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三百四十三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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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三百九十三条-法条原文第三百九十三条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关于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时如何处理的规定。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既是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权利,也是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义务。

如果在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能或者拒绝提取仓储物,保管人可以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此期限内提取。

如果逾期仍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将仓储物提存。

保管人将仓储物提存后,如果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未支付仓储费。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迟延给付的,还可以按照约定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给付违约金。

没有约定违约金时,可以要求支付迟延给付的逾期利息。

对于储存期间届满仓单持有人没有提取的仓储物,保管人可以继续保管并请求仓单持有人支付超期的仓储费;也可以催告仓单持有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取,这合理期限就是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所需的必要准备时间。

保管人行使提存储物权利的条件是:仓单持有人在保管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不提取仓储物的。

只有上述条件满足时,保管人才有权提存该仓储物,以该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经济规定。

存货方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我国台湾民法典规定,仓库契约终止后,寄托人或仓单持有人拒绝或不能移去寄托物,逾期不移去者,仓库营业人得拍卖寄托物,由拍卖代价中扣去拍卖费用及保管费用,并应以其余额交付应得之人。

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白硕。

最高人民法院技术合同纠纷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技术合同纠纷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04]20号[发布日期]2004-12-16[实施日期]2005-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11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为了正确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有关问题作出以下解释。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第二条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包括:(一)履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承担其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二)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际蹩?⒐ぷ鳎???伞⑿姓?ü媪碛泄娑ǖ某?狻?br>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职工就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约定确认。

第三条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器材、原材料、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

第四条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职工在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质条件,并且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还包括该技术成果实质性内容是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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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三百四十四条-
法条原文
第三百四十四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

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有效期限的规定。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项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在专利权有效期限终止或者专利权宣布无效后,专利权人不得就该项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内维持专利的有效性。

在合同有效期内,专利权被终止的,合同同时终止,让与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让
与人应当赔偿由此给受让人造成的损失。

俞里江。

2017最新合同法全文及司法解释全文(国家最新颁发版本)

2017最新合同法全文及司法解释全文(国家最新颁发版本)

2017最新合同法全文及司法解释全文(国家最新颁发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关于合同法39条和40条的理解

关于合同法39条和40条的理解

关于《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之规定的理解,联系与区别《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对于39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点来理解:首先是关于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问题。

一方面,该定义强调格式条款是在订约以前就已经预先制订出来,而不是在双方当事人反复协商的基础上制订出来的,这是十分必要的。

另一方面,不能将“反复使用”作为格式条款的特征。

因为反复使用并不是格式条款的本质特征,而仅仅是为了说明“预先制订”的目的。

从经济上看,格式条款能够反复使用有助于降低交易费用,因为许多交易活动是不断重复进行的,许多公用事业服务具有既定的要求,所以通过格式条款的方式可以使订约基础明确、节省费用、节约时间,从而大大降低交易费用,适应现代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要求。

其次是.关于“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问题。

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定型化的特点。

所谓定型化,是指格式条款具有稳定性和不变性,它将普遍适用于一切要与起草人订合同的不特定的相对人,而不因相对人的不同有所区别。

一方面,格式条款文件普遍适用于一切要与条款的制定者订立合同的不特定的相对人。

另一方面,格式条款的定型化是指在格式条款的适用过程中,要约人和承诺人双方的地位也是固定的,而不像一般合同在订立过程中,要约方和承诺方的地位可以随时改变。

第三点是关于合同制定方需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的问题。

对于免责格式合同条款,制定方应当承担更高标准的义务。

制定方要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此类条款的存在,这可以包括从文件的外形,提示注意的方法,提示注意的程度等方面进行深度解释。

另一方面,提示应当采取单独提示的方式,也就是指明某一条款的存在,使当事人能够明白无误地注意到该条款的存在。

合同法403 -回复

合同法403 -回复

《合同法》403条的具体内容如下: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合同法402.403解析

合同法402.403解析

合同法402.403解析篇一:合同法402、403条法律研究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根据代理制度的原理,适应经济贸易中有关代理的不同要求,兼顾委托人、受托人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借鉴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等有关规定,对本条以及委托人的介入权、第三人的选择权作出了规定。

依照本条的规定,在下列条件下,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该合同不是直接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而是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第一,第三人清楚地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也就是说第三人知道受托人是委托人的代理人;第二,第三人是在订立合同时就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如果是订立合同的当时不知道,是事后知道,不适用本条的规定;第三,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的,也不能适用本条的一般规定。

这里讲的有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的情形,比如,受托人与第三人约定该合同只约束第三人与受托人,不涉及其他人;有交易习惯表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如行纪合同;有证据证明如果委托人作为该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就不会订立该合同等。

第四百零三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

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三百五十四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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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三百五十四条-
法条原文
第三百五十四条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技术转让合同中后续改进技术成果分享办法的规定。

后续改进,是指在技术转让合同有效期内,一方或双方对作为合同标的的
专利技术或者
技术秘密成果所作的革新和改良。

技术转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不仅实现了现有技术的转移、推广和应用,而且也是当事人进行改良、革新和进行新的研究开发的基础。

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技术转让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作出创新和改良是常见的现象。

这种创新和改良推动了科学技术迅速发展。

本条规定首先明确了,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属于完成该项后续改进的人。

其次,技术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一方后续改进技术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互惠使用后续改进的技术,当事人应当另行订立合同。

俞里江。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三百四十二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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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三百四十二条-法条原文第三百四十二条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对技术转让合同定义和范围的规定。

技术转让,就是某一主体将其所有或者掌握的技术让与另一主体使用的行为。

技术转让是技术成果进入市场,实现技术成果商品化的重要方式。

1985年5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开放了我国的技术市场,其目的在于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合同法为保障科技成果转让有法可依,对技术转让合同作了明确规定。

本条所称的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1.专利权转让合同。

专利权是依法批准的发明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其发明成果在一定年限内享有的独占权或专用权。

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让与人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者持有权移交受让人,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专利申请权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其专利技术享有的一定专用权利,这种专属权利象专利权一样,可以转让。

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就其发明创造成果申请专利前,可以通过订立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将其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给受让人并收取一定的价金。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让与人将其就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移交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3.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即专利技术以外的技术,包括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以及不受专利法保护的技术。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让与人将拥有的技术秘密成果提供给受让人,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受让人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秘密的使用权是指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技术秘密的权利。

转让权是指通过合同向他人提供和转让技术秘密的权利。

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解释三全文

合同法解释三全文

合同法解释三全文合同法解释三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维护合同行为的法律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约定的内容,合法、公平地进行。

合同的自愿原则是指合同的订立、履行等行为应当基于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得违背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愿。

合同的平等原则是指合同各方在订立合同、履行合同时应当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合同的诚实原则是指各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得采取欺诈、误导及其他不正当手段。

合同的信用原则是指各方应当信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遵循合法、公正的交易规则。

第三条当事人要订立合同,应当明确合同的内容和约定标准,建立健全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应当依法确定其效力,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规定除外。

法律未规定效力的合同,应当根据各方实际意思确定。

第五条合同的效力不受当事人的人身因素影响,不得以当事人的年龄、性别、身体条件等人身因素作为削弱其效力的理由。

第六条经济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妨碍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妨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禁止以合同化方式进行的行为,不得通过其他方式进行。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的规定。

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的调整,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得侵犯合同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八条合同的订立,应当依法符合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明确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未明确的条款,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交易习惯等,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第十条合同的标的必须是合法的、可能实现的、确定的或者可以确定的。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的违约金法条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的违约金法条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的违约金法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中,涉及违约金的法条主要参考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至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以下是相关参考内容:一、教育培训合同纠纷的违约金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标准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约定的违约金。

二、确定违约金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形式、数额或者确定方式。

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形式可以为定额、比例等。

三、违约金的金额1.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金额,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2. 合同未约定的违约金当合同未约定违约金金额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根据违约情况,赔偿对方因违约所受到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合理费用。

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并不意味着违约方无需支付违约金,而是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赔偿。

四、违约金的减免与增加1. 违约金的减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共同决定减轻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即减免违约金的支付金额。

2. 违约金的增加当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对方损失严重而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赔偿程度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受损失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五、额外的违约金责任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违约金约定之外,还可以约定额外的违约金责任。

例如,在违约后未能及时履行合同补救义务的情况下,受损失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额外的违约金。

六、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在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中,当事人主张对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金责任时,由主张一方举证证明对方的违约行为。

总结起来,在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约定的违约金责任。

合作合同相关法律规定(3篇)

合作合同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合作合同相关法律规定一、引言合作合同,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实现共同的经济目的,按照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而订立的合同。

合作合同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推动企业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合作合同的法律关系,保障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法规对合作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明确。

以下是对合作合同相关法律规定的详细阐述。

二、合作合同的定义与特征(一)合作合同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合作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共同实现特定经济目的的协议。

(二)合作合同的特征1. 双方以上主体:合作合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共同出资:合作各方按照约定共同出资,形成共同的投资。

3. 共同经营:合作各方共同参与经营,实现合作项目的顺利实施。

4. 共享利益:合作各方按照约定分享合作项目的收益。

5. 共担风险:合作各方按照约定共同承担合作项目的风险。

6. 特定经济目的:合作合同旨在实现特定的经济目的,如项目开发、技术研发等。

三、合作合同的法律性质合作合同具有合同性质,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作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四、合作合同的主要内容(一)合作各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合作项目的名称、经营范围、经营期限(三)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四)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五)经营管理的方式和机构(六)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八)其他约定事项五、合作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有效合作合同1.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 不违背公序良俗;3.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4.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5. 合作合同内容明确、具体。

(二)无效合作合同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3. 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4.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三百三十四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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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三百三十四条-法条原文:第三百三十四条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文意解释:本条是对研究开发人违反委托开发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

本条与上条规定不同的是,研究开发方违约后,他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尽管本法未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非常常见。

这主要是由于委托开发合同的特性。

委托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一项新的技术成果,而这有待于研究开发方实际从事这项开发工作。

如果研究开发方违约后直接采用解除合同或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方式,一来委托人的损失无法估计;二来合同的目的落空。

因此,研究开发方违约后,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合同。

当然,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这是对研究开发人违反委托开发合同应当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定。

具体讲:研究开发人未按计划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并采取补救措施。

研究开发人逾期不实施研究开发计划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赔偿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研究开发人将研究开发经费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目的的,委托人有权制止并要求其退还相应的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

因此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经委托人催告后,研究开发入逾期未退还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赔偿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由于研究开发人的过错,造成研究开发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失败的,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研究开发经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俞里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4.12.16•【文号】法释[2004]20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11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20号为了正确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有关问题作出以下解释。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第二条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包括:(一)履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承担其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二)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职工就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约定确认。

第三条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器材、原材料、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

第四条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职工在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质条件,并且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还包括该技术成果实质性内容是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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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三百四十三条-
法条原文
第三百四十三条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技术转让合同限制性条款的规定。

198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指出,“一切有助于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技术,出让方同接受方都可以按自愿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转让。

”这就是说,一切技
术,只要是能够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都可以依法转让。

但属于国家机密的技术;其转让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由有关部门指定单位实施的技术、国家实行许可证制度的技术,其转让应当符合主管部门的规定;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技术,不得转让。

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专利技术的范围。

实施专利或者使用专利技术的范围,是指实施专利的期限、实施专利或者技术秘密的地区和方式。

但是,技术转让合同的当事人不得以合同条款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包括1.不得通过合同条款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2.不得通过合同条款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渠道吸收技术,或者阻碍另一方根据市场的需求,按照合同的方式充分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

俞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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