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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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中日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中日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中日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前言中日两国作为重要的经济体,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一直是两国关注的焦点。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中日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例层出不穷,既有经济上的纠纷,也有文化上的冲撞。

本文将深入探讨中日知识产权典型案例,通过对这些案例的评估和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中日两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差异和共同点。

一、中日知识产权哲学的差异1. 中方观点中国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认为知识产权是创新和技术发展的基础。

中国政府积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护知识产权的权益。

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知识产权的法律地位得到了明确的确立,这为创新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2. 日方观点日本一直以来都是一个知识产权保护的先行者,也是全球知识产权系统的积极参与者和推动者。

日本坚持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认为知识产权是经济增长和竞争力的关键。

日本政府通过制定严格的法律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时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组织,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

二、中日知识产权案例分析1. 中方案例案例一:XYZ公司与日本某企业的专利侵权纠纷XYZ公司是中国一家创新型企业,拥有自主研发的专利技术。

然而,在进入日本市场后不久,XYZ公司发现其专利技术被日本某企业侵权。

于是,XYZ公司向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中方企业积极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中国政府也对该案件给予了高度关注,加强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

法院判决有利于XYZ公司,保护了其知识产权的权益。

案例二:ABC公司与日本某企业的商标侵权纠纷ABC公司是中国一家知名品牌,拥有自己的商标。

然而,该商标在进入日本市场后被日本某企业冒用,导致ABC公司在日本市场的品牌形象受损。

于是,ABC公司向日本政府提起投诉,并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ABC公司积极通过政府渠道来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中国政府也向日本政府提出了严正交涉,要求对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与《日本著作权法》之法条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与《日本著作权法》之法条差异

294时代论坛《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与《日本著作权法》之法条差异日本在19世纪60年代末民治维新之后翻译了大量西方法律著作,拉开了建立其近代司法体系的序幕。

从1880年到1898年间,宪法、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陆续颁布,国家司法体系逐步建立。

经过100多年的发展,日本的司法体系不断进化变迁,在立法之初的大陆法系上吸收了海洋法系之立法精神,并建立了日本式的陪审团制度。

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日本早于19世纪60年代末制定了《出版条例》、即19世纪90年代末日本制定的《著作权法》之前身。

此后,日本于20世纪70年代对其《著作权法》进行全面修订,并从1978年至马 抒(四川音乐学院 四川成都 610021)摘 要:日本于19世纪60年代末民治维新后翻译了大量西方法律著作,拉开了建立其近代司法体系的序幕。

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日本于1869年制定出《出版条例》,此后,于20世纪70年代对其《著作权法》进行全面修订,从1978年至2019年进行过52次修订。

在著作权的建设上日本领先中国一个多世纪。

本文以简表形式对中日两国现行著作权法之结构差异稍作勾勒,旨在为中国著作权法更进一步参酌完善添砖加瓦。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日本著作权法;法条结构作者简介:马抒(1980-)女,四川自贡人,日本伊丽莎白音乐大学音乐博士,四川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西南音乐研究中心音乐教育研究所研究员。

基金项目:2016年四川音乐学院学术科研项目《日本的音乐商业著作权研究及其对中国音乐产业发展的借鉴意义》(项目编号CYXS2016072)。

2019年、又进行过52次修订。

并且从内容量上来看,现行的《日本著作权法》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十倍。

中国是在100多年后的20世纪90年代才制定著作权法,至今只经历过2001年和2010年两次修订。

下文以二简表形式对中日两国现行著作权法之差异稍作勾勒,旨在能为中国著作权法的更进一步参酌完善添砖加瓦。

中国跟日本行政制度的比较

中国跟日本行政制度的比较

中国与日本行政制度的比较中国行政制度:特点:1、集中式管理2、行政与政治高度一体国家行政制度的性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

我国行政制度属于社会主义类型。

我国人民政府,遵循"议行合一制"原则。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规定,我国行政制度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1)强调我国的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根据1982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都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工作,对各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2)我国的行政机关必须以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一切工作任的根本宗旨。

我国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政府必须为人民谋利益,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

(3)我国行政机关担负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全面组织和发展的任务。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建设是国家的中心任务,而组织、领导经济建设的重任,落在各级政府的肩上。

(4)我国政府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中,采取强制手段与说服教育手段相结合,以行政的强制手段为主,辅以宣传教育。

日本行政制度日本行政制度属于资本主义类型。

日本人民政府按照“三权分立制”原则,规定政府独立行使行政权。

日本实行责任内阁制政府制度。

内阁即中央政府,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在整个行政过程中处于核心地位,也是执政党与行政机关的接合部。

特点1、强调议会至上。

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向议会负责。

内阁首脑和部长(大臣)需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并接受议会的监督。

2、内阁组成独特。

内阁由议会(下院)中占多数席位的一个政党或者构成多数席位的数党联盟政策组成。

议会中的多数党或数党联盟即为执政党,其领袖受国家元首委托而组阁。

3、国家元首“虚位”。

知识产权毕业论文 中日知识产权立法的比较

知识产权毕业论文 中日知识产权立法的比较

知识产权毕业论文中日知识产权立法的比较中日知识产权立法的比较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促进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日两国作为亚洲的两个重要经济体,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有着自己的特点和成果。

本文将对中日两国知识产权立法进行比较,以期深入了解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差异和相似之处。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中日两国在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同时还有一系列实施条例和行政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为创造者和权利人提供了相应的保护措施,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而在日本,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与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相似。

此外,日本还设立了知识产权相关的特殊法律,如《实用新型法》和《商标法》等,以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

从整体上看,中日两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体系存在相似之处,都是以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为核心,旨在为创新者和权利人提供法律保护。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原则中日两国在知识产权的法律原则方面也存在一定差异。

以著作权为例,中国的著作权法主要强调著作权人的权益保护,注重保护作品的完整性和独立性。

而日本的著作权法则更加重视公共利益,着重保护普遍公认的社会文化作品。

在商标权方面,中日两国的法律原则也有所不同。

中国的商标法主要强调对注册商标的保护,注重品牌形象和商业利益的维护。

而日本的商标法则更加注重对消费者的保护,强调商标的品质和信誉。

总体来说,中日两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原则在保护对象和保护重点上存在差异。

这反映了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倡导的核心价值观和法律精神。

三、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中日两国在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方面也存在一些差异。

以专利权为例,中国的专利法规定了专利权的取得条件和法定权利,重视保护技术创新。

而日本的专利法则更加注重尊重合理使用原则,鼓励合作和技术转让。

在著作权的法律适用方面,中日两国也存在差异。

浅谈中日音乐著作权侵权认定的异同

浅谈中日音乐著作权侵权认定的异同

浅谈中日音乐著作权侵权认定的异同作者:陈爽李为来源:《陕西教育·高教版》2009年第03期[摘要]近来我国音乐著作权侵权案件接连而出,热门歌曲涉嫌抄袭,但在我国《著作权法》中认定歌曲抄袭根本没有量化的规定。

笔者比较中日音乐著作权侵权标准的异同,建议完善《著作权法》中实质相似的有关规定,并且建议政府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音乐著作权侵权案件进行裁决。

[关键词]音乐著作权比较侵权抄袭中日音乐著作权抄袭认定标准的差异日本法院在认定实质相似性方面采取的是“高度相似标准”,其首先考虑的是音乐的四元素,即旋律、和声、节奏和格式。

在流行音乐中,旋律则为最重要的因素。

如《纪念树》一案判决认为:虽两者句长相同,都以DoReMi为开头,Do结尾。

但从整体看,则分别由不同音阶变化所构成,属不同段落。

第2句都具有DoDoFa和其后三个八分音符及空出二个八分音符后的Sol,以及最后结尾Sol相同。

不过两者只是在前半部有音符变化的共通性,音符数及长度方面不同。

至于后半部。

则有明显差异。

第3句除结尾之MiDo与MiReDo不同外,完全相同。

两者具有极高近似度,但是相同的音阶中音符数及其长度均有不同,且其结尾也不同,应认为是不同的段落。

第4句前半部使用共同的音阶,但后半部并不相同,因此属不同段落。

所以两曲不存在旋律的实质相似。

两曲在和声方面可认定只具有相同的基本结构,但曲一的和声只是有三种且变化不大,而曲二的和声则是以多样性的短和声搭配,在同一和声上可以展现出具有调和旋律之细小变化。

曲一为2/2拍子,而曲二为4/4拍子,两种拍子的不同重音使听众的感受不同。

两曲在旋律上不能认为相同,在和声上虽有相同的基本结构,但个别和声并不相同,节拍也有差异,因此两曲不存在抄袭。

中国的《著作权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认定音乐作品抄袭的相关标准,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委托音乐界专业人士对作品进行鉴定,主要从体裁、风格、演唱本色、曲式、旋律、情绪、基调、节拍、词性等艺术和技术方面进行分析鉴定。

中日图书版权贸易比较

中日图书版权贸易比较

中日图书版权贸易比较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中国出版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日益活跃,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日本是世界经济强国,各项贸易量均居世界前列,图书版权贸易也不例外。

目前该国有4000余家出版社(90%都集中在东京),形成了以中小企业和个体企业占绝对优势的出版产业结构。

经济衰退和信息技术革命给日本的出版业带来了冲击,从1997年到2003年,出版业总的销售收入每年都呈下降趋势,陷入低迷状态,2004年出版业出现了复苏迹象。

据日本出版科学研究所的统计:2006年上半年,日本出版物(主要指图书、杂志)销售总额为11092亿日元,比2005年同期销售下降了3.18%,其中图书销售比2005年同期增长1.7%,达到5082亿日元;杂志销售总额为6010亿日元,比去年同期下降4.6%。

中日两国均为版权贸易逆差国,有许多可以相互借鉴之处。

本文从四个方面入手,分析比较两国图书版权贸易状况。

1. 引进与输出图书品种结构比较从近年的整体情况来看,2004年开始我国引进版图书市场增长势头逐渐放缓,贸易逆差状况有所缓解(见图表1)。

2005年我国图书版权两者差距逐步缩小。

造成引进版图书市场增长放缓,甚至某些门类市场大幅萎缩的原因,总体上说,是全球化背景下文化战略选择的自然结果,微观方面的原因更为复杂。

一方面是国家宏观调控的结果:2002年~2003年是包括出版业在内的中国文化产业增长速度最高的一年,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建立和谐社会等政策的出台,文化产业的发展重点由速度型增长向结构调整、资源优化方面转变,出版社也更加理性,由此带动了出版产业增长速度的放缓;另一方面,以“走出去”来应对全球化现实的文化战略,将鼓励出版业大力开发本土产品,弱化人们引进海外版图书的内心基础。

近年来,我国把引进重点放在科学技术、管理等国家急需的产品上,引进的数量和结构基本符合我国战略需求。

曾处于弱势的其他细类图书,如少儿类、生活类、心理自助类等,增势强劲。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比较研究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比较研究
英国表演权协会等
政府设立的集体管理 组织:如中国国家版 权局、美国版权局等
欧洲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CMO)的成立背景和目的 欧洲CMO的运作模式和特点 欧洲CMO在版权保护方面的作用和影响 欧洲CMO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比较和借鉴
成立背景:为了保护音乐创作者的权益,美国于1976年成立了ASCAP和 BMI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管理机构:ASCAP和BMI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负责收集和分配音乐创作者 的版税。
挑战:数字技术的发展 使得版权保护更加困难
机遇:数字技术的发展 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提供了新的手段和机会
挑战:互联网环境下的 侵权行为更加隐蔽和难 以追踪
机遇:互联网环境下的 版权交易和授权更加便 捷和高效
挑战:数字时代的版权 纠纷和争议增多
机遇:数字时代的版权 保护和管理更加受到重 视和关注
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著作权 集体管理组织的合作,共同应对跨 国版权问题
透明度
汇报人:
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提高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透
明度和效率
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实 现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
自动化和智能化
云计算技术的应用:提高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数
据处理能力和安全性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将更加多元化,以满足不同创作者的需求。
个性化服务将成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重要发展方向,为创作者提供更加 个性化的服务。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 度将更加注重国际 合作,加强与其他 国家的交流与合作 ,共同应对全球性 的版权问题。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 度将更加注重创新 ,鼓励创新,为权 利人提供更多的创 新机会和发展空间 。
完善法律法规,明确著作 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法律地
位和作用

中日政治制度比较研究

中日政治制度比较研究

中日政治制度比较研究摘要:中国走社会主义道路,日本走资本主义道路。

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政治体制,但却表现出大量共同性,因为它们有共同的文化背景。

例如哲学体系中的儒家思想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信徒提倡通过恭、宽、信、敏、惠、敬、忠实现“仁义”,孟子主张“仁政”即“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

乐以天下,忧以天下,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通过上述文化思想世世代代的教育和熏陶,两国的政府官员们具有共同的特征,这些特征不受政治制度的影响。

在社会生活中也表現为表现为孝顺--尊敬长辈、孝顺父母、顺从上级;忠诚——忠于国家、忠于家庭、忠于集体、遵纪守法等。

此思想自然影响到两个国家的政治制度。

关键词:政治体制;共同性;政治制度。

一、中日两国儒家思想观比较(一)中国的儒家思想观我国在进行改革开放的过程中,马克思主义思想受到冲击,儒家哲学堂而皇之地回到了中国社会。

我国的政治改革是在经济改革的基础上进行的,由于传统的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变化。

马列主义、集体主义、雷锋精神受到冲击,一部分人先富裕了起来,拜金主义泛滥,社会出现道德真空和信仰危机。

因此传统的儒家思想自然地回归到中国社会富裕起来了也要尊敬长辈、孝顺父母,否则是大逆不道。

富裕起来了也要忠于家庭、遵纪守法。

富裕起来了也要忠于国家、集体。

部分儒家思想的回归是社会的必然是时代的需要。

古语云:“君子和而不同”、“和实生物”、“和为贵”、“家和万事兴”、“和”文化一是主张多样,二是主张平衡,意指聚集不同的事物而取得平衡。

要达到“和”,就要协调各种利益,综合不同意见,化解复杂矛盾。

孔子提出“以和为贵”、“仁者爱人”,和谐是中国社会的传统理想。

儒家思想所讲求的“允执其中”、“过犹不及”、“和衷共济”等,主张在社会的各种向量间取得均衡。

在一定程度上讲,构筑和谐社会是儒家文化的回归,也是现实社会的需要。

(二)日本的儒家思想观日本的情况与中国类似。

中日著作权技术措施立法保护比较

中日著作权技术措施立法保护比较
强化著作权技术措施保护力度
我国应该加强对于技术措施的保护力度,对于侵 犯技术措施的行为应该严厉打击,保护著作权人 的合法权益。
建立多元化的责任承担方式
我国应该建立多元化的责任承担方式,对于侵犯 技术措施的行为既追究民事责任,也追究刑事责 任,形成有效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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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
中国《著作权法》规定,为了保护著作权,可以采取技术措施。但是,不得影 响合理利用作品,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日本著作权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与限制
法律保护
日本《著作权法》规定,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规 避或者破坏权利人为了防止或者限制未经授权的复制、发行 、公开表演、展示、出租或者信息网络传播而采取的技术措 施。
、数字版权管理等。
日本著作权技术措施立法概述
立法背景
日本著作权法自1976年颁布以来,也历经多次修订与完善 ,其中关于技术措施的保护规定始于1984年的修订案。
立法目的
日本著作权法规定技术措施立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未 经授权的复制、发行、公开表演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保 护著作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
日本著作权法规定的技术措施保护范围也涵盖了各种信息 技术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多媒体作品、数字版权管理 等。
02
中日著作权技术措施 的种类与实施
中国著作权技术措施的种类与实施
著作权技术措施的种类
中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技术措施主要包括著作权管理系统、电子水印 、访问控制、加密保护等。
实施方式
中国主要通过立法和行政手段来实施著作权技术措施,如制定相关 法规、规章等,同时要求相关企业、单位建立完善的著作权管理制 度。
中日著作权技术措 施立法保护比较

中日知识产权立法的比较

中日知识产权立法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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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行为:尽管两国都加 强了著作权保护,但侵权行为仍 然存在。
著作权国际合作:中日两国在著作权 领域也开展了广泛的国际合作,共同 打击跨国侵权行为,促进国际交流与 合作。
其他知识产权实施效果
专利实施效果: 中日两国在专利 实施方面均取得 了一定的成效, 但具体效果存在
商标实施效果
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市场秩序 促进商标品牌发展,提升企业竞争力 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消费体验 推动经济发展,创造社会财富
著作权实施效果
著作权保护力度:中日两国在著 作权保护方面都采取了严格的措 施,包括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
著作权产业的发展:随着著作权保 护的加强,两国著作权产业得到了 快速发展,成为国家经济增长的重 要推动力。
差异。
商标实施效果: 中日两国的商标 保护制度在实施 过程中均取得了 一定的成果,但 也有一些问题和
挑战。
著作权实施效果: 中日两国在著作 权保护方面均取 得了一定的成果, 但在实施过程中 仍存在一些问题
和挑战。
反不正当竞争实 施效果:中日两 国在反不正当竞 争实施方面均取 得了一定的成果, 但具体效果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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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分析:中国和日本在商标立法方面存在一些差异,例 如商标注册程序、侵权认定等方面有所不同,但总体上都 强调了对商标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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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通过具体案例的介绍和分析,进一步说明 中日两国在商标立法方面的异同点和优劣之处。
著作权立法
中国著作权立法:规定了著作权人、著作权内容、权利保护期等
04
中日知识产权立法的实施 效果
专利实施效果
专利申请数量:中日两国专利申请数量逐年增加,反映了创新活动的活跃程度。

中外对音乐著作权保护的对比分析

中外对音乐著作权保护的对比分析

中外对音乐著作权保护的对比分析一、国际公约对音乐著作权的保护在国际上,对音乐著作权的保护主要是通过签订和遵守相关国际公约来实现的。

最具代表性的国际公约是《世界著作权公约》(简称《公约》)、《罗马公约》和《日内瓦公约》。

这些公约规定了对音乐著作权的基本原则和保护范围,为各国制定相关立法提供了基本框架。

中国在1992年加入《世界著作权公约》,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音乐著作权保护体系。

中国的音乐著作权保护主要依据《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范围、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著作权的行使方式等内容,为音乐著作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而在国外,许多国家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用以保护音乐著作权。

例如美国的《著作权法》和欧洲国家的《欧洲著作权法》,这些法律对音乐著作权的保护内容和方式有着一定的差异,但总体上都力求保护音乐作品的原创性和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在中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范围,包括作品的表达形式、作品的翻译和改编权以及作品的发行权等。

这些权利的保护范围较为全面,能够有效保护音乐作品的完整性和原创性,为音乐创作者提供了保障。

与此在国外的一些国家,对音乐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也有着一定的差异。

一些国家对音乐作品的翻译和改编权以及发行权的保护力度不如中国来得全面,存在着一定的灰色地带。

这使得一些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在国外可能面临着侵权的风险。

音乐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指著作权对音乐作品的保护期限。

在中国,《著作权法》规定的音乐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作者终身加50年,而对于合作创作的音乐作品,保护期限则是作品首次发表之日起50年。

这一保护期限的设定较为合理,能够有效保护音乐创作者的权益。

相对而言,在国外的一些国家,音乐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有所不同。

一些国家将音乐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延长至作者终身加70年,以进一步加强对音乐著作权的保护。

中日图书版权贸易逆差影响因素

中日图书版权贸易逆差影响因素

02
中日图书版权贸易现状
中日图书版权贸易概述
01
中日图书版权贸易是指中国和日 本之间进行的图书版权交易,包 括引进和输出图书的版权。
02
中日图书版权贸易是中日文化交 流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两 国之间的文化交流和增进相互理 解具有重要意义。
中日图书版权贸易发展历程
中日图书版权贸易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当时中国开始逐步开放图 书市场,引进日本图书的版权。
研究背景
随着中日文化交流的不断深入,两国之间的图书版权贸易逐渐增多。然而,在贸易过程中 ,出现了明显的逆差现象。这种现象是否会影响两国文化交流的平衡和深入,是否会影响 中国图书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和影响力,是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
研究意义
通过对中日图书版权贸易逆差现象的研究,可以深入了解两国之间的文化差异、出版产业 现状以及读者需求等方面的信息,为两国之间的文化交流和出版合作提供参考和建议,有 助于促进中日之间的文化交流和出版产业的共同发展。
这种现象的存在对于中日图书版 权贸易的平衡发展产生了一定的
影响。
03
影响因素分析
政策法规因素
版权保护政策
中日两国的版权保护政策存在差异,中国的版权保护法规相对较为严格,对侵权行为惩罚力度较大, 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出版商的权益,而日本在版权保护方面相对较为宽松,盗版现象较为普遍,这可能 影响了日本出版商向中国出口图书的积极性。
中日图书版权贸易逆差影响因素
汇报人: 2023-11-30
目录
• 引言 • 中日图书版权贸易现状 • 影响因素分析 • 案例分析 • 研究结论与建议 • 参考文献
01
引言
研究背景与意义
中日图书版权贸易逆差现象

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探讨——基于中日著作权法的比较研究

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探讨——基于中日著作权法的比较研究

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探讨——基于中日著作权法的比较研究网络传播已经成为当下社会信息传播的主要形式,网络媒体的平台、用户和创作者都在不断地进行构建、转发和共享,而在这个过程中,著作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在中日两国的著作权法中,对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保护都进行了详细规定,但在具体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探讨。

首先,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保护需要从平台方入手。

日本《著作权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知道用户侵害他人著作权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侵害。

而中国的《著作权法》则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通知删除制度,即权利人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侵权作品。

在实践中,这些措施可以减少平台方在传播中的著作权保护风险,保护创作者权益。

其次,网络传播中,用户的行为也存在侵权问题。

例如,2019年爆红的游戏《和平精英》曾遭到侵权抄袭问题,该游戏中出现的人物、物品等被指与《绝地求生》近似,但开发方未在使用前获得授权。

这一事件也引发了多方讨论,就如何保护游戏开发者的著作权做了深入的探讨。

最后,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保护还涉及到转载和引用。

日本的《著作权法》规定,合理范围内引用他人作品不属于侵权。

而中国的《著作权法》也对转载作品做了一定的规定,要求标注出处并保证原意不变。

但实际上,很多人在进行转载时,无意识地削减了原作品的内容和信息,甚至未注明来源。

总而言之,在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中,各国的立法和实践已经有了一定的成果,但侵权问题依然存在。

创作者、平台方、用户等各方应加强对相关规定的学习,并尽可能遵守相关规则,保障创作的合法权益,并最终推动网络传播良性发展。

案例一:2019年《和平精英》被指抄袭案例二:2018年“回忆杀”歌曲专利诉讼案案例三:2017年网络小说《梦回》被指抄袭《糖果星球》在这些案例中,都存在着著作权保护方面的问题。

在《和平精英》被指抄袭案中,游戏开发者未获得相关授权,使用了别人的原创角色、物品等元素,导致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国际经验有哪些

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国际经验有哪些

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国际经验有哪些在当今全球化的知识经济时代,著作权的保护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著作权集体管理作为一种有效的管理模式,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

通过研究国际上的成功经验,我们可以为完善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完善的法律体系许多国家在著作权集体管理方面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以德国为例,其《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以及运作规范。

法律赋予了集体管理组织在特定领域内代表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法定垄断地位,确保了其权威性和有效性。

在法国,相关法律不仅对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运行进行了详细规定,还建立了严格的监督机制,要求集体管理组织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财务和业务情况,保障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管理的透明度。

二、多样化的集体管理组织国际上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形式多样。

有的是按作品类型划分,如音乐著作权协会、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等;有的则是按权利类型划分,如表演权集体管理组织、复制权集体管理组织等。

例如,美国的ASCAP(美国作曲家、作家与出版商协会)和BMI (广播音乐公司)主要专注于音乐作品的表演权管理;而在日本,JASRAC(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则涵盖了音乐作品的多种权利管理。

这种多样化的组织形式能够更加精准地满足不同类型作品和权利的管理需求,提高管理效率。

三、合理的许可模式在许可模式方面,国际上常见的有一揽子许可和个别许可。

一揽子许可通常适用于使用作品数量较大、使用方式较为复杂的用户,如广播电台、电视台等。

通过一次性支付一定的费用,使用者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由使用集体管理组织所管理的作品。

个别许可则针对使用作品数量较少、使用方式较为明确的用户,如小型演出场所、个体商家等。

这种许可模式更加灵活,能够根据具体的使用情况确定许可费用。

例如,瑞典的STIM(瑞典音乐表演权协会)在许可模式上就采取了灵活的策略,根据不同用户的需求提供相应的许可方案,既保证了著作权人的收益,又满足了使用者的需求。

中日著作权民事责任中侵权行为的比较与借鉴

中日著作权民事责任中侵权行为的比较与借鉴

244中日著作权民事责任中侵权行为的比较与借鉴田晓洁作者简介:田晓洁(1998—),女,汉族,山西大同人,福州外语外贸学院2016级日语专业学生,研究方向:著作权保护。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福建福州350202)摘要:《著作权法》保护知识创造、知识传播,保证信息的安全共享,是文化市场正常运行不可或缺的力量。

中日两国各自的《著作权法》分别对著作权侵权行为和民事责任进行规定:我国对著作权的保护主要是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三类责任;日本对著作权的保护主要是详细规定作者享有的权利及挽回名誉措施等。

在新时代我国可以借鉴日本对著作权保护的部分有益经验,完善我国著作权保护机制。

关键词:著作权;侵权行为;对比引言我们现在已经进入知识经济和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新时代。

“到2020年时成为创新型国家”是我国提出的一个目标,因此,我们必须重视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和发展。

本文对中日两国的《著作权法》中对于侵权行为的规定和保护进行分析,比较中日两国著作权法律制度在民事责任中对侵权行为规定的异同点,提出借鉴日本著作权民事保护的有益经验,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对权利的保护机制。

一、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专属权利。

此处的“作品”一定要具有独创性,并在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1]。

著作权分为主体和客体。

主体是著作权和义务的承担者,即著作权的所有者;客体是各类受保护的作品。

著作权的内容由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组成:人身权包括署名权、发表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中日著作权侵权行为比较(一)中国对侵权行为的认定我国《著作权法》不仅在“法律责任和执法行为”的方面列举了较详细的19项侵权行为,还在“著作权及权利”的方面规定了17项财产权和人身权。

根据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类型,《著作权法》在第47、48条中分别规定了两大类型的侵权行为,它们大多属于直接侵权行为。

第一种是只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第二种是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将面临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论著作权的集体管理_民法.doc

论著作权的集体管理_民法.doc

论著作权的集体管理_民法论文内容提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发端于18世纪,从音乐作品领域而扩及文字作品和美术、电影作品、邻接权等领域,随着新的传播技术的发展而价值凸现。

但是目前许多国家还处在建立时期,各国的立法和实践都存在着很大的分歧。

本文拟从著作权集体惯例制度的源起及现今各国的立法通过比较的方法和经济分析的方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几个特殊问题作一个简单的探讨。

目次:一、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源起二、各国立法和管理……一、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源起对著作权进行集体管理,最早可追溯到18世纪后期的法国。

1777年,由法国著名剧作家博马舍倡议成立了法国戏剧作者作曲者协会(SACD)。

该协会的宗旨是保护戏剧作者作曲者的精神和财产权利,其任务是负责收取和分配使用本会员作品的费用,就舞台作品的使用进行合同谈判,对有困难的作者给以帮助。

继该协会之后,法国又相继成立了非戏剧性音乐权利集体代理处、多种媒体作者协会等等。

这些协会的成立,发展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内容。

在法国之后,以集体管理方式实现著作权的人的权利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

目前,美、英、德、日等著作权保护比较发达的国家都成立了各种不同类别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我国200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也作出了规定。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诞生之初就是著作权人自发地组织起来维护自己权益的社团。

它首先产生于音乐作品领域,因为使用音乐作品的方式非常分散,作者和代表作者利益的出版社无法单独实现作者的权利,随着机构的你断发展和壮大,目前在国际上已经不再限于之,而是扩大至文字作品和美术、电影作品、邻接权等领域。

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伴随着19世纪20世纪初的产业革命而走向世界。

二十世纪末的信息产业革命更是进一步地推动了它地发展。

在维权的呼声中,它确立了自己的地位,尽管在性质,地位上各国的做法和认识还有一些差异,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它已经凭着自己的优越性征服了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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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 , J 干 涉 ; 外 一 种 制 度 , 为广荷● j ● r 国 、 另 则 一 ●一—兰 、 德 日本 等 国 所 采 取 的 方 式 , 就 是 制 定 专 门 法 律 , 著 作 也 对
权 管 理 团 体 的成 立 及 其 业 务 之 运 作 , 以严 格 的管 制 。我 国 采 用 的是 后 一 种 制 度 , 日本 比 加 与
的公开 、 正 、 平 的法律环境 。 公 公
以 上 这 些 因 素 影 响 着 我 国 商 业 银 行 发 展 的 外 部 环 境 , 须 加 以 合 理 调 整 和 改 造 为 银 行 必 业 提 供 发 展竞 争 力 的行 业 条 件 , 时 促 使 我 国商 业 银 行 不 断 发 展 , 同 以保 证 我 国 的 金 融 安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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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由 于 中 国和 日本 在 著作 权 集 体 管 理 制 度 上 采 取 几 乎 相 同 的模 式 , 因此 , 对
我 国来说 , 两种 制 度 采 取 对 比 分 析 就 具 有 很 大 的 实 际 意 义 。 本 文 主 要 分 析 了 日 对 本 的 著作 权 集体 管 理 制 度 的模 式 及 其 存 在 问 题 , 结 合 我 国具 体 情 况 对 我 国 著 作 并 权 集体 管 理 制 度 的 建 设 提 出 了若 干 建 议 , 旨在 促 进 我 国 早 日形 成 具 有 中 国特 色 的
委 托 代 理 著 作 权 人 的著 作 权 利 , 内商 业 团体 未 经 许 可 播 放 外 国人 的音 乐 以 及 歌 曲等 著 作 , 国
侵 犯 了外 国人 的 著 作 权 , 致 外 国 的著 作 权 中介 代 理 团体 联 合 起 来 , 日本 国 内侵 权 人 提 起 导 对 诉 讼 。 为 使 国 内侵 权 人 免 于 诉 讼 , 日本 政 府 对 此 的 对 策 是 将 日本 国 内 的 接 受 著 作 权 代 理 的 团 体 予 以法 律 化 , 限 制 国 外 著 作 权 集 体 管 理 团体 在 日本 国 内代 理 他人 著 作 权 的 资 格 。 以 日本 政 府 对 著 作 权 集 体 管 理 团体 的 管 理 选 择 了 荷 兰 、 国所 采 取 的 方 式 , 著 作 权 集 体 德 对 管 理 团 体 的 成 立 、 作 方 式 以及 业 务 内容 实 施 严 格 的 管 制 , 于 著 作 权 集 体 管 理 团体 的成 立 运 对
1 .日本 著 作 权 集 体 管 理 制 度 模 式
管 理 制 度 有 关 的 著 作 权 中介 业 法 , 法 案 一 直 沿 用 至 今 。 该 法 令 的 出发 点 不 是 为 了扶 植 著 该 作权 集体管理 团体 , 以促 进 著 作 权 的发 展 , 是 因为 日本 国 内 当 时并 无 著 作 权 集 体 管 理 团体 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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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著 作 衩. 体 管 理 日 集 制 度 的 比较与 借 鉴
较相似 。
内容 和 构 成 , 据 我 国金 融 业 改革 和 发 展 的 需 要 , 快 研 究 制 定 符合 我 国 国 情 的 金 融 法 律 体 根 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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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 仅 建 立 起 这 些 法 律 体 系 还 不 够 , 要 建 立 高 效 的 执 法 体 系 。这 样 , 商 业 银 行 经 营 活 还 对 动 的 监 管 才 能 真 正 实 现 有 法 可 依 、 法 必 究 、 法 必 严 , 业 银 行 才 能 有 一 个 安 全 、 效 运 行 违 执 商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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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著 作权 集 体 管 理 制度 的模 式 及 存 在 问题 分 析
日本 政 府 在 1 3 9 9年 第 一 次颁 布 了 与 著 作 权 集 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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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 作 权 集 体 管 理 制 度是 指 众J 的 著 作 者 委 托 著作 权 集 体 管 理 团体 共 同 行 使 他 们 的 著 作 多 I 权利 , 著作 权 集 体 管 理 团体 以 自己 的 名义 行 使 著 作 权 , 以 向 使 用 作 品 的 表 演 者 、 音 录 像 可 录 制 品 的 商 业 性 使 用 者 , 饭 店 、 厅 、 场 、 空 器 、 吧 、 播 电 台 、 视 台 等 收 取 作 品 的 表 如 歌 机 航 酒 广 电 演 权 使 用 费 , 后 把 这 些 收 入 按 一 定 的 办 法 向 著 作 权 人 分 配 。这 一 集 体 管 理 制 度 在 作 者 和 然 使 用 者 之 间 搭 起 了 方 便 的 桥 梁 , 为 著 作 权 保 护 制 度 中 非 常 重 要 的组 成 部 分 。 当今 世 界 有 成
著作权 集体管 理制度 。 关 键 词 : 著 作 权 集 体 管 理 制 度 ; 作 权 集体 管 理 团体 ; 作 权 著 著 中图 分类 号 : 0 3 4 文 献 标 识码 : E 2. A 文章 编 号 :0 6—1 9 (0 2 0 0 2 10 8 4 2 0 ) 3 0 6—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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