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制度的功能:从社会角度分析高富平
物权法的十个基本问题——物权法草案修改意见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物权法的十个基本问题——物权法草案修改意见高富平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物权/物权法/不动产法/土地使用权内容提要: 本文提出了物权立法中十个最具基础性的问题,认为草案在这些方面存在需要重新定位或修改的地方,并提出了修改建议。
通过这些分析,作者认为草案存在两个原则性问题:第一,在不动产立法方面,偏离了分类规范的方向,试图建立抽象、不具有可操作性权利;第二,没有在现行法基础上创制符合物权法原理的物权体系,使得一些设计或规范不具有可操作性。
经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三审的《物权法(草案)》(下称草案)于2005年7月10日向社会公布,并公开征求各界意见。
作为长期研究物权法的学者,就关系物权立法的根本性问题,谈一些个人看法,姑且作为为立法献计献策吧。
一、物权法调整什么(一)关于物权法的性质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草案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该款规定本身是十分正确的,应当予以肯定。
物权法属于民法的组成部分,当然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如果这一判断是正确的话,那么,本法就不应当规定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因为平等主体之间在财产关系上没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适用空间。
因此,根据草案第43条第2款,侵害物权就不存在“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而且,侵害他人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不用物权法宣示。
(二)什么是物草案第2条第2款规定了物:“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上的物较难界定。
广义上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
有形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无形物即指权利。
从整个物权法的规定来看,草案采广义物定义,只是不敢肯定,而用了“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这种不明确态度使草案前后出现不一致。
在前半部分,基本上贯彻了物为有形物(动产和不动产),但到了担保物权编,权利被明确地纳入物权客体,甚至径直抛弃了“物”,而直接用财产概念。
高富平《民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14章 物权保护性权利和物权公示【圣才出品】
第14章物权保护性权利和物权公示【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物权保护性权利概述1.物权保护性权利:物上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1)物权保护性权利:物权法规定《物权法》规定在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提起的诉讼请求分为五种:①请求确认所有权(或其他物权);②请求返还原物;③请求消除危险、排除妨害;④请求恢复原状;⑤请求赔偿损失(债权意义上的请求权)。
(2)对物权保护性权利的理论划分:物上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理论认为物权的保护方法根本上分为两类,一类是物权法方法,一类是侵权法方法。
排除妨害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和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基于物权产生的请求权;而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债权性质的请求权,适用侵权责任规则。
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物上请求权在实现要件上的不同:前者则重在补偿已发生之损害,故以有实际损害为必要,并以过错原则为基本之归责原则;后者旨在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而不以赔偿损害为内容,故不以实际受损害为必要,也不以故意或过失为要件。
(3)物上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制度设计的基础物上请求权体现所有权绝对性,着眼点是所有权受到侵害;而损害赔偿请求权体现法律的衡平精神,着眼于是否有损害。
2.物上请求权的内容传统观点认为物上请求权有三种: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
所有权妨害排除(亦称排除妨害)请求权和妨害预防合并为排除妨害请求权。
《物权法》对于物上请求权以列举的方式作出了规定,分为确认物权请求权,原物返还请求权,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
3.物上请求权与消灭时效物权和债权的重要区别是物权不适用消灭时效,而债权适用消灭时效。
并非所有物上请求权都不适用诉讼时效。
借鉴德国立法,如果我国确立物上请求权制度的话,排除妨害的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
这样规定符合物权保护和社会利益的平衡原则,在使物权得到保护的同时,又可督促物权权利人行使权利。
二、物上请求权行使要件1.确认物权请求权确认物权请求权是用来明确物权的归属和权利内容的。
物权法的解读与应用
物权法的解读与应用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作为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物权法不仅是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法律保障,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内容解读、适用原则和应用领域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其中,所有权是所有人对所有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设定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物权法的内容解读物权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和物权保护等方面。
其中,所有权是最基本的物权,其主体具有单一性,客体具有特定性,内容具有全面性。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则是在所有权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分和具体化。
占有是权利人在事实上控制某物的状态,而物权保护则是为了保护物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各种救济手段。
三、物权法的适用原则物权法的适用原则包括平等保护原则、公示公信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等。
其中,平等保护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享有特权。
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必须以法定的公示方式表现出来,以便让公众知晓。
公信原则是指即使公示方式存在瑕疵,但只要该物权的存在具有公信力,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涉及物权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干涉公民的物权。
四、物权法的应用领域物权法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应用广泛,如房屋买卖、土地使用权转让、车辆买卖等。
在这些交易中,当事人应当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进行产权登记、公示和交易。
此外,物权法还广泛应用于国家宏观调控中,如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等方面。
政府在进行这些活动时,应当遵循物权法的规定,尊重公民的物权,不得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解读物权法平等保护公私财产激发社会创富动力.doc
解读物权法:平等保护公私财产激发社会创富动力-新华社昨日发布了经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权威法律专家认为,小到一针一线,大到汽车厂房,物权法将对这些合法私人财产与国有、集体财产同等保护;财产权界定清晰,依法行政在实行过程中就顺利得多,物权法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将起到奠基性作用。
极为重要的平等保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认为,市场经济体系的成熟程度,很大意义上是看有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安排,特别是产权制度安排,“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就是要平等,只有平等才能公正交易、正当竞争。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认为,物权法最闪光的地方就是对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平等保护,这将极大地调动投资者创造财富、积累财富、保护财富和善用财富的积极性。
他说,物权法对私人合法拥有的一切收入都是保护的,包括股息、银行储蓄收入、基金分红等等,而且,还对这些收益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也是保护的。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认为,物权法部分解决了和百姓直接相关的重大事项,比如业主权益、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用地侵占补偿等细枝末节的问题,已经触及到了很多过去没有触及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李显冬教授表示,物权法保护的是私权,但是这个私并不是私有制的私,国家的财产所有权也是一种私权。
物权法保护的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独立的利益。
这个私权,是对所有的民事主体而言的。
所以,物权法中强调“同等保护”。
对于一旦发生国家、集体、个人某种财产纠纷时,有没有对谁优先保护的问题,王利明表示,物权法明确规定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受到同等法律保护,不管是哪一种物权受到侵害,都使用同样的规则,在赔偿责任上都是相同的。
“最终只能平等使用物权法规则,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
只有这样,才能有正常的财产秩序、市场秩序。
”王利明指出。
对征用土地规定更完善物权法对征收、征用土地方面规定更完善,王利明表示,一是规定了征收、征用土地的基本条件,即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在征收后必须给予充分补偿。
从实物本位到价值本位(上)
从实物本位到价值本位(上)--对物权客体的历史考察和法理分析高富平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物/物权/物权客体/物权法内容提要: 物权法是一个社会财产归属和利用制度安排,其核心是所有权,但物权法最重要的内容是他物权制度。
长期以来,大陆法将物权客体限定在有体物上,其内在逻辑是:只有能够占有的物才能被所有,而只有能够所有的东西才能成为物权客体。
尽管罗马法存在有体物和无体物区分并延续至当今大陆法,但将所有权定位在有体上仍是牢不可破的原则。
因此,大陆法物权法是以所有权为核心的维护所有权人对物的占有为目的的法律体系,而这一体系不能适应财产利用价值化趋势,妨碍抽象的不动产物权体系的建立。
本文认为,物权本质上是法律保护一种利益,凡是具有一定价值且具有表现其的外观,就可以成为物权客体或纳入物权法保护。
在这一意义,作者认为在不动产物权制度设计方面,我国应当借鉴英美法的地产权制度,使土地使用权成为支撑不动产物权的基础;在动产方面应建立对权利形态、信息形态无形物的物权保护规则。
论文历史地考察了无形物及其围绕此进行的不同制度设计,并对我国物权立法提出一些基本想法。
物权法是社会财产归属和利用的规范体系,因而物权法与社会存在着互动发展关系。
关于现代物权立法的变化,人们谈论最多的是社会本位,即现代物权立法抛弃了近代民法法典化时期的个人本位思想,而更加注重保护社会利益,注重社会整体发展。
作者认为,现代物权法还存在另一个重要变化和趋势,这便是价值本位。
本文试图构勒这一变化,并提出我国物权立法应对这一变化的思路。
一、物权法宗旨:他物权之价值利用自然界客观存在的物质资料是人类生存第一课题。
物权法即是一个社会财产归属和利用的制度规范。
这一制度规范前提是界定财产的归属,即使不特定财产归属于特定的主体,使特定的主体拥有特定的财产,划清财产利用的边界。
这种界定某个人或某团体所拥有财产边界的制度工具便是所有权。
所有权描述物归属于某主体事实或主体所有某财产事实。
物权法立法与物权研究现状
物权法立法与物权研究现状物权法立法与物权研究现状高富平华东政法学院教授1.经济体制改革与法律变革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开始探索一条建设社会主义的新途径。
其结果是,在90年代初我国正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方向。
因此经济体制改革即表现为经济运行模式从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或“转轨”。
但是,经济体制改革不仅仅是经济运行方式的变革,或者说,经济运行方式的变革需要一系列的制度变革来支撑。
这是因为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是完全不同的两种经济运行模式,它们各自存在不同的基础。
计划经济实质上是由政府推动的经济。
在这种体制下,全国象一个公司集团,一切资源所有权因而经济决策权均集中于其总部——国家,由代表国家或全民利益的政府来组织实施;下属的每一个企业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并通过国家再分配或流通到需求者手中;同时,企业中的每一个成员及其后代,完全依赖国家解决吃饭(就业)、住房、医疗、养老等生存基本问题。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而市场经济则是一个由资源(法律上称财产)所有权人推动的经济。
从表面上看,市场经济是由市场价格调整资源流向和配置的,而市场价格的形成需要分散的市场主体;市场主体不是别的,是对特定财产拥有自主决策权的个人或组织;这种自主决策权最终表现为财产所有权。
这意味着市场经济要求社会资源分散地拥有并且具有可交易性(只有每个主体可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才能形成自由流转的市场,形成市场价格)。
这也就意味着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变革首先是一种资源重新分配或财产权利重新分配的过程,即要赋予个人或组织以可流转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因此,经济体制变革需要深层次产权制度的变革。
赋予个人财产所有权,实质上是赋予个人经济决策权,赋予个人生存权,赋予个人自主安排或解决就业、住房、养老等基本生存问题的权利。
亦即,改革也意味着改变个人依赖国家吃饭的社会运行模式,转变到个人拥有适当规模财产、自主自立的社会运行模式。
物权公示与公信力原则新论(高富平)
物权公示与公信力原则新论高富平华东政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4-7-4[内容提要]长期以来,物权法理论一般将物权公示理解为物权变动本身的公示,即动产以交付、不动产以登记为物权移转、设定过程的公示手段,而且认为,交付和登记本身具有公信力,即一旦完成公示,则即产生物权变动效力或对世效力。
本文认为,物权变动公示只是物权本身公示和公信力的延伸,而物权公示是物权权利人向世人公开表明其拥有物权以及第三人据以判断某人享有物权的标志;而公信力无非是法律上建立某种公示手段公示的权利为真实权利的一种规则。
本文试图阐述这一思想,并以此为思路重构作为物权法的基础的公示公信原则。
关键词:物权;占有;登记;公示;公信力一、公示:物权对世效力之来源公示即权利人通过某种手段向特定或不特定人公开、显示其权利的法律事实。
物权是一种对世权,需要公开,也能公开。
这是因为物权对抗世人效力主要是对抗知情人,知情人的范围愈大,所有权对抗力的范围也愈大。
对于不情者,例如,对于所有权人而言,在其物被无处分权人“合法地”流转到第三人手中时,第三人如不知道真正的所有权人而善意地相信处分人有所有权,那么所有权人即不能追回该物,亦即对该第三人没有对抗效力。
因此,所有权人的对抗效力是以第三人知道他享有所有权为前提的。
英国学者劳森和拉登也指出:“物的关系只能对抗受公示而知情的人。
”。
而如何体现对世性,使他人知情,知道谁是某物的所有者,权利范围有多大或状态如何,即是物权的公示要解决的问题。
显然,物权公示是静态的,为了区别于传统物权法所讲的变动公示,可将物权人向世人公开、显露、表明其拥有权利的手段、方式或象征,称为物权的表征。
物权表征是权利人自觉或不自觉地向外人表明其拥有物权的事实和外观,是世人借以判断某人拥有物权的初步依据。
因此,物权表征也可以说是一种权利表象或权利外观。
物权可以公示以对抗第三人是物权区别于债权的根本特征。
物权需要而且能公示,而债权的产生是当事人意思或行为之结果,通常只在两个或几个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且往往是当事人之间的私下安排,故一般不需也不宜公开。
物权法在保护个人财产权益中的应用与实践
物权法在保护个人财产权益中的应用与实践引言:个人财产权益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而保障个人财产权益的法律依据就是物权法。
物权法作为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和保护个人的财产权益,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本文将探讨物权法在保护个人财产权益中的应用与实践,从权益保护、抵押担保、公证登记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权益保护在个人财产权益保护方面,物权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物权法明确规定了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原则,即财产所有权属于合法取得者。
这一原则确保了个人财产权益的合法性和稳定性,防止他人非法侵占财产。
其次,物权法对于不动产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明确的制度安排。
物权法规定了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的登记制度,确保个人不动产权益的公示和有效性。
例如,个人在购买房产时,将合同进行公证并登记,在法律保护下,个人的财产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此外,物权法还规定了对动产的保护措施。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买方支付了货款但卖方未履行交付义务时,买方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并可以要求卖方履行合同。
这一规定保护了买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了个人财产交易的公平和有序进行。
二、抵押担保个人在办理贷款或借款时,常常需要提供担保措施以保证借款人的权益。
物权法提供了抵押担保的制度,为个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财产担保方式。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个人可以将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进行抵押,作为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担保。
抵押权可以确保贷款人在借款人违约或无力还款时能够取得抵押物并实现债权。
这种抵押担保方式为金融机构和个人提供了一种安全的信用担保手段,促进了个人财产的流动和有效利用。
三、公证登记物权法规定了公证登记制度,该制度主要用于确认财产权益的归属和保护交易安全。
在个人财产权益保护中,公证登记发挥着重要作用。
公证登记可以确保交易双方的财产权益得到确认和保护。
通过在交易过程中进行公证登记,可以有效防止欺诈、虚假交易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减少交易风险,提高市场交易的信任度。
解读物权法:平等保护公私财产激发世界创富动力.doc
解读物权法:平等保护公私财产激发社会创富动力-新华社昨日发布了经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权威法律专家认为,小到一针一线,大到汽车厂房,物权法将对这些合法私人财产与国有、集体财产同等保护;财产权界定清晰,依法行政在实行过程中就顺利得多,物权法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将起到奠基性作用。
极为重要的平等保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认为,市场经济体系的成熟程度,很大意义上是看有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安排,特别是产权制度安排,“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就是要平等,只有平等才能公正交易、正当竞争。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认为,物权法最闪光的地方就是对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平等保护,这将极大地调动投资者创造财富、积累财富、保护财富和善用财富的积极性。
他说,物权法对私人合法拥有的一切收入都是保护的,包括股息、银行储蓄收入、基金分红等等,而且,还对这些收益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也是保护的。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认为,物权法部分解决了和百姓直接相关的重大事项,比如业主权益、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用地侵占补偿等细枝末节的问题,已经触及到了很多过去没有触及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李显冬教授表示,物权法保护的是私权,但是这个私并不是私有制的私,国家的财产所有权也是一种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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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物权法中强调“同等保护”。
对于一旦发生国家、集体、个人某种财产纠纷时,有没有对谁优先保护的问题,王利明表示,物权法明确规定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受到同等法律保护,不管是哪一种物权受到侵害,都使用同样的规则,在赔偿责任上都是相同的。
“最终只能平等使用物权法规则,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
只有这样,才能有正常的财产秩序、市场秩序。
”王利明指出。
对征用土地规定更完善物权法对征收、征用土地方面规定更完善,王利明表示,一是规定了征收、征用土地的基本条件,即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在征收后必须给予充分补偿。
土地使用权客体论我国不动产物权制度设计的基本设想高富平
土地使用权客体论――我国不动产物权制度设计的基本设想高富平华东政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4-6-24[论文摘要]土地归全民(或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归属体制,产生了两个相互联系的事实:一是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分散到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得到利用;二是民事主体所享有土地权利只能是他物权。
在大陆法称以用益为目的的他物权为用益物权。
这样,我国的土地使用权一开始便被定位在用益物权。
但是,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区别于大陆法系中任何一种的用益物权。
因为我国的土地使用权不是个人所有权分离出来的一种权利,而是国家土地分散利用的必然途径;而国家所有权或全民所有权是一种制度化的权利,不可交易或转让,只有创设了土地使用权之后,才能完成土地产权设计的物权化。
因此,大陆法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理论不宜直接用来构筑不动产物权体系。
基于此,作者提出借鉴英美法的地产权概念改造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将使用权塑造成不动产物权的基础性概念,以此来建立我国的不动产物权体系。
[关键词]土地使用权用益物权地产权物权一、引言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是传统计划体制的形征,同时也是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目的的制度工具。
在这两种所有权沿用于市场经济体制时,我们会发现,传统计划体制下形成的两种公有制归属形式不是民法上的所有权。
因为它不能直接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只具有界定土地归属于两个抽象群体(全民和农民集体)的作用。
另外,传统计划下形成的土地使用权也不具有财产属性。
这样,在以市场经济为方向的改革进程中,我们必须寻找到与市场经济接轨的可流转的土地权利。
改革开放中农村土地利用方式,由集体集中利用,到以农户为单位的承包经营,城市土地从无偿划拨到有偿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变,都是旨在寻找一种分散土地利用并使利用权利成为一种民法上的财产权的具体步骤,其最终目的是两种制度意义上的所有权“转换”成为一种民法上的财产权利或物权权利。
目前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设计基本上实现了物权化设计。
是物权法问题,还是宪法问题--由物权法违宪引发的思考(高富平)
是物权法问题,还是宪法问题——由物权法违宪引发的思考高富平华东政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6-3-15北京大学巩献田教授一封公开信不仅延缓了《物权法》立法进程,也引发了学界围绕“物权法草案是否违宪”的一场争论。
作为长期研究物权法的学者,笔者在这里也谈谈自己对这一问题掘见,也算是与宪法学者的一次对话吧。
一、差别保护与平等保护:物权法草案在形式上是否违宪问题巩献田:草案废除了宪法和民法通则中调整财产关系的最核心条款“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实质上妄图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精神和原则取而代之,这是违宪的行为。
(一)《宪法》体现的是差别保护原则吗?如果说,巩教授对物权法指责包含有感情色彩的话,现在也有宪法学者认为,我国《宪法》采取的差别保护,因为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第6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第7条);“社会主义共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12条)。
刑法采取的也是差异保护,对于侵占国有财产的刑罚与非国有财产不一样;[1]《民法通则》尽管有国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之条文[2],但在具体的条款中,确没有任何不平等保护规则。
于是,如果宪法是差别保护,刑法的差别保护是合宪的;如果物权法采一体保护,那么,物权法就是违宪的。
不管怎样,平等保护就是不符合宪法。
这里首先一个问题需要澄清:宪法是否实行差别保护?笔者认为,宪法根本不存在差别保护问题,理由如下:第一,宪法第六条肯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意味着,这些多种所有制对应的所有权也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所有权,而不是其他性质的。
因此,在地位上,不同所有权根本没有差别。
第二,在财产保护方面,宪法肯定合法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
《宪法》第13条作了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物权制度的功能:从社会角度分析(高富平)
欢迎共阅物权制度的功能:从社会角度分析高富平华东政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4-6-25物权法是根植于一个社会的法律制度,从法律到法律的纯粹法学研究方法在物权法领域不完全适用。
因此,研究物权法必须以社会作用为中心来考察各种制度,这种方法称为功能分析方法。
功能分析首先要剖析物权在社会中的作用,研究为什么会产生物权制度,其具体的作用,其次也研究物权制度为什么随着社会的不同、时代的不同而不断变化,分析其变化的内在原因,而这又意味着历史分析方法的运用。
1域。
“我们而要深是社“法的。
正如规则(unadisciplinademediosenrelacioafines);一切主观心理因素是与法律逻辑不相容的。
但是,愿望模式可以涉及个人生活,也可以涉及相互交织的社会生活。
法律属于后者。
”台湾的谢在全先生在《民法物权论》的自序中也写到:“物权与社会生活休戚相关,物权法之研习,自须将法律理论与社会实际相结合,并知所运用,方属正辨。
”因此,法律就成为社会达到特定社会愿望的“范式”,作为达到合理公正目的的“技术”手段。
正因此,法律时常被作为实现某种政治—社会变革的工具。
这在历次政治或社会革命中体现的最为明显。
资产阶级革命的重要目标之一,即是废除封建枷锁,实现土地等财产的自由转让,而这样的目标是通过完全私有化的所有权制度实现的。
而这最终表现为制定确认和保护私人所有权为和自由交易的民法典。
社会主义革命的口号即是埋葬私有制,建立社会主义的公有制,以实现全社会联合生产、消灭剥削、实现社会公平目标。
而这种目标的实现,在传统社会主义则主要靠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和全民所有两种所有权形式实现的。
当然,每一种社会制度都是靠许许多多的具体法律制度实现的,亦即每一种法律制度都服务于这个法律体系所要实现的目的。
将物权放入社会研究,也意味着对物权进行历史研究。
要理解历史上出现的各种物权制度和各种权利安排,只有进行历史的社会的考察;也只有从每一种制度出现的社会历史背景出发,才能理解每一种物权制度的出现和消亡,也才能总结出物权制度变迁的一般规律。
高富平:中国社会转型的困境和问题
中国社会转型的困境和问题——民法法典化与社会转型思考高富平主讲人:高富平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民法研究中心主任、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评议人:孙新强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梅夏英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赵秀梅副教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所所长杨东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周友军副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主持人:吴春岐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时间:2009年4月10日地点:明德法学楼601徐建国际报告厅吴春岐: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同学晚上好。
今天我们非常荣幸的邀请到华东政法大学高富平老师作客民商法前沿论坛。
高富平老师在民商法领域特别是在物权法领域有持久而深入的研究,其三卷本的《物权法原论》在学界流传很广。
今天我们非常荣幸的邀请高老师来为我们做一个以“中国社会转型的困境和问题——民法法典化与社会转型思考”为题的学术报告。
今天我们还非常荣幸的邀请到了几位嘉宾来参加论坛。
他们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孙新强教授、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梅夏英教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所所长赵秀梅副教授、我院杨东副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周友军副教授来进行评议。
下面有请高老师。
高富平:非常高兴来到人民大学民商法前沿论坛进行交流,这也是我向往已久的事情。
从前多次受到邀请,但由于安排的问题,始终未能如愿。
今天总算能够来此,把我多年对民法发展方面的思考,和大家做一个交流。
今天我的题目好像有些抽象,实际上就是讨论民法法典化和社会转型的关系问题。
大家知道中国的民法伴随的改革开放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壮大的。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
那到底民法在中国市民社会的建构过程中能够起到什么作用。
这个问题比较宏观,可以做一些深层次的思考。
应该说虽然这几天做了一些准备,但还是略显得不成熟。
但这个题目确实涉及诸多范围,是一个民法的社会学思考。
希望我的观点,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进一步的思考。
大家知道中国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国家,特殊就在于他的公有制以及政府在社会生活中非常显著的地位。
论物权请求权的制度价值
论物权请求权的制度价值物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在物权被侵害时行使的追回权。
物权请求权是保护物权的一种重要制度安排,其价值在于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了产权安全、提高了劳动生产效率和推动了经济发展。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物权请求权的制度价值。
首先,物权请求权的制度价值在于保障产权安全。
在市场经济中,产权安全是企业、个人和社会的基础性需求。
只有产权得到有效保护,人们才能准确地投入经济发展中,才会对资产的价值保持信心。
但毫无疑问,未经权利人允许、未经法定程序就侵害权利人的物权,将会使权利人的财产权、使用权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破坏,致使权利人的投资及产权得不到完全保护。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物权请求权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它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预防了侵权行为产生以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其次,物权请求权的制度价值在于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权利人的权益受到胡作非为或不当侵害,需要需要物权请求权进一步保护。
通过物权请求权的保障,使得违法者得到应有惩罚,还原了法律的公平性和实施的公正性,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
物权请求权制度保障了法律实施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传达了社会正义和公正的信息,推动了社会公平正义理念的深入推进。
第三,物权请求权的制度价值在于提高了劳动生产效率。
劳动生产过程中,人们会投入重金进行资本投资,如果资产受到了侵犯,这样的投资就毫无意义。
物权请求权可以保护劳动者的投资及产权,确保其具有稳定保值的属性,有助于劳动生产效率的提高和经济持续发展。
当肯定了权利人的物权请求权,在承认步履中更容易识别权利和义务的利益格局,当制度的法律规制下的权利得到保障,自然会鼓励个人、团体积极生产并创造更多的个人财富和国家财富,从而达到改善公民生活和国民经济的目的。
最后,物权请求权的制度价值在于推动了经济发展。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各样的权益保障制度日益完善,其中物权请求权是其中一项重要的保障机制。
不动产物权登记三种效力
不动产物权登记三种效力
高富平
【期刊名称】《上海房地》
【年(卷),期】2007(000)008
【摘要】一、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规则概述物权法首次提出了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第2条)。
不动产是那些不能移动或移动后即损坏其完整性、损害其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物;而动产是那些可以容易地移动、转移而不损害其价值的物。
两种不同的客体对应两类物权最主要的差别,体现在了物权变动规则上。
根据物权法第6条【总页数】2页(P20-21)
【作者】高富平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论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 [J], 刘耀东
2.论不动产物权登记之效力 [J], 熊玉梅
3.论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法律效力 [J], 顾华详
4.论不动产物权登记之效力 [J], 高兴发
5.试论不动产物权登记与不动产交易合同效力的关系——兼论不动产债权行为备案登记之效力 [J], 金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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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上的平等保护原则及其实现——兼评《物权法》对平等保护原则的规范
The Equal Protection Principle in Property Law and
Its Fulfillment
作者: 高富平
作者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民法研究中心,上海200400
出版物刊名: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页码: 21-30页
主题词: 物权法 平等保护 国有财产 集体财产 个人财产
摘要:本文对平等保护原则的物权法含义做了分析,认为平等保护违宪之争尽管源自于理论上的误解,但其背后所隐藏的是公有制的两种财产所有权如何纳入物权法、适用物权法规则的问题;而这一问题的解决则需要按照物的性质区分权利的性质,在此基础上使相同性质的财产权利适用平等规则、受同样的保护。
基于这一论述,笔者认为平等保护对于不同的财产所有权体制含义是不一样的,两种公有制的财产平等保护要解决的问题在于,运用上述平等观念下,去政治色彩并物权化为民事权利,因而平等适用物权法和受物权法保护;而对于个人而言,平等保护的核心问题则在于如何限制政府滥用公共利益,侵害私人权益。
物权法视野下的城市房地产管理
物权法视野下的城市房地产管理
高富平
【期刊名称】《上海城市管理》
【年(卷),期】2007(016)002
【摘要】@@ 一、物权法的意义rn物权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基础性法律,因
为市场经济交换的基础是财产权,而规范财产权利的基础法律是物权法.rn从1998
年立法机关委托有关专家起草物权草案开始,经历了9年时间,7次审议,最终于今年
3月份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总页数】3页(P15-17)
【作者】高富平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9.233.3
【相关文献】
1.夫妻财产制度下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物权法》视野下的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 [J], 张涛
2.实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系列之四——云南房地产界学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掀高潮 [J], 王力;舒娴;
3.物权法对房地产管理的影响 [J], 高富平
4.《物权法》视野下的行政权——以我国《物权法》为主要分析对象 [J], 吴文迪;
袁琳;毛爱萍
5.论民法视野下的所有权——兼议物权法体系下的所有权 [J], 杨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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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登记效力探析(高富平 孙维飞)
汽车登记效力探析高富平孙维飞上传时间:2004-5-17【内容提要】汽车登记为物权登记,系生效要件主义,但登记薄的公信力只保护善意第三人,不能直接拿来作为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依据。
在交易安全方面,应追求形式,坚持登记对第三人的公信力。
在事故责任方面,应追求实质,坚持“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理论,探讨真实权利主体及责任主体。
【关键词】汽车、登记、交通事故、交易安全汽车等交通工具,在法律上属于动产,但国家为了管理交通秩序,对汽车等要办理各种登记手续。
目前已有一些规章对汽车登记的效力作出了规定,而是否应当将汽车登记与飞机、船舶等一起作为特殊的动产进行则是物权立法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本文以汽车登记为例讨论交通工具的登记效力问题。
为了便于讨论,我们先拟设几个现实中经常发生的案例。
一、案例我们将现实中发生较为典型的案例归纳,总结出两类不同情形的问题以供讨论。
案例一:甲将自己的汽车转让给乙,签订书面协议并进行了交付,但尚未到车管部门登记。
此时可能发生两种情况,需要法律给出明确规则:(1)如果甲又将该汽车转让给知情(即对甲、乙间的转让情形是知道的)的第三人丙,并进行了登记,丙是否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2)如果乙驾驶该汽车违章行使撞伤行人丙,甲是否应对丙承担责任?案例二:张某与王某共同出资合伙购买了一辆汽车搞长途贩运,协议约定汽车属二人共有,各占一半产权,但在车管部门的登记簿上车主仅登记为张某一人。
同样,可以设计出两个问题:(1)如果张某将该汽车转让给知情的第三人李某,并进行了登记,李某是否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2)如果张某在用该汽车办理个人事务时违章行使将行人李某撞伤,李某是否可向王某主张损害赔偿?案例三:有同胞兄弟二人周森和周林共住一处,周森购买一辆新车后向车管部门申请登记,由于车管部门的疏忽大意,车主被登记为周林。
同样,这里设计出两个问题:(1)如果周林于偶然中得知自己被登记为所有人之后,将该汽车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人韩强,韩强是否取得该车的所有权?(2)如果周森驾车违章行使将行人韩强撞伤,韩强向周林主张损害赔偿时,周林是否可以免予承担责任?上述第一类问题涉及到汽车登记的效力问题,上述第二类问题不仅涉及汽车登记的效力问题,还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侵权损害赔偿联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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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制度的功能:从社会角度分析高富平华东政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4-6-25物权法是根植于一个社会的法律制度,从法律到法律的纯粹法学研究方法在物权法领域不完全适用。
因此,研究物权法必须以社会作用为中心来考察各种制度,这种方法称为功能分析方法。
功能分析首先要剖析物权在社会中的作用,研究为什么会产生物权制度,其具体的作用,其次也研究物权制度为什么随着社会的不同、时代的不同而不断变化,分析其变化的内在原因,而这又意味着历史分析方法的运用。
1.功能分析方法功能分析即是对某种制度作用或“工具—目的”分析,它是广泛运用于社会学的一种分析方法。
可以说功能分析是一种典型的社会学分析方法。
随着法社会学的兴起,这种方法广泛运用于法律领域。
法律研究中的功能分析是以社会作用为中心来考察各种法律制度,这种方法最适宜民法学的研究,因为,“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恩格斯语)”。
民法也只有在社会中寻求它的意义。
日本学者我妻荣即是运用这样的方法研究民法的一位学者,他总结到:“我们尽可能以社会作用为中心来考察民法制度,即不满足于只从理论构成方面观察法律的规定,而要深入研究这些规定及包括这些规定的法律制度在社会生活中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并以其作用为中心,进一步探讨该规定的理论构成。
”为什么要将功能分析运用于法律研究呢?这是因为法律本身是规范人们行为的行为规范,是社会运行的基本规则,它源自于社会,又指导社会。
法律与社会存在着互动,它要随社会发展而不断地发展,以适应社会需要,解决社会出现的问题。
只有将法律放入社会才能理解它的含义,只有正确地了解和研究社会需要,才能制定出适应社会,满足社会需要的法律。
马克思正确地写到:“法的关系正象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实际上,法律原本是政治学的一部分,是社会学的一部分,是和社会组织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但是自从法学被纯化为抽象的法律术语和成为体系化的法律规范后,就再体现不出其存在的基础--社会了。
功能分析无非是将法律放入社会中加以研究,揭示其在社会中的含义和功用。
正如西班牙的法学家安东尼奥(Jose Antonio),在回答什么是法律这一问题时,援用Stammler对法律的定义指出:法律在人类社会中存在许多世纪没有人提出这一问题,首先提出这一问题的不是法学家而是哲学家。
“……法律首先是一种愿望模式(un modo de querer),就是说是一种与目的相关的工具规则(una disciplina de medios en relacio a fines);一切主观心理因素是与法律逻辑不相容的。
但是,愿望模式可以涉及个人生活,也可以涉及相互交织的社会生活。
法律属于后者。
”台湾的谢在全先生在《民法物权论》的自序中也写到:“物权与社会生活休戚相关,物权法之研习,自须将法律理论与社会实际相结合,并知所运用,方属正辨。
”因此,法律就成为社会达到特定社会愿望的“范式”,作为达到合理公正目的的“技术”手段。
正因此,法律时常被作为实现某种政治—社会变革的工具。
这在历次政治或社会革命中体现的最为明显。
资产阶级革命的重要目标之一,即是废除封建枷锁,实现土地等财产的自由转让,而这样的目标是通过完全私有化的所有权制度实现的。
而这最终表现为制定确认和保护私人所有权为和自由交易的民法典。
社会主义革命的口号即是埋葬私有制,建立社会主义的公有制,以实现全社会联合生产、消灭剥削、实现社会公平目标。
而这种目标的实现,在传统社会主义则主要靠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和全民所有两种所有权形式实现的。
当然,每一种社会制度都是靠许许多多的具体法律制度实现的,亦即每一种法律制度都服务于这个法律体系所要实现的目的。
将物权放入社会研究,也意味着对物权进行历史研究。
要理解历史上出现的各种物权制度和各种权利安排,只有进行历史的社会的考察;也只有从每一种制度出现的社会历史背景出发,才能理解每一种物权制度的出现和消亡,也才能总结出物权制度变迁的一般规律。
缺乏历史背景,理解物权制度是不可能的。
对此,美国法学家霍尔姆斯精僻地说到:“一页历史胜过一卷逻辑”。
作者非常赞同这种说法,并努力从社会和历史的角度分析物权制度社会意义。
功能分析方法的出现,改变了法律研究方法中对所有的法律规定进行纯逻辑综合分析,追求形式的合理化、体系的完整化的片面作法,而更强调法律合乎社会目的或现实需要性。
这种方法意味着,否定法律直接移植的可行性,法律必须本土化。
借鉴外国法律只是借鉴解决同样社会问题的方法,而不是依照这种方法得出的规则;理解一国法律,只有把特定法律制度放入特定的社会背景中加以解释其存在理由(合理性)。
这种方法意味着,不是把法律作为既成的抽象法则来对待,而要研究把法律适用到活生生的社会事件中去研讨法律。
而这种方法对于物权法研究尤其具有重要意义。
这主要是因为,物权法与社会密切联系在一起,是扎根于社会的法律制度,只有在社会中才能“读”懂它,只有联系社会实际才有可能设计它。
2.物权制度体系:以所有权为核心的权利体系物权制度是一个社会如何利用财产和享用财产的制度规范。
一个社会共同体可以决定采取共同占有和利用财产的制度。
史前社会的部落氏族共同体便是如此。
但是,随着社会共同体的扩大和分化(表现为家庭成为基本生活单位,地域共同体的形成),随着社会财富的增加,随着社会劳动分工的深化,这种共同占有财产,共同劳动,共同分享劳动成果的制度便让位于划分财产归属所有权制度。
所有权是界定社会共同体中的财产的归属的制度,它使社会中能够满足人类某种需要或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并可为人类占有和利用的资源都有了主体--所有权人。
使所有资源都成为各个主体自己的财产以后,就使得所有权人可以排除他人、独立的利用自己所有的财产权利,由此财产的利用权附属于所有权,成为所有权人的专利。
但可能产生这样的问题,一方面,有财产的人不能充分地利用财产,使财产闲置,甚至不想利用或不会利用或不能高效利用财产,而需要财产或能高效利用的人又得不到财产。
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可以是交换,即所有权的转让。
但所有权的转让意味着所有权人失去再次利用的机会(权利)。
因此,通过转让所有权方式实现财产的社会化利用既受到购买人经济能力的限制,又受到所有权人愿不愿意转让所有权的限制。
也正是因为所有权转让使所有权人丧失再次利用的机会,所以所有权的转让一般限于动产,尤其是种类物。
而不动产所有权的转让多受到限制。
为了使人们能够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人类社会除了发明租赁等契约方式(产生债权)外,主要通过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制度。
他物权制度实际上主要是针对他人不动产的财产权制度。
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而不是利用。
除担保以外的他物权,即使用权、居住权、用益权、地役权、地上权等,被概括为用益物权。
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总体上就是在不转让所有权的前提下,使不动产能为他人所利用(当然,使用权和用益权的客体都可以是动产,但作者认为其主要是针对不动产的)。
在这些权利当中,用益权内容最广,除不得改变物的性质外,拥有使用收益物的全部权利;使用权和居住权较窄,限于使用或居住人的需要;地役权是为特定土地利用便利而存在的权利;地上权是在他人土地上建筑并使用建筑物的权利。
所有财产权利的行使--对物的利用或享用--都以占有客体物为前提条件;占有是除抵押权和地役权之外的所有物权行使的内容或前提,是拥有权利的外在表现,除非他能证明是所有权人或比占有人拥有更优先的权利,占有即受到法律保护。
鉴于此,法律上还存在占有权制度,作为与所有权及他物权相并列的财产制度。
在一些法律着作中,占有也被称为类物权。
尽管,存在着占有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事实,是一种物权, 还是债权甚至债权以外的一种权利的争议,但不容否认的事实是,各国对事实上的占有均加以保护。
这是因为占有除了具有证明权利的作用外,占有是在所有权人没有放弃或转让任何权利情况下,财物被他人利用的途径。
如企业雇员对企业主财产的占有利用,代理人对委托人财产的占有等。
占有在许多情况下是与所有权,他物权,租赁中债权相重合,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只是权利的不确定状态或过渡状态,还有一些是财产社会化利用所必须的。
占有在财产制度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总之,一个社会共同体的物权制度是决定如何利用社会资源(财产)权利体系,在这种权利体系中,最主要的是所有权,其他权利,包括他物权,占有(权),均围绕所有权而设计,是对因所有权的排他性造成的他人不能利用财产缺陷的弥补。
3.物权制度的产生3.1.一般概述人类生存发展说到底是一个利用自然资源、满足人类需求、创造物质和精神文明的过程。
因此,人类生存发展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利用外在于人类社会资源的问题。
资源是经济学上对人类社会中稀缺的又能够满足人类某种需要或具有一定价值的东西的一种泛称;在法律上这种有价之物被称为财产。
而财富则是一个大众化的称谓。
不过,这三个词在内涵和外延上并没有太大的区别。
最初,人类利用外界资源基本是一个随心所欲的过程。
因为大自然提供了丰富的资源供人类猎取。
但随着自然资源的变得稀缺和人类进入主要依靠劳动和智慧生产和创造必需品时代,人类利用资源就受到同类的限制,即围绕有限的资源开展竞争,这样就有必要界划各自的利用范围,建立互不侵犯的规则。
开始,这种资源归属的界划是在原始人类生存所依赖的血缘共同体之间进行的;这一分配过程实际上是一个由大到小逐渐演变过程,即由部落、氏族再到家庭。
当家庭成为社会财富拥有主体时,人类生存的基本单位即由过去的血缘共同体转变为地域共同体。
这种转变的原因之一是,原来维系氏族、部落共同生存的纽带──共同拥有财产、共同劳动和分享劳动成果──丧失了。
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经典论述,从血缘共同体到地域共同体的转变过程也是私有制、阶级和国家产生的过程。
这说明,原始的共同占有转变为家庭或个人私有并上升为权利之后,需要另一种规范和力量确认和维护。
这种规范便是法律规范;这种力量便是国家权力。
物权制度是以所有权为核心的权利体系,所有权归根到底是排他支配特定财物的权利(包括处分客体物权利)。
在私有财产形成时期,我们可以推测,成为私所有权客体是先由动产再到土地的过程。
可以说土地的私有标志着私人所有权制度的全面建立。
3.2.私有物由动产到不动产的发展在原始社会,很长一段时期实行以氏族为单位,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和共同分享劳动果实的共产制。
由于在一片土地上很可能生存着不同的部落,氏族或类似共同体,我们可以推测,原始人类已产生了把他们共同劳动和占有的客体称为自己所属的共同体的财产的观念。
也就是说已形成了我们的,你们的和他们的观念。
在以采集渔猎为主要生存手段时期,人们所需要的是土地上生长的果实,而不是土地本身,土地对他们来说除了栖息外,没有什么价值;而且地广人稀的生存环境,为原始人类提供了充分的活动空间,毋须界定那片土地是我们的,你们的和他们的(况且,即使作了这种划分,它的维护也是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