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七十七条.doc
合同法法条释义2
合同法法条释义2◎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法条释义]此条是关于合同生效时刻的规定。
一样说来,合同一旦成立,只要满足其一样生效要件,合同就能够生效,因此合同成立的时刻一样确实是合同的生效时刻。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实际上确实是关于合同的专门生效要件的要求。
因此,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规定有专门生效要件的,应当从满足该专门生效要件时,合同生效。
这是合同生效时刻的例外。
因此,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也不是自合同成立时即生效的,关于此点下面将详细论述。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能够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法条释义]本条是关于附条件的合同的规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通常差不多上基于对现在和以后的合理预期而确定合同条款。
然而以后的事件是不断变化的,以后情形的进展和订约时的预期可能会发生矛盾,从而显现不可预知的危险,并涉及合同中的危险分配问题,这就需要通过法律对合同效力的限制来分配此种危险,因此附条件的合同应运而生。
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专门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
附条件的合同所附的条件实际上是对合同的专门生效要件的确定。
条件的本质特点在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所依据的情形具有不确定性,该不确定性同时也是条件区别于期限的缘故。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律行为,如继承权的同意或舍弃等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以外,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均能够由当事人设定条件,以此限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从而满足当事人的各种不同需要。
在附条件的合同中,条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
但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必须具备如下要求:1.条件必须是今后发生的事实,2.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3.条件必须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4.条件必须合法,5.条件不得与合同的要紧内容相矛盾。
民法典合同编 第17章 承揽合同【第770-787条】逐条权威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合同编第17章承揽合同【第770-787条】逐条理解与适用1、本内容节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三)》,【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一书第1795 -1900页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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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 (2)第十七章承揽合同 (2)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 (2)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主要内容】.............................................9第七百七十二条【承揽工作主要完成人】 (11)第七百七十三条【承揽辅助工作转交】.............................................12第七百七十四条【承揽人提供材料时的义务】 (14)第七百七十五条【定作人提供材料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18)第七百七十六条【定作人要求不合理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21)第七百七十七条【定作人变更工作要求的法律后果】 (23)第七百七十八条【定作人协助义务】 (26)第七百七十九条【定作人监督检验】 (28)第七百八十条【承揽人工作成果交付】 (31)第七百八十一条【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时的违约责任】 (34)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期限】 (37)第七百八十三条【定作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时承揽人权利】 (39)第七百八十四条【承揽人保管义务】 (42)第七百八十五条【承揽人保密义务】 (44)第七百八十六条【共同承揽人连带责任】 (46)第七百八十七条【定作人任意解除权】 (4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十七章承揽合同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正文规范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正文规范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根据需要约定条件。
第五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当事人订立合同,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七条合同的成立,要符合下列要件:1. 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 订立合同的内容确定;3. 提供的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4. 根据合同的性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形式。
第八条合同的成立,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约定成立合同的时间。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十条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由当事人约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按照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由当事人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条件。
第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的效力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四条合同的效力由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确定。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五条当事人履行合同,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六条当事人履行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并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当事人履行金钱债务,应当支付相应的利息。
第十八条当事人履行债务,可以约定实际履行或者支付违约金。
第十九条当事人履行债务,应当将合同标的交付对方。
第二十条当事人履行债务,应当按照质量要求交付标的。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合同的,应当与其他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要求转让合同的,可以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6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6篇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经济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和个人订立的合同关系。
第三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设立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第五条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第六条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与法律相一致的事项,也可以约定法律未规定而属于当事人自由决定的事项。
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当事人的意思产生效力,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以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方式排除或者限制自己的法定权利;(二)实施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该合同无效。
第九条合同无效,其效力自始没有发生。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支持商事信用。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十三条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形式。
法律规定必须为书面形式的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十四条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可以采用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的方式订立合同。
第十五条定金是买卖合同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
支付方违约不能履行约定合同时,无过错的一方无条件退还已交的定金。
第十六条投标商要求投标人对未投标成功的工程承揽合同提供定金,一方违约给对方无过错的一方无条件退还已交的定金。
第十七条关于买卖合同的约定买卖合同项下的需供品应当具有按照约定要求的质量。
第十八条消费者合同部分无效第十九条关于消费合同履行第二十条关于租赁合同履行第二十一条学术论著合作交流合同的约定第二十二条关于技术合作合同的约定第二十三条关于建筑工程合同的约定第二十四条关于服务合同的约定第三十五条关于借款合同的约定第三十六条关于担保合同的约定第三十七条关于保险合同的约定第三十八条关于租赁合同的约定第三十九条关于承揽合同的约定第四十条关于追偿合同的约定第四十一条关于补充通知的约定第四十二条关于媒体合同的约定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制定方法)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法条释义]此条是关于合同生效时间的规定。
一般说来,合同一旦成立,只要满足其一般生效要件,合同就可以生效,所以合同成立的时间一般就是合同的生效时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实际上就是对于合同的特殊生效要件的要求。
因此,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规定有特殊生效要件的,应当从满足该特殊生效要件时,合同生效。
这是合同生效时间的例外。
当然,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也不是自合同成立时即生效的,关于此点下面将详细论述。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法条释义]本条是对于附条件的合同的规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通常都是基于对现在和未来的合理预期而确定合同条款。
但是未来的事件是不断变化的,未来情况的发展和订约时的预期可能会发生矛盾,从而出现不可预知的危险,并涉及合同中的危险分配问题,这就需要通过法律对合同效力的限制来分配此种危险,因此附条件的合同应运而生。
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
附条件的合同所附的条件实际上是对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的确定。
条件的本质特征在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所依据的情况具有不确定性,该不确定性同时也是条件区别于期限的原因。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律行为,如继承权的接受或放弃等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以外,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均可以由当事人设定条件,以此限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从而满足当事人的各种不同需要。
在附条件的合同中,条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
但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必须具备如下要求: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3.条件必须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4.条件必须合法,5.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最新合同法全文
最新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调整和规范合同订立和履行的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
第五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确定合同的内容、标的和方式。
第六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的解释和履行方式。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标的和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形式。
第八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电子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以合同外的事由为由不履行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约定不适用本法的规定,但是不得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一条合同成立时,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电子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表示意思。
第十三条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成立时,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当事人通过电子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成立时,当事人应当使用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签名、电子数据交换、电子数据合成等电子方式。
第十五条当事人通过其他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成立时,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上签字或者作出认可等表示。
第二节邀约第十六条一方向另一方发出邀约的,应当明确表示或者明确表示的要素具备,对邀约受邀请人有效。
第十七条邀约的接受,自邀约受邀请人发出接受意思表示时生效。
第三节有奖招标第十八条有奖招标是指招标人按照预先公告的条件,向社会公开邀请他人以竞争方式提交标的,选择合同相对人并与其订立合同的行为。
第十九条有奖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遵循平等、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条有奖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提供足够的信息和合同招标文件,不得有欺骗性的行为。
最新合同法全文(2023年修订版)(2024精)
最新合同法全文(2023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和法治建设的要求,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和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当事人依法平等地设定、变更、终止合同,自愿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保护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第六条合同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对方披露与合同有关的情况。
第八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恶意拖延履行或者以不合理方式履行合同。
第九条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约定合同的形式。
第十条合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同标的、数量、质量、期限、价格或者报酬、履行地点、方式和时间。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提供或者采取排除一个当事人责任的条款。
第十二条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处理。
第十三条其他法律对合同订立、履行和解除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十四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合同成立。
第十五条合同书的订立可以以字据、信件、数据电文或者其他形式。
第十六条书面形式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以要约、承诺的文件或者交换要约、承诺的数据电文订立合同的,也视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法律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依照其规定。
口头形式的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
第十八条合同内容应当明确。
第十九条订立合同应当依法开始。
第二十条合同应当有明确的标的。
第二十一条合同约定的标的是无事物内容或者法律禁止的,该部分合同无效。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标的以及标的的权益可以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外。
第二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不得撤销或者变更约定的标的。
合同法讲义十
四、债权债务转让合同与向第三人履行 合同或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区别 关键在于认定第三人是否参加到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已成立的合同之 中,成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否则基 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债权人或债务人 不得向第三人主张合同权利,第三人 也不得向债权人或债务人主张合同权 利。
五、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或约 定而产生。在法定的概括转让中,最典型的就是企业因 合并而发生权利义务概括转让。 《合同法》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 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法》第八十九条: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 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 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合同法》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 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 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 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 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二、合同权利的转让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 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 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 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 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 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 人自身的除外。
——一汽贸易总公司与吉林省汽车贸易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 (2009)民二终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载《商事 审判指导》(2010年第1辑)
4、合同义务转让的效力
(1)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第三人取代原债 务人成为新的债务人,原债务人免责。如果第三 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只能向第三人主张违约责任。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原债务人与第三人共 同承担合同义务,一方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要 求原债务人或第三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交易安全与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其他相关法律关系。
第三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合同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合同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主平等地进行交易。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五条【要约与承诺】1.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承诺是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第六条【合同的成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时成立。
第七条【形式要求】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但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除外。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八条【履行地点】合同履行地点由当事人约定,未约定的,由法律规定的地点履行。
第九条【履行方式】1.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
2.履行合同的方式及时间因合同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
第十条【不履行合同的责任】1.一方未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因违约所受到的损失。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应当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符合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除】1.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法律适用】本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与合同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应以本法为准。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本法自_年_月____日起施行。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概要性内容。
具体条文及细节可参照正式法律文本,确保完整与准确性。
此法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一部分,旨在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选债权转让、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章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总则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分则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7条探析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7条探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77条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
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 该条是公约第五章第二节的最后一条,规定了减轻损失义务的基本内容以及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77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负有减轻损失义务,要求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失后,受害人应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对扩大的损失负责。
首先,一方的违约导致损失发生。
损失应包括利润损失,即受害人因违约行为而丧失的合同正常履行所能得到的利润。
比如合同约定出售100台电视机,总价5万美元,由卖方负责生产,如果合同能够正常履行,减去支出的4万美元总成本,卖方将获得1万美元利润,然而在卖方开始生产前,买方拒收,则卖方的利润损失为1万美元。
其次,受害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合理措施就是尽可能减轻损失的措施,确定受害人采取的措施是否合理,主要应考虑受害人是否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在得知对方违约后立即采取一切作为或不作为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当然,受害人不应承受过重的负担来防止损失扩大,比如受害人无须采取有损于其名誉的措施来减轻损失。
再次,受害人在损失发生后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比如一方在履行期到来前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受害人却继续支出各种花费甚至增加履行费用。
再如一方违约发生后,受害人未妥善保管标的物,致使标的物毁损灭失。
最后,受害人应对扩大的损失负责。
扩大的损失应从受害人提出的损害赔偿中扣除。
如果受害人基于违约行为同时受有损失并受有利益的,根据损益相抵规则,受害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还应扣除所受的利益。
第77条的规定体现公约同两大法系的立法实践相一致。
第77条将减轻损失作为当事人的义务提出与英美普通法相一致。
减轻损失义务源于英美普通法,是对损害赔偿的重要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法律条文解释:(1)该条是关于减轻损失规则的法律规定。
(2)减轻损失规则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的规则。
(3)减轻损失规则的意义在于:通过设定减轻损失义务,可以激励受害人按照促进经济效益的方式去行为,有利于促进社会整体效益,确定当事人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
(4)减轻损失规则适用的条件:①一方违约导致了他方损害;②受害人在损害发生后未能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③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了损失的扩大。
(5)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受害人应当采取适省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受害人违反减轻损失规则义务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不可抗力的定义和范围: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等。
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责任承担: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但如果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而导致其后发生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原来有多大责任就承担多大的责任,不能免除。
减轻损失规则的内容和适用条件: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如果没有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合同法最新司法解释(二)
合同法最新司法解释(二)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四、代位权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均符合上述标准的体检人员认定为体检合格,对体检合格人员由用人单位组织考察。
根据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其他情况出现岗位空缺时,依次递补人员参加体检。
起息日:本贷款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资金自贷款方帐户划出之日为该笔资金的起息日,自该日起对划出的资金开始计息。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第四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其中建筑施工现场要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20)。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典(中国未出台),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司法考试中民法包括的相关法律规范有《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司考的重中之重是涉及物权、合同和侵权的相关法律规范。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加强储存药品器械的质量管理,有专管人员做好药品器械的日常维护工作。
防止不合格药品医疗器械进入临床,特制订不良事故报告制度。
如有药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发生,应查清事发地点,时间,不良反应或不良事件基本情况,并做好记录,迅速上报区药监局。
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关于合同法草案的意见
关于合同法草案的意见我国《合同法》(草案)第77条规定:“由于国家经济政策、社会经济等客观情势发生巨大变化,致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而这种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该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这是采纳了大陆法系,特别德国法的民商法理论中情势变更的一般原则。
其理论根据应认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应依诚实信用原则,法律行为(尤其是双务合同)成立时常含有一种默示条款,即有“如果情势依同样状态继续存在时”的默契。
所以法律关系成立以后,在行使权利或者履行义务之前,作为法律效力的基础事实如有不可预见又无法防止的巨大变化,而这种变化也不是当事人过失造成,客观的变化却形成了显失公平,则当事人一方可诉请变更或者解除法律关系。
由此可见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必须具备五个条件,兹分述如下:一、所谓情势是指法律事实系在当时的社会环境或经济基础的存在并继续为背景而发生的;二、前述情势发生了巨大变化,而且变化的巨大程度达到了导致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形成了显失公平的后果,如仅只一般价格的涨跌,当事人在法律关系成立当时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应自负的一般市场风险,即不得主张引用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变更或解除法律关系;三、上述变化是当事人在法律关系成立时所不能预见,也不能克服的;变化的发生更不是当事人过错造成的;四、这种变化是在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成立以后,权利行使或义务履行之前,这一段过程之中发生并继续存在的;如果在当事人履行(或受领)迟延之后,才发生情势变化或者在主张适用这个原则之时,情势已恢复原态,这种变化已不再继续存在,变化的结果已经消灭,则都没有适用这个原则的必要,自不得主张变更或者解除原法律关系;五、当事人提出引用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法律关系,虽然可以协商,但如果协商不成,则必须运用诉权以求司法程序或准司法程序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七十七条
第七⼗七条当事⼈协商⼀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续的,依照其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当事⼈变更合同的规定。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后,当事⼈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合同的内容进⾏修改或者补充。
合同是双⽅当事⼈通过要约、的⽅式,经协商⼀致达成的。
合同成⽴后,当事⼈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合同。
任何⼀⽅未经对⽅同意,都不得改变合同的内容。
但是,当事⼈在订⽴合同时,有时不可能对涉及合同的所有问题都做出明确的规定;合同签订后,当事⼈在合同履⾏前或者履⾏过程中也会出现⼀些新的情况,需要对双⽅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进⾏调整和规定。
因此,需要当事⼈对合同内容重新修改或者补充。
由于合同是当事⼈协商⼀致的产物,所以,当事⼈在变更合同内容时,也应当本着协商的原则进⾏。
当事⼈可以依据要约、等有关合同成⽴的规定,确定是否就变更事项达成协议。
如果双⽅当事⼈就变更事项达成了⼀致意见,变更后的内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内容,当事⼈就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合同。
⼀⽅当事⼈未经对⽅当事⼈同意任意改变合同的内容,变更后的内容不仅对另⼀⽅没有约束⼒,⽽且这种擅⾃改变合同的做法也是⼀种违约⾏为,当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变更既可能是合同标的的变更,⽐如,买康佳牌彩电改为买长虹牌彩电,也可能是合同数量的增加或者减少,⽐如,本来计划租赁⼗间办公⽤房,后改为租五间。
既可能是履⾏地点由北京改为上海,也可能是履⾏⽅式的改变,⽐如,原订出卖⼈送货后改为买受⼈⾃⼰提货。
既可能是合同履⾏期的提前或者延期,也可能是违约责任的重新约定。
当事⼈给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调整更是合同变更的主要原因。
此外,合同担保条款以及解决争议⽅式的变化也会导致合同的变更。
合同变更需要当事⼈协商⼀致,但有的情况下,仅有当事⼈协商⼀致是不够的,当事⼈还应当履⾏法定的程序。
⽐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七条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商登记项⽬、税务登记项⽬的,应当向⼯商⾏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续。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七十七条
第七⼗七条 当事⼈协商⼀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续的,依照其规定。
法条⽂义解释 从本条开始,主要对合同变更、合同权利转让、合同义务移、合同权利和义务⼀并转让以及当事⼈合并和分⽴的权利和义务等作出了规定。
本条规定了合同的当事⼈可以协商变更合同。
⼀、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的变更有⼴义和狭义之分。
⼴义的合同,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
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当事⼈不变,合同的内容予以改变的现象。
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性,仅改变债权⼈或债务⼈的现象。
不论是改换债权⼈,还是改变债务⼈,都发⽣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移转给新的债权⼈或者债务⼈,因此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本条所规定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即通常所谓的狭义的合同变更。
合同的变更,从其原因与程序上着眼,在我国法上可以有以下类型:其⼀: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变更合同,如债务⼈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旅⾏合同的债务变为损害赔偿债务;其⼆,在合同因重⼤误解⽽成⽴的情况下,有权⼈可诉请⼈民法院变更或撤销合同,法院裁决变更合同;其三,在情事变更使合同履⾏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当事⼈诉请变更合同,法院依职权裁决变更合同;其四,当事⼈各⽅协商同意变更合同;其五,形成权⼈⾏使形成权使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的条件 第⼀,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
合同的变更,是改变原合同关系,⽆原合同关系便⽆变更的对象,所以合同的变更离不开原已存在的合同关系这⼀条件。
合同⽆效,⾃始即⽆合同关系;合同被撤销,合同⾃始失去法律约束⼒,亦⽆合同关系;追认权⼈拒绝追认效⼒未定的合同,仍⽆合同关系,在这些情况下,⾃⽆变更合同的余地。
第⼆,合同内容发⽣变化。
如上所述,狭义的合同变更即指合同内容的变化⽽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化。
根据合同法第⼗⼆条,合同的内容⼀般包括标的等⼋项内容,这些内容的变化即可认为是合同的变更,当然合同的内容可以由当事⼈⾃由约定,因此合同其他内容的变化亦可认为是合同变更。
标准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七十七条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当事人磋商一致,能够更改合同。
法律、行政法例规定更改合同应该办理赞同、登记等手续的,依据其规定。
法条则义解说从本条开始,主要对合同更改、合同权益转让、合同义务移、合同权益和义务一并转让以及当事人归并和分立的权益和义务等作出了规定。
本条规定了合同的当事人能够磋商更改合同。
一、合同更改的观点合同的更改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合同,包含合同内容的更改与合同主体的更改。
合同内容的更改,是指当事人不变,合同的内容予以改变的现象。
合同主体的更改,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变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现象。
无论是更换债权人,仍是改变债务人,都发生合同权益义务的移转,移转给新的债权人或许债务人,所以合同主体的更改其实是合同权益义务的转让,分为合同权益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权益义务的归纳转让。
本条所规定的合同更改,是指合同内容的更改,即往常所谓的狭义的合同更改。
合同的更改,从其原由与程序上着眼,在我国法上能够有以下种类:其一:鉴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更改合同,如债务人违约以致合同不可以执行,旅游合同的债务变成伤害补偿债务;其二,在合同因重要误会而建立的状况下,有权人可诉请人民法院更改或撤除合同,法院判决更改合同;其三,在情事更改使合同执行显失公正的状况下当事人诉请更改合同,法院依职权判决更改合同;其四,当事人各方磋商赞同更改合同;其五,形成权人履行形成权使合同更改。
二、合同更改的条件,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
合同的更改,是改变原合同关系,无原合同关系便无更改的对象,所以合同的更改离不开原已存在的合同关系这一条件。
合同无效,自始即无合同关系;合同被撤除,合同自始失掉法律拘束力,亦无合同关系;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效劳不决的合同,仍无合同关系,在这些状况下,自无更改合同的余地。
第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如上所述,狭义的合同更改即指合同内容的变化而不包含合同主体的变化。
依据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含标的等八项内容,这些内容的变化即可以为是合同的更改,自然合同的内容能够由当事人自由商定,所以合同其余内容的变化亦可以为是合同更改。
对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理解和适用 ——从受理的一起案件说起文档
刑法是由文字表述的,文字奥妙无穷,这样想是一个意思,那样想又是一个意思,并不是一看文字意思就很清楚。很多词的意思总是在向边缘扩展,我们容易领会它的核心含义,但一向边缘扩展的时候就需要我们去解释,以便消除疑问。《铁路法》曾经有个规定,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的,要定罪处罚。“进站上车”是个很通俗的词,很好理解,上铁路的车,进铁路的站。可是一碰到具体案件就麻烦了:进到哪里叫进站?候车室还是站台?有的候车室坐不下,在广场上还围了一圈,那叫不叫站?有的广场有栏杆,有的广场没栏杆,怎么去区分?什么叫上车?上车是指人上了车,还是指炸药上了车?人没上车,先把炸药从窗户里扔进去叫不叫上车?人上了车,叫人把炸药递上去,但还没有递上去时,叫不叫上车?行为人背着炸药,一只脚上了车,另一只脚还没上车,叫不叫上车?你能要求立法者将进站上车规定具体一些吗?不能,否则要写成一本著作,法律怎么能是著作呢?
m、在生效后执行前发现有漏罪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n、在生效后执行前犯新罪又发现漏罪的,也涉及是否同一罪名问题(l+m)。
o、上诉期间、生效后执行前、考验期内、考验期满后各种情况交叉甚至涉及到每个阶段的情况的处理问题。
(2)相关观点
关于上述相关的情况,有关法律解释和学者的观点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1985年8月21日法研[1985]第18号)三十六:根据我国刑法第70条的规定,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再执行原判的刑罚,是以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再犯新罪为条件的;如果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就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4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即使是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该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所犯的新罪,如未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也应当按照刑法第70条的有关规定执行。(注:文中的70条、64条与现行刑法第77条和第69条相对应。虽然70条与现行刑法第77条不完全相同,但该解释仍应参照执行,并未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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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法条文义解释
从本条开始,主要对合同变更、合同权利转让、合同义务移、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以及当事人合并和分立的权利和义务等作出了规定。
本条规定了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合同,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
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当事人不变,合同的内容予以改变的现象。
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变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现象。
不论是改换债权人,还是改变债务人,都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移转给新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因此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
让,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本条所规定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即通常所谓的狭义的合同变更。
合同的变更,从其原因与程序上着眼,在我国法上可以有以下类型:其一: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变更合同,如债务人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旅行合同的债务变为损害赔偿债务;其二,在合同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情况下,有权人可诉请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合同,法院裁决变更合同;其三,在情事变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当事人诉请变更合同,法院依职权裁决变更合同;其四,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变更合同;其五,形成权人行使形成权使合同变更。
二、合同变更的条件
第一,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
合同的变更,是改变原合同关系,无原合同关系便无变更的对象,所以合同的变更离不开原已存在的合同关系这一条件。
合同无效,自始即无合同关系;合同被撤销,合同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亦无合同关系;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仍无合同关系,在这些情况下,自无变更合同的余地。
第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如上所述,狭义的合同变更即指合同内容的变化而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化。
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等八项内容,这些内容的变化即可认为是合同的变更,当然合同的内容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因此合同其他内容的变化亦可认为是合同变更。
传统民法及其理论认为,合同的变更可以分为债的要素变更与非要素变更。
债的要素变更,是指给付发生重要部分的变更导致合同合同关系失去同一性。
所谓重要部分,应依当事人的意思和一般交易观念加以确定。
与此相反,非要素的变更未使合同关系失去同一性,标的物数量的少量增减、履行地点的改变、旅行期限的顺延等均属此类。
依此分法,合同的变更即为债的非要素变更。
第三,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合同,法律效果可以直接发生,不以法院的裁决或当事人协议为必经程序。
例如,债务人违约使履行合同的债务变为损害赔偿债务,系当然发生,但可由当事人协商损害赔偿额,亦诉请法院裁决。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上述合同的变更必须依法院裁决。
第四,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对合同的变更,法律要求采取一定方式的,须遵守这种要求。
如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必须经过法院的裁决。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的变更须采取特定的方式如书面形式,当事人必须遵守这种约定。
债务人违约而变更合同一般不要求特定方式。
《合同法》第77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三、合同变更的效力
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的变更是狭义上的合同变更,这种变更是在原合同存续有效的基础上,对该合同的一些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其实质是以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取代原合同的相关内容或者在原合同关系中产生了一些新的合同关系,因此,在合同变更生效以后,变更后的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变更后的合同都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的变更没有溯及力,不能对已履行的部分产生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因为合同的变更而单方要求对方当事人返还已经
完成的履行。
在合同变更以前,由于一方的过错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对此另有约定,在合同变更以后,受损失的一方仍然有权请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
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郑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