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隆出租车”案引发的法条矛盾和法理冲突
法律冲突的种类及其解决
法律冲突的种类及其解决一、法律冲突的概述法律冲突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是一个基本的法理学问题。
从广义上讲,法律冲突可定义为:两个以上的竞争调整同一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不一致的社会现象。
社会现象是一个比较宏观的概念,也就是在各种社会关系中,因为交往或者行为而形成的一种情况。
这一定义不仅包括所有的民商事法律冲突,还包括所有的公法冲突。
然而,从我国目前的法理学论著看,国际私法学者由于受其研究对象和研究目的的限制,对于法律冲突的理解观点也不一致。
英美学者认为,法律冲突只是法官头脑中的一个矛盾的反映,该矛盾就是法官应该选择适用那一国家的法律。
简言之,法律冲突就是法律选择适用上的矛盾。
德国学者温格勒尔认为,法律冲突包括当事人法律义务的矛盾、法律义务或法律规范的不一致或不平等,以及各国实体法存在空缺等。
我国有学者认为,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是指内容相互歧义的不同国家的法律竞相要求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实施管辖而形成的法律适用上的矛盾冲突状态。
上述各种观点,都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法律冲突的本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因此,认为“法律冲突又起特定含义,并非平时简单所称的什么法律规定不协调”的观点也不一定合理。
我国著名法学家韩德培教授在其论著《国际私法新论》中将法律冲突定义为: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一般来说,只要各法律对同一问题作了不同的规定,而当某种事实又将这些不同的法律规定联系在一起时看法律冲突便会发生。
因此,法律冲突的实质为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的冲突,是不同法律之间效力的冲突。
法律的域内效力是指一国法律所具有的及于其管辖领土内一切人、物和行为的效力,它主要表现了国家的属地优越权。
法律的域外效力一国法律在制定者管辖领土以外尚能发生的效力,它常常体现为国家的属人优越权。
二、法律冲突的种类及其解决机制(一)法律冲突的种类法律冲突表现形态各异,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划分。
论期待可能性在公安行政执法中的借鉴意义——以出租车罢运事件处置为例
内容摘 要 : 借用刑法学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论分析出租车罢运事件发生的期待不可能性根源, 因此
公 安机 关在 处理 类 似 事 件 的 行 政执 法 活 动 中不 可 简单 粗 暴 。 而应 借 鉴 期 待 可 能 性 理 论 中 的人 道 原 则 、 谦
中图分 类号: 3 DF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4 5 1 (0 0O - O 3 O 1 7 — 6 22 1 )4 O 5 — 4
近年 来 我 国出租 车 罢 运 事件 频 发 ,城 市交 通 运 行 受 阻 ,社 会 矛 盾 纠 结 。 据统 计 ,0 1年 至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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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 伟 论 期 待 可 能 性 在 公 安 行 政执 法 中 的借 鉴 意 义
折 。被 告 人 被 以过 失 伤 害 罪 提起 公 诉 。一 审 法 院宣 告 被告 人 无 罪 。公诉 机 关 以判决 不 当为 由提 出控诉 。经 帝 国法 院审 理 后 维持 原 判 , 理 由是 : 其 确定 被 告 人 之违 反 义 务 过 失 责任 , 能仅 凭 被 不 告 曾认 识 驾 驭 癖 马 可能 伤 及 行人 , 同 时必 须 考 虑能 否期 待 被 告 不 顾 自己 失去 职 业而 拒绝 驾 驭 而 癖 马 。此 种 期 待 , 于本 案 中的 被告 人 来 说 事实 上 是 不 可能 的 , 对 因此 , 本案 被告 人 不 能 承 担过 失
雇 主并 要 求更 换 该 马 。 雇 主 拒 绝更 换 马 匹 并 以解 雇 相 威 胁 。 后 该 马 癖 性 发作 , 致一 行 人 骨 其 事 导
收 稿 日期 :0 0 0 — 6 2 1— 3 2
作者简介 : 苏 伟 ,1 8一 )女 , 东 德 州 人 , 国人 民公 安 大 学 20 (9 7 , 山 中 0 8级 行 政 管 理 专 业 研 究 生 。
彭宇案的法理学分析
彭宇案的法理学分析案例简介:2006年11月20日,南京老太太徐寿兰在公交车站摔倒,彭宇自称上前搀扶、联系其家人并送其至医院诊治,属见义勇为,并非肇事者。
随后,老太太咬定彭宇将其撞倒并向其索赔。
双方对簿公堂。
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彭宇给付老太太损失的40%,二审和解结案。
此案在社会中引起强烈反响,此后类似彭宇案的各种版本在各地出现,引起民众对跌倒老人是否可以搀扶的激烈讨论。
“彭宇案”已经过去将近7年了,可是有关“彭宇案”的争论却从来没有平息过,一方面是从那以后类似事件频繁的发生,另一方面是此案俨然已成为人们掩饰自身道德缺失的武器,见死不救的事件也开始遍布各大报纸的头版头条,此案中蕴含的道德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一.对道德危机与法制建设的反思彭宇案的发生使的法律与道德两个看似相同的概念被舆论推到了风口浪尖,有关道德和法律关系的探讨也是不绝于耳,到底道德是否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当今的法律是否完善呢?首先我们先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入手来加以分析:道德是一定社会、一定阶级向人们提出的处理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各种关系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
这一概念说明,道德是以善恶为标准,调节人们之间和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
道德总是扬善抑恶的。
法律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律和道德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
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
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
二者的关系具体可以表现为:第一,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第二,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
2024年4月自考00249国际私法真题及答案解析
2024年4月自考00249国际私法真题及答案解析单选 :1、解决一国内部不同地区之间法律制度冲突的法律制度是A、国内私法B、国际私法C、区际私法D、时际私法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为区际私法。
单选 :2、国际上,专门从事统一私法工作并且居于显要地位的国际组织是A、海牙国际私法会议B、国际民航组织C、国际劳工组织D、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学会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国际上从事统一私法工作的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也是很多的,其中专门从事这项工作的如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学会。
单选 :3、主张契约应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习惯的法学家是A、巴托鲁斯B、杜摩兰C、萨维尼D、达让特莱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杜摩兰不但主张契约应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习惯,而且认为,即令在当事人的契约中未作这种明示的选择,法院也应推定当事人意欲适用什么习惯于契约的实质要件。
单选 :4、吸收萨维尼理论中的精华,克服其理论中的不合理成分的法律选择方法是A、利益分析说B、最密切联系说C、结果导向说D、意思自治原则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是指对涉外民爭法律关系应综合多方面的因素,适用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地方的法律。
这种方法应该说是吸收了萨维尼理论中的精华,克服了其理论中的不合理成分。
单选 :5、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A、法院地法B、该国冲突规则指定应当适用的法律C、中国法律D、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单选 :6、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A、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B、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C、转致无效D、法律规避行为有效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法律规避未作明文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人体克隆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人体克隆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全面禁止人体克隆。
首先,人体克隆技术可能导致道德和伦理问题。
克隆技术可能会导致对人类尊严和价值观的侵犯,因为克隆人可能会被视为复制品而失去个体的尊严。
正如伊丽莎白·安格尔所说,“人类的尊严不在于我们是什么,而在于我们是谁。
”因此,为了维护人类的尊严和价值观,应该全面禁止人体克隆。
其次,人体克隆可能会导致社会不公平和不平等。
如果克隆技术被滥用,富人可能会利用这项技术来生产“定制”的孩子,而贫困家庭则无法获得这种技术。
这将导致社会的不公平和不平等,进一步加剧社会分化。
正如约瑟夫·布特勒所说,“不公平是社会的毒瘤,必须加以根除。
”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和平等,应该全面禁止人体克隆。
最后,人体克隆可能会带来法律和安全问题。
克隆技术可能会导致法律上的混乱,例如亲子关系的认定和继承权的问题。
此外,克隆人的安全也是一个重要问题,因为克隆技术可能会导致身体和心理健康问题。
正如尼尔·阿姆斯特朗所说,“法律和安全是社会的基石,必须得到保障。
”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的法律和安全,应该全面禁止人体克隆。
综上所述,基于道德、社会和法律安全的考量,我们认为应该全面禁止人体克隆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反方观点,不应该全面禁止人体克隆。
首先,人体克隆技术可能会为医学和科学研究带来重大突破。
通过人体克隆技术,科学家可以更好地理解人类遗传和疾病机制,为医学研究和治疗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
正如伊安·威尔莫特所说,“科学是人类的希望,我们不能束缚科学的发展。
”因此,不应该全面禁止人体克隆技术,而是应该加强监管和规范。
其次,人体克隆技术可能为不孕症患者提供生育的机会。
对于一些不孕症患者来说,人体克隆技术可能是他们唯一的生育途径。
因此,全面禁止人体克隆技术可能会剥夺这些患者的权利和希望。
正如霍华德·琼斯所说,“生育是每个人的权利,我们不能剥夺这种权利。
”因此,不应该全面禁止人体克隆技术,而是应该在合理范围内允许其应用。
克隆技术的伦理与法律问题探讨
克隆技术的伦理与法律问题探讨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生物医学技术被广泛应用于人类生活中,在这些技术中,克隆技术尤其引起了广泛关注。
克隆技术颠覆了人们传统的对生命的认知,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伦理和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伦理和法律两个方面探讨克隆技术所涉及的问题。
一、伦理问题1.克隆造人的伦理问题生命的尊严被广泛认可为普遍的主张,而克隆人涉及到人类生命的开始,与普通的生殖方式不同。
由于克隆过程中需要移植细胞核并进行操控,因此克隆研究引起了一些伦理问题的担忧。
第一个问题是克隆是否会打破生命的尊严。
在基因工程的过程中,科学家将大量的人工材料和人类DNA相结合,开展对人类胚胎和人类生命基本结构的修改和修改试验,因此在人类面对克隆技术的挑战时,我们必须认真考虑到人类生命的尊严和自主性。
2.克隆体健康问题克隆的健康问题也引起了很多担忧。
克隆动物的成功率比较低,不到10%的胚胎最后会产生正常的幼崽。
克隆动物的生长速度慢,一些克隆动物细胞中的基因会被重新调整,导致发育障碍、器官损伤,并有可能影响寿命。
因此,克隆技术对克隆体健康的影响必须得到重视。
3.社会伦理问题除了对个人的伦理问题外,克隆技术还涉及到一系列社会伦理问题。
克隆技术可能有利于医学,帮助人们解决健康问题,但如果被用于军事目的或创造超人种族的目的,将会引起更加严重的社会伦理问题。
克隆技术还引起了社会的畸形,例如社会不平等、社会不凝聚力等问题。
二、法律问题1.隐私保护克隆技术涉及到涉及到隐私的问题,例如从DNA或细胞中提取个人信息。
随着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如何保护个人的隐私权成为一个关键问题。
如果不进行隐私保护,恐怕会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并导致更多的犯罪行为。
2.克隆实验的正当性由于对人类的生命和健康产生影响,克隆技术需要得到伦理道德和法律道德的双重批准。
在一些国家,着重规定了禁止人类克隆技术,这是一个愿意捍卫人类尊严的举措,同时也体现了国际社会为实现道德秩序而建立的机制。
浅析政府公共危机管理中的社会学因素——以出租车行业罢运事件为例
烈 。 由于利 益 问题导 致 的社 会 冲突 不 断 , 群体 性
事件 频发 。因此 , 社会 安 全事 件 的处 置 是政 府 公 共危 机 管理 的重要 组 成部 分 . 也是 本 文探 讨 的 它
效 的危机 管理 机制 。 能够 将 政府 的 危机 管 理纳 入
危 机 管理 的 预 防不 仅仅 是 在 危 机 爆 发 前 通 过 对 已有 信息 的分析 研判 , 制定 决 策 , 化解 矛 盾 , 制 控 危机 的发 生 。 多 数时 候 , 需 要 我们 在 已经 发 大 更
生 的公 共 危机 事 件 中 , 时 总结 经 验 . 学地 查 及 科
关键词 :政 府公信 力;公共危 机 管理 ;社会 学理论 ;杜 尔克姆 中图分 类号 :D 3 . 61 4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编 号 :l7 — 5 1(0 0 l 0 6 — 5 6 1 0 4 2 l )O 一 0 8 0
找 其根 本 原 因 . 积极 干预和 预 防下 一 次 同类 危机
浅析政府公共危机管理 中的社会学 因素
— —
以出租 车行业罢运事件为例
劐 坤 邑
( 中国人 民公 安大学 ,北京 l 0 3 0 0 8)
摘
要 :政 府公 共 危机 是 指在 政 府 管理 国 家事务 中 ,突 然发 生 的如 地震 、流行 病 、 经 济 波动 、
恐怖 活动 等对 社会公 共 活动 与社会秩 序 造 成重 大损 失 的事件 。在 公共 危机 管理 中 ,政府 最 难 处置 的
间 的相 同性 和相似 性特 质基 础上 的联 系。其 特征 为 : 与人 之 间 的差 异很 小 , 化 程度 低 , 互 依 人 分 相
北京公务员最新时事:京克隆出租车须专项治理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农大西学习中心 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 北京公务员最新时事:京克隆出租车须专项治理 时事政治:最近18个月,本市共查处克隆出租车421辆。
昨日,市交通委发布了这一数据。
昨日,市交通执法总队举办的克隆出租汽车专项治理成果展开幕,本市在历时18个月的出租车专项治理中,累计查扣克隆出租车421辆,收缴罚没款119万元,强制报废车辆40辆,刑事拘留80人次,治安拘留118人次。
中公好课堂-暑期YY 大讲堂、模考
据执法人员介绍,一些不法分子经常利用提前报废下线转外地的出租车,重新“包装”运营。
“买车只需花一两万块钱,跑上一两个月可能就把本钱赚回来了,巨大的经济诱惑让个别人动起了歪脑筋。
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居然发现一辆正规出租车出现7个克隆‘黑户’的情况。
”
交通部门提示,一般克隆车的设备都比较旧,而且前挡风玻璃处运营证、检标、环保标等不齐全,车内也没有监督卡。
乘客一旦发现疑似克隆出租车,可拨打110或12328反映。
公务员:7月火热开班课程。
2009山东申论真题答案
解析:2009年山东省公务员考试申论参考答案华图教研中心申论教研室一、“重庆出租车罢运”、“瓮安事件”成为社会舆论的热点话题。
请分析“给定资料”提供的这两个典型案例,指出其主要矛盾冲突的差异,并说明公共管理中复杂问题的主要特征。
要求:概括准确,分析透彻,条理清晰,字数不超过350字。
(满分15分)解析:二者之间主要矛盾的差异是:“重庆出租车罢运”的主要以矛盾是根本上反映了要素市场改革不到位,同时,相关部门离服务型政府的改革要求还有相当的距离。
而“瓮安事件”主要矛盾是侵犯群众利益、一些部门在思想意识、干部作风和工作方法上还存在很多问题,处理过程中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甚至随意动用警力。
黑恶势力直接参与,直接指挥、打砸抢烧、违法犯罪。
公共管理中复杂问题的主要特征:无法预知的,被忽视的、具有颠覆性和很大的不确定性、可能出现反复、没有及时处理的问题;起因可能是某一特定事件演变引起,也可能是某些人为因素;处理时需要多部门协调和沟通,必须从整体考虑出发,采取多种多样的方法,灵活应变;紧急时需要非常态的解决方法;复杂问题处理不当,会造成较大的危害性和破坏性。
二、请联系“给定资料”提供的云南丽江“玉湖水利群体事件”案例,反思为什么经济发展了,一些地方非理性群体事件仍会不断发生?“玉湖水利群体事件”妥善处置给我们处理复杂问题哪些启示?要求:紧扣给定资料,观点明确,言简意明,字数不超过300字。
(满分15分)解析:基层组织弱化、社会权威结构失衡,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体制性根源;基层的财力较弱,社会公共服务能力弱化;村民们只顾眼前利益、无视国家法律;村干部思路不协调科学;新建县城周边农民变市民的问题,项目区内群众与开发商的矛盾等等。
也存在个别不法分子蛊惑、煽动不明真相群众聚集堵截水源。
启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做好群众工作。
遵循“一切从群众立场出发,决不能与群众对立”的精神处理事件,领导带队深入群众,制度建设过硬,领导干部作风的扎实过硬,倾听群众诉求,解决群众难题,感动教育了多数群众。
“克隆”出租车问题及治理对策探讨
里 策探
口 吴润元 ( 上海市城市 交通行政执 法总队)
的 经济处 罚是 每辆 处 以上 限 5万元的
罚款 ,但 仍不 足以 震慑 违法 者 。罚款 大于 车价 ,车 主往 往弃 车而 去 ,另购
墨西哥繁忙 的交通
运 ;每 月仪税 费 、车辆保 险等 费 用比 型 、车 号 、发动 机号 及车架 号等 传到
在 车 少 的时 候 可 以放 心 地 开 得快 些 。 正 规 出租 车可 “ 支”1 2万元 左右 。 公安 车 管 部 门 ,此 举使 不少 “ 隆 ” 节 . 克 克 9 但 车流 高峰期 ,街 上一 段 5 钟的 路 二 是 查处 困难 。 “ 隆 ” 出租 车 从 牌 车 、盗 抢车 落 网。一 年来 已有 2 3辆 分
近 年来 “ 克隆 ” 出租 车 在全 市的 营违 法行 为 ,更是 屡见不 鲜 ,可谓疯 交通枢 纽 、中心城 镇 、车站 和 医院等 狂作案 、敛 财 。 客流集 散地 不 同程 度地 存在 。据 交通
“ 克隆 ”出 租 车不 但 使 国 家规 费
执 法部 门估算 ,全 市有 50 0~ 60 0 大量流失 ,而且其无序竞争破坏了出 0 0 辆 “ 隆 ” 车 ,且 每 年 以 l% 以 上 租 车 市场 的 良性 发展 ,导 致 国家对 出 克 0 的速 度扩 张 。近 日被交 通执 法人 员绳 租 车容 量和 市场 需求 判断 失误 、调控
地 铁价钱 是相 当便 宜的 ,人们 只用 花 而 绕道 多收 费 、窃 取乘 客财物 、偷 换
克隆技术伦理与法律的挑战
克隆技术伦理与法律的挑战引言: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克隆技术已经成为了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克隆技术不仅带来了伦理上的挑战,还引发了一系列法律上的争议。
本文将探讨克隆技术在伦理与法律方面的挑战,并提出一些相应的解决方案。
克隆技术的伦理挑战:1. 人类尊严的侵犯:克隆技术可能对人类尊严产生侵犯。
如果克隆人被当作工具或商品对待,那么人类的尊严将会受到严重的削弱。
2. 家庭关系的混乱:通过克隆技术产生的人可能会面临与生物父母和家庭的关系模糊不清的问题。
这可能导致情感和身份认同的混乱。
3. 心理和社会压力:被克隆人可能会面临巨大的心理和社会压力。
由于与自己的克隆体存在相似之处,他们可能会感到被迫成为克隆体的“复制品”,这将对其心理健康造成负面影响。
面对这些伦理挑战,我们应该采取一些措施来保护个人的尊严和价值:1. 制定伦理准则:政府和国际组织应制定严格的伦理准则,确保在克隆技术的应用中尊重个人尊严,禁止将克隆人作为工具或商品对待。
2. 加强教育和意识提高:通过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克隆技术伦理挑战的认识,增强社会对于克隆技术的正确认识,以降低心理和社会压力。
克隆技术的法律挑战:1. 人权保护:克隆技术可能涉及侵犯人权的行为,如对人体进行实验或滥用克隆技术进行人口歧视。
因此,需要建立相关的法律框架来保护每个人的人权。
2. 知识产权保护:克隆技术涉及到生物材料和遗传信息的使用,因此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
制定相关法律来确保创新者和研究人员的权益。
为了应对克隆技术的法律挑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制定相关法律: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保护个人权益和知识产权,规范克隆技术的应用和发展。
2. 支持跨国合作:跨国合作在解决克隆技术法律挑战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共同努力,各国可以制定统一的标准和法规,以应对克隆技术带来的挑战。
结论:克隆技术的发展给伦理和法律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
为了解决这些挑战,政府、国际组织和个人都应积极行动起来。
克隆技术的伦理与法律问题
克隆技术的伦理与法律问题克隆技术是现代生物科学和生物技术领域的一项重要研究方向,它旨在通过复制一个个体的基因信息,创造出与原个体基本相同的新个体。
然而,克隆技术所带来的众多伦理与法律问题也随之浮出水面。
本文将就克隆技术的伦理与法律问题展开讨论。
一、人类尊严和道德观念克隆技术的出现引发了广泛的道德争议。
一方面,克隆技术的应用可以帮助治疗一些基因缺陷疾病,减少遗传病传播。
另一方面,克隆技术也可能导致个体ity失去其独特性并受到漠视,从而对人类尊严造成威胁。
此外,克隆技术还可能用于生育因素或个体不孕问题上,这涉及到对生殖权利的伦理边界。
二、人类自由意志和个体权益克隆技术能够复制个体的基因信息,并且让克隆的个体拥有与原个体相似的遗传基因。
这引发了人们对于个体自由意志和个体权益的关注。
在克隆技术的应用中,克隆的个体是否能够享有与原个体相同的权益,是否会被视为一个人独立存在,这都是需要仔细思考和权衡的问题。
三、法律制度的滞后与克隆技术的监管克隆技术的迅猛发展带来了法律制度的滞后。
目前,许多国家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来管理克隆技术的应用。
这导致了潜在的法律风险和监管漏洞,可能导致滥用和不当应用。
因此,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严密的监管机构是必要的,以确保克隆技术的应用在合法和合理的范围内。
四、社会与文化影响克隆技术的广泛应用可能会对社会和文化产生重要影响。
例如,克隆技术可能改变人们对生命和生育的看法,可能在宗教和伦理观念上引发争议,可能扰乱传统的家庭观念和家庭关系。
因此,应当考虑社会和文化因素,并借助公众参与机制,对克隆技术的应用进行广泛的讨论和评估。
结论克隆技术的伦理与法律问题与其发展和应用密切相关。
为了确保克隆技术的正当和合理应用,我们需要充分关注人类尊严、自由意志和个体权益,并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机构。
同时,我们也需要重视克隆技术对社会和文化的影响,并积极推动公众参与和广泛讨论,以实现克隆技术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接受度。
克隆动物的伦理和法律问题分析
克隆动物的伦理和法律问题分析引言: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克隆动物成为了人们关注和讨论的焦点。
克隆技术的出现,不仅在生物学、医学领域带来了重大突破,也引发了一系列伦理和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伦理和法律两个方面分析克隆动物所涉及的问题,并对其进行探讨。
伦理问题:1. 尊重生命的价值克隆动物的伦理问题首先涉及到对生命的价值和尊重。
克隆动物的制造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大量的生命牺牲和实验。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是否可以因为科学的探索而不顾牺牲生命的利益?如何平衡科学研究的发展和生命尊重的核心价值,成为了伦理问题的关键。
2. 心理和行为问题克隆动物的产生是否会对动物的心理和行为产生不良影响?克隆动物会与先代动物有着相同的基因,但环境因素对动物行为的影响同样重要。
如果新克隆出来的动物在同样的环境中,会产生与先代动物不同的行为,这会带来哪些问题?这些问题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和研究。
3. 健康问题克隆动物是否会带来健康问题和异常?由于克隆技术的不完美和不确定性,克隆动物可能会存在许多隐患和问题,如克隆细胞的老化、畸形、免疫系统缺陷等。
这些健康问题的存在,不仅涉及到动物的福利和生存质量,也引发了对克隆技术能否广泛应用的担忧。
法律问题:1. 动物权益和福利现代社会普遍认为动物也有权益和福利,因此克隆动物的法律问题涉及到对动物权益的保护。
目前在很多国家,动物权益已经纳入法律保护范畴,但克隆动物的权益问题却往往被忽视。
我们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框架,确保克隆动物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2. 市场和商业利益克隆动物是否可以商业化和市场化,这是一个需要回答的法律问题。
一方面,商业化可能会导致动物作为商品被贸易和利用,这是否和动物权益相悖?另一方面,商业化也可能推动科学研究的发展,带来经济效益。
因此,我们需要权衡商业利益和动物权益的平衡点,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
3. 生物安全和环境风险克隆动物的制备和繁育是否对生物安全和环境构成安全风险?这是一个涉及到疾病传播和基因污染等问题的法律考量。
克隆技术伦理和法律问题分析
克隆技术伦理和法律问题分析克隆技术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复制生物体的基因组和相应的特性,以产生与原始生物体相同或相似的复制品。
这项技术虽然在科学、医学等领域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但同时也引起了伦理和法律等方面的严肃问题。
本文将对克隆技术的伦理和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讨论。
首先,伦理问题是克隆技术探讨的重要议题之一。
伦理学是关于道德原则和价值观的研究,克隆技术涉及到人类的尊严、自由意志和社会价值等核心伦理观念。
一方面,对人类生命的尊重和尊严是伦理的基本原则之一,从这个角度看,克隆技术可能侵犯个体的尊严和自由意志,因为克隆过程中个体的选择权受到了限制。
另一方面,克隆技术可能导致人类自由意志的缺失,因为被克隆的个体可能会失去自主决策和自我实现的机会,这种情况下,个体的自由权利可能会受到侵犯。
其次,法律问题也是与克隆技术相关的重要议题。
法律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而制定的规则和制度,克隆技术对法律的挑战在于其带来的伦理冲突和影响社会秩序的可能性。
例如,克隆技术可能导致个体之间的身份混淆,从而对身份认定和法律权益的保障造成困难。
此外,克隆技术还可能引发家庭和社会关系的错乱,例如克隆子女可能会面临亲子关系的困惑和法律权益的争议。
因此,法律应对克隆技术进行相应的规范和限制,以维护法律秩序和公众利益。
克隆技术的伦理和法律问题还涉及到生命伦理学和人权保护的核心原则。
生命伦理学强调对生命的尊重和保护,包括个体的自主权、禁止虐待和保护弱势群体等原则。
克隆技术可能违反这些原则,因为它涉及到对个体自主权的限制和可能造成的伤害。
同时,人权保护也是伦理和法律的重要指导原则,对于克隆技术而言,保护个体的人权是至关重要的。
因此,任何关于克隆技术的伦理和法律问题都应基于生命伦理学和人权保护的原则进行思考和决策。
在面对克隆技术的伦理和法律问题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科学、伦理、法律等多个维度的因素,并做出明智而谨慎的决策。
首先,应加强对克隆技术的科学研究和监管,确保科学家在进行克隆技术研究时遵守伦理原则和法律规定。
克隆技术的道德与法律问题
克隆技术的道德与法律问题近年来,克隆技术的发展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与争议。
虽然克隆技术在某些方面可以创造出巨大的社会价值,如治疗疾病、保护珍稀物种等,但同时也涉及到许多道德和法律问题。
因此,我们需要认真探讨克隆技术的道德与法律问题,才能够更好地引导、管理和规范这一领域的发展。
一、人类生命尊严与克隆技术克隆技术对于人类的生命尊严会带来怎样的影响,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首先,克隆技术可能会导致人类仿制与快速复制的趋势,从而削弱人类生命尊严的核心意义。
其次,对于克隆儿的定位与尊重,也是一个需要亟待解决的难题。
在目前的法律视角下,克隆儿是否应该和自然生育的儿童享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是一个亟待探讨的问题。
二、人格权与克隆技术除生命尊严外,人格权也是人类价值的重要体现之一。
在克隆技术中,人格权也成为了一个被广泛讨论的议题。
克隆技术是否可以保证克隆儿的人格独立性,以及其与原始基因拥有者的人格差异,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而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人格权的保护仍然是不完善的,这给了克隆技术的开发和运用留下了巨大的空间。
三、家庭生活与克隆技术克隆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也给家庭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影响。
在克隆技术中,克隆儿和亲生儿童之间的亲情关系是否会被打乱,是一个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特别是,当原基因拥有者已经离世或并未知晓克隆儿时,其对于克隆儿的身份认同和遗产继承等都需要在法律方面确立规范。
四、伦理与法律的广泛反思在面对克隆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时,一个更为广泛的问题也涌现出来了,那就是伦理与法律的关系。
在伦理方面,对于克隆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应该怎样进行以人为本的反思,从而更好地保障人类共同的价值观和人权?而在法律方面,则需要考虑如何完善克隆技术的法律框架,从而使之更加符合社会需要,规范行业发展。
总之,克隆技术的道德与法律问题是一个复杂而广泛的话题,需要我们进行全方位的思考和讨论。
只有在充分地理解和把握这些问题的特点和内涵之后,我们才能够为科技进步和人类发展提供更为合理的规范和制度。
法律规则冲突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机动车数量逐年攀升,交通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加强交通安全管理,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然而,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由于法律规则的冲突,导致执法困境,引发了社会争议。
二、案例描述某市市民张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市区主干道行驶。
当行驶至一个交叉路口时,由于前方交通拥堵,张某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停车等候,而是选择了逆行绕行。
此时,正值交通高峰期,逆行行为导致交通秩序混乱,给其他车辆及行人带来了安全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逆行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罚款和记分的处罚。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执法民警在处理此案件时,面临法律规则冲突的困境。
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张某的逆行行为应当受到罚款和记分的处罚;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张某的行为未构成犯罪,可以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案例分析1. 法律规则冲突的原因本案中,法律规则冲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法律位阶冲突。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行政法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法律。
当两部法律对同一行为的规定不一致时,会出现法律位阶冲突。
(2)立法目的不同。
道路交通安全法旨在保障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而治安管理处罚法旨在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两部法律的立法目的不同,导致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存在一定的分歧。
2. 法律规则冲突的解决途径针对本案中的法律规则冲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求解决途径:(1)明确法律适用。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优先适用法律位阶较高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价值冲突小案例
案例1:1999年7月18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讲叙了一个案例:民警在追捕歹徒时,踩坏了公民刘崇汉院里的萝卜,于是刘崇汉向公安局提出索赔,在当地引起轩然大波,此案例就体现的是法的正义和效率价值之间的冲突,根据价值位阶原则,正义作为法的基本价值,应优先适用,当地98%的人觉得刘崇汉的这种做法应该受到谴责,单位也给他一系列的处分,要写检查并转岗,刘崇汉仅仅是表了个态,还没有真正走上程序,就有如此的遭遇,公安机关的人员也认为在履行职责时侵害到公民财产权利是无可厚非的,被侵害人应该在此做出牺牲。
警察追捕歹徒,欲保护的是公共利益,目的是惩罚犯罪,但是,是不是执行公务的任何人都可以任意置公民权利于不顾呢?如果侵害到个人利益,要不要赔偿?我们是否应该把个人利益看做是公民的自由,而法的基本价值中自由高于正义,应当优先适用的是自由?传统的价值观念和道德价值取向使得这种好像是只关注个人利益的刘某受到谴责,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
公民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类似的事情必须重新审视,任何一部法律的终极目的都是实现人的权利的,我们的法律应当鼓励人们主张自己的权利,警察在选择正义时可以忽一些经济损失,而这些损失不能让无辜的民众承担,应有国家,政府来补偿,或者可以让小偷来支付抓捕他带来的经济损失。
案例2:出租车司机甲送孕妇去医院,途中孕妇临产,情形危急,为了争取时间,于是司机将车开到了非机动车道上调头,结果被交警拦住并被告知罚款,经过司机的解释交警对司机不仅不处罚还用警车为它开道,将孕妇及时送到了医院我们根据这个材料,就法律价值问题或法律推理问题进行简单分析从法的价值角度来看,交警把违章行驶的出租车拦住是为了维护交通秩序,这是法的秩序价值但是如果交警把出租车拦住进行处罚,有可能会因为就误时向,使母子生命受到危险,于是交警不但不处罚还用警车为它开道,及时将孕妇送到了医院,这里有个价值判断,就是交警在秩序和正义之间进行价值选择,结果他认为应当要以母子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维护了正义。
2018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的价值的冲突及解决
2018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的价值的冲突及解决为你整理“2018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供你参考,也欢迎大家关注司法考试栏目,可按Ctrl+D进行收藏,网站将持续为你更新司法考试资讯,敬请关注!2018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的价值的冲突及解决法的价值:自由、正义、秩序、效率、利益等。
价值发生冲突,有几个解决的方式。
第一,价值位阶原则,就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具体说来,是自由大于正义,正义大于秩序。
第二,个案平衡原则。
第三,比例原则。
【案例】例如,某地方出台了治理交通的新举措,为了治理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该市规定,如果行人如果违章过马路,被车撞死或撞伤,则司机完全不承担责任。
这引起了广泛的争议,请进行论述。
这个地方政府出台这个措施是由于很多行人经常违章过马路,结果撞伤或被撞死,引起了交通混乱,为了治理交通,形成良好的交通秩序,出台了这个措施。
所以这个措施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秩序,但他是以人的生命为代价或是以漠视人的生命来换取秩序,显然违反了价值位阶原则,这不是正义的法。
违反了正义大于秩序的位阶原则。
例如,很多城市也是为了治理社会秩序出台一项措施:禁止乞丐在商场、地铁、车站等地方乞讨。
请对这个“禁讨令”从价值位阶原则进行论述。
“禁讨令”的出台是为了治理秩序,但侵犯了乞丐的自由。
这是有关自由和秩序有冲突的例子。
例如,2003年发生的孙志刚案件,他发生背景有法律规定,就是国务院行政法规收容遣送条例的出台是为了维护城市秩序,但它却限制了农民到城里去的自由。
农民进城,这是迁徙自由。
收容审查条例的问题在于,也是违反了自由和秩序的位阶关系,它是以牺牲人的自由来达到这种治理秩序。
也是不合理的。
例如,出租车司机甲送孕妇去医院,途中孕妇临产,情形危急,为了争取时间,于是司机将车开到了非机动车上调头,结果被交警拦住并被告知罚款,经过司机的解释,交警对司机不仅不处罚,还用警车为它开道,将孕妇及时送到了医院,请根据这个材料,有关法律价值问题或法律推理问题进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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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隆出租车”案引发的法条矛盾和法理冲
突
一、案情介绍
2001年7月间,犯罪嫌疑人吴某在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机动车交易市场以人民币23000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得夏利牌轿车1辆,又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伪造的出租车车牌(京B-77886)1副及出租车防护网等物,假冒北京市深顺出租汽车公司的出租汽车运营,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
同年12月14日,吴在顺义区首都机场进行非法运营时被查获。
公安机关以吴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移送我院审查,经依法审查后,我院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03年2月11日判决被告人吴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此案的出租车是“克隆出租车”,它配有“正式”的车辆牌照,有挂靠的出租车公司的名称、准运证、计价器等一套手续,但所配的车牌和手续全是伪造的出租车。
鉴于类似的克隆出租车案时有发生,法院判决的罪名又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非法经营罪不等,引起了我们的思考。
二、引发的问题
(一)吴某利用“克隆出租车”营业行为究竟构成何罪?
第一种观点:吴某触犯刑法第280条第1款[1],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2](以下
简称《规定》)第7条中,将机动车车牌证以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视为国家机关的证件。
在刑法第375条中[3],车辆号牌被定义为专用标志。
第二,吴某并无伪造车牌的工具,且假车牌的卖主没有下落,单凭吴某一个人的口供和一块伪造的车牌,买卖关系无法完全确定,因此定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值得商榷。
第二种观点:吴某类推第375条第2款非法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专用标志处理。
这里就有一个问题,此罪要求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的司法解释[4],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属情节严重。
首先,这种类推并不适用,显然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的车辆号牌性质更加恶劣;第二,即使可以这样类推,那么刑法的第281条 [5]第375条要求情节严重的(三副以上)才构罪,而刑法第280条并无情节严重的规定,即一副就构罪,这种类推显然有失公平。
第三种观点:吴某触犯刑法第225条[6],构成非法经营罪。
吴某的行为是属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行业的行为,此罪需情节严重的才构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是指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
从审查的事实看,吴某非法经营不到一个月,违法获利只有2000余元,情节属较轻,既然情节不属严重,那吴某也就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因此,第三种观点也不可取。
第四种观点:吴某是违法行为,但无罪。
即使将来找到卖方,因
为吴某不法行为时间较短,营利不大,适用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笔者倾向于这种观点。
(二)机动车号牌是否属于国家机关证件?
证件,是证明身份、经历等的文件,如学生证、工作证、毕业证书等。
标志又作标识,有两个含义:一是表明特征的记号,二是表明某种特征。
从这两个定义可以看出,证件是一种文件,标志虽有两个意思,但都与事物的特征相联系。
机动车号牌无论如何不能说是一种文件,事实上机动车只有具备号牌这种标志(或特征),才允许在道路上行驶。
说机动车号牌并不是证件,而是一种标志,这在刑法分则其他条文的规定中可以得到印证。
《刑法》第375条(见注3)规定了3个罪名,其中第1款规定了两个罪名,即伪造、变卖、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和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款规定了一个新罪名,即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从第2款的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是将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作为专用标志的一种,而不是证件。
因为从法律的严谨性、协调性来分析,如果车辆号牌是证件的一种,就没有必要把车辆号牌作为一种标志单列一款,并规定一个新的罪名。
(三)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对买卖、伪造车辆号牌的处刑是否有失公平?
生产、买卖武装部队的车牌,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罪,但如何才算情节严重呢?2002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宣布《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