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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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法规类别】土地违法案件处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5]第3号【失效依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发布部门】国家土地管理局(已变更)【发布日期】1995.12.18【实施日期】1996.03.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5]第3号)《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已经1995年11月1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邹玉川1995年12月18日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土地管理部门正确、及时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追究土地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国家的土地管理秩序,根据国家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土地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

第三条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土地违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管辖。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

第七条设区的市已实行土地监察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的,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所辖区内的土地违法案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

第八条政府非法批地的土地违法案件,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

第九条国家土地管理局管辖下列案件:(一)国务院交办的省级人民政府非法批地的案件或者其他案件;(二)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案件。

第十条有管辖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为保证正确、及时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依法追究国土资源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严格国土资源管理,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指导局和各分局所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根据国家有关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家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1、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2、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必须坚持“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3、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国土资源举报件,应当登记.登记人员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的,必须详细记录,并由举报人在记录上签名或者签章;接受电话举报的,记录中要注明联系方式.举报人不愿意使用真实姓名或要求保密的,登记人员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严格保密.登记举报案件时,发现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同时将举报信函或者笔录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4、各分局所在受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举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明确案件受理人.受理人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调查处理,力争处理到位,并记录在案;确需立案查处的,必须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报表,附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勘查平面图,提交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初步调查情况汇报,按照程序上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立案;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者举报人.询问笔录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即首部,应写明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及询问主要内容;第二部分即询问人与被询问人问答记录,应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询问完毕后,交被询问人阅读或念给被询问人听,如错记、漏记应当面纠正,由被询问人在补正处签名或盖章,并在笔录末页注明“以上记录我已看过或向我阅读过,与我所讲一致”或其他意思相同字样;第三部分即尾部,由询问人、被询问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现场勘验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即首部,应写明案由、用地单位人、勘测时间、勘测地点、被邀参加人、勘测人、记录人;第二部分即勘测文字说明,包括项目名称、四至方位、占地类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勘测文字说明应与照片和勘测图相对照;第三部分即尾部,由用地单位人、被邀参加人、勘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5、对在巡回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及时制止,记录在案.需立案查处的,必须按程序立案.6、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经批准立案后,由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和各分局所配合查处.一般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包括所有农民非法建房和集体违法案件由各分局所查处.对批准立案案件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应当及时函告局有关业务部门停止为当事人办理用地审批和土地登记等相关手续.对立案查处的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必须抄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7、查处案件应当实行独立办案和责任追究制度,并指定案件主办人、协办人;重大案件,应当成立办案小组.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承办人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调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一般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承办人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承办人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因案情复杂等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8、承办人必须对初步调查情况进行审核.如需进一步调查,承办人可以向当事人、证人或者关系人提出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由被调查人阅读或者由承办人向其宣读,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盖印.制作询问笔录应当使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黑水笔,一般不得涂改;如被调查人确需修改的,在修改处由被调查人加盖印章或者按手印.9、承办人应当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物证或者现场时,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测量.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笔录、绘制图件,由勘验人、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10、证据主要有下列几种:一物证;二书证;三视听材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调查笔录和勘测笔录;七鉴定结论;八其他.承办人必须认真鉴别上述证据,未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11、经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承办人应及时向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12、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违法事实,对照法律、法规,进行案情分析,形成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报局案件审议委员会审查.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责成承办人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调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案由、调查机关、承办人、调查时间、当事人情况、经调查认定的主要违法事实即案件发生时间、地点、占地类别、占地面积、建筑物面积和结构、违法行为发生和发展的经过及现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以及违法行为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的态度好坏等,另外对有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也要加以说明、违反条款、违法性质、适用罚则、初步处理意见等.鞑楸ǜ媛淇钣沙邪烊饲┟蚋钦拢瓷夏辍⒃隆⑷铡13、调查完毕后,一般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各分局所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提请局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审议后执行,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审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审议的成员签名,审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并将笔录归入案卷.14、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土地矿产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没收建筑物和构筑物、移送或者数额较大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土地矿产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组织听证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土地矿产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由县局组织.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分别由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案件承办人、听证主持人以及听证员签名.15、经审议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认定举报不实或者证据不足,未发现违法事实的,发出撤销立案决定书,立案予以撤销.二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三认定当事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应当提请公安机关处理.四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分建议书并附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县局,由县局移送行政监察机关处理;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县局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五认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30日内,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处理的,县国土资源局可以先给予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30日内,将有关证据移送公安、检察机关.16、对违法用地及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或者没收的,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确需补办手续的,依法实施处罚后,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17、在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作出后,必须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签收;本人已向国土资源部门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交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收.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送达的文书留置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18、当事人对国土资源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期满后由县局提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连同案卷副本送交华亭县人民法院,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9、承办人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结案.承办人在案件结案后,应当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件、照片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20、归档顺序为:1、结果材料.包括:土地犯罪移送书、土地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分建议书、罚没款凭证等;2、能证明案件来龙去脉的材料.包括: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调查报告内含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其它有关材料、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土地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案件讨论笔录、土地管理公文送达回证、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笔录、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举报材料等.经复议或诉讼的案件,单独立卷,顺序同上.21、重大案件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的案件结案后,应当将下列文书报上级国土资源局备案: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分建议书;三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结案报告;四经复议机关复议的,应当附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复印件;五经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附人民法院判决书副本.22、在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承办人、分管领导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一与被调查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承办人员的回避,由分局所、监察大队负责人决定;分局所、监察大队负责人回避,由局分管领导决定;局分管领导的回避,由局长或者局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决定.23、建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统计制度.各分局所应当每季度向县国土资源局报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统计报表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分析报告,监察大队应当每季度向市国土资源局报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统计报表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分析报告.24、承办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因过错致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使正常的执法工作受到影响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实施诫勉谈话;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视情给予行政处分.承办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受贿、索贿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承办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国家赔偿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程序一、受理1、范围:①上级交办②其他部门移送③群众举报2、登记:对受理的案件,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3、处理: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在七日内作出如下处理:①符合立案件的,立案查处;②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部门或者举报人;③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④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

二、立案1、立案条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行政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①有明确行为的人;②有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事实;③依照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④属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的。

2、立案步骤⑴审查。

对受理的土地违法案件进行认真审查,听取知情人和有关单位及群众意见,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审查内容:①案件材料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可*;②案件的违法性质和情节是否应追究法律责任;③是否应由本级、本部门管辖等。

经过初步审查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立案查处。

⑵立案: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填好以下有关内容:案由、违法单位(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来源、主要违法事实及性质、受理人建议、受理部门意见、主管领导意见。

⑶上报:对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结案后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三、调查1、指派承办人。

对承办人有关要求:⑴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⑵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2、询问有关人员承办人可以向当事人、证人、关系人询问。

询问结束,制作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确认笔录无误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3、勘验检查现场勘验,制作勘测笔录,由勘测人员,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4、收集证据证据包括:⑴物证;⑵书证;⑶视听材料;⑷证人证言;⑸当事人陈述;⑹调查笔录和现场勘测笔录;⑺鉴定结论;⑻其他5、责令停止承办人经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且正在进行的,应当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完整版)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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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和时限范本1:正文:章节一: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的依据1.1. 土地法律法规依据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X条规定,对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X条规定,对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1.2. 土地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1.2.1. 违法占用农用地,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非农用地建设的行为。

1.2.2. 违法占用保护区内土地的行为。

1.2.3. 违法占用耕地的行为,未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1.3. 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1.3.1. 对违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X条进行处罚。

1.3.2. 对违法占用保护区内土地的行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X条进行处罚。

1.3.3. 对违法占用耕地的行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X条进行处罚。

章节二: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程序2.1. 查处环节2.1.1. 受理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的通知。

2.1.2. 初步调查,确认违法事实。

2.1.3. 依法开展取证工作。

2.2. 处罚环节2.2.1. 依法对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听证。

2.2.2.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金额及时限。

2.2.3. 告知违法当事人有权进行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3. 处罚结果的执行2.3.1. 违法当事人按时缴纳罚款。

2.3.2. 违法当事人进行整改,消除违法行为。

2.3.3. 监督违法当事人整改情况。

章节三:处罚时限3.1. 查处环节的时限3.1.1. 受理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的通知,需在X天内完成。

3.1.2. 初步调查,确认违法事实,需在X天内完成。

3.1.3. 依法开展取证工作,需在X天内完成。

3.2. 处罚环节的时限3.2.1. 依法对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听证,需在X天内完成。

3.2.2.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需在X天内完成。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依据、时限、流程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依据、时限、流程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依据、时限、流程一、行政处罚依据(一)非法占用土地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拒不停工的,可查封其施工设备及建筑材料,退还土地,拆除建筑物。

(二)破坏耕地保护——破坏耕地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拒不履行复垦义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5]第3号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5]第3号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5]第3号)《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已经1995年11月1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邹玉川1995年12月18日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土地管理部门正确、及时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追究土地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国家的土地管理秩序,根据国家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土地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

第三条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土地违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管辖。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

第七条设区的市已实行土地监察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的,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所辖区内的土地违法案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

第八条政府非法批地的土地违法案件,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

第九条国家土地管理局管辖下列案件:(一)国务院交办的省级人民政府非法批地的案件或者其他案件;(二)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案件。

第十条有管辖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基本程序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基本程序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基本程序发现—制止—立案—调查取证—调查处理意见—告知—听证—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结案基本程序包括以下内容:一、受理和立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群众举报、卫片发现、受害人控告、有关组织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土地违法行为人主动交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行发现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

对受理的案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进行初步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在七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一)立案的概念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土地违法行为决定成立行政案件并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立案是行政处罚普通程序的开始,其目的是通过对所获材料的审查,发现违法事实,追究违法行为。

(二)立案的条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土地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1.有明确的行为人。

2.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3.依照土地、矿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部门有管辖权。

(三)立案的步骤1.行政机关应对案件材料进行统一登记和编号,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记明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2.审查。

行政机关对受理的行政违法案件应认真进行审查,听取知情人和有关单位及群众的意见,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审查的内容包括:(1)案件材料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可靠;(2)案件的违法性质和情节是否应追究法律责任;(3)是否应由本级、本部门管辖等。

3. 立案。

行政机关经初步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经主管负责人审批后立案调查。

二、调查和处理(1)调查取证程序的一般规定土地违法案件经批准立案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指派案件承办人。

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承办人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国土资源执法证件。

调查取证是指行政机关对于立案处理的案件,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查获违法行为而依法定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和依法采取的有关强制措施。

土地违法案件处罚的程序

土地违法案件处罚的程序

土地违法案件处罚的程序、时限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程序,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的总和。

方式与步骤,狭义地说,就是指国土资源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需要通过哪些形式、方法来实现土地执法监察的目的以及在查处具体违法案件过程中的先后顺序,即应当先干什么,后干什么,前后不能颠倒;时限,是指查处具体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期限限制。

有两种情况:一种时限是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追诉时限;又分为三种:一是违法行为从终了日起两年内予以追诉有效;二是行为有连续或中断的,以最后一次违法行为终了之日开始计算满两年,超过两年的,不得再追诉;三是违法行为未终了的,追诉时效不受期限限制,如:某人违法占地的建筑未拆除。

但也有一种观点认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追诉期限只能是两年,从当事人实施行为终了日起算,实施行为所既成的事实持续状态不应认为行为未终了,这是从促进行政执法的效率性和积极主动性提出的,但这种观点尚未被普遍接受,且与最高院就非法占用土地、破坏耕地案件的追诉时效的司法解释相矛盾。

另一种时限是对具体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过程中对各个环节的时间限制。

例如:⑴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从受理到作出是否立案的期限不得超过7天;⑵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违法案件从立案到作出决定,一般不得超过60天,重大复杂的案件经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天;⑶行政机关给予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期限在其接到处罚告知书次日起一般不得少于3日;⑷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从接到听证告知书次日起不得超过3日;⑸行政机关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应在举行听证日7天以前;⑹行政机关对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应在决定书作出后7日内送达当事人;⑺当事人对限期拆除的履行期限与起诉期限为收到处罚决定书次日起15日;⑻当事人对罚款的履行期限一般为15日;(超过15日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额的3%对当事人加处罚款);⑼当事人对限期拆除以外的处罚的起诉期限为3个月;⑽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期限为收到处罚决定书次日起60日;⑾行政机关或利害关系人对限期拆除的决定申请执行期限为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次日起15日后的180天以内提起;⑿行政机关对限期拆除以外的处罚需要申请执行的,应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次日起三个月以后的180日内。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依据、程序和时限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依据、程序和时限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依据、程序和时限一、查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6、《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查处程序(一)受理1、范围:①上级交办②其他部门移送③群众举报2、登记:对受理的案件,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3、处理: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在七日内作出如下处理:①符合立案件的,立案查处;②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部门或者举报人;③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④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

(二)立案1、立案条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行政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①有明确行为的人;②有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事实;③依照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④属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的。

2、立案步骤⑴审查。

对受理的土地违法案件进行认真审查,听取知情人和有关单位及群众意见,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审查内容:①案件材料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可靠;②案件的违法性质和情节是否应追究法律责任;③是否应由本级、本部门管辖等。

经过初步审查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立案查处。

⑵立案: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填好以下有关内容:案由、违法单位(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来源、主要违法事实及性质、受理人建议、受理部门意见、主管领导意见。

⑶上报:对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结案后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三)调查1、指派承办人。

对承办人有关要求:⑴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⑵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

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

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为规范国土资源部本级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明确部立案查处的范围、工作程序和内容,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推进法治国土建设,依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适用本规范。

二、工作要求和流程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遵循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按照立案、调查取证、案情分析和调查报告、案件审理、征求意见、法制审核、部审议形成处理决定、实施处理决定、执行、结案的工作流程进行;具体工作由执法监察局和其他业务司局按照职责分工实施。

三、立案(一)立案管辖范围。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管辖以属地管辖为原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原则上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

国土资源部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管辖的案件,具体包括:1.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2.国务院要求国土资源部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3.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4.国土资源部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其中,国土资源部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是指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其他部门移送以及执法督察工作中发现严重损害群众权益的重大、典型违法行为,经部批准立案查处的案件。

(二)立案呈批。

对需要由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先行组织对违法基本事实进行核查。

经核查,发现符合以下条件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报部批准后立案:1.有明确的行为人;2.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3.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4.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5.符合国土资源部立案管辖范围。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程序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程序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程序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程序,即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时因遵守的方式、步骤和过程的总和。

它有确定性、完整性、连续性、强制性4个基本特征。

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程序(一)立案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生,并且需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决定作为国土违法案件进行处理的程序性活动。

1、立案条件:①有明确的行为人:法人和自然人;②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③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④属于自己管辖的。

2、立案程序:①审查立案材料;②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③将立案呈批表及有关材料交主管领导批准;④批准立案后,通知违法的当事人。

(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查明案情、收集证据而进行的程序性活动。

调查方法和要求。

①向举报的单位或个人要求提供其他证明违法的有关材料,并要求做出说明。

②对当事人和证人进行调查,并进行现场勘测;③委托其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委托取证,只能某项或几项委托,不能全部委托,且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

对调查的要求:①应当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

②要出示监察标志和证件。

③要讲明法律和政策,要求如实反映和说明情况,并作好调查笔录。

④进行现场勘测,应通知有关的基层行政人员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到场,记载好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的姓名、职务和勘测人员、记录人员姓名,绘制现状图或拍照、录像。

⑤调查笔录应交被调查人员过目或向其宣读。

被调查人要求修改的,要让被调查人盖章印上指纹。

对笔录无异议后,签名或盖章。

⑥有关资料或原始记录材料,要进行复印。

⑦凡涉及到复杂案件,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聘请有关专业部门或专家予以技术鉴定,并提出结论性意见。

对明显有违法行为的,办案人员应提请主管管理部门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停止其违法行为,听候处理。

(三)审理是指对调查终结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进行审查和处理的程序。

执法工作流程

执法工作流程

执法工作流程
1、受理。

各国土所对群众举报、巡查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当日下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先行制止,并上报局执法监察大队备案。

执法监察大队对举报、巡查、上级转交及各国土所呈报的违法案件,及时到现场查看并与所在镇、办事处对接。

2、调查取证。

对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各国土所进行调查取证,做好询问笔录、现场勘察及绘图等工作,材料齐全后报监察大队。

3、做出处罚决定。

对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对当事人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局领导批准后,向违法责任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明确告知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并交代清楚当事人行使申辩或听证的权利和时限。

4、送达和执行。

各国土所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后,违法当事人在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要求举行听证,听证结束后无异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即墨市人民政府进行行政复议或向即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期满后,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连同案卷副本送交人民法院)。

5、结案。

当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后,将《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缴款单据一并归档,填写结案报告。

6、案卷归档。

结案后,将案卷整理装订,填写文件目录、备考项目,统一存档。

附件: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流
国土资源信访工作流程图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程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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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一、受理
1、范围:①上级交办②其他部门移送③群众举报
2、登记:对受理的案件,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
3、处理: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在七日内作出如下处理:①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查处;②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部门或者举报人;③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
④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

二、立案
1、立案条件。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行政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①有明确行为的人;②有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事实;③依照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④属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的。

2、立案步骤。

⑴审查。

对受理的土地违法案件进行认真审查,听取知情人和有关单位及群众意见,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审查内容:①案件材料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可*;
②案件的违法性质和情节是否应追究法律责任;③是否应由本级、本部门管辖等。

经过初步审查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立案查处。

⑵立案: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填好以下有关内容:案由、违法单位(人)的基本情况、案
件来源、主要违法事实及性质、受理人建议、受理部门意见、主管领导意见。

⑶上报:对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结案后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
行政主管部门。

三、调查
1、指派承办人。

对承办人有关要求:⑴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⑵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2、询问有关人员,承办人可以向当事人、证人、关系人询问。

询问结束,制作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确认笔录无误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3、勘验检查。

现场勘验,制作勘测笔录,由勘测人员,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4、收集证据。

证据包括:⑴物证;⑵书证;⑶视听材料;⑷证人证言;⑸当事人陈述;⑹调查笔录和现场勘测笔录;⑺鉴定结论;⑻其他
5、责令停止。

承办人经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且正在进行的,应当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6、起草调查报告。

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提出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四、处理
1、集体审议。

对违法案件的处理,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集体审议,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审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审议的成员签名。

审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并将笔录归入案卷。

2、处理。

调查终结的案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⑴认定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对立案予以撤销,重大案件的撤销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⑵认定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⑶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⑷认定非法批地的,撤销批准文件,注销土地登记;⑸认定当事人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⑹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无权处理的,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并附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⑺认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五、告知
1、在立案调查后,还应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如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复议和提出诉讼的权利,但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2、听取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按照行政处罚告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规定的地点进行陈述和申辩。

3、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六、听证
1、承办人拟作出拆除、没收、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听证。

2、听证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处罚决定之前进行,由国土资源管理机关中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专门人员或机
构的主持下,由直接参与案件调查取证的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和部门为一方当事人,被认为实施了违法行为并将受到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另一方当事人,及有关证人,利害关系人等共同参加,口头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辩护、质疑和要求,以进一步澄清事实、核实证据。

3、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日内提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听证的七日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

七、决定
1、经过告知和听证之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⑴当事人确有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受行政处罚的,都应依法决定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⑵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⑶当事人有违法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行为;⑷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依法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⑸认为依法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的,依法直接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并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监察机关,处理结果应当抄送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

⑹对于冲击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暴力威胁或围攻、殴打、侮辱执法人员,拒绝、阻碍国土资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处理。

2、对于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该制作《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3、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被处罚人应当在知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行政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结案。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结案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八、送达
1、送达时间。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应当在三日内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2、送达方式。

①直接送达②留置送达③委托送
达④邮寄送达⑤公告送达
3、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收到法律文书的日期,并签名盖章,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时,送达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负责送达人员、见证人签名盖章。

九、执行
1、当事人自行履行。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当事人履行了的,将履行情况记入《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笔录》。

2、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期满后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连同案卷副本送交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结案
承办人在违法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填写《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结案后,承办人应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件及照片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重大案件和上级交办的案件结案后,应当将下列文书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①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②违法案件结案报告。

经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附人民法院判决书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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