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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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提高我省产品(服务)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增强经济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推动浙江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质量振兴实施计划(1998-2010年)》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发展名牌产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浙江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经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认定的产品(服务)。

第三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建立以企业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为基础,以市场评价为依据,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浙江名牌产品的认定、管理工作,并推进浙江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是由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综合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及社会团体和有关专家组成的非常设机构。

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

办公室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承担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在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的组织下,根据产品类别分别提出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进行具体评价,评价工作按《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办法(暂行)》进行。

评价工作结束后,各专业委员会自动解散。

第七条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并处理投诉,组织实施对浙江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

浙江省商务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名牌培育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名牌培育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名牌培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商务厅,杭州海关•【公布日期】2018.11.26•【字号】浙商务联发〔2018〕101号•【施行日期】2018.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正文浙江省商务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名牌培育工作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8]101 各市、县(市、区)商务局(委),杭州关区各关(办):加强出口名牌培育,是认真贯彻全省开放大会、质量大会精神,落实品牌强省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重要内容,是确保外贸稳定增长、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根本要求。

根据《浙江省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行动计划(2018-2020年)》(浙政办发〔2018〕14号)文件精神,我厅会同杭州海关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出口名牌培育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出口名牌培育工作品牌是反映高质量竞争力现代化水平的主要标志。

加快出口名牌培育是我省外贸实现优化升级、迈向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参与全球竞争形成外贸发展新优势的核心要素。

我省作为外贸大省,大而不强的主要表现就是品牌数量多,但是规模小、附加值低、影响力弱,与发达国家的全球知名品牌有着很大的差距,反映在品牌推广的渠道少、载体缺,国际品牌准入门槛高和隐形壁垒多,品牌管理的专业团队和能力弱。

为此,各地商务部门和海关必须高度重视出口名牌的培育工作,加强政策支持和引导,紧扣“品质浙货,行销天下”工程,多措并举、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发展目标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导向、企业主体、多措并举”的原则,全面实施“品牌兴贸”战略。

新增一批具有行业引领作用的出口领军企业、调整一批具有区域特色的名优特出口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浙江出口名牌,进一步完善各项评定指标,实行动态调整,形成省市县联动、多元化的出口品牌分类培育格局。

争取到2020年,培育省级出口名牌800个,全省30%以上出口企业有自主品牌出口,自主品牌产品出口额占全省出口总额比重超过10%。

“浙江老字号”认定办法

“浙江老字号”认定办法

“浙江老字号”认定办法一、名称浙江老字号Zhejiang Time-honored Brand二、定义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企业品牌。

三、认定范围浙江省境内的有关单位(企业或组织)。

四、认定条件参加认定“浙江老字号”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二)品牌创立50年(含)以上;(三)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四)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五)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六)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七)国内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控股或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认定程序(一)提出申请:拟申报浙江老字号认定的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如实填报“浙江老字号”申报书,提交相关认定材料。

(二)初步审查: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拟认定浙江老字号的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报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三)调查鉴别: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机构、专家对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调查与鉴别,提出初步评估意见报省商务厅。

(四)专家审查:省商务厅组织专家对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最终审查,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并提出审查意见。

(五)认定公示:省商务厅在政务网对拟认定为“浙江老字号”的单位和品牌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个工作日。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省商务厅提出异议。

(六)异议复核:申报单位对公示的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商务厅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结果在接到复核申请后30天内作出。

(七)作出决定:拟认定为“浙江老字号”的单位和品牌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或异议与评定条件无实质性关联的,认定为“浙江老字号”。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质发〔2010〕61号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质发〔2010〕61号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浙江省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质发〔2010〕61号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24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浙江省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产品质量鉴定(以下简称“质量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鉴定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质量鉴定的鉴定组织单位(以下简称“鉴定机构”)、鉴定专家、鉴定申请人以及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质量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定鉴定机构并对质量鉴定活动进行监督。

鉴定机构负责接受质量鉴定申请、订立合同、组织鉴定专家、审查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负责异议处理等质量鉴定工作。

鉴定专家负责实施鉴定、撰写质量鉴定报告草案。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我省地区特点、产业结构、技术条件,统筹确认鉴定机构并实施动态管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组建“浙江省产品质量鉴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对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条质量鉴定实行鉴定机构与鉴定专家负责制。

质量鉴定报告应当加盖鉴定机构公章,并由鉴定专家签名或者盖章。

鉴定机构和鉴定专家对其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负责。

第二章鉴定机构、鉴定专家第六条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从事质量鉴定工作的业务背景和技术能力,应当设置专门的鉴定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三)具有6名以上专职质量鉴定管理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3名以上;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与质量鉴定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四)具有3名以上质量鉴定所需的专家库成员。

新一批浙江老字号名单公布,柯桥金蝉布艺上榜

新一批浙江老字号名单公布,柯桥金蝉布艺上榜

新一批浙江老字号名单公布,柯桥金蝉布艺上榜
作者:
来源:《纺织服装周刊》2024年第07期
近日,浙江省商务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文物局正式发布《浙江省商务厅等4部门关于公布前六批“浙江老字号”复核名单及第七批“浙江老字号”认定结果的通知》,正式认定“天堂”等108个字号(品牌)为第七批浙江老字号。

其中,位于绍兴市柯桥区的浙江金蝉布艺股份有限公司以“金蝉”品牌(字号)上榜。

据了解,新一批浙江老字号认定坚持“动态管理,优中选优”原则,重点考虑历史底蕴深厚、文化特色鲜明、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营销渠道高效、社会广泛认同的优秀品牌,并且贴近人民生活,关注民生消费,突出创新导向,能够在传承发扬优秀文化、促进品牌消费、自主品牌国际化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作为家居装饰行业的领跑者,金蝉布艺凭借着独特的品牌优势、精美的设计、多功能性等优势,不断创新发展,在市场上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受到众多消费者青睐,是窗帘窗纱行业内首家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產品”的企业。

此次入选名单不仅是对金蝉布艺在行业中卓越表现的认可,同时也是对柯桥本土品牌的再次肯定和激励,将有效推动更多本土面料品牌的创建培育,助力柯桥面料产业的进一步升级。

(本版整理_周榆清)。

我国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保护规定有哪些

我国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保护规定有哪些

我国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保护规定有哪些知名商品因为名气比较大,所以很多人就会开始争相模仿,或者抱着搭便车的心理附带销售,这样是侵犯了知名商品的商标权的,我们应该杜绝这种行为,法律也对此做了一定的规定,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应该怎么去保护呢,跟着我一起看看吧。

我国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保护规定2001年8月,原告xx公司设立后,使用专利方法生产主产品xx 酱,首先使用“海安xx酱”的名称将该主产品投放市场,同时在该主产品上标识“农门”(文字加图形)注册商标。

2002年至2004年,该产品先后获得“南通名牌产品”、“江苏市场名优产品”、“2002年中国国际调味品专业博览会金奖”等奖项和荣誉称号,并被南通市、海安县的质监部门评为“质量信得过产品”。

自2003年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安县支公司连续两年为该主产品承保产品责任险。

自该产品面市以来,xx公司通过多家新闻媒体对该产品进行宣传报道,通过多种媒介发布各种形式的广告进行促销,并通过参加有关的产品展示会,展示、推介该产品。

3年时间,共投入广告费11.5万余元。

由于“农门”牌“海安xx酱”独特的口味、优良的质量,加上宣传促销力度大,该产品在海安城乡和南通地区受到消费者的欢迎和信赖,并销往上海、南京、泰州、盐城、镇江、杭州、大连等大中城市以及安徽、河北、新疆等地。

被告乡村公司自2000年3月登记成立起,xx酱一直是其生产、销售的主产品。

其在该产品上使用“李堡”注册商标,并在瓶贴及外包装上一直使用“xx酱”或“李堡xx酱”的名称。

该公司对该产品进行的广告宣传、新闻报道以及展示、推介等,也一直使用“xx酱”或“李堡xx酱”的名称。

该产品在海安城乡、南通地区也有一定知名度,在南京、上海等地也有销售。

2003年12月起,被告乡村公司开始在其销售的xx酱的外包装上突出使用“海安xx酱”的名称。

xx公司发现后,认为乡村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于2004年4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乡村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中国知名品牌认定和管理办法

中国知名品牌认定和管理办法

中国知名品牌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企业自主品牌建设,培育中国知名品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企业品牌化道路,依据商务部等八部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知名品牌培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知名品牌”,系指企业诚信,拥有自主品牌,生产经营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在行业中领先,在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中具有一定销售规模的自有品牌。

第三条“中国知名品牌”的认定及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评价为主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品牌的先进性和代表性。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成立“中国知名品牌评审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认证中心由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科学技术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及专家组成。

第五条中国知名品牌评审认证中心负责中国知名品牌的认定与保护工作。

第六条认证中心下设组委会。

组委会具体负责“中国知名品牌”认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

第三章认定标准第七条资格条件。

申请“中国知名品牌”的企业,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企业在中国国内依法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企业具有完善的自主品牌;(三)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为正,上年度经营盈利;(四)在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中具有一定销售规模;(五)企业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食品安全认证;(六)企业近两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因出口商品质量问题被境外索赔,没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经查证属实的重大质量投诉;(七)企业在中国境内和主要出口市场(含港、澳、台地区)均已经注册商标,且商标持有人为中方。

第八条评分指标。

对符合第七条的企业,按下列指标评分:(一)研发创新能力(须在申报商品范围内)(15分)。

1、每拥有一项发明专利得4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得1分,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得0.5分;2、每获得一项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得10分,一项省级科技进步奖得5分;3、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得5分,申报商品在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内的得3分;4、每参与一项国际标准制修订得5分,一项国家标准制修订得4分,一项行业标准制修订得3分。

名牌产品证书申请条件

名牌产品证书申请条件

名牌产品证书申请条件
名牌产品是指在市场中有着高知名度和较高品质的产品,其证书申请条件通常要求申请者满足一定的标准。

以下是常见的名牌产品证书申请条件:
1.产品质量标准: 名牌产品必须符合一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包括材料选择、制造工艺、耐久性等方面。

申请者需要提供有关产品的相关质量证明文件,并确保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

2.品牌知名度: 名牌产品的申请者需要具备较高的品牌知名度。

这要求申请者的品牌在市场上有一定的影响力、市场份额和消费者认可度。

通常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销售数据、市场调研报告等。

3.质量管理体系: 申请者需要建立和实施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以确保产品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质量稳定。

这包括质量控制、产品追溯、不良品处理等方面的规范和制度。

4.合法合规: 申请者必须合法合规经营生产,要求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需要提供企业注册证书、营业执照、产品质量合格证书等。

5.市场竞争力: 名牌产品的申请者需要证明其在市场竞争中有一定的优势。

这通常包括产品的创新性、技术领先性、市场份额等方面的证明材料,以显示其品牌的竞争力。

综上所述,名牌产品证书申请条件涉及产品质量标准、品牌知名度、质量管理体系、合法合规和市场竞争力等方面的要求。

申请者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确保自身符合这些条件,以获得名牌产品的证书认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楼宇经济发展若干财税扶持政策的意见-杭政办[2009]12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楼宇经济发展若干财税扶持政策的意见-杭政办[2009]12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楼宇经济发展若干财税扶持政策的意见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楼宇经济发展若干财税扶持政策的意见(杭政办〔2009〕1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促进我市楼宇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实现杭州经济增长新突破,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楼宇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8〕12号)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及对象(一)适用范围。

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且在属地纳税、总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含)以上[其中商务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商务商业楼、城市综合体、科研楼(含科技孵化器)、工业标准厂房、保护建筑、农居SOHO等楼宇建筑(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自用房,宾馆,专业市场,医院,学校等建筑),以及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纯商务楼宇(上述楼宇统称商务楼宇)。

商务建筑面积及纯商务楼宇的建筑面积不包括产权单位自用楼宇的建筑面积。

(二)适用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上述商务楼宇的产权单位(或受产权单位委托的物业公司)和入驻企业(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注册地需一致)。

二、加快楼宇经济发展的税收扶持政策(一)鼓励文化企业入驻楼宇。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对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我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我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我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9•【字号】杭政办[2011]16号•【施行日期】201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我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1〕1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加快我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培育,全面提升农业产业竞争力,促进杭州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大力推进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是指特定区域内相关机构、企业、农户等共有,在生产地域范围、品种品质管理、品牌使用许可、品牌营销与传播等方面具有共同诉求与行为,以联合提高区域内外消费者的评价,使区域产品与区域形象共同发展的农产品品牌。

在农产品市场国际化、高端化、品牌化快速推进的新形势下,全面实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战略,发展品牌农业,是优化调整农业结构的有效途径,是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的现实要求,也是发展高效农业,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对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工作的支持力度,把培育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放在发展品牌农业的突出位置来抓,切实发挥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在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业产业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

二、总体要求与建设目标(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和效益为核心,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集中力量培育一批具有明显地区特色和市场广泛知名度,能带动当地农产品发展,以茶叶、花卉苗木、水产、节粮型畜禽、蔬菜、竹业等六大优势产业和水果、干果、蚕桑、中药材、蜂业等五大特色产业主要农产品为重点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全面提升现代农业产业核心竞争力和综合效益,推进农业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杭州规上企业评定标准

杭州规上企业评定标准

杭州规上企业评定标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杭州市的企业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其中,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企业被称为规上企业。

为了提高杭州市规上企业的整体水平,杭州市政府出台了《杭州规上企业评定标准》。

一、评定标准的制定目的《杭州规上企业评定标准》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促进杭州市规上企业的发展,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杭州市经济的快速发展。

同时,通过评定标准的制定,可以加强对规上企业的监管和管理,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公共形象。

二、评定标准的内容《杭州规上企业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企业规模:企业的规模是评定标准的重要指标之一。

企业的规模包括企业的营业收入、利润、资产总额等指标。

企业的规模越大,评定结果越好。

2.企业创新能力:企业的创新能力是评定标准的另一个重要指标。

企业的创新能力包括企业的研发投入、专利申请、新产品研发等指标。

企业的创新能力越强,评定结果越好。

3.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是评定标准的另一个重要指标。

企业的社会责任包括企业的环境保护、社会公益、员工福利等指标。

企业的社会责任越强,评定结果越好。

4.企业管理水平:企业的管理水平是评定标准的另一个重要指标。

企业的管理水平包括企业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管理流程等指标。

企业的管理水平越高,评定结果越好。

5.企业品牌影响力:企业的品牌影响力是评定标准的另一个重要指标。

企业的品牌影响力包括企业的品牌知名度、品牌形象、品牌忠诚度等指标。

企业的品牌影响力越大,评定结果越好。

三、评定标准的实施《杭州规上企业评定标准》的实施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企业申请评定:企业可以向杭州市政府申请评定,也可以由杭州市政府主动邀请企业进行评定。

2.评定指标的确定:评定指标由杭州市政府制定,并公布在官方网站上。

3.评定人员的组成:评定人员由杭州市政府组织,并由专业人员和政府官员组成。

4.评定过程:评定过程包括企业自查、评定人员现场考察、评定报告编制等环节。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2005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同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和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保障本条例的施行。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鼓励生产者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创建著名品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规划,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奖励制度和著名品牌保护制度,积极实施名牌发展战略。

第五条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对举报属实和协助查处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条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依法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七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索取并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等单证。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依法对销售的产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八条禁止生产、销售下列产品:(一)《产品质量法》等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地方标准的产品;(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产品;(四)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产品;(五)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证明的产品;(六)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产品,专供出口的产品除外。

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办法

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办法

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对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首台(套)产品扶持政策,鼓励我省企业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装备工业产品,提升我省装备制造业的整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8 号)、《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浙委〔2007 〕76 号)和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指导目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首台(套)产品是指本省企业首次自主研发生产并经用户单位使用且符合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及年度扶持重点的单台产品或成套设备,包括国内首台(套)和省内首台(套)两种基本类型。

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管理工作,并依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指导目录,研究确定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及年度扶持重点,组织开展全省首台(套)产品的申报、认定和监督管理,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

第二章认定范围、条件第四条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依法纳税,并在浙江省境内的研发、生产企事业单位,其产品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领域,均可申请认定。

第五条申请认定首台(套)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产品具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即申请单位经过其投资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国内外依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通过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使用权。

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二)申请单位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产品市场前景好,且能够实现批量生产和销售,满足售后服务需要。

(三)产品创新程度高。

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标志性突破。

(四)产品技术先进,对于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省内首台(套)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于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国内首台(套)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省名牌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省名牌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名牌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发文单位:**人民府文号:**人民府令第147号发布日期:2001-9-17执行日期:2001-9-17生效日期:1900-1—1第一条为了推进名牌战略,提高我省产品的质量水**市场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名牌产品的认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省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或者在国内国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同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经**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确认的**产品。

第四条**级府应当对推进**名牌产品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采取措施培育名牌产品,支持、督促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争创名牌产品。

第五条 **名牌产品的认定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开、自愿的原则。

第六条**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名牌产品的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认定委员会由质量技术监督、经贸、农业、科技、工商等府有关部门,消费者协会、总商会等有关团体,以及新闻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认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申报**名牌产品称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产品实物质量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或者达到国内、国际先进水平;(二)产品质量长期稳定,产品在省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最近组织的监督检查中连续3次以上(含3次)检验合格,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或者近3年出口商品检验合格;(三)产品符合市场需求,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四)企业年销售额、成本费用利用率、总资产贡献率居同行业前列;(五)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市场评价好,消费者(用户)满意度高;(六)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

第八条**名牌产品申报认定的程序:(一)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向认定办提交申请书和相关申报材料;(二)认定办受理申请,组织初审,确定初审名单,并通过向征求意见;(三)期满后,由认定办将初审名单、初审意见、申请报告及征求意见结果等有关材料报认定委员会审查确认;(四)经审查确认的**名牌产品,以认定委员会的名义授予**名牌产品称号,颁发**名牌产品证书和标志,并通过.国家免检产品或者市场知名度高、市场占有率高及经济规模在本省同行业排名第一的产品,可以直接由认定办统一通过。

“浙江制造精品”认定方案(试行)

“浙江制造精品”认定方案(试行)

附件“浙江制造精品”认定方案(试行)为进一步提高“浙江制造”产品市场占有率和美誉度,有效提升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和产业整体水平,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将开展“浙江制造精品”认定工作,推广应用一批“浙江制造精品”。

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要求(一)申报“浙江制造精品”企业必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1、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信用良好,依法纳税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认定。

2、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发展重点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重点,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高标准质量水平和品牌信誉度,为政府采购单位和国有投资为主的项目建设单位采购活动提供依据。

3、产品具有先进的核心技术,并具有明晰的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核心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

4、产品具有可靠的质量保证。

申请单位须具备较为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产品通过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特殊行业产品还须提供特殊行业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文件。

5、产品具有较大市场价值。

申请单位建立了以市场为导向的产品开发理念,产品有完善的市场渠道和客户服务系统;拥有自主品牌,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对于同类产品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

(二)属于下列产品(含技术)之一的,不予认定:1、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导向的;2、不符合国家、省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和资源节约要求的产品;3、以进口元器件、零部件、原料组装(或分装)的省内尚未生产的产品(参与联合设计、合作研发的除外);4、以贴牌生产(OEM)方式生产的产品。

5、质量不稳定或出现质量问题在用户中造成较大影响的。

二、申报及认定程序1、省经信委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负责“浙江制造精品”重点推广目录产品的编制工作,开展“浙江制造精品”认定。

2、企业自主申报根据申报要求,企业选择最具竞争力的产品进行申报。

为便于申报,实行网上自主申报。

3、地方及协会审核上报地方经信主管部门对属地企业申报的产品进行资格初审,符合申报基本要求的予以推荐上报。

品牌认证的标准和流程

品牌认证的标准和流程

品牌认证的标准和流程在当今的商业经济中,品牌认证是商家们验证品质和信誉的最佳方式之一。

品牌认证的过程并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因为它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和评估。

然而,通过品牌认证,商家和消费者都可以享受到品质和信誉所带来的好处。

品牌认证的标准品牌认证的标准不是无限制的,它需要符合一定的要求。

以下是品牌认证的标准:1. 产品品质:品牌认证的第一个标准是产品品质。

商家需要确保其产品符合国家法规,并符合行业标准。

2. 生产设备:商家需要有足够的设备和技术来生产出高品质的产品,并通过验收。

3. 生产环境:商家的生产环境必须干净、整洁、卫生,有足够的通风和光线以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4. 员工素质:商家的员工应该经过培训和考核,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

5. 品牌知名度:品牌认证的标准还包括品牌知名度。

只有那些在消费者中享有良好声誉的品牌才能通过认证。

品牌认证的流程品牌认证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过程,它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步骤和程序。

以下是品牌认证的流程:1. 提交申请:商家需要向相关机构提出品牌认证申请,申请中应包括商家信息、产品品质和生产环境等。

2. 审查:提交申请后,认证机构会对商家的产品品质、设备和环境等进行调查和审查。

3. 评估:认证机构还会对商家的品牌知名度进行评估。

这需要调查消费者对该品牌的印象和态度等。

4. 实地考察:认证机构会安排专业人员前往商家所在地实地考察生产环境和生产设备等。

5. 认证:如果商家通过审查和评估,认证机构将为其颁发品牌认证证书,并授权其在产品上使用认证标识。

品牌认证的好处品牌认证对商家和消费者都有好处,以下是品牌认证的好处:1. 保障消费者权益:品牌认证可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让他们购买到高品质、安全的产品。

2. 提升市场竞争力:品牌认证可以提升商家的市场竞争力,使其在消费者心目中占有更高的地位。

3. 吸引更多消费者:通过品牌认证,商家可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他们会更愿意购买有品牌认证证书的商品。

“浙江出口名牌”申报资格条件和评分指标

“浙江出口名牌”申报资格条件和评分指标

附件1“浙江出口名牌”申报资格条件和评分指标一、资格条件(一)企业在浙江省内依法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连续三年以上有出口业绩。

(二)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为正。

(三)企业上年度出口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农副产品企业出口额不低于500万美元,其中自主品牌产品出口占比不低于15%。

(四)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五)企业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发生重大质量、环保、劳资、安全、侵犯知识产权、偷税漏税等违规行为或经查证属实的重大投诉和纠纷。

(六)申报类别商品商标在国内和主要出口国市场均已注册。

(七)申报类别商品商标在中国关境内注册,注册范围(核定使用商品)涵盖申报类别商品。

商标所有人为在浙江省依法注册企业。

二、评审指标及评分标准- 1 -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按下列评审指标打分,满分为120分。

(一)科技创新能力(须在申报类别商品范围内),30分1. 拥有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情况。

每项发明专利得1分,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得0.5分。

2. 每获得一项国家级质量奖或科技进步奖得5分,一项省级质量奖或科技进步奖得3分;3. 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荣誉得5分;4. 每参与一项国际标准制修订得5分,一项国家标准制修订得3分,一项行业标准制修订得1分。

各项得分可以累计,最多不超过30分。

(二)国际通行认证(覆盖范围包括申报类别商品),15分1. 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系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0系列)、社会责任标准(SA8000)。

通过一项得4分,累计不超过15分。

2. 国际通行的面向企业的行业认证:Oeko-Tex Standard 100生态纺织品认证、HACCP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ISO/TS16949或- 2 -IATF16949汽车行业质量体系、ISO13485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CGMP动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英国零售商协会BRC认证等。

“杭州出口名牌”认定办法

“杭州出口名牌”认定办法

“杭州出口名牌”认定办法“杭州出口名牌”认定办法为深入实施出口品牌战略,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我市外贸出口竞争新优势的实施意见》(杭政〔2013〕55号)的精神,特制定“杭州出口名牌”认定办法。

一、认定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企业为主体,以培育和发展国际知名品牌为目标,落实我市新兴产业倍增计划和传统产业升级计划,引导企业重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和可持续发展,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着力提升出口名牌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组织管理市外经贸局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杭州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认定工作,各区、县(市)商务局负责组织所辖企业申报和初审工作。

建立由杭州海关、省外管局、杭州检验检疫局、杭州市外经贸局、市经信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组成的杭州市出口名牌评审小组。

三、认定程序(一)组织申报。

各区、县(市)商务局负责初审所辖企业的申请材料。

(二)资格审核。

市外经贸局向杭州市出口名牌评审小组成员单位函告申报企业名单并征求意见,确认符合资格条件企业初选名单。

(三)资料评审。

由杭州市出口名牌评审小组按评审指标对进入初选名单的企业进行审核、打分、认定。

其中符合资格条件且在评审年度内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行政认定)驰名商标”、“省市著名商标”、“省市名牌”荣誉称号的企业原则上直接进入公示名单。

其他申报企业根据得分排序,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地区差别、企业类型等因素进入公示企业名单。

(四)公示发布。

市外经贸局通过局官方网站公示拟入选名单。

公示期满后,正式发布“杭州出口名牌”企业名单。

四、认定标准(一)、资格条件1、申报企业在杭州市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为正。

3、上年度自营出口额原则上要求不低于500万美元,农产品等受国家扶持的类别上年度自营出口额不低于200万美元,未达标准的,允许使用一定比例的出口交货值折抵自营出口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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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
规定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
为加快推进品牌发展战略,提高杭产品的知名度,增强其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企业自主品牌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06〕3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及原则
(一)本办法所称杭州名牌产品,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生产(经营)并经杭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名推委)依据本办法认定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产品。

(二)名牌产品认定以工业、农业、服务业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有利于推动产业升级、推动科技创新、推动节能减排为目的,重点对主导产业、传统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中的自主创新产品、高技术含量产品、高附加值产品、高出口创汇产品以及农副名、特、优产品进行认定。

(三)工作原则:
1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和企业自愿申请;
2坚持总量控制,好中择优;
3坚持以市场评价、用户评价和质量评价为主,实行动态管理。

二、申报条件
(一)工业产品。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2.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申报产品的合法注册商标且与核准类别一致,其商标在相关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3.产品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额居省内或市内同类产品前列,售后服务优良,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市场评价好;
4.产品技术水平和质量达到国内、省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
5.产品批量生产满3年,并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销售收入稳步增长。

其中高新技术类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4000万元以上,医药、服装类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其他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8000万元以上;
6.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能力和研发投入居本市同行业企业前列,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7.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取得成效,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并不断提高;
8.企业建立完善的计量保证体系和标准化体系,并符合劳动用工、清洁生产、安全生产、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要求。

(二)农业产品。

1.符合农业产业发展导向,生产、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申报产品的合法注册商标且与核准类别一致,其商标在相关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3.产品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
4.产品批量生产满3年,在本市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形成较大的种养殖规模或生产规模;
5.企业生产技术先进,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产品标准或农业地方标准组织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均实施标准化管理。

质量保证体系健全,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其中,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质量保证体系认证;
6.产品形成一定的规模,经济效益好,种植类和养殖类农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1500万元以上,加工类农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4000万元以上;
7.企业符合劳动用工、清洁生产、安全生产、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要求。

(三)服务业产品。

1.企业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2.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申报产品的合法注册商标且与核准类别一致,其商标在相关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3.企业经营服务满3年,服务水平和经营规模居省内或市内同行业前列;
4.企业已建立完善的服务标准(规范),并严格按照标准(规范)提供服务。

质量保证体系健全,服务质量稳定可靠,客户(消费者)满意度高,市场评价好;
5.客户投诉处理反馈机制健全,投诉处理及时到位;
6.企业符合劳动用工、清洁生产、安全生产、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要求;具体评价细则由市名牌办另行制定。

(四)不属杭州名牌产品认定范围的产品。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品,不属杭州名牌产品认定范围。

1.企业注册地不在杭州市的;
2.使用国(境)外注册商标的;
3.近3年内被国家、省和市级质量监督抽查认定为不合格,出口商品检验存在质量不合格的,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索赔事件的;
4.用户、消费者普遍反映存在质量问题的;
5.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尚未获证的;
6.企业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申报和认定工作程序
(一)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工作由杭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名推委)统一组织实施。

市名推委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以下简称市名牌办),负责市名推委的日常工作。

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1次,所需费用由市财政统一安排,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费用。

(二)企业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杭州名牌产品申请表》,并经当地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当地质监局(分局)。

(三)区、县(市)质监局(分局)收到企业申请后,按名牌产品申报条件进行初审,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后于每年4月底前上报市名牌办。

(四)市名牌办对上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组织质量管理、标准化管理、技术进步、市场营销和行业协会(学会)等专业评审组,按照产品类别对申报企业的运行情况、申报产品监督抽查情况、产品性能指标、消费者投诉情况、用户(消费者)满意情况、质量管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评审意见。

(五)市名牌办根据各专业评审组的评审意见,提出建议名单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名推委认定。

认定杭州名牌产品,市名推委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表决,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

(六)经认定的杭州名牌产品,由市名推委授予“杭州名牌产品”称号,颁发杭州名牌产品牌匾和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四、鼓励和保护措施
(一)杭州名牌产品称号的有效期为3年。

在有效期内,企业可在获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铭牌、标签、包装、说明书和广告宣传中使用标注年份的“杭州名牌产品”标志或字样。

(二)杭州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作为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的重点保护对象。

(三)杭州名牌产品是推荐浙江名牌产品的基本条件,享受各级各部门对名牌产品的扶持政策,在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以及项目立项及资金、能源等方面享受优惠。

(四)支持以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为核心组建企业集团,充分发挥名牌效应。

大力宣传名牌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提高其知名度、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五、日常管理
(一)市名牌办负责杭州名牌产品的跟踪管理。

(二)杭州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有关程序,申请复评。

(三)未获得杭州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杭州名牌产品标志;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杭州名牌产品标志。

对违规使用杭州名牌产品标志的企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对获得杭州名牌产品认定但产品质量不稳定、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或者其生产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或不接受杭州名牌产品跟踪管理的企业,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力的,撤销其杭州名牌产品称号。

(五)对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报杭州名牌产品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获取杭州名牌产品称号的,撤销称号,收回牌匾和证书,在全市范围通报,并取消其3年杭州名牌产品参评资格。

(六)参与杭州名牌产品审查、认定工作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纪律,做到公正廉洁,严禁以权谋私;要自觉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

对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六、其他
(一)除按本办法进行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外,全市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再进行类似的名牌产品认定、推荐、评比等活动。

(二)本办法由杭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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