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温州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配套资助办法》(关于项目级别的参考文件)
行政〔2009〕226号
关于印发《温州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配套资助办法》
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院:
现将《温州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配套资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科研经费资助办法通知
温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9年11月19日印发
温州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配套资助办法
为了充分调动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积极性,加强学校学科建设,促进学校科研工作的发展,提高学校学术水平,对我校获得立项的科研项目进行配套(或资助),具体标准如下:
说明:
1.在外单位作为主持人(申请人)申请的国家级项目和教育部、浙江省的省部级项目进入本校研究,经立项部门批准正式将本校作为承担(依托)单位的,视同本单位申请的项目予以经费的配套或资助。
2.以企业为申报单位,温州大学为技术依托单位的联合申报项目,项目负责人为本校教职工的,配套经费按上表标准的50%计算。
3.外来经费需转出一部分至协作单位的,转出至协作单位的科研经费不配套。
4.同一项目配套科研经费中超过10万元以上部分的40%须用于购置科研设备。
5.未列入以上项目列表的其它项目(有研究经费拨入本校),由科技处或社科处参照上表处理。
6.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由科技处、人文社科处负责解释。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落实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学校科学研究的繁荣发展,根据国务
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
财政部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21〕237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经费包括计划性财政资金、非计划性财政资金、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非财政性资金等各类来源的科研经费。根据资金性质及管理属性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自筹科研经费及校拨科研经费。
第三条凡项目主管部门或经费来源单位有明确经费管理规定的,按其管理规定执行;横向项目中凡项目委托方或合作方在项目合同中对经费使用有明确规定的,按其合同规定执行。各级纵向项目的学校匹配经费、校级科研项目经费以及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委托方对经费管理没有明文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凡以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按项目单独立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五条根据预算管理方式不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分为预算制和包干制。
第二章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六条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科研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温州大学科研项目、科研平台分类办法
温州大学科研项目、科研平台分类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科研平台管理,提高学校科学研究质量和影响力,结合国家和省市科研政策,特制定温州大学科研项目、科研平台分类办法。
一、科研项目
二、科研平台
1、“国家各部委及国务院直属机构资助的其他各类项目”指的是以国家各部委及国务院直属机构本级发文批准资助的项目。
2、未列入本办法的相关科研项目或平台的分类由科技处与人文社科处组织专家鉴定,并报校长办公会审核执行。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由科技处、人文社科处负责解释。
温州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温州市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温财行【2003】9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级财政支持的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三条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坚持科学评估、公正透明、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拨款资助为主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逐步推行课题制管理。
第二章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五条遵循公共财政支出原则,市级科技项目经费通过市科技计划重点支持下列项目:
(一)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而开展的软利一学研究项目;
(二)以培育和发展我市高新技术产业为目标的重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
(三)以提升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究与攻
关项目;
(四)以引进国内外流科技资源为目标的对外科技合作交流项目;
(五)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区域(行业)村术创新服务中心、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重点实验室等全市性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项目;
(六)其他新启动的科技工作(活动),以及需应急安排的各类科技项目;
(七)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要求资金配套的项目。
第三章开支范围
第六条市级科技项目经费支出主要包括计划管理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及科技奖励经费。
第七条计划管理费。科技行政部门为管理科技计划和项目经费而支出的费用,包括组织项目筛选、评审、评估、招标、跟踪检查、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发生的费用
温州市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温州市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温州市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和公正的管理,根据《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19〕7号)、《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浙科发规〔2019〕110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科研项目是指由市科学技术局立项,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及相关的其他科学技术活动,包括基础性公益科研项目、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自创区(一区一廊)专项等项目。
(一)市级基础性公益科研项目,是指以解决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和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领域中的共性科技问题为目标,支持公共性、非营利性,并具有明确应用方向与前景的技术研发及成果的推广应用活动,项目采用财政资助和经费自筹两种立项方式。
(二)市级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是指开展重点技术领域的前沿科学问题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及产业化、重大科技成果示范应用和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研究活动。
(三)自创区(一区一廊)专项项目,是指在自创区范围内,从市级重大科技创新攻关申报项目中遴选部分项目,以技术安全可控为目标,聚焦智能制造、生命健康两大主导产业,突破一批核心技术,研制一批创新产品。
第三条市级科研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局牵头组织实施,由市级有关单位和县(市、区)协同联动、分级担当。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提供全流程、专业化、规范化管理。
温州大学瓯江学院教师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温州大学瓯江学院教师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我院教师积极参加科研活动,加快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加强基础性研究,提高学术水平,使我院的科研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特设立温州大学瓯江学院教师科研项目,简称教师科研项目。
第二条教师科研项目每年组织申报评审一次,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为1—2年,每年的4月份为项目上报时间,5月份组织评审并公布立项项目。
第三条教师科研项目申报应在教学、科研和生产领域有实际应用价值和一定经济或社会效益的研究项目、科技制作、发明和社会热点问题专题调查等。择优资助“自然科学研究”、“工程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申报条件
1、本院在职在岗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辅导员、教辅人员等。
2、学术思想活跃,有开拓、创新精神,学风端正,工作勤奋,本职工作完成较好。
3、已获得其他各类项目立项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
4、同期只能申请一项项目。
5、申报者须在项目申请书中明确写明立项承诺,每年度的最低承诺及考核标准由当年度具体确定。
第五条立项
1、项目申请人须按规定格式填写《温州大学瓯江学院教师科研项目申请书》,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签署推荐意见后报教学部审核。
2、学院教学与学术委员会进行集体评议,对申请项目资助的必要性,内容的真实性,实现研究方案的可能性及经费核算是否合理,能否保证一定的工作条件和时间等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是否立项并形成书面意见。参加评审工作的委员、领导和工作人员,凡涉及与自己有关的项目,须采取回避制度。
(最新版)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尊重科研规律,提升科研经费服务管理水平,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是指我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项目经费。主要包括: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国家各部委、地方政府等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学校与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国际机构、及个人等签订的委托研究、合作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项目经费。
第三条凡以XX大学名义取得的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各有关部委和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合理使用。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是各类科研经费使用的管理主体。
第五条项目管理施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
持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合同执行情况承担直接责任。
第六条二级单位(学院或校属独立科研机构)负责领导和督促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管理、经费预算编制、合同管理等工作;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使用报销及会计核算、协助项目结题决算及财务审计;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抽查审计和专项审计。
第三章预算与使用管理
第七条对项目经费及项目管理有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科研项目,项目主持人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文件管理办法,结合科研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
温州大学科研类项目和成果评审暂行办法
温州大学科研类项目和成果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科研类项目和成果的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充分发挥评审工作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科研类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科研类项目和成果(以下统称项目)的推荐、评审等有关活动。
项目可分为三类:
评审类项目:指我校组织评审后即为最终评审结果的项目。
限额推荐类项目:指需经我校组织评审后,限额推荐上报有关部委、省政府及厅局的项目。
非限额推荐类项目:指需经我校组织非限额推荐,上报有关部委、省政府及厅局的项目。
第三条评审类项目、限额推荐类项目评审程序
1. 发布文件。在校园网、办公网及科研部门网站发布相关文件。
2. 组织申报。各学院、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文件通知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申报。
3. 资格审查。学校根据项目申报文件要求对申报对象的资格和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对于有公示要求的申报项目,学校相关部门须按要求对候选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公示。
4. 专家评审。根据项目评审文件的要求,学校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通过会议或通讯方式进行。可根据申报对象数量和学科分布,实行学科组评审或学科组、专家委员会两级评审。必要
时可组织项目答辩。
对某些名额少,要求明确、内容单一的项目,也可以组织校内有关处室进行联审,不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5. 发文公布或推荐上报。学校根据专家评审或处室联审结果确定拟申报对象,报分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对于有公示要求的申报项目,按要求对候选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发文公布评审结果或上报有关部门。
温州大学学院教学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温州大学学院教学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上级有关教学经费的管理规定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要求,为
进一步完善我校教学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确保日常教学、
教学建设及教育教学研究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学院教学经费的开支范围及使用
学院教学经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教学业务费:用于日常教学运行、专业建设、课程(含实验实践课教学)建设等教学建设、教学改革和质量监控等方面。开支内容如:教学材料费、教学印刷费、办公电话费、办公用品及耗材费、资
料讲义费、学术团体费、业务性会议费、低值设备维修费、学生竞赛费、校外人员的讲座费等。
2.教学差旅费:用于教师进行教学调查、资料搜集、参加教学相关会议等业务活动所开支的市内交通费、外地差旅费、会议(务)费。
3.体育维持费:用于各种低值体育器械的购置、修理费,体育运动会费用,支付场地租金和学生参加体育竞赛训练补贴等。
4.一般设备购置费:用于学院日常少量一般设备的添置。
5.实验耗材及低值易耗品费:用于实验教学的日常性消耗费用,如:购置达不到固定资产价值以下的低值品和化学药品、玻璃仪器、
原材料、元器件等易耗品及实验动物等,因特殊情况超出使用范围,
须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后方能使用。学校根据不同学科专业所承担的实验教学实际情况确定经费预算,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6.实践实习专项经费。用于学院师生专业实习、实践(包括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住宿费、交通费、聘请实习单位技术人员担任学校
兼职实习指导教师的指导费或课酬金、实习单位的实习管理费、实习必要的保险等费用。根据各学院学生数确定经费预算,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参加专业实习(教育实习)学生,学院统一安排
科研项目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制度
科研项目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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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制度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我院科研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我校科研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科研处是学院科研经费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全院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管理。
第二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应遵循“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略有节余”的原则,各类项目经费按有关规定比例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条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应统一进入学院财务处的科研专户,进行归口管理,按项目核算,并接受学院审计部门的监督。科研项目经费主要分纵向、横向和院级科研项目经费,具体包括:
1、国家、省(部)和市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资助经费以及我院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院的经费;
2、列入国家、部、省、市计划,由相关企事业单位转拨的科研经费;
3、学院科研项目配套经费和院级科研项目经费;
4、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5、项目转让或成果推广获得的项目经费;
6、其它经费。
第四条凡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立项的纵向课题经费在5万元以内(含4万元)的,学院按1:1经费配套资助;大于5万元到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学院按1:0.6经费配套资助;大于10万元
以上的部分,学院按1:0.2经费配套资助。
若有特殊情况的经费资助可经学术委员会讨论,报院领导批准执行。
第二章科研经费的使用
关于印发《温州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doc
关于印发《温州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1
行政…2009‟225号
关于印发《温州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院:
现将《温州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通知
温州大学校长办公室2009年11月19日印发
温州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确保科研工作进展,调动教师科研积极性,根据国家科技部《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5‟462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浙江省教育厅、财政厅《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教高科…2009‟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范围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通过承担国家或地方政府常设的计划项目或者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因科研合作由其他承担单位转入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按照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包括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技术咨询(包括特定技术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技术服务(包括人文社科类科研服务)、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以及其他非专利技术的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以及承担各党派、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构等非政府机构科研项目取得的经费。
大学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调动广大教职工开展科研活动的积极性,促进我校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协调发展,推进知识创新和科技创新,推动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提高我校的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三条科研项目经费由学校统一管理,按照先收后支、量入为出、保证重点、择优支持、支出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管理使用。
第二章经费来源
第四条科研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以下渠道:
(一)国家、省(部)、市(厅)下达的科研项目经费(纵向经费);
(一)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合作研究或接受委托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经费);
(三)从学校事业费中划拨的科研经费(学校科研业务经费);
(四)科研赞助及项目结余经费部分(学校科研发展基金);
(五)科技成果转让、科技产品出售等收入(学校科研创收经费);
(六)根据项目需要申请的科技贷款及其它科研经费。
第五条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必须汇入学校财务指定的账户,按经费来源不同分类建账,由科研处根据相关项目的管理办法统一计划管理。
第三章经费支出
第六条科研项目经费要严格用于与项目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开支。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含配套经费)除有明确规定或合同约定外,均按下列范围(类别)开支:
(一)实验材料费:指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各类实验材料的包装、运输、安装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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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改革创新、形成充满活力的科研管理和运行机制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财办科教〔〕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号)、《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号)、《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校内科研项目经费。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通过承担国家或地方政府常设的计划项目或者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指政府、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联合研究、委托研究、决策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取得的收入。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参照《温州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校内科研项目经费
校内科研项目经费包括校级立项科研项目的经费、纵向科研项目的校内配套经费和纵向自筹经费项目的校拨科研项目经费。校内配套经费的管理参照《温州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配套资助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学校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均为学校收入,必须由学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科研经费管理中各方的职责:
(一)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管理,并会同计划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监督合同执行及经费使用,审核预算调整,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结题结账,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和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科研合同约定的经费预算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
(三)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服务的审批、采购和登记管理以及大额实验耗材的采购等工作。
(四)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工作,按照国家、省、市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审计工作。
(五)二级学院和校内实体性研究机构(以下简称二级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各二级单位要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要负责科研经费购买材料的出入库登记管理;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含课题,下同)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
(六)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科研经费较多的二级单位或项目组可设立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三章科研经费的预算编制
第六条科研项目经费应用于与该项目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直接经费的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任务编制。
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课过程中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绩效支出和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对使用学校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除项目合同有专门规定的以外,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学校配套经费一律不得开支业务招待费。
第七条理工类项目直接费用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所消耗的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大宗材料的出入库管理。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活动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课题)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开支标准应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科研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
(七)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该项目(课题)研究及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其开支标准应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