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名词解释(1)

合集下载

经济法名词解释

经济法名词解释

经济法一、名词解释:1、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概念。

2、标的:是合同当事人权力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任何合同必须具备的主要条款。

3、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

前者是指法律关系取得的利益,后着是指果实、动物的生成物以及其他依物的用法收取的利益。

4、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5、缔约过时责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致对方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成立以前,合同关系尚不存在,它不同于违约责任。

6、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请求保护他的民事权利,法律规定消灭胜诉权的一种制度。

诉讼时效也就是指权利人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时间。

7、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的履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没有先后顺序,当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内不履行或不能适时履行,到履行期其享有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权利。

8、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安抗辩权,当事人的履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有先后顺序,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9、后履行抗辩权:当事人的履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有先后顺序,按约定应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后履行一方享有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权利。

10、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法律形式,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凡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合同,称为要式合同。

后者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特别约定需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11、一般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原告就被告”。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济法名词解释1

经济法名词解释1

企业:企业是按照一定的生产和经营方式结合起来的经营者、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集合,从事商品生产、销售、运输或提供劳务、服务,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企业一般具有营利性。

外资企业7:是指按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双重优先原则:合伙企业优先用于清偿合伙企业债务,若有剩余则可以用于清偿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合伙人个人财产优先原则用于清偿合伙人个人债务,若有剩余则用于清偿合伙企业债务。

股份有限公司:指将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指由法定数量的股东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公司法:是指调整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清算及其他对内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有限责任公司: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

重整:债务人符合破产或可能破产的情形,但仍有挽救希望,债权人或债务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整顿,以其在一定期限内回复清偿能力的法律程序。

和解: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仍有挽救希望,为避免其破产,由债务人合债权人相互间达成的解决债务问题的一揽子谅解协议,该协议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法律程序。

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时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归管理人占有、支配并由于破产分配的破产人的全部财产的总和。

名词解释:经济法

名词解释:经济法

名词解释:1、经济法:政府对经济诸环节进行干预的法律规范。

2、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主体在进行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由经济法确认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主体:经济关系的参加者。

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经济法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目标。

内容:参加者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确定彼此享受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

3、法人:依法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

4、经济权利:是经济法律所规定的一种资格或许可。

5、行为:是由组织或个人所为的,涉及主观意志支配的那些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

6、事件:是指不依经济主体主观意志为转移,与其主观意志、行为无关的那些引发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7、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8、债权: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9、诉讼时效制度: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10、公司: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11、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公司成立和存续的必要前提和条件。

1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3、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14、股份:事实股份有限公司不知船分成的等份。

1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16、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17、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变成一个公司的行为。

名词解释_经济法

名词解释_经济法

1、经济法:是指调整在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中的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宪法之下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市场经济法律:是指直接调整各种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并非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若干相关法律部门中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规范的集合体。

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4、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5、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且至少有一名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济组织。

6、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7、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指由符合法定数目的股东所组成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8、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是指由法定数目以上的发起人组织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划分为若干等额股份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发行,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9、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10、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11、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12、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经济法名词解释

经济法名词解释

经济法名词解释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经济法名词解释1、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及对经济体制定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3、经济法体系:即经济法规体系,它是在经济法规分类的基础上,根据各种经济法规性质的异同、关系的亲疏,按一定标准和序列,分层次、分系统排列组合的统一体。

4、经济法律关系: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九江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5、经济权利:是经济法律规定的一种资格或许可。

6、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所规定的一种责任。

7、经济职权: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他们的领导人员、法定代表人等在组织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依法享有的与本身职务相连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权利。

8、工业企业法:是有关确立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

以及调整由工业企业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企业变更:指企业组织结构上的调整(改组)和其他登记事项的变动。

10、集体所有制企业法:是确认集体企业的法律地位。

调整集体企业当宏观调控关系和集体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经济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1、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生产资料为社会主义劳动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商品经济组织。

12、乡镇企业: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的各类企业。

13、乡镇企业法:是指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鼓励、扶植持和引导乡镇企业的健康发展,调整关于涉及乡镇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4、私营企业法:是确认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国家机关对私营企业的宏观调控关系以及私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 名词解释

经济法 名词解释

总论1.经济法:是调整公共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部门。

2.经济责任制:在公有制主导的管理、经营中,企事业机关单位及其内部机构、成员因角色设置及其实现,而相互承担义务和相应地享有权益的经济法律关系或制度。

它刻意于公有财产及其主导的管理经营中的角色塑造及相应的权义设置和权益制衡,是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在经济法制度及其实现中的具体体现和保障。

3.一般经济责任制:是指经济法律关系及其实现一般地适用法律的规定,对于法律未规定的细节或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通过当事人和公共管理主体的日常活动加以解决的责任制形式,其由普遍性规范加以确认4.经济合同:合同一方是政府,或者由政府或法律授权的机构,或者一方或双方就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条件及其实现对政府负有义务,直接体现以政府意志表达出来的公共政策要求或其他公共利益要求,具有经济目的或经济内容的合同。

经济法主体5.企业法人财产权:1)、法人财产权是基于投资经营而形成的一种他物权2)、股东对企业法人享有所有者权益,并依其所有者地位通过选择经营者、为重大决策等方式对企业法人施加控制(股东会、董事会的权利划分,即两权分离),并享受财产收益权。

3)、根据所有权或私有权的原则,财产的孳息或收益应归财产的所有者所有,这在法人财产上也不例外。

6.企业市场准入制度:是对企业或其他主体进入某领域或地方的市场从事活动施加限制或禁止的规制或制度,具有市场壁垒/消极性和门槛性的特点。

市场准入制度是对企业经济自由权利的限制,它能够使得合理配置资源,确保公共安全和健康,维护生态可持续发展。

7.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国家主管机关依法对企业及其有关事项进行审核登记,把登记与对企业的管理监督结合起来的一种工商管理法律制度。

公共经济管理法8.公共经济管理法的一般原理:对经济的管理既包括企事业、家庭、个人等对其财产和经济事务的管理,也包括国家对财产和经济事务的公共管理。

在公共经济管理中,国家不再满足于从公平调停经济参与人之间纠纷的角度考虑和处理经济关系,而侧重于从经济的共同利益、从整体经济生产率的角度调节经济关系。

经济法名词解释

经济法名词解释
19:联合抵制交易:是指竞争者之间联合起来不与其他竞争对手、供应商或者客户交易的横向垄断协议。
20、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2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在相关市场中占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垄断行为。
30、知悉真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1、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32、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
16、外资企业:即外商来我国举办的独资企业。它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17、垄断行为:是指排除、限制竞争以及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18、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36、流转税:是以商品流转额和劳务收入为征收对象的一个类别的税。
37、偷税:是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38、抗税: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42、经营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易收支、劳务收支 、单方面转移等。
43、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名词解释:经济法

名词解释:经济法

名词解释:1、经济法:政府对经济诸环节进行干预的法律规范.2、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主体在进行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由经济法确认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主体:经济关系的参加者。

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经济法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目标。

内容:参加者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确定彼此享受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

3、法人:依法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

4、经济权利:是经济法律所规定的一种资格或许可。

5、行为:是由组织或个人所为的,涉及主观意志支配的那些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 6、事件:是指不依经济主体主观意志为转移,与其主观意志、行为无关的那些引发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7、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8、债权: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9、诉讼时效制度: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10、公司: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11、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公司成立和存续的必要前提和条件.1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3、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14、股份:事实股份有限公司不知船分成的等份。

1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16、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17、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变成一个公司的行为。

经济法名词解释

经济法名词解释

1.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称;2.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经济关系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而不是一切经济关系,更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4.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在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所发生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5.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和当事人,换句话说,就是经济权力的享有者和经济义务的承担者;6.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核心,体现了经济法主体的利益和要求7.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或事物;8.法律事实:是指由经济法所确认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情况;9.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10.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11.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各方当事人依照事先约定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并由其对争议依法作出具有约束力裁决的一种活动;12.企业法: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13.个人独资企业:是指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14.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15.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16.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般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17.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18.公司:是指股东依法以投资方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19.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公司法人财产:是指公司设立时,由股东投资以及公司成立后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财产的总和;21.股东代表诉讼:也成股东间接诉讼,亦称股东派生诉讼,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的违法行为、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赔偿损害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有代表权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的行为;22.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23.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24.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25.法人:依法成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26.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当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作出签订合约的意思表示时,称为要约;27.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28.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29.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30.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时其享有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权利;31.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地履行要求;32.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力;33.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权人的债务; 34.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35.合同担保: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而约定的,为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36.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37.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给对方付一定数额的货币即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38.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方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名词解释

经济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属于国内法的体系,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具有确立市场主体地位和资格等功能,它只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国家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2.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被代理人。

3.诉讼时效:是指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时间内不行使劝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4.债权: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5.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它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是向相对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订立合同为目的。

要约必须内容具体。

6.承若:承若是要约人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的完全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若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作出,内容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7.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

8.孳息:指原产物所生产的额外收益。

包括天然孳息,如树上结果,法定孳息,如存款取得利息。

9.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0.提存:合同的债务人在债务已到履行期限时,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债务的履行,或者因债权人的地址不明等原因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通过一定程序将其履行债务的标的物送交有关部门,称为提存。

11.留置: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约定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经济法名词解释

经济法名词解释

1.诉讼时效:指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实效。

2.法的渊源:是指国家制定和认可发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是从法的制定、认可的具体来源上看法的形式。

3.法的体系:各个法的部门、各种法律、法规,按其地位效力的区别及互相关联状况,依据一定次序排列组合成的统一体系即为法的体系。

4.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代理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的,确立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

5.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6.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所想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7.按分共享:是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力、分担义务。

8.共同共有:是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9.经济法:中国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完善和稳定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

10.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法规对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11.经济法主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12.经济权利:是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资格或许可。

13.经济义务:是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责任。

14.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和目的。

15.企业法:企业法是有关确立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以企业为中心所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财产经营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6.企业法主体:是指参加企业法律关系,依照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以及一定条件下的个人。

1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

经济法(名词解释)

经济法(名词解释)

1.企业:依法成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2.企业法: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是企业设立、生产经营及终止的法律规范,同时,也是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调控的法律依据。

3.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4.合伙企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5.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6.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

7.合伙企业的财产:是指合伙人的出资和由出资形成的财产、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和负债、合伙经营的积累等。

合伙企业的财产在性质上一般认定为合伙人共有。

8.退伙: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解除其合伙身份。

9.自愿退伙:基于合伙人自身的愿意而发生的退伙。

10.当然退伙:法律规定的特定时有出现时,自动引发的退伙。

11.除名退伙:因合伙人出现特定的事由,由合伙企业将其开除而引发的退伙。

12.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是普通合伙企业的特例。

除法律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适用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

1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又称合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下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为中国法人,受中国管辖。

1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是指中外合作经营各方依照我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通过在合营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法以及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而设立的一种企业形式。

经济法名词解释最完整

经济法名词解释最完整

经济法名词解释1) 经济法:就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就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 经济法律关系:就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范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3) 经济法主体:就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就是依法享有经济权利与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4) 经济权利:就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与要求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5) 经济义务:就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6) 经济职权:就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7) 公司法:就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公司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既就是组织法,也就是行为法,但主要就是组织法。

8)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就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9) 国有独资公司:就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10) 公司债券:就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与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可分为记名债券与无记名债券。

11) 股份有限公司:就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2) 发起设立:就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就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13) 募集设立:就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就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14) 股票: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15) 外国公司:就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

外国公司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经济法名词解释

经济法名词解释

1、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换言之,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市场秩序规制关系是指国家在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过程中,为了维护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3、宏观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全局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调控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关系,它主要包括产业调节、计划、金融、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关系。

1、适度干预是指国家在经济自主和国家统制的边界条件或者临界点上所作的一种恰如其分的介入状态。

衡量干预是否适度的最根本的标准是要看这种干预是促进还是阻碍经济的发展。

2、经济公平的含义是指任何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以一定的物质利益为目标的活动中,都能够在同等的法律条件下,实现建立在价值规律基础之上的利益平衡。

3、指令性调整方法也可以称之为“刚性调整”或者“刚性干预”。

这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某种形式指令相对人应当作为或者不作为,相对人应予服从的一种调整方法。

4、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是指国家使用非权力的、私法的手段直接地介入经济生活的一种干预方式,这种调整一般在国家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和国家对于私人经济给予经济援助的情况下才发生。

1、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参加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以及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2、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构依法行使领导和组织经济建设职能时所享有的一种具有命令与服从性质的权力。

1、市场管理法,也可以称之为市场秩序规制法,是指调整在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本质是国家权力对市场交易活动的依法适度干预。

2、市场管理行为是指政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市场管理法实施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其特点包括行为的合法性、行为单方性、行为强制性和行为主体的中立性。

经济法名词解释(最完整)

经济法名词解释(最完整)

经济法名词解释1) 经济法:就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得经济关系得法律规范得总称。

就是一个独立得、重要得法律部门。

2)经济法律关系:就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得规范发生得权利与义务关系。

3)经济法主体:就是指经济法律关系得参加者或当事人,就是依法享有经济权利与承担经济义务得当事人。

4) 经济权利:就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得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与要求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得资格。

5) 经济义务:就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得责任。

6)经济职权:就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得权利。

7) 公司法:就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得关于公司得经济关系得法律规范得总称。

公司法既就是组织法,也就是行为法,但主要就是组织法.8)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就是指依照公司法得有关规定设立得,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得债务承担责任得企业法人。

9)国有独资公司:就是指国家授权投资得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得部门单独投资设立得有限责任公司。

10) 公司债券:就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与程序发行得、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得有价证券。

可分为记名债券与无记名债券。

11)股份有限公司:就是指依照公司法得有关规定设立得,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得债务承担责任得企业法人。

12) 发起设立:就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得方式之一,就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得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13) 募集设立:就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得方式之一,就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得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14)股票: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得证明股东所持股份得凭证.15) 外国公司:就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得公司。

外国公司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

考试题型有五种:单选、多选、名词解释、简答、案例分析。

一、名词解释1、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经济过程中和各种经济协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物权: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其物并享受其利益,同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物进行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他性的全面支配的物权。

(国家、集体、私人、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依法对他人所有物享有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物权。

它是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一项物权形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3、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特定的财产上设定的具有变价权和优先受偿权为内容的物权。

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时,予以变价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质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得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占有或经登记而供作担保的动产或权利之变价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于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时,对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以留置并就其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高于质权高于抵押权)4、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在中国境内设立,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5、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在中国境内设立,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经济法名词解释

经济法名词解释

经济法名词解释1.经济法:经济法是指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主体:是指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3.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或者说,是因实施了违法行为,侵害了经济法所保护的法益,而应受到的经济法上的制裁。

4.公司法: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公司登记:是国家赋予公司法人资格与企业经营资格,并对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加以规范、公示的法律行为。

6.独立董事:是指既不是公司股东又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7.股东代表诉讼:也称股东间接诉讼,是指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有权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的行为。

8.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将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9.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0.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11.普通特殊合伙人: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1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1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

经济法名词解释

经济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法律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反映国家意志的,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2、推定行为:行为人并不直接用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来实施意思表示。

3、法律事件: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4、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

5、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6、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7、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8、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其行为表现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9、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0、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1、合同: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12、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3、合同解除:合同有效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使得合同关系终止的法律制度。

14、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5、合同变更: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和更改。

16、抵押: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拆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7、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变价所得优先受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指根据经济法律规范的规定和调整而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依约定应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难以为对待给付且未提供担保之前,有权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3、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行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

4、担保:是指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依法以第三人的信用或特定财产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制度。

5、善意第三人:是指第三人在就有关经济业务事项交往中,没有从事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串通,故意损害投资人的利益的人。

6、独立董事:是指既不是公司股东,又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8、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9、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在正常的使用条件下为满足合理的使用要求所必须具备的物质、技术、心理和社会特征的总和。

10、不正当竞争:也称为不公平竞争、违法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11、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2、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在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思的破产机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