屋补偿案例(3篇)
![法律征收房屋补偿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67ac3ea2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9fa4a56.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旧城区需要进行改造和拆迁,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
在这个过程中,房屋征收补偿问题成为了一个敏感且复杂的法律问题。
本案涉及的是XX市XX区居民李某因房屋征收补偿与政府产生的纠纷。
李某,男,45岁,XX市XX区居民。
其房屋位于该区中心地带,始建于上世纪80年代,是李某一家三代人的居住地。
随着城市建设的推进,该地块被纳入了征收范围。
李某的房屋补偿问题成为了他生活中的一大难题。
二、案件经过1. 征收决定2019年3月,XX市XX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征收李某房屋的决定,理由是该片区域属于城市改造重点区域,需要征收拆迁以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2. 补偿方案征收决定发布后,李某与政府协商补偿方案。
政府提出了以下补偿方案:(1)货币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2)安置房:政府提供同等面积或更大面积的安置房。
(3)搬迁费用:政府承担搬迁过程中的合理费用。
3. 协商破裂李某对政府的补偿方案不满意,认为补偿标准过低,且安置房位置不佳。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李某拒绝在补偿协议上签字。
4. 诉讼2020年6月,李某将XX市XX区人民政府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政府按照其提出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三、法院审理1. 案件受理XX市XX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李某的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2. 证据审查法院对李某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包括房屋产权证明、评估报告、协商记录等。
3. 法庭调查在法庭调查阶段,李某陈述了其房屋的历史、价值以及与政府协商的过程。
政府也派员出庭,陈述了征收决定的依据、补偿方案的设计以及协商过程中的努力。
4. 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就补偿标准、安置房位置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四、判决结果1. 判决依据法院认为,李某的房屋位于城市改造重点区域,征收决定合法有效。
但政府在制定补偿方案时,未充分考虑李某的实际情况,导致补偿标准过低,安置房位置不佳。
拆迁法律精华案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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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拆迁问题日益凸显。
拆迁法律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涉及到国家、集体、个人等多方面的利益。
本文通过对拆迁法律精华案例的分析,旨在为读者提供有益的启示,以期为我国拆迁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例一:某市居民拆迁安置纠纷案1.案情简介某市居民李某,拥有一处住宅。
由于城市规划调整,该住宅被纳入拆迁范围。
在拆迁过程中,李某与拆迁方就安置补偿问题产生纠纷。
李某认为,拆迁方提出的安置方案不合理,不符合其合法权益。
双方协商未果,李某诉至法院。
2.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住宅属于合法财产,拆迁方应当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方应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原用途、结构、面积等因素,合理确定安置面积。
本案中,拆迁方提出的安置方案明显低于李某的合法权益,故法院判决拆迁方按照李某的要求重新确定安置方案。
3.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依法保护了李某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拆迁法律制度的公平、公正。
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方依法给予合理补偿,拆迁方不得擅自降低补偿标准。
本案为拆迁法律纠纷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三、案例二:某企业拆迁补偿纠纷案1.案情简介某企业拥有一处厂房,由于城市规划调整,该厂房被纳入拆迁范围。
在拆迁过程中,企业认为拆迁方提出的补偿方案不合理,无法弥补其损失。
企业诉至法院,要求依法提高补偿标准。
2.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企业在厂房使用过程中投入了大量资金,拆迁方应当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方应充分考虑企业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本案中,拆迁方提出的补偿方案明显低于企业的合法权益,故法院判决拆迁方按照企业的要求重新确定补偿方案。
3.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拆迁过程中,企业作为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方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土地征用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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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土地征用引发的纠纷。
原告李某系某市某村村民,拥有涉案土地的使用权。
2015年,某市市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决定在该市某区域进行土地征收,将李某的涉案土地纳入征收范围。
征收过程中,李某与市政府及征收实施单位就补偿安置等问题产生纠纷,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市政府及征收实施单位支付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
二、案件事实1. 征收目的:根据市政府的公告,此次土地征收是为了建设公共基础设施,提高区域内的城市化水平,符合国家关于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规。
2. 征收范围:涉案土地位于某市某区域,面积约为10亩,包括李某的住宅、农田及附属设施。
3. 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市政府及征收实施单位制定了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等。
4. 补偿协商:在征收过程中,李某与市政府及征收实施单位就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 诉讼请求:李某要求市政府及征收实施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搬迁费等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补偿标准的合理性:李某认为市政府及征收实施单位的补偿标准低于市场价,要求按照市场价进行补偿。
2. 安置方式的合理性:李某认为市政府及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的安置方式不符合其生活需求,要求提供更加合适的安置方案。
3. 征收程序的合法性:李某认为市政府及征收实施单位的征收程序存在瑕疵,要求确认征收行为无效。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补偿标准的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土地补偿费应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和地类等级确定。
本案中,市政府及征收实施单位制定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且考虑了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市场状况等因素,具有合理性。
李某要求按照市场价进行补偿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拆迁补偿案例分析保护被征地人员的知识产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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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案例分析保护被征地人员的知识产权权益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拆迁补偿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在拆迁过程中,被征地人员的知识产权权益保护问题如何解决,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拆迁补偿案例,探讨如何保护被征地人员的知识产权权益。
案例一:某市投资公司强制拆迁某市的一家投资公司计划在某片土地上建设一个大型商业综合体,为此需要对周边的一些小型企业进行拆迁。
其中一家创意设计工作室就是受到拆迁影响的企业之一。
该工作室拥有多项创意设计专利和商标注册,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
然而,面对强大的投资公司,他们感到自己的知识产权可能遭受到侵害。
于是,他们通过法律途径对投资公司提起了知识产权保护诉讼。
法庭审理中,工作室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证明了他们的知识产权拥有合法性,并且证明了投资公司的拆迁行为是对其知识产权权益的侵犯。
最终,法院判决投资公司需向工作室进行合理的赔偿,并承诺在拆迁后协助其迁址。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面对强大的利益方时,被征地人员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权益。
合法的知识产权拥有者应该勇敢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二:农民被强迫拆迁面临知识产权侵犯在某县城的城市化进程中,许多农民被强迫拆迁,他们的土地被征用并用于房地产开发。
其中一位农民,王先生,拥有一项农业发明专利,他种植的特殊作物在市场上非常受欢迎。
然而,在拆迁过程中,王先生面临着自己的知识产权被侵犯的风险。
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他通过媒体的曝光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使得这个问题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由于舆论的压力和公众的关注,政府部门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对开发商进行了调查和制止。
最终,王先生的知识产权得到了保护,并得到了相应的补偿。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公众的支持和舆论的监督对于保护被征地人员的知识产权权益至关重要。
被征地人员应该积极争取公众的关注和支持,为自己的权益发声。
结论:通过分析以上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首先,被征地人员在面对知识产权侵犯时,应积极采取合法手段进行维权,通过司法途径寻求公平的赔偿和保护。
分析:安徽合肥汽配城拆迁维权案例
![分析:安徽合肥汽配城拆迁维权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66ad35c55022aaea998f0f33.png)
安徽合肥汽车配件厂拆迁案例案件的起因是该地政府筹划了一个国际物流的项目,计划征用该汽配厂的土地。
该汽车配件厂在2006年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7年取得出让性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土地使用面积大约是一万两千多平方米,2009年分前后两次取得房屋产权证,产权范围是500多平方米。
后来为扩大经营需要,汽配厂又自建了五千七百多平米的厂房,但是自建部分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
针对无证厂房,拆迁方给出的补偿政策以1986年航拍图为标准——如果1986年航拍图中建筑物存在的话,建筑物可按照合法建筑来补偿;如果1986年航拍图中建筑物不存在的话,那么建筑物将按照违章建筑来处罚。
明显的,这种处理方式是非常不合理的。
一般情况下无证建筑拆迁补偿都是以2008年的航拍图为标准,最早也是以2002年的航拍图为标准,以1986年的航拍图为标准,实在有些苛刻。
拆迁之前,该汽配厂负责人和拆迁方也曾进行谈判,拆迁方给出两千万的补偿金额,但是汽配厂负责人想要两千八百万赔偿额。
后来经过谈判、协商,拆迁方给出两千五百万的赔偿额,可是汽配厂负责人非两千六百万不签合同。
矛盾激化下谈判破裂。
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政府联系后,区政府指派区城管局和当地乡镇政府进行了强拆行为,6000多平米的建筑一次性被拆除,有证建筑和无证建筑没有被区分,且大量工厂设备被砸毁,给厂家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随后,该汽配厂找到我所,委托我们代理这次案件。
我所接案后,主要采取了三个手段:一、要求法院确认政府的强拆决定和强拆行为违法。
我所提供的证据证明其违法性在于:第一,起码我方500多平米的建筑已取得了产权手续,不应认定为违章建筑进行强拆;第二,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认定违章建筑必须要有完整的认定程序,包括勘验、笔录、听证、陈述、申辩等,可是这些法定程序拆迁方都没有实施;二、经本所查实,对方国际物流的项目没有正规的立项,甚至没有就土地使用权类别进行划定,也就是说,对方没有完全取得土地使用权,我方之前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还是有效的。
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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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发布日期:2017- 07- 22 浏览次数:22 字号:[ 大中小]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中国法院网讯 (罗书臻) 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了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十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行政庭有关负责人出席并介绍情况。
据了解,随着全国各地城镇化建设的大力推进,因征收拆迁引发的行政纠纷也日益增多。
人民法院办理征收拆迁行政案件,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合法利益保障,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事关公平正义和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为进一步体现司法为民、服务民生,强化对征收拆迁领域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指导人民法院不断提高征收拆迁行政案件办案质量,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撷选了十件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据介绍,这批案件均为2013年1月1日以后作出的生效裁判,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违法建筑拆除,有的反映出个别行政机关侵害当事人补偿方式选择权、强制执行乱作为等程序违法问题,有的反映出行政机关核定评估标准低等实体违法问题以及在诉讼中怠于举证问题,这些行政行为有的被依法撤销,有的被确认违法,同时,也有合法行政行为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判决维持。
这批案件对于指导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统一裁判尺度、保障民生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杨瑞芬诉株洲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2.何刚诉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3.孔庆丰诉泗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4.艾正云、沙德芳诉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5.文白安诉商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6. 霍佩英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7. 毛培荣诉永昌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8. 廖明耀诉龙南县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迁案9. 叶呈胜、叶呈长、叶呈发诉仁化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案10. 叶汉祥诉湖南省株洲市规划局、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拆除违法建筑法定职责案杨瑞芬诉株洲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一)基本案情2007年10月16日,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向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作出株房拆迁字[2007]第1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杨瑞芬的部分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在拆迁许可期内未能拆迁。
苏家屯厂房拆迁标准案例
![苏家屯厂房拆迁标准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bbd6f355a55177232f60ddccda38376bae1fe06b.png)
苏家屯厂房拆迁标准案例
苏家屯厂房拆迁标准案例是指对位于苏家屯地区的厂房进行拆除时,参考的拆迁标准的具体案例。
以下是一个苏家屯厂房拆迁标准案例的简要描述:
案例名称:苏家屯某厂房拆迁标准案例
地点:中国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
拆迁范围:一座位于苏家屯区的老旧厂房
拆迁标准:按照相关政策和法规,进行公平、公正的拆迁,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1. 征收范围划定:确定厂房的具体范围,包括场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等。
2. 补偿方式:根据厂房的产权情况,采用适当的补偿方式,例如货币补偿、人民币拨款、房屋置换等。
3. 补偿标准:根据相关政策和法规,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房屋补偿:按照国家规定的厂房补偿标准计算,考虑到厂房的年限、使用情况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偿。
- 生活补偿:根据厂房使用者的生活环境等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偿,例如搬迁费用、安置费用、失地补偿等。
- 劳动力安置:对于受影响的工人,提供适当的培训机会和就业安置。
4. 补偿程序: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示、咨询、评估和协商等
环节,确保拆迁补偿工作公正、公平。
5. 监督管理:成立专门的拆迁补偿管理机构,对拆迁补偿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保障权益受损者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一个苏家屯厂房拆迁标准案例的简要描述,具体的拆迁标准和补偿情况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而有所调整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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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征收补偿案例甲以在拆迁时,乙拆迁公司应对作为房屋使用权人的甲进行安置,甲是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享有被安置的权利,但乙拆迁公司未对甲进行拆迁安置,违反了相应法规的规定;在未安置的情况下,乙拆迁公司应对其实行产权调换,但乙拆迁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对甲原有房屋作价,导致甲取得的补偿款减少。
现在很多地方的厂房都会遇到被征服征收的问题,而也有不少人因为这个征收的问题打了官司,至于为什么会产生矛盾,甚至打官司,今天小编给大家举一个厂房征收补偿案例,并且给大家详细分析一下。
一、厂房征收补偿案例甲在本市宣武区a地区北房一间,房屋面积为10.9平方米,甲在他处另有承租公房三间,甲的户口在a地。
2001年10月乙拆迁公司对宣武区东起虎坊路、南华东街,西至粉房琉璃街、黑窑厂街,南起双柳胡同,北至规划道路中心线进行拆迁,甲在a地之房屋在拆迁范围内。
乙拆迁公司在2001年10月发布了拆迁公告,拆迁公告载明,此次拆迁适用北京市政府16号令,对被拆迁人实行拆迁房屋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
经过入户调查、房屋作价,及双方协商,甲因家庭经济条件和其他情况限制,不能购买就地安置房屋也无法选择异地安置房屋,故向乙拆迁公司申请要求货币补偿,向乙拆迁公司出具了申请书一份,并与乙拆迁公司签订《a地改造货币补偿协议》一份,约定乙拆迁公司给付甲私房所有权补偿款6696元,货币补偿款12万元,提前搬家奖励1万元。
后乙拆迁公司于签订协议的次日将上述拆迁补偿款共计136696元给付甲,甲将房屋交乙拆迁公司拆除。
2004年2月,甲以在拆迁时,乙拆迁公司应对作为房屋使用权人的甲进行安置,甲是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享有被安置的权利,但乙拆迁公司未对甲进行拆迁安置,违反了相应法规的规定;在未安置的情况下,乙拆迁公司应对其实行产权调换,但乙拆迁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对甲原有房屋作价,其所出示的房屋重置价格的作价报告未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存在严重的欺诈,房屋作价价值与房屋的实际价值不符,导致甲取得的补偿款减少,因此无法选择产权调换,只能领取补偿款,失去了产权调换的机会,乙拆迁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诉讼要求:(1)确认甲与乙拆迁公司签订的《a地改造货币补偿协议》并非甲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无效。
(2)要求乙拆迁公司按照规定对甲进行拆迁安置。
(3)重新对甲原有房屋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作价,计算补偿款,由乙拆迁公司支付给甲;由甲选择是否进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
乙拆迁公司辩称,双方已经达成了《a地改造货币补偿协议》,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甲主张《a地改造货币补偿协议》存在欺诈与事实不符;对于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或两种方式的结合,甲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选择货币补偿是甲的真实意思表示;现甲主张乙拆迁公司对其进行安置,因甲已经在签订《a地改造货币补偿协议》之前选择了货币补偿的办法,没有选择回迁安置,故甲现在诉讼主张要求回迁安置,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一审法院审理后确认:乙拆迁公司在拆迁之前取得了拆迁许可证,并已经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张贴了公告,公告载明此次拆迁按照市政府16号令的规定执行,对拆迁户回迁安置,在不愿选择回迁安置或异地安置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可以进行货币补偿。
在甲的房屋经过作价后,甲与乙拆迁公司签订了《a地改造货币补偿协议》,甲自愿放弃了回迁安置房,对此,为甲的自愿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现甲主张在拆迁当时,其原有房屋未按照规定的程序作价,导致其对房屋价值产生误解,从而无法选择产权调换的方式,因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对此不予认定;现在双方已经按照《a地改造货币补偿协议》履行完毕的情况下,甲主张确认《a地改造货币补偿协议》无效,依据不足,法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三、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及答辩理由:甲对原审法院判决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上诉理由:根据现行拆迁法规规定,拆迁公司应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两种方式结合的补偿办法,而拆迁公司应对房屋的使用权人实行安置。
拆迁货币补偿是对被拆迁人原有房屋的作价补偿,该作价补偿应由相关部门进行,而本案中甲的房屋是由谁进行的作价,甲并不知情,对于房屋作价结论是否公正无法得知,乙拆迁公司主张其经过相关部门作价,但始终未向甲提供相应的作价依据,在房屋价值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签订的货币补偿协议是甲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不足,拆迁补偿协议存在欺诈,应认定为无效;乙拆迁公司对甲负有补偿、安置的义务,乙拆迁公司对甲实行拆迁货币补偿,是对甲原有房屋的补偿,而其未按照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甲今后的居住给予解决,故乙拆迁公司有义务对甲实行安置,现原审法院对此适用法律不当,对此应予以改判。
上诉要求,依法改判确认甲与乙拆迁公司签订的《a地改造货币补偿协议》无效;由乙拆迁公司对甲进行回迁安置。
乙拆迁公司辩称,乙拆迁公司进行拆迁,完全符合本次拆迁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甲自愿选择的货币补偿方式,《a地改造货币补偿协议》为甲真实意思表示,现甲反悔,法院不应支持其请求,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协议有效并无不当,甲上诉要求由乙拆迁公司对其安置,因甲已经选择了货币补偿,乙拆迁公司不再负有对其安置的义务,现二审法院应判决驳回甲的上诉请求。
四、二审法院的判决: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乙拆迁公司经批准对本市西城区a 地区进行拆迁。
甲在拆迁范围内有私有产权房屋一处,乙拆迁公司应按照此次拆迁执行的拆迁法规的规定,对甲进行补偿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方式。
在拆除甲的房屋之前,乙拆迁公司应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设立的估价机构对甲的房屋进行价值评估,现依据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评估报告,甲的房屋价值确定,甲收到评估报告,并未对评估程序及报告结论提出异议;甲主张乙拆迁公司在拆迁前未按照相关规定对其房屋进行价格评估,与事实不符。
甲给乙拆迁公司出具了放弃安置房屋的《申请书》,同时甲与乙拆迁公司之间达成了《a地改造货币补偿协议》,根据《a地改造货币补偿协议》及《申请书》可以认定,甲选择的是货币补偿的形式,是甲的真实意思表示,《a地改造货币补偿协议》和《申请书》应认定为有效。
甲主张乙拆迁公司在拆迁时对其进行欺诈,依据不足。
根据此次拆迁所适用的法规的规定,甲有权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以及二者相结合的方式,甲主张在其选择了拆迁的货币补偿之后,乙拆迁公司仍旧有义务对其进行安置,依据不足。
对甲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对本案的解析:拆迁补偿协议是否有效的一般认定方法。
拆迁补偿协议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安置补偿事宜达成的民事协议。
有效的民事协议受法律保护,无效的民事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无效民事协议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达成的协议因不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经法律规定的机关确认后,其自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拘束力,拆迁协议的无效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所达成的拆迁协议因其不符合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经有关部门确认后,该协议自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拘束力。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房屋拆迁的行政法规、规章、拆迁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的规定,造成拆迁协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类:1、不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协议无效;拆迁人与其他不在拆迁范围内的当事人订立的拆迁协议为无效。
2、被拆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拆迁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对方所订立的拆迁协议为无效。
3、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限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4、拆迁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协商拆迁安置补偿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当确认为无效的拆迁协议。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拆迁协议,主要包括形式和内容违反法律的规定两类。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所达成的拆迁协议的形式必须符合拆迁法律规范的规定。
本次拆迁公告的时间在2001年10月,依据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2001年11月1日开始施行,故本次拆迁应适用1991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依据199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拆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于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当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拆迁安置和补偿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依据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可见,两次拆迁法规都规定,拆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拆迁协议的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是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所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拆迁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
主要有以下八种情况:(1)法律规定对于特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在拆迁时应当经过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才能核发拆迁许可证的,该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除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已经就拆迁安置和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订立房屋拆迁协议的。
(2)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所达成的协议不符合有关批准文件的规定。
拆迁人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严格按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方案、拆迁计划进行拆迁,如果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所签订的拆迁协议不符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批准文件规定的,可以认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管理秩序,该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
(3)拆迁协议规定的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不符合拆迁法律法规规定的。
我国拆迁法律规范规定的拆迁补偿方式有三种,即产权调换、作价补偿、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如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所订立的拆迁协议规定对于被拆迁人采取其他补偿方式的,这种协议规定的补偿方式违反了拆迁行政法规对于拆迁补偿的方式的规定,为无效。
(4)拆迁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安置地点不符合拆迁法律法规的规定的。
(5)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所订立的拆迁协议确定的周转过渡的有关规定与拆迁法律规范的规定不相符合的。
(6)拆迁协议是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规定拆迁期限之外订立的。
根据本案争议当时拆迁法规的规定,实施城市房屋拆迁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经批准的拆迁期限。
依据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7)拆迁人与房屋拆迁范围之外的当事人订立房屋拆迁协议的,拆迁协议无效。
(8)拆迁协议的其他条款违反法律规定的。
5、拆迁当事人中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方式,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依据《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