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标
串标的认定标准
串标的认定标准
在进行串标认定时,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进行判断,以确保认定的公平和准确。
下面将介绍一些串标的认定标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首先,要考虑的是标的的相似性。
在进行串标认定时,需要对比两个标的的相
似性,包括名称、图案、颜色、字体等方面。
如果两个标的在这些方面非常相似,那么就需要进一步考虑是否存在串标的可能性。
其次,需要考虑标的的使用范围。
在进行串标认定时,需要考虑标的的使用范
围是否相似,如果两个标的的使用范围相似,那么就需要进一步考虑是否存在串标的可能性。
另外,还需要考虑标的的注册情况。
在进行串标认定时,需要考虑标的是否已
经被注册,如果两个标的都已经注册,那么就需要进一步考虑是否存在串标的可能性。
此外,还需要考虑标的的知名度。
在进行串标认定时,需要考虑标的的知名度,如果两个标的的知名度非常高,那么就需要进一步考虑是否存在串标的可能性。
最后,需要考虑标的的影响力。
在进行串标认定时,需要考虑标的的影响力,
如果两个标的的影响力非常大,那么就需要进一步考虑是否存在串标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进行串标认定时需要考虑标的的相似性、使用范围、注册情况、知
名度和影响力等方面,以确保认定的公平和准确。
希望大家在进行串标认定时能够按照这些标准进行判断,避免出现串标的情况。
串标
串标投标单位之间或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相互串通骗取中标就是串标,串标是一种投机行为,其根源是工程建设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缺失。
由于政府、企业、公众的诚信问题,工程建设上的种种不良、不法行为屡见不鲜,串标只是其一。
种类分类投标者之间串标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某一投标人给予其他投标人以适当的经济补偿后,这些投标人的投标均由其组织,不论谁中标,均由其承包。
投标者与招标者串标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招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招标者为某一特定的投标者量身定做招标文件,排斥其他投标者。
危害1、串标直接伤害了其它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实质上是一种无序竞争、恶意竞争行为,它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秩序,妨碍了竞争机制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往往使中标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操纵在少数几家企业手中,而使有优势、有实力中标的潜在中标人拒之门外。
破坏了建设市场的正常管理和诚信环境,严重影响到招标投标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伤害了大多数投标人的利益。
2、当无标底或复合标底招标而又不采取量低价中标时,串标常常会导致中标价超出正常范围,从而加大招标人的成本。
因为参与串标的企业一般会有某种形式的利益分成,这就会使他们操纵的标价超出了合理低价范围。
3、参与串标的企业往往诚信度不高,也不大重视企业的内部管理。
由于赌博心理占了上风,它们编制的投标文件着眼点仅仅放在价格上,对施工方案不认真研究,无合理应对措施,即使中标,也不大可能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对工程建设留下隐患。
产生的根源施工企业的投机行为部分施工企业投机心理严重,施工企业不是通过加强企业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工程质量来增强竞争力,通过公平竞争达到中标的目的,而是注重短期行为,想通过串标获得一点眼前利益或谋取中标。
围标、串标、陪标的50种情形
围标、串标、陪标的50种情形一、“串标”认定1、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送达或者分发;•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各自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是,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
3、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招标人协助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对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进行撤换、修改;•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利害关系人泄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的名称、数量或者资格审查情况,泄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评标等情况;•招标人以胁迫、劝退、利诱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与中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
串标的概念
串标的概念
串标的概念是指在互联网上,基于某一特定的话题或事件,人们在论坛、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渠道上进行讨论和交流的现象。
它可以是一个引发广泛关注和参与的热点事件,也可以是一个特定话题的长期讨论。
在一个串标中,人们通过发表观点、分享信息、互相评论等方式,表达自己对该话题的看法和观点。
串标通常呈现出高度活跃的讨论氛围,参与者以各种匿名和实名形式进行交流。
在一个热门的串标中,人们会不断地发布新的评论和回复,形成一个庞大的讨论网络。
诸如“楼主”、“沙发”等特定的词汇也常常出现在串标中,它们成为了串标文化
的一部分。
串标的特点之一是信息传播速度快。
当有重要的事件发生时,人们往往在第一时间通过串标来获取最新的消息和讨论。
而且,在串标中,信息的传播是极为迅速且广泛的,任何人都可以通过转发、分享等方式将消息传播开来。
另外,串标还可以产生公众舆论。
在一个热门的串标中,人们会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形成各种各样的声音。
这些声音反映了社会上不同群体的看法和利益诉求,对于舆论场的形成和演变具有重要影响力。
总的来说,串标是互联网时代特有的现象,它充分展示了网络社交的活力和创造力。
通过串标,人们可以在互联网上迅速获取信息、分享观点,形成公共讨论的平台。
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中串标现象出现原因及解决措施
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中串标现象出现原因及解决措施随着建设工程的不断增加,招投标市场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这一市场中,串标现象时有发生,给整个市场带来了负面影响。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有必要对串标现象的出现原因及解决措施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一、串标现象的出现原因1. 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不完善。
当前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中存在各种漏洞和缺陷,不够完善。
这给了一些不法分子可以钻空子的机会,从而导致串标现象的出现。
2. 缺乏监管和制约。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监管不到位,制约不够严格。
这让一些人可以肆意违规,串通投标,从而实施串标行为。
3. 利益驱动。
一些建设工程投标者为了谋取更大利益,采取串标手段,形成利益链条。
这种以暴制暴的方式,让串标现象层出不穷。
4. 诚信意识淡薄。
在一些建设工程招投标者中,诚信意识淡薄,以致不把招投标规则当回事,这为串标现象提供了温床。
5. 市场竞争激烈。
建设工程市场竞争激烈,利益诱惑增多。
为了获得更多的工程项目,一些企业不择手段,不惜以串标的方式来获取工程项目。
二、解决串标现象的措施1. 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
必须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堵塞漏洞,加强制度的执行力度,增加惩处力度,让制度真正成为推动市场规范和公平竞争的有效保障。
2. 强化监管和制约。
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要加大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加强对招投标过程的全程监督和检查,切实做到监管无处不在,将违规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
3. 加强执法力度。
对于串标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罚,形成震慑效应。
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串标行为进行追责,一旦发现串标行为,及时采取行动,绝不姑息。
4. 提高诚信意识。
建设工程招投标者应当树立诚信意识,自觉遵守规则,恪守诚信,杜绝以牺牲诚信为代价来获取工程项目的行为。
只有诚信经营,才能促进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5. 增强市场监督。
要加强对建设工程市场的监督,保持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
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串标行为,指为了获取不当利益而进行的虚假购买、买卖交易等违法行为。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需要明确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
在我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串标行为。
一、主观故意认定串标行为首先需要证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在进行虚假交易,且有意图获取不当利益。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证明:1. 虚假交易的频率和程度:如果某个个体连续多次进行虚假交易,或者一次交易获利巨大,那么这就可以说明其存在主观故意。
2. 收益情况:行为人从虚假交易中获得了不当利益,而且这种利益与正常交易差距较大,也可以作为认定主观故意的一个依据。
3. 行为人的借口和辩解:如果行为人在被查处后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解释或辩解,如果其解释明显站不住脚或者与事实相悖,也可以用作认定主观故意的参考。
二、交易实质认定串标行为还需要审查交易的实质,也就是交易的真实目的和实际结果。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1. 虚假交易的特征:虚假交易通常具有以下特征,如过分追求低价、订货数量大而实际需求量小、货款支付方式怪异等,这些特征可以作为认定虚假交易的依据。
2. 市场价值:虚假交易的金额与市场价值差距较大,或者商品的真实价值难以与交易金额相符合,也可以用作认定虚假交易的依据。
3. 商品质量和交付情况:虚假交易往往伴随着商品质量不达标或者未能按时交付的问题,如果存在这样的情况,可以进一步支持认定虚假交易。
三、相关证据为了准确认定串标行为,还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 交易记录和数据:通过查阅交易记录和数据资料,可以分析交易的规模、频次和金额等信息,从而判断是否存在虚假交易的可能。
2. 监控跟踪:可以借助市场监管部门的监控系统,对涉嫌串标的交易进行跟踪,收集相关证据。
3. 相关当事人证言:可以听取涉案当事人的证言,以了解交易的真实情况。
综上所述,认定串标行为的标准主要包括主观故意、交易实质和相关证据三个方面。
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
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
串标行为是指在社交媒体或网络平台上,有意发布虚假、歪曲事实、欺骗他人或恶意中伤他人的言论。
认定串标行为的标准可能因不同平台和国家而有所不同,但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认定标准:
1. 虚假信息:发布明显虚假或没有证据支持的言论,包括编造事实、伪造照片或视频等。
2. 歪曲事实:有意扭曲或曲解真实事件或事实,以达到误导他人的目的。
3. 违背实证研究:发布与科学、医学研究相悖的观点,无视专家权威意见和严谨研究的结果。
4. 恶意中伤:使用攻击性或侮辱性言语,针对某个个人或群体进行恶意中伤,威胁或恐吓他人。
5. 滥用权力:利用自身的社会地位或权威认证等来误导、欺骗或影响他人。
6. 情绪操纵:故意制造情绪或煽动不良情绪,以影响他人的判断力和决策。
7. 广告欺诈:发布虚假广告或营销宣传,以欺骗他人获取经济利益。
8. 违反社交媒体政策:违反社交媒体平台的使用政策,包括发布仇恨言论、色情内容、暴力或违法信息等。
值得注意的是,认定串标行为需要综合考虑言论的内容、意图、对他人的影响等因素。
同时,不同平台和国家对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具体的认定标准需要参考相应的规定和政策。
关于串标的认定标准
1、侵犯的复杂对象不仅侵犯了其他投标人或国家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秩序;
2、客观上表现为串通投标;
3、主体是招标人的特殊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即知道串通投标会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但仍决心为之,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
法律规定,犯串标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采用卑劣手段串通投标的;多次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的;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造成恶劣的影响甚至国际影响的。
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
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如下:
1.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例如: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中、低价位报价,通过调整价位间隔报价幅度相等。
或者,不直接参与投标的第三方事先约定投标报价的区间或者顺序,一旦确定中标者便向与其商定实施串标的另外两家投标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酬金或返利。
这些都属于串标的认定情形。
2.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例如: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记录交给其他投标人;或者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以及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中标,采取给予其他投标人或个人以利益的方式等。
3. 投标人相互串通操纵国家招投标制度的行为。
4. 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行为。
5.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6. 投标人故意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的行为。
7.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行为。
8. 投标人中标后,因图纸不全不负责现场踏勘和答疑引起的经济纠纷的。
9. 其他欺骗手段的行为。
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相关机构获取具体信息。
串标是什么意思
串标是什么意思
1、串标一般指周边标。
招投标是招投标的一个技术术语,也称为串通投标。
是指几个投标人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价格,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一利益相关方中标,以谋取利益的手段和行为。
2.投标行为的发起者称为投标人,参与投标行为的投标人称为陪同投标人。
招投标是不成熟的工程招投标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投标成员达成攻守同盟。
通常在整个投标过程中,投标合作方严格遵守双方合作协议的要求,确保投标合作方能够顺利中标,并对整个投标过程保密。
判断围标串标的依据
判断围标串标的依据
判断围标串标的依据可能因地区和法律体系而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投标文件的相似性:检查多个投标方的投标文件,如果发现它们在报价、技术方案、商务条款等方面存在异常相似的情况,可能表明存在围标串标行为。
2. 投标价格的合理性:分析投标方的报价,如果发现某个或某些投标方的报价明显偏离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的成本估算,可能存在围标串标行为。
3. 投标方之间的关系:调查投标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亲属关系、合作伙伴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
如果发现投标方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可能暗示着围标串标行为的存在。
4. 投标过程的异常行为:观察投标过程中是否存在异常行为,如投标方之间的协商、勾结、泄露标价信息等行为。
这些异常行为可能是围标串标的迹象。
5. 评审过程的异常情况:评审过程中,如果发现评审专家与投标方之间存在利益关系,或者评审过程不公正、不透明,也可能暗示着
围标串标行为的存在。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依据仅为一般性参考,具体的判断和证据要求可能因法律法规和具体情况而异。
在发现可能存在围标串标行为时,应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或法律机构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以便进一步调查和处理。
串标的认定标准
串标的认定标准在进行串标的认定时,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判断。
串标是指在商品生产、流通、销售过程中,因为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质量、产品包装等环节的不合格,导致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给消费者带来危害或者潜在危害的行为。
因此,对串标的认定需要进行严格的检查和评估。
首先,对于产品的标准和规定需要有清晰的了解。
在进行串标认定时,需要参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内部标准,对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等方面进行评估。
只有了解了产品应当达到的标准,才能对产品的质量进行准确的判断。
其次,需要对产品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测试。
在进行串标认定时,需要对产品的外观、尺寸、重量、材质、成分等方面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测试。
可以借助专业的检测设备和方法,对产品进行物理性能、化学成分、安全性能等方面的测试,以便准确地判断产品是否合格。
另外,还需要对生产过程进行追溯和分析。
在进行串标认定时,需要对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追溯和分析,查找可能存在的问题和不合格因素。
可以通过生产记录、原材料采购记录、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的资料,找出可能导致产品不合格的环节和原因。
此外,还需要考虑消费者的投诉和反馈意见。
消费者是产品的最终使用者,他们的投诉和反馈意见对于串标的认定非常重要。
可以通过消费者投诉渠道、客服电话、网络平台等途径,收集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投诉和反馈意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最后,需要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评估和比对。
在进行串标认定时,需要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等方面进行评估和比对。
只有符合法律法规的产品,才能被认定为合格产品。
综上所述,对串标的认定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判断,包括对产品的标准和规定的了解、对产品的全面检查和测试、对生产过程的追溯和分析、考虑消费者的投诉和反馈意见,以及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评估和比对等方面。
只有在严格的检查和评估下,才能对串标进行准确的认定。
围标串标处罚标准
围标串标处罚标准
围标串标的处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取消中标资格,并处以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 吊销营业执照:如果情节严重,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 刑事责任:如果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外,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关于串标的情况说明
关于串标的情况说明
串标是指在网络上,有人恶意冒充他人身份,发布误导性言论或进行恶意挑衅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权益,破坏了网络秩序,应予以严厉打击。
在虚拟世界中,人们都可以以匿名的方式表达自己的看法和观点。
然而,这种自由也容易被一些人滥用。
有些人故意使用他人的身份信息,发布不实言论,以达到某种个人目的。
串标的情况往往引发争议,造成社会不稳定。
这些人的目的可能是为了达到个人或团体的目的,或者只是单纯地出于恶意的挑衅。
无论是出于何种目的,串标都是一种不道德、不负责任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网络的公信力。
面对串标的情况,我们应该保持高度警惕。
首先,我们应该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避免被他人冒用。
其次,如果发现自己或他人被串标,应该及时向相关机构举报,帮助他们查明真相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此外,加强网络安全意识也是预防串标的重要措施。
我们应该学会辨别虚假信息与真实信息,提高自己的信息辨别能力。
同时,也应该教育他人,让更多人认识到串标的危害性,并共同努力维护网络秩序。
总之,串标是一种危害网络安全与社会稳定的行为。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加强网络安全认知,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
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加强监管,对串标行为进行打击,保护网络安全和公众利益。
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
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串标行为是指在网络社交平台上,用户在特定话题下发布与该话题无关的内容,或者在不同话题下发布相同或类似的内容,以达到提高曝光度、获取关注或其他目的的行为。
针对这一现象,我们需要对串标行为进行认定,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规范和管理。
下面将介绍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以便广大网民和平台管理者能够更好地识别和应对这一行为。
首先,要认定串标行为,需要考察用户发布的内容是否与当前话题相关。
如果用户在一个特定话题下发布的内容与该话题无关,且旨在吸引关注或提高曝光度,那么就可以认定为串标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用户往往会使用与话题相关的标签或关键词,以获取更多的点击和转发,从而达到其目的。
其次,要认定串标行为,需要观察用户在不同话题下发布的内容是否存在重复或类似的情况。
如果用户在多个话题下发布的内容基本相同,或者只是稍作修改,以达到多次曝光或获取更多关注的目的,那么也可以认定为串标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会出现在热门话题或关注度较高的话题中,用户为了获取更多的关注和曝光,会采取串标的方式进行发布。
此外,要认定串标行为,还需要综合考虑用户的发布频率和行为动机。
如果用户频繁在不同话题下发布与话题无关或类似的内容,并且其行为动机主要是为了获取关注、提高曝光度或其他非正当目的,那么也可以认定为串标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用户往往会忽略话题的主题和讨论重点,而是将自己的内容强行插入其中,以获取更多的关注和曝光。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根据用户发布的内容是否与话题相关、在不同话题下是否存在重复或类似的情况,以及用户的发布频率和行为动机等方面来认定串标行为。
对于这一行为,我们需要加强监管和规范,让网络社交平台成为一个良好的信息传播和交流环境。
希望广大网民和平台管理者能够共同努力,净化网络环境,杜绝串标行为的发生。
认定串标的几种情形
认定串标的几种情形
哎呀,串标这个事儿可复杂啦!你们知道吗,串标就好像一群小伙伴一起作弊,是非常不好的行为呢!
比如说,有好几家公司一起参加投标,可他们事先商量好了,一家中标了就把好处分给其他几家。
这就好比在跑步比赛里,几个选手提前说好谁先冲线,其他人故意放慢脚步,这能公平吗?
还有一种情况,不同的投标文件里,出现了一样的错误,或者字迹特别像,这难道不奇怪吗?就像在做数学作业的时候,好几本作业答案都一模一样,老师能不怀疑吗?
再有啊,有的投标人故意压低或者抬高报价,相互配合,让其中一家能顺利中标。
这就跟玩游戏的时候,有人故意捣乱,让自己的伙伴赢,那其他认真玩游戏的人得多生气呀!
还有更过分的呢!有些投标人直接把自己的投标文件交给别人,让别人照着抄。
这就像考试的时候,把自己的卷子给别人抄,这不是在破坏规则吗?
串标这种行为可真是太糟糕啦!它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让那些真正有实力、认真准备的人得不到机会。
想想看,如果每次投标都是这样不公平,那还有谁愿意努力提高自己的能力,好好准备呢?大家都想着去搞这些歪门邪道,那整个市场不就乱套了吗?
所以呀,我们一定要坚决反对串标,让投标变得公平、公正、公开,这样才能让有本事的人脱颖而出,让我们的社会发展得越来越好!。
常见60种串标现象
常有的 60 种串标〔陪标、围标〕现象业内人士就常有的串联招标〔社会上也叫陪标或围标〕进行了整理概括,情况大体有以下60 种,供大家分享,以便在平时招招标业务中甄别。
自然有些能够合并,也请业内人士增补。
(1〕招标人之间互相商定,一致抬高或许压低招标报价;(2〕招标人之间互相商定,在招标工程中轮番中标;(3〕招标人之间互相商定,在招标工程中分别以高、中、廉价位报价的;(4〕招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而后再参加招标;(5〕招标人之间互相商定赐予未中标的招标人花费赔偿的;(6〕不一样招标人拜托同一人办理招标事务;(7〕不一样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拜托代理人、工程负责人、工程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8〕不一样招标人的招标文件中工程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9〕招标人一年内频频经过资格预审〔或参加报名〕,但不参加招标或不按规定缴纳招标保证金,也不实时书面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10〕递交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开始至评标结束,招标人撤回招标文件的;(11〕在资格审察或开标时不一样招标人的招标资料〔包含电子资料〕互相混装的;(12〕参加招标活动的人员不可以供给其属于招标公司正式任职人员的有效证明的〔如:社会保险等资料〕;(13〕不一样招标人的招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或同样的;(14〕不一样招标人的招标总报价邻近且各分项报价、综合单价剖析表内容杂乱不可以互相对应、乱调乱压或乱抬的,而在澄清时没有合理的解说或许不可以供给计算依照和报价依照的;(15〕不一样招标人总报价邻近,数项子目单价完整同样,且提不出合理的单价构成的;(16〕不一样招标人的招标各项报价存在异样一致或许呈规律性变化的;(17〕不一样招标人的招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许同一个人编制的;(18〕不一样招标人的招标文件由同一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隶属设施打印,或招标报价用同一个估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19〕不一样招标人的招标保证金由同一公司或同一账户资本缴纳的;(20〕不一样招标人的招标保证金由同一个人缴纳的;(21〕不一样招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许公司出具反担保的招标保函;(22〕不一样招标人拜托同一个人或注册在同一家公司的注册人员或同一家公司为其招标供给招标咨询、商务报价、技术咨询〔招标工程自己要求采纳专有技术的除外〕等效力的;(23〕招标文件中对业绩资料有明确废标条件或加分条款,但招标时无正当原因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业绩认定资料的;(24〕除不行抗力要素和招标人的责任等免责条件外,中标公示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拒绝按规定接受中标的;(25〕中标公示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无正当原因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业绩认定资料进行交验的;(26〕除不行抗力要素和招标人的责任等免责条件外,中标人拒绝依照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与招标人签署书面合同的;(27〕合同实行过程中,由未中标人实质进行施工的;(28〕几个招标人同属于一个母公司或许一个母公司和他所属的几个子公司所有参加了招标;(29〕属于同一协会、商会、公司公司等组织成员的招标人,依照该组织要求在招标中采纳共同行动的;(30〕中标人同时以“协作费〞或“协调费〞的名义分别转出同样数额的款项赐予有关的几个招标人;(31〕招标人之间为牟取中标或许排挤特定招标人而结合采纳行动的;(32〕不一样招标人的招标文件互相书写了对方名称的;(33〕一家招标人的招标文件中加盖了另一家招标人公章的;(34〕一家招标人的招标文件中装订了标有另一家招标人名称的文件资料,或许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许受权代理人署名的;(35〕招标人向招标利害关系人泄漏招标人名称、数目或联系方式;(36〕招标人向招标人泄漏标底;(37〕招标人向招标利害关系人泄漏资格审察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资格审察或评标状况等应该保密的事项的;(38〕招标人在规定的招标截止时间前开启招标文件,并将招标信息传达给该工程的其余招标人的;(39〕招标人在规定的提交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后,辅助招标人撤换招标文件、改正报价〔包含改正电子招标文件有关数据〕的;(40〕不一样招标人使用同一门或网址就招标工程进行咨询的;(41〕招标人与招标人商定,在招标招标时压低或许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招标人或许招标人额外赔偿;〔 43〕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通告、招标文件、资格审察文件特意为某个特定招标人“量身定做〞或设有显然偏向性条款的;(44〕招标人组织或辅助招标人违规招标的;(45〕招标人发现不一样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拜托代理人、工程负责人、工程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况而不遏止,反而赞同其持续参加招标的;(46〕招标人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关系的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招标人的公司资料参加资格审察、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招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招标保证金、开标等情况而不遏止,反而赞同其持续参加招标的;(47〕招标人在招招标过程中发现招标人办理招标事项〔报名、购买资格审察文件或招标文件等〕的有关人员不可以供给其是招标公司正式任职人员的有效证明〔如:社会保险等资料〕而不遏止的;(48〕招标人在资格审察或开标时发现不一样招标人的招标资料〔包含电子资料〕互相混装等情况而不遏止,反而赞同其经过资格审察或持续参加评标的;(49〕招标人为参加该建设工程招标的招标人供给影响公正竞争的咨询效力或为其制作招标资料的;(50〕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拜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或同一执业人员供给咨询或代理效力的;(51〕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建设工程招标招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供给招标代理效力又为参加该工程招标的招标人供给咨询的;(52〕在招标文件之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之间另行商定赐予未中标的其余招标人花费赔偿的;(53〕招标人在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偏向性指引或扰乱正常评标次序的;(54〕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授意审察委员会或许评标委员会对申请人或许招标人进行差别对待的;(55〕招标人指派、示意或逼迫要求评标委员会介绍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56〕招标人无正当原因拒绝与中标候选人签署合同的;(57〕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与招标人有益害关系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58〕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招标人违犯了法律、法例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而不指出,反而对其招标文件持续进行评标的;(59〕评标委员会成员发现招标文件中存在显然不合理性或内容缺、漏而不指出的;(60〕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评审分值时,在没有合理原因的状况下,存心给某一招标人高分值而压低其余招标人分值或不依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分的。
串标注意事项
串标注意事项串标(串戳标记法)是一种常用于标记和编码大量复杂信息的方法。
它被广泛应用于记笔记、阅读、学习、整理思维等方面。
在使用串标的过程中,有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下面将从几个方面来详细介绍。
首先,合理选择标记符号。
合理选择标记符号有助于提高信息标记的效率和便捷性。
可以根据个人喜好和需求,灵活运用各种标记符号。
一般而言,常用的标记符号包括星号(*)、井号(#)、减号(-)、箭头(→)等。
选择符号时要简洁明了,易于辨认,同时要注意避免混淆,避免选择与正文内容相同的符号。
其次,注重标注的内容。
使用串标时,注重标注的内容能够提高信息的整理、查找和利用效率。
标注的内容可以包括关键词、摘要、提醒、重点、疑问等。
在标注内容时要简明扼要,不必过多赘述,以关键信息为主。
标注内容要有条理,可以按照时间顺序、逻辑关系、重要程度等进行分类。
再次,建立明确的标记规则。
建立明确的标记规则可以增加标记的系统性和一致性。
例如,可以根据不同类型的信息设定不同的标记规则,比如使用不同的标记符号、颜色等来区分重要性、难度等级等。
建立标记规则时要尽量简单明了,易于执行。
可以预先制定一个标记符号对照表,以便日后参考和查阅。
然后,合理组织标记信息。
使用串标时,要善于整理和组织标记信息,使其更具有可读性和可操作性。
可以将相同主题或相近内容的标记进行分类整理,集中在一起,方便查找和参考。
可以使用缩进、分级、编号等方式对标记信息进行层次化整理,使其更加清晰明了。
此外,定期回顾和更新标记信息也是十分重要的。
使用串标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信息的整理和利用效率,但如果长时间不回顾和更新标记信息,就会逐渐失去其实际价值。
定期回顾和更新标记信息可以帮助巩固记忆、追踪进展、及时更新思考和认识等。
可以将回顾和更新标记信息的时间制定为每周、每月或每季度等,以养成良好的习惯。
最后,标记信息的个性化配置也是需要重视的。
每个人的学习、记忆方式可能有所不同,因此也可以根据个人的特点和需求对串标进行个性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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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标、围标、陪标等违法问题防范机制探索串标、围标、陪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同程度地存在,直接影响了招投标的健康发展,干扰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他们各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这种不正当竞争都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者,以达到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目的。
一、串标、围标、陪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串标、围标、陪标都是一种投机行为,其根源是工程建设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缺失。
例如几家企业串通哄抬标价,或者是一个投标人同时使用几个企业的名义去投标,自己与自己"竞争",无论哪一家企业中标,最终还是由围标人承揽工程。
围标也称为串通招标投标,它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手段或者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围标包括两个方面:1、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
主要表面形式有:实施排挤竞争对手参与公平竞争的行为:招标人在公开开标前制定有利于某个投标人的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及评标细则,或者制定歧视性的条款以此来排斥其他投标人;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投标人与招标人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在确定中标人时以此决定取舍;通常的做法有:(1)肢解项目。
为照顾各方面的关系,招标人将一个既定标段拆分成多个标段,然后将意向的中标人分别安排在不同的标段,同时商定由中标人支付其他投标人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用,让各方利益均沾。
把招投标变成了各方瓜分利益的工具。
(2)明招暗定。
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串通,事先内定中标单位,然后通过场外交易,获取中标。
随着招投标工作的逐渐规范,组成评标专家多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使大家在事前都不知道评标专家的组成。
而一些投标人仍然想尽办法做建设单位的工作,以期能够中标。
(3)低中高算。
由于当前低价中标制比较流行,一些工程招投标中,投标人与招标人采取欺诈的方式,用大大低于成本价的低价中标,将其他不明真相的投标人排除在外。
然后在施工中采取变更工程量、多算工程量或材料人工费等手段提高决算价格获利。
(4)违法分包。
招标单位与投标人私下事先约定将利润较大的部分收回另行分包,并以此作为投标的门槛。
投标人为顺利中标,不得不同意招投单位的无理要求。
一些有资质的投标人中标后,违法将工程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从中牟利。
而分包工程常常未经过正常的招投标程序,从而给违法犯罪活动大开方便之门。
2、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
主要表面形式有: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先进行内部协调,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投标人之间借资质投标、相互交叉陪标等多种形式,分别有资格审查前串标和资格审查后串标,隐蔽性很强,危害性较大。
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主要表现形式在以下几个方面:(1)、非法挂靠。
一些下属公司、挂靠公司、无资质的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疏通关系,然后挂靠大的施工单位获取资质后承揽工程业务。
而一些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为收取管理费或分得一定的工程量,以分包、联营、项目经营等方式将资质借与他人获利。
如此形成了中标的大公司是有资质的、合格的。
而真正施工的单位是不合格的,在施工管理、技术、人员和监督上都存在不足,就很难保证施工的质量、安全和进度。
在招投标环节。
这种情况通常有三种:第一种为没有资质的企业、组织或个人为获取中标资格所实施的资质借入行为;第二种为低资质的企业为获取中标资格所实施的借入高级别资质行为;第三种同等资质的企业为获取中标资格所实施的资质借入行为。
另一方面是在在施工环节,以中标企业的名义继续施工,这种情况比较复杂。
在国家明令禁止转包和非法分包后,建筑市场的逐步完善,中标企业为了规避国家法律法规的市场监管往往以劳务合作的形式,允许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以自己的名义在中标标段从事工程施工和项目经营,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投机性,而且查处方面在法律法规和制度上存在一定缺陷。
(2)多头挂靠。
一家施工单位挂靠数家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通过编制不同的投标方案围标,从而将其他投标人排挤出局。
在有的工程招投标中,甚至所有的投标人均为一家挂靠,严重被坏了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
(3)故意废标。
废标可能有多种原因,一是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太苛刻,技术参数要求太高,投标人方面达不到;二是投标人不想做该工程;三是给朋友陪标,多给朋友一个中标的机会,当然这个机会也不是白给的。
(4)共同围标。
投标人互相配合,轮流中标,甚至出现一些只投标不想中标的所"投标经济人"。
目前投标不中标的情况司空见惯,一些企业、组织或个人则利用这一特点,实施投机行为,给予或收受一定的利益租借资质,进行陪标、串标、围标。
二、产生这些现象的原因分析工程招投标环节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表面上是违规操作、无序竞争,实质是利益驱动,根源在于体制不健全、市场不规范、管理监督不到位。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体制不健全,市场发育不完善。
我国建筑市场的发展和形成较晚,市场机制的发育尚不完善,政府的行政行为较多较强,而行业协会的管理职能太弱,招标代理中介机构素质较差,远不能适应市场机制的要求。
国家的大多数投资项目至今仍然沿袭着计划经济时期高度集中、高度垄断的"四位一体"(投资、建设、管理、使用)投资体制,招投标工作基本上也是实行"谁建设,谁负责"。
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建设项目里面,既是行政长官,又是企业领导,既是实施者,又是管理者,这种"四位一体"的运行机制极易诱发"腐败工程"。
2、当前招投标工作多为建设单位自行负责,由于缺乏专业水平和管理经验,再加上各单位又根据各自需要刻意规避、曲解招投标有关规定,致使招投标工作处于不规范状态。
有的建设单位对投标人提出过高的资质要求,使得一些不符合资质要求的投标人不得不采用借用资质的办法参与投标。
目前建设市场竞争激烈,部分施工单位在投标竞争中逐步处于劣势地位,靠出借资质、接受挂靠等方式来获取非法利益。
在市场上出现少数所谓"投标经济人",专门通过资质经营获取利益,形成了一个事实上的资质出让市场,自然而然形成围标、串标、陪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3、建筑行业良莠不齐、竞争激烈。
前些年,由于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较大,拉动了建筑企业的迅猛发展,建筑企业遍地开花,而现在建筑市场僧多粥少,供求矛盾十分突出。
特别是一些技术水平低、资质差的建筑企业,为了能与其他的好企业抗衡,更是直接采取金钱铺路、贿赂开道等手段承揽工程。
那些质量高的建筑企业在靠正当竞争无法取胜的情况下,也不得不竞相仿效。
于是技术竞争、质量竞争、信誉竞争就变成了贿赂竞争,工程招投标也变成了金钱招投标。
4、部分施工单位为了追求更大的经济利益,不顾自身实际,超能力承接工程,中标后以违法分包、转包工程。
部分企业为了中标恶意压价抢标后,用大大低于成本价的低价中标,试图在项目实施阶段通过分包、转包收取管理费来转嫁风险,或者在施工中采取变更工程量、多算工程量或材料人工费等手段提高决算价格获利,从而达到实现最大赢利的目的。
5、招投标工作透明度不够。
招投标工作总的要求是公开进行,但由于对一些具体的方法和程序目前缺还乏明确具体的规定,让不法分子有空子可专。
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有意将本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该严格把关的不严格把关,进行暗箱操作、私下交易。
部分施工单位为了提高中标价格,在开标前串通形成价格联盟等形式,试图实现高价中标的企图。
由于串标、围标一般较为隐蔽,无形中助长了少数投标人的嚣张气焰6、监督不到位,"不良记录"清出市场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对交易主体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不大。
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评价体系不完善,对施工单位的市场管理还不够到位,对从业单位的业绩真实性、履约情况等还没有完备的管理体系和奖惩体系,对从业人员没有相应的评价体系,一些诚实守信的企业得不到奖励和表彰,一些从业单位和人员通过不诚信的手段获得了好处,没有受到相应处罚,使其一些不诚信违规行为的成本很低。
7、串标、围标、陪标这种投机行为之所以存在,整个社会诚信的缺失是其原因之一。
由于大环境中的诚信问题,政府工程招标活动的不良、不法行为也就在所难免,串标、围标、陪标只是其一。
作为围规行为另一方主体施工企业来说,内部管理落后,注重短期行为而不是长期效益,忽视诚信建设,加之对失信现象目前没有建立起有效的预防和惩戒体系,一些施工企业屡屡"闯红灯"也就不足为怪了。
8、招标方案存在漏洞,资质审查不严格,评标办法不能有效遏制串标等,都会导致围标串标的发生。
如有些专业性较强的工程,投标人往往是一个系统的多家企业参加。
他们虽然都是独立法人,但实际上由于行政体系问题彼此还存在某种关联,业务配合密切,人员相互熟悉。
想要串标时,互相联系都十分方便。
三、目前针对串标、围标、陪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些困惑串标、围标、陪标等不法行为, 已经成为招投标管理工作中的新难点,它不仅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而且还危害了中标后的履约和质量,极大的损害了招投标的整体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
但是目前针对串标、围标、陪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最大困惑就是认定困难。
常见的串标是串标人通过借用数家投标人的名义投标,排斥其他投标人入围,无论哪家投标人中标,最终还是串标人中标。
令管理部门机构无奈的是,许多时候只能从逻辑或表象上推测是围标串标,却无法有确凿证据进行认定。
更可怕的是,串标、围标、陪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形式"五花八门,"手段"越来越隐蔽,让人防不胜防。
常出现以下几种现象:1、通过审查的多,投标的少。
公告发布后,常有许多施工单位前来咨询,但报名或者申请资质审查的不多,有些施工单位资质审查通过了,且购买了招标文件,但却不投标;有的则在开标前退出。
2、投标文件雷同。
投标文件多处雷同、施工方案如出一辙。
目前的技术标大多从施工规范中照抄过来,只求面面具到,基本无针对性,但只要是经济标不相同,就无法认定串标。
3、故意制造无效投标或者废标。
无效投标的发生有时并非投标人粗心所致,而是故意而为:或法人代表未签字,或投标文件份数不符,或报价漏项、重复计价等,只有一家或者少数几家作出了实质性响应。
甚至多数投标人的技术参数和质量档次不是太高就是太低,只有其中一个符合招标人的实际需要。
从以上表现虽然可以推测其围标串标,但却拿不出证据证明,法律法规也没有认定标准。
四、我们针对串标、围标、陪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采取的对策由于针对串标、围标、陪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困难,我们只能从制度上和招标的方式、方法上尽量严格规范招投标行为,尽量防范串标、围标、陪标行为:1、提倡建设单位要带头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