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版)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钱江新城核心区、地铁上盖物业、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附录三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三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完整版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2010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
杭州市域各县(市)的城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技术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确定的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等特定区域,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确定专门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各项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本规定执行。
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民建房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后报市政府。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所附表(2—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出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时,建设用地面积大于(含)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杭州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则总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钱江新城核心区、地铁上盖物业、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附录三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三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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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钱江新城核心区、地铁上盖物业、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附录三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三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 (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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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钱江新城核心区、地铁上盖物业、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附录三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三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钱江新城核心区、地铁上盖物业、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附录三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三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 3.5。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杭州市作为中国的重要城市之一,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城市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这些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提高城市的空间布局和建设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市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
首先,杭州市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应当规范城市的空间布局。
杭州市在城市规划中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科学确定城市发展的方向。
对于城市的不同功能区域,应当明确规划它们的发展方向和专业设置,以确保城市的有机整体性和可持续发展。
同时,在市中心和交通便利区域要适当控制高层建筑的密集程度,以保护人们的生活环境和保障城市的舒适度。
其次,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还应当注重建筑设计的质量。
建筑物是城市的标志和景观,它们的设计和施工质量直接影响到城市的形象和品质。
因此,规定应当明确建筑设计的规范和标准,鼓励创新和环保设计,加强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管,促进建筑节能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同时,规定还应当规范施工管理,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监管,确保建筑物的建设质量,防止出现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
此外,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还应当注重交通运输的管理。
杭州市作为一个拥有庞大人口和繁忙交通的城市,交通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针对城市交通拥堵的问题,规定应当明确交通组织和发布的标准和方法,合理规划交通路网和交通设施,促进交通流畅和减少城市运输成本。
此外,规定还应当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增强交通秩序和安全。
最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还应当注重环境保护和绿化。
城市的发展必然伴随着对自然环境的影响,因此必须制定相应的规定来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
规定应当鼓励城市绿化和植物的种植,促进城市空气质量的改善和降低排放物的含量。
同时,规定还应当加强对污染排放的监管和管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保护环境和市民的健康。
综上所述,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对城市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这些规定能够规范城市的空间布局,提高建筑设计和施工质量,优化交通运输管理,保护环境和绿化,为市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完整版
2023年度: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意义1.为了引导和规范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保证城市建设的科学、合理、有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规定的要求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节适用范围1.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适用于本市各类城市规划活动,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等。
2.本规定不适用于农村规划管理。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一节规划编制程序1.规划编制包括前期调研、方案编制、意见征询、审批公示、审批备案等环节。
2.各个环节的程序和要求必须严格遵守,其中方案编制必须根据所涉及规划内容,遵循城市规划基本原则。
第二节规划编制技术要求1.规划编制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划编制技术标准进行,保证规划内容的科学、合理性。
2.规划编制应充分考虑城市整体发展方向和可行性,注重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一节规划实施环节1.规划实施包括实施计划制定、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环节。
2.各个环节必须充分考虑质量、安全、环保等因素,确保规划实施的成功。
第二节规划实施监管1.规划实施监管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划实施监管要求进行,各个环节的监管必须严格执行。
2.规划实施监管应当加强对于规划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的预测和防范,确保规划实施的高效、安全、可持续。
第四章规划管理第一节规划管理机构1.杭州市规划局是本市的规划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2.各区、县规划局应当配合市规划局的工作,认真执行相关的城市规划管理要求。
第二节规划管理制度1.规划管理制度包括规划编制、实施计划、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各个制度必须科学、合理并严格执行。
2.规划管理制度应当形成系统、完整的制度体系,不断优化和完善。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节违法行为的处理1.违反本规定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包括责令改正、罚款、行政处罚等。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1.平行布置且朝向为正南北向时,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
2、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3.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时,按平行关系控制;当夹角大于30°时,其第十二条住宅与北侧非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住宅高度的0。
7倍且不应小于13m,有一幢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 m。
第十三条住宅两侧的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小于9m,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6 m。
若对住宅主朝向产生较大视线干扰时,间距不应小于与住宅垂直布置的建筑高度的0。
7倍。
第十四条新建住宅楼底层作架空层、自行车库、商业等非居住用房的,与南(东、西)侧遮挡建筑间距可扣除其底层非居住用房的高度(最多扣除5m),且不应小于13m,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m;当新建建筑为遮挡建筑时,间距不得扣除被遮挡现状住宅(不包括同步规划先行建造的住宅)底层非居住建筑的高度.第十五条住宅山墙之间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相对建筑山墙仅一侧开窗或设阳台时,外边线距离不宜小于6m。
2.相对建筑均开窗或设阳台时,外边线距离不应小于8m。
第十六条老年公寓、医院病房、中小学普通教室、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建筑与南侧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
5倍,且不应小于15m;与其正面垂直布置的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应小于13m;以上最小距离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m。
当方位为非正南北向或与南侧建筑有一定夹角时,应参照住宅建筑的相关规定折减后确定间距。
同一地块内自身遮挡的可根据用地情况适当放宽。
老年公寓、医院病房、中小学普通教室、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建筑与山墙两侧其它建筑的间距参照住宅建筑控制。
第十七条宾馆客房、科研办公等建筑与南侧建筑平行布置的,外墙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应小于10m;相互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钱江新城核心区、地铁上盖物业、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附录三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三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版
2023年度: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版第一章总则第一节规定目的和依据1. 为规范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行为,切实保障市民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节适用范围和对象1.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活动及有关单位和个人。
2. 城市规划管理活动包括城市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和城市规划实施等。
第三节城市规划管理原则1. 国家、省和杭州市城市规划的统一性和综合性原则。
2. 保障市民合法权益和公众参与原则。
3. 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4. 安全和灾害防治原则。
5. 管理科学和公开透明原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第一节规划编制机构1. 城市规划编制机构是指由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组织编制城市规划的机构。
2. 城市规划编制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规划编制资质,并依法履行城市规划编制职责。
第二节规划编制程序1. 城市规划编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过公众参与,确保科学性、民主性、透明度。
2. 城市规划编制程序包括规划编制计划、方案设计、意见征询、汇总研究、报批审查等阶段。
第三节规划编制内容1.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空间结构、城市区域分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重点建设项目等内容。
2. 具体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指导思想和战略目标,对不同类型的城市空间和功能进行详细规划。
第三章城市设计第一节城市设计机构1. 城市设计机构是指由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组织城市设计的机构。
2. 城市设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城市设计资质,并依法履行城市设计职责。
第二节城市设计程序1. 城市设计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过公众参与,确保科学性、民主性、透明度。
2. 城市设计程序包括城市设计任务书制定、城市设计方案设计、意见征询、汇总研究、报批审查等阶段。
第三节城市设计内容1. 城市设计内容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2. 城市设计应当合理布局,注重人文情感,促进城市品质提升。
第四章城市规划实施第一节规划实施机构1. 城市规划实施机构是指由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组织城市规划实施的机构。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十三条住宅两侧的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小于9m,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6 m。
若对住宅主朝向产生较大视线干扰时,间距不应小于与住宅垂直布置的建筑高度的0。
7倍。
第十四条新建住宅楼底层作架空层、自行车库、商业等非居住用房的,与南(东、西)侧遮挡建筑间距可扣除其底层非居住用房的高度(最多扣除5m),且不应小于13m,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m;当新建建筑为遮挡建筑时,间距不得扣除被遮挡现状住宅(不包括同步规划先行建造的住宅)底层非居住建筑的高度.第十五条住宅山墙之间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相对建筑山墙仅一侧开窗或设阳台时,外边线距离不宜小于6m.2.相对建筑均开窗或设阳台时,外边线距离不应小于8m。
第十六条老年公寓、医院病房、中小学普通教室、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建筑与南侧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且不应小于15m;与其正面垂直布置的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应小于13m;以上最小距离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m。
当方位为非正南北向或与南侧建筑有一定夹角时,应参照住宅建筑的相关规定折减后确定间距。
同一地块内自身遮挡的可根据用地情况适当放宽。
老年公寓、医院病房、中小学普通教室、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建筑与山墙两侧其它建筑的间距参照住宅建筑控制。
第十七条宾馆客房、科研办公等建筑与南侧建筑平行布置的,外墙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
7倍,且不应小于10m;相互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应小于6m;集体宿舍(非居住用地内)间距应适当扩大.宾馆客房、科研办公和集体宿舍(非居住用地内)等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参考住宅建筑山墙间距控制。
地块内的非居住建筑在满足消防、卫生等要求前提下,根据建筑布局情况间距可适当放宽.第十八条非居住用地内的集体宿舍,外墙间距参照第十七条规定并适当扩大,山墙间距参照住宅建筑山墙间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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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2010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
杭州市域各县(市)的城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技术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确定的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等特定区域,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确定专门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各项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本规定执行。
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民建房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后报市政府。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所附表(2—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出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时,建设用地面积大于(含)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1.平行布置且朝向为正南北向时,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
2、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3.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时,按平行关系控制;当夹角大于30°时,其第十二条住宅与北侧非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住宅高度的0。
7倍且不应小于13m,有一幢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 m。
第十三条住宅两侧的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小于9m,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6 m。
若对住宅主朝向产生较大视线干扰时,间距不应小于与住宅垂直布置的建筑高度的0。
7倍。
第十四条新建住宅楼底层作架空层、自行车库、商业等非居住用房的,与南(东、西)侧遮挡建筑间距可扣除其底层非居住用房的高度(最多扣除5m),且不应小于13m,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m;当新建建筑为遮挡建筑时,间距不得扣除被遮挡现状住宅(不包括同步规划先行建造的住宅)底层非居住建筑的高度.第十五条住宅山墙之间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相对建筑山墙仅一侧开窗或设阳台时,外边线距离不宜小于6m。
2.相对建筑均开窗或设阳台时,外边线距离不应小于8m。
第十六条老年公寓、医院病房、中小学普通教室、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建筑与南侧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
5倍,且不应小于15m;与其正面垂直布置的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应小于13m;以上最小距离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m。
当方位为非正南北向或与南侧建筑有一定夹角时,应参照住宅建筑的相关规定折减后确定间距。
同一地块内自身遮挡的可根据用地情况适当放宽。
老年公寓、医院病房、中小学普通教室、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建筑与山墙两侧其它建筑的间距参照住宅建筑控制。
第十七条宾馆客房、科研办公等建筑与南侧建筑平行布置的,外墙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应小于10m;相互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版)
2023年度: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规划的管理,维护城市建设秩序,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及城市规划管理行为。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是指对城市空间进行综合配置、布局和设计的行为,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城市设计等。
第三条城市规划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类实施、科学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各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城市规划工作,在城市规划过程中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是指确定城市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对城市空间进行总体设计和布局的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自然资源利用规划等相协调,与城乡结合部规划、交通运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城市总体发展思路和战略定位;(二)城市用地总体布局和空间组织形态;(三)主要功能分区及其范围;(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概念性布局及规模;(五)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和措施;(六)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点和措施;(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的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制定长期、中期、短期三个阶段的实施规划,明确各阶段的任务和目标。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经过必要的专家论证和公众意见征求程序后,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详细规划第八条城市详细规划是指对城市某一片区或某一区域进行具体设计和规划的工作。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遵循“合理布局、安全环保、经济适用、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九条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用地性质及其分区;(二)道路交通布局和交通组织形式;(三)建筑物控制高度和容积率;(四)绿地系统和公共空间布局;(五)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详细布局和规模;(六)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的措施;(七)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措施;(八)其他有关内容。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1.平行布置且朝向为正南北向时,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
2、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3.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时,按平行关系控制;当夹角大于30°时,其第十二条住宅与北侧非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住宅高度的0。
7倍且不应小于13m,有一幢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 m。
第十三条住宅两侧的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小于9m,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6 m。
若对住宅主朝向产生较大视线干扰时,间距不应小于与住宅垂直布置的建筑高度的0。
7倍。
第十四条新建住宅楼底层作架空层、自行车库、商业等非居住用房的,与南(东、西)侧遮挡建筑间距可扣除其底层非居住用房的高度(最多扣除5m),且不应小于13m,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m;当新建建筑为遮挡建筑时,间距不得扣除被遮挡现状住宅(不包括同步规划先行建造的住宅)底层非居住建筑的高度.第十五条住宅山墙之间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相对建筑山墙仅一侧开窗或设阳台时,外边线距离不宜小于6m。
2.相对建筑均开窗或设阳台时,外边线距离不应小于8m。
第十六条老年公寓、医院病房、中小学普通教室、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建筑与南侧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
5倍,且不应小于15m;与其正面垂直布置的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应小于13m;以上最小距离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m。
当方位为非正南北向或与南侧建筑有一定夹角时,应参照住宅建筑的相关规定折减后确定间距。
同一地块内自身遮挡的可根据用地情况适当放宽。
老年公寓、医院病房、中小学普通教室、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建筑与山墙两侧其它建筑的间距参照住宅建筑控制。
第十七条宾馆客房、科研办公等建筑与南侧建筑平行布置的,外墙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应小于10m;相互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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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 (2)第一节建设用地分类和兼容 (2)第二节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配置 (2)第三节地下空间开发 (3)第四节建筑容量 (8)第三章建筑管理 (10)第一节低、多层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 (10)第二节高层建筑与周边建筑的建筑间距 (14)第三节建筑间距的其它规定 (18)第四节建筑退让 (18)第五节建筑空间环境 (22)第六节场地设计标高 (24)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 (25)第一节市政交通场站工程 (25)第二节交通线性工程 (28)第三节市政管线工程 (30)第五章附则 (32)附录一本技术规定用词说明 (32)附录二术语 (32)附录三计算规则 (34)一、建筑高度计算 (34)二、住宅建筑间距计算 (34)三、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36)四、建筑面宽计算 (38)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规定要求,并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技术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各专项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但在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历史地段,和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的、为加强城市风貌管理、突出城市特色的重要公共活动中心、交通门户枢纽等地区,可根据实际建设需要和城市设计,在控规中明确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
城市综合体建设应按照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人防、环保、卫生、交通、防汛、文物保护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技术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一节建设用地分类和兼容第五条建设项目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至少明确至中类。
第六条建筑性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规定的规划用地性质。
建筑性质与土地使用兼容性分为“可兼容设置的建设工程”、“须经论证兼容设置的建设工程”和“不允许兼容设置的建设工程”,详见表(2-1)《建设工程与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第七条一个地块中某类建筑性质的建筑的地上建筑面积占该地块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超过90%的,该地块视为单一性质的用地。
第八条鼓励土地合理的混合使用,并遵循环境相容、结构平衡、景观协调、保障公共利益等原则。
一个地块中有两类或者两类以上不同建筑性质的建筑,且每类性质的地上建筑面积占该地块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均超过10%的,该地块视为混合用地。
第二节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配置第九条新建、改建建设项目中应配建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如物业管理、社区配套、居家养老、文化体育、公共厕所、开闭所等用房,其规模、选址和相关建设要求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未明确的,应当符合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相关规定,并满足服务半径和规模要求。
第十条配建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的位置应以便民为原则,住宅用地上的配建应符合以下要求:1、社区配套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和居家养老用房等应集中设在建筑的地上一至三层内。
2、社区配套用房、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等宜临用地周边等级较低的城市道路,靠近小区出入口设置。
3、公共厕所应设在人流方便到达的地方,临城市道路,宜设置在建筑的地上首层。
4、快递服务场所宜设置在地面一层的人流集散出入口附近,场所外应有一定的开放空间。
第三节地下空间开发第十一条地下空间竖向层次分为浅层(0米~-10米)、中层(-10米~-30米)和深层(-30米以下)三个层次。
第十二条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下列建设项目宜安排在相应地下空间层次:1、在道路下,道路结构层、市政管线、地铁、地下通道和立交、综合管沟安排在浅层;地铁、地下物流管道、地下道路安排在中层;特种工程和远期开发预留在深层。
2、在非道路下,地下综合开发项目、地下商业街、民防工程、仓库、车库、雨水调蓄池、变电站等市政设施、各类建筑物基础安排在浅层;物流管道、危险品仓库、地下道路、各类建筑物基础安排在中层;特种工程和远期开发预留在深层。
地铁相关设施可以安排在浅层和中层。
第十三条地下空间进行联合开发的相邻地块,应符合以下要求:1、相邻地块地下空间设置人行连通通道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4米,净高不应小于2.8米。
2、相邻地块地下空间设置车行连通通道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6米,净高不应小于2.8米。
456√○质,以“×”表示。
7第四节建筑容量第十四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详细规划未明确的住宅建筑、办公建筑和商业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表(2-2)《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的规定执行。
(1)本表规定的指标为上限。
(2)对详细规划未明确的、单一性质用地上的建设项目,应在核定规划条件时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3)混合用地上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参照表(2-2),在核定规划条件时确定。
当办公、商业建筑与住宅建筑混杂建造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不宜大于3.5。
(4)建设项目包含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用地性质地块的,宜分别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5)对未列入表(2-2)的其它建筑及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执行。
用地内原有永久性建筑的建筑容量已经超过表(2-2)的指标规定的,不宜进行扩建。
(6)工业用地的建筑容量结合项目进行论证后确定控制指标。
第十五条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的单层空中人行公共廊道,同时符合下列规定的,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的指标范围:1、廊道的净宽度不大于10米。
2、廊道内未设置与交通无关的功能。
3、城市公共步行系统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建筑物下部设置的骑楼,当同时符合下列规定时,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的指标范围:1、骑楼净宽不小于3.0米,净高不小于3.6米且不大于10米。
2、骑楼地面与人行道地面高差不超过0.15米;无人行道的应高出道路边界10-20厘米,且表面铺装平整。
3、两端无墙体、栏杆等隔离。
第十七条临时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
在建工程建设临时售楼部(处)的,占地面积不应大于5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大于800平方米。
临时建、构筑物的高度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且不得超过两层(停车设施除外),占用绿化用地时应经绿化部门同意。
因防灾减灾、公益设施建设需要建设临时应急设施的,以及建设临时停车设施的,建筑面积及层数不受限制。
第三章建筑管理第一节低、多层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第十八条新建房屋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九条住宅正面间距不应小于13m,但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m,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且朝向为正南北向时,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
2、平行布置且方位为非正南北向时,住宅正面间距可按下表(3-1)《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3-1):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2、L为南(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3、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时,按平行关系控制,并按表(3-1)中规定的较大方位角进行系数折算;当夹角大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0倍。
第二十条住宅与北侧非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住宅高度的0.7倍且不应小于13m,当其中一幢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 m。
第二十一条住宅两侧的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垂直布置的,当对住宅主朝向产生较大视线干扰时(住宅建筑最不利点视角a大于等于30°),其间距不应小于与住宅垂直布置的建筑高度的0.7倍,且间距不小于9m。
当对住宅主朝向产生视线干扰较小时(住宅建筑最不利点视角a小于30°),其与住宅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不小于9m。
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6m。
第二十二条新建住宅底层作架空层、自行车库、商业等非居住用房的,与南(东、西)侧遮挡建筑间距可扣除其底层非居住用房的高度(最多扣除5m),且不应小于13m;当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m;当新建建筑为遮挡建筑时,间距不得扣除被遮挡现状住宅(不包括同步规划先行建造的住宅)底层非居住建筑的高度。
第二十三条住宅山墙之间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相对建筑山墙均不开窗或仅一侧开窗(设阳台)时,外边线距离不宜小于6m。
2、相对建筑均开窗或设阳台时,外边线距离不应小于8m。
第二十四条老年人居住建筑(包括老年人住宅、老年公寓、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等)、医院病房、中小学普通教室、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建筑与南侧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且不应小于15m;与其正面垂直布置的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 且不应小于13m。
遮挡建筑为低层时以上最小距离可放宽至10m。
当方位为非正南北向或与南侧建筑有一定夹角时,应参照住宅建筑的相关规定折减后确定间距。
新建的老年人居住建筑、医院病房、中小学普通教室、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建筑间距可扣除其底层没有日照要求用房的高度(最多扣除5m)。
老年人居住建筑、医院病房、中小学普通教室、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建筑与山墙两侧其它建筑的间距参照住宅建筑控制。
第二十五条宾馆客房、科研办公等建筑与南侧建筑平行布置的,外墙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应小于10m;相互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应小于6m。
宾馆客房、科研办公等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参考住宅建筑山墙间距控制。
地块内的非居住建筑在满足消防、卫生等要求前提下,根据建筑布局情况其间距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六条经具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房,需翻建、改建的低、多层住宅建筑,可按原有的位置、高度、规模、性质翻建,不执行上述间距规定。
第二十七条工业、仓储、市政及特殊用地内的建筑之间间距按相关的消防、环保、绿化和安全的有关规范控制。
第二节高层建筑与周边建筑的建筑间距第二十八条高层建筑与北侧、东侧、西侧住宅的间距,应满足被遮挡的住宅大寒日有效日照不少于2小时(危旧房改造等经市政府批准的特殊区块除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层建筑与其北侧正南北投影范围内住宅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被遮挡住宅的主朝向面向遮挡高层建筑时,间距应按以下公式计算:L =(H - 24)×0.3+ S注:式中L为建筑之间间距(m),最小值29m;H为高层建筑高度(m);S为高层建筑正南北向投影的宽度(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