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全) 按字母排序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国际经济法是指规范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用来管理国家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行为。
以下是一些国际经济法中常见的名词解释:1. 贸易自由化(Trade Liberalization):指降低或取消贸易壁垒和限制,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和开放。
2. 关税(Tariff):指进口和出口货物的税收,可以用来保护国内产业、调整贸易平衡和提供国家财政收入。
3. 关税壁垒(Tariff Barrier):指国家通过设立关税来限制进口货物的流入,提高进口商品的价格,从而保护本国产业。
4. 非关税壁垒(Non-tariff Barrier):指除了关税之外的其它限制进口货物的手段,如配额、进口限制和准入要求等。
5. 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指在国际贸易中,国家应当对本国和外国商品和服务一视同仁,不歧视外国商品和服务。
6. 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 Nation Treatment):指对待某一国家最有利待遇的给予方式,在国际贸易中,一旦给予某一国家最惠国待遇,就必须对所有其他与之有贸易关系的国家同样给予最惠国待遇。
7. 限制性贸易政策(Restrictive Trade Policies):指保护主义的贸易政策措施,包括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等,旨在限制进口和保护本国产业。
8. 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是一个负责制定、监督和执行国际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旨在促进贸易自由化和促进全球经济发展。
9. 投资保护(Investment Protection):指提供外国投资者在特定国家投资的法律和制度保护措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投资的安全。
10. 争端解决机制(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指解决国际经济争端的机制,包括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和投资仲裁等。
以上是一些国际经济法中常见的名词解释,这些名词涉及到国际经济关系中的重要概念和原则,对于了解和研究国际经济法非常重要。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国际经济法是一门涉及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税收等多个领域的法律学科,旨在规范和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各种法律关系。
以下为您详细解释一些常见的国际经济法名词:一、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在贸易、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的优惠待遇不得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待遇。
这一原则旨在促进国际贸易的公平和自由化,防止国家之间的歧视性待遇。
例如,如果 A 国给予 B 国某种商品的进口关税优惠,那么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A 国也必须给予其他与 A 国签订了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国家相同的关税优惠。
二、国民待遇国民待遇指一国给予外国公民、企业和商船在民事方面与本国公民、企业、商船同等的待遇。
这意味着外国的产品、服务或知识产权等在进口国应享受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知识产权相同的待遇,不得受到歧视性的限制或额外的负担。
例如,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外国的专利、商标在进口国应获得与本国专利、商标相同的保护水平。
三、关税关税是指一国海关根据本国法律规定,对通过其关境的进出口货物课征的一种税收。
关税的作用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二是保护本国产业。
关税的种类繁多,常见的有从价税(按照货物价值的一定比例征收)、从量税(按照货物的数量征收)和复合税(结合从价和从量两种方式征收)。
四、反倾销反倾销是指进口国针对外国产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行为所采取的抵制措施。
倾销通常指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进口国销售商品,对进口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
进口国可以通过征收反倾销税等手段来保护本国产业免受倾销的损害。
五、反补贴反补贴是指进口国针对外国政府对出口产品提供的补贴行为所采取的抵制措施。
补贴可能会使外国产品在进口国市场上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损害进口国相关产业。
进口国可以通过征收反补贴税等方式来消除补贴的影响,保护本国产业。
六、保障措施保障措施是指当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国政府可以采取的限制进口的措施。
(完成)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1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目录:1.要约:2.承诺:3.定期租船合同是:4.代位求偿权:5.反倾销税:6.倾销::7.商标:8.商标权:9.许可协议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10.BOT(建设—经营—转让):11、国际商业银行贷款:1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2、外资企业:14、不质疑条款:15、国际重复征税:16、来源地税收管辖权:17、居民税收管辖权:18、信用证:19、国际货物多式联运:20、直接投资(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1.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2.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3.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
4.代位求偿权: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获得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金。
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基于保险事故对东道国所享有的索赔权及其它权益,向东道国索赔。
5.反倾销税:是进口国对于来自外国的倾销产品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目的是阻止倾销产品进口和消除倾销造成的损害。
6.倾销::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果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就构成倾销。
7.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的标志,通常由文字、图形或其结合组成。
8.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对法律确认并给予保护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通常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续展权、商标转让权、商标许可权等。
9.许可协议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是国际贸易中各种限制性商业条款的一个方面,主要表现在供方对受让方在技术的使用、改进、产品销售等方面进行限制,当然也有少部分属于受让方对供方的限制规定。
限制性商业条款又称限制性商业行为、限制性商业惯例、限制性贸易做法、违背公平贸易条款等。
10.BOT(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
大汇总《国际经济法学》考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名词解释1、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一切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国内法规范与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2、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订立的,确定其国际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法主体即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4、自然人的一般法律能力:是指自然人成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基础能力,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5、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国际贸易关系以及与贸易有关的其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国际服务贸易:国际服务贸易是指服务的国际间提供,通过四种方式进行:境外交付;跨国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存在。
7、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的,表明在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的以英文缩写表示的专门用语。
8、FOB:FOB是国际贸易术语之一,其含义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
9、要约:简单地说,要约是一项订约的建议。
即由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发出的、愿意以自己提出的交易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0、承诺:承诺是对要约表示接受的意思表示。
即受要约人同意按照要约所提出的交易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是由承运人将货物从一国港口运至另一国港口并由货方支付运费的运输。
12、班轮运输:由航运公司以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船期、固定的运费率、固定的挂靠港口组织的将托运人的件杂货运往目的地的运输。
又称提单运输。
13、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货物,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14、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有有价证券。
15、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申请签发的,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向受益人付款的一项书面凭证。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国际经济法: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其他国际公法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指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指导国际经济活动、构成国际经济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3、经济主权: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在其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自由地行使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
4、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5、承诺:是指受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6、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巴黎国际商会以国际贸易中应用最为广泛的国际惯例为基础,于1936年首次公布的具有国际性的解释通则。
此后,该通则在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89年、1999年、2009年经过多次补充和修订。
7、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8、根本违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的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9、提单:指承运人在接受所交托运的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书面凭证。
10、预借提单:指承运人接管货物后,在没有装船或在装船过程中,应托运人的请求即时签发的提单。
即该提单签发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
11、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完毕,签发提单时,应托运人请求,将提单签发日期提前至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
12、清洁提单:清洁提单是承运人未加注货物表面状况不良的提单。
13、适航:承运人提供能够对抗海上危险的船舶和船员的义务。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班轮运输:是利用定期班船来进行国际货物海上运输的方式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委付:指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残存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请求取得全部保险金额。
汇票: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根本违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征用:东道国政府采取任何立法或行政的作为或不作为,实际上剥夺了投资者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指的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
包括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有约必守原则。
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指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工业制成品和半成品时,单方面给予的一种关税优惠待遇。
有约必守原则:就国家而言,“有约必守”指的是当事国一旦参加签订双边经济条约或多边条约,就在享受该项条约赋予的国际经济权利的同时,也受到该条约和国际法的约束,必须信守条约的规定,实践自己作为缔约国的诺言,履行自己的国际经济义务。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即跨越一国边界的有形货物买卖的合同,其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一定在不同国家,至于当事人的国际是否不同,在所不计。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国际因素,在特定的国家看来,就是具有涉外因素,而合同的标的则为出口或进口的货物。
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就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保证对其所交付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他可以出卖这些货物。
他出卖这些货物,没有侵害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因而第三人不能就该项货物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
《公约》简称之为“第三方要求”。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1.国际经济法:狭义说:国际公法的新分支。
广义说: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
2.国际经济法法律渊源:指国际经济法法律规范的各种表现形式,包括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两个方面。
国内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有些国家包括判例;国际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一般法律原则。
3.经济主权原则:(1)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物,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性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2)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4)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有国或征收。
(5)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与决策权。
4.公平互利原则:指每个国家都有权平等地参加国际贸易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各国平等参与解决世界性经济、财政金融货币制度的指定以及国际决策过程,公平地分享由此而带来的各种效益。
5.有约必守原则:民事关系当事人或者商事关系当事人之间一旦依法订立了合同,对于约定的条款必须认真履行认真接受。
6.国际贸易法:调整国际服务交易关系和管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国际服务贸易:指以满足人们需求的行为为标的的跨国交易活动或行为。
8.技术贸易:指制造某种产品、实施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制造技术、工艺规程咨询、服务、管理经验等系统知识的有偿转让。
9.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
10.国民待遇:指一成员将其给予本国国民生产的同类产品、提供的服务或本国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或持有者所享有的利益、优惠等,也同样地给予其他成员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
11.国际投资法: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1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公司、企业或个人与中国公司、企业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按照合同约定经营管理、分配利润和剩余财产、承担亏损和风险的企业。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根本违反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人并不预知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就是损害合同的结果如果严重到剥夺了另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的程度,即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2、实际履行:是买卖双方均可采用的一种救济措施,它是指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要求其实际履行或者请求法院判决其履行合同规定的特定义务,而不允许其以金钱或其它方式代替履行。
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托运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运费,承运人将指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输到另一港的合同。
4、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5、航空货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空运单证。
航空货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航空运输合同;它与海上运输提单的性质完全不同,空运单证不是物权凭证,不具有议付和背书转让的功能。
6、单独海损:是指因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害。
7、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受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和利益,人为采取有意的、合理的措施造成的特殊牺牲和额外支付的费用。
8、BOT:这一术语是英文Built-Operate-Transfer的缩写,意味:建设-经营-转让。
BOT是20世纪80年代后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投资合作方式,一般泛指国际私人资本获投资所在国政府的特许,投资该国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大型基础工业项目,以项目经营收益来偿付投资资本和获取利润。
9、海外投资保险: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的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
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如因东道国发生政治风险,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国内保险机构负责承担补偿。
政府作为保险人,通常以政府有关机构或由政府组建或控制的公司接受投保,负责实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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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目录1、国际经济法:2、国际经济惯例:3、国家经济主权原则:4、根本违约:5、预期违约:6、提单:7、航次租船合同:8、定期租船合同:9、多式联运合同:10、托收:11、信用证:12、倾销:13、反倾销的条件:14、补贴:15、反补贴条件:16、保障措施:17、国际投资法:18、外国投资法:19、BOT:20、海外投资保险制度:21、《海牙规则》:22、外资企业:23、共同海损:2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5、免税方法:26、居民税收管辖权:27、国际重复征税:28、国际重叠征税:29、来源地税收管辖权:30、特许协议的概念+性质31、卡沃尔主义:32、世界银行集团:33、世界贸易组织:34、决策方式:(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1、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调整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国际经济惯例:国际经济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经常反复使用、逐步形成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则。
3、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每一个国家都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和不容剥夺的权利,“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驶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4、根本违约:《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5、预期违约:《公约》第71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到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有严重缺陷,或者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然不能履行其在合同中承担的大部分义务,即为预期违约。
6、提单:是指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在接受承运的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证明双方已订立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目的港按其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凭证。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相符责任:卖方必须保证自己所交付的货物在数量、质量、规格及包装等方面均符合合同或法律的规定。
汇票:出票人向受票人开出的要求受票人于指定时间,向特定的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支付凭证。
本票:由出票人于见票时或某特定时间,向受票人或其指定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支付凭证。
支票:以银行为付款人的见票支付一定金额的支付凭证。
信用证:应开证申请人的申请、要求和指示,开证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向受益人开立在一定条件下支付一定数额款项的书面凭证。
备用信用证:是开证行(担保人)应客户(借款人)要求开立的以贷款人为受益人的付款凭证,承诺在受益人出示信用证所规定的违约证明和票据时即向受益人付款。
国际BOT:是国际私人资本直接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或公共工程的一种综合性国际投资方式,它是指由东道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通过与私营部门签订特许协定,将应由政府投资、建设、经营的基础设施或公共工程项目交由私营部门的项目公司筹资、建设、并在一定的期限内拥有经营和维护该项目以获得投资回报,特许期届满后,该项目所有权将无偿移交东道国政府或其指定机构。
限制性商业做法:“限制性商业行为”或“...条款”,是指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中,技术供方利用其技术优势,施加于技术受让方的导致市场垄断、妨碍自由竞争或影响国际技术转让,特别是影响发展中国家经济技术发展的不合理条款。
国际逃税:是指跨国纳税人采取某种非法的手段或措施,以减少或逃避就其跨国所得成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从而违反了国际税法的行为。
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的差异或国际税收协定的漏洞,通过各种形式上不违法的方式,以减少或逃避就其跨国所得成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
特别提款权:是IMF按各成员过认缴的份额的比例分配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它是成员国在IMF账户上一种用数字表示的人为资产,他体现为占世界商品和劳务出口比重最大的四个成员国或区域的货币“篮子”。
国际融资租赁:是国际租赁业务中使用最多,最基本的形式,通常是指由一国出租人按另一国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而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由承租人承担的一种租赁方式。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1
名词解释1、国际投资法:使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分支之一,是调整国际私人间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外国投资法:又称为资本输入国法制,指一国政府为引进外国资本和技术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关于引进外资的基本原则,外国资本的法律地位及鼓励、保护与限制措施等的法律规范。
3、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一般又可称为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海外投资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的法律制度。
4、BOT:是英文建设——运营——移交的缩写,它是指政府通过合同授予私营企业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许可其融资和建设特定的公共基础设施,并准许其进行经营管理和商业利用,如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项目产品等方式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期届满时将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5、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关系中关于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越国境流通中法律规范饭盒法律制度的总称。
6、国际经济惯例:私人所遵行的国际惯例为国际经贸惯例,即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国际技术转让、国际投资等国际商业活动的惯例。
7、国际经济主权原则:是指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地行使此项权利。
8、公平互利原则:是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作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地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9、普遍优惠制:指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
10 原产地规则:是指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决定。
11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各国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它们主权的条件。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调整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国际经济惯例:国际经济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经常反复使用、逐步形成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则。
3.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每一个国家都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和不容剥夺的权利,“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驶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4.公平互利原则:公平互利原则是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做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5.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每个国家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力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它们主权的条件,以加速它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6.国际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或价格条件,是指在国际货物卖卖中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来表示商品价格构成以及卖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责任范围风险界限、费用负担的国际贸易惯例。
7. DAT:DAT 是指当卖方在指定港口或目的地指定运输终端将货物从抵达的载货运输工具上卸下,交由买方处置时,即为交货。
卖方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并将其卸下的一切风险,此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8. DAP:DAP是指当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仍处于抵达的运输工具上,且已作好卸载准备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为交货。
卖方不承担在交货地的卸载义务和费用,卖方承担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的一切风险,卖方须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但卖方无义务办理进口清关、支付进口税或办理进口海关手续。
9.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将货物作出入国境交易的货物卖卖合同。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三、名词解释1、国际贸易术语1、国际贸易术语也称价格术语,是规定在不同交货条件下,交易双方划分交易费用、责任和风险并且用概念或者英文缩写字母表示的专门用语。
国际贸易术语属于国际商业惯例的一种,由当事人选择适用。
2、承诺2、承诺是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成立。
3、要约的撤销3、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后已经生效的情况下,取消要约使其效力归于消灭的行为。
4、预期违约4、预期违约是指合同订立后、履行期到来前,一方明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或其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5、根本违反合同5、根本违反合同,也称根本违约,是指因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以至于实质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四、简答题1.简述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所能采取的主要救济方法。
答: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所能采取的救济方法主要包括:(1)要求卖方实际履行。
当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方可要求其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包括要求卖方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不符合规定的货物进行修理、更换或提交替代物等。
买方并可通过法院强制手段强迫卖方履行以上义务。
(2)减少价金。
当卖方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买方可要求减少价金。
公约规定,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减低价格。
(3)宣布合同无效(解除合同)。
根据CISG第51条的规定,当卖方在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依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另外,在卖方不交货时,买方依据CISG第47条第1款规定的程序给了卖方履行的宽限期,而卖方在宽限期内仍不交付货物,或声明将不交货,买方也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4)请求损害赔偿。
CISG认为,请求损害赔偿是一种主要的救济方法,并且不因为采取了其他救济方法而丧失再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和买方的主要义务有哪些?答: 根据CISG的规定,卖方的义务主要有两项:(1)按照合同和CISG的规定提交货物与单据以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义务;(2)对货物的担保义务。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全) 按字母排序
1、BOT(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
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2、不质疑条款:对转让的技术的合法性不得提出异议。
3、不可撤消信用证:4、保险人:是指收取保险费,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义务的人。
5、被保险人:是指支付保险费,在保险标的由于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到损失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6、保险单: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保险标的承保的证明,也是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保险权利义务的保险合同。
7、补贴:是指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捐助和对收入或价格的支持。
8、版权:也称著作权,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作品《世界版权公约》规定,作品包括:文字、音乐的、戏剧的、电影的作品以及绘画、雕刻和雕塑)享有的权利。
9、不质疑条款:是指对转让的技术的合法性不得提出异议。
10.不可抗力: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得到、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
C1、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2、仓至仓条款:承保人的责任起讫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起,至该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3、财产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使用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也称经济权利。
通常包括:以复制、表演、播放、发行、摄制电影或电视、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4、常设仲裁机构:是依照国际条约或某一国内法组成的有固定名称、地址、仲裁程序规则以及组织机构的永久性仲裁机构。
D1、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涵盖广泛、复杂且深奥的法律领域,涉及国际贸易、投资、税收、知识产权等多个方面。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国际经济法名词及其解释:1、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调整不同国家之间商品和服务的交易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等多个方面,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2、世界贸易组织法:世界贸易组织法是指规范世界贸易组织的运作和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协议、知识产权协议等多个方面,是国际贸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3、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是调整不同国家之间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涉及投资保护、投资促进、投资政策等多个方面。
4、国际税收法:国际税收法是调整不同国家之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税收管辖权、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等多个方面,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5、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调整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多个方面,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6、跨国公司法:跨国公司法是调整跨国公司的经营和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跨国公司的设立、经营、管理等多个方面,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7、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当事人通过协议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方式。
它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重要途径之一。
以上仅是一些常见的国际经济法名词及其解释,国际经济法的领域非常广泛且复杂,需要深入学习和研究才能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一、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指调整不同国家之间商品交易关系及附随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涉及到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等各个方面,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世界贸易组织法世界贸易组织法是指规范世界贸易组织的运作,调整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规则和协议。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总论1. 国际经济法(PPT P39/3):是调整超越国界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不仅具有跨国法的性质,它还具有跨部门法的性质,同时包含国际公法规范、涉外经济法或行政法规范和国际民商法规范。
(从国际经济法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推出)2. 国际经济关系(P39/3):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国家和国际组织等实体参加的超越国界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依据内容,国际经济关系可以分为国际货物买卖关系、国际技术转让关系、国际服务贸易关系、国际投资关系、国际金融关系和国际税收关系;依据主体,国际经济关系可分为国家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协调关系)、国家与私人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管理关系)和私人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交易关系)。
3. 国际经济法的范围(P56/9):取决于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的范围,根据内容分为: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技术贸易法、国际服务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和国际税法;根据主体分为:调整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调整国家与私人之间的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和调整私人之间的跨国经济关系的法;根据法的表现形式分为国际法(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和国内法;制定法和判例法。
4.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P69/23):指国际经济法的表现形式,或者说是国际经济法规则的产生方式,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内立法和判例以及某些国际组织的决议文件。
5. 国际条约(P70/24):是国家或政府间国际组织与国家或政府间国际组织之间所订立的以国际法为准的规定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可以为国家和私人创设行为规范。
5. 国际法强行规范(P24):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6. 国际公法上的惯例(P89/25):也称国际习惯,是指“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有两个构成要件:即各国的反复的相同的实践;被各国认为具有法的约束力。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国际经济法(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即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示范法(international model law):通常是由国际组织起草的、供各国立法机关采纳的行为规则。
其本身不具有强制拘束力。
目的是协调和统一各国的有关立法和国际商事交易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减少国家间的法律冲突。
在一定条件下,示范法可以转化为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指被国际社会所公认,对国际经济法各个领域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并构成国际经济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法主体:指在国际经济关系中能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两个基本要素:具有独立参加国际经济关系的资格,具有独立从事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权利能力。
具有直接承受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具体权利义务的能力,即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
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
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指由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
第四章: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贸易术语(international trade terms):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一种具体形式,是在长期的国际货物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专门术语。
特点:1.形式:三个字母的缩写或简单的表述。
后面通常写上一个地名。
2.内容:国际货物买卖的交货条件、价格构成、运输、保险、进出口清关手续、风险划分等法律问题。
订入特定贸易术语,通常意味着确定了大部分买卖条件。
3.性质:成文国际惯例的一种,具有丰富的法律内容。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全) 按字母排序
1、BOT(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
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2、不质疑条款:对转让的技术的合法性不得提出异议。
3、不可撤消信用证:4、保险人:是指收取保险费,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义务的人。
5、被保险人:是指支付保险费,在保险标的由于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到损失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6、保险单: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保险标的承保的证明,也是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保险权利义务的保险合同。
7、补贴:是指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捐助和对收入或价格的支持。
8、版权:也称著作权,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作品《世界版权公约》规定,作品包括:文字、音乐的、戏剧的、电影的作品以及绘画、雕刻和雕塑)享有的权利。
9、不质疑条款:是指对转让的技术的合法性不得提出异议。
10.不可抗力: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得到、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
C1、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2、仓至仓条款:承保人的责任起讫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起,至该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3、财产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使用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也称经济权利。
通常包括:以复制、表演、播放、发行、摄制电影或电视、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4、常设仲裁机构:是依照国际条约或某一国内法组成的有固定名称、地址、仲裁程序规则以及组织机构的永久性仲裁机构。
D1、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1.象征性交货:以卖方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证书(提单、发票等)交给买方,作为完成交货义务的交货方式,买方付款以卖方交单为条件。
2.WTO:世界贸易组织,是在组织上取代关贸总协定,协调和约束成员国贸易政策法规和措施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3.专利权商标权的独立性原则:这是巴黎公约规定的重要原则,是指各国授予商标和专利的权利相互独立,互不干涉。
一缔约国对某项专利、商标权申请的处理对另一缔约国没有影响。
4.外资企业:根据东道国法律设立,全部资本属于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属于东道国法人。
5.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以属地原则确定的税收管辖权,据此,一国对非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有征税权。
1.根本违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2.提单: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成立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3.征用:东道国政府采取任何立法或行政的作为或不作为,实际上剥夺了投资者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
4.WT0:世界贸易组织,是在组织上取代关贸总协定,协调和约束成员国贸易政策法规和措施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5.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根据属人原则确立的管辖权,它是指一国对其本国居民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
1、先期违约: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2、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3、提单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4、信用证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开证申请人( 买方)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由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5、国际重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同时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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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OT(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
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2、不质疑条款:对转让的技术的合法性不得提出异议。
3、不可撤消信用证:4、保险人:是指收取保险费,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义务的人。
5、被保险人:是指支付保险费,在保险标的由于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到损失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6、保险单: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保险标的承保的证明,也是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保险权利义务的保险合同。
7、补贴:是指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捐助和对收入或价格的支持。
8、版权:也称著作权,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作品《世界版权公约》规定,作品包括:文字、音乐的、戏剧的、电影的作品以及绘画、雕刻和雕塑)享有的权利。
9、不质疑条款:是指对转让的技术的合法性不得提出异议。
10.不可抗力: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得到、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
C1、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2、仓至仓条款:承保人的责任起讫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起,至该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3、财产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使用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也称经济权利。
通常包括:以复制、表演、播放、发行、摄制电影或电视、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4、常设仲裁机构:是依照国际条约或某一国内法组成的有固定名称、地址、仲裁程序规则以及组织机构的永久性仲裁机构。
D1、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
2、代位求偿权: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获得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金。
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基于保险事故对东道国所享有的索赔权及其它权益,向东道国索赔。
3、电子单证:简称EDI,翻译未电子数据交换,指当事人依照法律和协议用电子计算机对约定的信息和数据标准化,格式化,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交换和处理。
4、多式联运单据:证明多式联运合同及多式联运合同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按合同条款提交货物的证据。
5、抵免法:是指居住国允许居民纳税人在本国税法规定的限额内,用已向来源国缴纳的税款抵免就其世界范围内的跨国所得向居住国缴纳税款的一部分。
6、单独海损是指货物因承保风队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
7、单独费用是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
8、多边谈判是指:全体工作组成员,就申请方遵守与执行WTO规则的问题,与申请方谈判。
78、知识产权:狭义理解的知识产权只包括工业产权与版权(也称著作权)两部分,而不包括专有技术。
广义的知识产权概念是指对发明:发明是发明人的一种思想,这种思想可以在实践中解决技术领域里的特有问题。
反倾销税:是进口国对于来自外国的倾销产品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目的是阻止倾销产品进口和消除倾销造成的损害。
G1、国际商业银行贷款:指一国商业银行或国际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向其他国家的借款人提供的商业贷款。
4、国际重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同时课税。
国际税法上通常所说的国际双重征税就是指国际重复征税。
5、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运输。
6、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7、国际惯例中只有《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明确规定了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8、跟单托收:指卖方将汇票连同商业单据一齐交银行委托代收货款。
9、国际贸易术语: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
10、国际贸易支付:是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买卖双方经济利益的具体体现,是指在买卖双方之间对货物及其附属费用的计价结算以及支付方式和手段。
11、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指进出口商对进出口货物按照一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交纳保险费,当货物在国际运输途中遇到风险时,由保险公司对进出口商遭受保险事故造成货物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
12、关贸总协定:简称GATT,是指第二世界大战结束后,由美英法等23个国家的政府间缔结的旨在降低关税、减少贸易壁垒的有关关税和贸易政策的多边国际协定,以及在协定运作中逐渐形成的一个事实上的国际组织。
13、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是GATT历史上最雄心勃勃的一次多边谈判,它持续时间长、规模大、取得的成果巨大。
14、根本违约: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15、国际货物运输法:调整这种货物跨越国境运输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国际铁(公)路货物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
16、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指承运人收取费用,承担由海上将货物从一国港口,运往另一外国港口订立的合同。
主要分为提单和租船合同两种。
17、共同海损: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18、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在经济活动和民事权利方面给予其境内的外国国民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国民享受的待遇。
19、关税结束:是指每一个成员通过谈判达成的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的承诺载人减让表中,形成有约束力的义务,各成员不得随意实施超过减让表水平的关税率或增加其他税费。
20、关税领土:指一个与其他领土之间的大部分贸易保持着单独税则或其他单独贸易规章的领土。
每个这样的关税领土,从WTO适用范围来说,应把它作为一个缔约方来对待。
21、关税同盟:指建立一个单一的关税领土以代替两个或两个以上或更多的关税领土,在联盟组成领土之间的贸易或至少对这些领土产品的所有的贸易,实质上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
22、GATT保障措施:是指GATT允许的进口国,在外国产品正常进口的数量大幅增加,给国内相关工业造成损害时采取进口限制措施。
国籍继续原则:是指外交保护的请求者必须始终具有行使外交保护国的国籍。
23、关税约束:是指一成员达成的削减关税和其它贸易障碍的承诺载入减让表中,形成有约束力的义务,各成员不得随意实施超过减让表水平的关税率或增加其它税费。
24、GATT授权条款:1979年东京回合谈判结束时,GATT缔约方通过的一项决议,其内容主要是授权发达国家可以背离最惠国待遇原则,给予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差别的和更优惠待遇,因为它不是一项强制性业务,该项决议通称“授权条款”。
25、构成倾销:GATT1994年第6条规定: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果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叫构成倾销。
26、国际服务贸易:简称GATS是指不同国家之间发生的服务买卖与服务交易活动。
提供服务的国家叫做服务出口国,消费服务的国家叫做服务进口国。
各国服务出口额之和,构成国际服务贸易额。
国际融资租赁: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融资租凭,如当事人非属同一国家、租凭标的物作跨国流动、各种款项跨国流动等等。
27、国际重叠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就同一征税对象对同一经济来源的不同纳税人分别课税。
有的国家也将其称为国际双层征税。
92、国际知识产权法是调整跨越国境的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法律渊源表现为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以及各国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立法。
96、国际许可协议:是指位于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之间以让渡技术使用权为目的所签订的合同。
99、国际投资:以资本增值,生产力提高为目标的国际资本流动,是投资者将其资本投入国外进行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
它具有带动生产要素和产品转移的功能。
国际投资包括本国的海外投资和本国接受的外国投资。
100、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跨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有关国内法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102、国际直接投资:是以控制企业经营管理权为核心,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投资活动。
其特征是其一,投资者有对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其二,直接投资不仅涉及货币资本的流动,而且带动商品及生产要素的转移。
103、国际间接投资是指以不控制和管理企业为目的的跨国资本投资,其目的在于以得高利润和高利息的投资效益。
109、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是指国际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向借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提供的优惠性国际贷款。
11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根据1944年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通过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1945年正式成立。
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协调成员国货币政策的国际组织。
112、国际贷款:又称“国际借贷”、“国际信贷”,它是指借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向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贷款人借贷资金铁国际融资方式。
114、国际税法:是国济经济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115、国际税收关系:是指跨越一国国境的税收关系,包括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关系。
119、国家税收管辖权:是指国家在主权范围内对一定的人和一定对象形势的征税权利。
123、国际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各自依据其税收管辖权,对同一纳税主体或同一纳税客体在同一征税期间征收同样或类似的税收。
(分为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
124、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同时课税。
国际税法上通常所说的国际双重征税就是指国际重复征税。
128、国际逃税:是指跨国纳税人故意违反国家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规定,采取各种隐蔽的非法手段,以减少本应承担的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
129、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上的差别或漏洞,采取变更经营地点或经营方式等各种公开的合法手段,以减轻或不承担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
131、国际经济争议:是指国际经济活动主休之间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纠纷。
133、国际经济仲裁:也称国际商事仲裁;它是指国际经济活动的各方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第三者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的方式。
137、国际经济诉讼:也称国际民事诉讼,它是指国际经济争议当事人将其争议提交某一国家的法院予以审理并做出判决的争议解决方法。
138、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