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市场管理办法及商户入场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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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菜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菜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一、背景介绍

菜市场作为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市民的食品安全、提供优质的生鲜食材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加强对菜市场的管理,提升市场的整体运营水平,制定本菜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二、菜市场基本要求

1. 地理位置:菜市场应位于市区或居民密集区,方便市民购买食材。

2. 市场规模:菜市场的规模应根据当地居民的需求进行合理规划,充分考虑市场容量和交通便利性。

3. 市场设施:菜市场应建设完善的市场设施,包括卫生间、停车场、垃圾处理设施等,确保市民的购物体验。

4. 环境卫生:菜市场应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定期清洁市场内外区域,加强垃圾分类处理,防止污水和垃圾滋生细菌。

5. 供应保障:菜市场应提供丰富多样的食材供应,确保市民购买到新鲜、安全的食品。

三、市场管理措施

1. 市场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市场管理机构,负责市场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包括市场秩序、卫生、安全等方面。

2. 市场准入管理:对进入菜市场的商户进行准入管理,要求商户必须具备相关的证照和资质,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3. 市场秩序维护:加强市场秩序的维护,禁止商户乱摆摊、抢占公共区域,保

持市场的整洁和有序。

4. 食品安全监管:加强对市场内食品的抽检和监管,确保食品的质量安全,严

禁销售过期食品和劣质食品。

5. 市场价格监管:建立市场价格监管机制,防止商户恶意哄抬价格,保障市民

的合法权益。

6. 突发事件应对:建立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进行及时响应和处理,保障市场

的正常运营和市民的安全。

四、市场监督与评估

1. 监督机构:设立市场监督机构,负责对菜市场的监督和评估工作,加强对市

农贸市场管理规定(4篇)

农贸市场管理规定(4篇)

农贸市场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农贸市场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农贸市场管理规定:

1. 市场准入管理:设立农贸市场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经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

2. 市场秩序管理:农贸市场要加强对市场内的经营行为进行管理,包括规范货物摆放、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等。

3. 食品安全管理:农贸市场对食品摊位的经营者要求具备相关的资质和证件,对食品质量进行抽检,禁止销售过期、变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4. 环境卫生管理:农贸市场要保持市场内外的环境卫生,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垃圾分类处理,配备足够的洗手设施等。

5. 安全防火管理:农贸市场要加强火灾防范工作,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并加强火灾风险排查和培训。

6. 价格监管:农贸市场要按照市场公平、合理的原则,规范商品价格,禁止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等不正当行为。

7. 经营者信用管理:农贸市场要建立经营者信用档案,对经营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和惩戒,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农贸市场管理规定,具体的管理规定可能会根据地方的法律法规和市场实际情况有所不同。

农贸市场管理规定(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贸市场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的农贸市场管理。

第三条农贸市场是指以生鲜农产品为主要交易对象,包括蔬菜、水果、肉类、禽蛋水产品、粮油副食品等的集中交易场所。

第四条农贸市场的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加强市场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菜市场商铺管理规章制度

菜市场商铺管理规章制度

菜市场商铺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菜市场商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公平交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菜市场内的商铺所有人、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经营活动的商户。

第三条菜市场商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秩序,遵循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菜市场商铺所有人及管理人员应当遵循善意、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循市场规则,维护市场正常经营秩序。

第五条菜市场商铺所有人及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市场管理方组织的培训和活动,不得违规营业。

第二章商铺管理

第六条商铺所有人应当按照市场管理方的要求,购买商铺使用权,依法签订合同,并按照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第七条商铺所有人应当按照市场管理方的规定进行装修、设施设置,保持商铺的整洁、清洁和安全。

第八条商铺所有人应当保持商铺环境卫生,不得乱倒废弃物品,保持通道畅通,定期清理商铺内外。

第九条商铺所有人应当定期维修商铺设施,保证设施的正常使用,如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第十条商铺所有人应当遵守市场管理方关于经营时间、经营品种的规定,不得私下修改。

第三章商户管理

第十一条商户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取得合法经营资格。

第十二条商户应当按照市场管理方的要求,制定经营计划并履行。

第十三条商户应当按照市场管理方的规定注册并合法经营,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四条商户应当遵守价格规定,不得擅自涨价、虚假宣传或销售劣质产品。

第十五条商户应当依法纳税,遵守税法规定,如实记录销售情况及支付税款。

第四章市场管理

第十六条市场管理方应当制定管理制度,组织市场巡查,保障市场安全和秩序。

农贸市场管理规范制度

农贸市场管理规范制度

农贸市场管理规范制度(精选 7 篇)

一、需入市交易的经营户应当根据所经营的商品及服务的类别,取得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入市经营。

二、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需凭本人有效的健康证到市场管理部门领取经营服务证。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内必须佩戴经营服务证,以便于消费者的监督。

三、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应当着装整齐、举止端正、用语文明、诚实经营。

四、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如有变化,应当到市场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上岗证后,方可入场营业。未经登记的从业人员及闲杂人员不得私自进入营业区域。

五、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农贸市场规定的作息时间。本农贸市场的作息时间根据季节随时变动。

六、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在店、摊位内乱拉电线,不得使用煤气及其他非经营性电器设备。

一、经营户应当确保入市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价格、环保、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二、进入市场销售的商品应当具有厂名、厂址、合格证等标识以及有关质量标准的证明文件,不得有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食品类商品标注生产日期,有效期和保质期。

三、经营户应当严格执行入市商品的进货索证索票和查验制度,以确保进货渠道明确,商品质量合格。并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经营户必须接受市场管理部门对其商品进行的抽检检测,经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进行妥善处置。

五、经营户应当时常对自身商品质量进行检查,对变质、损坏商品应即将撤柜、撤摊,并做好商品退市的台帐记录。

菜市场规定

菜市场规定

菜市场规定

菜市场规定

为了维护菜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健康发展,保障市民的食品安全和公共安全,我们特制定了如下的菜市场规定:

一、菜市场的开放时间为每天早晨6点至晚上9点,除非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通知市场管理方,并获得许可。

二、市场内严禁吸烟,禁止携带火种进入市场。如有违反,将由市场管理方进行警告、罚款或劝离处罚。

三、市场内禁止乱丢垃圾,乱涂乱画,保持市场整洁。对于乱丢垃圾的行为,将扣除摊位押金,影响摊位日常秩序的将被暂停营业。

四、所有摊位必须按摆摊区域进行摆放,不得占用出口、通道和安全防火通道。

五、所有销售食品的摊位必须出示食品经营许可证,严禁销售过期或变质食品。如发现销售问题,将由市场管理方立即予以查封,并报警处理。

六、摊位从事烹饪、烧烤等食品加工业务的,必须安装油烟净化器,并保持油烟排放在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内。

七、市场内必须提供足够的饮用水和非洗手用水,为摊贩和消

费者提供便利。

八、摊贩不得使用非法添加剂,不得在食品中加入任何有害食品原料或添加物。

九、市场内所有摊位都应保持摊位整洁,货品摆放井然有序,不得拖欠货款。

十、摊位不得在摊位上擅自增设活动项目,如有需求,需提前向市场管理方申请,并获得许可。

十一、市场内禁止涉黄、涉赌和违法传销活动的存在。

十二、市场内禁止使用大功率音响广播设备,影响消费者正常购物。

十三、市场内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摊位不得擅自占用和移动消防设施。

十四、市场必须有完善的视频监控系统,并配备足够的安保人员,确保市场内的公共安全。

十五、摊位可以进行促销、特价活动,但必须符合市场管理方的要求,并提前通知市场管理方。

农贸市场菜市场十八项规章制度

农贸市场菜市场十八项规章制度

农贸市场菜市场十八项规章制度

农贸市场菜市场是城市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为广大市民提供了丰富的生鲜蔬菜、水果、肉类等商品。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民权益,加强管理,市场管理部门制定了许多规章制度。下面列举了十八项规章制度:

一、卫生管理制度:

1、加强卫生检查,防止食品安全问题发生。

2、摒弃不文明卫生习惯,保持市场整洁无异味。

3、在市场内指定公共厕所,并定时清洁。

二、经营管理制度:

1、在市场内设立指定销售摊位。

2、规范销售行为,禁止在市场内私自摆摊。

3、禁止私自调整销售价格。

4、严禁销售过期食品。

三、安全管理制度:

1、加强安全检查,防止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2、禁止私接电线、私拉水管等行为,以确保市场内的家庭和商业机构能够安全运作。

3、加强市场保安管理,确保市民在市场中购物时有安全感。

四、环保管理制度:

1、在市场内指定垃圾桶并及时清理。

2、鼓励市场商户做好分手垃圾,保护环境和城市形象。

3、建立环保宣传工作,为市民普及环保知识,提高环保意识。

五、财务管理制度:

1、对市场内商户进行费用收取,保证赚取合理的利润。

2、规定商户支付市场管理费用的时间及收费标准。

3、不得合法或非法收取贿款或其他费用。

六、租赁管理制度:

1、合理租金收取,保证商户正常经营。

2、解决市场内商户租赁纠纷。

3、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签订租赁合同、管理条款。

七、用水用电管理制度:

1、规定每天用水量及消费标准,按实际使用量收费。

2、规定商户用电量及消费标准,避免恶意浪费电能和用水。

八、摊位管理制度:

1、负责摊位的招商管理工作。

2、规定市场摊位的面积,规划摊位防止过度拥挤。

菜市场商户管理和市场准入制度

菜市场商户管理和市场准入制度

菜市场商户管理和市场准入制度菜市场是城市生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为人们提供了丰富多样的蔬

菜和食材。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市场的正常运行,菜市场商户的

管理和市场准入制度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探讨菜市场商户管理的必

要性和市场准入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有效落实这些制度。

一、菜市场商户管理的必要性

菜市场商户管理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而设立的。首先,菜市场商户涉及食品安全和卫生问题,管理不善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通过对商户进行管理,可以确保他们具备相关的从业资质和食品

安全意识,提高食品的质量和安全程度。

此外,商户管理还能够规范菜市场的经营秩序。对于市场摊位的分

配和管理,可以避免非法占用和乱摆摊等问题。商户管理还可以监督

商户之间的竞争行为,防止商户恶性竞争和不正当竞争,促进市场的

持续稳定发展。

二、市场准入制度的重要性

市场准入制度是指为保障市场健康发展和维护市民利益而制定的一

系列规定和标准。有了市场准入制度,可以有效控制商户数量和质量,确保市场的供需平衡和商户的素质。以下是市场准入制度的一些重要

方面:

1. 商户资质审核:商户准入市场前,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资质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商户的身份认证、从业经验、健康状况等。这样可以避

免无资质的商户进入市场,降低市场操作风险。

2. 摊位分配规则:市场准入制度还要制定摊位分配规则,确保分配

过程公开、公平、透明。例如可以采取抽签或者招标的方式,避免摊

位被少数商户垄断,为新进商户提供更多的机会。

3. 绩效考核与奖惩机制:市场准入制度应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与奖

惩机制。对市场商户的经营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如经营管理规范、服

菜场管理制度条例

菜场管理制度条例

菜场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菜场管理制度,维护菜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菜市场内的所有商户和经营者。

第三条菜市场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菜市场管理主管部门为市、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经营管理

第五条为了保障消费者和商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市场监管,所有在菜市场经营的商户必须按规定申领相关执照和证件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商户开展经营活动,须按照市场管理部门的规定摆放货品,保持货品的整洁和卫生,保证货品的质量安全。

第七条商户在经营过程中,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的工作,如实提供经营数据和场地信息,按规定缴纳相关管理费用。

第八条商户应当遵守市场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标注商品价格,不得向消费者进行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

第九条商户应当自觉维护菜市场的卫生环境,不得随意丢弃垃圾,不得在公共场合吸烟,不得随地吐痰,不得喧哗、斗殴。

第十条商户如有违规行为,市场管理部门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和警告,情节严重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章服务管理

第十一条菜市场管理部门应加强市场监管和服务保障,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便利的经营条件,促进商户的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菜市场管理部门应完善市场基础设施,保障菜市场内设施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三条菜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户的服务指导,提供市场经营的相关政策法规政策,协助商户解决经营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四条菜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场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市场安全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菜市场管理细则及商户入场须知

菜市场管理细则及商户入场须知

菜市场管理细则及商户入

场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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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菜市场市场管理人员守则

严格执行市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

树立良好的管理人员形象,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市场管理人员要做到清廉从政,不吃、拿、卡、要,不接受馈赠,不以权谋私。

文明管理,礼貌待人,热情服务,努力提高管理人员自身素质。

市场管理人员要服装整齐,佩戴标志,文明执法。

严格管理,全面规范交易行为,切实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菜市场市场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坚决执行《菜市场管理办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依法办事。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管理市场,服务人民群众。

市场各项管理工作由专人负责,市场管理员必须以公正管理的原则管理市场。

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保证公平竞争,公开交易的经营原则,确保市场良好稳定的经营秩序。

按规定对市场进行安检注册登记。

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组织,承担市场管理和交易安全的责任,确保市场安全稳定。

积极协助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对入场经营者主体资格及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服从上级业务主管机关领导,对市场内经营行为,上市商品进行监督检查。

对市场内公共安全秩序、卫生、物价、计量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掌握消防安全的基本知识,懂得扑救起初火灾的方法,会使用灭火器材,知道如何报警(报警电话119)。按规定标准及时合理收缴各种费用。

3、菜市场协勤队员工作责任制

市场协勤队员必须按时到岗巡视,随时清理市场外乱停乱放车辆。规范市场外停车秩序,车辆摆放整齐,清理市场周边道路摊贩、违章摆卖,做到无占道经营。协勤队员必须做到对工作尽职尽责,服从主管工作安排,完成公司交办的各项临时任务。

菜市场管理办法

菜市场管理办法

菜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菜市场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农产品流通,根据《菜市场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菜市场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市场准入和退出

第三条市场准入条件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果要经营菜市场,必须满足以下准入条件:

1. 具备相应的场所和设施,能够满足市场的基本需求。

2. 具备相关证照和资质,包括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3.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无不良经营记录。

第四条市场退出机制

当菜市场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启动市场退出机制:

1. 市场未达到最低运营标准,无法满足消费者需求。

2. 经营者连续多年亏损且无改善迹象。

3. 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市场秩序和经营行为

第五条市场秩序

菜市场应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保持市场清洁、整洁,提供充足的照明和通风设施,确保市场环境卫生。

第六条经营行为规范

市场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 保持诚信经营,不得采取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2. 严禁销售过期、变质食品,确保销售的农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 禁止进行价格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4. 畅通消费者投诉渠道,及时解决消费者反映的问题。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七条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菜市场的监督检查,确保市场运营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和日常巡查等。

第八条处罚措施

对违反菜市场管理办法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1. 警告、批评教育。

菜场管理制度条例

菜场管理制度条例

菜场管理制度条例

菜场管理制度条例是为了规范和管理菜场的运营,保障市场秩序,提高菜市场管理水

平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菜场管理制度条例中的内容:

1. 菜场的设立和运营管理:规定菜场的设立条件、场地规划和布局、建筑设施要求等,明确菜场管理的主体和职责。

2. 菜商入场管理:规定菜商入场的条件和程序,包括身份认证、经营许可证等要求,

以及摊位分配和经营时段等具体事项。

3. 市场秩序和经营行为规范:明确菜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行为的规范,禁止不合法、

不道德的经营行为,如销售过期食品、不明源头的农产品等。

4. 卫生管理:规定菜场的卫生和清洁要求,包括设立专门的卫生区域、定期清洁和消毒、垃圾处理等,防止食品安全和卫生问题的发生。

5. 安全管理:明确菜场的安全责任,包括消防安全、电气安全、防范盗窃等措施,保

障商户和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6. 纠纷解决机制:规定纠纷解决的程序和方式,包括消费者和商户之间的纠纷、商户

之间的纠纷等。

7. 监督管理:设立监督管理机构,定期进行巡查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以保持市场秩序。

8. 奖惩机制:制定奖励优秀商户和处罚违规商户的措施,激励商户遵守规定,倡导诚信经营。

以上内容仅为例示,具体的菜场管理制度条例可能还包括其他相关规定。

菜市场管理制度(2篇)

菜市场管理制度(2篇)

菜市场管理制度

菜市场开办者应建立下列档案,登记造册并妥善保管。

(一)市场管理档案。包括菜市场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名册(含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菜市场建设方案和施工图纸、设施设备清单、使用现状及维修情况、菜市场外停车方案、菜市场和经营者缴纳费用及使用情况、菜市场信息公示、开展活动情况、工作经验总结等与菜市场管理的相关材料。

(二)经营准入档案。包括菜市场和经营者的工商、税务、食品安全许可、卫生、消防等相关证照(复印件)。

(三)食品安全档案。包括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登记台帐、供货商有关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抽查检测肉类、蔬菜、水果、家禽等的检测情况和不合格食用肉回收台帐,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菜市场管理者检查食品安全的情况。

(四)环境卫生档案。包括保洁人员和经营者保洁情况,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菜市场管理者检查环境卫生的情况。

(五)市场安全档案。包括菜市场安保(含电子监测资料)、消防安全(包括消费安全设施)、建筑安全、应急预案等情况。

(六)计量管理档案。包括公平秤和经营者计量器具管

理情况以及计量器具台帐、校秤记录台帐。

(七)消费纠纷档案。包括消费纠纷处理台帐和预先赔付情况。

(八)市场信用档案。包括菜市场和经营者获得奖励、违反菜市场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法行为的情况,对经营准入、环境卫生、市场安

全、计量管理、价格管理、消费纠纷等方面属于经营者信用内容的,同时纳入市场信用档案记载。

(九)人员培训档案。包括管理人员和经营者的经营管理、卫生、安全、计量管理培训和各种教育培训档案。

菜市场管理制度(2)

农贸市场的管理制度(5篇)

农贸市场的管理制度(5篇)

农贸市场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加强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落实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的管理责任、规范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证食用农副产品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常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照《____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设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主体。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人民政府履行对农贸市场规划、培育和发展的职能,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农贸市场文明创建、食品安全、动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牵头____对不依法经营的农贸市场进行整治、关闭、取缔和拆迁。

经贸、国土、建设、消防、农业、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税务、物价、城监、动物防疫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____开展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并____落实。

农贸市场商户管理规章制度

农贸市场商户管理规章制度

农贸市场商户管理规章制度

为了规范和管理农贸市场的商户,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发展,特制定本管理规章制度。

一、商户入市管理

1. 商户凭有效证件向市场管理部门申请入市,经审核合格方可入市摆摊经营。

2. 商户应认真履行入市手续,如实填写相关资料和登记信息,并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3. 商户应当自觉遵守市场的规章制度,不得在市场内从事不符合规定的经营活动。

4. 商户应按照市场管理部门的规定缴纳入市费用,并遵守市场内的秩序。

二、市场秩序管理

1. 商户应按照市场规定的营业时间经营,不得提前开市或延迟闭市。

2. 商户应当自觉遵守市场的环境卫生规定,保持摊位和周围环境的清洁整洁。

3. 商户不得在市场内乱设商标,张贴宣传品,不得擅自挪动摊位或占用他人摊位。

4. 商户不得私自摆卖禁止销售的商品,不得销售过期变质的食品或伪劣产品。

5. 商户应遵守市场的交易规则,不得通过欺骗、强迫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经营行为管理

1. 商户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违法买卖或私自囤积居奇。

2. 商户应当自觉遵守市场的价格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涨价或欺诈消费者。

3. 商户应当自觉遵守市场的宣传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或不当宣传。

4. 商户应当遵守市场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如实提供商品质量、价格等信息。

5. 商户应当自觉遵守市场的售后服务规定,保证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

四、商户违规处理

1. 对于违反管理规章制度的商户,市场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进行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

2. 对于恶意违规的商户,市场管理部门有权取消其摊位,勒令其退出市场,并报相关部门

菜市场管理制度(4篇)

菜市场管理制度(4篇)

菜市场管理制度

(一)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菜市场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档案和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及时整改和消除治安、消防、交通安全隐患。有条件的菜市场应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电子监控设备。

(二)建立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或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安保人员统一着装或佩戴胸、袖章,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和巡查、巡视,及时发现和制止扰乱、危害市场安全的行为,维护市场治安秩序,及时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和处置市场内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安保人员应认真学习法律法规,遵守菜市场安保规定,严肃纪律、文明执勤、礼貌待人,禁止打人骂人,严禁非法使用警具。

(四)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设备(消防水栓、供水系统、灭火器等),放置在方便使用位置,确保完好有效。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严禁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和占用防火间距,严禁损坏和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设备。

(五)临时增加电器设备应采取安全措施;危险路段、部位应设置安全防护栏等设施;配电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设置明显标志。

(六)严禁使用明火作业,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燃放烟花爆竹和烧废纸,严禁在菜市场内乱拉接电线和改动电装置。

(七)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检测、维护保养下列消防设施:建筑物安全使用状况;建筑消防设施;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电器线路、燃气管路。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菜市场建筑物进行安全鉴定,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建筑安全隐患。

(八)菜市场开办者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提高菜市场消防防范水平。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规定(5篇)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规定(5篇)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规定

第一部分经营户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

一、需入市交易的经营户应当根据所经营的商品及服务的类别,取得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入市经营。

二、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需凭本人有效的健康证到市场管理部门领取经营服务证。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内必须佩戴经营服务证,以便于消费者的监督。

三、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应当着装整齐、举止端正、用语文明、诚实经营。

四、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遵贸市场规定的作息时间。本市场的作息时间根据季节随时变动。

五、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在店、摊位内乱拉电线,不得使用煤气及其他非经营性电器设备。

第二部分商品质量管理规范

一、经营户应当确保入市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价格、环保、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二、进入市场销售的商品应当具有厂名、厂址、合格证等标识以及有关质量标准的证明文件,不得有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食品类商品标注生产日期,有效期和保质期。

三、经营户应当严格执行入市商品的进货索证索票和查验制度,以确保进货渠道明确,商品质量合格。并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经营户必须接受市场管理部门对其商品进行的抽检检测,经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进行妥善处置。

五、经营户应当经常对自身商品质量进行检查,对变质、损坏商品应立即撤柜、撤摊,并做好商品退市的台帐记录。

六、经营户应当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在店外、摊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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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市场管理细则及商户入场须知

目录

一、、菜市场市场管理人员守则

二、菜市场市场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三、菜市场协勤队员工作责任制

四、菜市场车场人员职责

五、菜市场夜班值班人员岗位职责

六、菜市场保洁员卫生制度

七、菜市场安全防火细则

八、菜市场卫生规范达标实施细则

九、河西区菜市场蔬菜农药残留快速检测管理制度

十、菜市场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十一、菜市场食品质量责任制

十二、商户经营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十三、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自觉遵守以下承诺

十四、市场经营管理规定

《xx市菜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本市菜市场建设,规范菜市场经营管理,保障市场供给,方便群众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内六区及其他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区域内投资建设、经营管理菜市场以及在菜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地区,其菜市场的建设、经营和管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菜市场,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建设,进行果蔬、油、禽蛋、肉类、水产等农副产品及加工食品交易的固定场所。第四条菜市场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菜市场建设和管理的领导,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保障菜市场健康发展。

对投资建设和经营菜市场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条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菜市场建设的组织推动、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菜市场建设的组织落实和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场交易秩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欺诈和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对菜市场周边地区乱摆乱卖等违法行为进行清理。公安、市容、食品药品监管、农业、卫生、质监、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全市菜市场布局规划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菜市场布局规划原则上每5年修编一次。有特殊情况需临时修改的,应当按原程序报批。

第八条编制菜市场布局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布局。菜市场规模、位置应与居住人口、地域范围相适应。

(二)便民利民。菜市场配置应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

(三)协调发展。菜市场布局应与其他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第九条菜市场一般按照每万人1000至1500平方米、服务半径1000至1500米的标准规划建设。

第十条规划部门审批新建居民区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本市菜市场布局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明确菜市场的位置和面积。

菜市场位置和面积一经确定,应与主体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第十一条现有居民区未达到本市菜市场规划要求的,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规划要求组织改建、补建菜市场。

第十二条开办菜市场应当设立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应当向所在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菜市场备案登记。

第十三条新建菜市场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符合本市菜市场建设标准的,可享受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的优惠扶持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本市菜市场建设标准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菜市场应当在建成后6个月内开业经营。无法按时开业或无力继续经营的,应当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菜市场转作他用。

第十五条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对自产自销初级农产品的经营者,可以在菜市场内划定一定区域,允许其临时入场经营。

第十六条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菜市场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登记、不合格食品退市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卫生、消防、环保等其他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管理服务人员。

对场内经营者违法经营或者违反菜市场管理制度的,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十七条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对场内经营者进行经营资格审查,明确和落实场内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并建立管理档案。

对粮油、禽蛋、肉类、水产等重点监查食品,可以采取“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方式入场经营。国家和本市对活禽活畜屠宰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检测设备或者委托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定期对果蔬等主要农副产品进行抽检。抽检结果可以在场内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负责督促场内经营者对主要经营商品货源进行登记,登记记录应保留3个月以上。

登记内容包括:

(一)商品品名、品种、规格、数量、商标;

(二)种植、养殖及捕捞的初级农产品来源、品种、数量;

(三)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生产、经营者获得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及其他专项许可情况;

(五)其他需要登记的内容。

第十九条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在明显位置公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的电话、地址。

第二十条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负责受理消费者对场内经营者的投诉,并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菜市场管理制度,遵守协议、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文明服务。

第二十二条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提供良好服务。对必要的执法检查应当采取联合、集中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对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和场内经营者在菜市场经营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当予以免收,但涉及食品安全、人身健康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税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委托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向场内经营者代征税款。

场内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

第二十五条监察、价格、财政等部门应当依法制止并及时查处对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及场内经营者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等行为,对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和场内经营者的投诉,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场内经营者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菜市场转作他用的,由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追缴有关补贴资金。

第二十八条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相关管理职责的,由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直至取消对其菜市场的认定,追缴有关补贴资金。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菜市场,应按照有关规定完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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