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郑州商品交易所“保险+期货”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郑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郑州商品交易所“保险+期货”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5.31•【文号】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59号•【施行日期】2024.05.3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保险正文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59号关于发布《郑州商品交易所“保险期货”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郑州商品交易所“保险期货”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八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郑州商品交易所“保险期货”业务管理办法(试行)郑州商品交易所2024年5月31日附件郑州商品交易所“保险期货”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24年5月17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八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保险期货”业务管理,促进期货市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郑州商品交易所章程》《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期货”业务,是指经交易所同意,期货公司及其风险管理公司联合保险机构以期货价格作为承保和理赔依据,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的农业风险管理业务。
第三条交易所支持市场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通过“保险期货”业务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和重要农产品安全、助力乡村振兴等国家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方向和重点领域。
第四条对于交易所支持开展的“保险期货”业务涉及的期货公司及其风险管理公司、保险机构以及服务对象等相关主体,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资格要求第五条开展“保险期货”业务的期货公司或其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中国期货业协会场外衍生品业务备案且未被暂停新增业务;(二)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业务运行;(三)符合开立业务专用账户的条件;(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2年9月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考前押密试题及答案
2022年9月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考前押密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共60个小题,每题0.5分,共30分。
在每题给出的4个选项中,只有1项最符合题目要求。
请将正确选项的代码填入括号内。
)1.期货交易萌芽于远期现货交易,我国在()时期开始出现远期交易。
A.春秋B.秦朝C.隋唐D.明朝2.()首先开启国际贸易之门。
A.美国B.英国C.荷兰D.法国3.()远期现货交易的发展,促进了期货市场的确立。
A.油脂油料类B.谷物C.畜类D.棉花4.《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2022年3月1日实施)规定,交割月前一个月份期货合约下旬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为()。
A.15%B.20%C.25%D.30%、5.()危机所带来的能源产品价格剧烈波荡,直接导致了能源期货的产生。
A.天然气B.电力C.石油D.煤炭6.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2007年10月29日起施行)的规定,黄大豆2号合约进入交割月份期间,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为()手。
A.6250B.5000C.3000D.25007.()年,中国香港开始股票期货交易。
A.1990B.1992C.1995D.19978.()是世界最大的铝生产国和消费国。
A.美国B.中国C.德国D.日本9.()改变了期货市场的发展格局,并使交易结构发生变化。
A.农产品交易量的增加B.金融期货发展迅猛C.能源期货发展迅猛D.金融期货和能源期货发展迅猛10.2022年,()共交易合约居各大类期货和期权交易量首位。
A.全球股指期货和期权B.个股期货和期权C.利率期货和期权D.外汇期货和期权11.()的推出为投资者回避商品市场的投资风险提供了有利工具。
A.股票指数期货合约B.商品期货指数合约C.信用指数期货合约D.消费者指数期货合约12.最先开发的期货和期权全球交易系统,实现了投资者跨市场()交易。
A.半天12个小时B.18个小时C.22个小时D.全天24小时13.()有利于形成更大的规模效应和更具权威的期货价格。
郑州商品交易所关于免收套保开仓、交割、仓单转让及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手续费的通知
郑州商品交易所关于免收套保开仓、交割、仓单转让及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手续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商品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01.05
•【文号】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告郑商函〔2024〕16号
•【施行日期】2024.01.05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期货
正文
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告
郑商函〔2024〕16号
关于免收套保开仓、交割、仓单转让及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
手续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经研究决定,自2024年1月8日当晚夜盘交易时起至2024年12月31日,免收全部期货品种套保开仓、交割、仓单转让(含期转现中仓单转让)及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手续费。
特此通知。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24年1月5日。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各会员单位:《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修改草案)》已由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六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现将修改后的《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郑州商品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组织的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则。
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交易所为期货相关的其他业务提供交易、清算、交割等服务的,适用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履行自律监管职责。
第四条会员、客户、交割仓库、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做市商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交易所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交易业务第一节交易场所及设施第六条交易所为期货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交易场所及设施包括交易撮合系统、交易席位、应急交易场所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
第七条交易所在住所地同城设立应急交易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会员能够正常进行交易。
会员因通信系统故障及系统升级、变更等原因导致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可以申请使用应急交易场所。
第八条交易所建立住所地同城及异地数据备份,保证交易数据的安全。
第二节交易主体第九条在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应当是交易所会员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
会员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接入与交易有关的技术系统,应当符合交易所有关规定,接受交易所管理。
第十条交易所会员分为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
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2022年10月修订)
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2022年10月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10.28•【文号】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2〕85号•【施行日期】2022.12.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期货正文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2022年7月29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8月31日〔2022〕74号公告发布,自2022年12月1日开始施行;2022年9月27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10月28日〔2022〕85号发布,修订部分适用于红枣期货2312及后续合约,自红枣期货2312合约挂牌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商品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标准仓单的管理,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标准仓单的生成、流通和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境外经纪机构、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仓库)、交割厂库(以下简称厂库)、指定质检机构、相关银行等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标准仓单是指由仓库或者厂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提交仓单注册申请后,经交易所注册,可用于证明标准仓单持有人拥有实物或者可予提货的财产凭证。
根据申请注册的主体不同,标准仓单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
根据流通性质的不同,标准仓单分为通用标准仓单和非通用标准仓单。
根据期货商品完税状态的不同,标准仓单分为保税标准仓单和完税标准仓单。
各品种适用的标准仓单类型见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
第五条通用标准仓单是指标准仓单持有人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和程序可以到标准仓单载明品种所在的任一仓库或者厂库选择提货的财产凭证。
通用标准仓单载明的内容包括:会员号、会员名称、客户交易编码、品种、标准仓单数量、冻结数量、作为保证金数量等。
郑州商品交易所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申请表品种方式
郑州商品交易所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申请表(品种方式)
1.《郑州商品交易所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申请表(品种方式)》;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甲醇品种现货企业另需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企业现货经营情况(主要包括:申请品种上一年度现货经营规模、当年或者套期保值期间的现
货经营计划等);
4.企业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主要包括风险来源分析、企业现货经营情况说明等)。
注意事项:
1.以上申请材料中的1、2、3、4项经会员审核后在会员服务系统上传附件;第2项首次申请套期
保值额度时上传到会员服务系统套期保值申请“上传营业执照或许可证”项下,如无变更下次申请时无需重复提交;除上述材料外,会员或者客户可以另附其他说明材料并上传,也可在会员服务系统套期保值申请“情况说明”一栏提交。
2.表格需加盖客户及会员章,客户章为单位公章;会员章为单位或营业部公章,如为其他业务章
须向交易所提交书面授权材料。
郑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业务联系电话:,
邮箱:。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席位管理第三章交易大厅管理第四章远程交易第五章价格第六章信息管理第七章附则附件一:郑州商品交易所即时行情(表式)附件二:郑州商品交易所每日行情(表式)附件三:郑州商品交易所每周行情(表式)附件四:郑州商品交易所每月行情(表式)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年月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第一次会议2272003通过年月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2020044第二次会议修正自年月日起施行)20046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投资者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席位管理第三条交易席位是会员将交易指令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通道。
交易席位分为场内交易席位和远程交易席位。
第四条取得会员资格,即取得一个场内交易席位。
经交易所批准,可以增加交易席位。
第五条会员增加交易席位仅是增加该会员的交易通道,交易所对会员的持仓限额、风险控制及其他有关方面的管理规定不变。
第六条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营状况良好且无严重违规记录;(二)自申请之日起前三个月成交量连续排名前位,或从事50交易所期货交易的单量较多;备的其他条件。
具应(三)交易所要求.第七条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应填写《郑州商品交易所会员增加席位申请表》,并提交近一年期货交易业务的基本情况、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说明等材料。
第八条增加场内交易席位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后,会员须与交易所签订协议书,协议期限为一年。
使用费按年收取,每年为万元人民币。
2第九条协议签署后,会员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到交易所办理有关入场手续。
无故逾期的,视同放弃。
第十条如协议尚未到期,会员申请终止使用增加席位,经交易所批准后可提前解除协议。
第十一条会员丧失交易所会员资格的,则其拥有的交易席位全部终止使用。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2017)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17.05.19•【文号】郑商发〔2017〕147号•【施行日期】2017.05.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期货正文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郑商发〔2017〕147号各会员单位:《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修改草案)》已由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六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现将修改后的《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郑州商品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组织的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则。
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交易所为期货相关的其他业务提供交易、清算、交割等服务的,适用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履行自律监管职责。
第四条会员、客户、交割仓库、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做市商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交易所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交易业务第一节交易场所及设施第六条交易所为期货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交易场所及设施包括交易撮合系统、交易席位、应急交易场所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
第七条交易所在住所地同城设立应急交易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会员能够正常进行交易。
会员因通信系统故障及系统升级、变更等原因导致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可以申请使用应急交易场所。
第八条交易所建立住所地同城及异地数据备份,保证交易数据的安全。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2018年1月26日第六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修订,2018年3月12日郑商发[2018]46号文件发布,修订部分自白糖期货1909合约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权交易行为,保护期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结合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权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权合约为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权交易。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内的期权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做市商、客户、交易所指定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其他市场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期权合约第五条期权合约,是指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六条期权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物、合约类型、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幅度、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价格、行权方式、交易代码以及上市交易所。
第七条期权合约标的物为期权合约买卖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以期货合约为标的物的期权称为期货期权。
第八条期权合约类型包括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看涨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约定标的物,而卖方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的期权合约。
看跌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卖出约定标的物,而卖方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的期权合约。
第九条期权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期权交易以“一手”的整数倍进行,不同品种每手合约标的物数量在该品种的期权合约中载明。
第十条期权合约报价单位与其标的物的报价单位相同。
第十一条最小变动价位是指期权合约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十二条期货期权合约涨跌停板幅度与标的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标的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乘以相应比例)相同。
郑商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xxxx0331).doc
郑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促进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套期保值交易额度分为一般月份(本办法指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之前)套期保值交易额度和临近交割月份(本办法指交割月前一个月和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额度。
会员或客户应当在申请获得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额度后才能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额度。
【说明】与我所现行《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时间表述保持一致,下同。
第三条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可以电子方式(通过会员服务系统)或纸质方式向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提交套期保值申请及相关材料。
以电子方式提交套期保值申请的,其相关纸质材料须由会员保存完整,以备交易所抽查核实。
【说明】为贯彻落实证监会期货部要求简化套保手续的指示精神,根据日常套保业务运行特点及会员反映,在新修改的套保管理办法中推出会员以电子方式提交套保申请,同时保留纸制申请方式。
第四条会员或客户在郑州商品交易所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说明】本次修改的套保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所全部上市品种。
第二章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额度的申请与审批第五条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额度实行审批制。
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分为一般月份买入套期保值交易和一般月份卖出套期保值交易。
第六条需进行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的客户应当向其开户的期货公司会员申报,由期货公司会员进行审核后,按本办法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非期货公司会员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第七条申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额度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应当具备与套期保值交易品种相关的生产经营资格。
第八条申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额度的会员或客户,应当填写《郑州商品交易所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额度申请(审批)表》,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企业近两年当年和上一年的现货经营业绩;(三)企业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风险来源分析、确定保值目标、明确交割或平仓的数量);(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郑商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促进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套期保值交易额度分为一般月份(本办法指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之前)套期保值交易额度和临近交割月份(本办法指交割月前一个月和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额度。
会员或客户应当在申请获得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额度后才能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额度。
【说明】与我所现行《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时间表述保持一致,下同。
第三条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可以电子方式(通过会员服务系统)或纸质方式向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提交套期保值申请及相关材料。
以电子方式提交套期保值申请的,其相关纸质材料须由会员保存完整,以备交易所抽查核实。
【说明】为贯彻落实证监会期货部要求简化套保手续的指示精神,根据日常套保业务运行特点及会员反映,在新修改的套保管理办法中推出会员以电子方式提交套保申请,同时保留纸制申请方式。
第四条会员或客户在郑州商品交易所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说明】本次修改的套保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所全部上市品种。
第二章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额度的申请与审批第五条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额度实行审批制。
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分为一般月份买入套期保值交易和一般月份卖出套期保值交易。
第六条需进行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的客户应当向其开户的期货公司会员申报,由期货公司会员进行审核后,按本办法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非期货公司会员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第七条申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额度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应当具备与套期保值交易品种相关的生产经营资格。
第八条申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额度的会员或客户,应当填写《郑州商品交易所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额度申请(审批)表》,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企业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风险来源分析、确定保值目标、明确交割或平仓的数量);(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郑商所保证金制度
郑州商品交易所(Zhengzhou Commodity Exchange,以下简称郑商所)的具体保证金制度可能已经有过一些调整或更新。
因此,为了获取最新和详细的信息,建议您直接访问郑商所的官方网站或与其联系。
保证金是交易所要求投资者在进行交易时按一定比例缴纳的资金,用于保障其履约能力。
以下是一般来说可能涉及到的一些保证金制度的方面:
1. 多空保证金:郑商所对不同合约可能会设定不同的多头和空头保证金率,投资者在开仓时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缴纳。
2. 交割保证金:郑商所某些合约可能有涉及到实物交割的情况,此时可能需要额外缴纳交割保证金。
3. 调整保证金:在市场波动较大的情况下,郑商所可能会调整保证金率,以应对风险。
4. 强平制度:如果投资者的账户权益不足以满足交易所规定的最低保证金要求,可能会触发强平制度。
为了更详细地了解郑商所的保证金制度,您可以访问郑商所的官方网站,查阅相关规则和公告,或者直接联系其客户服务部门。
保持关注交易所的公告和政策更新是投资者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以确保他们在交易过程中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郑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
郑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3.28•【字号】•【施行日期】2009.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2008年1月7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2009年3月28日修订,自2009年4月2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促进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客户在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套期保值的申请与审批第三条交易所实行套期保值额度审批制度。
套期保值交易分为买入套期保值交易和卖出套期保值交易。
第四条需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客户应向其开户的期货公司会员申报,由期货公司会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非期货公司会员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第五条申请套期保值交易的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必须具备与套期保值交易品种相关的生产经营资格。
第六条申请套期保值交易的会员或客户,必须填写《郑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申请(审批)表》,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套期保值交易的操作说明;(三)企业近2年的现货经营业绩;(四)期货公司会员担保企业套期保值材料真实性的声明;(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申请套期保值的,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同意进行相关套期保值业务的证明。
第七条卖出套期保值交易另须提交的证明材料:(一)原材料生产企业保值商品的消耗定额、生产能力、当年的生产计划、原材料购销计划(合同)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二)原材料加工企业、流通经营企业和其他企业保值商品的现货仓单或拥有实货的其他凭证(购销合同或发票)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套期保值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套期保值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套期保值,是指企业、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为规避价格波动风险,通过期货、期权等衍生品市场进行的反向交易。
第三条套期保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二)风险可控原则;(三)审慎性原则;(四)市场化原则。
第四条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市场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三)有专业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人员;(四)有足够的资金和风险承受能力。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套期保值交易第六条套期保值交易包括以下类型:(一)期货套期保值;(二)期权套期保值;(三)远期合约套期保值;(四)其他套期保值。
第七条套期保值交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与现货交易相关联;(二)具有规避风险的目的;(三)符合市场交易规则;(四)不影响市场公平交易。
第八条套期保值交易应当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一)期货市场;(二)期权市场;(三)远期合约市场;(四)其他市场。
第九条套期保值交易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交易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二)交易品种和数量应当与现货交易相匹配;(三)交易价格应当符合市场价格;(四)交易结算应当及时、准确。
第三章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第十条套期保值交易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风险识别和评估;(二)风险控制和监测;(三)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四)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套期保值交易主体应当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或者风险管理人员,负责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套期保值交易主体应当定期对套期保值交易进行风险评估,确保风险可控。
第十三条套期保值交易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报告制度,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风险情况。
第十四条套期保值交易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投资者披露风险信息。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权交易,保护期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权交易。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指定保证金存管银行等有关各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参照交易所期货业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期权合约第五条期权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特定时间按照特定价格买入或卖出特定标的物,而卖方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的标准化合约。
第六条期权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合约类型、交易代码、交易单位、行权方式、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合约月份、到期月份、行权价格数量、行权价格间距、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到期日以及上市交易所。
第七条期权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每手合约的标的物数量在该期权合约中载明。
期权交易必须以一手的整数倍进行。
第八条期权合约报价单位与标的报价单位相同。
第九条最小变动价位是指该期权合约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十条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又称涨跌停板)是指期权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第十一条到期月份是期权合约有效期终结的月份,到期月份在期权合约里载明。
第十二条期权类型分为看涨期权与看跌期权。
看涨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特定时间按照行权价格买入合约标的而卖方第三次期权推进工作会议材料郑州商品交易所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的期权。
看跌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特定时间按照行权价格卖出合约标的而卖方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的期权。
第十三条行权价格是指由期权合约规定的,买方有权在将来特定时间买入或卖出合约标的物的价格。
第十四条行权价格间距是指相邻两个行权价格之间的差额。
行权价格是行权价格间距的整数倍。
郑商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
郑商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充沛发扬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用,促进期货市场的规范开展,依据«郑州商品买卖所买卖规那么»等有关规则,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套期保值买卖额度分为普通月份〔本方法指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一个月第一个买卖日之前〕套期保值买卖额度和临近交割月份〔本方法指交割月前一个月和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买卖额度。
会员或客户应当在央求取得普通月份套期保值买卖额度后才干央求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买卖额度。
【说明】与我所现行«风险控制管理方法»时间表述坚持分歧,下同。
第三条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可以电子方式〔经过会员效劳系统〕或纸质方式向郑州商品买卖所〔以下简称买卖所〕提交套期保值央求及相关资料。
以电子方式提交套期保值央求的,其相关纸质资料须由会员保管完整,以备买卖所抽查核实。
【说明】为贯彻落实证监会期货部要求简化套保手续的指示肉体,依据日常套保业务运转特点及会员反映,在新修正的套保管理方法中推出会员以电子方式提交套保央求,同时保管纸制央求方式。
第四条会员或客户在郑州商品买卖所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守本方法。
【说明】本次修正的套保管理方法适用于我所全部上市种类。
第二章普通月份套期保值买卖额度的央求与审批第五条普通月份套期保值买卖额度实行审批制。
普通月份套期保值买卖分为普通月份买入套期保值买卖和普通月份卖出套期保值买卖。
第六条需停止普通月份套期保值买卖的客户应当向其开户的期货公司会员申报,由期货公司会员停止审核后,按本方法向买卖所操持申报手续;非期货公司会员直接向买卖所操持申报手续。
第七条央求普通月份套期保值买卖额度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应当具有与套期保值买卖种类相关的消费运营资历。
第八条央求普通月份套期保值买卖额度的会员或客户,应当填写«郑州商品买卖所普通月份套期保值买卖额度央求〔审批〕表»,并向买卖所提交以下证明资料:〔一〕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三〕企业套期保值买卖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风险来源剖析、确定保值目的、明白交割或平仓的数量〕;〔四〕买卖所要求的其他证明资料。
套期保值交易操作指引-郑州商品交易所
套期保值交易操作指南(2016年7月版)套期保值交易主要问题解答1、申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截止日?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可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前一个月第5个日历日之前提出申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2、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截止日?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可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前二个月第20个日历日至交割月前一个月第5个日历日之间的交易日提出申请临近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3、一般月份套期保值额度建仓有效期是?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在一般月份套期保值额度录入日至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5个日历日期间可自行建立套期保值持仓。
4、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额度建仓有效期是?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应当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6个日历日至合约最后交易日期间按获批的交易部位和额度建仓。
5、套期保值额度使用对重复使用是否有限制?套期保值持仓额度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含该日)不得重复使用。
6、一般月份套期保值申请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客户申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额度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郑州商品交易所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年度首次申请套期保值额度);(3)企业现货经营情况(包括:企业简介、经营业务、保值商品近2年现货经营量及当年经营计划等);(4)风险来源分析说明。
其中,(1)、(2)申请材料须加盖客户单位公章,经会员审核后向交易所提交(通过会员服务系统上传附件),如需补充材料交易所会在会员服务系统反馈信息;(3)、(4)申请材料经会员审核后在会员服务系统套期保值申请窗口情况说明一栏提交。
7、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申请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客户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额度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郑州商品交易所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年度首次申请套期保值额度);(3)《企业现货经营情况及套期保值交易方案》;(4)申请卖出套保的客户须提供:保值额度对应的购销合同、加工订单、现货仓单、交割预报通知单或拥有实物的其他凭证;(5)申请买入套保的客户须提供:保值额度对应的购销合同(计划)、加工订单或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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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与审核1第三章 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与审核2第四章 套期保值交易2第五章 套期保值监督与管理3第六章 附则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套期保值业务规范发展,充分发挥套期保值功能,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套期保值持仓实行额度管理制度。
按套期保值持仓额度使用阶段,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分为一般月份(本办法指期货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5个日历日)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和临近交割月份(本办法指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6个日历日至合约最后交易日)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按套期保值持仓额度使用方向,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分为买入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和卖出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买入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可以用于建立期货合约买方向、看涨期权合约买方向、看跌期权合约卖方向的套期保值持仓;卖出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可以用于建立期货合约卖方向、看涨期权合约卖方向、看跌期权合约买方向的套期保值持仓。
第三条
需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客户应当向其开户的期货公司会员申报,由期货公司会员进行审核后,按本办法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非期货公司会员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委托境外经纪机构从事期货交易的客户进行套期保值,应当委托其境外经纪机构办理,境外经纪机构再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办理。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的套期保值申请材料应当由会员保存完整,以备交易所抽查。
第四条
申请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具备与申请品种相关的经营资格。
第五条
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和客户在交易所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与审核
第六条
申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填写《郑州商品交易所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申请表》,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公司注册证书等能够证明经营范围的文件;
(二)申请品种上一年度现货经营规模;
(三)申请品种当年或者套期保值期间的现货经营计划;
(四)企业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应当在套期保值期货合约交割月前一个月的第5个日历日之前的交易日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合约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可以一次申请多个合约的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第八条
对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申请,交易所按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现货经营状况、套期保值申请品种、持仓方向、持仓数量以及历史违规情况等因素,确定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第九条
交易所收到完整的套期保值申请材料后5个交易日内进行审核并予以答复。
第三章 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与审核
第十条
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填写《郑州商品交易所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申请表》,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公司注册证书等能够证明经营范围的文件;
(二)申请品种上一年度现货经营规模;
(三)证明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需求真实性的相关材料,如当年或者套期保值期间的现货经营计划、加工订单、购销合同、发票、仓单、库存证明、拥有实物的其他证明等;
(四)企业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应当在套期保值期货合约交割月前二个月第15个日历日至交割月前一个月第5个日历日之间的交易日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合约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
交易所在申请截止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集中审核并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对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申请,交易所按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现货经营状况、套期保值申请品种、持仓方向和数量、历史违规情况、历史套期保值持仓额度使用情况、对应期货及期权合约整体持仓情况、可供交割商品的数量以及期现价格是否背离等因素,确定其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全年各合约月份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累计不超过其当年生产能力、当年生产计划或者上一年度该商品经营数量。
第四章 套期保值交易
第十三条
获批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可通过交易指令直接建立套期保值持仓,也可通过对历史持仓确认的方式建立套期保值持仓。
第十四条
期权行权时,期权套期保值持仓转化为相应的期货套期保值持仓。
第十五条
套期保值持仓额度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含该日)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六条
交易所可以对套期保值交易的保证金、手续费采取优惠措施。
第五章 套期保值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交易所对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获批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交易所对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提供的有关生产经营状况、资信情况及期货、期权、现货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调查,会员及相关客户应予协助和配合。
交易所可以要求获批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报告现货、期货及期权交易情况,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在获批套期保值持仓额度期间,企业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套期保值业务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或者套期保值企业的经营状况,对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套期保值持仓额度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需要调整套期保值持仓额度时,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出变更申请。
第二十二条
获批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持仓额度、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
(一)利用套期保值额度频繁进行开平仓交易的;
(二)临近交割月份交易行为不符合经济合理性,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的;
(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不符合套期保值目的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在进行套期保值申请或者交易时,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诈行为、不如实申报实际控制关系、未按本办法履行报告义务或者其他违反交易所规定行为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不受理其套期保值申请、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