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胜诉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案件,一审裁定驳回,高院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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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开代与宝应县安宜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开代与宝应县安宜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开代与宝应县安宜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3【案件字号】(2020)苏10行终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勉徐沐阳苗鸿【审理法官】李勉徐沐阳苗鸿【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开代;宝应县安宜镇人民政府;赵开林【当事人】赵开代宝应县安宜镇人民政府赵开林【当事人-个人】赵开代赵开林【当事人-公司】宝应县安宜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王伟江苏宁盾律师事务所;祁娟江苏宝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伟江苏宁盾律师事务所祁娟江苏宝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伟祁娟【代理律所】江苏宁盾律师事务所江苏宝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赵开代;赵开林【被告】宝应县安宜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赵开代作为入赘女婿,在离婚后将本人户口回迁至户口回迁至原家中,政府实施搬迁时,应否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获得安置补偿待遇。

一方面,被上诉人在处理“入赘男"的安置补偿问题时,不能单纯以婚姻或者户籍情况作户籍情况作为是否给予安置补偿的条件,前述考量因素的同时,以其基本居住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作为衡量和判断的原则。

由于现行法律层面仅仅落实到保障像上诉人此类人员获得补偿安置权益的程度,并没有规定能否单独安置,且是否符合安置90㎡房屋的前置条件,需要安宜镇政府依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先行作出判断。

【权责关键词】合法基本原则拒绝履行(不履行)户籍所在地第三人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在二审中,本院再查明:上诉人赵开代与原审第三人赵开林系弟兄,案涉的刘庄村梁庄组40号房屋系他们的父亲生前所建,建成后全家一直居住于此。

1999年,赵开代与侯志芳结婚(入赘)后,遂将本人户口迁户口迁至女方位于宝应县望直港镇北河村砖某某某某的家中,为家庭成员在该村享有承包地。

重新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重新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石。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存在一些案件判决存在错误或者不合理之处,需要重新审理。

重新审理案件不仅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的角度,对重新审理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重新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概述1. 宪法依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这些规定为重新审理案件提供了宪法依据。

2. 民事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二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3. 刑事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4. 行政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三、重新审理案件的具体法律依据分析1. 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1)第二百一十八条:当事人对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第二百二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2. 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1)第二百二十七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第二百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司法部发布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司法部发布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司法部发布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司法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4.06.12•【分类】其他正文第一批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1.某酒店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2.李某不服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案3.某生物技术公司不服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4.某医院不服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解除行政协议申请行政复议案5.何某不服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6.杨某不服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未核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行政复议案案例一某酒店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关键词】行政复议变更市场监管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基本案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要求,申请人某酒店应当于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2022年度企业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由于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报告,被申请人内蒙古自治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先后下达了《询问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告知书》,之后作出罚款8000元并责令改正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案涉行为是否属于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以及处罚幅度是否适当。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此规定关于“及时改正”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主动改正,或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或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按时限改正。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申请人《营业执照》均提示申请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且报送时间长达6个月,而其在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始终未进行年度报告,具有主观过错且明显不符合上述“及时改正”的构成要件,不属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2021年行政执法考试题库

2021年行政执法考试题库

2021年行政执法考试题库(带答案)450道判断450道单选300道多选一、判断题(A对,B错)1.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正确答案:B2. 所谓从旧兼从轻指的是在适用法律时,原则上适用旧法,当旧法不存在时适用新法。

()正确答案:B3.行政机关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确答案:B4.行政机关应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确答案:B5.行政处罚机关因管辖权产生争议的必须经过协商解决。

()正确答案:B6.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正确答案:A7.行政处罚中所有时效的计算都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

()正确答案:B8.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不予处罚。

()正确答案:B9.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

()正确答案:B10. 所谓从旧兼从轻指的是在适用法律时,原则上适用旧法,也就是说尽管自违法行为发生后出现了新的法律规定,但是原则上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旧的法律规定。

()正确答案:A11.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依法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正确答案:A12.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正确答案:A13.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只需要符合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两个条件即可。

()正确答案:B14.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正确答案:A15.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正确答案:A16.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起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23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2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2月8日起施行。

2023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3〕1号(202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2月8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受案范围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三)行政指导行为;(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等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史上最全:三大诉讼法 判决类型 一览表

史上最全:三大诉讼法 判决类型 一览表

三大诉讼法判决类型一览表诉讼判决三要素:事实(含证据,因事实要证据支撑)、法律、程序。

PS.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类型详解行政诉讼判决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根据所查清的事实,依法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结论性处理决定。

行政诉讼的一审判决有四种形式: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司法解释又增加了两类新的判决形式: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和确认判决。

第一,维持判决,是人民法院确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予以维持的判决。

维持判决的适用条件是:(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2)适用法律、法规正确;(3)符合法定程序。

第二,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或全部违法,从而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撤销判决是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效力部分或全部的否定,因而撤销判决在行政诉讼中占有重要地位。

撤销判决可分为三种具体形式:(1)全部撤销,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整体予以否定;(2)部分撤销,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部分予以否定;(3)判决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于违法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后,需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事项重新作出处理的情形。

撤销判决的适用条件是:(与维持判决对照记忆)(1)主要证据不足。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职权。

(5)滥用职权。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1)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并责令重做)(2)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3)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4)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处理。

第三,履行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行政机关负有法定职责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责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

履行判决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诉讼判决三要素:事实(含证据,因事实要证据支撑)、法律、程序。

最高法院行政公报案例

最高法院行政公报案例

一、行政不作为1、【案例标题】王宗孝诉连云港市规划局不履行规划管理职责案【终审日期】1995.6.28【调解日期】【全文】王宗孝诉连云港市规划局不履行规划管理职责案原告:王宗孝,男,1930年5月5日生,连云港市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墟沟仓库退休工人,住连云港市墟沟镇海棠路前进巷16号。

被告:连云港市规划管理局(下称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胡士斌,局长。

1992年至1994年间,王宗孝前邻韩学仁在未经市政规划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取分层施工的方法,沿王家两层小楼前20cm处建房,损害了王家的采光、通风权益。

为此,王宗孝曾多次要求连云港市规划管理局依法处理。

1994年间,韩在原建筑基础上加盖二层时,王宗孝出面阻止并砸坏了一根新建水泥柱,韩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受诉法院经审理判令王宗孝赔偿人民币16.24元,并驳回了韩某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

同年8月间,王宗孝再次前往连云港市规划局连云区规划管理办公室,反映韩某非法加盖二层楼房问题并要求处理。

规划局于同年10月26日作出并向韩学仁送达了《关于韩学仁违法建筑的处罚决定》,要求韩拆除第二层,但未向原告王宗孝送达。

韩某收到该处罚决定后未自动履行,规划局也因未在法定期限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使该行政决定对韩学仁违法建筑的处罚落空。

原告王宗孝于1995年4月22日以规划局不履行规划管理职责为由向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连云港市规划局履行法定职责,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韩学仁违法建筑予以拆除,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原告曾来规划局反映前邻韩学仁非法加盖二层楼问题,但被告已经于1994年10月26日下发了94(144)号《关于韩学仁违法建筑的处罚决定》,并于同日将该文送达韩学仁。

后原告没有主动查问,被告认为韩家已经自动履行处罚决定,两家矛盾已经解决。

1995年4月底,被告接到原告的起诉状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4(144)号文,但法院以超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由而不予强制执行。

江苏法院2023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2023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2023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5.07•【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2023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1.周某诉某区民政局、某市民政局更正婚姻登记信息及行政复议案2.某环保公司诉某区城管局解除特许经营协议案3.某网吧诉某县文广局吊销许可证案4.某物业公司诉某区市监局、区政府价格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5.顾某诉某区政府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案6.某房产公司诉某区市监局虚假宣传行政处罚案7.张某、朱某诉某街道办要求履行违建拆除职责案8.吴某某诉某街道办政府信息公开案9.叶某诉某证监局、证监会信息披露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10.某公司诉某街道办给付土地补偿款案案例1 周某诉某区民政局、某市民政局更正婚姻登记信息及行政复议案【裁判要旨】数字政府建设背景下,婚姻登记机关具有对公民婚姻登记信息进行归集、整合、共享的法定职责。

当事人持法院生效文书申请更正婚姻登记信息,婚姻登记机关以当事人并非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拒绝更正的,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人民法院应判决婚姻登记机关更正相关婚姻登记信息。

【基本案情】周某于2020年8月10日经法院诉讼调解离婚。

此后,周某在线上办理公积金事项时,发现婚姻登记信息显示为“已婚”,无法线上办理相关业务。

周某遂向某区民政局提出申请,要求将婚姻登记系统中的婚姻信息更正为“离婚”。

某区民政局认为,只有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离婚登记信息才能在婚姻登记系统中共享,涉及法院判决、调解等离婚信息的处理不属于其职责范围,遂告知周某无法为其更正婚姻登记信息。

周某不服向某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未予支持。

周某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某市民政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某区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将婚姻登记系统中的婚姻信息更正为“离婚”。

【裁判结果】南京江北新区法院认为,对婚姻事务的管理是某区民政局的法定职责,对婚姻档案的管理则是婚姻事务管理的内容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讲堂”第一期答疑实录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讲堂”第一期答疑实录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讲堂”第一期答疑实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03•【分类】问答正文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讲堂”第一期答疑实录编者按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讲堂”第一期中,主持人贺小荣副院长提到了行政审判庭“六个一”联动对下指导机制。

“六个一”即“一网一微一会一刊一书一讲堂”:“一网”就是充分利用“法答网”,及时发现下级法院急需解决的法律适用难题;“一微”就是对于较为复杂、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通过最高法行政庭微信公众号“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的“观点争鸣”栏目,引导全国行政法官进行讨论;“一会”就是综合各方意见后报请行政庭主审法官会集体研究决定;“一刊”就是对政策性较强或者较为敏感的问题与答复,通过内部刊物《行政审判通讯》予以刊载并答疑;“一书”就是对于有普遍法律意义且适宜对外公开的问题与答复,撰写解读性文章,通过《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集刊(双月刊)予以指导。

“一讲堂”就是对于地方法院亟待解决的司法政策、司法理念、裁判标准等问题,通过开设“行政审判讲堂”进行立体联动,并利用专家授课后预留的30分钟,由最高法院行政庭同志通过视频方式答疑,以统一裁判理念和观点,努力实现四级法院类案同判。

“行政审判讲堂”第一期的答疑环节由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梁凤云副庭长作答。

答疑实录问题1: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第64条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答疑意见:《行诉解释》第64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一,上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应当理解为既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也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孙洪伟诉吉林省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裁决职责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孙洪伟诉吉林省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裁决职责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孙洪伟诉吉林省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裁决职责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批准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8【案件字号】(2020)吉行终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翼博孔德岩卢增鹏【审理法官】王翼博孔德岩卢增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洪伟;吉林省人民政府【当事人】孙洪伟吉林省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孙洪伟【当事人-公司】吉林省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孙洪伟【被告】吉林省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吉林省人民政府对孙洪伟诉称事项是否具有法定行政裁决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合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历审文书】[{"Gid":1970324948971027"Category":["005""00501""0050101""005010102""00501010201" "00502""0050203"]"IsHaveEng":0"LastInstanceDate":"2020.06.17""CaseFlag":"(2020)最高法行申5821号""Title":"孙洪伟、吉林省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CaseGrade":["06""0601"]"TrialStep":["003"]"LastInstanceCourt":["01"]"DocumentAt tr":["002"]}{"Gid":1970324934296260"Category":["005""00501""0050101""005010102""0 0501010201""005010103""00501010304""00502""0050209""0050207""0050214""0050220"]"I sHaveEng":0"LastInstanceDate":"2020.02.28""CaseFlag":"(2020)吉行终18号""Title":"孙洪伟诉吉林省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裁决职责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CaseGrade":["06""0603"]"TrialStep":["002"]"LastInstanceCourt":["10""1001"]"Docu mentAttr":["001"]}]【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孙洪伟于2019年6月2日向吉林省人民政府邮寄裁决申请书,吉林省人民政府在2019年6月11日收到该申请书。

律师申请再审的法律规定(3篇)

律师申请再审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再审程序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在申请再审过程中扮演着关键角色。

本文将详细介绍律师申请再审的法律规定,包括申请条件、程序、时限、法律后果等方面。

二、律师申请再审的条件1. 裁判存在错误律师申请再审的首要条件是,生效裁判存在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3)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 当事人具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律师申请再审的当事人必须是具有申请再审权利的人,包括:(1)当事人本人;(2)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3)当事人的近亲属;(4)当事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5)当事人授权的代理人。

3. 符合申请再审的时限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律师申请再审的程序1. 提交再审申请书律师申请再审,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申请人的基本信息;(2)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3)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4)证据材料;(5)申请再审的时限;(6)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2. 人民法院审查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再审申请书后,应当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1)是否符合申请再审的条件;(2)是否符合申请再审的时限要求;(3)再审申请书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3. 决定是否受理审查后,人民法院认为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4. 审理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再审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四起典型案例聚焦环境资源司法保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四起典型案例聚焦环境资源司法保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四起典型案例聚焦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6.06•【分类】其他正文四起典型案例聚焦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

为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功能,引导社会公众不断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意识,6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并公布了“叶某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案”等4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叶某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案基本案情2023年4月17日,蒙古国籍被告人叶某驾驶一运煤车辆从青河县塔克什肯口岸入境,车辆出现故障无法行使,叶某将该车辆拖进就近修理店进行维修。

因车辆发动机已报废,叶某与修理店经营者达某(另案处理)将从他人处收购的牵引车车头等部件更换至蒙古国车辆上,并对调了车牌。

叶某与达某商定将留在中国境内的蒙古国报废车辆予以出售以抵扣维修费用。

同年4月25日,叶某从塔克什肯口岸出境时,未将报废机动车头更换等情况向海关申报、报备。

其返回蒙古国后,又将更换后的机动车车架号修改为原蒙古国机动车车架号。

同年5月4日,被告人叶某驾驶更换后的车辆再次从塔克什肯口岸入境时仍未向海关申报车辆更换情况,遂被查获。

经依法称重、鉴定,涉案牵引车重7.2吨,该废旧机动车为“固体废物”。

裁判结果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叶某犯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扣押的废旧牵引车1辆,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

典型意义本案是因非法将已报废的境外车辆废弃物留置在我国境内的犯罪案件。

非法将“洋垃圾”在我国境内擅自处置,不仅违反相关行政法规和海关监管规定,且对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潜在的、不确定性的影响。

【最高法院案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关于该项法定职责的具体含义

【最高法院案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关于该项法定职责的具体含义

【最⾼法院案例】请求⾏政机关履⾏法定职责,关于
该项法定职责的具体含义
裁判精要: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第⼗⼆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申请⾏政机关履⾏保护⼈⾝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政机关拒绝履⾏或者不予答复,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因此提起诉讼的,⼈民法院应当受理。

此处的法定职责,是指⾏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规定,具有针对⾏政管理相对⼈的申请直接进⾏处理、直接解决⾏政管理相对⼈诉求的职责,不应包括上级⾏政机关对下级⾏政机关、本级⼈民政府对所属⼯作部门的层级监督、内部管理职责。

⾏政管理相对⼈申请履⾏保护⼈⾝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般应当向具有直接管理职责,能够直接解决其具体请求的⾏政机关提出。

⾏政管理相对⼈对具有管理职权的⾏政机关的处理不满意,可以直接向上级⾏政机关或同级⼈民政府投诉、举报、反映,要求上级⾏政机关或者同级⼈民政府监督、督促具有相应管理职权的⾏政机关依法履⾏职责;上级⾏政机关或者同级⼈民政府也有权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地⽅各级⼈民daibiao⼤会和地⽅各级⼈民政府组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进⾏相应处理。

裁判⽂号:(2017)最⾼法⾏申6527号。

陈武旋与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不履行××职责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陈武旋与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不履行××职责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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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武旋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其向揭阳市揭东区公安分局白塔派出所申请刑事立案,白塔派出所没有刑事立案,也没有出具《报警回执》及《不予立案通知书》。因此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确认揭阳市揭东区公安分局程序违法。根据陈武旋的起诉材料,其起诉所主张的事实属于刑事诉讼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立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另外,不予立案不须交纳诉讼费,一审法院通知陈武旋预交诉讼费不当,应予纠正,由一审法院予以退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9 19:25:08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陈武旋上诉称,上诉人不服(2021)粤5202行初30号行政控告人。”上诉人对立法旨意的分析:公安机关办理案件如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确不应该归行政法庭管辖,应该归检察院予以监督管辖。但是,本案依据的是公安部相关规定。公安部的立法旨意无非就是防止公安机关徇私舞弊,有法不依。因为既不立案又不下达任何法律文书将使报案人告诉无门!是行政诉讼应该立案的。一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在于:本案并不是《行政诉讼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所认定的:“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也就是说:本案并不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这里说的是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而本案依据的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所实施的行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公安机关拒绝下达《不予刑事立案通知书》是基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对于“明确授权”属于无中生有;对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与公安部的部门规章混为一谈,属于偷梁换柱、移花接木。故一审法院基于事实认定错误导致法律适用错误。还有,本案程序违法。本案已经立案且交起诉费。既然已经立案,就应当审理裁定驳回,而不是不予立案驳回。属于程序违法。综上所述,本案公安机关出具《不予刑事立案通知书》,不是依据《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而是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依法属于一审法院有权立案。

2022司法资格证考试(试卷三)强化训练试题C卷 附解析

2022司法资格证考试(试卷三)强化训练试题C卷 附解析

2022司法资格证考试(试卷三)强化训练试题C卷附解析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本卷满分为15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姓名:______考号:______一、单选题(本大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1、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A、甲通过遗嘱继承其兄房屋一间B、乙的3万元存款得利息1000元C、丙购来木材后制成椅子一把D、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2、李某于2006年8月4日创作完成小说《别来烦我》,2007年3月5日发表于某文学刊物后被张某改编成剧本,甲公司根据该剧本拍成同名电视剧,乙电视台将该电视剧进行播放。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李某从2007年3月5日起对小说享有著作权B、张某对剧本享有著作权C、甲公司将该剧本拍成电视剧应当取得李某和张某的许可并支付报酬D、乙电视台播放该电视剧应当取得甲公司许可并支付报酬3、海昌公司因丢失票据申请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海昌公司遂申请除权判决。

在除权判决作出前,家佳公司看到权利申报公告,向法院申报权利。

对此,法院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因公示催告期满,裁定驳回家佳公司的权利申报B、裁定追加家佳公司参加案件的除权判决审理程序C、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D、作出除权判决,告知家佳公司另行起诉4、根据《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A、五年B、四年C、二年D、三年5、公司解散后,处分公司财产并了结各种法律关系,最终消灭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是()A、公司解散B、公司清算C、公司分立D、公司变更6、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组建一有限公司。

出资协议约定甲以现金十万元出资,甲已缴纳六万元出资,尚有四万元未缴纳。

某次公司股东会上,甲请求免除其四万元的出资义务。

雷秀容、峨眉山市公安局不履行治安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雷秀容、峨眉山市公安局不履行治安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雷秀容、峨眉山市公安局不履行治安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8【案件字号】(2021)川11行终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钟小红罗喆予王玲【审理法官】钟小红罗喆予王玲【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雷秀容;峨眉山市公安局【当事人】雷秀容峨眉山市公安局【当事人-个人】雷秀容【当事人-公司】峨眉山市公安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雷秀容【被告】峨眉山市公安局【本院观点】行政机关履行社会管理职责的活动,公安机关没有相应的事务管辖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也不属于公安治安管理范围,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调取证据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行政机关履行社会管理职责的活动,公安机关没有相应的事务管辖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也不属于公安治安管理范围,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

也就是说,即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即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费用;二是承担行政责任,即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且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本案中,雷秀容诉请峨眉公安局履行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法定职责的行为,实质是认为峨眉公安局应当对其报案称符溪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其反映雷秀祥危房问题时将其打伤的行为予以处罚但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和其他在案证据可以确认,该报警事项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并不属于公安机关受理治安管理案件的范围。

刑事案件抗诉法律条款(3篇)

刑事案件抗诉法律条款(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体系中,抗诉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特别是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抗诉成为纠正错误判决、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对刑事案件抗诉的法律条款进行探讨,旨在提高对相关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应用。

二、抗诉的概念与法律依据(一)抗诉的概念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法提出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裁定的诉讼行为。

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方式。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抗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抗诉。

三、抗诉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的范围包括:1. 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2. 适用法律错误的;3. 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4. 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5. 适用刑罚不当的;6. 其他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

”四、抗诉的程序(一)提出抗诉1. 时间限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应当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2. 方式: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二)受理1. 审查: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抗诉书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抗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

2. 通知: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抗诉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三)审理1. 重新审判: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抗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判。

2. 审判程序: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抗诉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

五、抗诉的法律后果1. 撤销原判决、裁定:如果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并依法作出新的判决、裁定。

2. 维持原判决、裁定:如果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应当维持原判决、裁定。

卓必好、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卓本林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卓必好、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卓本林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卓必好、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卓本林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不作为公安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1【案件字号】(2020)川20行终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阳勇黄海戴劲松【审理法官】阳勇黄海戴劲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卓必好;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卓本林【当事人】卓必好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卓本林【当事人-个人】卓必好卓本林【当事人-公司】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代理律师/律所】李婧辉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婧辉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婧辉【代理律所】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卓必好【被告】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本院观点】一审中,上诉人自愿撤回责令被上诉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对上诉人房屋被毁损、宅基地被强占一案立案调查的诉讼请求,原审予以了准许,因此上诉人再次诉请要求公安机关对施工方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拆除上诉人合法房屋、强占房屋占地的行为立案调查,在本案中不予审理。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违法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参加诉讼各方对原审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中,上诉人自愿撤回责令被上诉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对上诉人房屋被毁损、宅基地被强占一案立案调查的诉讼请求,原审予以了准许,因此上诉人再次诉请要求公安机关对施工方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拆除上诉人合法房屋、强占房屋占地的行为立案调查,在本案中不予审理。

倪文明与宝应县公安局白田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倪文明与宝应县公安局白田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倪文明与宝应县公安局白田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4【案件字号】(2020)苏10行终1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沐阳王岚林吕露【审理法官】徐沐阳王岚林吕露【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倪文明;宝应县公安局白田派出所【当事人】倪文明宝应县公安局白田派出所【当事人-个人】倪文明【当事人-公司】宝应县公安局白田派出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倪文明【被告】宝应县公安局白田派出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证明回避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本案中,上诉人倪文明提起本案诉讼,系认为其曾向被上诉人白田派出所反映“周玉宝"涉嫌包庇犯罪以及“王爱强"等人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等情况,但该所未给予任何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

对此,公安机关具有刑事司法领域中的侦查机关以及公安行政管理领域中的行政机关的双重属性。

上诉人认为“周玉宝"涉嫌包庇罪以及“王爱强"等人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而向被上诉人提出控告,属于刑事报案范畴。

故被上诉人对此如何处理,属于刑事侦查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确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条件。

案件撤销法律依据

案件撤销法律依据

一、引言案件撤销是指在司法实践中,因各种原因导致案件需要被撤销的情况。

案件撤销涉及到法律的适用、程序的规定以及当事人的权益保障等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案件撤销的法律依据,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典型案例等。

二、案件撤销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对案件撤销有明确规定。

以下为相关条款:(1)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发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重新审判。

”(2)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伪造、毁灭证据,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伪造、毁灭证据的;……”(3)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侵犯他人隐私的;……”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对案件撤销也有明确规定。

以下为相关条款:(1)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伪造、毁灭证据,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伪造、毁灭证据的;……”(2)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侵犯他人隐私的;……”3.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对案件撤销作出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如《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

4. 典型案例(1)某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甲被判决无罪,后经重新审理,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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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胜诉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案件,一审裁定驳回,高院发回重

【案情简介】
本案是二审案件,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史西宁、李小乐两位律师代理。

当事人王某等十三人所在村集体涉及征地项目,为了解相关信息,遂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关于村里地块建设项目征地公告的信息。

后因县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履行职责而向当地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镇府逾期未答复。

京坤律师遂指导其向法院起诉,一审裁定驳回后提起了上诉,经一番努力,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了一审法院的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办案过程】
县政府在收到王某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没有依法履行复议职责,而是对王某等人作出一份《关于对王某等13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的答复,该答复称:王某等十三人所申请的信息,早在多个诉讼中作为证据提交法院,王某等人也通过质证而获得了相关信息。

因此,王某等人因此事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拿到该答复后,两位律师指导当事人提起诉讼,将县政府告上法庭。

史西宁律师和李小乐律师针对对方的答辩进行了探讨和研究,并对县政府所应当履行的程序和义务进行了研究讨论。

庭审过程中,一审法院认定原告所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在之前的诉讼中已经获得,县政府已经履行相应职责,因此原告申请的行政复议不在行政复议范围内。

对于一审的裁定,两位律师认为其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便指导王某等人提起上诉。

被上诉人县政府针对上诉向法院提交答辩状:被上诉人已经向上诉人履行了相关法定职责,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裁定。

在二审过程中,两位律师针对以下几个问题提出了意见:
第一,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复议申请书后未在法定两个月的期限
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且至今仍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属于行政不作为;
第二,原审裁定中所涉及的被上诉人作出的《关于对王某等13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上诉人并未收到;
第三,上诉人并非向被上诉人县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而是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因此关于信息公开的答复应当由被申请部门作出; 第四,该答复也并非是行政复议决定。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某州分院(2017)新40行初33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某州分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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