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日语)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制度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制度12更多资料请访问.(.....)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逐条点评作者:劳动关系和社保专家洪桂彬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经过,并报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10月15日起施行。
立法背景:①6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向社会公布了<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稿中明确指出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必须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该<暂行办法>同时定义适用范围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以及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4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
②该文件公布后,社会反响极大,多国使领馆就此提出外交照会,中国欧盟商会(The European Unio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China )、美国商会(The U.S.-China Business Council ,即USCBC)均提交了意见和建议,认为此举增加外商企业的用工成本,存在重复缴费、与中国劳动法、计划生育政策不符等诸多问题,要求将外国人参保由”必选项”改为”可选项”。
③当前各地针对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均为”有条件的允许”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如10月10日上海市<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国人可缴纳养老、工伤、医疗保险,不缴纳失业、生育保险。
明年起在京就业外国人未办理参保手续将收取滞纳金
明年起在京就业外国人未办理参保手续将收取滞纳金新华网北京12月22日电《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于今年10月中旬实施后,截至目前已有2000多名在京工作的外籍人士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
记者22日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以上信息。
据介绍,为使在京就业外国人应保尽保,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通告,12月所有涉及外国人参保的业务办理期限将由25日延长至31日,2012年1月1日后补缴的,将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自今年10月15日起,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在京合法就业的外国人,应按规定参加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并依法享受与北京市职工相同的社会保险待遇。
据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统计,目前在京就业的外国人约有3万人。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外国人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北京市在职职工相同,养老、失业保险上限为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40%,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上限为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
“我们也听到有部分外籍员工对参保问题存有困惑,比如离开了北京怎么办?如果在自己国家交过社保的怎么办?”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说,针对这些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做出过相应解释,参保外国人,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社保待遇,比如可在中国退休,领取养老金;如果在可以领取养老金之前离境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保关系的,也可以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如参保外国人死亡,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说,参保后的外国人,社保经办机构将为其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浅述强制所有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缴纳社会保险
政法研究浅述强制所有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缴纳社会保险文/成彦摘要:本文旨在从用人企业和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两个方面,论述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缴纳社会保险的现状、宪法问题及出路关键词:外国人就业社会保险随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1年10月15日生效的《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在中国依法注册或登记的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华各地就业的不论是外国母公司派遣抑或直接在华聘用的外国人均从“参照”变成了“应当”参加社会保险,聘用外国人的企业法人和在华就业的外国人的财产权,都不 同程度地受到了限制。
―、宪法中有关企业法人的基本权利在我国现行宪法的第一章总纲中,第11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可见我国宪法保护非公有经济及外资企业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宪法第一章总纲第13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结社的自由”。
宪法原则最初保护的是公民个体,但基于公民的结社自由权,公民可以形成经济组织,由此企业法人成为现代社会活跃的主体。
企业法人背后的相关利益者除投资人外还有员工,对于外资企业来说,尽管大股东投资人是外国人,但小股东、员工等都是中国公民。
111017 本市で就业する外国人の社会保険加入にかかる业务の取扱いに関する问题についての通知
北京市社会保険基金管理センター文書京社保発[2011]55号本市で就業する外国人の社会保険加入にかかる業務の取扱いに関する問題についての通知各区(県)社会保険基金管理センター、北京経済技術開発区社会保険基金管理センター、社会保険代理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険法』、『中国国内にて就業する外国人の社会保険加入に関する暫定施行弁法』の規定に基づき、本市に就業する外国人は、社会保険に加入しなければならず、業務の取扱いにかかる問題につき、以下のとおり通知する。
1、法により外国人を採用する使用者は、外国人のために就業証書の手続きをした日から30日以内に、所在地の社会保険基金管理センター、社会保険代理機構(「社保取扱(代理)機構」という。
)にて、社会保険登記手続きを行う。
国外の雇用主に派遣されて本市の使用者にて勤務する外国人については、国内の使用者がそのために社会保険登記手続きを行う。
2、使用者は、外国人の社会保険加入登記手続きの前に、「北京市社会保険情報システム企業管理サブシステム――一般事業者版」(V4.3.7バージョン以上)にてパッチファイルをあて(以下「企業版ソフトウェア」という。
)、外国人のパスポート番号を入力して外国人の社会保障番号を作成する。
企業版ソフトウェアのダウンロードアドレスは、次のとおり:北京市人力資源及び社会保障局又は北京市社会保険サービスプラットフォーム/csibiz/。
3、使用者が企業版ソフトウェアに情報を入力した後に報告文書が作成されるので、「北京市社会保険個人情報登記表」(一式3部、様式については別紙1を参照)、「北京市社会保険加入人員増加表」(一式2部、様式については別紙3を参照)をプリントアウトする。
上記の2つの表のうち、関連項目にかかる入力の説明については、別紙2及び別紙4をそれぞれ参照のこと。
4、使用者は、毎月5日から25日の間に所在地の社保取扱(代理)機構にて、外国人社会保険加入登記手続きを行い、その際には下記の資料のオリジナル及びコピーを持参する(社保取扱(代理)機構は、オリジナルとコピーを照合したうえで参考用として保管する)。
外籍员工的社保问题 Microsoft Word 文档 (3)
近年来,随着我国涉外投资与贸易的迅猛发展,来华务工的外国人越来越多,经常有企业问到关于外籍员工就业的相关问题,其中最多的是“是否应为外籍员工缴纳社保?”现笔者将涉及外籍员工社保的相关问题一一进行解答,希望对HR 朋友们有所帮助!1外籍员工的范围合法就业的外籍员工,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我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具体包括:1.在我国境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招用的外国人;2.被派驻到我国境内注册或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处工作的外国人。
*注意:港澳台人员的社保依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是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包括在中国企业和外资企业及其子公司、办事机构就业的。
2五问轻松搞定外籍员工社保缴纳问题一:对外籍员工,是否应当缴纳社会保险?答:自2011年10月15日《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出台,必须为外籍员工缴纳社保,有双边协定的依协定处理。
问题二:外籍员工参保的险种有哪些?答:同国内员工一样,但根据我国与德国、韩国的两个双边协定,德国公民和韩国公民在我国境内就业的,提供相应参保证明,可以分别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德国)和基本养老保险(韩国),但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险和工伤保险。
问题三:社保待遇如何落实?答:依据《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参保的外国人,在享受社保待遇方面,同于我国公民。
依法参保后,社保机构将为其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发放社保卡。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制度
更多资料请访问.(.....)《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逐条点评作者:劳动关系和社保专家洪桂彬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 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立法背景:①2011年6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向社会公布了《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稿中明确指出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必须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该《暂行办法》同时定义适用范围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以及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
②该文件公布后,社会反响极大,多国使领馆就此提出外交照会,中国欧盟商会(The European Unio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China )、美国商会(The U.S.-China Business Council ,即USCBC)均提交了意见和建议,认为此举增加外商企业的用工成本,存在重复缴费、与中国劳动法、计划生育政策不符等诸多问题,要求将外国人参保由“必选项”改为“可选项”。
③目前各地针对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均为“有条件的允许”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如2009年10月10日上海市《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国人可缴纳养老、工伤、医疗保险,不缴纳失业、生育保险。
因此办法出台后,各地面临地方立法的调整。
境外人员参保手续——日文版
外国人上海に来て就職に対して、社保に入る手続き
申請資料:
1.「定居国外人員在滬就業核準証」
2.中国語の労働契約書
3.本人のパスポート
4.個人社会保険登録表、<申字0-3表>
5.社会保険納金カード(社保缴费卡)
「定居国外人員在滬就業核準証」の申請資料:
1.「定居国外人員在滬就業核準表」
2.営業許可書、組織コード
3.履歴書「中国語」
4.労働契約書
5.パスポート
6.本人有効定居証明
7.健康証明
8.2寸写真3枚
9.国外人員手続きを取り扱いのユーザカード(境外人员手续用户卡)
(境外人员手续用户卡)の申請資料:
1.申請表
2.営業許可書
3.組織コード
办理机构:上海市外国人就业中心
TEL: 32511585
地址:梅园路77号4楼
办理时间:周一~周四9:00~11:30,13:30~17:00
周五9:30~11:30,13:30~15:30。
中国公布《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 国人参加社会
2011年6月人力资源与税务快讯中国公布《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概要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保法”或“该法”),该法将于2011年7月1日生效执行。
社保法在其第九十七条中首次提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须参加中国内地的社会保险,至于入境就业的外国人应参加哪几种社会保险、外国人可享受何种社会保险待遇、外国人结束其在中国的派遣安排离境时可以从其社保账户中提取多少金额以及由于在境内工作的外国人的派遣国法律法规的要求而导致该外国人产生双重参保义务的可以享受怎样的豁免,在社保法中均未作具体规定。
2011年6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起草并公布了《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旨在对社保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进一步完善,其亦可能给予上述问题的一些答案。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办法草案及起草说明,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公众可于2011年6月17日前提交其修改意见及理由。
本期《人力资源与税务快讯》讨论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以及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内地工作安排的公司管理层以及在中国内地工作的外国人应注意的事项。
主要内容1.谁须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社保法第97条及办法草案的规定,在中国内地就业的外国人及其境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中国内地就业的外国人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和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的外国人。
对于后者,应由相关的境内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承担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比例的金额。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在内地就业的,也应该按照办法草案规定参加中国内地社会保险。
外籍人员社保缴纳规定
外籍人员社保缴纳规定外籍人员在中国工作期间,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以下是外籍人员社保缴纳的规定。
一、适用范围外籍人员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作、探亲、访问学习、实习或其他合法活动的外籍个人。
二、社保项目1.养老保险:外籍人员在中国工作期间,按照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金,养老金的比例根据工资收入水平而定。
2.医疗保险:外籍人员在中国工作期间,需要按照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享受与中国本地职工相同的医疗保障待遇。
3.工伤保险:外籍人员在中国工作期间,需要按照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将获得相应的工伤待遇和保险赔付。
4.生育保险:外籍妇女在中国工作期间,需要按照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享受与中国本地职工相同的生育津贴和医疗保障待遇。
5.失业保险:外籍人员在中国工作期间,需要按照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一旦失业,将获得失业保险金。
三、缴费比例和基数外籍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比例和基数根据所在地的规定而定,一般按照本地职工的标准执行。
但也存在一些差异和特殊规定,需要根据当地的具体要求来确定。
四、缴费义务1.外籍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一般情况下,社会保险费用由雇主和员工按照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2.外籍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个人账户开户手续,确保个人社保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离职和退休外籍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可以申请办理相应的社保待遇,具体待遇标准和办理流程根据当地的规定而定。
六、社保待遇享受外籍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后,享受与中国本地职工相同的社保待遇,包括医疗保障、养老金、工伤赔偿、生育津贴和失业保险金等。
待遇标准和享受方式根据当地的规定而定。
七、保险费用报销外籍人员发生医疗费用等保险范围内的支出时,可以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报销。
具体报销比例和流程根据当地的规定而定。
总之,外籍人员在中国工作期间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并享受与中国本地职工相同的社保待遇。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参保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市用人单位依法聘雇外国人的,应携带以下材料前往单位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外国人参保手续:1、《深圳市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停交/调动/险种变更/恢复参保/工资变动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2、《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或《外国常驻记者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不需提供此项);3、本人的有效护照复印件(有效护照包括《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同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4、深圳市公安机关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数码照相回执(办理社会保险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聘雇的外国人办理参保手续的,我局将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参保;拒不参保的,按现行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二、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方式,按照非深圳户籍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三、依据我国政府与德国、韩国签署的社会保险双边互免协定,申请免除特定险种缴费义务的外国人,可通过用人单位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递交互免协议国出具的参保证明及书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
经审核通过后,可自单位递交申请的次月起,按照协议的规定免除其规定险种在规定期限内的缴费义务。
外籍员工也要缴纳社会保险吗
到 目前 为止 ,为 了避 免双重征收社 会保险 费,我 国分别在社 会保 险领域 和两个 国家签 有国 际协 定 :
一
个 是 德 国 ,2 0 0 1 年 7月 1 2日签 订 的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与 德 意 志联 邦 共 和 国社 会 保 险协 定 ( 简
按照 “ 中德 协 定 ” ,用 人 单 位 能 够 为 德 国 籍 员 工 免缴 养 老保 险 和 失 业 保 险 两个 险种 .而 按 照 “ 中
韩协 定” ,用人单位 能够为韩 国籍 员工免缴的则只有养老保险一项 。
但 是 ,这 并 不 是 说 凡 是 用 人 单 位 招 用 德 国籍 员 工 或 韩 国籍 员 工 在 中 国境 内工 作 ,就 理 所 当然 地 不 缴 纳 社 保 。 这 个 社 保 义 务 的 免 除是 需要 符 合 一 定 条 件 的 , 比如 ,外 籍 员工 应 当 向在 华 工 作 地 的 社 保 征 缴 部 门 出 具 由德 方 或 韩 方 指 定 经 办 机 构 签 发 的证 明 ,即 用 以证 明 员 工 已经 在 他 的 国籍 国依 法 缴
一
步咨询当地社保部门。⑧ 责编/ 寇斌
本期坐诊 :劳动法专家张倩茹
鲮 t
近段 时间,我公 司决定聘用一名德 国籍 员工 ,目前 已经和他签 订 了劳动合 同,并 为其办理 了 外 国人就业证 。在签订 劳动合 同时 ,我们 已经在 合 同中约定公 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 险。
我想确认 一下 ,我们和 员工 的这份 约定有 效 么 ? 是 否必须为外籍 员工缴纳社会保 险?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
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8.21
【实施日期】2012.08.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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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1.09.06•【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施行日期】2011.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二○一一年九月六日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内就业的华侨参加社会保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内就业的华侨参
加社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人社厅发[2009]118号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2009.09.08
【实施日期】2009.09.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内就业的华侨参加社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9〕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华侨回国内就业和发展。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在国内就业期间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98号)有关规定,各地逐步将在国内就业的华侨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华侨和地方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反映,由于华侨没有居民身份证,无法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影响了华侨的参保。
为进一步做好在国内就业的华侨参加社会保险
有关工作,维护他们的社会保险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聘雇华侨人员的用人单位,可持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等证明材料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在国内灵活就业的华侨人员,可持本人有效护照等,按照个体身份人员参保办法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华侨参加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办理程序与国内其他参保人员一致。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第五条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六条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七条在中国境外享受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外国人,应当至少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或者由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生存证明。
浅述强制所有在中国境内就业外国人缴纳社会保险
浅述强制所有在中国境内就业外国人缴纳社会保险浅述强制所有在中国境内就业外国人缴纳社会保险摘要,本文旨在从用人企业和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两个方面,论述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缴纳社会保险的现状、宪法问题及出路关键词,外国人就业社会保险随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1年10月15日生效的《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在中国依法注册或登记的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华各地就业的不论是外国母公司派遣抑或直接在华聘用的外国人均从“参照”变成了“应当”参加社会保险,聘用外国人的企业法人和在华就业的外国人的财产权,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了限制一、宪法中有关企业法人的基本权利在我国现行宪法的第一章总纲中,第11条“在法律规定1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可见我国宪法保护非公有经济及外资企业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宪法第一章总纲第13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结社的自由”。
宪法原则最初保护的是公民个体,但基于公民的结社自由权,公民可以形成经济组织,由此企业法人成为现代社会活跃的主体。
外国人社保—政策与实操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公布实施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我们制定了《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二○一一年九月六日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外国人参保需缴纳五险
在京外籍就业人员参保需缴纳五险文/翰尔森顾问2011年9月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明确在中国境内依法就业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五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暂行办法》共计12条,将于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2011年11月11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率先出台《关于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55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0月15日起,用人单位应为在北京市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北京市是地方性实施细则出台较早的城市,其他城市的细则仍在研究制定中。
《暂行办法》和具体业务操作的实施将对招用或接收外藉员工的用人单位,尤其是对外资企业在外籍员工的用工管理和用工成本等方面产生较大的影响。
一、参保人员范围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二、参保时间暂行办法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北京市规定在本市就业的外籍人应自2011年10月15日起参加社会保险。
三、外国人参保所需材料(1)本人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外籍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或外国常驻记者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外籍人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4)《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原件(一式三份)(5)本人一寸白底彩色照片两张四、外国人参保缴费标准2011年度外国人五险缴费基数和比例参照城镇职工缴费标准执行,需要注意到是,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的国家国籍的外国人,其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事项的规定仍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因德国、韩国分别与中国签订了社会保险双边协议,按照政策要求,德国人与韩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执行中德协定和中韩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3】160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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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内で就職する外国人の社会保険の加入することについての暫定的な措置』を公布してから施行する予定である
法律に基づいて、社会保険に加入して、社会保険の待遇を享受するという中国国内で就職する外国人の合法的な権益を保護し、または社会保険の管理を強化するために、『中華人民共和国の社会保険法』によって、『中国国内で就職する外国人の社会保険の加入することについての暫定的な措置』を制定して、マンパワーと社会保障部の第67回めの部内審議を通過し、そして国務院の賛成を申し込んで、現在公布を与えて、2011年10月15日から施行する。
中華人民共和国のマンパワーと社会保障部の条例
第16番
『中国国内で就職する外国人の社会保険の加入することについての暫定的な措置』はもうマンパワーと社会保障部の第67回めの部内審議を通過し、そして国務院の賛成を経て、現在公布を与えて、2011年10月15日から施行する。
部長尹蔚民
2011年9月6日
中国国内で就職する外国人の社会保険の加入することについての暫定的な措
置
第一条法律に基づいて、社会保険に加入して、社会保険の待遇を享受するという中国国内で就職する外国人の合法的な権益を保護し、または社
会保険の管理を強化するために、『中華人民共和国の社会保険法』(以
下が「社会保険法」と略称する)によって、この措置を制定する。
第二条中国国内で就職する外国人というのは、法律に基づいて「外国人の就職証明書」「外国の専門家証明書」「外国の常駐する記者証明書」な
どの就職証明書と外国人の居留する証明書を獲得するしたり、および
「外国人の永住証明書」を持ったりする中国国内で合法的に就職する
非中国の国籍の人員である。
第三条中国国内で法律に基づいて登録する企業、公共機関、社会団体、民営非企業部門、財団、弁護士事務所、会計士事務所(以下が雇用部門
と呼ぶ)などの組織は法律によって募集した外国人に法律に基づいて、従業員の基本的な養老保険、医療保険、労災保険、失業保険、出産保
険を加入させて、雇用部門と本人が規定に基づいて社会保険の料金を
納める。
域外の雇い主と雇用契約を締結した後、中国国内で登録する支部、代表機関(以下が域内職場と呼ぶ)に派遣され、働いている外国人は
法律に基づいて、従業員の基本的な養老保険、医療保険、労災保険、
失業保険、出産保険を加入すべきで、域内職場と本人が規定に基づい
て社会保険の料金を納める。
第四条雇用部門は外国人を雇ったら、就職証明書を取り扱った日から30日以内社会保険の登録を取り扱うべきである。
域外の雇い主に派遣され、域内職場で働いている外国人に対して、域内職場が前の規定によって社会保険の登録を取り扱うべきである。
法律に基づいて外国人の就職証明書を取り扱う機関は、直ちに外国人の中国へ就職しに来る関連情報を現地の社会保険機関に通達すべき
である。
社会保険機関は関係機関に外国人の就職証明書を取り扱う情
況を定期的に検査すべきである。
第五条社会保険に加入して、条件を備える外国人は、法律に基づいて社会保険の待遇を享受できる。
規定の養老年金を受け取る年齢に達する前に出国する人は、その社会保険の個人口座は保留され、再度中国に来て就職すると、費用を納
める年限は累計で計算する;本人の書面の申請を通って社会保険関係
を止めたら、その社会保険の個人口座の中に貯蓄した金額を1回限り
で本人に支払うことができる。
第六条外国人が死亡としたら、その社会保険の個人口座の残高は法律に基づいて受け継ぐことができる。
第七条中国域外で月ごとに社会保険の待遇を受け取られる外国人は、少なくとも毎年一回にその待遇を支払うという責任を負う社会保険機関に、中国の在外大使館や領事館から提出された生存証明書、あるいは居住
している国の関連機関に公証、認証され、それに中国の在外大使館や
領事館に認められる生存証明書を提供するべきである。
外国人が合法的に入国したら、社会保険機関へ自主的に自分の生存状況を証明しに行くことができて、前の規定のような生存証明書を提
供しなくてもいいんである。
第八条法律に基づいて社会保険に加入する外国人と雇用部門あるいは域内職場は社会保険について論争が発生したら、法律に基づいて調停や仲
裁を申請し、訴訟を起こすことができる。
雇用部門あるいは域内職場
はその社会保険の権益を侵害したら、外国人が社会保険行政部門ある
いは社会保険料金の征収機関に法律に基づいての処理を要望すること
ができる。
第九条中国と二国間あるいは多国間社会保険の協定を締結する国家の国籍を持って、中国国内で就職する外国人にとって、その社会保険に加入
する措置は協定によって取り扱う。
第十条社会保険機関は『外国人の社会保障番号の編制される規則』によって、外国人に社会保障番号を確立して、そして中華人民共和国の社会
保障カードを発給する。
第十一条社会保険行政部門は社会保険法の規定に従って、外国人の社会保険に加入する状況を監督して、検査すべきだ。
雇用部門あるいは域内
職場は法律に基づいて募集した外国人に社会保険の登録を取り扱わ
なくて、あるいは社会保険の費用を納めないと、『社会保険法』『労
働保障の監察条例』などの法律、行政法規と関連規定によって取り扱
う。
雇用部門は法律に基づいて就職証明書を取り扱わなくて、あるいは外国人の永住証明書を持っている外国人を募集したら、『中国に就職
する外国人の管理措置』によって取り扱う。
第十二条この措置は2011年10月15日から施行され始める。
付録:
外国人の社会保障番号の編制される規則
外国人は中国の社会保険に加入したら、社会保障番号はその外国人の所属している国家或いは地区コードと有効な証明書番号からなるんだ。
外国人有効な証明書はパスポート或いは「外国人の永住証明書」である。
所属している国家或いは地区コードと有効な証明書番号の間に1位を残す。
その表現形式は下のようだ。
XXX X XXXXXXXXXXXXXX
有効な証明書番号残す位国家或いは地区コード
1.外国人の所属している国家或いは地区コードは「ISO3166-1-2006」国家及び地区の名称コードの第一部分国家コードに規定される3位のアルファベットで表す。
たとえば、ドイツはDEUで、デンマークはDNKである。
国際的な基準がアップするにぶつかる時、マンパワーと社会保障部はコードのアップする時間を統一的に決める。
中国に永住資格を得た外国人の所属している国家或いは地区コードはその人の持った外国人の永住証明書番号の中の第1~3位の国家或いは地区コードと一致になる。
(3位である)
2.残す位は1位で、黙認する状況は「0」である。
特殊状況の時に、1~9の数字を書き込むことができる。
3.編制に使われる外国人の有効なパスポート番号は全てのアルファベットとアラビア数字を含めるべきで、その中の「・」や「-」などの特殊記号を含めない。
そして、編制に使われる「外国人の永住証明書」番号はその証明書番号の第4~15位である。
(1)我が国のある会社に働いていて、「G01234-56」というパスポート番号を持っているドイツ人を例として、彼の社会保障番号はDEU0G0123456である。
国家或いは地区コード残す位有効なパスポート番号
DEU0G0123456
(2)我が国のある会社に働いていて、「DNK324578912056」という外国人の永住証明書番号を持っているデンマーク人を例として、彼の社会保障番号はDNK0324578912056である。
国家或いは地区コード残す位外国人の永住証明書番号DNK 0324578912056
4.データベースは外国人の社会保障番号に対して18位の長さを残す。
(その中に、有効なパスポート番号は多くとも14位のことになる).その編制番号は18位に達しなくたら、その不足分を補う必要がない。
5.外国人の社会保障番号は中国にただ一つがあって、一生変わらない。
その番号は変わる時、最初の登録番号が唯一の標識として、社会保険機構は保険に加入した人の証明書類型と番号の変更状況を記録すべき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