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担任中国境内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外籍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
外籍人士在中国的所得税问题
外籍人士在中国的所得税问题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外籍人士在中国的就业和生活也越来越普遍。
然而,对于外籍人士来说,了解和遵守中国的所得税法规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探讨外籍人士在中国的所得税问题,并为他们提供相关的指导和建议。
一、居民身份和非居民身份的区别在讨论外籍人士的所得税问题之前,首先需要了解居民身份和非居民身份的区别。
根据中国税法规定,外籍人士在中国的居住时间和居住事实将决定其居民身份。
如果外籍人士在中国居住满一年,并且在中国有固定的住所,或者居住时间不满一年但在中国有继续居住的意愿,那么他们将被认定为中国的居民个体。
居民个体需要在中国缴纳全球所得税。
相反,如果外籍人士在中国的居住时间少于一年,并且没有固定的住所或没有继续居住的意愿,那么他们将被认定为中国的非居民个体。
非居民个体仅需要在中国缴纳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所得税。
二、在中国工作的外籍人士的所得税义务外籍人士在中国工作时,需要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他们的所得包括工资、奖金、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等。
根据中国税法,外籍人士在中国工作的所得税的计算方式如下:1. 工资和薪水的所得税计算外籍人士的工资和薪水所得税计算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的7级累进税率进行。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工资和薪水的税率如下:- 不超过1,500元:税率3%- 超过1,500元但不超过4,500元:税率10%- 超过4,500元但不超过9,000元:税率20%- 超过9,000元但不超过35,000元:税率25%- 超过35,000元但不超过55,000元:税率30%- 超过55,000元但不超过80,000元:税率35%- 超过80,000元:税率45%2. 奖金、特许权使用费等的所得税计算对于外籍人士的奖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其他所得,适用递增税率。
税率根据具体的所得金额和性质而定。
外籍人士需向雇主提供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以便雇主扣除相关税款。
三、所得税的申报和纳税流程根据中国的税法规定,外籍人士需要每年向税务机关报告其在中国境内的全球所得。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缴纳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计算缴纳从2008年3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中工作外籍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及应聘在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外籍专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附加扣除费用2800元,即在原扣除标准2000元根底上加计扣除2800元,共可扣除4800元。
如,在某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美国专家〔非居民纳税人〕2021年6月份取得该企业发放工资收入20000元人民币,那么该人员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2000+2800〕=15200〔元〕,所以,应纳税额为15200×20%-375=2665〔元〕。
本文以下介绍外籍人员取得工资薪金、奖金以及其他几种情况个人所得税具体缴纳方法。
一、在华外籍人员取得各项奖金计税方法〔一〕在华外籍人员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在华外籍人员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具体计税方法取决于其是否为居民纳税人:1.假设外籍人员为居民纳税人,那么其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具体计税方法为:先将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与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差额〞后余额,按上述方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与速算扣除数。
计算公式如下:雇员当月工薪所得够缴税标准,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一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雇员当月工薪所得不够缴税标准,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薪所得与费用扣除额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例如,美国A先生已在中国境内一外商投资企业工作3年,2021年12月,他取得含税年终奖金60000元,其工资为每月4000元。
外籍个人在中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介绍
外籍个人在中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介绍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外籍人士选择在中国发展,而了解外籍个人在中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他们来说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外籍个人在中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介绍,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政策。
一、境外所得核准制度根据中国的税法规定,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需要按照合法程序经中国税务机关核准后,才能享受相应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这意味着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在核准前是不允许申报并享受税收优惠的。
二、外籍个人的中国境内所得税制1. 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以及经营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根据收入级距进行分类,分为七个层级:3%、10%、20%、25%、30%、35%和45%。
根据不同的收入水平,个人所得税实行不同的税率。
2. 减免事项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可能享受一些减免事项。
目前,常见的减免包括:住房公积金、子女教育支出、赡养老人支出以及特定情况下的扣除。
3. 社会保险费外籍个人在中国工作时,按照中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这些保险费用缴纳后可以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三、境外所得税认定外籍个人在中国以外的地区取得的所得,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免税、减免税或者退税。
具体的境外所得税认定需要根据所得类型以及相关条约规定进行判断。
四、个人所得税申报与缴纳外籍个人在中国具有完税义务,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般情况下,外籍个人需在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向税务机关申报上一年度的所得情况,同时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五、税务登记与签注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需要获得“就业许可”,并在中国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个人所得税签注会被写入个人的居留证,以便中国公司或雇主按照税法规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解读外籍董事及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政策
乐税智库文档政策解读策划 乐税网解读外籍董事及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政策【标 签】个人所得税政策,外籍人员【业务主题】个人所得税【来 源】 对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外籍人员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多个文件进行规定,其中包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5]125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文。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国税函[2007]946号文,对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外籍人员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问题又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为此,我们结合以上四个文件的规定,给大家全面梳理一下外籍董事、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政策,以便于大家掌握。
一、高层管理职务的内涵 对于董事的内涵,在实务中都比较清楚,即董事是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人员,是公司重大决策制定的参与者,也是对公司决策执行人员进行监督的参与者。
而对于高层管理人员的定义,实务中往往有不同的理解。
我们税法上所称的高层管理职务,根据国税函[1995]125号文的规定是指是指公司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二、董事、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政策的沿革 对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外籍人员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截至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先后有三个文件进行了规范,他们是国税发[1994]148、国税发[2004]97以及国税函[2007]946号,为使大家更好的理解前后文对于外籍董事和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政策的规定,我们按照文件的先后顺序给大家梳理: (一)国税发[1994]148号文的规定 “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其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不适用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而应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的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应依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国税函[2007]946号2007年8月31日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担任中国境内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外籍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发[2006]132号)收悉。
批复如下:一、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担任中国境内企业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以下称企业高管人员),同时兼任中国境内、外的职务,其从中国境内、外收取的当月全部报酬不能合理地归属为境内或境外工作报酬的,应分别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缴纳其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一)无税收协定(安排)适用的企业高管人员,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或者按税收协定(安排)规定应认定为对方税收居民,但按税收协定(安排)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应适用税收协定(安排)董事费条款的企业高管人员,在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天,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确定纳税义务,无论其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工作期间长短,可不适用国税发[2004]97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公式,而按下列公式计算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二)下列企业高管人员仍应按照国税发[2004]97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公式,计算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1.无税收协定(安排)适用,或按税收协定(安排)规定应认定为我方税收居民的企业高管人员,在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天,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98号)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满五年的。
外籍人员个税申报要求
外籍人员个税申报要求外籍人员在中国工作或从中国获得收入时,需要按照相关法规和要求进行个税申报。
个税申报对于外籍人员来说可能比较复杂,因此了解个税申报的要求非常重要。
本文将介绍外籍人员个税申报的相关要求,以帮助外籍人员在税务方面更加顺利地进行申报。
1. 个税的适用范围和期限根据中国税法,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籍人员,只要在中国境内工作或者获得收入,都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人员的个税适用范围与中国公民一致。
个税申报的期限通常是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
在此期限内,外籍人员需要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并提供给税务机关。
2. 个税申报的材料准备外籍人员在进行个税申报时,需要准备以下材料:2.1 身份证件:外籍人员应当提供有效的护照、居留证等身份证明文件。
2.2 收入证明:外籍人员需要提供工资流水、劳动合同、职位等级、薪资协议等文件,以证明其在中国境内的收入来源。
2.3 个人税额计算:根据个税法规定,外籍人员还需要提供个人税额计算表格,该表格可以从税务机关的官方网站下载。
2.4 银行账户信息:外籍人员需要提供中国境内银行账户的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相关操作。
3. 个税申报的程序3.1 注册税务账号:外籍人员首先需要在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注册个人税务账号。
注册时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和相关个人信息。
3.2 填写个税申报表:外籍人员需要根据个人情况填写个税申报表格,并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
3.3 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申报表格上的所得税金额,外籍人员需要按照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以选择在线缴税或者到相应银行进行缴纳。
3.4 打印个税申报表和相关凭证:外籍人员提交申报后,应当打印个税申报表和缴税凭证,并保存好备查。
4. 特殊情况下的个税申报对于特殊情况下的个税申报,外籍人员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4.1 特殊收入情况:如果外籍人员有除工资以外的其他收入,如股息、租金收入等,需要在个税申报时将其纳入计算。
外籍人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筹划
外籍人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筹划2007-12-28 20:10:54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将纳税义务人分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两种。
居民纳税人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很明显,非居民纳税人所承担的纳税义务远远轻于居民纳税人。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产次离境超过期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超过90日的,将不视为全年在中国境内居住。
为了便于人员的国际交流,本着从宽、从简的原则,税法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居民纳税人和无住所的非居民纳税人公别制定了特殊的税收规律性。
现举例说明如下:(一)在境内无住所,但居住不超过90天(183天)的情形资料:1、美国某公司在华投资兴办一外投资企业,美国公司雇员汤姆因工作需要被派往该公司在中国的投资企业工作(非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期限5个月。
汤姆先生的工资由美方公司支付,月工资折合人民币40000元(假定每月均在境外扣缴税款折合人民币6500元),中方企业每月再付给汤姆工资6000元,如果汤姆因公事临时离境,离境期间中方照常支付工资。
汤姆于1999年1月1日来华,1999年3月1日回原单位开会,返回时间为1999年3月31日实际离境时间30天。
我国已与美国签有“避免双重处征税协定”。
2、仍引用上述资料,如果汤姆在外商投资企业担任高层管理人员,其它情况不变。
分析:1、根据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者在税收协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内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设在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个人所得税如何申报外籍人员收入
个人所得税如何申报外籍人员收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外籍人员来到我国工作、生活。
对于这些外籍人员来说,了解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个人所得税是每个劳动者都要缴纳的税费。
本文将介绍外籍人员在中国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和步骤。
一、外籍人员在中国的税收居民身份认定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外籍人员在中国工作满一年的,便可被视为中国的税收居民,需要依法申报个人所得税。
为了确认外籍人员的居民身份,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 有效居留证件和相关签证文件;2. 实际居住证明文件,如租房合同、水电费账单等;3. 离境证明文件,证明在中国境内的居住时间。
二、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与中国公民相同,根据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项目进行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 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将收入扣除可享受的个人所得税优惠项目和基本减除费用后的金额;2. 按照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3. 计算应纳税额:将应纳税所得额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得出。
三、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申报的步骤1. 获取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和相关申报表格:外籍人员可以到税务局官网下载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和所需的申报表格;2. 填写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格,并填写相关的附表;3. 准备申报材料: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和相关的附表打印出来,并准备好其他需要的材料,如收入证明、居留证明等;4. 前往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携带好申报材料,前往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递交申报表格并进行申报。
四、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申报的注意事项1. 纳税期限: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期限一般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外籍人员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2. 基本减除费用:外籍人员可以享受基本减除费用,减免部分纳税额;3. 税务机关的支持:如果对个人所得税申报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咨询,可以及时联系当地税务机关,他们将提供相关支持和指导;4. 报税凭证的保留:申报个人所得税后,外籍人员需保存好相应的报税凭证和相关材料,以备将来需要。
个人所得税法对外籍人员所得税的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对外籍人员所得税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是指针对个人从各种来源所得中扣缴和纳税的税收。
根据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外籍人员在中国取得的所得也要按照规定纳税。
本文将详细介绍个人所得税法对外籍人员所得税的规定,并对相关的申报程序和纳税义务予以解释。
一、外籍人员的纳税义务根据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外籍人员在中国工作、职务、职业以及其他经济活动中获取的所得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的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经济活动所得等。
外籍人员的纳税义务与中国籍居民相同,都需要根据所得额按照相应税率进行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有关中国政府与外籍人员所在国之间的双边税收协定也会对外籍人员的纳税义务产生影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用。
二、外籍人员的个税申报程序外籍人员在中国取得所得后,需要按照中国税法规定进行申报。
一般情况下,外籍人员的个税申报程序如下:1. 确认纳税人身份:外籍人员需要到当地税务机关登记,获得纳税人识别号,申报个人所得税时使用;2.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扣除适用的专项附加扣除项;3. 选择纳税方式:外籍人员可以选择月度预缴纳税或者年度汇算清缴两种纳税方式。
月度预缴需要每个月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提前缴纳税款,年度汇算清缴是在每年2月份至6月底之间进行纳税申报;4. 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纳税人选择的纳税方式,按照具体规定时间和程序缴纳个人所得税;5. 监督检查和纳税优惠申请:外籍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后,需要遵守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同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申请适用相关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了吸引外籍人才来华工作,中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常见的优惠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长期在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可以享受免征个税的政策。
外籍人员在中国缴纳个税的咨询解答 中英对照版本
外籍人员在中国缴纳个税的咨询解答(中英文对照)一、外籍人员在中国的纳税义务如何确定?外籍人员在中国的纳税义务,主要是考虑其是居民纳税人还是非居民纳税人。
居民负有全面纳税义务,非居民只负有部分纳税义务。
二、非居民纳税人纳税义务如何确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不满1年的个人,为非居民纳税人,具体纳税义务如下:1、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时间不超过90日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属于境内短期停留人员,且不在境内常设机构担任固定职务的,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支付或者由境内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征税。
2、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时间超过90日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的,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居民纳税人纳税义务如何确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为居民纳税人,具体纳税义务如下: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应就其境内和境外一切所得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时间在1年以上不满5年的,就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居住时间满5年的,从第6年起的以后年度,就其境内和境外的所得一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外籍人员取得的哪些所得应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外籍人员取得的支付地在中国境内的所得,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但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也应视同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照章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
外籍个人在中国的所得税申报流程解析
外籍个人在中国的所得税申报流程解析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从各种来源获得的收入,包括工资、薪金、稿费、特许权使用费等。
对于在中国工作或在中国有收入的外籍个人来说,了解并正确申报个人所得税是非常重要的事情。
本文将解析外籍个人在中国的所得税申报流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并遵守中国税法。
第一步:了解税收居民身份首先,外籍个人在中国是否需要申报个人所得税要根据其税收居民身份来确定。
根据中国税法,具有居民身份的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全球所得都需要纳税。
而非居民个人只需要纳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因此,外籍个人需要先了解自己是否被视为中国税收居民。
根据中国税法,外籍个人在中国满足以下条件,可以被视为中国税收居民:- 在中国居住满一年的;- 在一年内在中国居住不满一年,但连续居住满183天的。
外籍个人如果被视为中国税收居民,则需要在中国申报个人所得税。
第二步:了解申报时间和方式根据中国税法,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年度为每个自然年。
外籍个人需要在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向税务机关递交上一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申报。
逾期未申报的个人将面临罚款和处罚。
外籍个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1. 自行申报:外籍个人可以下载并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表)、《附表3:外籍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等相关表格,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当地税务机关。
2. 通过代理机构申报:外籍个人也可以委托专业代理机构代为申报个人所得税。
代理机构将帮助外籍个人填写表格、计算税款,并代为提交申报。
第三步:准备所需文件和信息在申报个人所得税之前,外籍个人需要准备以下文件和信息:1. 护照原件及复印件;2. 居民身份证或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果被视为中国税收居民);3. 工资、薪金等收入的申报单据;4. 个人与中国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等相关文件;5. 其他收入来源的申报单据和相关证明文件。
第四步:填写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在准备好所需文件和信息后,外籍个人需要填写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外籍人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外籍人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外籍人员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确定,要考虑外籍人员在华天数、境内外支付、境内外所得以及是否为高层管理人员等问题,而具体计算则更显复杂。
在此,对外籍人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计算的有关政策进行整理归纳,列出有关计算公式,供参考。
一、外籍人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计算的主要依据除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外,国税发[1994]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对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纳税义务的确定、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境外居住天数、工作天数的界定问题以及境内、境外雇主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应纳税款计算问题等做了明确。
在实际征管工作中,主要依据这几个文件来确定纳税义务,进行具体计算。
二、关于非高层管理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对于非高层管理人员,其是否负有纳税义务,根据国税发[1994]148号文第二、三、四条的规定,按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的不同,以所得来源来区分,详见下表:②据国税发[1994]148号文第一条:境内所得指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境外所得指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而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无论在境内居住多少天,应纳税所得额均是指当月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工资薪金收入全额(包括由境内、外各种来源支付或负担的数额),减除准予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即1、工资薪金按月计算的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境内、外各种来源支付或负担的全月工资薪金所得-4,800(公式Ⅰ)2、工资薪金按日计算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境内、外各种来源支付或负担的当月累计日工资薪金所得×当月天数÷当月实际工作天数-4,800(公式Ⅱ)(二)应纳税额的具体计算1、不超过90天(协定国183天)纳税义务确定原则:应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雇主支付或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常见问题解答
常见问题解答1.如何界定外籍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境外工作期间?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下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包括该期间中的公休假日,为在中国境外的工作期间。
税务机关在核实个人申报的境外工作期间时,可要求纳税人提供派遣单位出具的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任职的证明,或者企业在境外设有营业场所的项目合同书及派往该营业场所工作的证明。
2.外籍纳税义务人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应提供什么证明资料?据(86)财税外字第02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义务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应提供证明资料问题的通知》,明确如下:一切纳税义务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都应按税法规定如实申报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雇主取得的收入,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派遣公司单位开据的原始明细工资单(书)(包括奖金、津贴证明资料),或提供派遣公司、单位委托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出具的证明。
对一些国家的纳税义务人,还应提供“海外驻在规定”、“出差规定”等与征税有直接关系的必要的证明资料。
税务机关和主管人员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纳税申报表”和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应负责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3.如何确定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地点?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及有关税收规定:(1)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扣缴义务人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同时在几处地方工作的外籍人员或提供劳务的临时来华人员,应以税法所规定的申报纳税的日期为准,在某一地达到申报纳税的日期,即在该地申报纳税。
但准予其提出固定在某地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也可固定在一地申报纳税。
4.外籍人员取得的补贴,有哪些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外籍人员取得的下列补贴,凡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为合理的,免征个人所得税:(1)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
外籍人士在华个人所得税规定
外籍人士在华个人所得税规定在中国,外籍人士的个人所得税规定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根据中国税法,外籍人士在华的个人所得税适用范围广泛,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
本文将对外籍人士在华个人所得税规定进行详细探讨。
一、适用税率及税收起征点根据中国税法,外籍人士的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与中国居民相同,分为七个级别,从3%到45%不等。
具体适用税率取决于个人的收入水平。
此外,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5000元人民币。
二、工资和薪金所得税务处理外籍人士在华工作取得的工资和薪金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规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雇主需依法扣缴并代扣代缴,纳税义务由雇主承担。
同时,外籍人士也可以在年度终了时,按照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义务从事独立个体劳务的外籍人士,如顾问、演讲嘉宾等,按照中国税法规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人士应向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办理纳税登记,并按照规定纳税。
四、稿酬所得的纳税处理外籍人士从媒体、出版社等获得发表文章、拍摄影片等稿酬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规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机关规定了包括提供纳税人信息、填报纳税申报表、缴纳税款等程序,外籍人士需依法履行相关纳税义务。
五、税前和税后所得税计算方式外籍人士在中国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与中国居民相同。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基础为纳税人收入总额减去费用、捐赠、赡养等法定扣除项目后的应税所得额。
应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金额。
六、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纳税期限外籍人士需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通常为财政年度终了后的3月底前。
外籍人士应及时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七、扣缴证明和申报纳税证明外籍人士在华工作的雇主需要按照规定办理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并向外籍人士提供个人所得税扣缴证明。
此外,外籍人士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也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申报纳税证明。
八、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中国政府对外籍人士实行了一系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外籍高管个税计算相关问题明确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外籍高管个税计算相关问题明确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对担任中国境内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外籍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及相关问题给予明确。
通知明确,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担任中国境内企业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以下称企业高管人员),同时兼任中国境内、外的职务,其从中国境内、外收取的当月全部报酬不能合理地归属为境内或境外工作报酬的,应分别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缴纳其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一)无税收协定(安排)适用的企业高管人员,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或者按税收协定(安排)规定应认定为对方税收居民,但按税收协定(安排)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应适用税收协定(安排)董事费条款的企业高管人员,在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天,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确定纳税义务,无论其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工作期间长短,可不适用国税发[2004]97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公式,而按下列公式计算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外籍董事和高层管理人员的纳税
外籍董事和高层管理人员的纳税如果个人非中国的习惯性居民,但是其在中国国内企业担当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须自其担任该职务之日起,至终止其该职务之日止,就其来自于中国企业的所有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除非其担任该职务只是兼职且其在一个日历年度中在中国境内的"工作期间"没有超过90天(或183天)。
通常免税条款只适用于那些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少于或等于90天(或183天)的外籍人员(参见2-005),但中国企业的外籍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从中国企业获得的收入不适用此规定,除非该人在中国企业工作时间内取得了真正的非来源中国境内的所得并为此承担纳税义务(具体解释见下文),在这种情况下"临时来华者"的免税条款可适用于由外方支付的。
非来源于中国的工资、薪金所得。
中国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R女士从2002年1月1日起担任ABC中国合资企业的总经理。
按照合资企业的合作协议,将由ABC中国合资企业完全负担支付R女士的薪酬。
从R女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担任总经理一职之日起,直到任期结束,无论R女士在每个日历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停留多少天,她都须就由ABC中国合资企业负担的工资。
薪金所得部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
非中国纳税义务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但不满五年的外籍董事和高层管理人员可适用一项特殊的免税条款,只要他们在一个月里有数天是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且在此期间的工资是由中国境外和境内的雇主所分别支付的。
凡是能证明该人是由不同雇主所雇佣。
工资是由不同雇主支付的恰当证明都应保留,并在申报按时间分摊纳税时提供这些相应证明。
按时间分摊原则,这些人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是由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可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月的应纳税额按如下公式计算:按当月中国境内境外所获工资计算的应纳税总额×[1-(当月境外支付的工资÷该月领取的工资总额)×(当月在中国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通过与国家税务总局沟通获悉,对于在中国境内企业担任职务的外籍人员来说,是否签订了双重雇佣协议是对该外籍人员适用按时间分摊原则进行纳税的先决条件。
外籍董事、高管人员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董事、高管人员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外籍人员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多个档进行规定,其中包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5]125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议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文。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国税函[2007]946号文,对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外籍人员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问题又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为此,我们结合以上四个档的规定,给大家全面梳理一下外籍董事、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政策,以便于大家掌握。
一、高层管理职务的内涵对于董事的内涵,在实务中都比较清楚,即董事是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人员,是公司重大决策制定的参与者,也是对公司决策执行人员进行监督的参与者。
而对于高层管理人员的定义,实务中往往有不同的理解。
我们税法上所称的高层管理职务,根据国税函[1995]125号文的规定是指是指公司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它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二、董事、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政策的沿革对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外籍人员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截至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先后有三个档进行了规范,他们是国税发[1994]148、国税发[2004]97以及国税函[2007]946号,为使大家更好的理解前后文对于外籍董事和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政策的规定,我们按照文件的先后顺序给大家梳理:(一)国税发[1994]148号文的规定“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其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不适用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而应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的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应依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
外籍人员提供劳务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人员提供劳务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涉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正确执行个人所得税涉外法规政策,对于维护国家权益,促进我国的对外开放,增加财政收入都有极其重要意义。
小编整理了外籍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外籍人员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某企业聘用日本籍A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A每月在中国滞留五天,企业每月支付技术咨询服务费7500元。
请问对A是否按照非居民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判断纳税义务方面,A是否适用90天或者183天的时间标准?该项目是适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还是适用劳务报酬项目?【解答】对于外籍人员提供劳务如何征税,实际要判定外籍人员是提供独立个人劳务还是非独立个人劳务。
非独立个人劳务是指外籍人员由于和企业存在雇佣关系提供的劳务,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项目纳税。
如果是独立个人劳务,则外籍人员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征税,并需要缴纳营业税。
对于独立个人劳务的判定,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执行解释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0]609号)规定进行判定:根据税收协定关于独立个人劳务的定义规定,所谓“独立个人劳务”是指以独立的个人身份从事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等专业性劳务人员,没有固定的雇主,可以多方面提供服务。
因此,对在缔约国对方应聘来华从事劳务的人员提出要求对其适用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规定的,须向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证明:一、职业证件,包括登记注册证件和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者由其为居民的缔约国税务当局在出具居民证明中注明其现时从事专业性劳务的职业;二、提供其与有关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表明其与该公司的关系是劳务服务关系,不是雇主与雇员关系。
审核合同时,应着重以下几点:(一)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假期工资、海外津贴等方面不享受公司雇员待遇。
(二)其从事劳务服务所得的劳务报酬,是按相对的小时、周、月或一次性计算支付。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是什么
外籍⼈员个⼈所得税计算⽅法是什么外籍个⼈在中国境内所得也是需要缴纳个⼈所得税的,但是这是有条件限制的。
下⾯,店铺⼩编为你解答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纳税义务⼈个⼈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住所⽽在境内居住满⼀年,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以及在中国境内⽆住所⼜不居住或者⽆住所⽽在境内居住不满⼀年但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个⼈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在境内居住满⼀年,是指在⼀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
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数。
临时离境是指在⼀个纳税年度中,⼀次不超过30⽇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的离境。
纳税年度是指⾃公历1⽉1⽇起⾄12⽉31⽇⽌。
例:⼀个外籍⼈员⾸次于2008年1⽉1⽇⼊境,2008年12⽉10⽇离境回国过圣诞,并于2009年1⽉22⽇回到中国,问:该⼈是否为我国个⼈所得税的纳税义务⼈?解析:应该按照⼀个纳税年度中的离境时间计算,2008年为⼀个纳税年度,该⼈在该纳税年度内⼀次离境未超过30天,2009年这⼀纳税年度离境也不超过30天,所以本例中不扣减⽇数,他仍然是居民纳税⼈。
例:⼀个外籍⼈员⾸次于2008年1⽉1⽇⼊境,2008年2⽉离境12天,2008年5⽉离境17天、2008年7⽉离境8天、2008年9⽉离境15天、2008年12⽉离境11天,问:该⼈是否为我国个⼈所得税的纳税义务⼈?解析:应该按照⼀个纳税年度中的离境时间计算,2008年为⼀个纳税年度,该⼈在该纳税年度内多次累计不超过90⽇(该⼈2008年累计的离境天数为63天),所以本例中不扣减⽇数,他仍然是居民纳税⼈。
⼆、关于⼯资、薪⾦所得来源地的确定个⼈所得税是按属⼈税收管辖权和属地税收管辖权相结合来确定征税范围。
因此,判定所得来源地是确定纳税义务的重要法律依据。
根据实施条例第五条第(⼀)项的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资薪⾦所得应为个⼈在中国境内⼯作期间取得的⼯资薪⾦,即:个⼈实际在中国境内⼯作期间取得的⼯资薪⾦,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雇主⽀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实际在中国境外⼯作期间取得的⼯资薪⾦,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由境外企业或个⼈雇主⽀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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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担任中国境内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外籍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百灵网2008-01-17 14:11:00推荐给好友进入百灵社区关键词: 外籍个人所得税撰文/ 业务二部王健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国税函[2007]946号),对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外籍人员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
为了让大家更加清晰的理解新文件,我们对国税函[2007]946号文与以前文件的不同之处进行分析。
通过细读国税函[2007]946号文,大家可以发现,新文件的变化之处主要在第一条第一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国税函[2007]946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无税收协定(安排)适用的企业高管人员,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或者按税收协定(安排)规定应认定为对方税收居民,但按税收协定(安排)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应适用税收协定(安排)董事费条款的企业高管人员,在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天,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确定纳税义务,无论其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工作期间长短,可不适用国税发〔2004〕97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公式,而按下列公式计算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工资总额在国税函[2007]946号文第一条第一款中给出了一个新的外籍董事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
那么,这个公式与以前文件规定的公式有何差别呢,我们要进行详细的分析。
我们首先来解读一下国税发[2004]97号文对于外籍董事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根据该文件的规定,对于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应适用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四条规定的下述公式: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为使大家更好的理解该文件的规定,我们将上述公式进行详细的分解: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将国税发[2004]97号文的公式做了进一步的分解后,我们这可以这样理解,即对于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应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就以下两部分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其取得的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应在中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就是公式中“(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部分的含义。
2、其取得的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也应将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部分在中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就是公式中“(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部分的含义。
通过两个公式分析对比,大家可以看出,国税函[2007]946号文第一条第一款中新公式删除了国税发[2004]97号文公式中的第二部分“(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而仅保留了第一部分“(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工资总额”。
为什么要做出这样的改动呢?我们对这一问题来继续分析。
我们可以确定的是其取得的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应在中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毫无疑问的。
即公式中的“(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部分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但是对于公式的第二部分即“(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就存在疑问了。
根据国税发[1994]148号文第五条的规定: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取得的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应依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
国税发[1994]148号第二条中又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样国税发[2004]97号文的这个公式就存在了一个问题,对于那些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或根据税收协定不超过183天的董事和高管,根据国税发[2004]97号文的规定,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也必须在中国申报纳税,这就与国税发[1994]第二条的规定相矛盾。
正是因为以上两个文件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国家税务总局在2007年又下发了国税函[2007]946号文,对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进行计算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按照新的文件规定,无税收协定(安排)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企业高管人员,或者按税收协定(安排)规定应认定为对方税收居民,但按税收协定(安排)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应适用税收协定(安排)董事费条款的企业高管人员,在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境外支付的工资薪金不需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样就完全符合国税发[1994]148号文以及相关税收协定的政策规定,同时也纠正了国税发[2004]97号文对于董事、高管个人所得税计算的不妥之处。
对于国税函[2007]946号文的其他规定,与以前的文件的规定无实质性差异,因此我们在这里不再做介绍了。
为了能让大家正确的划分境内外所得及在不同的期间是否缴税,我们绘制了关于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免税判定的简表。
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免税判定表说明:1. 不超过90天: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连续或累计不超过90天;不超过183天:是指根据税收协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2. 超过一年:是指在纳税年度中居住满365天。
在具体计算时间时,不扣除临时离境的天数。
临时离境是指一次性离境不超过30天,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天。
3. 免:是指境外所得征税,允许抵免。
4.高层管理人员:指公司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例:香港人陈先生在中国境内A公司担任董事,同时兼任B公司(某公司在华机构)咨询顾问,每月取得咨询费10000元(陈先生在境内无住所),北京市民李先生也担任B公司咨询顾问,每月取得咨询报酬与陈先生相同,那么二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有何差异呢?(香港与大陆有税收协定)1、北京市民李先生属于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有居所,为居民纳税人。
李先生每月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1600)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0000—1600)X20%—375=13052、香港居民陈先生在境内无住所,为非居民纳税人。
同时,陈先生在境内企业担任董事,其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应按照高层管理人员缴纳。
由于在本例中未涉及其他收入,在此仅就陈先生从B 公司取得的收入进行分析。
同时咨询费为来源于境内所得,假设其他收入为零。
(1)咨询费由境外总公司支付时○1其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天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工资总额=【(10000—4800)X20%—375】×0÷10000=0即免税○2其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10000—3200—1600)×20%—375】×1=665(2) 咨询费由境内B公司支付时来源于境内的由境内支付的收入,无论其在境内是否超过90天或183天,都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陈先生的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应纳税额=【(10000—3200—1600)×20%—375】×1=665由此可见,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在收入相同的情况下,外籍高层管理人员缴纳的个税要低于本国居民纳税人。
由于收入来源地及境内外支付的不同会对个税的缴纳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妥善保管好工资支付证明及必要的公证证明和居住时间的有效凭证(如护照、港澳同胞还乡证、台湾同胞“往来大陆通行证”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凭据)等,以备税务机关审查。
本文涉及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5]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国税函[2007]9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