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七十四条
施工合同可以重新签订吗
施工合同可以重新签订吗?施工合同是指甲方(业主或者项目负责人)与乙方(施工方)之间就施工项目达成的一致协议。
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需要对原有的施工合同进行修改或者重新签订。
那么,施工合同是否可以重新签订呢?答案是可以的。
一、合同变更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合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且变更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可以对施工合同进行变更。
二、合同解除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出现上述情形,甲乙双方可以解除原合同,并重新签订施工合同。
三、合同终止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 合同解除;3. 债务相互抵销;4.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 债权人免除债务;6.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在施工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签订施工合同。
四、重新签订施工合同的注意事项1. 重新签订施工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
2. 重新签订施工合同应当在原合同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对变更内容进行明确约定,避免产生纠纷。
3. 重新签订施工合同应当注意合同条款的完善,包括但不限于工期、质量、安全、造价等方面的约定。
4. 重新签订施工合同应当经过甲乙双方充分沟通,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避免因合同条款不明确导致的纠纷。
履行合同义务法律规定的(3篇)
第1篇一、概述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常见的法律形式,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适当地完成各自义务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当事人应尽的基本义务,是合同得以实现的前提。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履行合同义务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规定1. 全面履行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全面履行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不仅要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还要履行合同约定的附随义务。
主要义务是指合同中约定的核心义务,附随义务是指为实现主要义务而附加的义务。
2. 适当履行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期限、地点、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
适当履行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期限、地点、方式履行义务,确保合同义务得到适当实现。
3.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恶意损害对方利益。
4. 合同解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权是合同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5.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撤销权及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撤销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对合同关系的影响。
撤销权是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可以撤销合同或者请求撤销合同。
本文将从撤销权的概念、法律规定、适用条件、行使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在特定条件下,依法撤销合同的权利。
撤销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对合同关系的影响。
三、撤销权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撤销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①欺诈的;②胁迫的;③重大误解的;④显失公平的。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对撤销权的规定与《合同法》基本一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①欺诈的;②胁迫的;③重大误解的;④显失公平的。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和法律依据是什么债权人撤销权是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这是一种对自我债权的保护,但是原有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很多问题也不清楚,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小编将为大家做出解释,请仔细阅读。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一)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按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衡量,这过于狭窄。
因该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持在适当状态,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据此应得出结论:只要债务人的行为减少了责任财产,并害及到债权人的债权,均应成为撤销权行使的对象。
为此应通过目的性扩张的方法,补充进催告、诉讼上的和解、抵销等减少财产或增加财产负担的适法行为。
一种意见认为,债务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交付定金,充任保证人,亦可能减少其责任财产,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故应作为可撤销的标的。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予以撤销。
所谓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直接影响的行为。
例如结婚、收养或终止收养、继承的抛弃或承认等,不得撤销。
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以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均不得作为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标的。
拒绝赠与要约、拒绝第三人承担债务、抛弃继承权或遗赠等行为虽然以财产为标的,但它们均属未增加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并未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依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衡量,它们不宜属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势力范围。
于此场合,债务人行为的自由更应受到尊重,换言之,这些财产上的拒绝行为不得被债权人撤销。
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减少其清偿资力,不能使债权人依债权本旨得到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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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释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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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当中存在很多重要的法条,针对这些法条,我们很多法学理论界的专家会对其进行相关的解读以及释义,从立法目的、北背景、意义等方面来进行解读,那么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释义是什么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
共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附则 11 章、 206 条。
自《民法总则》官方版公布以来,关于《民法总则》的释义甚至评注乃至更加繁复的各类法律阐释之作大量涌现,其意义多在于提供学理解释方面。
值此,秉承传播法律的宗旨,立足传播权威立法机构专家释义的初心,面向法律适用人群,力求一种简洁阐释的风格,通过揭示规范对象和问题,由点及面的梳理,为大家推送了本篇《民法总则》各章重点条文权威释义。
第七十四条【集体财产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
最新合同法全文
最新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调整和规范合同订立和履行的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
第五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确定合同的内容、标的和方式。
第六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的解释和履行方式。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标的和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形式。
第八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电子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以合同外的事由为由不履行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约定不适用本法的规定,但是不得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一条合同成立时,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电子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表示意思。
第十三条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成立时,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当事人通过电子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成立时,当事人应当使用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签名、电子数据交换、电子数据合成等电子方式。
第十五条当事人通过其他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成立时,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上签字或者作出认可等表示。
第二节邀约第十六条一方向另一方发出邀约的,应当明确表示或者明确表示的要素具备,对邀约受邀请人有效。
第十七条邀约的接受,自邀约受邀请人发出接受意思表示时生效。
第三节有奖招标第十八条有奖招标是指招标人按照预先公告的条件,向社会公开邀请他人以竞争方式提交标的,选择合同相对人并与其订立合同的行为。
第十九条有奖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遵循平等、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条有奖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提供足够的信息和合同招标文件,不得有欺骗性的行为。
最新合同法全文(2023年修订版)(2024精)
最新合同法全文(2023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和法治建设的要求,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和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当事人依法平等地设定、变更、终止合同,自愿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保护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第六条合同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对方披露与合同有关的情况。
第八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恶意拖延履行或者以不合理方式履行合同。
第九条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约定合同的形式。
第十条合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同标的、数量、质量、期限、价格或者报酬、履行地点、方式和时间。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提供或者采取排除一个当事人责任的条款。
第十二条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处理。
第十三条其他法律对合同订立、履行和解除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十四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合同成立。
第十五条合同书的订立可以以字据、信件、数据电文或者其他形式。
第十六条书面形式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以要约、承诺的文件或者交换要约、承诺的数据电文订立合同的,也视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法律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依照其规定。
口头形式的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
第十八条合同内容应当明确。
第十九条订立合同应当依法开始。
第二十条合同应当有明确的标的。
第二十一条合同约定的标的是无事物内容或者法律禁止的,该部分合同无效。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标的以及标的的权益可以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外。
第二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不得撤销或者变更约定的标的。
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九条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合同法107条内容
发布:1999-03-15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主席令第15号效力级别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1999-03-15实施日期1999-10-01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修订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正文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遵纪守法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订立合同的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七十四条
法条原⽂ 第七⼗四条 因债务⼈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偿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并且受让⼈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也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撤销权的⾏使范围以债权⼈的债权为限。
债权⼈⾏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由债务⼈负担。
法条⽂义解释 本条规定了撤销权制度。
⼀、撤销权的概念及其特点 撤销权是指因债务⼈放弃到期债权或者⽆偿转让财产,或者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知道该情形的,债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这种⾏为。
撤销权⼜称废罢诉权。
例如,某甲⽋某⼄债⽆⼒偿还,但甲还有其他财产如汽车等,本来可以⽤这些财产抵债,但甲将这些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卖给丙或者⽆偿送给丙,丙也知道这情况,那么⼄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甲的⾏为。
撤销权作为债权法的权利,兼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点。
⼀⽅⾯,债权⼈⾏使撤销权,可请求因债务⼈的⾏为⽽获得利益的第三⼈返还财产,从⽽恢复债务⼈的责任财产的原状。
另⼀⽅⾯,撤销权的主要⽬的乃是撤销债务⼈与第三⼈的民事⾏为为内容,当然撤销权的主要⽬的乃是撤销民事⾏为,⽽返还财产只是因⾏为的撤销所产⽣的后果。
⼆、撤销权⾏使的构成要件 撤销权的⾏使必须符合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债务⼈实施了⼀定的有害于债权⼈的债权的⾏为,才能使债权⼈⾏使撤销权或称诈害⾏为。
这种⾏为主要是处分财产的⾏为,⽽这种处分主要是法律上的处分处分。
主要有放弃到期债权、⽆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债务⼈的处分⾏为必须已经成⽴或⽣效,其财产将要或已经发⽣了移转,由于这种移转,使债务⼈已不具有⾜够的资产清偿对债权⼈的债务,明显有害于债权,债权⼈才能⾏使撤销权。
主观要件是指债务⼈与第三⼈具有恶意,即明知⾏为有害于债权⽽仍为之。
⼀⽅⾯,债务⼈必须具有恶意。
标准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七十四条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七十四条法条原文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许无偿转让财富,对债权人造成伤害的,债权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撤除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显然不合理的廉价转让财富,对债权人造成伤害,而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况的,债权人也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撤除债务人的行为。
¨?撤除权的履行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履行撤除权的必需花费,由债务人负担。
法条则义解说本条规定了撤除权制度。
一、撤除权的观点及其特色撤除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许无偿转让财富,或许债务人以显然不合理的廉价转让财富,对债权人造成伤害的,而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况的,债权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撤除债务人的这类行为。
撤除权又称废罢诉权。
比如,某甲欠某乙债无力偿还,但甲还有其余财富如汽车等,原来能够用这些财富抵债,但甲将这些财富以显然不合理的廉价卖给丙或许无偿送给丙,丙也知道这状况,那么乙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撤除甲的行为。
撤除权作为债权法的权益,兼有恳求权和形成权的特点。
一方面,债权人履行撤除权,可恳求因债务人的行为而获取利益的第三人返还财富,从而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富的原状。
另一方面,撤除权的主要目的乃是撤除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为内容,自然撤除权的主要目的乃是撤除民事行为,而返还财富不过因行为的撤除所产生的结果。
二、撤除权履行的组成要件撤除权的履行一定切合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债务人实行了必定的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的行为,才能使债权人履行撤除权或称诈害行为。
这类行为主假如处罚财富的行为,而这类处罚主假如法律上的处罚处罚。
主要有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富、以显然不合理的廉价转让财富等。
债务人的处罚行为一定已经建立或奏效,其财富将要或已经发生了移转,因为这类移转,使债务人已不拥有足够的财富清账对债权人的债务,显然有害于债权,债权人材能履行撤除权。
主观要件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拥有歹意,即明知行为有害于债权而仍为之。
一方面,债务人一定拥有歹意。
代偿案件法律规定(3篇)
一、代偿案件的概念代偿案件,是指因债务人的债务不能清偿,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其偿还债务时,债务人无法直接清偿,而是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并由债务人向第三人追偿的民事案件。
二、代偿案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过错导致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第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代偿案件的适用范围1.债务人因自身原因无法履行债务,如无力偿还、破产等。
2.债务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债务,如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
3.债务人虽有能力履行债务,但债权人要求第三人代偿。
四、代偿案件的诉讼程序1.起诉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
在起诉状中应明确写明代偿案件的事实和理由。
2.受理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受理。
债务人收到起诉状后,有权提出答辩意见。
4.举证当事人应当依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5.审理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包括调查取证、庭审辩论等。
6.判决法院根据审理结果,作出判决。
五、代偿案件的判决与执行1.判决法院判决债务人向第三人偿还债务,第三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2.执行判决生效后,第三人应当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向债权人偿还债务。
六、代偿案件的注意事项1.代偿案件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2.代偿案件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据。
3.代偿案件的当事人应当遵守诉讼程序,依法参加诉讼。
4.代偿案件的当事人应当尊重法院的判决,不得擅自变更、撤销判决。
5.代偿案件的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不得拖延、逃避。
七、代偿案件的典型案例1.案例一: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偿还。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释义】本条规定了撤销权。
撤销权亦称废罢诉权,指债务人、第三人有损害债权的行为,债权人享有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引起撤销权发生的要件是有损害债权的行为。
债务人实施损害债权的行为主要指债务人以赠与、免除等无偿行为处分债权。
无偿行为不问第三人的主观动机均得撤销。
债务人、第三人若以有偿行为损害债权,则以债务人实施行为时明知损害债权和第三人受益时明知其情形为限。
即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货物价值与价款悬殊,显失公平,故意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倘若第三人受益时主观上无恶意,则不能撤销其善意取得的行为,以保护交易之安全。
受益的第三人包括直接受益人和间接受益人,直接受益的第三人称为第一取得人,第一取得人又将该物转给他人受益,受益的他人为间接受益的第三人,间接受益人又称转得人,转得人可以是第二取得人、第三取得人以至更后的取得人。
目前一些企业借分立为转移财产,留个“空壳子”对付债权人,亦是一种损害债权行为。
损害债权的行为有时还发生于担保行为之中。
例如,责任财产仅能或者已不够清偿现有债权,但债务人却又将责任财产抵押、出质给新的债权人,害及原有债权人;或者将责任财产抵押、出质于债权中的一人,害及其他债权人。
损害债权的行为应是法律行为,倘若是事实行为,如债务人毁损责任财产,则无从撤销。
债务人、第三人实施上述行为减少责任财产,害及债权,使债权人不能得以清偿,即可发生撤销权。
债务人、第三人有损害债权的行为,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以向债务人、第三人提出,也可以诉请法院撤销。
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被撤销的,其行为自始无效。
《劳动合同法》解读:第七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项】
《劳动合同法》解读:第七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在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发布的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方案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共分8章98条,包括: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七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项】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解读】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项的规定。
劳动行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有三种:(1)经常性地进行监督检查。
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要坚持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集中力量,进行突击性的监督检查。
当某一时期,企业等用人单位遵守和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普遍存在严重问题,迫切需要解决这种问题的时候,可以组织力量进行突击性检查。
这种做法声势浩大,威慑力强,便于及时解决问题。
(3)有针对性地对某些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发生了伤亡事故,或者有关组织、劳动者检举控告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合同制度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应派人对该企业进行调查,明辨是非,及时恰当地做出处理。
撤销权纠纷的处理
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撤销权纠纷的处理所谓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和权利的行为危害自己债权的实现时,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在民法理论上有的又称之为废罢权诉权。
审理此类案件应该重点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要正确掌握撤销权的法律依据撤销权是我国《合同法》新规定的一种权利。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要正确区分该撤销权与《民法通则》中的撤销权的区别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对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除规定了和《民法通则》相同的对“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及“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外,还将“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纳入撤销权行使的范围,“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合同法关于撤销权的规定
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我国《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是由公元3世纪罗马法务执行官保罗所创,称为保罗诉权(Action Pauliana)。
该制度创立的初衷在于解决债务人破产情况下债权的有效保护问题,是“债权人为维护本身的合法权益而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的权利。
其主要内容是:债务人基于加害债权人之故意而人为地减少其责任财产并对债权造成实际损害的行为,属于对债权人的诈害行为。
在破产执行过程中,当法官任命的财产管理人将拍卖债务人全部财产所获现金用于债务清偿仍为不足时,则允许债权人之一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申请撤销债务人诈害行为的诉讼。
法律赋予了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它使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延伸至其他非合同关系人,从而形成了权利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利益便可有条件地干涉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这样使债权的法定权能得到有力的补充,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增加了权利人的选择性权利,从而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反映了司法诚实信用与公平的原则。
1 撤销权的性质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虽以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为必要,但债权人撤销权不是诉讼法上的权利,而是实体法上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法律通过赋予债权人以撤销权,从而扩张了债权的权能,使得债权人于请求权之外,还具有撤销的权能,即使得债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物权的功能。
但是,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学术界仍有较大的分歧,主要有请求权说、形成权说与折中说三种学说。
1.1 请求权说此说又称债权说,为德国、瑞士民法的通说。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一、条文内容《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相关的事项。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根据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因下列原因解除:1.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在录用时明知道有不符合岗位要求的情形,损害岗位职责履行;- 在录用后严重不履行岗位职责,且经过提醒或者加以改正仍不改进的。
2. 用人单位的情形之一的:- 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项目或者任务,劳动者继续工作的;- 经劳动者提出,经用人单位同意的;- 其他依法可以解除的情形。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经过以下程序:1. 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 异常解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即时通知对方:- 劳动者被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确有影响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根据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将产生如下后果:1.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
2. 解除劳动合同,不影响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约定产生的法律后果。
五、思考与建议在劳动合同解除过程中,我们应该注重以下几点:1. 合法性: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应确保依法行事,遵守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公平公正:解除劳动合同不应偏袒任何一方,应保证双方的权益得到平等对待。
3. 稳定性:为了维护劳动秩序和社会稳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尽力化解矛盾,并争取和谐解决。
4. 合规性: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合同解除程序应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以上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法总则74条解释具体内容是什么?
Don't waste the best time in unnecessary waiting and indecision.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民法总则74条解释具体内容是什么?随着我国法制的逐步建设,民法也随之一次又一次的更新,趋于完善。
最新的民法总则对以往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改,其中有很多是跟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那么,有人就问,民法总则74条解释具体内容是什么?这就由为大家进行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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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74条解释具体内容第七十四条【集体财产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三)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二、关联法规1、《宪法》第10条第2款:宪法第十条第二款的法律指的是: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2、《土地管理法》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合同中的工程名称变更怎么办
合同中的工程名称变更怎么办?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中的工程名称可能会发生变更。
那么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理呢?以下从四个方面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
一、合同变更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合同变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变更事项必须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2. 变更事项必须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内。
3. 变更事项必须是不改变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事项。
二、工程名称变更的程序合同中的工程名称变更,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双方协商:首先由合同双方就工程名称变更事项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 签订补充协议: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变更后的工程名称、工程内容、工程量、工程价款等相关事项。
3. 履行备案手续: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变更应当报经原备案机关备案。
合同双方应当将变更后的合同送交原备案机关备案。
4. 通知相关部门:合同双方应当及时将工程名称变更情况通知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三、工程名称变更的法律后果合同中的工程名称变更,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产生以下影响:1. 合同标的变更:工程名称的变更导致合同标的的变更,合同双方应当根据变更后的工程名称履行合同义务。
2. 合同价款调整:工程名称变更后,合同价款可能发生调整。
合同双方应当根据变更后的工程实际情况,重新确定合同价款。
3. 合同履行期限变更:工程名称变更后,合同履行期限可能发生变更。
合同双方应当根据变更后的工程实际情况,重新确定合同履行期限。
4. 违约责任:如果合同双方未按照变更后的工程名称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工程名称变更的注意事项在处理合同中的工程名称变更时,合同双方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 及时沟通:合同双方应当保持密切沟通,确保变更事项的顺利进行。
2. 留存证据:合同双方应当妥善留存变更协议、备案证明等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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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七十四条
法条原文
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规定了撤销权制度。
一、撤销权的概念及其特点
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这种行为。
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
例如,某甲欠某乙债无力偿还,但甲还有其他财产如汽车等,本来可以用这些财产抵债,但甲将这些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卖给丙或者无偿送给丙,丙也知道这情况,那么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的行为。
撤销权作为债权法的权利,兼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
点。
一方面,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请求因债务人的行为而获得利益的第三人返还财产,从而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原状。
另一方面,撤销权的主要目的乃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为内容,当然撤销权的主要目的乃是撤销民事行为,而返还财产只是因行为的撤销所产生的后果。
二、撤销权行使的构成要件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的行为,才能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称诈害行为。
这种行为主要是处分财产的行为,而这种处分主要是法律上的处分处分。
主要有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必须已经成立或生效,其财产将要或已经发生了移转,由于这种移转,使债务人已不具有足够的资产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明显有害于债权,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主观要件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具有恶意,即明知行为有害于债权而仍为之。
一方面,债务人必须具有恶意。
债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其无资产清偿债务,从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然实施该行为。
另一方面要求第三人也具有恶意。
第三人在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时,已经知道该行为对债权具有损害。
三、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
如果债权为连带债权,则所有的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提起诉讼。
如果数个债权因同一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则每个债权人均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关于撤销权的行使,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74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第二、关于撤销之诉中的被告,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第三、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四、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撤销权的效力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其效力依判决的效力而产生,并对债权人、债务人、相对人或受益人均产生效力。
同时,一经撤销即从行为发生时失去效力,因此撤销可以发生溯及既往
的效果。
具体来说,撤销权的效力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债务人的效力。
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则该行为自始无效。
如果债务人已与他人达成买卖合同但尚未交付财产,则该合同将因被撤销而自始无效,如果已经交付财产,则应根据有偿或无偿及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等因素综合考虑,进而决定是否应撤销合同并返还财产。
如果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被撤销,则债务人免除他人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免除,承担他人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承担,为他人设定担保的行为视为没有设定,让与财产的行为视为没有让与。
第二、对相对人和受益人的效力。
在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被撤销以后,如果财产已经为相对人或受益人占有或受益的,则他们应向撤销权人返还财产和受益,如果原物不能返还,则应折价赔偿。
撤销如不能对相对人和受益人生效,则在撤销以后债权人不能请求相对人或受益人返还财产,这样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当然,如果相对人或受益人在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且支付了一定的代价,那么就不应撤销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
间的民事行为,因而也不发生返还问题。
第三、对其他债权人的效力。
在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以后,对某一债权人取回的财产或利益,应作为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一般债权人对这些财产应平等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