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二百八十八条.doc
工程领域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0年5月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被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
合同约定工期为两年,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1亿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进行了工程款的支付,并按时完成了工程建设任务。
然而,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因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工程款支付是否合理;2. 被告是否有权扣除部分工程款;3. 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三、案例分析(一)工程款支付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建设任务,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
而被告作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是其应尽的义务。
然而,被告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扣除部分工程款。
对此,原告认为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因此,原告认为被告无权扣除工程款。
(二)被告是否有权扣除部分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减少价款或者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被告要求扣除部分工程款,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返工、改建。
返工、改建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由此可见,被告若要扣除工程款,必须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且由责任方承担返工、改建的费用。
在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因此无权扣除部分工程款。
合同法案例:托运双方未签署协议出现货损谁负责?
[案情介绍]2007年11月25日,原告陈某按以往的交易习惯(原告陈某口头向郭某定购后通过汇款方式支付定金和货款,再由郭某将货物托运到全南,运费由收货人支付)向郭某经营的鼎升门业定购铝合金移门(支付定金680元),双方约定每平方米300元,总共30.9989平方米。
2008年1月14日,原告向郭某支付了部分货款5170元,当日郭某将原告陈某定购的铝合金移门交给由被告袁某经营的赣邦托运部,被告袁某填写了一份背面印有“托运人应如实报货名及货物实际价值,由托运人或委托承运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托运人委托承运人投保的,按保险条例赔偿,未委托承运人投保的,双方约定按损失货物运费的3-5倍赔偿;易碎品、易腐品及易渗的液体等货物,不属保险范围,因其自身属性在托运途中损耗及破损,承运人概不负责”字样的托运协议,但是郭某、原告陈某未在此协议上签字。
当晚赣邦托运部将铝合金移门运回全南,第二天,赣邦托运部将铝合金移门交给原告时,原告发现其中15.2平方米铝合金移门已损坏,原告收下未损坏铝合金移门并支付了未损坏铝合金移门的运费,已损坏的铝合金移门原告拒收,现存放在被告处,之后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过协商,也曾经过全南县消费者协会调解,但双方最终未达成一致意见。
[案情分析]案中承运人是否应就该托运的货物损失负赔偿责任?如何赔偿?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合同是公路货物运输合同。
被告袁某虽然填写了一份托运协议,但该协议原告未签字,对原告没有约束力,被告应依合同法对承运途中的货物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合同是有效公路货物运输合同。
被告袁某填写的托运协议中有明确的款项规定“未委托承运人投保的,双方约定按损失货物运费的3至5倍赔偿”,所以被告袁某只应按原告损失的那部分货物的运费的3至5倍进行赔偿。
第三种观点认为:货物损失应由发货方(郭某)负责,因为托运的货物是原告陈某向发货方郭某定购的,货保手续应由发货方办理,但本案中发货方未办理些此手续,对托运中造成的货物损失应由其负担,承运人不承担货物损失赔偿责任。
合同法法条释义4
合同法法条释义4◎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物资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法条释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法条释义]本条是对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运输的规定。
所谓的公共运输,一样包括班轮、班机和班车运输,还包括其他以对外公布的固定路线、固定时刻、固定价格进行商业性运输的运输行为。
公共运输一样具有以下特点:1、在运输中,对公共运输的承运人要比一样承运人的要求高。
在国外对公共运输行为一样都有专门的行政性文件进行规范,这些行政性文件对旅客或者托运人的利益都作了较为有利的爱护。
2、公共运输的承运人的运输行为除了具有商业性的一面外,还由于其是面向社会大众(包括宽敞旅客和托运人)的运输,也具有公益性的一面。
3、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一样都对自己的运输制定了固定的路线、固定的时刻、固定的价格,这是公共运输最为显著的特点,从合同法的意义上讲,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与旅客或者托运人之间的合同的内容确定化了。
这种合同的差不多内容不是由具体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的,而是由公共运输的承运人单方制定的,因此公共运输的承运人对外公布的固定的价格不是随便制定时而是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收入状况而制定的,同时还要通过主管部门的同意。
4、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与旅客或者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的形式一样差不多上格式化的。
公共运输合同的格式化产生的缘故是由于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一样都具有垄断性质,以及运输事务的频繁发生,这就决定了具体合同双方协商在事实上的不可能。
然而只有公平合理的,同时依照法律的具体规定而产生的格式化合同才更符合旅客或者托运人的利益。
为了防止公共运输合同内容的不平等,爱护和促进运输经济的进展,公共运输合同一样都要通过国家运输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
合同法解释二18条
合同法解释二18条合同法解释二《合同解释通则》第18条规定了合同解释的原则和方法。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这一条款进行详细解读。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之间的协议,用于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解释是确定合同条款含义的过程,其目的是阐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合同法解释二第18条明确了合同解释的原则和方法。
首先,根据该条款,合同的解释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在解释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各方在合同解释过程中应当保持诚实守信的态度,不得违背或滥用合同条款。
其次,合同的解释应当以合同文件为依据。
合同文件是合同各方之间约定的书面文件,包括合同书、批准文件、附件等。
合同文件中的文字应当是最重要的解释依据,各方应当按照文字表达的意思履行合同。
如果合同文件无法明确解释合同条款的含义或者存在歧义,那么应当根据合同的交易目的、相关交易习惯和公平原则进行解释。
交易目的是指合同缔结的目的和意图,相关交易习惯是指行业或地区惯例。
根据这些因素,可以推断出各方在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图和预期效果,从而对合同条款进行合理解释。
此外,如果合同条款确实无法解释或者存在严重不公平的情况,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解决。
法律是最终的解释依据,法律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于合同条款。
总之,合同法解释二第18条明确了合同解释的原则和方法。
合同解释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合同文件为依据,根据交易目的、交易习惯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释。
合同解释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合同的有效执行。
只有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第18条的规定进行正确解释,才能提高合同的执行效力,并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释义(共3页)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释义[范文仅供参考,自行编辑使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释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工程价款的支付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承包人按照本条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发包人不支付价款的,承包人不能立即将该工程折价、拍卖,而是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如果在该期限内,发包人已经支付了价款,承包人只能要求发包人承担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或者支付逾期的利息、赔偿其他损失等违约责任。
如果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不能支付价款的,承包人才能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以优先受偿。
2.承包人对工程依法折价或者拍卖的,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
发包人对工程折价的,应当与发包人达成协议,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一定的价款把该工程的所有权由发包人转移给承包人,从而使承包人的价款债权得以实现。
承包人因与发包人达不成折价协议而采取拍卖方式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将该工程予以拍卖。
承包人不得委托拍卖公司或者自行将工程予以拍卖。
3.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后所得价款如果超出发包人应付价款数额的,该超过的部分应当归发包人所有;如果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还不足以清偿承包人价款债权额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发包人支付不足部分。
4.根据本条规定,按照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承包人不能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
如该工程的所有权不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就不得将该工程折价。
如国家重点工程、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等也不宜折价或者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合同法283
合同法283合同法第283条规定的是关于违约责任的问题。
这条法律条文明确了当事人之间发生违约时应承担的责任,并规定了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条件。
下面将就合同法第283条进行详细介绍。
合同法第283条规定了违约当事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要求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履行合同、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等。
根据合同法第283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而言,当事人违约后,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赔偿损失的具体金额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根据法律规定确定。
当事人违约导致对方遭受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合理支出等都应当列入赔偿范围。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283条的规定,当事人还可以采取履行合同的方式来承担违约责任。
履行合同是指违约方重新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违约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进行履行,或者与对方协商确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同时,合同法第283条允许当事人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来承担违约责任。
其他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返还非法所得、支付违约金等。
返还非法所得是指违约方返还因违约行为而获得的非法收益。
而违约金则是合同中约定的当事人一方在违约时应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作为经济赔偿或者限制违约方行为的手段。
总结一下,合同法第283条规定了当事人违约时应承担的责任。
根据这条法律条文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损失、履行合同、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
具体的违约责任和承担方式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进行确定。
这条法律条文为维护合同的有效履行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条分析288条
法条分析288条第二百八十八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处理相邻关系原则的规定。
条文释义:本条是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第84条的规定,本次民法典编纂对本条未作修改。
本条首先要回答的是“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的范围。
这里有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相邻的不动产不仅指土地,也包括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
相邻土地权利人之间的相邻关系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例如,通行、引水、排水,以及临时占用邻人土地修建建筑物等。
但相邻的建筑物权利人之间的相邻关系也是同样内容丰富的,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建筑物之间的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活。
特别是随着城市化的进一步发展,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之间的相邻关系迫切需要法律作出调整。
第二,不动产的相邻关系一般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关系,但也并不尽然。
例如,河流上游的权利人排水需要流经下游的土地,当事人之间尽管土地并不相互毗邻,但行使权利是相互邻接的。
第三,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不仅包括不动产的所有人,而且包括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人和占有人。
法律设立不动产相邻关系的目的是尽可能确保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和睦关系,解决相邻的两个或者多个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因行使权利而发生的冲突,维护不动产相邻各方利益的平衡。
在现代社会,世界各国的立法取向更加注重不动产所有权的“社会性义务”,给不动产所有权提出了更多的限制性要求。
人们逐渐认识到对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使不能是绝对的,为避免所有权人绝对行使权利而妨碍社会的进步和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必要对所有权的行使,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行使加以必要的限制。
基于相邻关系的规定,如果甲是一个不动产权利人,这种限制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甲不能在其一亩三分地内未无所顾忌,从而影响邻人对自己的不动产的正常使用及安宁。
二是,甲对其-亩三分地行使所有权时,要为邻人对自己的不动产的使用提供一定的便利,即容忍邻人在合理范围内使用自己的不动产。
合同法解释全文
合同法解释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七条合同的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四)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八条合同的成立,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九条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
第十条当事人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时成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十一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情形:(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十三条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十四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五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六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协定法法条释义第二百八十二条.doc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二百八十二条-法条原文:第二百八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关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质量保证责任的规定。
根据本章的规定,承包人对整个工程质量负责,当然也应当对建设工程的在合理使用期间的质量安全承担责任。
根据本条的规定,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因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建设工程对人身、财产的损害。
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认真履行工程质量保证义务。
建设工程的勘察人应当为建设工程提供准确的有关工程地质资料;建设工程的设计人应当按照有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保证建设工程的设计安全可靠;建设工程的施工人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不得有任何偷工减料的行为。
任何一方不履行法定质量保证义务,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承包人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不属于承包人的原因,承包人不承担责任。
现实中,有的发包人违法发包,因此引起的质量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发包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人身、财产损害是发生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
建设工程,一旦建成,一般都将长期使用,这就要求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不能有危及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否则将会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对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为此首先需要确定“合理使用期限”即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对其建设产品承担质量责任的责任期间。
该合理期限一般自交付发包人时起算。
但与一般产品的生产者对其产品的质量缺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责任期限最长不超过自产品交付使用最初用户10年不同,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在该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对整个工程质量安全承担责任。
关于合理使用期限是多少,本法未作具体规定。
这需要根据各类建设工程的不同情况,由有关技术部门作出判断。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二百十八条.doc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二百一十八条-
法条原文: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关于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的责任的规定。
《合同法》的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正常使用租赁物,租赁物因此受到的损耗是正常的、合理的,因为任何物品只要使用就会有一定的磨损和损耗。
出租人在出租他的物品时,应当预期到租赁物正常损耗的情况,在合同中约定了使用方法,就意味着出租人接受了租赁物因此种使用所带来的损耗。
而且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为使用租赁物支付了租金,此种正常损失是可以接受的。
并且,在确定租金时,租赁物因使用的损耗可能已经计算在内,所以要求承租人对租赁物依约定的使用方式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导致的损耗承担责任也是不合理的。
因此,只要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正常损耗、价值的减少是不承担责任的。
蔡崎峰。
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输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输合同法第一节一样规定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搭客或者货色从起运地点运输到商定地点,搭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付出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二百八十九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搭客、托运人平日、合理的运输要求。
第二百九十条承运人应当在约按时代或者合理时代内将搭客、货色安稳运输到商定地点。
第二百九十一条承运人应当按照商定的或者平日的运输路线将搭客、货色运输到商定地点。
第二百九十二条搭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付出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承运人未按照商定路线或者平日路线运输增长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搭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能够拒绝付出增长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第二节客运合同第二百九十三条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搭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商定或者另有交易适应的除外。
第二百九十四条搭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
搭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掉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能够按照规定加收票款。
搭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能够拒绝运输。
第二百九十五条搭客因本身的缘故不克不及按照客票记录的时刻乘坐的,应当在商定的时刻内解决退票或者变革手续。
过期解决的,承运人能够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第二百九十六条搭客在运输中应当按照商定的限量携带行李。
跨过限量携带行李的,应当解决托运手续。
第二百九十七条搭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化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对象上人身和家当安稳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犯禁物品。
搭客违抗前款规定的,承运人能够将犯禁物品卸下、烧毁或者送交有关部分。
搭客保持携带或者夹带犯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第二百九十八条承运人应当向搭客及时告诉有关不克不及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稳运输应当留意的事项。
第二百九十九条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刻和班次运输搭客。
承运人拖延运输的,应当依照搭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第三百条承运人擅自变革运输对象而降低办事标准的,应当依照搭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进步办事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交通运输合同法(最新篇)
交通运输合同法交通运输合同法交通运输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法》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二百八十九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第二百九十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二百九十一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二百九十二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第二节客运合同第二百九十三条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二百九十四条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
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
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二百九十五条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
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第二百九十六条旅客在运输中应当按照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
超过限量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第二百九十七条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
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第二百九十八条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第二百九十九条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
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88条
钻井队搬家合同一、合同双方。
甲方:[甲方公司名称/个人姓名]乙方:[乙方公司名称/个人姓名]嗨,甲乙双方在这就像朋友一样,咱们商量一下这个钻井队搬家的事儿哈。
二、搬家内容。
1. 设备搬运。
甲方的钻井队有各种各样的设备呢,像那些大钻机、长长的钻杆,还有各种小零件啥的。
乙方得把这些设备都小心翼翼地搬好,可不能磕了碰了,这些设备就像甲方的宝贝一样,每一个都很重要哦。
2. 材料搬运。
除了设备,还有很多材料,像是钻井用的特殊材料、工具啥的。
这些东西虽然可能看起来没那么起眼,但是在钻井的时候可都是不可或缺的,所以也要妥妥地搬走。
三、搬家地点。
1. 起始地点。
甲方的钻井队现在在[具体起始地点],这个地方可能比较简陋,不过乙方可得仔细盘点好所有的东西,一个都不能落下。
2. 目的地点。
要搬到[具体目的地点],这个新地方可能会有新的开始,所以搬家过程顺利是很重要的呢。
四、搬家时间。
1. 预计开始时间。
咱们计划大概在[预计开始日期]就开始搬,这个时间也不是很死板啦,如果有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可以商量着来,就像朋友之间互相体谅一样。
2. 预计完成时间。
希望能在[预计完成日期]之前完成搬家工作。
不过呢,如果中间遇到个刮风下雨啥的不可抗力,或者是一些意外情况,只要乙方及时跟甲方说,稍微晚一点也是可以理解的。
五、费用。
1. 搬家总费用。
总共的搬家费用是[X]元。
这个价钱呢,是经过甲乙双方考虑各种因素之后定下来的,乙方要把活干好,甲方也会按照这个价钱给钱。
2. 付款方式。
甲方会先付[预付款金额]元作为预付款,就像是给乙方的一个定金,让乙方能安心准备搬家的事儿。
然后在搬家完成之后,经过甲方验收合格,就会把剩下的钱,也就是[尾款金额]元付给乙方。
六、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
1. 甲方要提前把钻井队的设备和材料整理好,不能乱七八糟的,这样乙方搬起来也方便。
就像家里要来人做客,得提前把屋子收拾一下一样。
2. 甲方要给乙方提供准确的起始地点和目的地点的信息,如果因为甲方提供的信息错误导致搬家出现问题,那可就不太好了。
《合同法》第228条的解释.doc
《合同法》第228条的解释-合同法第228条规定了第三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付租金。
该条的立法意旨在于赋予承租人的瑕疵抗辩权,以保护承租人的租赁权利。
承租人享有该抗辩权的条件有:1.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2.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
承租人的抗辩内容包括减少租金或不付租金,至于在什么时候减少租金,什么时候不付租金,应解释为视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的影响而定。
根据上述分析,只要有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就极有可能使承租人享有抗辩权,诚然,这对承租人是一种保护,但同时对出租人的利益也是一种责任。
然而,如果承租人在租赁合同签订前已知悉该租赁物上存在权利负担,却仍签订租赁合同的,是否仍有必要赋予承租人的抗辩权予以保护,是否还有必要要求出租人承担该项责任。
二、《担保法司法解释》对出租人、承租人、第三权利人的利益予以平衡《解释》第六十五、六十六条妥善地平衡了出租人、承租人、第三权利人的利益。
根据该司法解释,是否赋予承租人抗辩权,要区分抵押与租赁合同成立时间的先后,先出租后抵押的,承租人有权对抗第三人的权利主张;先抵押后出租的,要区分承租人是否知悉财产抵押情况,而证明是否知悉是看出租人是否已经书面告知。
笔者认为,司法解释从实体上和程序上都妥善地平衡了出租人、承租人、第三人的利益。
“买卖不破租赁”使得租赁具有了一定的物权性,故租赁在先的当然可以对抗在后的抵押物权。
当抵押在先时,立法者并非直接认定抵押权人可以对抗承租人,而是区分承租人的主观意图。
更为精妙的是,立法者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将证明承租人主观意图的责任,推向了出租人。
只有出租人证明自己进行了书面通知的,才能认定承租人已知悉了租赁物的权利负担。
这样的立法构思,既体现了法律对于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又不至于因“群体弱势”而破坏其他合法权利人的利益。
总而言之,司法解释的立法者在深刻领会“买卖不破租赁”所包含的人文关怀的基础上,秉承法律理性。
合同法法条释义2.doc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法条释义]此条是关于合同生效时间的规定。
一般说来,合同一旦成立,只要满足其一般生效要件,合同就可以生效,所以合同成立的时间一般就是合同的生效时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实际上就是对于合同的特殊生效要件的要求。
因此,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规定有特殊生效要件的,应当从满足该特殊生效要件时,合同生效。
这是合同生效时间的例外。
当然,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也不是自合同成立时即生效的,关于此点下面将详细论述。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法条释义]本条是对于附条件的合同的规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通常都是基于对现在和未来的合理预期而确定合同条款。
但是未来的事件是不断变化的,未来情况的发展和订约时的预期可能会发生矛盾,从而出现不可预知的危险,并涉及合同中的危险分配问题,这就需要通过法律对合同效力的限制来分配此种危险,因此附条件的合同应运而生。
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
附条件的合同所附的条件实际上是对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的确定。
条件的本质特征在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所依据的情况具有不确定性,该不确定性同时也是条件区别于期限的原因。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律行为,如继承权的接受或放弃等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以外,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均可以由当事人设定条件,以此限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从而满足当事人的各种不同需要。
在附条件的合同中,条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
但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必须具备如下要求: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3.条件必须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4.条件必须合法,5.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合同法228
合同法228
甲方,(公司/个人名称)。
地址,(公司/个人地址)。
联系方式,(联系电话/邮箱)。
乙方,(公司/个人名称)。
地址,(公司/个人地址)。
联系方式,(联系电话/邮箱)。
鉴于甲方与乙方就(合同内容)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合同目的。
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具体服务/产品),乙方同意支付相应费用。
第二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具体日期)止。
第三条服务/产品内容。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具体服务/产品)。
第四条价格及支付方式。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费用,具体金额为(具体数字)元。
支付方式为(具体支付方式)。
第五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合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
(其他补充条款,如保密协议、解释权等)。
特此确认并签字盖章: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字:签字: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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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二百八十八条-
法条原文:
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运输合同含义的规定。
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
是指当事人就一方为他方按约定的时间、方式将物品或旅客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并获得报酬的合意。
在运输合同中,将物品或旅客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的人叫承运人;将自己或他人的物品交付于承运人并支付
运费的人叫托运人。
本条文的制定参考了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
如海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铁路法第十一条规定,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运输合同的定义包含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承运人和旅客、托运人。
运输合同主体是运输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即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根据运输合同是双务合同的特性,当事人一方承运人,另一方是旅客和托运人,双方当事人的数目视具体合同关系而定。
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作为一方当事人,可以是一人或者为数人,如在相继运输中承运人可分为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在多式联运合同中有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各区段承运人。
承运人多为法人或者组织,但也可以是个人。
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具有双重身份,其是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又是运输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有时就是收货人,但是在多数情况下,另有收货人。
此时,收货人不是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外国和国际公约一般都规定,货物送达目的地后,承运人有通知收货人的义务,经收货人请求交付后,取得托运人因运输合同所产生的权利。
运输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一)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负有义务,承运人须将旅客或货物从一地运送到另一地,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须向承运人支付票款或运费。
因此,运输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二)运输合同原则上是诺成合同。
就货物运输而言,交付货物一般只是承运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而不是运送合同成立的条件。
因此,运输合同一般是诺成合同,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
(三)多数运输合同是标准合同。
大多数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条款都由国家有关部门以标准的形式统一规定,双方当事人无权变更。
(四)从整体上看,运输合同具有计划性。
一般来说,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货物的运输合同都应当根据国家的计划签订。
在合同法中之所以对运输合同专章做出规定,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运输合同除了铁路运输合同、海上运输合同和航空运输合同外,还存在公路运输、内河运输等运输方式,对于这些运输合同,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法律规范,而合同法的规定是要对所有运输方面的合同都要有所规范。
在本法中输合同作出规定,就可以对公路等其他运输方式运输的合同作出规范。
2、随着运输业的极大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运输方式,这当中最典型的就是多式联运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是一种特殊的运输方式,这种运输合同有许多不同于其他运输合同的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范围太窄,只局限于其中要有一种运输方式是海运工具的运输合同。
本章在借鉴国际多式联运公约的基础上对多式联运合同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这就可以补充我国以前规定的不足。
3、对于本章的规定与各专门法的关系问题,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只要各专门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有与本章的规定不一致的,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
只有在特别法没有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本章的规定。
4、我国已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对于运输合同的规定详略不一,有的还有不一致的规定;合同法总则以及本章的规定对三大运输法起着补充的作用。
俞里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