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纠纷法院判决书
李圣安、吴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圣安、吴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1【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95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郑怀勇何佐闫娜【审理法官】郑怀勇何佐闫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圣安;吴芳;广州市远见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李圣安吴芳广州市远见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圣安吴芳【当事人-公司】广州市远见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郭一文、彭安淇广东满祥律师事务所;张舰广东合成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郭一文、彭安淇广东满祥律师事务所张舰广东合成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郭一文、彭安淇张舰【代理律所】广东满祥律师事务所广东合成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圣安;广州市远见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被告】吴芳【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查封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2018年12月17日,李圣安以吴芳有损毁、隐匿、转移诉讼标的物的可能为由,向一审法院提出要求对案涉房屋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一审法院经审查作出(2018)粤0113财保64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吴芳名下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华南碧桂园翠山蓝天苑63座601的房屋。
对此,李圣安预付了保全费3120元。
吴芳下落不明,一审法院于2019年5月6日发出应诉公告,公告期届满,仍未见吴芳与一审法院联系应诉。
以上事实,有《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权证》、《收款收据》、《履约催促函(卖方)》(0002308)、《履约催促函(卖方)》(0002309)、快递底单、快递查询复印件、《关于通知吴芳女士就华南碧桂园翠山蓝天苑63座601房屋交易违约赔付函》、快递查询原件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7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7篇篇1一、案件概述本案涉及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买方)与被告(卖方)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某处的房屋。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经过审理,法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并对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
二、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某处的房屋,房屋总价为XXX万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及部分房款。
然而,在房屋过户过程中,被告提出增加房款的要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出现纠纷。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有权要求增加房款,以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应当继续履行。
四、法院判决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作出以下判决:1. 被告无权要求增加房款。
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总价已经明确约定,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出增加房款的要求违反合同约定,原告有权拒绝。
2.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约定,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3. 双方应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和部分房款,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过户义务。
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导致原告经济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 被告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将房屋交付给原告。
如被告未按时履行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5.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杨晖、姚桂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晖、姚桂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0【案件字号】(2020)豫02民终21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根喜郭桥张洁【审理法官】赵根喜郭桥张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晖;姚桂芳【当事人】杨晖姚桂芳【当事人-个人】杨晖姚桂芳【代理律师/律所】薛东林河南荣勋律师事务所;翟玉胜、秦天义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薛东林河南荣勋律师事务所翟玉胜、秦天义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薛东林翟玉胜、秦天义【代理律所】河南荣勋律师事务所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杨晖【被告】姚桂芳【本院观点】杨晖、姚桂芳所签订的《集资房转让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效力待定追认违约金过错恢复原状合同约定第三人特别授权证据不足证据交换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杨晖、姚桂芳所签订的《集资房转让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
杨晖依约向姚桂芳支付了使用权转让费15.3万,并以姚桂芳名义向河南大学交付了购房款及车位费,上述共计69.6万元。
微信、短信等记录能够证实双方解除协议的经过。
姚桂芳于2018年2月20日、3月2日、6月2日、6月23日和2019年5月17日,分五次退还杨晖65万元,尚欠4.6万元未退还,杨晖接收退款,双方已按照协商内容部分履行。
故一审判决姚桂芳返还余款4.6万元及相关利息损失正确。
关于杨晖要求姚桂芳赔偿其180万元损失的上诉请求,因杨晖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确知道所购房屋产权的性质,在购房时就应预见到相应风险,且双方在协议中并未对此事项作出明确约定,故对杨晖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5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5篇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六初字第1234号申请执行人:张三被执行人:李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程序法》(以下简称《执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北京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作出下列裁定:一、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张三在本案中请求予以履行的义务较多,应履行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承诺的销售房屋的义务。
二、被执行人应当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张三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将房屋过户给张三,否则按日计算给付迟延履行期间逾期还款利息,采取变卖等方式执行。
三、申请执行人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定日期:2021年6月29日审判长:张三书记员:李四本裁定送达后,若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抗诉。
超过上述期限未提出抗诉的,本裁定即告生效。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律顾问)审判长(签名):书记员(签名):时间:getFullYear()复制到剪贴板篇2民事判决书(2019)浙0148民初1327号原告:李某某代理人:李律师被告:王某某代理人:无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某因拟购买被告王某某名下的位于杭州市西湖区的一栋房屋,双方经协商后于2018年5月1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原告支付房屋总价100万元,其中首付款30万元,余款于房屋过户时一次性支付。
但是至截止日期,原告尚未一次性支付余款,因此被告通过书面通知要求原告支付尾款,原告却拒不支付。
根据合同约定,房屋交付过户后未能一次性支付余款的,被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违约金。
经法庭审核,证明原告拒绝支付房屋余款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被告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鉴于被告的解除合同请求与事实依据相符合,本院认为被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曾红、唐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曾红、唐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9【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168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白福群【审理法官】白福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曾红;唐靖;成都房邻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当事人】曾红唐靖成都房邻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曾红唐靖【当事人-公司】成都房邻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雄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刘盛乔四川履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雄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刘盛乔四川履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雄刘盛乔【代理律所】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四川履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曾红;成都房邻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被告】唐靖【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合同是否应当解除;2.一审法院判决的违约金是否过高。
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唐靖在履行合同义务时,有违约行为。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证据种类证据不足新证据罚款拘留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简易程序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合同是否应当解除;2.一审法院判决的违约金是否过高。
对此,本院评述如下:曾红与唐靖签订的《成都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
案涉合同第八条第五款约定:“甲方出现下列第(1)种情形或乙方出现下列第(2)种情形的,则构成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单方书面解除合同。
本合同解除的,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该房屋本合同成交价10%的违约金,并由甲方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款。
王炜、王本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炜、王本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9【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30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明明孙琦甘玉军【审理法官】陈明明孙琦甘玉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炜;王本源;王胜正;朱金芳;青岛市黄岛区珠海街道办事处【当事人】王炜王本源王胜正朱金芳青岛市黄岛区珠海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王炜王本源王胜正朱金芳【当事人-公司】青岛市黄岛区珠海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王战烈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刘新丽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某某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胡文平山东翔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战烈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刘新丽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某某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胡文平山东翔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战烈刘新丽某某胡文平【代理律所】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山东翔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炜;王本源;青岛市黄岛区珠海街道办事处【被告】王胜正;朱金芳【本院观点】涉案房屋购买于王炜与王洪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王洪栋已去世,王胜正、朱金芳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王炜与王洪栋对其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有特殊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涉案房屋应视为王炜与王洪栋的夫妻共同财产。
【权责关键词】无效无权处分追认撤销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二审期间,王炜、王本源对王胜正、朱金芳提交的现金6万元收条中“王洪栋"的签字不予认可,对于王洪栋收到现金6万元的事实亦不予认可。
王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03【案件字号】(2021)京01民终79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悦刘国俊刘佳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马昌;王某某【当事人】马昌王某某【当事人-个人】马昌王某某【代理律师/律所】江群北京市中满律师事务所;张安灏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江群北京市中满律师事务所张安灏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江群张安灏【代理律所】北京市中满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马昌【本院观点】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恢复原状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异议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18 01:35:17王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1民终793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马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群,北京市中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灏,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马昌与上诉人王某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21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0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马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群、上诉人王某某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灏均到庭参加诉讼。
田文华、汤雪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田文华、汤雪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5【案件字号】(2020)鄂96民终3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勇丁盼刘汝梁【审理法官】王勇丁盼刘汝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田文华;汤雪芹;湖北紫菘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田文华汤雪芹湖北紫菘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田文华汤雪芹【当事人-公司】湖北紫菘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红林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红林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红林【代理律所】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田文华;汤雪芹【被告】湖北紫菘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1.紫菘公司提交的仙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证明》,因田文华、汤雪芹对其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一审法院判令紫菘公司自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之日起30日内协助田文华、汤雪芹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是否合理;2.一审法院对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认定及调整是否适当。
紫菘公司经与田文华、汤雪芹协商,将涉案房屋交付田文华、汤雪芹装修使用,田文华、汤雪芹亦接受了房屋,并装修入住,故紫菘公司已履行了交房义务,对田文华、汤雪芹的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双方因紫菘公司逾期交房于2016年1月29日签订《协议书》,对交房时间、办证时间以及逾期。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显失公平撤销民事权利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交换谁主张、谁举证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一审法院判令紫菘公司自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之日起30日内协助田文华、汤雪芹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是否合理;2.一审法院对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认定及调整是否适当。
许升东、刘继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许升东、刘继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3【案件字号】(2020)鲁15民终15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进石鑫孙久强【审理法官】黄进石鑫孙久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许升东;刘继省;郑书元;刘存玉;刘胜华【当事人】许升东刘继省郑书元刘存玉刘胜华【当事人-个人】许升东刘继省郑书元刘存玉刘胜华【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许升东【被告】刘继省;郑书元;刘存玉;刘胜华【本院观点】一、被上诉人刘继省、刘胜华未取得开发资质,在农村土地上建设房屋对外出售,是造成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驳回起诉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在(2017)鲁1522民初4302号案件,许升东诉刘继省、马庆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刘继省称,2012年6月1日,许升东将涉案房屋租给自己,支付了一年的租金。
6月底,樱东村委会书记马子江和村委委员马兰菊将门锁撬开并更换了门锁,其后该房屋一直由马子江之子马庆明对外出租使用至今。
据此可以认定上诉人许升东一直对涉案房屋并未实际占有,只是收取了一年的租金。
本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被上诉人刘继省、刘胜华未取得开发资质,在农村土地上建设房屋对外出售,是造成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
合同无效后,被上诉人刘继省、刘胜华无偿占有上诉人许升东的购房款615000元近十年的时间,获取了利益,而上诉人许升东受到了损失。
并且,上诉人许升东并未实际占有和使用房屋,除收取了一年的租金外,并未从房屋上获得利益。
一审以双方均有过错为由,不支持上诉人许升东主张的利息损失不当。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8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8篇篇1一、案件概述本案涉及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买方)与被告(卖方)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某地的房产。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争议,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合同签署后,原告按约定支付了购房首付款,并办理了相关贷款手续。
被告在收到购房款项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且存在隐瞒房屋存在纠纷的情况。
原告在多次催促下,被告仍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原告无法顺利入住。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应诚实履行合同约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被告在签订合同时隐瞒重要事实,构成欺诈行为。
四、法院判决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判决如下:1. 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 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项;3. 被告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诉讼费等;4. 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五、理由阐述1. 合同无效:由于被告存在隐瞒房屋纠纷的行为,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
2. 返还购房款项:根据公平原则,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项。
3. 赔偿损失: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无法顺利入住,产生了实际损失,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诉讼费等。
4. 诉讼费用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败诉方应当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六、双方权利与义务1. 原告在收到判决书后,有权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并赔偿损失;2. 被告应当按照判决书的要求,履行返还购房款项、赔偿损失等义务;3. 双方应遵守法律程序,不得再就此事进行纠缠或采取其他不当行为。
七、后续事宜1. 双方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2. 如被告未履行本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有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3. 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如有其他争议,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张某与李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与李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9【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15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磊赵蕾朱文君【审理法官】张磊赵蕾朱文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某;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当事人】张某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当事人-个人】张某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代理律师/律所】冷寒冰北京市博仁律师事务所;郝瀚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童健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冀向阳北京慧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冷寒冰北京市博仁律师事务所郝瀚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童健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冀向阳北京慧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冷寒冰郝瀚童健冀向阳【代理律所】北京市博仁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北京慧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无权处分追认撤销合同证据不足自认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当事人对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本案中,张某主张李某5与李某1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其不知情,李某5与李某1恶意串通损害了其利益,故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
对于涉案房屋,当事人均认可涉案房屋由李某1进行出资,最近十几年李某1与李某5、张某二人一起居住,并无证据表明李某5或者李某1与张某之间存在明显矛盾,且没有证据表明李某5或者李某1存在损害张某利益的主观恶意。
徐毅、宋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毅、宋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09【案件字号】(2021)辽02民终69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冬艳刘小南刘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毅;宋宸【当事人】徐毅宋宸【当事人-个人】徐毅宋宸【代理律师/律所】赵博辽宁知泰律师事务所;于知渊辽宁知泰律师事务所;王永伟辽宁中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博辽宁知泰律师事务所于知渊辽宁知泰律师事务所王永伟辽宁中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博于知渊王永伟【代理律所】辽宁知泰律师事务所辽宁中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徐毅【被告】宋宸【本院观点】宋宸提供的其与万腾公司就其他房屋签订的抵债协议,与本案缺乏直接性,本院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定。
本案争议焦点是案涉2020年9月9日的《房屋买卖协议》解除后徐毅是否已经向宋宸返还大连市甘井子区房屋的全部房款488159.80元。
宋宸在一审中自认收到徐毅返还的案涉房款22万余元,但对该22万余元具体包含哪些款项没有明确表述。
陈雪梅出具的收条中载明,“今收到徐毅代万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还陈雪梅人民币20万元整。
案涉《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甲方承诺如与安邦、法院及华融办理该房屋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时,无论何种原因导致该房屋最终不能(办理)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时,甲方无条件退款,退回金额为488。
【权责关键词】追认委托代理表见代理合同恢复原状第三人证据交换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根据上述证据的认证情况,本院查明:2020年8月30日,陈雪梅通过平安银行大连甘井子支行向徐毅工商银行账户转账46106.04元,转账交易详情留言载明“代万腾垫付华融阳光尚城房子补税款(169B2303宋宸)”。
赵某1与黄某、赵某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某1与黄某、赵某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4【案件字号】(2020)晋02民终12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明柱王艳宏赵学姑【审理法官】梁明柱王艳宏赵学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某1;黄某;赵某2【当事人】赵某1黄某赵某2【当事人-个人】赵某1黄某赵某2【代理律师/律所】张某山西雁北律师事务所;王某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杜某山西阳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某山西雁北律师事务所王某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杜某山西阳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某王某杜某【代理律所】山西雁北律师事务所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山西阳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首先,赵某1提交《鑫雁佳园购房合同》系复制件,未提供原件无法核实证据真实性;其次,《鑫雁佳园购房合同》签署于2017年9月26日,而赵某1与黄某所签《抵押(购房)合同》签署于2017年9月29日,赵某2与黄某所签《购房合同》签署于2017年10月28日,以先签署的《鑫雁佳园购房合同》为据否定后签署的两份购房合同的效力,显然不符合常理;再次,《鑫雁佳园购房合同》系大同市雁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某所签,与本案关联性存疑,且该合同具有抵押字样,亦无法确认合同签署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案赵某1、赵某2分别与黄某所签《抵押(购房)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权责关键词】无效无权处分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关联性质证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赵某1、赵某2分别与黄某所签《抵押(购房)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黄某按约定向赵某1、赵某2支付房款52万元,赵某1、赵某2向黄某出具收条,现赵某1、赵某2无法交付房屋,应当向黄某返还房款。
刘晓、陈亮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晓、陈亮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9【案件字号】(2020)冀05民终29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邓永胜毕建军郑延铎【审理法官】邓永胜毕建军郑延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晓;陈亮辉;李俊卿;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当事人】刘晓陈亮辉李俊卿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刘晓陈亮辉李俊卿【当事人-公司】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宋虹宇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孙丽丽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陈晓丹河北正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宋虹宇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孙丽丽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陈晓丹河北正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宋虹宇孙丽丽陈晓丹【代理律所】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河北正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晓;陈亮辉;李俊卿;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本院观点】第二审法院应当围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本案中,陈亮辉与李俊卿于2016年3月1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置换)合同》(以下简称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权责关键词】撤销不当得利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管辖权异议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不予受理仲裁协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除上述事实外,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第二审法院应当围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本案中,陈亮辉与李俊卿于2016年3月1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置换)合同》(以下简称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张祥与张丽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祥与张丽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29【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177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蒋巍【审理法官】蒋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祥;张春华;张丽【当事人】张祥张春华张丽【当事人-个人】张祥张春华张丽【代理律师/律所】于萌萌北京京宁律师事务所;唐宁北京京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于萌萌北京京宁律师事务所唐宁北京京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于萌萌唐宁【代理律所】北京京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祥【被告】张春华;张丽【本院观点】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张祥主张的购房款利息应否得到支持,如果支持,利息的标准如何认定。
本案中,张祥与张春华、张丽没有以书面形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仅以口头方式达成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但内容中缺少房屋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如房屋具体位置地点、房屋交付时间、交付标准、违约责任等。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过错恢复原状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开庭审理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张祥主张的购房款利息应否得到支持,如果支持,利息的标准如何认定。
对此本院认为,本案中,张祥与张春华、张丽没有以书面形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仅以口头方式达成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但内容中缺少房屋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如房屋具体位置地点、房屋交付时间、交付标准、违约责任等。
虽然2016年5月26日《商品房认购书》载明张春华认购廊坊市馨玉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处房屋,成交总价为541133元,但本案中,不能以《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代替或制约张祥与张春华、张丽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在此情况下,加之张祥与张春华、张丽均了解涉案房屋没有开始施工、没有看到售楼处的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等,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在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时,均应当知道买卖房屋的风险,均未尽到买卖房屋应有的注意义务,对涉诉房屋买卖合同未能履行均有过错,并支持张祥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认定准确,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张亚丽、张淳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亚丽、张淳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3【案件字号】(2020)辽14民终23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康永杰刘亚伟郭逸群【审理法官】康永杰刘亚伟郭逸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亚丽;张淳飞【当事人】张亚丽张淳飞【当事人-个人】张亚丽张淳飞【代理律师/律所】康凯辽宁义帆律师事务所;苏晴、涂鹏辽宁百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康凯辽宁义帆律师事务所苏晴、涂鹏辽宁百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康凯苏晴、涂鹏【代理律所】辽宁义帆律师事务所辽宁百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亚丽【被告】张淳飞【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亚丽是否将313000元房款全部支付给张淳飞。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亚丽是否将313000元房款全部支付给张淳飞。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张亚丽于2019年8月21日支付给张淳飞房款293000元,加上先前交付的定金10000元,张亚丽共支付张淳飞房款303000元。
张亚丽认为,已支付全部房款313000元,就应向法院提供其已支付房款的证据。
因张亚丽未能向法院提供其已支付剩余10000元房款的证据,一审法院判令其向张淳飞支付剩余房款10000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张亚丽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亚丽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22:01:32【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9年8月19日,原、被告签订《买卖楼房契约协议书》,约定原告将位于葫芦岛市连山区东方国际花园C区45-8-2-103房屋卖与被告,房屋总价款313000元,付款方式为现金。
吴某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某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内蒙古自治区伊克昭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内蒙古自治区伊克昭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7【案件字号】(2020)内06民终2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乌宁苏晨郝蓉【审理法官】乌宁苏晨郝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某;王某【当事人】吴某王某【当事人-个人】吴某王某【代理律师/律所】赵某内蒙古易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某内蒙古易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某【代理律所】内蒙古易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案涉《房屋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成立并生效,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以书面形式将定金条款载入合同,且王某已按约交付定金,即双方所约定的定金合同随之生效。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违约金过错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诉讼请求书面审理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案涉《房屋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成立并生效,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以书面形式将定金条款载入合同,且王某已按约交付定金,即双方所约定的定金合同随之生效。
现王某要求解除合同,吴某同意解除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1月1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予解除。
至于返还定金的问题,其一,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约定定金,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定金具有惩罚性。
在合同当事人有违约行为且存在过错情况下,才可适用定金罚则;若双方共同违约,且违约责任可以相互抵销的,就不应适用定金罚则;若双方共同违约,违约责任未能抵销的,主要违约方应按相应的比例承担定金责任。
分析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行为的过错程度,王某未在约定的合同签订后20日内全力协助吴某办理过户手续,亦未确认过户至指定的第三人,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不能。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书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书尊敬的法官: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审理,我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证据,作出以下判决。
案件事实原告甲方为张某,被告乙方为李某。
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之间存在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以400万元购买乙方所拥有的位于XXXX小区XX号楼XX室的房屋。
合同中明确约定于XXXX年X月X日完成过户手续,并完成房屋交付。
然而,在约定时间内,乙方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也未能按时交付房屋。
甲方因此提起诉讼,要求乙方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甲方提供了购房合同、交款凭证及其他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乙方辩称,由于个人原因导致无法如期完成过户手续和交付房屋,但并不承认自己构成违约。
经审理,我院认为:一、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根据相关证据,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过户手续,并未能按时交付房屋。
合同是双方达成共识的法律文件,受法律保护。
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已构成违约。
二、甲方有权要求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应当按时完成过户手续并交付房屋。
乙方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要求违约金。
根据合同的约定,法院认可甲方有权要求违约金,但需要酌情考虑具体情况决定违约金的数额。
考虑到乙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甲方可能遭受的损失以及违约行为的严重性,我院判决乙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给甲方。
三、要求乙方履行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我院要求乙方立即履行合同义务,完成过户手续并交付房屋。
同时,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判决如下一、被告乙方应立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交付房屋给原告甲方。
二、被告乙方应支付违约金30万元给原告甲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完成支付。
三、乙方应承担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上诉程序进行。
裁判长:XXX 日期:XXXX年X月X日。
王某1、王某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1、王某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9【案件字号】(2020)鲁08民终50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阿梅王衍琴张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某1;王某2;张某某【当事人】王某1王某2张某某【当事人-个人】王某1王某2张某某【代理律师/律所】王修生山东济信律师事务所;王广朋山东康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修生山东济信律师事务所王广朋山东康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修生王广朋【代理律所】山东济信律师事务所山东康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被告王某2与济宁腾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5月12日、2014年6月9日签订了商品房定金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涉案房产(该房产位于新世纪以北,九华山路以南,环湖路以东,普陀山路以西,腾骐世家A区一期,第0028(0028)【座】02【单元】【层】0002(2-1102)号),总价626785元。
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六、房屋过户登记:因该房产暂时未办理房权证,故不能办理过户手续。
本案中被上诉人一审诉求为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依法判令上诉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书证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中止审理维持原判查封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一审诉求为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依法判令上诉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一审支持了被上诉人的诉求,上诉人对判决结果并未提出异议。
上诉人仅对涉及的25万元首付款是否实际给付提出了异议。
经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上诉人以64万元的价格将涉案房屋卖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以现金交付的方式向上诉人支付了首付款25万元,上诉人同时向被上诉人出具了25万元的收到条。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6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6篇全文共6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民事判决书(20**)民二初字第**号原告:X先生被告:Y女士法定代理人:无委托代理人:无原告X先生诉Y女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程序公开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于本年**月**日向当事人宣告民事判决。
原告X先生诉称:2019年,被告Y女士在**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但交付房款后,被告一直拖延交房,致使房屋交付时间大幅延迟。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迅速交付房屋,并支付迟延交付的违约金。
被告Y女士辩称:房屋因装修未完成,故未及时交付。
同时辩称原告存在未交付部分房款的情形。
经审理查明:本案争议焦点为房屋交付时间及款项支付情况。
经查证,被告因装修未完成拖延交付的情况属实。
然而,原告确实在约定时间内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项,故被告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交付房屋。
同时,被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未支付全部房款的情形,故被告的辩称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履行的当事人应按约定时间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应当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即迅速交付房屋,否则应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
故判决如下:一、被告Y女士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先生交付房屋。
二、被告Y女士应当支付原告X先生迟延交付房屋的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每日购房款项总额的0.5%。
三、被告Y女士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
审判长:XXX审判员:XXX书记员:XXX二**年**月**日篇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原告甲方:李某被告乙方:张某原告李某诉称:李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以50万元购买张某名下的一套房产。
但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日期内,张某未能将房产交付给李某,造成了合同的违约,请求法院判决张某赔偿50万元的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张某辩称:张某的父亲突发重病,需要大笔医疗费用,为了筹集医疗费用,张某不得已将房产转让给了别人,导致无法交付给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