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电气: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0年3月)
中科电气: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2010-12-21
证券代码:300035 证券简称:中科电气公告编号:2010-035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一、会议召开情况1、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于2010年12月10日以专人送达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2、本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0日上午9:00在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没有董事缺席本次会议,与会董事以举手表决方式对各项审议议案进行了表决。
4、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余新主持,公司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列席了本次会议。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1、审议通过了《关于出资600万元与刘炀合作设立广东中科天中工业物联网有限公司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600万元与刘炀合作设立广东中科天中工业物联网有限公司,批准公司签署关于设立广东中科天中工业物联网有限公司的《出资协议书》及《广东中科天中工业物联网有限公司章程》。
本项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禹玉存先生担任广东中科天中工业物联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的议案》董事会决定,如广东中科天中工业物联网有限公司成功设立,提名禹玉存先生担任广东中科天中工业物联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本项议案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关联董事禹玉存回避此项议案的表决。
禹玉存先生简历:男,汉族,1958年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无境外居留权。
1980年至1989年,就职于岳阳起重电磁铁厂,1985年曾赴日本学习深造;1989年至1992年,任岳阳起重电器厂总工程师;1992年至1998年,就职于湖南岳阳电磁铁厂;1998年至2004年,就职于岳阳市中科电磁技术有限公司;2004年4月至2008年3月任岳阳中科电气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08年4月起任本公司董事、2008年5月起任本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京东方A: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0年3月)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指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公司员工以外的、并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单位、个人。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开披露前,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须向外部提供内幕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五条 公司应将内幕信息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时登记在案,并书面告知其保密义务与责任。
具体登记制度依照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公司年报报告期内存在对外报送信息的,应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的类别、报送时间、业绩快报披露情况、对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的书面提醒情况、登记备案情况等信息在公司年报披露后10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监局进行备案。
第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得多于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
第七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要求公司报送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等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拒绝。
第八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或者为本人或他人谋利。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年月.doc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0年4月)7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董事会四届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的规范性,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内幕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六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八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外部单位或个人本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外来人员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公司信息安全,保障公司信息资源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外来人员对公司信息资源的非法获取、使用和泄露,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公司办公场所的外来人员,包括供应商、客户、合作伙伴、访客等。
三、管理职责1. 公司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2.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外来人员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
3. 各部门员工负责对来访外来人员进行信息安全的提醒和监督。
四、管理措施1. 信息安全宣传教育(1)公司应定期对外来人员进行信息安全宣传教育,使其了解信息安全的重要性,提高其信息安全意识。
(2)各部门应结合实际工作,对外来人员进行针对性的信息安全教育。
2. 访问登记(1)外来人员进入公司办公场所,必须向接待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身份登记。
(2)接待人员应详细记录外来人员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访问目的、访问时间等信息,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3. 信息访问权限控制(1)外来人员原则上不得访问公司内部网络和信息系统。
(2)如需访问,需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 信息安全意识提醒(1)各部门员工应提醒外来人员遵守公司信息安全规定,不得擅自复制、传输、泄露公司信息。
(2)外来人员离开公司办公场所时,应主动删除或销毁涉及公司信息的文件、资料等。
5. 信息安全事件处理(1)如发现外来人员违反信息安全规定,各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公司信息安全管理部门。
(2)公司信息安全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对违反信息安全规定的外来人员进行处理。
五、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中科电气: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21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康达股会字[2011]053号致: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规则》”)、《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签订的《证券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1年5月20日召开的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2301室 邮编:1000042301 CITIC BUILDING, NO.19 JIANGUOMENWAI STREET , BEIJING, 100004, PRC 电话/TEL:(8610)85262828 传真/FAX :(8610)85262826 网址/WEBSITE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4月22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ST 中 润: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0年3月) 2010-03-23
山东中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在未公开披露之前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披露前或重大事项筹划、协商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漏相关内容。
第三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有关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应书面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要求对方签字确认,并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列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对于无法律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报送年度统计数据等报送要求的,公司应当拒绝报送。
第五条 如果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由于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原因确需向其提供有关信息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上市公司董事在审议和表决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应予以拒绝。
第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外部信息使用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所在单位/部门、职务、证券账户、身份证号码、因何原因获取信息、获取信息的时间等,并及时将上述信息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宝商集团: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0年4月) 2010-04-27
宝鸡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宝鸡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公司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章 外部信息使用管理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相关重大事项信息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对政府等外部报送等方式。
第五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要求报送统计报表的外部单位向公司索要统计报表或涉及销售收入、利润等敏感信息的资料,公司及各单位应拒绝报送。
第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各经营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1),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各经营单位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保密提示函(附件2),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回执(附件3),回执中应列明使用所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第八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公司相关部门及各经营单位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回执复印件留本部门或本单位备查,原件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保留存档,董事会办公室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查。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外场信息管理制度
外场信息管理制度外场信息管理制度是指钛片制造公司规范外场信息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外场信息是指公司员工在外出工作时涉及到的各类信息,包括客户信息、市场信息、竞争对手信息等。
有效管理外场信息,能够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对于公司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度目的外场信息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外场信息的采集、整理、存储和使用,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信息管理效率和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三、制度内容1. 外场信息采集(1) 外出工作人员应及时采集所需的外场信息,包括客户需求、市场动态、竞争对手情况等。
信息采集应客观、真实、全面。
(2) 外场信息采集应尊重客户和竞争对手的隐私,不得采集和使用违法、不道德的信息。
2. 外场信息整理(1) 外场信息应及时整理归档,确保信息的可查阅性和便捷性。
(2) 外场信息整理要求细致入微,分门别类,便于后续的分析和利用。
3. 外场信息存储(1) 所有外场信息均需存储在公司指定的信息管理系统中,不得擅自外传或私自保存数据。
(2) 外场信息存储要求保密性和安全性,制定严格的权限管理机制,确保信息不被泄露。
4. 外场信息使用(1) 外场信息仅限于公司内部使用,不得用于与外部机构和个人的交流。
(2) 外场信息使用需经过上级领导的审批和授权,确保信息的正确性和合法性。
四、制度执行1. 外场信息管理责任制(1) 公司领导应明确外场信息管理的责任范围和权限,并将其纳入公司的绩效考核体系。
(2) 外出工作人员应积极履行外场信息管理的责任,及时向公司汇报信息采集情况和工作进展。
2. 外场信息监督检查(1) 公司应建立外场信息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外场信息的采集、整理、存储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2) 对于存在违规行为和管理漏洞的人员和部门,公司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罚。
3. 外场信息培训教育(1) 公司应定期组织外场信息管理培训,提高员工对于外场信息管理的认识和意识。
(2) 外出工作人员应加强自身对于信息管理和安全的学习和训练,不断提升自身的信息管理能力。
公司外部信息统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外部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和监督,确保公司对外部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对外部信息的利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及外部信息提供者,涉及公司对外部信息的收集、处理、存储、发布和保密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二)真实性原则: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三)及时性原则:确保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发布;(四)保密性原则:加强信息保密,防止信息泄露;(五)共享性原则:促进信息在公司内部的共享和利用。
第二章信息收集第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外部信息收集体系,明确信息收集的范围、渠道和责任。
第五条信息收集渠道包括:(一)政府部门、行业协会、行业专家等官方渠道;(二)行业报告、市场调研、竞争对手分析等市场渠道;(三)新闻媒体、网络论坛、社交媒体等社会渠道;(四)客户、供应商、合作伙伴等企业渠道。
第六条信息收集责任:(一)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外部信息的收集工作;(二)信息收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确保信息收集的准确性;(三)信息收集人员应主动与外部信息提供者沟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三章信息整理与存储第七条信息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分类整理:根据信息性质、来源、时效等因素进行分类;(二)归档管理: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归档,确保信息可追溯;(三)更新维护:定期对信息进行更新和维护,确保信息的有效性。
第八条信息存储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安全性:采用安全措施,防止信息泄露、篡改和损坏;(二)可靠性:确保信息存储设备的稳定性和数据恢复能力;(三)便捷性:方便员工查阅和利用信息。
第四章信息发布第九条公司对外部信息的发布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二)及时性:在第一时间发布重要信息;(三)权威性:发布的信息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四)合规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十条信息发布渠道包括:(一)公司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二)新闻发布会、媒体采访等传统媒体;(三)行业会议、论坛等线下活动。
内外部信息通信管理制度
内外部信息通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企业内外部信息通信的管理,保障信息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高企业运转的效率和竞争力,特订立本《内外部信息通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外部全部信息通信的管理,包含但不限于电话、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文件传输等。
三、信息通信管理责任1.企业总负责人应订立并颁布本制度,明确信息通信管理的责任和要求。
2.各部门负责人应负责监管本部门内部信息通信的安全和合规。
3.信息技术部门负责维护和管理企业的信息通信系统,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四、内部信息通信管理1.内部员工在使用信息通信工具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保持通信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谨慎使用各种表述和措辞,避开造成误会或传播错误信息。
–不得在内部通信中散布不实的消息、诽谤、咒骂、攻击他人等有损企业声誉和员工关系的言论。
–严禁使用内部信息通信工具进行个人商业活动,并禁止发送和接收含有淫秽、非法、暴力等内容的信息。
–保护和敬重他人的隐私,不得窃取、窜改、泄露他人的个人信息。
2.内部信息通信的记录和存档:–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信息通信记录和存储机制,将紧要的通信内容进行备份和归档。
–内部通信记录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存储,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具体存储方式和期限由信息技术部门负责人负责订立和执行。
五、外部信息通信管理1.外部通信渠道的选择和使用:–外部通信应使用企业指定的信函、邮件、合作伙伴平台等合法渠道进行,不得使用个人私人账号或第三方平台进行商务沟通。
–员工在与外部合作伙伴沟通时,应保持专业和礼貌,并遵奉并服从公司相关规定和政策。
2.外部信息的安全保护:–员工在对外沟通中,应遵从保密原则,严禁泄露企业的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
–将紧要的外部信息进行备份和存档,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在接收外部信息时,应提高警惕,对可能存在的欺诈、钓鱼等行为进行识别和防范。
辽通化工: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0年5月) 2010-05-07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内幕信息保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内部人员以外的单位及个人。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正式公开。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信息。
对无法律法规依据,要求公司向其报送信息的,公司有权拒绝。
第五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必须按照程序履行审批、报备手续。
第七条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详细填写“外部信息使用人登记表”(附后),由部门经理(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报董事会主席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外部信息使用人登记表”作为公司文档资料至少保存三年以上。
第八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有关单位提前报送信息资料的,应书面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管理制度》规定的保密义务。
外部信息使用人应书面承诺,在公司未将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获悉的信息向第三方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为本单位、本人及其他人员谋利,要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中联重科: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0年4月) 2010-04-30
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公司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此项职责。
公司证券部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 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报证券部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应当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及/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CEO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CEO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五)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六)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十八)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股票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制度模板
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制度模板一、背景介绍公司为了规范管理及保护公司信息,特制定本《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制度模板》,以确保公司外部信息的准确报送和合法使用。
二、信息报送范围1.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新闻稿、声明等;2.公司重要业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数据、财务报表、市场研究报告等;3.公司参加的重要活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展览会、会议、招聘会等;4.公司业务合作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合作协议等。
三、信息报送要求1.报送时间:根据不同信息的紧急程度,报送时间应提前规定,以确保及时性;2.报送方式:电子版、纸质版或口头汇报等方式均可,但必须确保准确传达;3.报送对象:报送对象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为公司管理层、合作伙伴或相关部门;4.报送内容:报送内容应简明扼要,准确无误,必要时可以提供相关材料作为支持;5.报送反馈:报送后,相关负责人应及时反馈报送情况,以便进一步跟进。
四、信息使用规定1.权限控制:公司应设立信息使用权限,确保信息只向有关人员开放,未经许可不得传播;2.保密要求:公司员工在信息使用过程中应严守保密要求,不得将有关信息外泄或用于非法用途;3.合理使用:公司员工在使用信息过程中应合理使用,不得滥用或超出授权范围;4.信息追踪:公司应建立信息使用追踪机制,记录信息使用情况,并定期进行审计;5.信息存储:公司应确保信息存储安全,采取相应措施防范数据丢失或破坏。
五、违规处罚1.对于未按时报送信息或报送内容不准确的行为,相关负责人将接受相应的内部纪律处分;2.对于滥用、外泄或违反保密要求的行为,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3.对于信息使用不当或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公司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扣减绩效奖金、调整职位等;4.对于严重违反信息报送和使用制度的行为,公司保留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六、制度监督与改进1.公司将定期开展内部巡查,检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制度执行情况;2.根据实际情况,公司将对制度进行调整和改进,以适应公司发展和管理的需要。
电气外协单位作业规章制度
电气外协单位作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电气外协单位的作业行为,保障作业安全和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气设备安全检测规程》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委托的电气外协单位,在公司内进行电气设备安装、调试、维修和检测等作业活动的过程中。
第三条定义1. 电气外协单位:指公司委托的专业电气作业单位,参与公司电气设备安装、调试、维修和检测等作业活动的单位。
2. 作业负责人:指电气外协单位的作业现场负责人,负责指挥和管理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3. 作业人员:指参与电气外协单位作业活动的员工,包括电工、技术人员、劳务人员等。
第四条质量、安全、环保和卫生方针1. 质量方针:遵循标准,精益求精,确保质量第一。
2. 安全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到人。
3. 环保方针:遵循环保法律法规,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4. 卫生方针:维护作业人员身体健康,创造清洁卫生的工作环境。
第二章作业前准备第五条作业前的必要准备1. 电气外协单位应在作业前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对作业现场的全面了解、安全措施的制定和人员配备等。
2. 作业前必须进行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作业前必须完成相关手续的审批和备案工作,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要求。
第六条作业现场管理1. 作业现场必须划分为安全区域和非安全区域,设置明确的警示标识。
2. 作业现场必须保持整洁、干净,杂物不得堆放,避免影响作业安全。
3. 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紧急救援设备,确保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
第七条安全排查和风险评估1. 电气外协单位必须做好作业前的安全排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发现并排除隐患,确保作业安全。
2. 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包括作业流程、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等内容。
3. 作业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安全等级,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航天科技: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办法(2010年3月) 2010-03-26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办法(2010年3月24日公司四届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 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与公司的关系、获取信息的时间等。
第六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本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 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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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的规范性,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公司在年报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财务数据等,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及时将上述信息报备公司证券部。
具体登记制度依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八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九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规章制度或另行补充文件办理。
第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