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清末民初民事习惯法律地位的变革
浅析民事习惯在我国民法中的法源地位——从司法适用角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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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司法适用 角度 分析
王 婷
摘
一
要
长期 以 来, 民事 习惯 在 中 国现行 法律 渊 源体 系 中处 于一种 “ 无名” “ 但 实行 ’ 的尴 尬境 地 , 法和 司法 的分歧 导致 这 立
() 2 习惯的强制、 稳定性与制定法在 某种程度上存在契合 。习惯 的强制性来源于人们对 自己长期实践经验 的确认和根据此规则所形 成的社会秩序 的一种认可。如果谁违 反, 就会 受到这种规则的制裁 ,
法角度来考虑, 法官的视野 比较 宽阔, 凡能够得 出正当性裁 决的因素 其结果或表现 为信用度的降低或表现 为社会地位 的边缘化 。习惯的 但其在一定程度上可达 到与制定法一样的 都可能被作为裁判依据,故当习惯经 由司法导入法的现实运作过程 这种强制性虽不如制定法,
、
民事 习惯 的 法 源 现 状 及 学 界 的看 法
目前, 民事习惯在我国法律渊源 体系中处于一种非常尴尬和模糊
的地位 。一方面 , 在现行法体系中, 习惯 并没有获得足够重视的地 描述司法过程的概念 。从这个意义上讲, 民事习惯作为司法裁判的 “ ” 将 位” 不是我 国法律渊源之一。另一方面 , , 某些制定法的规定( 如物杈 依 据 , 认 其 某 种程 度 上 的法 源 地 位 是 合 理 的 。 承 法第 8 5条) 又承认其法源地位。即便在 司法审判中 , 法官也“ 穿梭在 制 定法 与习惯之间” 选择性的允许习惯规则进入司法 。 上述现况导致 民事习惯在法源上 的位置难以捉摸, 官在 判案时徘徊不定。 法 而学界
民事诉讼法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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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发展历程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
它的发展历程影响着民事司法的效率、公正与公平。
本文将回顾民事诉讼法发展的重要节点和相关变革。
一、诉讼制度的起步:清朝晚期至民国时期清朝末年,我国开始探索新式诉讼制度。
1906年颁布的《大清追报法》被视为近代中国第一部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民事诉讼法规。
此后,以《民事诉讼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逐步出台,为诉讼主体的平等地位和诉讼程序的改进奠定了基础。
然而,由于政治动荡和社会变革,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受到了限制。
二、新中国创立:1949年至1978年新中国建立后,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系统性改革。
1952年,我国首部社会主义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初步规范。
1954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民事诉讼法规程》,将诉讼制度纳入法律规范体系中。
这一时期的发展取得了一定成就,但受限于政治环境和社会状况,民事诉讼法的发展步伐较为缓慢。
三、改革开放以来:1978年至今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民事诉讼法经历了一系列重要变革,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
特别是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民事诉讼法开始逐步与国际接轨。
198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该法明确了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为诉讼参与人的权益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增加了调解、仲裁等非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推动了诉讼方式多元化的发展。
此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改革不断深化。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再次修订民事诉讼法,强调诉讼公正、快速和经济的原则,完善了证据规则、复议制度等关键内容,提高了民事诉讼质效。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民事诉讼法的第三次修订,以进一步适应社会发展和司法改革的需求。
总结起来,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历程经历了清末至民国时期的起步探索、新中国创立期的初步规范和改革开放以来的持续完善。
未来,我们期待民事诉讼法的进一步发展,以提高民事司法公正、公平和效率,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我国民法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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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的发展历程
在我国,民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律令制度。
在这个时期,各个朝代都有颁布不同的法典。
然而,这些律令大多数情况下只对统治者和官僚集团生效,对于一般百姓来说,法律适用情况并不普遍。
到了清朝,首次编纂了《大清律例》,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系统的民法典。
该律例对明清两代的刑法、民法进行了总结和规范,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
随着西方法制思想的传入,民法的发展得到了强化。
20世纪初,中国开始进行法制改革,建立了现代民法的框架。
在
1911年辛亥革命后不久,孙中山提出了平等保护法律权益的
原则,标志着个人权利在民法中的重要地位被确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立法工作进一步加强。
1954年颁布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首部民法通则。
该通则规范了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合同制度等方面的内容,为后续民法立法提供了基础。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进一步完善了民法的制度框架。
1986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使我国民法进一步与国际接轨。
在新时代,我国民法的发展也在不断深化。
2017年,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这是对我国现行民法体系的一次重大修订。
此外,为进一步完善我
国民法,我国正在进行民法典的立法工作,预计将于2020年正式颁布实施。
总之,我国民法的发展历程经历了古代律令制度、清朝律例、近现代的法制改革和改革开放等阶段。
随着中国不断发展,民法不断更新,逐步与国际接轨,为保护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做出了重要贡献。
民事习惯作为我国民法法律渊源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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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现行立法对于习惯的态度
我国建国以来,习惯都是作为法律渊源的隐性因素在起作用。虽然 从法律条文中无法直接找到对某个习惯的具体规定,但我国现行立法从 未否定习惯的价值。“法律应该与居民的风俗、贸易、人口、财富、癖性、宗 教、习惯相适应……并同国家的自然状态相关……”[2]习惯从 1949 年的政 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开始就有规定,我国各少数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 其宗教信仰及风俗习惯的自由。我国现行宪法赋予各民族人民有使用、 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和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类似的规 定也体现在我国现行《民族区域自治法》中,通过这些法律规定能够看出 民事习惯仍然是我国民事法律的渊源,只是习惯的地位发生了变化,由显 性因素转到隐性的发挥作用。
首先,在我国将要制定的民法典中应该更大的发挥民事习惯作为民 法法源隐性因素的作用。“有国家以前之社会及初期之国家,习惯几占法 律之全部”。[4]让民事习惯作为民事法律立法及实践中的重要补充因素, 具体可参照如下做法,民法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或虽有习惯而法 官认为不良者,依法理。这样,民事习惯就极大的发挥了作为民事法律渊 源隐性因素的价值,同时也克服了成文法的局限,可以使在处理民事纠纷 时法院更具有灵活性。
中国法制史论文 晚清法律制度变革的启示
![中国法制史论文 晚清法律制度变革的启示](https://img.taocdn.com/s3/m/b295f6c389eb172ded63b7c6.png)
晚清法律制度变革的启示摘要:1840年以来,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清政府司法主权遭到践踏。
为了挽救危局,被迫进行自上而下的修律变革。
先后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还进行了大规模的修律。
清末大规模的立法,参照了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关键词:清政府法律制度变革1840年英国发动了侵略中国的鸦片战争。
中国的历史发展从此发生了重大的转折,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清政府被迫与西方帝国主义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西方列强获取了领事裁判权,清政府的司法主权遭到践踏。
1900年到1911年,清政府为了挽救危局,被迫进行自上而下的修律变革。
这就是晚清法律制度变革的背景。
而在这一时期,中国人的法观念也有了重大变化。
主要表现在:清朝统治集团由盲目排外到提出“中体西用”,由维护三纲到批判三纲,由专制神圣到君宪、共和观念的产生与传播,由以人治国的观念到以法治国观念的萌芽,由司法与行政不分到司法独立,由以刑为主到诸法并重。
尽管这些新的观念并未深入到社会的各个阶层,但是这些观念为清末的修律和司法改革做了铺垫,成为晚清法律制度变革的一个奠基。
清末修订法律历史大约为十年,初步建立了仿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取得了多方面的成就。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作为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钦定宪法大纲》在共23条正文和附录里阐述了“君上大权“臣民权力义务”等内容。
无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在条文内容上,都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
《钦定宪法大纲》实质在于给封建君主专制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皇帝专权,人民无权,体现了清朝贵族企图继续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和愿望。
在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清政府又抛出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即《十九信条》。
相比于《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
中国近现代法制的演变与发展
![中国近现代法制的演变与发展](https://img.taocdn.com/s3/m/44bb890d42323968011ca300a6c30c225901f0d8.png)
中国近现代法制的演变与发展在中国古代,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主要依靠皇帝或其他统治者的意志,缺乏对民众利益的保障。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主意识的觉醒,中国近现代法制开始进行了演变与发展。
一、西方法制的传入和接纳中国近现代法制的演变与发展始于19世纪中叶,当时中国开始接触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
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中有“定例务除,遵照圣旨,一概恪励洋例”之规定,这是中国首次明确接受西方法律。
此后,中国立法和司法改革逐渐推进,法律制度也开始从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吸收外来的成分。
二、清末法制改革晚清时期,中国面临着内忧外患、国力衰落的困境,需要进行改革。
清政府于1901年启动了法制改革,制定了《大清律例》、《大清民律》等法律。
该法律制度基本上是依照西方法律制度的蓝本进行修订,使中国的法律制度开始走上与西方接轨的道路。
同时,清政府还设立了地方法院,实现了对全国司法制度的整体改革。
三、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制建设1912年,辛亥革命胜利后,中华民国成立,开始制定新的宪法法律。
新宪法中规定了国家制度和基本权利,确立了民主法制的基本框架。
随后,中国政府颁布了《刑法》、《商法》、《合同法》、《民法》等法律,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促进了中国法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四、新中国时期的法治建设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
为建立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新中国政府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此外,新中国还设立了监察机构,对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
逐步建立起覆盖所有领域、涉及所有人民群众利益的法律制度体系,并加强了对法律的执行。
五、中国法制的现状与展望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相比过去大大提高了民众的法治意识和信心,实现了对公正和平等的重视和追求。
然而,中国法制建设仍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包括法治宣传和教育不足、司法系统存在瑕疵等问题,这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中国民法的发展历史
![中国民法的发展历史](https://img.taocdn.com/s3/m/44619859b6360b4c2e3f5727a5e9856a5612268b.png)
中国民法的发展历史一、古代民法中国古代民法起源于夏、商、周三代,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
在古代,民法主要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基本原则和制度体现了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和宗法关系。
其中,土地、财产、继承等是古代民法的主要内容。
二、近代民法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和封建社会的瓦解,中国近代民法逐渐发展起来。
在清末民初时期,中国开始引进西方法律制度,并着手编纂民律草案。
但这一时期民法的发展较为缓慢,受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制约。
三、现代民法:新中国成立后,民法发展分为三个阶段1.1949-1956年:新中国成立初期,废除了旧法统,开始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这一时期,民法的发展主要集中在土地改革、婚姻法等方面,旨在确立社会主义所有制和新型家庭关系。
2.1957-1978年:由于“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等政治运动的影响,民法的发展受到严重干扰。
但在这一时期,仍然制定了一些重要的民事法律法规,如《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等。
3.1978年至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法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
这一时期,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得到了确立和完善,民事法律体系逐渐形成。
同时,民法在保护公民权利、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民法典时代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保障民事权利的宣言书”。
民法典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中国民事法律体系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清末民初民事习惯调查活动意义琐论
![清末民初民事习惯调查活动意义琐论](https://img.taocdn.com/s3/m/311d760802020740be1e9b4d.png)
省散佚外 ,其他各省 均有 资料保存下来 。由此 可见 ,
清末习惯调查涉及地 域的广泛性 。民国的民商事 习惯 惯 调查的人员主要 由以下几类 :一是地方官员 ,如县 调查活动 比清末 的民事习惯 调查活动涉及 的省份 要少 公署 知事 ( 县长 ) 县公署人员 。此类人员为地方父母 、 些, 但这次 习惯调查活动也覆盖 了全 国的大 部分省份 。
第2卷 第 3 7 期 21 0 2年 6月
天 中 学 刊
J un l f a z o g o r a n h n o Ti
、o . 7 No 3 ,1 2 . Jn 2 1 u .0 2清末Βιβλιοθήκη 民初 民事 习惯调查 活动意义琐论
徐 嘉 露
( 南大学 黄河文明可持续发展 中心 ,河南 开封 4 50 ) 河 7 0 1
一
料都有保存 。从现 有资料看 ,参与调查 的各省 区的绝 大部分县 区也都参加 了调查活动 ,如据 《 民事 习惯调 查报告 录》和 《 民事习惯大全 》两 书资料反 映 ,中华 民国初年 , 安徽省共有 5 个县 区 , 与调查 活动的县 7 参
区在 5 个 县以上 ,陕西 省共有 8 个县 区 ,参 与调查 0 6 县区 , 报告录 》中显示参 与调查 的县 份多达 3 个 。 《 5
摘
要 :清末民初的 两次大规模 民事 习惯调 查活动涉及 地区广泛 ,参 与人 员众多 ,内容丰 富,为民俗学研 究提
民初民法中的民事习惯与习惯法
![民初民法中的民事习惯与习惯法](https://img.taocdn.com/s3/m/0db1ce7842323968011ca300a6c30c225901f0c1.png)
民初民法中的民事习惯与习惯法
目录
01
添加目录标题
02
民初民法中民事习惯与习惯法的概述
03
民初民法中民事习惯与习惯法的来源
04
民初民法中民事习惯与习惯法的实施方式
05
民初民法中民事习惯与习惯法的争议与解决
06
民初民法中民事习惯与习惯法的意义与影响
添加章节标题
民初民法中民事习惯与习惯法的概述
民事习惯的认定方式:通过司法程序认定,法官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判断是否适用民事习惯。
民事习惯的效力: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民事习惯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
民事习惯的适用原则:遵循“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的原则,即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民事习惯。
习惯法的实施方式
司法解释:通过司法机关对法律进行解释和适用,使民事习惯和习惯法得以实施。
民事习惯与习惯法的定义
民事习惯:指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形成的,被人们普遍接受和遵循的行为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民初民法中的民事习惯与习惯法:指在中华民国的初期,民事习惯和习惯法在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概述:对民初民法中民事习惯与习惯法的定义、来源、特点等进行简要介绍。
民初民法中民事习惯与习惯法的地位
民事习惯与习惯法的存在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民事习惯与习惯法在民初民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们是弥补成文法不足的重要补充。
民事习惯与习惯法在民初民法中具有与成文法同等的法律效力,法官在审判中可以灵活运用。
民事习惯与习惯法的存在也有助于促进民间社会的自我管理,维护社会的稳定。
添加标题
强化民法与其他法律领域的衔接,提高法律制度的整体效能。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https://img.taocdn.com/s3/m/228c9bfa9e3143323868930f.png)
二、民国时期(1912-1949)的宪法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公布的一部重要的宪法文件, 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是中国历史上最初的资产阶级 宪法性文件; 2、“天坛宪草” 即《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3年完成,因在北京天坛 起草而得名,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采用资产阶 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民主共和制度。后袁世凯解散国 会,“天坛宪草”遂成废纸。 3、“袁记约法” 北洋政府于1914年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因受袁世凯 一手操纵而得名。它与《临时约法》有着根本性的差别,是军 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 4、“贿选宪法” 即北洋政府1923年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近代 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 1 )谘议局,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政 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关,实为各省督抚严 格控制下的附属机构。 ( 2 )资政院,中央咨询机构,是承旨办事 的御用机构,与近现代社会的国家议会有 根本性的不同。
(二)清末主要修律内容
1、《大清现行刑律》 ( 1 )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作为 《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 ( 2 )与《大清律例》相比,有如下变化:改律 名为“刑律”;取消了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 按性质分隶 30门;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 科刑;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 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等。 ( 3 )只是在形式上对《大清律例》稍加修改, 在表现形式和内容上都不能说是一部近代意义 的专门刑法典。
◎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
从客观上看,其法律制度的“二重性”特征极 为明显。 (1)法律内容上国民政府法律制度是继受法 与固有法的混合。 (2)立法层次上普通法与特别法并存,而且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数量亦多于普通法。 (3)立法与司法层面许多立法在表面上顺应 了时代的发展,是可以肯定的,但在司法实践 中却完全是赤裸裸的野蛮、专制;立法与司法 的脱节,也是国民政府法律体制上一个明显特 征。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历程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历程](https://img.taocdn.com/s3/m/5e9be90cabea998fcc22bcd126fff705cc175c24.png)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历程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
在封建社会,民事诉讼以及刑事诉讼都是由官府进行处理。
同时,法律也十分落后,民事诉讼往往是非常不公正的。
直到清代,随着西方文明的介入和现代化的思想观念的涌入,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才开始逐渐朝着现代化方向发展。
近代民事诉讼模式的重要提升在于诉讼程序的改革。
在晚清时期,随着海关改革,洋务运动等先进思想的影响,民事诉讼的进步也和着全面的现代化改革一起推进。
近代早期的中华法律并不完善,特别是在成文法方面的落后。
迄到清朝以前,整个中国仅有些许数目的地方法规,仅仅属于某一地方王朝的所谓“颁布太平惟书”,并非成文法,也未得到普遍宣传。
所以,在这样的环境下,诉讼程序更是缺乏规定。
因此,受西方文明的影响,粉碎李鸿章各地制度规范,绘制新的民事诉讼程序是刻不容缓的事情。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这时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开始逐渐经历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新成立的政权不断推进法制现代化的进程,正式颁布了第一部成文法——《民法通则》。
此时,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基本框架已经基本上确立下来,而民事诉讼的流程和程序也在进行初步的规范。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迎来了全新的历史时期。
新的法制体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建立了全面的国家机器。
在我国新生的政治体系下,民事诉讼模式逐渐向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转型。
在这个转型时期,民事诉讼模式取得了几个重要的进步。
首先,新的立法工作推广了列宁关于德国民事诉讼的学说,把司法提高到了一种高级政治和技术行为的位置。
否定了机械的诉讼程序和僵化的审判方式。
其次,政府采取了若干措施促进民事诉讼公正高效进行。
例如,增加各类司法人员的数量,统一了判决标准,加强审判工作的独立性等等。
20世纪70年代,文化大革命的结束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再次重振。
在邓小平的倡导下,民事诉讼制度得到了从发扬光大的待遇。
作为新的司法体制的核心,全国的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构逐渐被标准化,正式晋升为国家权力机构。
简论晚清法律改革
![简论晚清法律改革](https://img.taocdn.com/s3/m/aa54fd2c4b73f242336c5f2b.png)
简论晚清法律改革摘要:鸦片战争之后,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国家。
人民生活穷苦潦倒,国家政权动荡不安。
清朝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王权统治,不得不采取各种改革措施。
当然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法律制度的变革。
晚清司法改革在我国近代历史法律发展上作用巨大。
对后世影响也极大。
因此,本文将从晚清司法改革的历史背景动因,改革的具体内容和改革的影响几个方面简单论述晚清司法改革。
关键字:法律冲突宪政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民律草案晚清法律改革是我国传统法律制度近代化历史进程的开始,也是我国法律近代化进程中极其重要的阶段。
晚清法律改革通过《钦定宪法大纲》、《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商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刑事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的确立,晚清法律改革的最重要的成果就是通过辛亥革命变更政权直到到民国时期形成了我国近代六法体系,晚清法律使我国法律近代化历程得以完成。
任何一项改革的背后都有深刻的社会背景,即包括了内在动因也包括了外部的推动力量。
一、晚清法律改革的社会背景(一)晚清法律改革的内在动因19世纪晚期,中国传统的小农经济被打破,经济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同时,由于经济结构的变化直接导致中国阶级结构的变化,最后影响至中国社会矛盾的深刻变化,资产阶级旧民主主义革命也开始兴起。
在革命的过程中,各种民主思潮不断的涌现。
甲午战后,中国面临亡国灭种的危机。
仁人志士纷纷寻求变法图存之道。
梁启超说:“唤起中国四千年之大梦,实自甲午一役。
”【1】。
康有为上书清帝主张变法“观大地诸国,皆以变法而强,守旧而亡,然则守旧开新之效,已断可睹矣。
以皇上之明,观万国之势,能变则全,不变则亡,全变则强,【1】梁启超:《戊戌政变记》,《饮冰室合集·专集之一》,中华书局1989年,第113页。
小变仍亡。
”【2】随着矛盾的加深,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发起了一系列的民主战斗,而清政府内部的改革先锋派也开始参与这些活动,企图在民主革命的进程中为自己分得羹食而不断努力。
中国法制史专题分析清末及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专题分析清末及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律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5c5380aadd3383c4bb4cd233.png)
中国法制史专题分析清末及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一节清末预备立宪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文件。
由宪政编查馆编订,1908年8月公布。
制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钦定宪法大纲也就成了中国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共23条分为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力义务”。
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
最突出的特点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其实质在于给封建君主专制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体现了清朝贵族企图继续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和愿望。
十九信条武昌起义后清政府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
也是清朝统治者立宪骗局最后破产的记录。
十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它仍然强调“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尤其是他完全着眼于皇帝和国会的关系,对于人民的权力只字未提,更是暴露出其虚伪性。
第二节清末修律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
变化主要体现1、改律名为刑律2、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隶三十门。
3、纯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4、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将主体刑确定为死刑(斩、绞)、遣刑、流刑、徒罪、罚金等五种。
5、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以及破坏交通、电讯的犯罪等等。
但不是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大清新刑律分总则和分则两编,共53章,411条,另附有《暂行章程》5条。
1、成为一部纯粹的专门刑法典2、将整部法典分为总则与分则两部分。
3、将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
主刑有死刑(绞一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居留、罚金;从刑有剥夺公权和没收两种。
4、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
如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属于近代意义上的新式刑法典。
但没等施行清朝就灭亡了。
大清民律草案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
民法成典:从清末到民国,最终在现代集于大成的新时代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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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成典:从清末到民国,最终在现代集于大成的新时代民法典提及民法典,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绝对是新中国历史上重要的里程碑,这可是我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法典化的法律。
近代各国民法典的基石也许会有人会问到,为什么有了民法,还需要民法典呢?其实,民法典不止是对我国既有的单行条例的整合,而是对每一条法律深加工,打通整个法律体系。
关于民法典,最早要追溯到十九世纪初。
在这个时期产生了两部极具意义的民法典,一为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另一个则是1896年颁布,在1900年生效实施的《德国民法典》。
这两部在世界民法史上都具有里程碑的作用。
在法国经历了封建领主制经济、地主制经济、以及迅猛而强烈的法国大革命,法国最终正式完成了土地私有化。
在这样的条件下,民法典孕育的时机已经步入成熟。
1800年8月12日,拿破仑成立了民法典起草委员会。
为了让民法典正式的颁布,拿破仑相继的修改了法典的程序,清除与自己意见相左的人员。
直到1803年,法典全部的36章陆续通过。
1804年3月21日,法典正式宣布实施,并在1870年时,正式被称为“法国民法典”。
这部法典开创了近代民法法典化系统化的先河,为世界许多国家的民事立法提供了样板和参考。
法国民法典被恩格斯称为,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典型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可以说是人类民法史上一座壮丽的丰碑。
《法国民法典》作为资产阶级民法典的开创者,不仅将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理想和学说在民法建设中加以实践,而且第一次将民法设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加以明确界定。
在《法国民法典》颁布后的长达一百年的时间里,欧洲都没有出现一部能与之相抗衡的民法典,直到《德国民法典》的问世。
德国民法典的产生,与当时四分五裂的德国国家现状是分不开的。
因为在德国,德意志帝国是由各联邦组成。
这些联邦早已经有自己的一套法律或者法典。
《德意志法典》所做的并不是统一无数地方法或者习惯法,而是统一这些邦的法律。
德国在1871年实现了统一并建立了德意志帝国后,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也在政府的主持下开始逐渐展开。
第十一章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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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革命爆发后,任中华民国军政府外交 总长,主持南北议和。南京临时政府成立 后,出任司法总长。1917年赴广州参加 护法运动,任护法军政府外交总长、财政 总长、广东省长。陈炯明叛变时,因惊愤 成疾,逝世于广州。
修
修 订 法 律 馆 刊 印 的 《 瑞 士 刑 法
八国联军进北京
2、辛丑条约
清华大学的前身为游美学务处
二、“参考古今,博稽中外”的修律方针
光绪上谕(1902年5月 13日)
“现在通商交涉事益烦 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 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 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 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 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按照光绪的谕旨,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人 提出了“参考古今,博稽中外”,“专以模范列强 为宗旨”的具体修律方针,得到清廷批准。
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 的变化
本章概述
清末是中国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革的时 期。西方列强通过众多的不平等条约破坏 中国的主权和独立。 在这种历史背景下, 清廷于二十世纪的前十年里进行了变法修 律。这种变法修律使得延续了两千多年的 中华法系解体,中国逐渐向大陆法系靠拢。
学习建议
鸦片战争后,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主 要围绕着法律近代化为中心展开。法律近 代化表现在法律体系上,就是要建立以近 代宪法为中心的部门法体系。清末的法律 变化主要是在立宪和修律两方面,其中的 历史背景和发展过程是我们学习的重点, 同时对晚清修律的内容和过程及司法制度 上的变化,也是我们需要掌握的。由于本 章是重点章,名词概念较多,需要仔细理 解掌握。
修订法律馆
清末修律活动始于清光绪二十六年十二月十 日(1901年1月29日)清廷所颁布的变法上谕。 1902年5月13日,清廷再次发布修律上谕,并下 令设立了主持修律的专门机构--修订法律馆,以 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在修订法律馆 成立以后近十年间,是清末立法修律活动频繁、 法律制度大幅度变革时期。
清朝末年法制改革
![清朝末年法制改革](https://img.taocdn.com/s3/m/1a1cd4c943323968001c92e7.png)
论述清朝末年的法制改革清朝我中国封建社会的末代王朝,统治了全国达268之久。
以鸦片战争为界,它可分为前期和后期.清朝的前期,经过康、雍、乾三朝100余年相对稳定的统治,无论是经济、政治、文化都取得了超越前朝的明显的发展;而后期,即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外国侵略者凭借着不平等条约攫取了中国的经济、政治、司法大权,使中国社会发生巨变-—由一个封建专制国家逐渐变成了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
与此相对应,前后期的法律制度也显现出不同的特色。
前朝前期,继承发展了汉唐宋明等历代法律制度的成就;清朝后期,由于西方法文化的影响和冲击,使得以儒家伦理为核心的传统法制观念开始更新,中国法律制度开始改革。
清末法制改革是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开端,也是传统法制向近代化转型的重要标志.一、清末法律变革的主要内容根据慈禧发布的“务期中外通行”的方针,清政府确定了所谓“参考古今,博辑中外"、“折冲樽俎,模范列强”的基本原则,对法制进行了以下几方面的改革:(一)“预备立宪"与宪法文件为了抵制势不可遏的革命运动的历史潮流,敷衍和拉拢要求改革政体的资产阶级立宪派,并进一步取得帝国主义的支持,以巩固清朝的封建专制主义政权,清朝统治者实行了预备立宪的改革活动.可以这样说,“预备立宪”是清政府在20世纪初进行的以预备“仿行宪政”为名的政治欺骗活动。
作为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光绪三十四年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共计23条,由“君上大权”和作为附则的“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构成。
《大纲》规定“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大量规定了君主的权利,基本的立法权、司法权、解散议会权统率海陆军等权利都掌握在君主手中.至于臣民权利、自由的规定,十分狭窄,根据《大纲》,凡合乎法定“资格”之臣民,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的自由,有呈诉权、财产权、居住权,臣民只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 《大纲》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突出了皇帝专权,人民无权的特点,给封建专制披上宪法的外衣.但是,这毕竟是在中国法律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臣民的权利义务,这对于启发民智,培养近代的法律意识具有一定的意义;光绪三十三年,清朝设立了资政院、咨议局和议事会,同时拟定了《资政院院章》和《咨议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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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清末民初民事习惯法律地位的变革作者:刘会芳来源:《陕西社会科学论丛》2012年第02期摘要:清末民初社会剧变,西方法律文化随着西学东渐这股潮流汹涌流向中国,对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形成强烈冲击。
清末清政府迫于形势,在新政改革中开展司法改革,中国法律思想的近代化由此发轫,民事习惯也开始了其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在中国的进程,民初通过政府和司法部门的立法,发布了习惯成立四要件,明确了民事习惯的法律地位,民事习惯被大量引进国家法中。
这些变革不仅推动了中国法律的近代化,也对当时的中国社会产生了重要影响。
关键词:清末民初;民事习惯;法律地位文章编号:978-7-5369-4434-3(2012)02-057-03清末民初是我国社会大变迁的时期,也是我国法律文化发展的一个承上启下的重要时期,自进入近代以后,随着西方法律文化汹涌流向中国,传统法律的“民刑不分,以刑为主”的模式遭到了西方列国的批判,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遭到了日益强烈的冲击,而在国内方面,在救亡图存的的强烈愿望下,要求清政府新政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迫于外患内忧,清末清政府开始了司法改革,而民事习惯也就随着这一变革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
一、传统法律观念中的民事习惯俗语有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
中国在古代是一个专制主义色彩特别浓厚的国家,君主拥有绝对的权力和权威,国家法完全掌握在以君主为中心的封建政权手中,完全没有可供一般民众表达意愿的机会,而正如我们所知,封建法律的主要手段便是惩戒,在老百姓的心目中,所谓法律就是刑法,刑法发达非常,其它的社会规范却只能寄于刑法之中,正所谓“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以刑为主”。
不过,任何法律都不可能完全涵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尤其是在幅员辽阔、民族众多、人口庞大的封建中国,而实际上,政府制定的法律规范范围也很有限。
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中民法这一概念其实是缺失的,可以说个人权利这一概念从来就不见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民法制度当然更是无从谈起。
在儒家伦理思想和宗族制度的影响下,中国古代呈现一种“家国同构”的现象,国以家为基础,是家的放大,家是国的缩影,这样一种家与国统一的国家形态决定了礼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地位,也决定了传统社会中“家”的重要性盖过了个人本身。
在中国传统社会里,“一个人最基本的身份首先表现为家的成员,其次才是其他(如阶级的或地域上的)”[1]。
而儒家礼教经过了数千年的发展,已经细化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作为一套系统严谨的行为准则和习惯规范,引导和约束着人们的日常行为,历代统治者也都极为推崇“礼”以实现良好地规范民众。
在礼法并立的社会中,法律所追求的是社会的整体的和谐,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不是以个人而是以国家和社会为基本对象进行设计的。
民间有争执,告官往往是最后手段,官方受理告诉后,也常常批示当事人就家族、邻里、行郊或一般公亲人进行调处,在这种社会构架中,普通民众间权利义务的表达和实现主要是通过民间社会广为认知的各种习惯规范来完成的。
这些习惯规范“产生和流行于各种社会组织和社会亚团体,从家族、行帮、民间宗教组织、秘密会社,到因为各式各样目的暂时或长期结成的大大小小的会社……”[2],十分丰富发达。
可是,礼虽然相当于中国古代的习惯法,但它不能被看成是民法,相反,礼还在极大程度上阻碍着我国民法的成长。
二、清末民初民事习惯法律地位变化的过程及其条件(一)晚清修律对民事习惯的考量和有限采纳1840年,英国倚仗着坚船利炮率先撞开了古老中国的大门,自此以后,西方列强纷至沓来,这带来的不仅仅是武力上洋枪洋炮的轰炸,和丧权辱国、割地赔款的不平等条约的签订,更是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等各个方面的巨大冲击。
这些冲击随着日益加紧的侵略由沿海波动至内陆,由城市扩及乡村,使本已腐朽至极的清王朝更是“日之将夕,悲风骤至”,国内矛盾错综复杂,日趋尖锐,社会动荡不安,阶级构成复杂,新旧中外思想观念混杂,在民族日益危亡的局势面前,求富求强的救国旋律发自所有的阶级和阶层,爱国救国的思潮激越发展。
20世纪初,清政府迫于内忧外患不得不进行新政改革,与局势发展休戚相关的法律制度改革问题,也就不可避免地引起了各阶级和阶层日益强烈的关心。
1902年2月30日,袁世凯、刘坤一、张之洞的联名保举沈家本和伍廷芳二人,清廷采纳并下诏二人主持修律工作,清末法制变革正式拉开序幕,中国法律思想的近代化也就于此爱国大合唱中发轫。
在修律活动中,中国司法传统对民情风俗的重视使得民事习惯这个问题很快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由于对民事习惯的看法不同,出现了历史上有名的礼法之争,涉及了大量法律与道德、法律与习惯的问题。
张之洞虽然之前是推荐沈家本修律的主要大臣之一,但后来反对声音最大的却也是他。
1906年沈家本组织修订成《大清民事刑事诉讼法》,引起了礼教派的强烈反对,礼教派极为不满沈家本等人在修律中采用西方资产阶级刑法的模式和原则,认为此法案背弃了儒家礼教的基本原则,坏名教,乱纲纪,对于次年沈进奏的《大清新刑律草案》,张之洞更是逐条批注,斥此草案“大碍民情风俗”,特别指出法案中所规定的“父子必异财,兄弟必异产,夫妇必分资”是“习西俗财产之制,坏中国名教之防,启男女平等之风,悖圣贤修齐之教”[3],还要求将旧律中亲属相奸、子孙违犯教令等涉及礼教的十一个问题列入新刑律,礼法之争愈渐升温。
这些引起了清政府的重视,下诏谕示沈家本等修律大臣“参考各国成法,体察中国礼教民情,会通参酌,妥慎修订,奏明办理”[4]。
法理派对于礼教派的攻擊进行了驳斥,但其实并不代表他们就完全背弃了中国礼教的传统。
沈家本等人奉命修律,力图引进西方资产阶级法律文化,但沈家本在1905年奏本提出设立法律学堂中曾说过:“各国法律之得失,既当研阙精微互相比教,而于本国法制沿革以及风俗习惯,尤当融会贯通,心知其意。
”[5]修律者们还认为习惯是法律的源泉,制定法律必须符合习惯要求。
如对于商事习惯,“行商皆有同业规条,团体所集,恒能自为裁判,扩而充之,即为吾国商法之源。
”[6]法律修订馆也提出,“中国现定民商各律,应以调查为修订之根柢”[7],以求制定“最适合于中国民情之法”。
宣统元年(1909)民商事习惯调查活动正式展开,“当日调查组织严密,规模巨大”,虽然调查结果收获不大,影响不为理想,但是这表明了修律者们对于民商事习惯在修订民法典的意义有了清醒的认识,相对于传统观念对于民事习惯的认识的缺乏,这已经是迈了一大步了。
遗憾的是,虽然修律者们认识到了习惯是法律的源泉,但又由于社会条件的限制使得他们仅仅停留在法律推广的层面上,他们担心的更多的还是如果法律不与习惯相契合会不利于普遍推行,这限制了他们对习惯认识的进一步深化,而且,清末修律在基本倾向上主要是与世界法律求同,他们对习惯的考量和采纳也是有限的。
(二)民初司法改革中大量适用民事习惯并确立了援用标准辛亥革命推翻了腐朽、“忽喇喇大厦将倾”的清王朝,结束了统治中国长达两千余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随着清政府的迅速瓦解,再加上清末修订的草案本身没有处理好固有习惯与移植外国法之间的关系,进入民国后就先后被南京临时政府和北洋政府搁置了。
习惯问题的全面研究和讨论主要是在民初完成的。
民初政局动荡不安,社会变化风起云涌,草案被搁置,仓促起草的《民国民律草案》虽经制定但因政治原因未通过立法程序,不能发生实际法律效力,国家立法严重不足,南京临时政府和北洋政府先后都宣布暂时有条件地援用清末法律,但法律的缺失仍使得社会生活中出现了大量的无法可依的现象,无奈也是务实之下,各级司法审判机关均采取了大量援用习惯为判案依据的做法,大理院也十分认可这种方法。
随着各级审判机构对习惯的广泛应用,为确定和规范习惯在司法审判中的地位和运用,大理院在1913年发布的二年上字第三号判决例中规定了“习惯法成立之要件“的判决例,主要目的就是确认民事习惯为法律渊源的先决条件,判决例称:“凡习惯法成立之要件有四:(一)有内部要素,即人人有法之确信心。
(二)要有外部要素,即于一定期间内就同一事项反复为同一之行为。
(三)要系法令所未规定之事项。
(四)要无悖于公共秩序及利益。
”为在民事习惯的适用上建立了一个选择标准,推动民事习惯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习惯成为仅次于现行刑律等制定法的第二大法律渊源。
后来,为了进一步明确、补充及解释这四条规范,大理院又陆续发布了一系列判决例,逐步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习惯法确认规范体系。
为了防止习惯被滥用,司法部还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措施,积极又不失谨慎地推行民事习惯的运用。
主要措施包括各审厅厅长率领民庭推事调查、了解各类习惯,以备审判时运用,强调习惯调查的重要性,大理院也有判决例予以强调。
对于民商事习惯的调查也再次全国范围内开展开来,此次调查取得了十分丰富的成果,但由于受时局的影响,调查的成果没能发挥多大作用,但这次调查活动的开展反映了民初法律界对于本国民事习惯在法律上的重视,还激发了民初法律界对于习惯问题的讨论,很多人对于部分法律家们过度主张效仿西法、以移植西方法为法律建设活动主要内容的行为进行了批驳,主张法律建设中不能只是锐意从欧,也应当重视本国的民事习惯。
(三)民初民事习惯能快速被导入法律中的历史条件根据前文我们可以知道,清末修律者遭到了来自礼教派的强烈反对,又限于修律者自身认识具有的局限性,清末修律对民事习惯的考量和采纳是有限的,习惯问题的全面研究和讨论主要是在民初完成的。
清末民初司法者之所以选择援用民事习惯,而且民初能快速又较为成功地将民事习惯导入法律之中,除了民事习惯自古以来就对人们具有协调规范的作用之外,还有其他几个主要方面的条件。
其一,鸦片战后,中国社会性质发生变化,救亡图存成为全中国的主旋律,在西方越来越强烈的冲击和国家日益危亡的局势下,封建旧思想文化和专制统治集团日益日益成为中国自强道路上的绊脚石,清政府对于地方上的控制逐渐遭到动摇,封建礼教濒临崩溃,其中一些与时代发展相悖的丑陋习俗更是为人们所摈弃,守旧势力日益不敌要求进步的呼声,这些为将民事习惯援引进法律概念中提供了条件。
其二,辛亥革命后虽然建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但很多地方官员及司法审判人员是由前清官吏摇身一变而来,这些旧官吏长期在某一地为官,对于当地的习惯和风俗人情十分了解,他们在司法审判中自然摆脱不了习惯观念的影响。
最后,中国近代的社会变革基本上都存在效仿西方的模式,司法改革当然更是免不了要带上这个时代的鲜明特点。
近代以来,西方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取得了在华的治外法权,严重破坏了我国的司法主权,在我国人民强烈的反對和一再要求下才毫无诚意地表示,待到中国法律文明,就会放弃领事裁判权。
正因为如此,从清末司法改革开始,在法律近代化建设中一直都是力图与西方法律求同,以期能使我国法律尽快达到其所谓的“文明”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