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
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
附件: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管发字[2003]03号关于报考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问题的说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咨询协会(筹备组),各地考试管理机构:为认真贯彻执行人事部、原国家计委印发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人发[2001]127号),做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首次考试工作,经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研究,现就报考工作中的一些问题做具体说明:1.凡符合《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人员,不论是否离退休,也不受年龄限制,均可以报名参加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
2.《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九条规定的“从业年限”是指报名人员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按“满周年计算”。
3.《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九条中所称“工程技术类”专业是指教育部规定的所有理工科专业;所称“工程经济类”专业包括工程管理、投资经济、技术经济、项目管理和经济管理专业。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4.《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九条中所称“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是指原国家计委委托中咨协会颁布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实施办法(修订)》规定的8项服务范围,即规划咨询、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评估咨询、工程设计、招投标咨询、工程监理和管理咨询,以及与这8项服务范围相关的工程咨询管理、投资建设管理、教育和培训业务。
5.《实施办法》第六条(一)中所称“考核认定中未获得通过人员”,是指符合考核认定的条件,但因受数量控制而未通过人员。
这部分人员名单由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
6.《实施办法》第六条(二)所称获奖“主要完成人”,是指原国家计委颁发的优秀研究成果(前称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中国工程咨询协会颁发的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一、二、三等奖,以及建设部颁发的优秀工程设计和优秀工程勘察金、银、铜奖所附获奖证书或获奖名单中所列所有人员。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素质,确保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质量,现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6年8月26日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人事部、劳动部关于《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属于国家统一规划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范围。
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在计价、评估、审查(核)、控制及管理等岗位配备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负责全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五条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
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建设部负责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计划和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规程
附件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咨询工程师(投资)的业务水平和执业能力,增强其职业素养,促进工程咨询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5年第25号令)、《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4号)和《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2017年第9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中咨协会”)承担全国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具体工作,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的指导监督。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合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的咨询工程师(投资)。
第四条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应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以职业道德和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注重实效,为经济社会和工程咨询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咨询工程师(投资)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参加继续教育是逾期初始登记、继续登记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 内容和方式第六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内容由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组成。
公需科目是指咨询工程师(投资)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标准规范、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是指咨询工程师(投资)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第七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第八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包括远程教育、面授教育、单位内部培训和其他形式四种方式。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2021
医
20
生 资
格 人体器官移植医
师
实施部门 (单位)
国家卫生健康委
资格 类别
设定依据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 《关于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及拟批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和医师开展 审定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3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25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
国家新闻出版署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2009年第44号)
26
注册安全工程师
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应急〔2019〕8号)
36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财会〔2000〕11号)
37
资产评估师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中国资产评估
协会
水平 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规〔2017〕7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3
注册计量师
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国市监计量〔2019〕197号)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关于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说明
附件1中咨协资信〔2021〕7号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关于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说明各有关单位和人员:为认真贯彻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社部发〔2015〕64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或《实施办法》),做好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的各项工作,现就《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及相关问题做如下说明:一、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属于国家设立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管理。
根据人社部发〔2015〕64号文件规定,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具体负责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考试的部分考务工作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地方工程咨询协会协助当地人事考试机构做好考试政策解释等相关工作。
三、报考人员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统一报名。
凡符合《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
四、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具体内容和要求以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文件和考务工作通知为准。
报考人员需注册或完善注册信息,报考前认真阅读报考须知和报考条件说明。
五、考试结束后将采用技术手段甄别雷同答卷,雷同答卷成绩按无效处理。
六、考试设《宏观经济政策与发展规划》《工程项目组织与管理》《项目决策分析与评价》和《现代咨询方法与实务》4个科目。
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应试人员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4个)科目的考试并合格,可取得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证书。
符合免考条件的应试人员,只参加《项目决策分析与评价》和《现代咨询方法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一)
9
10 监理工程师
11 房地产估价师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12 造价工程师
13 注册城乡规划师
14 建造师
实施部门 资格 设 定 依 据 (单位) 类别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交通运输部、水利 准入类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 部、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准入类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规〔2017〕6号) 部、中国城市规划 协会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准入类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53号) 部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
4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医师 乡村医生
实施部门 (单位)
资格 类别
设
定
依
据
医 生 21 国家卫生计生委 资 人体器官移植 格 医师 国家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 质检总局、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旅游局
附件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计140项) 一、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共计59项。其中准入类36项,水平评价类23项)
序号 1 2 职业资格名称 教师资格 注册消防工程师 实施部门 (单位) 教育部 资格 类别 准入类 设 定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2000年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2〕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
武汉市职业资格目录清单
7
造价工程师
市城建委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
8
注册城市规划师
市国土规划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9号)
15
注册安全工程师
市安监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
16
执业药师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3号)
13
注册设备监理师
市质监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40号)
14
注册计量师
市质监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40号)
设
计
注
册
工
程
师
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
市城建委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咨询工程师登记规程
4
(二)劳动(聘用)合同、养老保险证明(退休人员提供 退休证);
(三)符合第五条的申请人,还需提供所在单位同意申请 人执业的证明及所在单位的法人证书;
附件
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登记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咨询工程师(投资)的管理,规范执业 登记行为,明确法律责任,根据《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 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4 号)和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 年第 9 号令) 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合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咨询工 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 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以下均简称咨询工程师(投资)资 格证书),且在工程咨询单位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咨询工程师 (投资)。 第三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实行执业登记制度。执业登 记服务的具体工作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中咨协会) 负责,并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四条 取得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工 程咨询工作的,应当选择且仅能同时选择一个已通过全国投资 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备案的工程咨询 单位作为其执业单位,申请执业登记并取得登记证书和执业专 用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执业单位(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民族身份证件类型身份件号出生日期年 月 日 参加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邮箱
职业资格证书取得年份
年 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第二条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具体负责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设《宏观经济政策与发展规划》、《工程项目组织与管理》、《项目决策分析与评价》和《现代咨询方法与实务》4个科目。
第四条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举行。
《宏观经济政策与发展规划》、《工程项目组织与管理》和《项目决策分析与评价》3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现代咨询方法与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
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4个)科目的考试并合格,可取得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符合《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规定的考试报名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考试。
第六条凡符合《暂行规定》规定的考试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者,可免试《宏观经济政策与发展规划》、《工程项目组织与管理》科目,只参加《项目决策分析与评价》和《现代咨询方法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
(一)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项目或者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工程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工作满8年。
第七条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名手续。
考试实施机构按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
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考点原则上设在地级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
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批准。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授 权 组 织 实 施 考 务 工 作 , 会 同 国 家 发 展 计 划 委 员 会 对 考 试 进 行 监 督 、 查 、 导 和确定 合格 标准 。 检 指 第九条 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 守 国 家 法 律 、 规 , 具 遵 法 并
责 组 织 编 制 考 试 大 纲 、编 写 教 材
发 展 计 划 委 员 会 用 印 的 《 华 人 中
民 共 和 国注 册 咨 询 工 程 师 ( 资 ) 投 执 业资 格证 书》 。该 证 书 全 国 范 围 有效。
和 组 织 命 题 工 作 ,统 一 规 划 并 组 织 考前培训 荨有 关工 作 。
【 ) 程 技 术 类 或 工 程 经 济 = 工
类 专 业 本 科 毕 业 后 . 从 事 f程 咨 询 相 关 业 务 满 6年 : ( ) 程 技 术市 人 事 部 自 直 门 对 注 册 咨 询 工 程 师 ( 资 ) 注 投 的
拈制 度 的 肯 关 规 定 , 定 本 规 定 一 制
第 = 条 国 家 对 3 程 咨 询 行 -
第 八条
人 事 部 负 责 审 定 考
试 科 目 、 试 大 纲 和 试 题 , 织 或 考 组
共 和 国 注 册 咨 询 ]= 师 投 资 ) _ = 程 执
业关 键 岗 位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实 行 执 业 资 格 制 度 .纳 人 全 国 专 业 技 术 人 员执 业 资 格 制 度 统 一 管 理 一 第 三条 取得 本 规 定 所 称 注 册 咨 匍 l 程 师 L 资 , 指 通 过 考 试 投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咨 询 I程 师 ( 资 ) 业 资 格 证 书 》 经 投 执 . 册 登 记 后 , 在 经 济 建 设 中 从 事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我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层级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我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层级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10.21•【字号】青人社厅发〔2019〕99号•【施行日期】2019.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我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层级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9〕99号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24号),在职称与职业资格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按照国家建立的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和相关规定,建立我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层级,促进职业资格制度与职称制度有效衔接,减少对各类人才的重复评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后,视同为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见附件),达到相应条件的,可申报评审高一层级职称。
二、对已取得相应目录内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重复参加与之对应专业层级的职称评审(认定),无需另发、补发、换发职称证书。
三、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层级职称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依据相应职业资格进行申报,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四、国务院清理规范职业资格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业资格仍然有效,视同为相应系列、相应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
五、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指导用人单位和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做好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工作,不断优化专业技术人才发展环境,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今后,如遇国家调整有关政策,按国家和我省新规定执行。
附件:青海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10月21日附件青海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一、准入类职业资格(27项)三、国务院已取消的部分职业资格(9项)。
工程咨询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工程咨询业健康发展,加强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工程咨询机构从事工程咨询(投资)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立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面向全社会提供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评价的服务。
纳人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评价结果与经济系列或者工程系列相应级别职称衔接。
是用人单位使用本专业人才的依据。
第四条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分为咨询工程师(投资)和高级咨询工程师(投资)2个级别。
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实行考试的评价方式。
高级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评价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咨询工程师(投资)英文译为:Consulting Engineer第五条通过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职业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负责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对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具体承担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评价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七条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
第八条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负责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组织成立考试专家委员会,研究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实施的考试工作进行监奋和检查,指导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确定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
定
为加强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适应工程咨询业发展需要,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 号)有关取消注册咨询
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行政审批项目的要求,在总结原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人事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印发〈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7 号)同时废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工程咨询业健康发展,加强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工程咨询机构从事工程咨询(投资)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立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
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管理办法
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管理办法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管理办法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管理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店铺整理的管理办法全文,欢迎大家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行为,保证工程咨询服务质量,维护工程咨询市场秩序,促进工程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9号)、《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4号)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以咨询工程师(投资)名义执业的人员及工程咨询单位与咨询工程师(投资)相关的事项,按照本办法进行执业管理。
第三条以咨询工程师(投资)名义执业的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条例、规章和行业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准则,坚持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中咨协会”)是全国工程咨询行业的自律组织,负责管理咨询工程师(投资)及工程咨询单位与咨询工程师(投资)相关事项的执业行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咨询(行业)协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以下简称“初审机构”)按照中咨协会的要求,负责所辖范围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管理,开展执业检查,并接受中咨协会的监督。
第二章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第五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的人员,方可以咨询工程师(投资)名义执业。
第六条咨询工程师(投资)只能选择一个具有《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的工程咨询单位作为其执业单位。
第七条工程咨询单位承接的工程咨询业务,应当由登记专业相符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担任项目负责人。
第八条工程咨询单位出具已完成的工程咨询成果文本,应在署名页加盖本单位公章和该项目负责人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并附本单位《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和该项目负责人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咨询工程师(投资)考试经验分享
咨询工程师(投资)考试经验分享对于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工程咨询从业人员大多在吐槽,视之为鸡肋考试。
随着国家“放管服”改革的进行,争论也不少,诸如“资格证上的印章是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权威性降低了”、“是水平评价类考试,不是准入类考试,含金量不足”、“咨询资质取消了,咨询没有执业门槛了,不需要考”…而我想说,“存在即合理,存在就有价值”,就个人能力提升,或者单位发展而言,咨询工程师(投资)这个证书还是有用的,有价值的,很有考的必要。
2017年12月修订的《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9号)中明确规定:“第十四条咨询成果文件上应当加盖工程咨询单位公章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
加之,全过程工程咨询概念日趋盛行,在没有其他执业资格证书的前提下,考个咨询工程师(投资)证书不失为一个明智的选择。
现结合本人备考经历,简要介绍咨询工程师(投资)考试情况,并分享有关考试复习经验和心得体会,仅供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同事和朋友。
一、咨询工程师(投资)演变过程2001年12月,国家人事部、发展计划委员会下发了《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7号),国家开始实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
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由设在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的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当时的咨询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上均有国家发改委大印。
2013年5月3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2013年第2号令《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正式更名为“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制退出历史舞台,咨询工程师(投资)由注册制改为登记制,即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水平证书》后,在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登记合格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
人社部发〔2017〕68号附件1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3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实施部门 (单位)
资格 类别
设
定
依
据
备注
15
注册冶金工程师 勘 察 设 计 注册采矿/矿物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 注 工程师 资源社会保障部 册 工 程 师 注册机械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准入类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 《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5
注册设备监理师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40号)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1994年4月4日第3号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委委员会令(1994年4月4日第3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已经1994年1月29日国家计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国务院领导同意。
现予发布实施。
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陈锦华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保障工程咨询单位按资格依法经营业务,提高工程咨询质量,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咨询单位是指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具有法人资格和资格认定单位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等级证书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家计委委托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办理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等级第四条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第五条甲级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标准一、业务水平具有五年以上工程咨询资历,承担过行业或地区经济建设咨询和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限上项目咨询,咨询成果具有较高水平;具有承担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限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工程监理和建设项目后评价等咨询业务的能力;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二、技术力量技术力量雄厚。
按承担的咨询业务范围所需专业人员配备齐全,能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限上项目的工程咨询任务,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与经济专业人员占在编专业人员总数的20%以上。
三、技术水平拥有先进技术,能采用现代工程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工程咨询任务;具有计算机软件开发与应用能力,能系统应用计算机软件开展工程咨询业务;具有与国内外工程咨询单位合作进行工程咨询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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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工程咨询业健康发展,加强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工程咨询机构从事工程咨询(投资)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立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面向全社会提供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评价的服务。
纳人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评价结果与经济系列或者工程系列相应级别职称衔接。
是用人单位使用本专业人才的依据。
第四条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分为咨询工程师(投资)和高级咨询工程师(投资)2个级别。
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实行考试的评价方式。
高级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评价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咨询工程师(投资)英文译为:Consulting Engineer
第五条通过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职业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负责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
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对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具体承担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评价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七条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
第八条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负责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组织成立考试专家委员会,研究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实施的考试工作进行监奋和检查,指导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确定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烙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均可申请参加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工学学科门类专业。
或者经济学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工程咨询业务满8年;
(二)取得工学学科门类专业,或者经济学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甲累计从事工程咨询业务满6年;
(三)取得含工学学科门类专业,或者经济学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工学学科门类专业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工程咨询业务满4年;
(四)取得工学学科门类专业,或者经济学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累计从事工程咨询业务满3年;
(五)取得工学学科门类专业,或者经济学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博士学位,累计从事工程咨询业务满2年;
(六)取得经济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其他专业,或者其他学科门类各专业的止述学历或者学位人员,累计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一条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颁发人力资源杜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制,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二条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三章职业能力
第十三条取得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烙守职业道德。
第十四条取得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能力:
(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咨询;
(二)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咨询;
(三)经济建设专题咨询;
(四)投资机会研究;
(五)工程项目建议书的编制;
(六)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七)工程项目评枯;
(八)工程项目投资咨询、绩效追踪评价、后评价及培训咨询服务;
(九)工程项目招投标技术咨询;
(十)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工程咨询业务。
第十五条取得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章登记
第十六条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
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负责。
第十七条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证书的登记情况,建立持证人员的诚信档案,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取得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证书人员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十八条取得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证书的人员,应自觉接受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的自律性管理,其在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取消登记,并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各级工程咨询管理机构在实施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考试和登记服务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行业的各项管理规定以及协会章程。
第五章负责
第二十条通过考试取得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证书,且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经济师职务任职条件,或者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苦工程师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月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己按照原人事部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印发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现定》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7号〕规定,取得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与按照本规定要求取得的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证书的效用等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