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83条
劳动合同法第83条释义
劳动合同法第83条释义第一条合同概述a. 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订立,目的是明确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① 甲方与乙方根据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② 本合同的内容涉及双方的劳动条件、工作职责、报酬待遇及解雇条件等,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③ 双方承诺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合同条款中的各项责任。
④ 若出现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
b.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①双方应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 在合同生效期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或修改合同条款,除非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
③ 若遇特殊情况,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确保劳动关系的平稳过渡。
c. 本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条件、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休假、劳动保护等。
① 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② 乙方应履行工作职责,按时完成规定的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③ 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确保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的规定。
④ 合同约定的工资待遇应根据市场情况、乙方工作表现和合同约定支付。
第二条双方权利与义务a.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①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但不得侵犯乙方的个人隐私。
② 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及公司运营情况支付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③ 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障等福利。
④ 甲方应保障乙方的工作安全,防止发生劳动事故,确保劳动环境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b.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① 乙方有权获得甲方根据劳动合同支付的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②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工作安排,按时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③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不得隐瞒重要事项。
④ 乙方有义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维护企业利益,避免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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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是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的法律,双方确定劳动关系时,要严格遵守劳动法的条款。
我们都知道,在刚开始一份新工作时,都会涉及试用期,劳动法对试用期的期限以及工资都有明确标准。
那么,劳动合同法83条规定关于试用期工资的条款如何理解呢?
一、法条解说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于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法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种赔偿金的赔偿方式有三种解读:
1、补足说: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按照正式工资为标准补足,补足的部分工资即为。
法学类合同法模拟题2020年(7)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法学类合同法模拟题2020年(7)(总分120, 做题时间10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张某今年11岁,继承巨额遗产。
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张某在继承遗产后,应当将其中的一处房产转让给被继承人生前好友李某。
则下列关于与张某办理房屋过户相结合的清偿行为的做法,正确的是 ( )SSS_SINGLE_SELA自己亲自去办理B由其监护人代理清偿C可以不办理D要求李某自行办理分值: 3.1答案: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债务人的,如果清偿行为与变动物权或其他财产权的行为相结合(如交付动产,移转动产所有权;或者办理不动产移转登记,移转不动产所有权),则应由其监护人代理清偿。
本题中张某今年11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应由其监护人代理清偿。
2.合同法是否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现实需要的一个重要标准就在于其是否在内容上确立了 ( )SSS_SINGLE_SELA合同自由原则B诚实信用原则C合法原则D鼓励交易原则分值: 3.1答案:A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了符合这一需要,我国合同法确立了合同自由原则,为交易提供有力保障。
**月15日,甲乙两公司经口头协商达成一协议,双方约定于5月25日签订书面合同。
由于当日乙方代表未能出席;所以只有甲方在合同书上签了字。
不过,乙方仍然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于6月3日发货,6月10日到达甲方。
甲方经检验后于当日收下货物,合同成立的时间是( )SSS_SINGLE_SELA5月15日B6月3日C5月25日D6月10日分值: 3.1答案:D4.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______的变更。
( )SSS_SINGLE_SELA合同主体B合同客体C合同内容D合同关系分值: 3.1答案:C5.按照《担保法》第91条的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标的额的( )SSS_SINGLE_SELA15%B20%C10%D25%分值: 3.1答案:B因为定金责任具有惩罚性,《担保法》第91条对定金责任的效力作出了限制:“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合同案例分析
合同案例分析ppt合同法案例课件1、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轿车买卖合同。
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丁某对汽车型号不太熟悉,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将甲公司原先想买的B型号轿车写成了A型号轿车。
虽然乙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B型号轿车,但A型号轿车销量也不错。
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了货款。
(1)丁某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上的什么行为?其效力如何?(2)甲公司在支付货款后是否还能行使撤销权?(1)丁某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行为。
重大误解行为是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
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有关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思想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本案中,丁某对购买标的发生了误解,并且价值巨大,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
(2)甲公司不能再行使撤销权。
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有关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本案中,甲公司在明知车型有错的情况下,仍按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货款,应视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
2、张某系甲商贸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家进行购销家电活动。
2010年3月,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
但是,甲商贸公司并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然有效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
张某凭此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又与乙家电厂家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买合同,并约定在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款。
乙家电厂家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得知张某已被开除一事。
乙家电厂家在向张某交货一个月后,张某仍未付款,也不知其下落。
乙家电厂家于是向甲商贸公司要求支付10万元货款,甲商贸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
(晨鸟)合同法83条
合同法第83条怎么理解合同法口是口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口之口口立、口更、口止民事口利口口关系的法律口范的口称。
合同里面的内容是非常全面的,口多都涉及了法律有关,如果其中的条款□反了合同法口,那么口合同就是无效的,在履行合同的口候就会口生口口。
所以,合同法的83条口定的理解本条是关于口利口□口,了解合同法□是非常有必要的。
□□人行使抵□□的口定。
□□人□□□利不需要□□□人同意,□口人接到口□□□通知口,□口行口就生效。
如果口口人口□□人也享有口口,同□□□□已届清口期,那么,在口种情况下,口口人可以依照法律的口定向受口人行使抵口□。
抵口是合同口止的情形之一,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定,当事人互口到期口口,并且□□口的口的物的种口、品□相同的,除按照合同性口或者依照法律口定不得抵口的外,的口口与口方的□□抵□。
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人行使的抵□□做出了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口定,但构成的条件有所不同。
德国民法典口定,口口人也得口原口口人享有的口□向新口口人主口抵口。
同口口定以下两种情况下口□人不得行使抵口□:已知口□□与的事由;二是口口人取得的是口口人向原□口人取得口口的当口,口口在其知有口与后,而且取得的□□又在口与的□□之后才到期。
根据本条口定,口口人接到□□□□通知口,□□人口□与人享有口口的,在两种情况下可以行使抵□□:一是口口人的□□先于□□的□口到期。
比如,口口人的□□是8月1日到期,而口口的□□是同年12月1日到期。
那么,□口人就可以向受口人行使抵口。
二是口口人的□口和□口的□□同口到期,口口人也可以向口与人行使抵口□。
□□人行使抵口□口,□当以通知的方式告知受口人,通知自到达受口人口生效。
劳动合同83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均应遵循《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本文将对《劳动合同法》第83条进行解读,以帮助劳动者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劳动合同法》第83条的基本内容《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的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有义务向劳动者出具书面证明。
这是用人单位履行法律义务的体现,也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书面证明应包括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时间、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基本信息。
三、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劳动合同法》第83条明确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有责任对用人单位履行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的义务进行监管。
对于未按要求出具书面证明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改正。
这表明我国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约束,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因未能获得书面证明而导致的失业保险金、工伤待遇等权益受损的情况。
五、劳动者如何维权当劳动者遭受用人单位未出具书面证明的侵害时,可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1. 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出具书面证明;2. 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3.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六、总结《劳动合同法》第83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出具书面证明的义务。
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合同法第八十三条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了合同的解除权,以及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这一条款是保障合同交易双方的权益,确保合同能够按照双方的意愿得到履行。
以下将就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进行详细阐述。
合同法第八十三条是我国合同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它规定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也就是中止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解除权是合同法承认的一方当事人依法主动终止合同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合同的履行遭受威胁,或者当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规定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具体来说,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1. 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2. 当合同的履行对于一方当事人来说变得过于困难或者造成明显的不公平时,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3. 当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严重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时,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以上是合同法第八十三条列举的几种常见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不是任意的,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解除合同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骤:首先,一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明确解除的事由和依据。
书面形式是为了确保解除合同的申请能够被有关方面记录和确认。
其次,对方当事人接到解除申请后,应当进行核实并给予回应。
如果对方认同解除的理由,可以协商解决解除合同的相关事宜。
如果对方异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纠纷,或者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最后,一旦解除合同生效,双方应当按照解除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权益的返还和处理。
可以看出,合同法第八十三条为解除合同提供了一种有效的解决纠纷的手段。
它是合同当事人在交易中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律依据,也是保护经济发展和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解除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应当仔细研读合同条款,了解解除合同的具体规定和条件。
这样可以确保在解除合同时不违反合同的约定,避免对方当事人追究违约责任。
合同法与民法通则重点法条
合同法重点法条李建伟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合同条款、合同形式、要约与承诺、格式条款、缔约过失1、合同形式10条要式(书面-一般要式)/不要式(可以口头)特殊要式:书面+有权机关登记/批准(生效)5类明确要求书面形式的合同:建设工程、商业借款、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融资租赁合同不采用则合同不成立非绝对36、37条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而对方接受的(事实合同),合同成立2、合同条款12条非必备条款,一般具备标的物和数量就可以成立合同61、62、63条3、要约与承诺15条要约邀请4类: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可能为要约邀请或要约(符合14条)14条内容具体确定-有标的和数量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16条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可撤回(到达前)、可撤销(到达后)19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①要约明确规定不可撤销;②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作了准备工作21条承诺人必须是受要约人(特定或不特定)28、29条承诺须遵守时间迟到是受要约人自己造成则无效30、31条承诺须遵守内容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26条承诺的生效:到达主义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限制解释:只限于不要式的诺成合同<要式合同按32、33条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践成合同须有标的物的交付>4、格式条款39、40条提请对方注意,按要求予以说明不尽到该两项义务格式条款不成立,即使成立也无效41条解释规则: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按普通人理解解释,按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解释5、缔约过失42、43条两种:在订立合同中由于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成立在订立合同中利用商业秘密损害对方利益的58条两种:合同虽成立但由于一方过失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第三章合同的效力1、合同的成立与生效44-46条3个模式:⑴合同成立即生效⑵成立在前,生效在后①法律规定合同生效须以批准或登记为前提(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向外国人转让商标、专利的合同)②附条件的合同③附期限的合同⑶成立而不能生效无效合同、被撤销或效力待定而归于无效2、效力有瑕疵的合同⑴效力待定的合同 47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48条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51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49条表见代理-有效合同⑵无效的合同 52、53条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⑥免责条款造成对方人身伤害;⑦免责条款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超出经营范围不构成无效,只有违反第5项才无效⑶可撤销的合同 54条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只有受害方才享有撤销权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任何一方都享有撤销权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55条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只有一年,从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受侵害之日起第四章合同的履行1、抗辩权66-69条都是迟延抗辩权,都只存在于双务合同当中66条同时履行抗辩权67条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一方)68、69条不安抗辩权(先履行一方)发现后履行义务人: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先中止履行并通知对方无以上情形或提供适当担保应恢复履行有该情形或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解除合同2、部分履行和提前履行73、71条3、保全⑴73条代位权之诉适用的前提-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①必须通过诉讼方式,仲裁机构无权受理②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是第三人③数额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以足④如胜诉,次债务人要直接交付给债权人,而不交付债务人诉讼费用由债务人承担,解释:可先行由次债务人代付(最终仍由债务人承担)⑤如债务人也起诉次债务人,先审理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代位之诉,后审理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普通之诉⑥债权人可分别请求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和次债务人支付不足部分,此时先审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普通之诉,再审理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代位之诉⑵74、75条撤销权不是单纯的形成权,既有请求权给付之诉的性质,也有形成权变更之诉的性质适用的3种情形:①无偿转让自己财产;②免除次债务人债务;③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第三人恶意为前提,但不构成恶意串通)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债务人2个期间限制:1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5年-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谁先到期谁生效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债权的转让3种情形:⑴单纯的债权协议移转:82条不须债务人同意但要通知(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83条债权移转不得影响债务人权利(抗辩权、抵销权对新债权人仍有效)84条债务转让须债权人同意生效⑵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 88、89条须经对方同意⑶一并移转且通过法定方式 90条债权人可主张分立后的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①原则上连带;②债权人分别与其达成协议,可为按份责任;③债务人内部协议按份,不能对抗债权人第六章合同的终止1、因解除而终止合同成立并生效后清偿之前抵销、提存、混同、免除93、94条协议解除单方解除约定解除(约定可单方解除的条件,条件成就解除权人可解除合同)﹡法定解除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因根本违约而解除合同(限制解除权)③一方迟延履行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一方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ⅰ232条不定期租赁合同ⅱ410条委托合同ⅲ268条承揽合同中定作人ⅳ308条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ⅴ担保法27条未定保证期间的最高保证人①双方都有解除权②-④非违约方才享有解除权95、96条解除权是形成权,无须对方同意2、解除的效力97条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未必有追溯力<与合同撤销区别,撤销要绝对返还财产>,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要求赔偿损失(过错为前提)3、抵销99条单方抵销形成权,因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抵销①必须互负债务;②必须性质、种类相同(一般是货币与货币之债);③债务都到期限:都到期可以抵销,都未到期不可抵销,一方到期一方未到则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以抵销④诉讼时效一方未过一方已过,未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人)可以抵销⑤是否有担保不决定能否抵销100条协议抵销只要双方互负债务就可抵销4、提存103、104条①提存物所有权归债权人;②孳息归债权人;③提存费用债权人承担;④提存风险由债权人承担第七章违约责任1、构成要件⑴必须有违约行为107条实际违约行为基本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个别为过错责任:ⅰ.189、191条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ⅱ.374、394条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中的保管人ⅲ.406条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ⅳ.303条Ⅰ款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损害108条预期违约行为⑵只有请求损害赔偿金时才须举证自己有损失;如果请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违约金或定金不须举证损失2、“三金”的适用 113条损害赔偿金:有损失才赔偿,没有损失就不赔原则上有多少损失就赔多少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增加1倍114条违约金:违约金自由约定,但ⅰ.违约金低于损失,受害人可以要求增加ⅱ.损失过分低于违约金,违约方可适当要求减少ⅲ.违约金高于损失但不过份,可不再调整有损失而又约定了违约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不能并用,只能适用违约金116条违约金和定金都约定,只能选择一个适用损害赔偿金和定金可以并用3、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121条因第三方造成一方违约,受害人不能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债权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侵权对象)受害人只能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违约方可以要求第三方承担侵权责任64、65条第三人代为履行或第三人代为接受履行的合同,如果发生违约,第三人无须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债务人也无须向代为接受履行的第三人承担责任4、违约与侵权竞合 122条只能选择一个当事人自由选择,一审开庭前可变更违约与侵权:①请求的范围不同,侵权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违约可请求违约金或定金②被告不同,违约只能是违约的对方当事人,侵权可起诉销售者(对方当事人)也可以起诉生产者③诉讼时效不同,侵权适用《产品质量法》的特别规定2年,违约适用《民法通则》136条第2项的规定1年④管辖不同,违约适用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被告所在地第八章其他规定1、合同的解释 125条2、特殊时效 129条3、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126条第九章买卖合同1、所有权转移 133-141条动产交付转移,可约定所有权保留(只适用动产)不动产登记转移2、孳息的归属 163条交付主义3、风险的负担 142条普通情况下交付主义不是所有权人也可能承担风险,如房屋买卖或保留所有权合同中可能交付在前而转移所有权在后144条路货买卖合同成立主义143、148条如果一方违约在先,违约行为构成之日起即承担风险,不问是否交付4、验货期间的特殊规定 158条5、多交货和提前交货的情况 161、162条6、特种买卖 166-172条第十一章赠与合同1、性质 185、186条诺成、实践性2、赠与人的撤销权 186条任意撤销权192条法定撤销权 3种情形: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区别:①适用范围不同,任意撤销权不适用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合同或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合同;②行使人不同,任意撤销权只能由本人行使,法定撤销权在赠与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时可由其代理人或继承人行使(193条);③时间不同,任意撤销权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之前,法定撤销权发生在履行之后;④原因不同,任意撤销权无须有原因,法定撤销权一定举证受赠人有忘恩负义的行为;⑤后果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后无须再履行,行使法定撤销权后须追回已经交付给受赠人的财产。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七章法律责任法条内容: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时候,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有关试用期的最长时限、约定次数及其他有关规定,否则该试用期的约定就是违法的。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情形包括:(一)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时限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对不同期限、不同种类的劳动合同,规定了长短不同的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时限就是违法的。
举一个例子,某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并同时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这样一个关于试用期的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就是违法的,因为它违反了“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的规定。
这里要指出的是,法律只对试用期的最长时限有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只要等于或者短于法律规定的最高时限,都是合法有效的。
(二)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约定了超过一次的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合同法83条
合同法83条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解释】本条是关于权利转让时,债务人行使抵销权的规定。
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转让行为就生效。
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也享有债权,同时该债权已届清偿期,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向受让人行使抵销权。
抵销是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并且该债务的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的,除按照合同性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外,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
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债务人行使的抵销权做出了规定,但构成的条件有所不同。
德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也得对原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向新债权人主张抵销。
同时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下债务人不得行使抵销权:一是债务人向原债权人取得债权的当时,已知债权让与的事由;二是债务人取得的债权在其知有让与后,而且取得的债权又在让与的债权之后才到期。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主张抵销的条件是,债权之清偿期先于所让与之债权,或同时届至者,债务人得对于受让人,主张抵销。
那么,债务人应当向谁主张抵销权呢?在这个问题上,德国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较为一致,即债务人应当向新的债权人行使抵销权。
其理由是债权人转让权利后,已从原合同关系中退出,而受让人承受了原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成为合同新的债权人,因此,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行使抵销权。
我国合同法对于债务人行使抵销权的规定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类似。
根据本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的,在两种情况下可以行使抵销权:一是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
比如,债务人的债权是8月1日到期,而转让的债权是同年12月1日到期。
那么,债务人就可以向受让人行使抵销权。
二是债务人的债权和转让的债权同时到期,债务人也可以向让与人行使抵销权。
合同法重要法条
重点法条97 重点法条97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356、359、363条 第356、359、363条 重点法条98 重点法条98 保管合同的性质 365、367条 第365、367条 重点法条99 重点法条99 保管人的义务 第368、369、371、372、373、374、375条 368、369、371、372、373、374、375条 重点法条100 重点法条100 仓储合同的性质 381、382条 第381、382条
重点法条94 重点法条94 技术开发合同 330、337、338、339、340、341条 第330、337、338、339、340、341条 技术合同解释》 17、18、20条 《技术合同解释》第17、18、20条 重点法条95 重点法条95 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范围 第342条 342条 技术合同解释》 22条 《技术合同解释》第22条 重点法条96 重点法条96 技术转让合同的后续成果 354条 第354条
合同法适用范围 第 2条 重点法条2 重点法条2 合同的形式 10、11条 第10、11条 重点法条3 重点法条3 合同内容 12条 第12条 重点法条4 重点法条4 合同的订立方式 13条 第13条
重点法条5 重点法条5 要约 第14、15、16、17、18、19、20条 14、15、16、17、18、19、20条 重点法条6 重点法条6 承诺 21、22、23、24、25、26、27、28、29、30、 第21、22、23、24、25、26、27、28、29、30、 31条 31条 重点法条7 重点法条7 合同成立时间 第32、33、36、37条 32、33、36、37条 重点法条8 重点法条8 格式条款 39、40、41条 第39、40、41条
重点法条30 重点法条30 赔偿损失 112、113条 第112、113条 重点法条31 重点法条31 违约金 114条 第114条 重点法条32 重点法条32 违约金与定金的关系 第116条 116条 重点法条33 重点法条33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122条 第122条
合同法第83条解读
合同法第83条解读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部分:合同法第83条概述法律条款内容1.1 条款编号:第83条1.2 条款合同解除的条件1.3 条款全文:复制代码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解读目的2.1 目的:本解读旨在明确合同法第83条的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帮助合同当事人准确理解与应用该条款。
第二部分:条款适用条件不可抗力的定义1.1 不可抗力事件: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事件。
1.2 例外情况:不包括合同当事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事件。
合同解除的条件2.1 履行合同困难: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履行变得无法实现或极其困难,合同的核心义务不能履行。
2.2 通知义务: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材料。
2.3 解除合同的时限: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理期限内,合同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第三部分:法律后果合同解除的后果1.1 合同效力:合同解除后,合同的履行义务终止,双方当事人不再承担履行义务。
1.2 赔偿责任: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由受害方自行承担,另一方通常不承担赔偿责任。
善后处理2.1 财务结算:双方应进行财务结算,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未履行或部分履行的费用。
2.2 返还财物:如果合同解除导致已交付财物需返还,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四部分:适用实例案例分析1.1 实例一:天灾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双方根据第83条解除合同,且未约定赔偿责任。
1.2 实例二:战争冲突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按合同约定进行财务结算和财物返还。
实际操作建议2.1 合同条款补充:合同中应明确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条款,避免法律纠纷。
2.2 证据保存:各方应保存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证明材料,如气象报告、政府通知等。
2013民法07-10年司法考试多选题
二、多项选择题(2010年)51.张某到王某家聊天,王某去厕所时张某帮其接听了刘某打来的电话。
刘某欲向王某订购一批货物,请张某转告,张某应允。
随后张某感到有利可图,没有向王某转告订购之事,而是自己低价购进了刘某所需货物,以王某名义交货并收取了刘某货款。
关于张某将货物出卖给刘某的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多选第51题)A.无权代理B.无因管理C.不当得利D.效力待定【答案】AD【考点】代理【解析】《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本题张某以王某名义交货并收取货款,属于无权代理,该行为对王某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52.某公司因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咨询律师。
关于律师的答复,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多选第52题)A.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B.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C.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二审期间不能提出该抗辩D.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意思表示的,不得再以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答案】ABD【考点】诉讼时效【解析】选项A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选项B正确。
第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选项C错误。
第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选项D正确。
第2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七章
第二节
合同权利的转让
一、 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和特点 (一)相关法条: 我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 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二)概念: 所谓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 债权全部或部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 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 三人。 第二,合同权利转让的对象是合同债 权。 第三,权利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的转 让也可以是部分的转让。
第四节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
《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 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 并转让给第三人。” 所谓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由原 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给第 三人,由第三人概括的继受这些债权债务。
一、合同移转 合同移转也称为合同承担,是指一方当 事人和第三人之间订立合同,并经原合同的 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三人承担合同一方 当事人在合同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注:只有双务合同中的当事人一方才可以移 转此种权利和义务
二、企业合并 《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 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 法人享有和承担。” 我国《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 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 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 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 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 务。”
第三节
合同义务的移转
一、合同义务移转的概念 (一)概念:合同义务的移转又称债务承担, 是指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 的协议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 (二)合同义务的移转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很相 似,区别表现如下:
第一, 在合同义务移转中,债务人或债权人将 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 第二, 在合同义务移转中,债务人已经成为合 同关系的当事人 由三,在合同义务移转的情况下,第三人已经 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如果他未能依照合 同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可直接请求其履行 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主要涉及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经济补偿问题。
该条款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和标准。
以下是对这一规定的详细解读:1. 经济补偿的适用情形:- 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2.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 经济补偿的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4. 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区别:- 经济补偿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种补偿,而赔偿金则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种赔偿。
论债权让与形态下债务人抵销权的行使——兼评《合同法》第83条
二、债务人行使抵销权的条件 1 . 需 于让 与 通 知 时 获 得 主 动 债权
对 于主动债权 的取得 时间 , 《 合 同法 》第 8 3 条 规定必须 在 债 务人接 到让 与通知 时取得 ,若 是在让 与通知后 取得 主动债
条 规定为 法定抵销 ,第 1 0 0 条为约 定抵销 。因为约 定抵销权是 在 当事 人意思表示一致 情况下行使 ,具有很强合意 I 生,故抵销 权应 仅指法定 抵销情形。我妻荣认为 ,抵 销权是指 “ 作为对立
的同种债 权的当事人抱有依将来的抵 销能够得到清算 之合理期 待 的人的地位 ” 。民法承认抵销 的理 由是为 了排 除互负债务 的 当事人在各 自请求履行上 的不方便 和不公平而设 定的 ,同时 , 抵销发挥 了债权 的担保作用口 】 。
类似规定 。 若 对主动债权 的取得 时间不做限制 ,则可能使债权让与流 于形式 。《 合 同法 》第8 3 条规定是为 了保 护债务人 的利益而做 的特别规定 ,而这种情况下债务人抵销权 的行使会 危急 到受让
权两 大制度 的衔 接 ,该问题 的实质是对债务 人利益保 护问题。 我 国仅有 《 合 同法 》第 8 3 条与 《 破产法 》第4 O 条对该 问题有直 接规定 ,但两个法条 的规定不 足以厘 清如此 复杂的问题 ,实务 中掌握标准不一 ,法律规定也不 明确 ,在此情况下对该 问题进
甲处借款 负5 0 万元债 务 的乙 ,对 甲取得2 0 万元 的销售 价 款债 相互冲抵 ,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抵销债务 ,也就 是抵 销 权 ,乙 的债 权先 于 甲的债 权到期 ,此时 甲将对 乙的债 权让 与 债权 ,为抵销的债权即主张抵销的债务人的债权 ,称为动方债 丙 ,并通知 乙。乙的主动债权的取得时间对其抵销权 的行驶有
第六讲 合同的转让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合同法(第六讲)
第1页 第六讲 合同的转让
一、债权让与
(一)债权让与的要件
1.让与人与第三人达成债权让与合同
(内部:________)
合同订立之日→合同生效→债权转移→合同法未要求“书面”→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办理登记、批准手续的,从之。
(合同法87)
2.通知债务人
通知的效力——债权让与合同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二)债权让与的效果
1.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核心:权利)
(1)债权移转予受让人,受让人成为债务人的新债权人
说明1:部分转让,按份债权
说明2:债权让与,让与人的债务不变
(2)从权利随之转移,但是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除外。
(合同法81)
解释:“从权利”
A.债权所生之其他请求权,如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请求权;
B.债权的担保权,如保证权、定金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3)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2.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核心:争端)
(1)抗辩权延续(合同法82)
因抗辩权发生争议,债权人列为“诉讼第三人”(合同法解释(一)27)
(2)抵销权延续(合同法83)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3)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9条1款)
考点: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考法:
1.与质押权结合考查
【例题·单选题】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
下列哪一表。
民学-第十八章 债的移转
第十八章 债的移转
8
此项权利的存在。因此此项制度必须找到债务人利益与受让人利 益的最佳平衡点。鉴于成文的法律己经规定了债务人的抵销权, 在现行法律体系之下,债权受让人在债务人得行使抵销权的情 况下可以运用的救济手段有:1、在债务人行使抵销权以前得知 债务人有可抵销的债权时,得援引《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 第3项和《合同法》第52条1款行使撤销权,撤销与债权人达成 的债权让与合同;2、在债务人行使抵销权以后,按不当得利 之债请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让与人因债务人向受让人行使 抵销权而消灭其债务,受有利益,同时使受让人的利益受到损 失,让与人无保持该利益的合法根据)。当然,法律也可以直 接赋予善意受让人以求偿权,准许其向让与人主张因债务人的 抵销行为所受到的损失。
思考提示:承担人张某与债权人年某之间成立债务承担合同,依其意思表 示解释,应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因而债务人范某不能免除债务。
第十八章 债的移转
11
3.甲公司与乙公司有长期业务往来。2001年10月,双方对账,甲 公司尚欠乙公司货款5万元,甲公司承诺该款于2002年3月付清。 到期后,甲公司未能还款。在乙公司向甲公司催款过程中,甲 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言明甲公司欠乙公司的货 款5万元由丙公司于2002年8月前偿还给乙公司。协议订立后, 甲公司将其与丙公司签订还款协议的事实通知了乙公司。2002 年5月,乙公司收到丙公司给付的2万元。2002年8月,丙公司 未能按约将剩余的3万元偿还给乙公司。乙公司于2002年10月 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偿还剩余货款。
思考提示: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对让与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仍可 按照有关抵销的规则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2.原告年某是某市养牛专业户,将牛卖给该市贩牛专业户范某,范某再将 牛卖给外地贩牛专业户张某。经结算,范某欠年某六千余元。范某 表示,我与张某有帐,这笔钱可由张某还。张某亦向年某表示,愿 替范某还这笔钱,年某同意。不久,张某下落不明,年某要求范某 偿还,范某不同意,年某遂向法院起诉。问:范某是否应承担清偿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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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83条篇一: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相关法规:释义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七章法律责任法条内容: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时候,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有关试用期的最长时限、约定次数及其他有关规定,否则该试用期的约定就是违法的。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情形包括:(一)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时限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对不同期限、不同种类的劳动合同,规定了长短不同的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时限就是违法的。
举一个例子,某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并同时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这样一个关于试用期的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就是违法的,因为它违反了“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的规定。
这里要指出的是,法律只对试用期的最长时限有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只要等于或者短于法律规定的最高时限,都是合法有效的。
(二)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约定了超过一次的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假定某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约定过了一次试用期,如果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内调换了新的工作岗位,在此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因此而又与他约定了一次试用期,则这一次的约定就是违法的,因为违反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法律规定。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约定了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按照这一规定,如果某一企业只与劳动者签订了二个月的劳动合同,却同时约定试用期为三十天,则这一试用期的约定就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违法的。
(四)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仅约定了试用期,而没有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则这一试用期的约定是违法的。
法律作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止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利用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相对较低,同时解雇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也相对容易的特点,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根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这一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所约定的试用期,如果还没有实际履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予以改正,使之符合本法的规定;如果无效的试用期约定已经实际履行,则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如法定试用期为一个月,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约定了六个月的试用期。
当这个试用期已经履行了,支付赔偿金的期间就是从试用期的第二个月至第六个月的时间。
赔偿金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个重要方式,其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给予一定数量货币进行赔偿。
给付赔偿金的前提必须是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另一方造成了实际损失。
假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但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年的试用期,并约定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每个月1500元。
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约定的试用期是违法的,因为超过了六个月的最高时限,如果劳动者已经实际履行了八个月的试用期,则用人单位应当向该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支付赔偿金的期间为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即8个月减去法定的最高时限6个月的期间,是二个月。
在此例子中,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1500×2=3000元赔偿金。
这里应当指出的是:第一,对于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只要劳动者已经实际履行,用人单位要按照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对于劳动者尚未履行的期间,则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赔偿金。
第二,支付赔偿金不能代替正常的劳动报酬。
如果劳动者实际履行的试用期超过了法定的最高时限,则用人单位除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外,还要向劳动者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实际上等同于在劳动者已经实际履行的超过法定最高时限的期间内,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月工资,以惩罚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行为。
第三,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期间为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
在上面的例子中,如果劳动者实际只履行了5个月的试用期,此时因为实际履行的期限没有超过6个月的法定最高时限,则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要改正违法行为,将试用期的约定限定在法定的最高时限内。
篇二:《合同法》考前练习题《合同法》XX03考前练习题一、辨析题1. 合同义务就是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义务。
解答:错误合同义务是相对于合同权利而言的,是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义务。
但现代合同法的发展表明,合同义务的来源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表现在法律的规定也可以成为合同的内容。
所以除了合同的约定义务外还有法定义务,合同法中的法定义务包括两大类:法律、行政法规等为合同当事人所设立的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
2. 被撤销的合同不能溯及既往,自撤销时无效。
解答:错误根据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合同被撤销以后将溯及既往,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就是无效的。
3. 合同权利转让后,债务人不可以主张以其对让与人享有的债权与让与的合同权利抵销。
解答: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4、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解答:错误。
题中合同法调整的主体错误,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其他组织。
5.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修缮合同、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
解答: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269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不包括修缮合同。
6. 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解答:错误根据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7、仓储合同自提供仓储物时生效。
解答:错误根据《合同法》第382条的规定,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8、依法成立的车辆买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解答:错误。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车辆、船舶、房屋等的买卖,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因此该合同在登记时生效,而不是成立时生效。
9、居间人没有促成合同成立的,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任何报酬和费用。
解答: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427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论述题(所附答案均为要点,应适当展开论述。
)1. 试述缔约过失责任。
(提示:请从概念、构成要件、类型以及赔偿范围进行论述,不得完全照抄教材)解答: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的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2)一方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3)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43条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如下几个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非法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应当以信赖利益作为赔偿的基本范围。
信赖利益的损失限于直接损失,这里的直接损失,是指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具体包括:第一,因信赖对方要约邀请和有效的要约而与对方联系、赴实地考察以及检查标的物等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
第二,因信赖对方将要缔约,为缔约作各种准备工作并为此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
2、试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合法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法律上的地位平等。
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3)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4)合同自愿原则当事人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在是否订立合同、和谁订立合同、如何表达自己的意愿、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争议解决的方式等方面都有充分的选择自由,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当然,上述权利的行使不能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诚实信用,当事人履行合同也应该诚实信用,在违约责任的承担方面也应当诚实信用。
(6)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依据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违反公平原则可能导致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当事人一方的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
执行法律的时候也应该考虑公平原则。
3、试比较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
(提示:综合课件及教材的内容,从概念、特点、条件、后果等方面进行比较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