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2005年第123号公告--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反倾销调查案终裁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于2004年7月1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5年9月29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大陆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
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做出最终裁定如下:一、调查程序(一)立案2004年5月19日,调查机关正式收到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
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于2004年7月1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商务部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3年4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
我国工业硅行业监管体制、主要法律法规与政策及相关标准分析
我国工业硅行业监管体制、主要法律法规与政策及相关标准分析——硅的大规模利用是近一百年的事。
最早的大规模产业化应用应该是在铝合金里的添加(也是铝合金第一种大规模利用的添加元素),从20世纪初开始,碳热还原法制造工业硅(一般的,97%以上称工业硅,99%以上称金属硅)并在铝合金里规模应用;20世纪30年代有机硅商用产品开始发展,并在40-60年代得到比较完整的产业化,相关的产业巨头也在那个时候基本成型;硅的高端应用在20世纪50年代以后,以贝尔实验室发明出第一个晶体管为标志,半导体时代开启,之后硅作为半导体基石材料被广泛应用在芯片和太阳能电池中。
工业硅发展历程资料来源:公开资料——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体制及主要法律法规与政策1、自律组织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硅业分会及中国氟硅有机材料工业协会2、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限制类:“2×2.5万千伏安以下普通铁合金矿热电炉(中西部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矿热电炉容量<2×1.25万千伏安);2×2.5万千伏安及以上,但变压器未选用有载电动多级调压的三相或三个单相节能型设备,未实现工艺操作机械化和控制自动化,……,工业硅电耗高于1.2万千瓦时/吨,……的普通铁合金矿热电炉”、“新建初始规模小于20万吨/年、单套规模小于10万吨/年的甲基氯硅烷单体生产装置”被列入限制类目录;鼓励类:“苯基氯硅烷、乙烯基氯硅烷等新型有机硅单体,苯基硅油、氨基硅油、聚醚改性型硅油等,苯基硅橡胶、苯撑硅橡胶等高性能橡胶及杂化材料,甲基苯基硅树脂等高性能树脂,三乙氧基硅烷等系列高效偶联剂”、“四氯化碳、四氯化硅、一甲基氯硅烷、三甲级氯硅烷等副产物综合利用”被列入鼓励类目录。
3、工信部《铁合金、电解金属锰行业规范条件》(2016年实施)“硅铁、工业硅矿热炉应采用矮烟罩半封闭型,……,矿热炉容量≥25000千伏安(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矿热炉容量≥12500千伏安),同步配套余热和煤气综合利用设施。
对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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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 丁 二 烯 市 场 人 士 对 后 市 分 歧 加 大 ,特 别 在 买 盘谨 慎 、 断 降 低 自身 库 存 量 的 情 况 下 , 不 预计
近期 价格将小 幅 回落 。
摘 自《 国0 9年 5月 2 日 , 务 部 发 布 20 7 商 09年 第 3 l 号 公 告 , 布 了初 级 形 态 二 甲基 环 体 硅 氧 烷 ( 文 公 英
为 Dme y ccoi xn 或 i t l ylsoa e h l C c c D m ty y l i e l i h
项 杀 菌 剂 残 留 置 测 定 标 准 6月 1 日 起 实 施
由 青 海 检 验 检 疫 局 制 定 的 应 对 日本 肯 定 列 表 制 度 第 二 批 检 验 检 疫 行 业 标 准 《 出 口食 品 中 甲 进 氧 基 丙 烯 酸 酯 类 杀 菌 剂 残 留 量 测 定 方 法 — — 气 相 色 谱 一质 谱 法 》 2 0 于 0 8年 1月 通 过 国 家 认 监 委 的 审 定 ,0 9年 6月 1日起 实 施 。 20
行。 对 进 口初 级 形 态 二 甲基 环 体 硅 氧 烷 反 倾 销 调 查 的 最 终 裁 定
丁 二 烯 市 场 特 点 表 现 为 :市 场 成 交 量 继 续 放
商务部2005年第42号公告--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反倾销案延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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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2005年第42号公告--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反倾销案
延期公告
【标 签】反倾销案延期公告,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初级形态
【颁布单位】商务部
【文 号】商务部2005年第42号公告
【发文日期】2005-07-15
【实施时间】2005-07-1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2004年7月16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310000、38249090和39100000项下。
鉴于本案情况较为特殊和复杂,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6个月,即截止日期为2006年1月16日。
特此公告。
反倾销商品目录表
共和国商务部签署了价格承诺协议,不再适用反倾销税措
施。
美国Basic Chemicals Company,LLC取代瓦尔坎公司的
价格协议瓦尔坎公司税率变为96%署税函[2005]310号
29032200
三氯乙烯
(1)俄罗斯、日本;
韩国 大象株式会社 25% 其他韩国公司 119%
38249090
初级形态二甲基
环体硅氧烷
(1)日本、美国、英国、德国;
(2)2006年1月16日开征反倾销税;
(3)署公告(2006)3号文;
(4)日本
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税率14%其他22%
美国
道康宁公司 税率13% 其他22%
英国
道康宁有限公司 税率13% 其他22%
只适用于英国化工贸易有限公司销售Vulcan物资公司的被
调查产品时适用,英国化工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其他供货生
产商被调查产品时,适用其他供货生产商的税率。)
其他美国公司58%
荷兰阿克苏诺贝尔基础化学品有限公司9%
其他荷兰公司57%
德国所有公司66%
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4%其他韩国公司28%
29031300
5、其他日本公司: 18 %
比利时
1、巴斯夫安特卫普有限公司(BASF ANTWERPEN N.V.):
6%
2、其他比利时公司: 16%
德国
1、道默有限公司(DOMO Caproleuna GmbH):22%
2、其他德国公司: 28%
荷兰
1、DSM 纤维中间体公司(DSM Fiber Intermediates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24号——锦纶6、66长丝反倾销终裁公告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24号——锦纶6、66长丝反倾销终裁公告【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24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05.04.28【实施日期】2005.04.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2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03年10月31日发布第5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以下简称“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66长丝(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于2004年8月27日发布初步裁定,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大陆产业存在实质损害,同时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裁决定公告后,商务部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做出终裁决定。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终裁决定经过调查,所有被调查公司的倾销幅度均在2%以下,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66长丝倾销幅度均在可忽略范围之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终止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66长丝的反倾销调查。
有关裁定的具体内容见本公告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的进口锦纶6、66长丝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二、保证金的退还对自2004年8月27日起至本决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依法予以退还。
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本案终裁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46号——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初裁公告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46号——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初裁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5.09.29•【文号】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46号•【施行日期】2005.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4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4年7月1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初裁决定(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初步裁定商务部初步裁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自2005年9月2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本案征收保证金的产品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310000、38249090项下。
具体描述如下: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品名称: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英文名称:dimethyl cyclosiloxane或cyclic dimethyl siloxane分子结构式:(略)产品种类:有机硅中间体产品描述: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是以二甲基二氯硅烷为主要原料,经过水解合成,以硅氧(Si-O)键为主链,硅原子上直接连接有机基的有机-无机化合物。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82号——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进口的邻苯二酚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82号——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进口的邻苯二酚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5.12.02•【文号】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82号•【施行日期】2005.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8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5年5月31日发布第2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进口的邻苯二酚(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做出初裁决定(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初步裁定商务部初步裁定,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存在倾销,中国邻苯二酚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自2005年12月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本案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列为29072910。
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产品名称:邻苯二酚英文名称:o-Dihydroxybenzene(Catechol,Pyrocatechol)化学分子式:C6H6O2化学结构式:(略)物理及化学特征:常温下为固态,为无色单斜晶体,有毒,能升华,可燃,暴露在空气中易氧化为棕褐色。
主要用途:邻苯二酚是一种化学中间体,可用作橡胶硬化剂、电镀添加剂、皮肤防腐杀菌剂、染发剂、照相显影剂、彩照抗氧化剂、毛皮染色显色剂、油漆和清漆抗起皮剂,是合成树脂、鞣酸,农药克百威、残杀威,医药黄连素、肾上腺素、香料香兰素、黄樟素、胡椒醛等的原料之一。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29号——邻苯二酚立案公告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29号——邻苯二酚立案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5.05.31•【文号】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29号•【施行日期】2005.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5年3月31日正式收到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邻苯二酚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国内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企业的邻苯二酚产量在2003年和2004年度均占中国大陆总产量的100%。
综上审查结果,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1条、第13条和第17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
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4、15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6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5年5月3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进行反倾销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被调查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称为邻苯二酚,列在该税则的29072910税号项下;英文称为o-Dihydroxybenzene(Catechol, Pyrocatechol);化学分子式为:C6H6O2;化学结构式为(略)邻苯二酚常温下为固态,为无色单斜晶体,有毒,能升华,可燃,暴露在空气中易氧化为棕褐色。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23号——氯丁橡胶反倾销终裁公告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23号——氯丁橡胶反倾销终裁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5.05.10•【文号】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23号•【施行日期】2005.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2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3年11月10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40024910其他初级形状的氯丁二烯(氯丁)橡胶、40024990未列名氯丁二烯(氯丁)橡胶。
商务部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2004年12月1日,商务部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并且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初裁公告后,商务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现对本案的调查已经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终裁决定(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终裁决定经过调查,商务部终裁决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国内氯丁橡胶产业存在实质损害,且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5年5月1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欧盟的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
应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40024910其他初级形状的氯丁二烯(氯丁)橡胶、40024990未列名氯丁二烯(氯丁)橡胶。
对应征收的反倾销税的产品的描述如下:产品名称:氯丁橡胶,又称氯丁二烯(氯丁)橡胶英文名称: Chloroprene Rubber(CR)产品种类:有机化工产品化学结构式:[CH2—C =CH—CH2]n︱Cl海关税则号: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税则号为:40024910其他初级形状的氯丁二烯(氯丁)橡胶、40024990未列名氯丁二烯(氯丁)橡胶。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36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36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进行反倾销调查
【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
【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36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04.07.16
【实施日期】2004.07.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商务部公告
(2004年第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4年5月19日正式收到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上述3
家申请企业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量之和在2002年和2003年度占全国同期总产量的84.11%和95.7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
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
商务部2010年第44号公告--征集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
商务部2010年第44号公告--征集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征收反倾销税
提出复审申请的公告
【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
【发文字号】商务部2010年第44号公告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0.07.16
【实施日期】2010.07.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商务部2010年第44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6年1月16日发布第12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征收反倾销税。
该反倾销措施自2006年1月16日开始实施,并将于2011年1月16日到期
1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印度的磺胺甲恶唑反倾销调查的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反倾销观察的最终裁定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划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观察构造)于2006年6月16日宣布立案通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以下称被观察产物)进行反倾销观察。
观察构造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水平,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干系进行了观察。
凭据观察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划定,观察构造于2007年2月1日宣布初裁通告,认定被观察产物存在倾销,中国海内财产遭受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干系。
初裁决定宣布后,观察构造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水平以及因果干系进行了继承观察。
现本案观察结束,凭据观察结果,并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划定,作出最终裁定如下:一、观察步伐(一)立案及立案通知1、立案观察构造于2006年4月21日收到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代表海内财产提交的反倾销观察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进行反倾销观察。
观察构造审查了申请质料后,认为申请人切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海内财产提出反倾销观察申请的划定。
同时,申请书中包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划定的反倾销观察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凭据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划定,观察构造于2006年6月16日宣布立案通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进行反倾销立案观察。
观察构造确定的本案倾销观察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财产损害观察期为2002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2、立案通知在决定立案观察前,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划定,观察构造于2006年6月12日就收到海内磺胺甲噁唑财产反倾销观察申请书一事通知了印度驻华大使馆。
2006年6月16日,观察构造宣布立案通告,并向印度驻华大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通告和申请书的公然部门,请其通知其所在国度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
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征收反倾销税
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
氧烷征收反倾销税
周勤
【期刊名称】《有机硅材料》
【年(卷),期】2009(23)4
【摘要】2009年5月27日,商务部终裁决定,自2009年5月28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征收反倾销税。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韩国公司(Korea Companies)25.1%,泰国亚洲有机硅单体有限公司(Asia Silicones Monomer Limited)5.4%,其它泰国公司21.8%。
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是自2009年5月28日起5年。
【总页数】1页(P229-229)
【关键词】反倾销税;初级形态;硅氧烷;二甲基;商务部;征收;泰国;韩国
【作者】周勤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Q655;TG146
【相关文献】
1.商务部公告对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J],
2.商务部对原产日、美、英、德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征收反倾销税
[J],
3.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道康宁宣布解除破产保护令/瓦克和道康宁选址中国建造有机硅合资公司/美国对有机硅的需求增加,但高成本限制其增长 [J],
4.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进行反倾销调查[J],
5.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71号关于对欧盟多晶硅反倾销立案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71号关于对欧盟多晶硅反倾销立案的
公告
佚名
【期刊名称】《太阳能》
【年(卷),期】2012(000)021
【总页数】3页(P9-10,8)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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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87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87号——对美出口纺织品临时管理商品目录的公告【法规类别】出口许可与管理【发文字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87号【修改依据】本篇法规中的类别847项和类别620项已被《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04号》(发布日期:2005年12月13日实施日期:2005年12月13日)修改【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30号--调整<对美出口纺织品临时管理商品目录>及<输欧盟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发布日期:2006年4月27日实施日期:2006年5月1日)废止【发布部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05.11.23【实施日期】2005.11.2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87号)根据《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现就《对美出口纺织品临时管理商品目录》公告如下:一、产品范围、总量和涉及国家地区对美实施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的产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的谅解备忘录》中列明的21种产品,具体产品及相应中国海关商品编码详见附件1(许可总量见商务部2005年第84号公告)。
二、管理实施时间和验放手续对附件1所列产品,在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对美国出口,中国海关凭《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办理报关验放手续;属法定检验目录的纺织品,中国海关还应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验放手续。
若美国海关提出要求,进口商必须提供中方签发的《输美纺织品原产地证》。
三、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和原产地证、专用章和发证机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及《输美纺织品原产地证》(样本)见附件2,专用章(样章)、发证机构名单见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2005年第45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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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商务部2005年第123号公告--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反倾销调查案终裁公告【标 签】反倾销调查案终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进口初级形态【颁布单位】商务部【文 号】商务部2005年第123号公告【发文日期】2006-01-16【实施时间】2006-01-1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关税征收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4年7月1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5年9月29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存在倾销,中国大陆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
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做出最终裁定(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经过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存在倾销,中国大陆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1月16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征收反倾销税。
本案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310000、38249090.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 产品名称: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 英文名称:dimethylcyclosiloxane或cyclicdimethylsiloxane 分子结构式: 产品种类:有机硅中间体 产品描述: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是以二甲基二氯硅烷为主要原料,经过水解合成,以硅氧(Si-O)键为主链,硅原子上直接连接有机基的有机-无机化合物。
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分子结构呈现环状,主要包括六甲基环三硅氧烷(D3)、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十甲基环五硅氧烷(D5)、十二甲基环六硅氧烷(D6)、以及六甲基环三硅氧烷(D3)及或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及或十甲基环五硅氧烷(D5)及或十二甲基环六硅氧烷(D6)含量达到50%以上的无色透明或乳白色液体,可燃,无异味,不溶于水,溶于苯等有机溶剂。
具体而言,被调查产品范围包括: 1、二甲基二氯硅烷水解物(简称水解物或水解料),其是一种以二甲基二氯硅烷为主要原料,经过水解合成工序制得的或者在此基础上再经过分离、裂解、精馏后制得的一种以六甲基环三硅氧烷(D3)、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十甲基环五硅氧烷(D5)和十二甲基环六硅氧烷(D6)为主的混合物,其中六甲基环三硅氧烷(D3)及或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及或十甲基环五硅氧烷(D5)及或十二甲基环六硅氧烷(D6)的含量达到50%以上。
2、二甲基硅氧烷混合环体(DMC),其是一种以二甲基二氯硅烷为主要原料,在经过水解合成工序制得的水解物基础上,再经过分离或者裂解、精馏工序制得的一种以D3、D4、D5、D6为主的混合物,其中(D4+D5)含量≥80%. 3、六甲基环三硅氧烷(D3),其是一种以二甲基二氯硅烷为主要原料,在经过水解合成工序制得的水解物基础上经过分离、精馏,或者是在水解物经过裂解后或在DMC基础上再进行分离、精馏后制得的有单独定义的化合物。
4、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其是一种以二甲基二氯硅烷为主要原料,在经过水解合成工序制得的水解物基础上经过分离、精馏,或者是在水解物经过裂解后或在DMC基础上再分离、精馏后制得的有单独定义的化合物。
5、十甲基环五硅氧烷(D5),其是一种以二甲基二氯硅烷为主要原料,在经过水解合成工序制得的水解物基础上经过分离、精馏,或者是在水解物经过裂解后或在DMC基础上再分离、精馏后制得的有单独定义的化合物。
6、十二甲基环六硅氧烷(D6),其是一种以二甲基二氯硅烷为主要原料,在经过水解合成工序制得的水解物基础上经过分离、精馏,或者是在水解物经过裂解后或在DMC基础上再分离、精馏后制得的有单独定义的化合物。
以上产品范围的描述并未改变立案公告中所述被调查产品的范围。
产品规格:根据最终加工程度的不同以及实际市场销售的规格,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主要包括水解料、二甲基硅氧烷混合环体(DMC)、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等。
其中八甲基环四硅氧烷产品中主要成分D4的含量≥95.0%;二甲基硅氧烷混合环体(DMC)主要成分为D3(六甲基环三硅氧烷)、D4、D5(十甲基环五硅氧烷)、D6(十二甲基环六硅氧烷)等,其中(D4+D5)含量≥80%,可进一步精馏成D4;水解料为二甲基二氯硅烷直接水解后的混合物,其中环体(D3、D4、D5、D6)总含量≥50%,可进一步分离或者裂解、精馏成DMC 或D4. 物理化学特征: 主要用途: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主要用于进行开环聚合成不同聚合度的硅油、硅橡胶和硅树脂等。
这些聚合物进一步加工成制品广泛应用于建筑、电子、纺织、汽车、个人护理、食品、机械加工等各个领域,也有少量直接应用。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一)日本公司 1、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GEToshibaSiliconesCo.,Ltd):14% 2、其他日本公司(AllOthers):22% (二)美国公司 1、道康宁公司(DowCorningCorporation):13% 2、其它美国公司(AllOthers):22% (三)英国公司 1、道康宁有限公司(DowCorningLimited):13% 2、其他英国公司(AllOthers):22% (四)德国公司 1、瓦克化学有限责任公司(Wacker-ChemieGmbH):22% 2、其他德国公司(AllOthers):22%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06年1月1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05年9月29日起至本决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补征。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6年1月16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上述国家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于2004年7月1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5年9月29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大陆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
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做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2004年5月19日,调查机关正式收到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
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于2004年7月1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商务部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3年4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
(二)立案通知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04年7月13日就收到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分别通知了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驻中国大使馆。
2004年7月16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并向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驻中国大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其所在国家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
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国外企业。
(三)初步调查1、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登记应诉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美国道康宁公司、英国道康宁有限公司、日本信越株式会社、德国瓦克化学有限责任公司、通用电气公司、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通用电气拜耳有机硅公司7家企业向商务部登记倾销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