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涉外争议解决法律资讯2014年9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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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涉外案件法律适用现状看冲突规范选择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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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涉外案件法律适用现状看冲突规范选择投稿一、涉外案件适用冲突规范现状(一)适用外国法裁判的案件极少我国法院在涉外民商事审判实践中,适用外国法的案件比例极小。

国内学者的抽样调查表明,我国法院在涉外司法实践中,适用中国法的概率平均在97%左右[1]。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2],从2014年1月1日起,各级法院受理的案件,除特殊情形外,生效裁判文书均须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在业已公布的10000多份涉外民商事裁判文书中,适用外国法的判决还寥寥无几[3]。

(二)“无法查明外国法”现象泛滥根据在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案例库中的搜索结果,排除适用外国法的主要理由是无法查明外国法。

法院认定无法查明的理由主要有三:①当事人未提供外国法导致外国法无法查明,法院依据《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适用中国法;②当事人未提供外国法且法院也无法查明外国法,法院从而适用中国法审理案件;③当事人提供了相关外国法,但是由于不符合形式要件、不能证明案件事实、无法确定外国法证据效力等原因,法院未予采纳。

无法查明外国法在各国的立法例中都作为例外情况而适用,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却是一种常态,成为了排除外国法适用的工具。

法官无法查明认定权的滥用不仅有碍外国法查明制度的有效实施,也影响到法院的司法权威和涉外民商事审判的质量。

二、我国现阶段立法模式下适用外国法存在的问题(一)冲突规范的认定存在较大裁量空间由于我国立法未对外国法查明标准作详尽规定,法院对于外国法的来源、呈现形式、提供主体等认识存在差异,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外国法查明认定标准不一的情形。

同样是由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书,在一起案件里法官予以肯定并采纳,在另一起则不予承认。

在国际私法的领域研究中,有的观点将适用外国法和促进交往、公正审判等同,适用本国法和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不公正审判等同。

事实上上述四个概念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必然因果关系,即使是在根据《法律适用法》得出适用外国法的结论下,依然可以通过错误的适用外国法或选择性的适用外国法达到地方保护、不公正审判的目的。

大成涉外争议解决法律资讯-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大成涉外争议解决法律资讯-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大成涉外争议解决法律资讯D a c h e n g N e w s l e t t e r C r o s s-b o r d e r D i s p u t e R e s o l u t i o n2015年6月JUNE 2015主编:谭家才本期责编:韦龙艳编委(按姓氏拼音排序):刘蓉蓉刘逸星李新立潘激鸿周姣璐王峰目录★资讯News一、最高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涉外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held a public trial for a contract dispute over cross-boarder equity transfer.二、上海法院首次引入外籍调解员全国首份《调解优先承诺书》诞生Foreigner Mediators were first introduced to Shanghai People’s Court.The Chinese 1st Mediate-First Pledge was signed.★律师视点Lawyer’s Viewpoints三、《民事诉讼法》2015年新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定简析An Analysis Focuses on Civil Procedure of Case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 According to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effective 2015) .四、企业反舞弊调查的策略与禁区Investigation Strategy for Corporate Compliance & Anti-Fraud and Relevant Forbidden Zone.★大成(上海)涉外争议解决律师团队介绍Brief Introduction of Dacheng (Shanghai) Cross-border Dispute Resolution Team【新法资讯】最高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涉外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6月1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上诉人美国向艺实业有限公司、台湾万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全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建全通资源再生工业园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两案。

2014年9月考试法学概论 A 卷 (93)解析

2014年9月考试法学概论 A 卷 (93)解析

2014年9月考试法学概论 A 卷考试批次:201402批次课程:法学概论已做/题量 15 / 15 10 / 10 4 / 4 2 / 2 2 / 2 1 / 1 34 / 34 得分/分值14 / 1518 / 2011 / 1212 / 1223 / 2615 / 1593 / 100一、单项选择题 (共15题、总分15分、得分14分)1.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经过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 (本题分数:1 分,本题得分:1 分。

)A 、5年B 、7年C 、15年D 、10年2. 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称为( ) (本题分数:1 分,本题得分:1 分。

)A 、法律事实B、法律事件C、法律行为D、法律后果3. 我国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是( ) (本题分数:1 分,本题得分:1 分。

)A、我国立法B、国际条约C、国际惯例D、国际判例4. 下列关于行政诉讼说法错误的是( ) (本题分数:1 分,本题得分:1 分。

)A、在行政损害赔偿中,当事人可以请求调解B、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C、诉讼中,被告可以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D、被告举证应当提供其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文件5. 对下列哪一项行政行为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本题分数:1 分,本题得分:0 分。

)A、内部行政行为B、具体行政行为C、行政最终裁决行为D、抽象行政行为6. 下列对国家承认中的事实承认表述正确的是( ) (本题分数:1 分,本题得分:1 分。

)A、事实承认是一种完全的,无保留的承认B、事实承认是一种可撤销的承认C、事实承认会引起外交关系的建立D、事实承认与法律承认是并列的7. 在民事诉讼中,下列事项由人民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做出的是( ) (本题分数:1 分,本题得分:1 分。

)A、不予受理B、驳回起诉C、准予撤诉D、准予离婚8. 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于( ) (本题分数:1 分,本题得分:1 分。

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

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

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95)【法规类别】涉外案件处理【发文字号】外发[1995]17号【发布部门】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1995.06.20【实施日期】1995.06.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外发[1995]17号1995年6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海关、交通厅(局)、渔政厅(局)、民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外事司(局),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涉外案件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为进一步妥善处理涉外案件的有关问题,明确分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效率,便于操作,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总则(一)本规定中“涉外案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及外国、外国人(自然人及法人)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治安等案件及死亡事件。

(二)处理涉外案件,必须维护我国主权和利益,维护我国国家、法人、公民及外国国家、法人、公民在华合法权益,严格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适用法律正确,法律手续完备。

(三)处理涉外案件,在对等互惠原则的基础上,严格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

当国内法或者我内部规定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发生冲突时,应当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各主管部门不应当以国内法或者内部规定为由拒绝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

(四)处理涉外案件,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和分工,密切配合,互相协调,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征求意见和通报情况等制度。

(五)对应当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涉外案件,必须按规定和分工及时通知。

(六)与我国无外交关系的,按对等互惠原则办理。

二、关于涉外案件的内部通报问题(一)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其他主管机关应当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以及对外表态口径于受理案件或采取措施的四十八小时内报上一级主管机关,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涉外业务涉及的法律问题

涉外业务涉及的法律问题

涉外业务涉及的法律问题一、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涉及的国际贸易法律主要有:《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CISG截止到2011年7月加入该公约的国家有76个。

有: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保加利亚、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俄罗斯代替)、加拿大、智利、中国、捷克斯洛伐克、丹麦、埃及、芬兰、法国、加纳、几内亚、匈牙利、伊拉克、意大利、莱索托、墨西哥、荷兰、挪威、波兰、罗马尼亚、新加坡、瑞典、瑞士、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美利坚合众国、委内瑞拉、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苏联、南斯拉夫、赞比亚。

多米尼加共和国和土耳其共和国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成为公约的第75和第76个缔约国。

根据公约的相关规定,其将于2011年7月1日和8月1日分别对多米尼加和土耳其生效。

1980年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为不同经济、政治和法律制度的国家提供了平等的、统一的国际货物买卖规则,目前除英国外,包括我国在内世界上大多数贸易国家都已加入公约,其已经成为了现代国际贸易法的核心。

我国于1986年加入该公约,并在加入时对公约提出了两项保留,至今该两项保留仍然有效。

该两项保留是:第一条第二款b项和第十一条(即我国法律规定国际货物买卖的合同形式必须用书面形式)。

CISG适用于:(1)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我国对此提出保留,这表明我国公司与非缔约国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将不适用CISG公约。

此举的目的是限制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从而扩大中国国内法适用的机会。

)(3)货物买卖。

公约采用排除法,列举了不适用公约的货物买卖: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电力的买卖;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进行的销售。

探讨涉外商事纠纷解决的法律途径

探讨涉外商事纠纷解决的法律途径

探讨涉外商事纠纷解决的法律途径涉外商事纠纷解决的法律途径涉外商事纠纷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而日益频繁的现象。

在国际贸易与投资活动中,不同国家间的商事活动常常会引发纠纷,因此,建立一套有效的法律途径来解决涉外商事纠纷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涉外商事纠纷解决的法律途径。

一、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公正、高效的解决商事纠纷的方式。

相较于传统的司法诉讼,仲裁程序更为简洁,节省时间和成本。

当涉及不同国家的商事纠纷时,国际商事仲裁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根据《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公约》,世界各国都可以在其管辖权范围内采用仲裁程序解决涉外商事纠纷。

此外,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等国际商会仲裁机构也提供独立、公正的仲裁服务,为各方提供一个公正的裁决机制。

二、跨境诉讼除了仲裁外,跨境诉讼也是解决涉外商事纠纷的一种选择。

在涉外商事纠纷中,有时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向国外法院提起诉讼,并在对方国家的法院中解决纠纷。

不同国家采取的诉讼程序有所不同,因此在选择跨境诉讼之前,当事人需要了解目标国家的法律和诉讼程序,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跨境诉讼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律师的专业知识和国际法律事务经验也至关重要。

三、多边和双边投资协定多边和双边投资协定是促进涉外商事纠纷解决的重要渠道。

各国之间签订的投资协定通常会包含有关争端解决的条款,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便捷的解决纠纷的机制。

例如,根据《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公约》,各国可以依据该公约,在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投资争端时,将争端提交给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进行仲裁。

此外,一些国家还通过双边投资协定来提供类似的争端解决机制,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加稳定、可预测的投资环境。

四、国际商事法庭近年来,一些国家开始设立国际商事法庭,以解决涉外商事纠纷。

这些国际法庭通常由具备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经验和专业知识的法官组成,通过专业的审理手段,为当事人提供公正、透明的裁决。

例如,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是一个独立的国际法院,专门处理商事纠纷。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公司部法律资讯(第十二期)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公司部法律资讯(第十二期)

志存高远海纳百川跬步千里共筑大成公司部法律资讯(第十二期)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公司部编辑部如有问题,请反馈至公司部编辑部:chengzhou.tu@ 1目录公司部介绍证券领域金融领域税收领域司法领域其他领域联系我们《公司部法律资讯》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公司部编辑部主编:涂成洲高级合伙人/律师/教授执行主编:赵静梅编辑:卢剑2691978103-5一、公司部介绍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公司部组建于2013年5月,公司部由涂成洲、陈南沙、吴学励、王志伟、高阳、徐进初、张清华、陈庆新、曾凡新、胡长青、贾玉臣、徐凯、陈秋红等律师组成,涂成洲律师为公司部主任,曾凡新律师、王志伟律师为公司部副主任,徐凯律师为公司部秘书。

大成深圳分所公司部倡导以整体协同为基本,以专业分工、细作精耕、单元合作为特色。

公司部主要以公司综合法律服务为基础,以股权设计、企业治理结构、企业风险防控为主线,向客户提供优质、精准的法律服务。

大成深圳分所公司部欢迎广大同行与我们进行业务交流与合作,共同提升业务水平,扩大业务范围!返回目录如有问题,请反馈至公司部编辑部:chengzhou.tu@2二、法律资讯证券领域1、2014年6月7日,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13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等九个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配套修订。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模考预测题库(夺冠系列)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模考预测题库(夺冠系列)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模考预测题库(夺冠系列)单选题(共45题)1、郭某涉嫌参加恐怖组织罪被逮捕,随后委托律师姜某担任辩护人。

关于姜某履行辩护职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姜某到看守所会见郭某时,可带1-2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B.看守所可对姜某与郭某的往来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C.姜某申请法院收集、调取证据而法院不同意的,法院应书面说明不同意的理由D.法庭审理中姜某作无罪辩护的,也可当庭对郭某从轻量刑的问题发表辩护意见【答案】 D2、关于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2010年通则生效后,2000年通则即失效B.依2010年通则,FOBCIF和CFR术语的风险不再是在船《转移C.DAT术语只适用于目的港交货D.DAT下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无须承担卸货费【答案】 B3、民族平等和自决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下列关于国际法中民族平等和自决原则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A.民族自决原则允许一国内的不同民族从该国分离出来以便建立独立的国家B.一国内不同民族的平等权利限于政治领域C.民族自决原则要求国际社会支持一国某民族为建立独立的国家而进行的活动D.殖民地民族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答案】 D4、唐律规定,官吏犯罪需划分为公罪、私罪,处理上适用的原则是、()A.私罪从重,公罪从轻B.私罪从轻,公罪从重C.私罪、公罪酌情处理D.私罪比照公罪从重【答案】 A5、环卫工人马某在垃圾桶内发现一名刚出生的婴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紧急将婴儿送医院成功抢救后未予立案。

关于本案的立案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确定遗弃婴儿的原因后才能立案B.马某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可申请复议C.了解婴儿被谁遗弃的知情人可向检察院控告D.检察院可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答案】 D6、甲、乙是夫妻,婚后感情融洽,买房时还差8万元,于是向女方乙的父亲谭某借了8万元,并开具借条。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涉外法律事务与国际争端解决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涉外法律事务与国际争端解决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涉外法律事务与国际争端解决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和国际交往的不断深化,涉外法律事务和国际争端解决在法律服务工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本文将从涉外法律事务和国际争端解决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涉外法律事务涉外法律事务是指与国外主体有关的法律事务,其中包括涉外合同、外商投资、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跨境并购等方面的问题。

针对涉外法律事务,在法律服务工作中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了解国际法律框架了解国际法律框架是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基础。

法律服务机构应当深入研究国际法律体系,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仲裁机构等相关内容,为客户提供准确的法律咨询和服务。

2.解读涉外法律法规各国的法律法规有一定的差异,法律服务机构需要深入研究不同国家的涉外法律法规,及时掌握新的变化,为客户提供确切的法律意见和风险评估。

3.处理跨国合同纠纷跨国合同纠纷是涉外法律事务中常见的问题之一。

法律服务机构需要帮助当事人制定合适的涉外合同,并在纠纷解决阶段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例如协助进行国际商事仲裁或在相关国家法院提起诉讼。

4.处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知识产权保护是涉外法律事务中的重要环节。

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了解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和流程,为客户提供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并在侵权纠纷中提供法律支持。

二、国际争端解决国际争端解决是指涉及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外国与国家之间产生的争议的解决方式。

国际争端解决可以通过外交途径、法庭途径、仲裁途径等形式进行。

1.外交途径外交途径是国家之间解决争端的常见方式。

通过外交手段,各国可以进行对话、协商、谈判等方式解决争端,以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2.法庭途径法庭途径是国际争端解决的一种常见方式,主要通过国际法院等国际法律机构进行争端的裁决与调解。

各国可以根据国际法律程序,提起诉讼或请求裁决,以期得到公正的判决和解决。

3.仲裁途径仲裁途径是国际争端解决的重要方式之一。

通过仲裁,争端各方可以选择独立公正的仲裁机构,在仲裁庭进行争端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2014年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综述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2014年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综述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2014年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综述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分类】司法数据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2014年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综述一、审判工作基本情况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共新收案件332件,旧存30件;审结案件342件,其中涉外商事案件252件,占74%,海事海商案件90件,占26%。

审结的案件中,二审案件42件,占12%;提审案件14件,占4%;申请再审案件和申诉案件223件,占65%;请示案件63件,占18%。

审结的42件二审案件中,4件发回重审,13件改判,22件维持,3件调解或撤诉。

审结的14件提审案件中,11件改判,3件调解。

审结的223件申请再审案件和申诉案件中,162件驳回再审申请,15件提审,32件指令再审,9件撤诉,5件终结。

上述各类案件中,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共64件,占全部审结案件的20%。

二、审判工作主要特点(一)结案率创新高全庭结案率达94.48%,同比去年高出1.39%,连续六年保持在90%以上。

(二)收案数量下降全庭2014年新收和旧存案件共计362件,同比降低16.5%。

(三)审判指导效果明显二审案件、申请再审案件均有下降,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比例保持稳定,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案件整体质量有所提高。

(四)大要案审判成绩突出指导中威执行案,获中央领导充分肯定,调解华南农大与侨鑫集团纠纷案、指导赛维案调解工作,多名同志立功受奖。

(五)审判公开落实到位首次邀请外国使节旁听庭审,涉外案件首次当庭宣判,受到国内外广泛好评。

全庭公开开庭达90次,应上网裁判文书实现100%上网。

三、典型案件及法律问题(一)独立保函纠纷法律问题[案例](2014)民申字第954号格里布瓦尔公司与中材装备公司(原天津水泥设计院)、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保函欺诈纠纷案[裁判要旨]本案中材装备公司以格里布瓦尔公司的索款行为构成欺诈为由起诉,为保函欺诈纠纷,属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法律援助涉外案件(3篇)

法律援助涉外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涉外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日益增多。

涉外案件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文化背景、语言沟通等多方面因素,处理起来较为复杂。

法律援助在涉外案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援助涉外案件为例,分析案件处理过程,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案例简介某中外合资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我国某省某市某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与外国某公司(以下简称“外国公司”)共同出资。

合资企业成立后,由于经营不善,出现严重亏损。

国有企业遂向外国公司提出终止合资协议,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外国公司不同意终止合资协议,并提出反诉,要求国有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我国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案件处理过程1. 法律援助申请由于本案涉及涉外因素,当事人对相关法律制度及程序不熟悉,故向我国某省某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决定受理本案,并指派一名具有丰富涉外案件处理经验的律师担任代理人。

2. 代理人调查取证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展开调查取证工作。

首先,律师查阅了合资企业的相关文件,包括合资协议、章程、财务报表等,了解合资企业的经营状况。

其次,律师与国有企业、外国公司进行沟通,了解双方诉求。

此外,律师还咨询了相关法律专家,对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研究。

3. 法院审理在律师的代理下,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律师积极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提出以下意见:(1)合资企业亏损的主要原因是外国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国有企业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

(2)根据合资协议约定,终止合资协议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外国公司单方面提出终止协议,违反了协议约定。

(3)外国公司提出的反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4. 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律师提出的意见具有合理性,遂判决终止合资协议,并驳回外国公司的反诉。

法律援助应对涉外法律问题

法律援助应对涉外法律问题

法律援助应对涉外法律问题目录1. 引言2. 涉外法律问题的挑战3. 法律援助的必要性4. 法律援助的形式与程序4.1 诉讼法律援助4.2 非诉讼法律援助5. 法律援助的实施机构5.1 政府机构5.2 律师协会与专业律师团队6. 法律援助的案例分析7. 法律援助的问题与挑战7.1 跨文化交流障碍7.2 跨国合作与协调困难8. 对涉外法律援助的建议9. 结论1. 引言如今,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涉外法律问题已成为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个人和公司来说,面临涉外法律问题往往是一项巨大的挑战。

为了解决涉外法律问题,法律援助机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不断凸显。

本文将探讨法律援助在解决涉外法律问题中的作用和挑战,并提出相关建议。

2. 涉外法律问题的挑战涉外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多样性和专业性等特点,给当事人带来了诸多挑战。

首先,涉外法律问题涉及不同的法律体系和文化背景,需要充分了解当地法律和风俗习惯。

其次,跨国法律争议往往牵涉到多个司法管辖区,导致纷繁复杂的法律程序和合作机制。

此外,由于涉外法律问题牵涉到资源与信息交流的困难,当事人在自卫能力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3. 法律援助的必要性面对涉外法律问题的挑战,法律援助显得尤为重要。

法律援助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代理诉讼和非诉讼服务,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此外,法律援助还有助于提高涉外法律问题处理的效率和公正性,促进国际交往与合作的发展。

4. 法律援助的形式与程序法律援助可分为诉讼法律援助和非诉讼法律援助两种形式。

诉讼法律援助主要包括免费法律咨询、律师代理和诉讼费用减免等;非诉讼法律援助主要包括调解、仲裁和法律援助公证等。

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法律援助形式。

5. 法律援助的实施机构为了保障涉外法律问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国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援助机构。

这些机构包括政府机构、律师协会和专业律师团队等。

5.1 政府机构政府机构在提供法律援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律援助在涉外案件中的作用和挑战

法律援助在涉外案件中的作用和挑战

法律援助在涉外案件中的作用和挑战涉外案件,即涉及跨国或国际法律关系的案件,已成为当今社会中常见而复杂的问题。

涉外案件涉及的法律制度和法规繁多,当事人往往面临着语言、文化、法律体系差异等多重困难。

为解决这些挑战,法律援助在涉外案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法律援助在涉外案件中的作用和挑战。

一、法律援助的作用1. 提供法律咨询和信息在涉外案件中,当事人往往对目标国家的法律体系缺乏了解。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提供法律咨询和信息,帮助当事人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

例如,当一个中国公民涉及海外交通事故时,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告知当事人目标国家的交通法规和保险规定,以及在遇到事故时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2. 协助起草法律文件在涉外交易或跨国婚姻等涉外案件中,当事人往往需要涉及到复杂的法律文件。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协助起草和翻译法律文件的服务,确保法律文件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这对于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以及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3. 代理诉讼在涉外诉讼中,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代理诉讼的服务。

这意味着法律援助机构会派遣律师代表当事人进行法律诉讼活动。

通过法律援助机构的支持,当事人可以在陌生的法律环境中得到专业的法律代理,提高胜诉的机会。

二、法律援助面临的挑战1. 语言障碍涉外案件中,当事人通常面临着语言交流的困难。

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交流必须准确无误,以确保法律援助的有效性。

但受限于语言能力,交流过程中可能出现误解或信息不准确的情况,从而影响法律援助的实施。

2. 文化差异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习惯和观念存在差异。

在涉外案件中,法律援助机构需要了解当事人的文化背景,并积极调整自己的工作方式,避免文化冲突对法律援助的干扰。

这需要法律援助机构有足够的跨文化能力和敏锐的洞察力。

3. 法律知识和专业能力涉外案件通常牵涉到多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律师需要具备跨国法律知识和专业能力。

然而,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规有所不同,律师必须不断学习和更新自己的知识,以适应涉外案件的发展和变化。

涉外民事法律案例辩论会(3篇)

涉外民事法律案例辩论会(3篇)

第1篇主题: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时间:2023年3月15日地点:市中级人民法院会议室参赛队伍:正方:北京涉外法律服务团队反方:上海国际商业仲裁中心团队主持人:张法官一、辩论会流程1. 开场致辞2. 正方陈述观点3. 反方陈述观点4. 双方自由辩论5. 总结发言6. 评委点评7. 闭幕式二、辩论会正文1. 开场致辞张法官: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参赛队伍,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涉外民事法律案例辩论会,旨在探讨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

下面,请允许我介绍本次辩论会的参赛队伍。

2. 正方陈述观点正方一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们正方团队认为,在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纠纷中,应优先选择诉讼作为解决途径。

原因如下:(1)诉讼具有权威性。

诉讼是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对纠纷进行公正、权威的解决。

与其他解决途径相比,诉讼具有更高的权威性。

(2)诉讼具有强制执行力。

诉讼判决一旦生效,具有强制执行力,有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3)诉讼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通过诉讼解决涉外纠纷,有利于维护我国法律尊严和司法主权。

正方二辩:此外,诉讼还具有以下优势:(1)诉讼程序透明。

诉讼过程公开、透明,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和参与权。

(2)诉讼证据要求严格。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提供充分证据,有利于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3)诉讼判决具有稳定性。

诉讼判决具有终局性,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

3. 反方陈述观点反方一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们反方团队认为,在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纠纷中,应优先选择仲裁作为解决途径。

原因如下:(1)仲裁具有保密性。

仲裁过程中,当事人信息保密,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

(2)仲裁效率高。

仲裁程序相对简单,审理周期短,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

(3)仲裁裁决具有域外执行力。

根据《纽约公约》,仲裁裁决在国际上具有域外执行力,有利于当事人权益得到保障。

反方二辩:此外,仲裁还具有以下优势:(1)仲裁员专业性强。

大成涉外争议解决法律资讯2014年7月刊

大成涉外争议解决法律资讯2014年7月刊

大成涉外争议解决法律资讯D a c h e n g N e w s l e t t e r C r o s s-b o r d e r D i s p u t e R e s o l u t i o n2014年7月 JULY 2014主编:谭家才本期责编:李新立编委(按姓氏拼音排序):刘蓉蓉刘逸星李振宏李飞鹏黎智勇马乃东潘激鸿王金一韦龙艳张冰周姣璐目录★新法资讯Laws & Regulations Update一、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Shanghai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Releases The China(Shanghai)Pilot Free Trade Zone Arbitration Rules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案件审判指引(试行)》Shanghai No. 1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releases China(Shanghai)Pilot Free Trade Zone related cases Trial directions (for Trial Implementation)三、上海第二中级人民发布自贸区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和执行工作意见Shanghai No. 2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Releases Guidelines for Judicial Review and Execution of Arbitration Cases Heard by China (Shanghai)Pilot Free Trade Zone Arbitration Court四、世贸组织上诉机构裁定美国对华二十五起双反调查违反世贸规则The Appellate Body of WTO ruled that 25 Countervailing and Anti-dumping Measures against China by US Violated Rules of WTO★律师视点Lawyer’s Viewpoints五、英国反贿赂法中商业组织不履行预防贿赂义务罪评述Commentary on “Failure of Commercial Organization to Prevent Bribery” of UK Bribery Act 2010六、从一起合资企业纠纷谈管辖及法律适用条款的效力Validity of the Clauses Regarding Jurisdiction and Applicable Law at a Joint Venture DisputeBrief Introduction of Dacheng (Shanghai) Cross-border Dispute Resolution Lawyers’ Team【新法资讯】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2014年4月9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正式发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该规则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涉外经济合同争议的解决.doc

涉外经济合同争议的解决.doc

涉外经济合同争议的解决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通过第三者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处理涉外经济合同争议的实体法适用情况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发生争议后,对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已有选择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该项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为依据。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也可以是港澳地区的法律或者是外国法。

但是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经双方协商一致和明示的。

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合同条款无效。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发生争议后,对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未作选择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以前作出选择。

如果当事人仍不能协商一致作出选择,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

如果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对于下列涉外经济合同,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在通常情况下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如果合同是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主要是依买方确定的条件并应买方发出的招标订方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履行交货义务的,则适用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银行贷款或者担保合同,适用贷款银行或者担保银行所在地的法律。

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技术转让合同,适用受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工程承包合同,适用工程所在地的法律。

科技咨询或者设计合同,适用委托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劳务合同,适用劳务实施地的法律。

大成·实践指南丨如何执行境外当事人为义务人的中国法院判决

大成·实践指南丨如何执行境外当事人为义务人的中国法院判决

大成·实践指南丨如何执行境外当事人为义务人的中国法院判决Friday, 23 December中国法院判决境外当事人给付款项,如果境外当事人在中国大陆无财产,怎么执行?这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但并非没有办法,如果充分利用现有的执行机制,执行也是可以做到的。

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借助中国对外缔结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截至2016年12月,中国已与37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民事或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其中与33个国家的条约中约定了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内容,意味着中国法院的判决有机会在这33个国家得到承认与执行,这33个国家是:亚洲科威特、阿联酋、朝鲜、老挝、越南、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土耳其、哈萨克斯坦、塞浦路斯、蒙古欧洲波黑、立陶宛、突尼斯、摩洛哥、匈牙利、希腊、保加利亚、意大利、西班牙、法国、波兰、乌克兰、俄罗斯、白俄罗斯、罗马尼亚非洲阿尔及利亚、埃及美洲秘鲁、巴西、阿根廷、古巴亚洲科威特、阿联酋、朝鲜、老挝、越南、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土耳其、哈萨克斯坦、塞浦路斯、蒙古欧洲波黑、立陶宛、突尼斯、摩洛哥、匈牙利、希腊、保加利亚、意大利、西班牙、法国、波兰、乌克兰、俄罗斯、白俄罗斯、罗马尼亚非洲阿尔及利亚、埃及美洲秘鲁、巴西、阿根廷、古巴如果被执行人恰好在这些国家,中国的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借助内陆与香港澳门签订的执行法院判决的安排以及台湾相关法律港澳台属于中国,但均为不同法域,内陆法院判决并不能直接在这些地区执行,必须先得到这些地区法院的承认。

如果被执行人居住在港澳台或在这些地方有财产,则内陆的当事人可以借助于最高人民法院与港澳签订的司法协助安排或台湾的地方法律,申请承认和执行内陆法院判决。

1.在香港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内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06年),如果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内陆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民商事争议具有唯一管辖权,则内陆法院判决后,当事人可以向香港法院申请执行。

司法部关于《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2024.07.29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司法部关于《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国公民、组织依法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维护我国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司法部会同有关方面起草了《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邮件发送至:************.cn,邮件主题请注明“《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3.信函寄至: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司法部立法三局(邮编1000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7月29日至2024年8月28日。

司法部202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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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涉外争议解决法律资讯D a c h e n g N e w s l e t t e r C r o s s-b o r d e r D i s p u t e R e s o l u t i o n2014年9月 Sep. 2014主编:谭家才本期责编:谭家才编委(按姓氏拼音排序):刘蓉蓉刘逸星李振宏李飞鹏黎智勇马乃东潘激鸿韦龙艳张冰周姣璐目录★新法资讯Laws & Regulations Update一、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Amendment to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Overseas Investment二、葛兰素史克中国公司案一审宣判First-instance Judgment on GSK China Investment Co. Ltd (GSKCI) case★律师视点Lawyer’s Viewpoints三、中国反商业贿赂法体系及评述Brief Introduction and Commentary on Chinese Anti-commercial Bribery Law四、外国公司股东在中国境内进行派生诉讼案例评析Case analysis: a foreign company’s shareholder files shareholder derivative suit in China ★大成(上海)涉外争议解决律师团队介绍Brief Introduction of Dacheng (Shanghai) Cross-border Dispute Resolution Lawyers’ Team【新法资讯】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据商务部网站消息,9月9日,商务部发布了新修订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此《办法》旨在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减少行政审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精神,确立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并在广泛征求各界意见的基础上修订的。

新修订《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确立“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对我企业在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投资实行核准管理,其余均实行备案。

二是缩小核准范围、缩短核准时限,取消了对特定金额以上境外投资实行核准的规定,并将核准时限缩短了5个工作日。

三是明确备案要求和程序,企业只要如实、完整地填报《备案表》,即可在3个工作日内获得备案。

四是规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地方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备案管理,自行印制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五是在明确政府将继续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同时,加大了对企业境外投资行为进行指导和规范的力度。

(摘自新华网/legal/2014-09/09/c_126967460.htm)葛兰素史克中国公司案一审宣判央视网消息(新闻联播):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9月19日下午对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马克锐等5名被告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被告人马克锐、张国维、梁宏、黄红、赵虹燕等公司高管的行为均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被告人黄红的行为还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法院认定,各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均自愿认罪,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法院最后判处被告单位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30亿元;马克锐等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到三年,缓刑二到四年。

宣判后,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及各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提出上诉。

随后,葛兰素史克总公司发表了致歉声明,表示要吸取教训,尽一切努力,重新赢得中国人民的信任。

有专家认为,此案依法处理,不但说明开放的中国不是法外之地,同时也表明了中国厉行法治、创造稳定和可预期投资环境的坚定决心。

(摘自中国法院网/3259.html)【律师视点】中国反商业贿赂法体系及评述文/谭家才2014年9月19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决,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被告单位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葛兰素史克中国)罚金人民币30亿元;判处被告人马克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驱逐出境。

30亿的天价罚单让人们的眼光再度聚焦葛兰素史克事件。

反商业贿赂问题在中国变得炙手可热,本文拟梳理中国现行有效反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并予以评述。

1. 葛兰素史克事件2013年7月11日,公安部的一则通报成为国内外医药界的一枚重磅炸弹:因涉嫌严重商业贿赂等经济犯罪,葛兰素史克中国部分高管被依法立案侦查。

葛兰素史克中国为达到打开药品销售渠道、提高药品售价等目的,利用旅行社等渠道,向政府部门官员、医药行业协会和基金会、医院、医生等行贿。

涉案的葛兰素史克中国高管涉嫌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经济犯罪。

旅行社相关工作人员则涉嫌行贿并协助上述高管进行职务侵占。

继中国警方2013年7月拘捕了葛兰素史克的四名中国籍高管后,美国司法部也正在对此案进行调查,以查明该公司是否违反了《反海外贿赂法》。

虽然葛兰素史克是一家英国公司,但因为股票在美国交易所挂牌上市,该公司的行为也受《反海外贿赂法》管辖,据此美国执法机构对该公司也有司法权。

2014年9月19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葛兰素史克中国处以罚金人民币30亿元,这是迄今为止中国开出最大罚单。

葛兰素史克中国之所以发生这样的违规,并不是其公司内部没有明确的合规制度。

主要是因为其相关制度的运行机制失灵,有制度不执行,最终导致不合规的行为发生,进而被处以30亿的天价罚单。

在探究其内部合规制度的同时,我需要讨论中国的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

2. 中国现行反商业贿赂国内法体系中国反商业贿赂的立法是分散式的,目前并无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或者《反腐败法》法典。

就法律渊源而言,其主要包括国内立法及国际规定。

国内部分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2.1 行政法下反商业贿赂行政法下的商业贿赂的主要集中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规定中。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在对外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治理产权交易中商业贿赂工作实施方案》、《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执法主体的复函》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正当竞争有关问题的批复》等法律、法规甚至规范性文件也有相应的规定。

2.1.1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生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旨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倡导公平有序竞争的法律。

该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该条明确界定了商业贿赂行为,同时该法第22条也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如,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1.2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996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并实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使得商业贿赂的界定更具有可操作性。

该规定第2条分别对“商业贿赂”以及“财物”、“其他手段”进行定义。

即“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此外,对“回扣”“折扣”“佣金”等进行了定义。

该规定第5条,“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第6条规定“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第7条规定“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并明确经营者“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但给予方以及接收方必须如实入帐。

2.2 刑法下的反商业贿赂刑法下的商业贿赂规定主要集中在是《刑法》以及相关的刑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中。

例如,《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等。

具体罪名如下:2.2.1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可能构成该罪名。

量刑幅度: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2.2.2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可能构成该罪名。

量刑幅度: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2.3 受贿罪(刑法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量刑幅度: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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