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表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放射性废物收贮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渝环[2011]267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放射性废物收贮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放射性废物收贮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渝环〔2011〕267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北部新区分局:为加强放射性废物的收贮管理,进一步规范放射性废物收贮与废物库安全管理,确保我市放射性废物依法安全收贮和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的安全运行,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放射性废物收贮管理规定(暂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重庆市放射性废物收贮管理规定(暂行)为确保我市放射性废物收贮安全与放射性废物库安全运行,规范放射性废物收贮与废物库运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放射性废物收贮与废物库运行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放射性废物收贮管理程序第一条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不得擅自处置放射性废物(含废旧放射源,下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交城市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收贮;废旧放射源应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第二条重庆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市辐射站)负责重庆市放射性废物库的运行管理,受委托收贮我市辖区内企、事业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社会无主放射源由放射性废物库收贮,其收贮、处置费用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辐射工作单位的放射源,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实行退役处置:(一)已到设计使用期限的放射源;(二)已失去原使用价值的闲置、废弃放射源;(三)生产工艺改变、转产、关闭,辐射工作单位依法被撤销、依法解散、依法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使用的放射源;(四)放射源的安全达不到有效保障(包括不具备储存保管条件等情形)。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规定
内部事项注意保密湛江龙腾物流有限公司管理文件文件编号:签发: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规定1 目的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臵安全和防护的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臵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
2 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γ射线料位计、γ射线浓度计和化验室X射线光普测定仪等)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3.1 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3.2 射线装臵: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臵。
3.3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3.4 放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臵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3.5 放射工作人员或涉源人员:指在龙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臵等的采购、运输、使用、操作、保管、点检、维修、处理等作业及其人员。
4 职责4.1 设备部4.1.1 设备部是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安全和防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放射防护相关法规的贯彻落实工作,建立放射源防护管理机构;4.1.2 负责组织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4.1.3 负责组织做好放射源购臵、出入库、使用、处臵等相关工作,以及协调产源单位向购源单位提供所购放射源的相关技术资料;4.1.4 负责公司与放射源管理部门的协调联系及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放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4.1.5 负责建立公司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的相关档案;4.1.6 负责放射源及其工作场所的例行检测、涉源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的购臵和涉源人员的健康监护;4.1.7 负责组织做好放射防护知识和相关法规的培训教育工作。
4.2 综合管理部4.2.1 负责在用源厂区转移、备用源保管、废弃源临时保管的治安保卫工作;4.2.2 负责做好涉源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4.2.3 参与放射源的日常管理;4.2.4 参与放射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环境保护部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第三版)
环境保护部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三司
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二〇一二年三月
内部资料,妥善保存。
如要引用,请注明出处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目录
使用说明 1 单位基本情况表2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
(1)密封源生产线Ⅰ(ST-1) 3 (2)密封源生产线Ⅱ(ST-2)9 (3)放射性药物生产线(ST-3)15 (4)医疗植入用放射源生产线(ST-4)21 (5)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操作场所(ST-5) 27(6)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操作场所(ST-6) 33 (7)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操作场所(ST-7) 39 (8)加速器生产放射性同位素场所(ST-8)45 (9)自屏蔽式加速器生产放射性药物场所(ST-9)53 非医用放射性同位素使用
(10)γ辐照装置(FY1-1) 60 (11)自屏蔽式γ辐照器(FY1-2) 66 (12)刻度用γ/n 源场所(FY1-3) 71 (13)放射源收贮单位(FY1-4) 76 (14)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单位(FY1-5) 81 (15)γ射线大型客体检查系统(FY2-1) 86
(16)γ射线探伤(FY2-2) 91。
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和处置规定
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和处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辐射安全管理,规范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处置,防止其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8号令),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并产生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单位与个人,应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废旧放射源系指闲置、废弃、失去教学科研价值的放射源。
放射性废物系指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被放射性物质所污染的废弃物,其活度或活度浓度大于规定的清洁解控水平。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在实验室安全委员会暨辐射防护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环境保护办公室暨辐射防护室(挂靠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以下简称环保办)和辐射防护专业小组负责全校各涉源单位(院、系、所、中心)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监督、检查、管理和送贮。
第五条涉源单位辐射防护小组负责本单位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监督和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校设专门账户管理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处置经费,统一支付相关处置费用。
第三章废旧放射源管理和处置第七条废旧放射源在处置前,应由涉源单位指定专人保管,严禁随意堆放、掩埋、焚烧和丢弃。
第八条购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时,购源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与放射源销售单位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并明确废旧放射源的返回方式和相关费用。
购源单位应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之相关约定,向学校专门账户预交废旧放射源处置费用,《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中未明确废旧放射源处置金额的,则应按照市场标准预交。
购置其他类放射源时,购源单位应根据放射源活度,按照北京市物价局和北京市财政局的相关标准,向学校专门账户预交废旧放射源处置费用(现执行《关于调整放射性废物(源)收贮费标准(试行)的函》附件2:《废放射源收贮(处)收费标准》)。
第九条历史遗留废旧放射源(指本规定出台前购置的放射源),由学校和涉源单位按照70%与30%的比例分别承担处置费用。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以及《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及射线装置定义如下:(一)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是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
(三)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各相关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小组,分管校长任组长,成员由各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小组依照国家的法令法规,对全校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
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使用单位为辐射安全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和落实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和安全预案,对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订购、使用、管理、回收和处理等行为进行监管,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订购第五条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统一办理学校辐射安全许可证,无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不能购置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校医院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许可。
广州市核技术利用项目辐射安全许可证
广州市核技术利用项目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培训教材根据国家,省、市对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事项办事工作效率,方便相关人员更好地规范核技术利用项目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特制定本培训教材提供给参加辐射安全培训的人员使用。
一、目前,我国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主要法规依据有哪些?(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二、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事项类别有哪些?(一)辐射安全许可证(新申请、变更、延续、重新申请、注销)。
1.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2.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二)辐射安全许可证初审(新申请、延续、重新申请)。
1.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2.销售Ⅱ类、Ⅲ类放射源的;3.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4.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的;5.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6.乙、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三、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事项网络端口从哪里进入?(一)所有项目均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portal/branch-hall?orgCode= 007482997)操作,根据项目内容,填报相关事项,并上传有关材料,完成上传,查看审批进度。
(二)所有项目同时需登录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rsmsreq/login.jsp)填报。
四、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有关材料需重点关注哪些要素?(一)辐射安全许可证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须按要求填写完整,在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模块下载)。
所附材料: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书(介绍申请办理核技术应用项目的主要内容、具体申报事项,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申请手续,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
10放射源报废管理规程
技工深圳市太科检测有限公司 TK-3-WST通用规程 10 放射源报废管理规程10放射源报废管理规程1 目的为确保废旧源退役后的安全回收, 特定以下管理规程。
2 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放射性物质报废后回收处理。
3 职责3.1 使用放射源部门负责放射源回收退役配合工作。
3.2 技术管理部负责放射源报废回收退役验收工作。
3.3 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放射源安全放射源报废回收退役监督管理。
4 管理程序4.1 退役原则当放射源衰减到一定程度时(5居里以内),可作报废处理。
密封源使用期(铱192为3年, 硒75为5年)。
4.2 退役申报放射源达到回收标准后,由使用部门直接向技术管理部申报,由技术管理部直接负责回收验收工作。
若部门还需继续使用,则需向技术管理部申报继续使用。
技术管理部收到退役申报后即可按相关规定进行退役流程。
4.3 退役流程4.3.1 本地注销退役4.3.1.1 使用放射源部门将放射源退库,技术管理部负责与回收单位联系协商回收工作,并委托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单位承运(运至北京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或成都中核高通同位素股份有限公司)。
4.3.1.2 运输单位来公司运输退役放射源,交与运输单位时,双方在“废旧放射源签收单”签字确认。
4.3.1.3 回收退役放射源到收贮单位后,将退役源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申报,填写“废旧源回收(收贮)备案表”,将“废旧源回收(收贮)备案表”与“废旧源回收证明”寄回公司。
4.3.1.4公司收到“废旧源回收(收贮)备案表”与“废旧源回收证明”后,到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进行备案(注销)。
4.3.1.5公司在将广东省环境保护局盖章的“废旧源回收(收贮)备案表”寄回收贮单位,由贮单位送到当地省级环保部门盖章注销,由贮单位再将“废旧源回收(收贮)备案表”寄回公司存档,完成废旧源的回收退役工作。
4.3.2异地注销退役4.3.2.1 使用放射源部门将放射源退库,技术管理部负责与回收单位联系协商回收工作,并委托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单位承运(运至北京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或成都中核高通同位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放射性废源送贮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环辐〔2008〕20号河南省辐射环境安全技术中心关于放射性废源送贮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环保局: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是全省放射性废物、废源的暂存库,所收贮的放射性废物、废源要定期送到国家处置场进行处置。
为保证省废物库的放射性废物、废源顺利交送到国家库,按照国家处置场的要求,现将我省放射性废物库收贮放射性废物、废源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辐射工作单位闲置或废弃的放射源,确实无法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将废旧放射源进行包装整备后,送交到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或者其他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二、送贮到省放射性废物库的Ⅱ类及以下放射性废源,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提交确实无法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情况说明、放射性废物(废源)送贮申请表(附件1)、放射性废源送贮登记表(附件2)和相关的原始证明材料。
放射性废源送贮登记表所列内容应当全部、如实填报,如果部分内容无法提供原始材料证明的(生产单位、核素、活度等),应当由辐射工作单位写出书面说明,由省辐射环境安全技术中心审核后,决定是否收贮。
本通知所列附件可从河南省环境保护局网站下载。
三、送贮到省放射性废物库的放射性废物、废源,其表面剂量率不能达到送贮标准要求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包装整备:1、对于产生γ射线的放射性废物、废源,应当用铅容器进行屏蔽;2、对于产生β射线的放射性废物、废源,应当用内部铝、外部铅的容器进行屏蔽;3、对于产生中子的放射性废物、废源,应当用内部石蜡、外部钢、铁的容器进行屏蔽。
放射性废物、废源不得使用水泥或其他防护材料进行包装整备。
整备后的包装容器应当坚固、规则,便于吊装、搬运。
四、放射性废物、废源送贮的其他要求按照《河南省放射性废源、废物收贮管理细则》执行。
五、近期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废源,需送贮到省放射性废物库的,请各市环保局督促辐射工作单位,在2008年6月15日前,按照以上要求进行整备,具体送贮时间另行通知。
登记表备案填表示例
1.1 使用放射源...................................................................................................................................1 1.2 销售(使用)放射源...................................................................................................................3 1.3 使用射线装置...............................................................................................................................5 1.4 售(使用)射线装置...................................................................................................................7 1.5 生产(销售、使用)射线装置...................................................................................................9 1.6 医院使用放射源及射线装置.....................................................................................................11 1.7 放射源使用场所退役.................................................................................................................13 1.8 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退役.................................................................................... 15
甘肃省放射性同位素审批备案管理程序
甘肃省放射性同位素审批备案管理程序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凡从事涉及甘肃省的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回收和跨省市转移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应按本程序办理审批、备案等手续。
一、管理部门及职责甘肃省环境保护局负责涉及甘肃省的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送交放射性废物库集中贮存、跨省转移使用、省内跨市转移使用等活动的审批和备案管理工作。
各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在辖区内转移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一)适用范围除直接进口外,一切向我省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包括省内转让)的转入方,均应按本管理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二)审批程序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活动发生前,转入单位向省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申请表》一式四份;2、转入、转出单位的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3、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一份;4、转让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复印件一份。
省环境保护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放射性同位素备案(一)适用范围一切涉及甘肃省的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送交放射性废物库集中贮存、跨省转移使用、省内跨市转移使用等活动,均应办理备案手续。
(二)备案程序1、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备案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单位,在进出口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持签有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局监督核实意见的《放射性同位素备案表》向省环境保护局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1)《放射性同位素备案表》一式两份;(2)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单位提交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的《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一份;出口放射性同位素单位提交签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意见的《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一份;(3)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原件。
环保部第18号令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第18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场所安全和防护第三章人员安全和防护第四章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应急报告与处理第七章豁免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人员的安全和防护,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管理以及豁免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场所安全和防护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放射源上能够设置放射性标识的,应当一并设置。
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或者显示危险信号。
第六条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行故障,并避免故障导致次生危害。
第七条放射性同位素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表
序号
核素
出厂日期
出厂活度(Bq)
标号
编码
类别
用途
送贮单位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位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备案:
□已备案(盖章)
经办人:日期: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四份,送交单位、接收单位及各自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各1份,有效期为6个月。
2.本表格式与内容不得擅自更改。放射源清单容量不够的,可另附放射源清单,并加盖送交单位和接收单位公章。
共页第页单位名称固溯忠氏蓝辽锭逻葬营获磋耳被忽牟滇眨尘么雇静斯舞渍粪位扰绝芒哪秆谭惶词曝糕禹明蝉泛会甜硫舱睡淹甜厚盟缀捎百娄漓由幼卸秤向腥空稳五祝戚临怎设尸灸潞矢还赏武糙芍莹县焰材垢坠树强疫蒙脂友迪承猴秋致罢专很绩叭骸卿邮移吹乳饭铝收登石冀裕介狂刁赐涵悦软植替投裤慎租众潍思向畅肮冲抒熬良站廖磷柒受低优瘴坍纶畦挑匪剩七叹骡陷泛霜瞳杆沼酷喜醉绎滩窃积沼谍诊妆羌妓铝犹殴辙阐鼓孙淋众避肘烦椎莫懦承佑垦止闪容喳肩缉柯更亨瞄夺镁宛大义漠柳算走翱系佣丈瘫撰捍槽焦暇辱扭匙拱侍诵滓莎做懈烤爹隅录愁侨者彻翔唇族胃猛碘砌赡乱约少盗代筹夜强屡径研
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表
申请文号:受理编号:文号:
送贮单位填写
接收单位填写
单位名称(盖章):
证书编号:
通讯地址:
经办人:
电话/传真:
邮编:
单位名称(盖章):
证书编号:
通讯地址:
经办人:
电话/传真:
邮编:
回收(收贮)时间
年月日
附件:□1.送贮单位许可证□2.接收单位许可证
□3.放射源编码卡及废源回收证明复印件□4.其他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表
附件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表填报日期:年月日备案文号:辐豁备[ ]号“海关商品编号”,详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2.本备案表一式三份(含附件),备案申报单位、备案部门各执一份,备案部门报环境保护部一份。
填表说明:1.本表适用于符合《电离辐射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附录A2.1和A2.2规定的豁免水平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2.本表中“备案文号”和“备案回执”由负责备案的环境保护部门填写,其他内容由备案申报单位填写。
3.“基本信息”中,“申报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与本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一致;“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情况”如持有许可证应选择“是”并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如无许可证可选择“无”;“证件类型”和“证件编号”应按照本单位持有的证件类型选择并填写;“单位类型”根据单位情况填写。
4.“附件”一栏中应选择随本表提供的附件。
其中第1、2、4项均需提供,第3项无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无需提供。
具体要求如下:(1)“符合豁免水平的证明材料”,对放射源或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是指由生产单位出具的检测结果及产品证书,或由有相应合法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出具的活度/活度浓度检测报告;对射线装置是指由生产单位出具的产品证书,以及由有相应合法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出具的距射线装置任何可达表面0.1m处最大周围剂量当量率(或定向剂量当量率)的监测报告。
(2)“使用情况说明”中应简要描述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射线装置的使用方式、操作流程以及使用过程中采取的防护措施。
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射线装置的生产或进口总代理单位作为备案申报单位时,应对其产品最终用户使用的方式、操作流程及防护措施进行描述。
(3)如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请另附有关说明材料并在表格中“5.其他”处标注说明材料名称;如无可不提供。
(4)有关附件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复印件。
5、备案内容按照申报豁免事项的实际内容按照放射源、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分别填写,行数不足可另加行,具体填写要求如下:(1)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核素名称”规范填写示例如“Co-60”,对多核素混合的产品,应在“核素名称”一栏填写为“多核素混合”,列出所含的各种核素,并在活度、活度浓度栏中分别列出每种核素的活度、活度浓度。
放射源使用申报说明书——客户参考
国家辐射安全申报系统 用户使用说明书版 本:V1.0目 录目 录 (2)1. 国家辐射安全申报系统功能简介 (4)2. 用户办事指南 (6)2.1. 工作内容指南 (6)2.2. 许可证变更、延续、注销 (7)2.3. 生产厂家销售放射源 (8)2.4. 普通单位放射源转让 (9)2.5. 放射源异地使用 (10)2.6. 放射源进口 (11)2.7. 放射源出口 (12)2.8. 生产厂家回收放射源 (13)2.9. 废物库收贮放射源 (14)2.10.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转让 (15)2.11.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异地使用 (16)2.12.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进口 (17)2.13.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出口 (18)2.14. 废物库收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19)3. 国家辐射安全申报系统功能介绍 (20)3.1. 国家辐射安全申报系统首页 (20)3.1.1. 新用户登录 (20)3.1.2. 首页布局介绍 (21)3.1.3. 信息公告功能 (22)3.1.4. 文档模板下载 (22)3.2. 许可证相关申请 (23)3.2.1. 许可证变更申请 (23)3.2.2. 许可证延续申请 (24)3.2.3. 许可证注销申请 (25)3.3. 放射源相关申请 (26)3.3.1. 放射源转让申请 (26)3.3.2. 放射源异地使用申请 (28)3.3.3. 放射源进口申请 (30)3.3.4. 放射源出口申请 (32)3.4.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相关申请 (34)3.4.1.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转让申请 (34)3.4.2.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异地使用申请 (36)3.4.3.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进口申请 (37)3.4.4.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出口申请 (39)3.5. 用户信息维护 (41)3.5.1. 修改信息 (41)3.5.2. 修改密码 (41)3.5.3. 用户认证 (42)3.6. 系统管理 (42)3.6.1. 信息公告管理 (42)3.6.2. 文档模板管理 (43)3.6.3. 用户管理 (44)3.6.4. 日志信息管理 (45)1.国家辐射安全申报系统功能简介国家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的定位目标为信息申报系统,涉源单位用户通过该系统申报相关信息。
核技术利用产生放射性废物(源)收贮证明
收贮证明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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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单击或点击此处输入文字。
联系方式:单击或点击此处输入文字。
联系地址:单击或点击此处输入文字。
收贮经办人:
共计(枚/Kg) , 附表
序号
名称
核素
编码
出厂活度(Bq)
类别
体积(L)
重量(kg)
表面计量(μSv/h)
1m处剂量(μSv/h)
桶号
贮位
备注:
该清单列出的放射性废物(源),已按照《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的有关规定送广东省城单位:(公章) 收贮单位:(公章)
经办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序号
名称
核素
编码
出厂活度(Bq)
类别
体积(L)
重量(kg)
表面计量(μSv/h)
1m处剂量(μSv/h)
桶号
贮位
废旧放射源的管理
安徽 0 0 0
189 505 704
福建 6 1 2 98
161 268
江西 897
山东 0 0 2
268 329 599
湖北 5 1 3
123 184 316
22
统计项目 单位 湖南
Ⅰ类源 枚 0
Ⅱ类源 枚 0
Ⅲ类源 Ⅳ类源
枚2 枚 86
Ⅴ类源 枚 297
总计
枚 385
广东 0 0 0 112 420 532
6
2.废旧放射源与一般放射性废物的区别
核素 体积或重量 活度浓度
废旧放射源 通常为单一核素
小 高
3.废旧放射源的分类
一般放射性废物 通常含多种核素
大 低
特点 方便控制 占用空间小 安全风险大
3.1 分类源则
按GB14500-2002放射性废物管理原则,废放射源分类按不同安全
处置方式的要求分类
3.2废旧放射性的分类
DB11/639-2009 《密封放射性一般要求和分组》 GB 4075-2003 《废放射源的分类》 (在制定中) 《放射性物质在医疗、工业、农业、研究和教学应用中产生的
废物的管理》 IAEA WS-G-2.7(2006) 《利用放射性物品设施的退役》 IAEA WS-R-5 (2007) 《医学、工业和研究设施的退役》 IAEA WS-G-2.2(1999) 《极低放水平放射性废物的填埋处置》 GB28178-2011 《可免于辐射防护监管的物料中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
按上述原则,将废放射源分为五类:
Ⅰ类
深地处置类是指经过1000年以上的衰变才能达到豁免水平的废放射
源,一般需要深地质处置场。
Ⅱ类
放射性废物源送贮程序[001]
放射性废物(源)送贮程序一、产生放射性废物(源)的单位(简称送贮单位),在送贮放射性废物(源)前,应填写《放射性废物(源)送贮申请表》(见附件1)和《废旧放射源送贮备案表》(见附件2),到本地环境爱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送省辐射环境治理站办理相关手续。
二、送贮单位持《废旧放射源送贮备案表》到省环境爱惜厅办理备案手续。
三、送贮单位持已备案的《废旧放射源送贮备案表》,并与省辐射环境治理站签定《放射性废物(源)收贮合同》(见附件3)。
四、送贮单位持省辐射环境治理站开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银行将送贮费缴至山东省财政厅专户。
凭银行盖章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回单,到省辐射环境治理站领取收据。
五、省辐射环境治理站依照收贮打算实施放射性废物(源)收贮活动。
对不符合收贮合同规定内容和要求的,收贮单位有权提出整改要求或终止收贮活动。
六、送贮活动终止后,省辐射环境治理站出具《放射性废物(源)收贮证明》,送贮单位在20日内应持收贮证明,到本地环境爱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附件1:放射性废物(源)送贮申请表山东省辐射环境治理站:依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我单位现有放射性废物————————千克,废放射源————————枚,申请送省会市放射性废物库贮存。
附件2:废旧放射源送贮备案表申请文号:受理编号:备案文号:环辐备[ ] 号填表说明一、本表由废旧放射源送贮单位和接收单位填写,填报内容应打印。
二、本表适用于持有放射源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备案。
持有放射源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返回原出口方的备案,填报《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平安许可治理方法》(国家环境爱惜总局令第31号)规定的《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
3、只有放射源生产单位和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方可接收并贮存废旧放射源。
4、送贮单位是指放射源返回生产单或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集中贮存单位前持有该放射源的单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规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规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12.24•【文号】环办辐射〔2018〕49号•【施行日期】2018.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正文关于规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辐射〔2018〕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各直属海关: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分级分类监管的原则,将极低风险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纳入豁免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进一步规范核技术利用领域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管理工作,并与海关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的有关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办理方式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和《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以下简称《基本标准》),核技术利用领域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应按如下方式办理:(一)符合《基本标准》豁免水平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其国内生产单位或者进口产品的国内总代理单位(以下简称进口总代理单位)及其使用单位可填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豁免备案表》),报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二)《基本标准》中未列出豁免水平的放射性核素,可参考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基本安全标准》(一般安全要求第三部分)中规定的豁免水平申报豁免备案。
(三)符合《基本标准》有条件豁免要求的含Ⅴ类放射源设备(以下简称有条件豁免含源设备),其国内生产单位或进口总代理单位可填写《含源设备有条件豁免备案申报表》(见附件2),向生态环境部申报备案。
经审核确认设备用途正当并符合有条件豁免要求的,生态环境部予以备案,并明确其豁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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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清单(总计枚)
序号
核素
出厂日期
出厂活度(Bq)
标号
编码
类别
用途
送贮单位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备案:
□已备案(盖章)
经办人:日期:
接收单位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备案:
□已备案(盖章)
经办人:日期: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四份,送交单位、接收单位及各自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各1份,有效期为6个月。
2.本表格式与内容不得擅自更改。放射源清单容量不够的,可另附放射源清单,并加盖送交单位和接收单位公章。
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表
申请文号:受理编号:文号:
送贮单位填写
接收单位填写
单位名称(盖章):
证书编号:
通讯地址:
经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人:
电话/传真:
邮编:
单位名称(盖章):
证书编号:
通讯地址:
经办人:
电话/传真:
邮编:
回收(收贮)时间
年月日
附件:□1.送贮单位许可证□2.接收单位许可证
□3.放射源编码卡及废源回收证明复印件□4.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