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关 村:2010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07-20
新三板挂牌持续督导工作底稿之持续督导人员检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情况
同意票数为5票;反对票数为0票;弃权票数为0票。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xx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1.议案内容
鉴于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需经股东大会审议和通过,现提议于xx年10月6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公司xx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
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二)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纪录》
四、公告情况
公司已于xx年9月20日,在股转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了披露。披露内容准确完整。
四、公告情况
公司已于xx年8月23日,在股转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了披露。披露内容准确完整。
(二)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山东xx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xx年8月12日发出会议通知,并于xx年8月22日上午10: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参加监事3人,实参加监事3人,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韩强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于xx年10月11日,召开了xx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四)xx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10 月 6 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大北农: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11-19
证券简称:大北农证券代码:002385 编号: 2010-065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知于2010年11月6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0年11月1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出席会议的董事10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10名。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邵根伙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经本次董事会有效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一、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提名候选人的议案》鉴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任期于2010年10月22日届满,为顺利完成董事会换届选举,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邵根伙先生、邱玉文先生、甄国振先生、赵雁青女士、薛素文先生、宋维平先生、王立彦先生、李轩先生、任发政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王立彦先生、李轩先生、任发政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独立董事王立彦先生、鲁柏祥先生、李轩先生、任发政先生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董事会的提名。
以上各被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见附件一,该提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第二届董事会成员,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尚需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董事候选人(包括3名独立董事)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同意票10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2022年上半年自学考试00227公司法部分真题含解析
2022年上半年自学考试00227公司法部分真题一、单项选择题1、与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比较,德国公司法最有特色的就是______。
A.独立董事制B.雇员参与制C.法定资本制D.授权资本制2、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______。
A.股东必须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才能出席股东大会B.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常设机构C.股东大会可以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D.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3、我国各类公司具有的共同特征是______。
A.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B.资本具有股份性C.设立程序的一致性D.集团性4、下列主体中依法有权代表公司法人行为的是______。
A.法定代表人B.公司实际控制人C.国有股东D.公司内部高级管理人员5、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股份发行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发行人只能向特定对象发售股份B.认股人缴足股款后,设立中的股份有限公司即应向其签发股票以证明其出资C.股份的发行价格可以是平价发行、溢价发行或者折价发行D.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6、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债券上必须载明的事项不包括______。
A.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B.发行公司的名称C.票面金额D.利率及偿还期限7、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长为______。
A.30日B.45日C.2个月D.3个月8、下列选项中,属于单独股东权的是______。
A.司法解散请求权B.提案权C.利润分配请求权D.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9、甲公司租赁了乙公司的一套设备,租赁合同已到期,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乙公司的破产申请,甲公司应将该套设备交付给______。
A.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B.乙公司的破产管理人C.乙公司的债权人会议主席D.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10、下列有关一人公司的表述中,正确的是______。
晨鸣纸业: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12-17
股票简称:晨鸣纸业晨鸣B股票代码:000488 200488 公告编号:2010-038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刊登于2010年10月29日和2010年11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巨潮资讯网()和2010年10月28日、2010年11月25日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网站上。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否决或变更议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1、召开时间:2010年12月16日下午1:302、召开地点:山东省寿光市晨鸣国际大酒店二楼会议室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召开4、召集人: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5、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尹同远先生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出席的总体情况: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于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062,045,941股,实际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64,659,9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7.38%。
概没有赋予持有人权利可出席本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但只可于会上表决反对决议案的公司股份。
其中:1、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股东出席情况:A股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 308,499,050 股,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总数的27.71 %。
2、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股东出席情况B股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92,642,231 股,占公司B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总数的16.62 %。
3、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出席情况:H股股东(代理人)1 人,代表股份 163,518,708 股,占公司H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总数的 41.79 %。
长城集团: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5-19
股票代码:300089 股票简称:长城集团公告编号:2011-011广东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广东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于2011年5月18日(周三)上午9时在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1年4月25日以公告的方式发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1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5,386,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39%。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均为2011年5月13日下午深交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蔡廷祥先生主持。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全奋、赵涯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一) 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董事会报告》表决结果为:赞成65,386,4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回避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份数的100%、0%、0%、0%。
(二) 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监事会报告》表决结果为:赞成65,386,4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回避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份数的100%、0%、0%、0%。
(三) 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为:赞成65,386,4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回避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份数的100%、0%、0%、0%。
冀东水泥: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07-21
证券代码:000401 证券简称:冀东水泥 公告编号:2010-40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公司未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1.召开时间:2010年7月20日 下午2:00网络投票时间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0年7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股票交易时间)。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0年7月19日15:00 至2010年7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5.主持人: 张增光6.会议的召开是否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说明: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1.出席的总体情况:股东(代理人)51人、代表股份678,657,39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55.959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641,879,2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2.9267%。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44人、代表股份36,778,10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3.0326%。
4.外资股东出席情况:公司未发行境内、外上市外资股。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一)《审议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8,641,6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976 %;反对5,3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7%;弃权10,4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15%。
西安民生: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08-28
证券代码:000564 证券简称:西安民生 公告编号:2010-030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一)会议召开情况1、召开时间:(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8月27日下午2:30(2)网络投票时间:2010年8月26日-2010年8月27日2、召开地点: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808会议室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4、召集人: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5、主持人:董事长马永庆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公司股份总数:304,311,834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7人,代表股份121,569,60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9.9506%。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2人,代表股份9,313,89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0606%。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议案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条件的议案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21,569,601股。
表决结果:同意121,196,801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33%;反对369,30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38%;弃权3,50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表决通过此议案。
议案二:关于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本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未计入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5,799,681股。
表决结果:同意35,451,781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82%;反对339,90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94%;弃权800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
劲嘉股份:第二届董事会2010年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06-02
证券简称:劲嘉股份 证券代码:002191 公告编号:2010-017深圳劲嘉彩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0年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劲嘉彩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0年第四次会议于2010年5月31日在深圳市南山区文心二路万商大厦七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0年5月25日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各位董事。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乔鲁予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11名,实到董事9名,其中独立董事周世生委托独立董事张汉斌代为出席,董事陈零越委托董事乔鲁予代为出席,达到法定人数。
公司的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通过如下决议:一、 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深圳劲嘉彩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深圳劲嘉彩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修订说明见附件一,《深圳劲嘉彩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全文于2010年6月2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二、 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深圳劲嘉彩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深圳劲嘉彩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修订说明见附件二,《深圳劲嘉彩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全文于2010年6月2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三、 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规范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专项活动的自查报告》。
四、 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侨城支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补充流动资金,拟在2010年6月向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侨城支行申请30,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壹年;授信方式为信用;贷款利率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范本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范本开头表明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写清会议召开情况,时间人员。
议案审议情况,出席情况,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结尾,注明公司时间。
股东大会决议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对公司重大事务进行决策的会议,一般来说,我们开过会之后是需要将决策做一份公告发布,让公司全体员工知道的。
那么这个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范本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小编为大家做出解答。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范本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1、召开时间:(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9月2日14:30(2)网络投票的日期和时间: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6年9月2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9月1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6年9月2日下午3:00。
2、现场会议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85号公司会议室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5、主持人:董事长于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1、出席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23人,代表股份6,601,092,8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165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222,763,21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7675%。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2,378,329,6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3978%。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发文日期:2010-07-26现将《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发布时企业已经完成重组业务的,如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特殊税务处理,企业没有按照本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的,应补备相关资料;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按照本办法要求补充确认。
2008、2009年度企业重组业务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可按本办法处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及定义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企业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重组业务,是指《通知》第一条所规定的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各类重组。
第三条企业发生各类重组业务,其当事各方,按重组类型,分别指以下企业:(一)债务重组中当事各方,指债务人及债权人。
(二)股权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及被收购企业。
(三)资产收购中当事各方,指转让方、受让方。
(四)合并中当事各方,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各方股东。
(五)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各方股东。
第四条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
第五条《通知》第一条第(四)项所称实质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产生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资产,包括经营所用各类资产、企业拥有的商业信息和技术、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投资资产等。
西飞国际: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2010-05-11
股票简称:西飞国际 股票代码:000768 公告编号:2010-028西安飞机国际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安飞机国际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于2010年5月14日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有关事项如下: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一)召集人:董事会;(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召开。
(三)召开日期和时间:2010年5月14日(星期一)下午14:00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0年5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0年5月13日下午15:00至5月1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或其他表决方式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五)出席对象:1、截至2010年5月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六)会议地点:西安市阎良区西飞宾馆第五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第二十一次、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内容及会议文件、备查资料准确、完整。
深发展A: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2010-10-08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零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致: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作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应公司的要求,指派卞昊律师和张金恩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2010年9月30日召开的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网络投票结果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9月14日审议通过了《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10年9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咨讯网()上刊登了《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均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肖遂宁先生主持。
东方市场: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1-04-25
证券代码:000301 证券简称:东方市场公告编号:2011-020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1、股东大会届次。
本次股东大会是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的。
本公司于2011年4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等议案,决定于2011年5月18日(星期三)召开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1年5月18日(星期三)上午9:00开始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6、出席对象:(1)截至2011年5月13日(星期五)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附后);(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7、会议地点: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市场路丝绸股份大厦七楼会议室二、会议审议事项1、审议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审议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3、审议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及2011年度财务预算的报告;4、审议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5、审议关于续聘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1年审计机构的议案;6、审议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7、审议预计公司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8、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9、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10、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11、审议关于制定公司《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12、审议关于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1)发行规模: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2)发行期限:本次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期限为1年(3)发行利率:通过簿记建档,集中配售方式最终确定(4)发行对象: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投资者除外)(5)承销方式:由承销机构以包销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6)募集资金用途:置换部分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7)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相关事宜13、审议关于申请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双龙股份: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2-16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通化双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通化双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通化双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委托,指派朱振武律师、刘煜律师(“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的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证言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2010年11月30日,公司董事会召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于2010年12月15日召开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2010年11月30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公告并在《证券时报》上刊登了《通化双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议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0年12月15日在通化双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卢忠奎先生主持。
中 关 村:第四届董事会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10-02-06
股票代码:000931 股票简称:中关村公告编号:2010-001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10年1月29日书面发出,2010年2月5日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如期召开。
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
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全体董事认真研究,形成以下决议:1、审议通过《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于2009年1月22日收到董事会秘书黄志宇先生递交的辞呈。
黄志宇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会秘书职务,董事会对其在任职期间的工作表示肯定和感谢。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考察推荐,公司决定聘任王晶先生(简历附后)担任董事会秘书职务,任期截止至2012年3月30日。
独立董事意见:根据《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第十五条规定,我们认真审阅了王晶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有关资料,符合《公司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中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要求。
审议及表决程1序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公司上述决定。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内部组织结构调整的议案》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董事会决定将公司内部组织结构调整如下:明确监察审计部由董事会直接管理,向董事会负责;撤消规划设计委员会和工程招标委员会设置;公司副董事长主管法律事务部;成立财务管理中心,主管财务管理部、资金管理部(由原财务管理部分拆设立);成立人事行政中心,主管人力资源部、党群事业部、行政管理部;成立营运管理中心,主管经营管理部(原投资管理部)、营销策划部(由原策划部、销售管理部合并产生)和项目管理部(由原市场拓展部、规划设计部、成本管理部、工程管理部合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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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931 股票简称:中关村公告编号:2010-039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0年7月19日上午9:30
2、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霄云里3号中关村建设大厦五层多功能厅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刘冰洋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206,956,62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0.6672%。
2、外资股股东出席情况:
外资股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12,420,391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10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公司聘请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朱卫江、廖宏浩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监事代表李海燕女士、法律顾问朱卫江、廖宏浩律师和两名股东代表翟姗姗女士、王凯先生担任监票人,监督会议投票、计票过程。
议案:关于公司为华素制药贷款抵押担保的议案。
特别强调:目前,公司担保总额超过总资产的30%,根据《公司章程》第81条(四)规定,股东大会需对本议案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206,956,6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
外资股股东同意12,420,391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朱卫江、廖宏浩;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0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O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