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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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6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6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6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2011年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三年五项重点改革任务的攻坚之年。

切实抓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是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的基础,必须强化责任,落实已有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现就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坚持核定编制、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定编定岗不定人,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通过改革,在全省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竞争上岗、全员聘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和科学公平、体现绩效的考核分配机制,激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创造性,明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效率。

二、落实责任此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范围为:全省所有县(市、区)的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一批37个县(市、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要进一步完善;第二、三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县(市、区)要于2011年8月31日前同步改革到位。

(一)人事制度改革1、核定编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规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程序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规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程序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规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程序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23•【字号】黑政办发[2011]8号•【施行日期】2011.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规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程序指导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1〕8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规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程序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黑龙江省规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程序的指导意见为深入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把握关键环节,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改革顺利实施,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11号)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一)改革范围对象。

全省所有县(市、区)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

1.制定区域卫生规划。

根据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方向和目标,结合本地区人口数量及空间分布、自然地理、经济社会发展、医疗卫生需求等情况,各级卫生部门统筹研究提出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数量、布局结构、人员编制配置等总体规划,为核定机构编制提供基本依据。

2.摸底调查。

各级卫生部门对本地区现有基层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梳理,摸清各类性质、各种形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队伍状况,为核定机构编制奠定基础。

3.资源整合。

根据基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目标、区域卫生规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标准,立足于现有卫生资源,各级卫生部门对本地区现有卫生资源整合通盘考虑,区别不同情况,通过转型、改造、引入社会力量举办、政府新办等多种渠道,设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明确举办形式,并按投资主体确定主管部门和管理体制。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卫生机构建设和促进改革发展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卫生机构建设和促进改革发展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卫生机构建设和促进改革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1•【字号】吉政办发[2012]73号•【施行日期】2012.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卫生机构建设和促进改革发展的意见(吉政办发〔2012〕7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和完善以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为“网底”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深化乡村卫生机构改革与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村级卫生机构建设和促进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大力加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一)科学规划村级卫生机构设置。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村级卫生机构设置。

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乡镇所在地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任务由乡镇卫生院承担)。

在距村卫生室较远(3公里以上)、居民较为集中(超过500人)的自然屯可增设村卫生室(或村诊所)。

对于未设村卫生室的行政村,县级政府要抓紧采取措施,尽快落实,确保每个行政村至少有1所村卫生室,实现行政村村卫生室的全覆盖。

(二)启动实施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项目。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村卫生室配备标准化的业务用房和基本设备,大力加强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将村卫生室的标准化房舍建设纳入“十二五”建设规划和民生工程。

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每个行政村卫生室建成标准化用房(服务人口在1500人以下不少于80平方米,1500人以上不少于120平方米),占地面积应在200平方米左右。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政府举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政府举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政府举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6•【字号】石政办发[2011]52号•【施行日期】2011.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政府举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52号)市内五区、矿区、新乐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加快政府举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石家庄市加快政府举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医改调度会议精神,优化配置我市社区医疗卫生资源,加快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49号)、《河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快实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冀医改〔2011〕11号)和《石家庄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卫生事业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围绕构建公益性突出、覆盖范围广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进一步优化布局,调整结构,加快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保障社区群众享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全面提高城市社区居民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确保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

(二)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统筹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采取整合划转、改扩建和新组建等形式,分步实施,稳妥推进。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0•【字号】青政办[2011]113号•【施行日期】2011.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1〕113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并经省委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二○一一年五月)根据《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9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统筹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一)扩大基本药物制度覆盖面。

从2011年6月起,全省所有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行政村卫生室全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含省级增补品种,下同),并实行零差率销售,覆盖率达到100%。

有条件的地区可将非政府举办的其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合理补偿。

(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供应机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和医用耗材由省药品采购机构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

二、深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一)改革管理体制。

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业务、经费等由所在县(市、区、行委)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实行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并组建医疗集团的地区,由医疗集团管理。

全面推行以机构规划建设、人员准入、业务管理、药械管理、财务管理和绩效考核为核心内容的紧密型乡、村卫生服务(含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体化管理,形成合作密切、运转高效的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体制。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05•【字号】郑政办[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11〕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五月五日郑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加快建立健全覆盖全市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郑发〔2010〕5号),现就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综合改革,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1.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

强化政府责任,实行全市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多方共同参与,正确处理政府、卫生机构、医药企业、医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实现改革成果共享。

2.坚持公益性质,注重社会效益。

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放在首位,落实基层医疗机构公益性质,不断提高服务能力,扩大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让人民群众从改革中得到明显的实惠。

3.坚持从市情出发,统筹兼顾。

结合我市实际,用好现有的各项政策,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解决好改革中的各种问题,推进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财政补偿、药物制度、保障制度和管理体制等综合改革,建立充满活力的长效机制。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3.07•【字号】晋人社厅发[2011]27号•【施行日期】2011.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27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卫生局:经省医改领导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办法。

附件: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二O一一年三月七日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为进一步增强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生机与活力,加快全省基层卫生事业发展,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实现为广大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的医改总体目标,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1、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满足人民群众卫生需求出发,以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资源配置、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为核心,以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为重点,引入竞争机制,激发内在活力,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我发展能力,为加快推进全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提供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2、总体目标:在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基本建立起符合我省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特点的政事职责分开、政府依法监督、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科学分类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体制,努力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升能降、待遇能高能低、人才结构合理,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3•【字号】望政发〔2011〕141号•【施行日期】2011.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望政发〔2011〕14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区直有关单位:为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顺利实施,促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变运行机制和服务方式,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可持续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补偿机制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48号)、《中共长沙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长发〔2011〕12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11〕102号)及《中共长沙市望城区委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望发〔2011〕50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把推进基层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作为我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和重点来抓。

着力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队伍,提高人员素质,健全完善激励机制和科学合理的补偿方式,保障基层医疗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坚持公益性,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

(二)基本原则坚持维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切实做到方便群众就医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坚持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坚持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积极性,建立健全符合客观实际的激励机制;坚持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合理补偿方式。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逐步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断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健全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有效缓解了城乡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根据XXXX等文件精神,经XX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从2017年起,用3年时间集中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用房和基本医疗设备配备问题,改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件,优化服务环境,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完善服务功能和运行新机制。

到2020年,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构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与分级诊疗有效运行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主要措施(一)优化基层医疗机构布局1. 明确功能定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分级诊疗运行机制中,主要承担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和疑难病转诊,以及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延续服务(康复、护理服务)。

镇(中心)卫生院以维护当地农村居民健康为中心,综合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等服务,并承担XX卫计局委托的卫生管理职能。

其中中心卫生院是辐射一定XX域范围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并承担对周边XX域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工作。

卫生室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主要负责向当地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并承担XX卫计局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XX 卫计局、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X发展改革和财政局等负责。

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2、落实镇级医疗卫生机构规划设置。

按照新的行政XX划设置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38号)、《XX 省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处关于做好乡级医疗卫生机构调整设置工作的通知》(湘卫基层发〔2016〕2号),《XX市基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以XX域内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导向,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基层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资源整合的相关规定,合理配置基层医疗卫生资源,科学设置了镇卫生院(中心)和社XX卫生服务机构,提高资源利用效益。

徐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徐委办[2011]38号

徐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徐委办[2011]38号

徐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徐委办[2011]38号2011年5月16日)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确保如期完成医改目标任务,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组织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办发[2011]9号)等文件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深化医改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县(市)区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措施的主要实施者,改革的组织程度、工作力度直接关系医改的实际成效,必须把推进医改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各地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关心、过问医改重点工作;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本地区医改工作负总责,定期听取汇报,协调解决问题;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同志要直接分管医改工作,分管卫生工作的负责同志给予协助,将更多的精力用于推进医改。

各地医改办统一设在同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抽调和充实人员,实施集中办公,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改革推进工作。

市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实行医改工作包干责任制(见附表)。

各县(市)区要按照“一人一院(中心)”的要求,确定乡 (科)级以上干部包干负责,确保综合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二、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各地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徐政办发[2011]53号)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具体方案,并于5月底前上报市医改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双下沉、两提升”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双下沉、两提升”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双下沉、两提升”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21•【字号】甬政办发〔2017〕76号•【施行日期】2017.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双下沉、两提升”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7〕7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国务院医改办等七部委《关于印发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双下沉、两提升”长效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28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先行先试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16〕96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补短板、兜底线的发展策略,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出发点和立足点,落实各级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坚持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发展原则,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运行机制,提升服务能力,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级诊疗就医秩序,强化对群众健康的全周期、全过程服务,不断改善群众的就医体验。

到2020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服务量占县域内门急诊总量的比率达到75%以上。

二、重点任务(一)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纳入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面向群众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基本医疗、适宜特色专科及康复、护理服务。

国发〔2012〕11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2〕11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实践,是建设现代国家、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是贯穿经济社会领域的一场综合改革。

“十二五”时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攻坚阶段,也是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关键时期。

为巩固扩大前一阶段改革成果,实现2020年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既定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编制本规划。

本规划主要明确2012-2015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阶段目标、改革重点和主要任务,是未来四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性文件。

一、规划背景自2009年4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启动实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加大投入,统筹推进五项重点改革,取得了明显进展和初步成效,实现了阶段性目标。

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基本医保)框架初步形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保人数达到13亿人,筹资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保障范围从大病延伸到门诊小病,城乡医疗救助力度不断加大。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初步建立,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药品安全保障得到明显加强;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核心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同步推进,开始形成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新机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08•【字号】冀政办字〔2023〕117号•【施行日期】2023.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3〕117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9月8日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功能(一)发挥县级医院县域医疗救治龙头作用。

县级医院提供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诊疗,急危重症患者抢救,疑难杂症患者向上转诊服务;接收超出乡镇卫生院能力范围的患者;落实分级诊疗技术标准,畅通上下转诊通道,简化转诊程序。

(二)明确乡镇卫生院上下转诊中枢定位。

乡镇卫生院承担常见病、多发病咨询、诊检、治疗和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与转诊。

拓展乡镇卫生院康复医疗、医养结合、安宁疗护等服务功能,提升承接上级医院向下转诊患者的康复服务能力。

提高乡镇卫生院建设和装备标准,健全急诊急救和巡诊服务体系,使其能够开展常规手术。

提升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能力,实现国医堂(中医馆)建设全覆盖。

(三)强化村卫生室小病救治基础作用。

村卫生室承担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康复指导及危急重症的初步现场急救和协助转诊服务。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第二轮改革的通知-明政文[2014]110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第二轮改革的通知-明政文[2014]110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第二轮改革的通知正文:----------------------------------------------------------------------------------------------------------------------------------------------------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第二轮改革的通知(明政文〔2014〕1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水平和能力,充分调动基层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长效机制,推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诊疗模式,进一步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提高医疗服务的协调性、连贯性、整体性,参照我市公立医院改革的做法,实行定岗定编不定人和工资总额控制、人事自主、分配自主、管理自主的改革原则,自2014年1月1日起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第二轮改革,现通知如下:一、建立经费保障机制(一)全面推行财政经费定向补偿管理。

对作为一级法人独立核算单位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财政部门要准确核定和全额落实人员经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未超过核定编制总数的,按编制数全额核拨人员经费;在岗人数超过编制总数的部分,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牵头,财政、编制、人事等部门配合核定,制定具体的核拨标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的“五险一金”一并由县(市、区)财政全额拨付。

(二)明确乡镇卫生院收入来源。

一是县(市、区)财政全额核拨的人员经费(含“五险一金”)。

二是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公共卫生专项经费,依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年度考核办法,经县(市、区)卫生、财政部门考核后拨付,严禁将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冲抵人员工资。

三是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务性收入。

二、改革人事管理制度(一)理顺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实现人员编制、岗位设置、绩效考核管理、人员调配交流、补充招聘和激励保障“六统一”。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1.09.05•【字号】哈行办发[2011]78号•【施行日期】2011.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哈行办发〔2011〕7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哈密地区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办法》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哈密地区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办法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办法》(新政办发〔2011〕107号),结合地区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按照“保基本、强基础、建机制”的要求,坚持保障机构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为抓手,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积极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基层医疗机构运行新机制,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活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让群众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医改的成果。

二、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一)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所在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三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三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三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01•【字号】防政办发[2011]105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三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防政办发〔2011〕1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港各有关单位:《第三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第三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三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51号)等文件精神,为推进我市第三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工作思路,在认真总结前两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启动第三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名单见附件)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现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覆盖,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管理、人事、分配、药物、保障等方面的综合改革,改革医疗机构“以药补医”的运行机制,建立体现公益性的管理体制、充满活力的用人与分配制度、科学合理的保障机制,增强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能力,使人民群众切实享受到医改带来的实惠。

二、工作任务(一)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 实行零差率销售。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全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307 种国家基本药物和自治区增补的196 种药品,从2011 年5 月1 日起实行零差率销售,执行2010 年度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在2011 年新一轮招标采购结束后按新价格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30•【字号】甘政发[2010]23号•【施行日期】2010.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甘政发〔2010〕2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甘肃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指导意见》已经2010年3月29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二○一○年三月三十日甘肃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甘政发〔2009〕97号)精神,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

现就综合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和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总体目标。

通过综合改革,在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承担基本公共服务任务的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公益性的管理体制和新的运行机制,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增强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医务人员素质,基本满足人民群众卫生医疗需求。

(三)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有序推进。

按照公益性方向,强化政府职责,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突出重点,综合改革。

围绕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编制、人事、服务、补偿、绩效等体制机制的配套改革,转变服务方式,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补偿机制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补偿机制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补偿机制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湘政办发[2011]48号•【施行日期】201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补偿机制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4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关于建立健全补偿机制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关于建立健全补偿机制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为推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顺利实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变运行机制和服务方式,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 62号),现就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科学合理的补偿方式;坚持以投入换机制,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坚持公益性,主动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

二、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补偿机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

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 的办法补助;医疗服务价格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服务成本制定,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并逐步调整到位。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3•【字号】三府办[2011]172号•【施行日期】2011.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11〕172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三亚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满足人民群众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根据《海南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琼府办〔2010〕17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紧紧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坚持公益性质,进行综合改革,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根本性转变,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管理能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公益性质。

强化政府职责,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健全基本药物制度,确保人民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

坚持综合改革。

推进人事分配制度、管理体制等综合改革,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建立充满活力的长效机制。

坚持绩效考核。

建立健全以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为重点的绩效综合考核评价制度,促进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的转变。

坚持能力建设。

明确功能定位,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双向转诊,加快人才培养和引进,不断提高服务能力。

三、改革目标市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建立公益性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

医院机构改革通知书范文

医院机构改革通知书范文

医院机构改革通知书范文尊敬的医院机构:经过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国家医改的相关政策和要求,我院决定进行机构改革,以进一步提升医疗服务质量,满足患者多样化的需求。

现将改革方案通知如下: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健康需求的不断提升,我院在医疗设备、技术力量、医务人员数量等方面已具备提升服务水平的基础。

为了更好地适应现代医疗模式的需要,我院决定进行机构改革,加强医院内部管理,提升工作效率和医疗质量。

二、改革目标1.优化内部管理结构,提高工作效率:通过调整机构设置,合理划分职责,缩短决策路径,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

2.提升医疗服务质量:通过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建立医疗质量评价和监控体系,提高医疗服务的规范性和安全性,保障患者的就医体验。

3.加强医院与社会卫生资源的合作:与其它医疗机构、保险公司等建立合作机制,共享资源,提高服务能力。

4.促进医院科研和教育工作:通过改革,加强科研平台的建设,提高科研水平;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三、改革措施1.机构优化调整:根据医院发展需要,对医疗科室、行政机构进行调整和优化。

调整后的机构设置将更加贴近临床需求,提高医生和患者之间的沟通效率。

2.流程再造:对医院内各类流程进行再造,创造更加高效的工作流程。

将推行规范化的临床路径,提高患者的诊疗效果和就医体验。

3.信息化升级:加强医院信息化建设,提高数据管理和共享的能力。

建立电子病历、报告单等电子化平台,提供便捷的信息查询和患者随访服务。

4.人员培训和管理: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和医疗技术水平。

同时,优化医务人员的管理方式,根据绩效奖惩,激励医务人员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5.资源共享与合作:与其它医疗机构、保险公司等建立合作机制,共享资源,提高服务水平。

开展多学科联合会诊,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医疗服务。

四、组织实施为确保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本次改革将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成立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机构改革的统筹协调工作,制定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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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
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6月30日省政府组织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对加快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进行了再动员、再部署、再落实,我市收看收听结束后,秦副市长对全市基层综合改革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进一步贯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上级有关要求,全面推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今年是国务院确定的近期三年医改任务的最后一年,也是我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关键性一年,因此,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到今年医疗卫生机构改革的重要性,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抓手,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新的运行机制。

同时,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综合改革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抓全面,分管领导抓具体,明确工作职责,制定措施、方案,狠抓落实,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进程。

二、倒排工期,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按时
完成
按照省政府组织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秦副市长对我市基层综合改革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的布署与安排,全市要在7月底前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和77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

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市、区)政府要分阶段、分步骤实施,确保改革按时完成。

1、准备阶段(7月1日——7月10日)
各县(市、区)要积极布署、统一安排,明确职责分工,紧紧围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4个机制的建立这一综合改革的关键,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人员定编、定岗、分流安置办法,绩效考核办法,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财政补偿办法,以及以县为单位制订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统一支付药款的实施办法,魏都区、禹州市、长葛市要制定出本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办法,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贯彻落实做政策和思想上的准备。

2、落实阶段(7月11日——7月25日)
根据制定的措施、办法,各地区、各单位要明确责任,严抓落实,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如期完成。

在7月中上旬,市医改领导小组要召开基层医疗卫生机
构综合改革座谈会,专门听取各地、各单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进展情况和下一步的工作安排。

3、验收阶段(7月26日——7月31日)
本阶段,市医改领导小组将对各地、各单位综合改革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三、严格督导,实行责任追究
各县(市、区)要成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督导小组,对各地、各单位综合改革情况及时进行督导,发现问题,及时想办法解决。

市卫生、人事、财政、发改等相关部门也会到各地、各单位进行督导检查,对基层综合改革和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指导。

市医改办将及时通报各地综合改革进展情况,对改革落后、工作不力的县、市直接通报批评。

同时,各县(市、区)政府要明确各部门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未按时完成综合改革的地区、单位进行严格责任追究。

许昌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办公室
二0一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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