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中的真理与方法――加达默尔诠释学与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方法的应用
法律解释方法的应用作者:何亚江来源:《西部论丛》2020年第07期摘要:法律解释的起源不论从理论渊源还是从应用的层面,都要回归到伽达默尔,但它的发展和运用经过了各国学者不懈努力,达到了现在这样的理论研究高度,取得了相应的研究成果。
法律解释的主体应当归于享有自由裁量权的法官,而不是立法者。
法官在进行法律解释的时候应当遵循一定的要求,得出合理的、可接受的结论,并将这个过程体现在判决书上,让判决书成为法律解释的最终载体。
关键词:法律解释;特征;可接受;判决书一、解释学和法律解释学法律解释学,又称法律诠释学,是受本体论解释学的影响首先在德国兴起的。
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的诞生标志着哲学诠释学的诞生,而法律解释学的起源不论从理论渊源还是从应用的层面,都要回归到伽达默尔。
哲学诠释学对法律解释的启示,就其核心而言,在于它为法律解释与价值立场的关系,提供了有说法力的理论工具:解释者不可能价值无涉,解释者均存是非感,是非感存在先见、前理解之中,解释者的立场偏向,就决定了不存在能普遍接受的要么对要么错的判决,只有通过解释者与作者的对话,在探究性造法解释中,才能达到一个合理的、可接受的、合意的结论。
二、法律解释主体陈金钊教授曾说过:“在法治社会中,如果没有法律解释理论,仍可能形成新的专制。
法律解释应是法官按照法律的规范意旨,运用法律思维方式,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与案件相关的法律和事实的意义所作的阐明。
”在这样的阐述中,我们会很容易发现,法律解释的主体应当是法官。
传统法学把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都归结为法律解释,这作为广义的法律解释是没有问题的。
因为任何人都有对已制定的法律作出自己的理解和解释。
然而,在狭义的法律解释上,我们不得不将法律的有效性解释赋予某一固定而又单一的主体,这样得出的法律解释才是有权威和稳定的。
而其它各种各样的解释可以作为参考的意见,最终使解释活动成为统一意见的过程。
虽然法官在形成审判规范的过程中,律师和检察官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会提出对自己对案件和问题的不同的看法,但是法律是不允许律师和检察官对案件有最终发言权的。
伽达默尔——诠释学
伽达默尔——诠释学
伽达默尔(Gadamer)是德国哲学家,他的诠释学是一种哲学
方法论,主要关注人类理解活动和语言交流。
伽达默尔认为,理解不仅仅是获取事实的过程,而是一种主动参与的活动。
理解是通过与他人的对话和交流来实现的,通过对话,我们可以从他人的经验和知识中获得新的见解和理解。
在伽达默尔的诠释学中,语言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他认为语言是我们理解世界的工具,通过语言交流,我们可以共同创造和共享意义。
然而,语言也会限制我们的理解,因为语言是有历史和文化背景的,不同的语言和文化会给世界带来不同的意义。
伽达默尔还强调理解的历史性。
他认为我们的理解受到我们所处的历史时刻和文化环境的影响。
因此,理解不是一个静态的过程,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随着时间和经验的积累而发展和改变。
此外,伽达默尔还提出了有效性问题,即如何判断一种理解是否是有效的。
他认为有效的理解应该是能够解释和解决我们遇到的问题的理解。
有效的理解不是基于客观真理,而是基于能够解决问题的功能。
总的来说,伽达默尔的诠释学强调了理解的主动性、历史性和语言的重要性。
他的理论对于理解和交流问题提供了有价值的观点和方法。
精神科学的方法论疑难--部分解读伽达默尔的著作《真理与方法》
部分解读伽达 默尔 的著作 《 真理 与方 法》
崔 志恒
摘 要:伽 达默 尔在他 的重要哲 学著作 《 真理与方法》 的开篇提 到 ,由于归纳逻辑在社会科 学领域 的运 用 精神 科 学在 1 9 世 纪西 方 世界得 到 了长足发展 。但是 ,和过 分依赖 于经验材料 的气象学一样 ,以社会现 象为研究对 象的精神 科 学一 直以来也 因其 不精 确性 ,而显得 极 为特殊。十九世 纪的人们 ,在德 国以赫尔曼 ・ 赫 尔姆霍 茨和狄 尔泰为代表 ,极力想维护精神科 学的独立性 ,让精神科 学成 为一 门独立 于 自然科学的科学群 。但 由于他们 深受 自然科 学模式方 法论的影响 ,这种努 力并未能取得 实质性 的效果。伽 迭默 尔指 出,如 果我 们只是 以这 样一种对于规律 性不断深化的认识 为标 准去衡 量精神科 学,那么我们就不 能正确 的把握 精神科 学的本质。社会一历 史认 识的理想应是 ,在 现 象 的 一 次 性 和 历 史性 的 具体 关 系 中 去 理解 现 象本 身 。 关键词 :精神 科学;精神科 学方法论 ;归纳逻辑 ; 自然科 学模 式;历 史学派 ;教化
古希腊文化史的研究者 J .G德罗伊 森 ( Wi l h e l m S e h e r e r ,1 8 4 1—1 8 8 6 )
脱 了一 切形 而上学假设 的,我们没有必要去考虑具体的社会 现象是怎样 来的, 具体 的人又是 怎样 看待 ,不用 去寻求某 种特定 结果 的具 体原 因, 而是简单的确立规 则性 和相关性 , 然后凭借规则性和相关性 去推断所期 待的现象。至于我们 是否相信精神科学领域下存在 内在 的意志 自由,这 完全无关紧要。 自由意志的加入并不破坏合规则 的过程 。这 就是我们关 于社会的 自然科学理想。在过去 的 1 9世纪这 种精神科 学得 到了长足 的 发展 ,社会 心理学便是这一理想 的典范。 2 . 自然科学模式 完全支 配了精神 科学 的自我理解 与此同时我们发现 ,既使是在 自然科学领 域内 ,由于用 以归纳规 律 性的材料并不是完全都能被充分得到 ,所以通 过规则性 的认识去预测 个 别现象的 目的也无法到处以同样的程度得以实现。比如气象学 ,尽 管气 象学所使用 的方法完全类似于物理学 ,但是由于它的材料不充 分,它的 预报也就更为靠不住 。这一点完全适用于社会 现象。这里存在 的问题虽 然抵制 了自然科学模式 ,但以归纳逻辑和普遍规律为特征的 自然科 学模 式仍完全支配 了精神科学对 自身 内在逻辑 的自我理解。 ( 1 )非精确科学和赫 尔曼赫 尔姆 霍茨 十 九世纪精确科学 的代表人物 ,德 国自然科学家赫尔曼 ・ 赫尔姆霍 茨 ( H e r m a n n H e l m h o l t z ,1 8 2 1 — 1 8 9 4 )觉察 到了精神科学 的独特性 。但 他也 只是站在 自然科学 精确要 求 的角度 ,把 精神科 学称 为 “ 非精 确科 学” 。他 区分 了两种 归纳 法 :逻 辑 的归纳法 和艺 术——本能 的归 纳法 。 他指出 ,逻 辑的归 纳方法是一种对 自觉铁定 的程序 的遵从 ,除了 自然科 学研究 者的归 纳能力运用 以外 ,并不存在其他要素 ,相反 ,精神科学 的 艺术——本能 的归纳法是完全 不 同于 自然科学 家的 自 觉 地逻辑 归纳 的 , 它是一 种无 意识 的推断 ,与独特 的心理条件联在一起 ,它要求一种机敏 和其他精神 能力 。他本想 反对那种 由 自然科学 的归纳方 法出发 ,去制定 套普遍有效 准则 的企 图 ,但很 显然 ,除了归纳方法 以外 ,他并未能掌 握其他 描述 精神科 学程序 的方法 。对于赫尔曼 ・赫尔姆 霍茨来说 ,归 纳 逻辑仍 是科 学方 法 的典 范 ,正 如他 援 引穆 勒 的这句 话所 表 现 的那样 : “ 最新 的归纳科学对逻辑方法 的进 展所做 出的贡献 比所有专 业哲学 家还
经典文摘: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上)
经典文摘: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上)通过一部艺术作品所经验到的真理是用任何其他方式不能达到的,这一点构成了艺术维护自身而反对任何推理的哲学意义。
第5页在精神科学里,我们的各种形式历史传承物尽管都成了探究的对象,但同时在它们中真理也得到了表达。
第5页本书所阐述的诠释学不是精神科学的某种方法论学说,而是这样一种尝试,即试图理解什么是超出了方法论自我意识之外的真正的精神科学,以及什么使精神科学与我们的整个世界经验相联系。
第6页变化的东西远比一成不变的东西更能迫使人们注意它们。
这是我们精神生活的一条普遍准则。
第6页精神科学根本没有自己特有的方法。
第17页精神科学也是随着教化一起发生的,因为精神的存在是与教化观念本质上联系在一起的。
第23页人之为人的显著特征就在于,他脱离了直接性和本能性的东西,而人之所以能脱离直接性和本能性的东西,就在于他的本质具有精神的理性的方面。
第23页人类教化的一般本质就是使自身成为一个普遍的精神存在。
第23页教化作为向普遍性的提升,乃是人类的一项使命。
第23页只要单个个体于其中生长的世界是一个在语言和习俗方面合乎人性地早就的世界,单个个体就始终处于教化的过程中,始终处于对其自然性的扬弃中。
第26页教化是精神科学赖以存在的要素。
第27页只有通过遗忘,精神才获得全面更新的可能,获得那种用新眼光去看待一切事物的能力,以致过去所信的东西和新见到的东西融合成一个多层次的统一体。
第28-29页历史是与理论理性完全不同的真理源泉。
第39页生命的神性般的奥秘就在于它的简单性。
第47页共同感觉是一种本能的复合物,即一种对于生命的真正幸福所依赖的东西的自然渴望,就此而言,它就是上帝存在的效应。
第47页判断力是某种绝对学不到的东西,因为没有一种概念的说明能指导规则的运用。
第50-51页康德重复说:“一种完满性的感性判断就是趣味。
”第51页凡是涉及到道德命令的无条件的东西是不能建立在情感基础上的,即使人们并不是指个别的情感,而是共同的道德感受性,情况也是这样。
试论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中艺术与理解的关系
试论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中艺术与理解的关系《真理与方法》是德国哲学家艺术瓦尔特·加达默尔于1960年出版的一部哲学著作,其影响深远,对于后世的哲学和艺术理论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加达默尔对于艺术与理解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对于艺术的本质和其在理解中的作用提出了独特的见解。
本文将从加达默尔的《真理与方法》入手,试论其对于艺术与理解之间关系的看法,以及对于我们当代对于艺术的理解与欣赏带来的启发。
加达默尔在《真理与方法》中强调了艺术的创造性和独特性。
他认为,艺术不同于科学和技术,其价值并不在于提供现实的信息或者满足实际需求,而是在于其本身的存在和表达。
艺术家创造作品的过程是一种独特的体验和表达,所创造的作品也是具有独特性和独特价值的。
艺术作品的形成是在于艺术家对于世界和现实的独特的观察和感悟,这种观察和感悟的表达方式是通过艺术作品来传达给观众的。
艺术作品的独特性在于其来源和表达都是与众不同的,这也决定了艺术具有超越性和独立性,不受传统的规范和标准的限制。
加达默尔认为艺术与理解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艺术作品在传达观众的时候,需要通过观众对于作品的理解和解读来得到其意义和价值。
加达默尔认为,理解不是一种简单的接受和理解,而是一种对于作品内涵和外延的深入的领悟和理解。
观众需要通过对作品的审美情感和理性思考来加深对于作品的理解,这样才能够得到作品真正的内涵和意义。
艺术作品的真正意义和价值在于观众对作品的理解和把握,这也是作品能够产生共鸣和影响的原因所在。
加达默尔强调了艺术作为理解的一种方式的重要性。
他认为,艺术作品不是一种陈述或者传达信息的手段,而是一种对于世界和现实的理解和表达方式。
通过艺术作品,艺术家将自己对于世界的感悟和理解传达给观众,观众也通过对作品的理解来重新认识和理解世界。
艺术作品不仅是一种艺术家对于现实的表达,也是观众对于现实的再认识和再理解。
艺术作品在这个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不仅仅是一种审美的享受,也是一种对于自身和他者的认识和领悟。
真理与方法 ——伽达默尔艺术理论探究
真理与方法——伽达默尔艺术理论探究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解释,或者说“阅读”这一个词出现已久,随着历史的发展,它的内涵也得到了极大的延伸,西方在古代就有解释学的存在,解释学(Hermeneutics,又称诠释学)一词源自古希腊信使之神赫尔梅斯(Hermes)的名字。
在中世纪,这门学科主要对圣经经文及一些古典资料和法律条文进行释义。
近代以来,德国哲学家施莱尔马赫首次提出了有关正确理解和避免误解的普遍解释学理论。
他认为,对文本的理解和解释不仅仅是一个语言的过程,而且是一个创造性的心理过程。
为了达到正确的理解,避免误解,在语言和精神上都要回到文本创作时的具体情境去理解文本的意义。
狄尔泰(WilhelmDilthey)在施莱尔马赫的基础上,试图为人文科学方法论奠定解释学基础。
人文科学的研究对象是“客观精神”或“精神世界”,对它们的研究不能采用自然科学的观察、实验的方法,而必须使用解释学的方法。
狄尔泰强调了在理解的过程中,“爱”或“同情心”以及“移情作用”的意义,认为只有通过这些因素的作用,解释者才能把自己融入作者当时的处境,这样才能达到真正的藤。
狄尔泰和施莱尔马赫的解释学属于客观主义解释学,他们极力主张摆脱个人的偏见和误解,纯客观地理解文本的意义。
解释学发展到存在主义大师海德格尔时开始发生本体论的转变。
哲学上他区分了“存在”和“在者”,“在者”指世界万物,是已生成和已被规定的东西,而“存在”是一个流动、生成的过程,先有“存在”后有“在者”。
存在先于本质,所以哲学研究最根本的是存在的问题。
海德格尔认为,解释学的任务在于追求存在的意义。
意义不是万物所固有的,而是它们在与人(此在)发生关系中产生的。
这种关系具有多种多样的可能性,究竟哪种可能性实现出来,全凭“此在”的筹划。
理解,就是“此在”自由地对各种各样的可能性所作的筹划,因此,“理解是人的存在方式”。
试论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中艺术与理解的关系
试论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中艺术与理解的关系
伽达默尔(Hans-Georg Gadamer)的《真理与方法》是西方哲学中一部深刻的著作,其中艺术与理解的关系是其重要内容之一。
伽达默尔认为,艺术和理解是相互依赖、互为表达的关系,通过艺术对于世界的理解,人们可以获得更加丰富深刻的真理。
在《真理与方法》中,伽达默尔提出了“语言之桥”(bridge of language)的概念,意味着理解是通过语言来实现的。
他认为,艺术和理解是建立在共享语言和文化背景的基础上的,艺术作品本身就是一种语言形式,通过语言的运用来传达创作者对于世界的理解和表达。
伽达默尔强调,艺术作品的意义并不仅仅限于作品本身,而是涉及到观众与作品之间的对话和交流,通过这种对话与交流,理解在艺术中得以实现。
艺术的真理性在于它所表达的是一种独特的现实和存在方式,通过艺术,人们可以获得一种与日常经验不同的视角和认知方式。
伽达默尔认为,艺术作品可以超越日常生活中的现实限制,创造出一种超越时间和空间的存在,从而呈现一种更加真实和全面的世界。
艺术通过其独特的表达方式和符号系统,使观众可以超越日常生活的琐碎和功能性,进入一种更加丰富和意义深远的境界。
艺术和理解的关系也体现在他们共同参与人类历史进程中的重要性。
伽达默尔认为,艺术和理解不仅仅是个体的经验和表达,更是整个社会和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艺术作品不仅仅是个别创作者的产物,更是整个历史和文化背景下的产物。
艺术通过其特殊的语言和形式,将过去的经验和知识传承下来,为后人提供了丰富的文化资源和认知模式。
通过对艺术的理解和欣赏,人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把握自己所处的历史和文化背景。
真理与方法解读
真理与方法解读
《真理与方法》是德国哲学家伽达默尔的代表作,是哲学解释学的经典著作。
本书的核心问题是探讨理解和解释的本质,以及它们与真理的关系。
伽达默尔认为,理解和解释是人类存在的基本方式,它们不仅是认识和理解世界的方式,也是人类自我认识和自我理解的方式。
他提出了“解释学循环”的概念,即理解一个文本或一个现象,需要理解其所属的整个文化和历史背景,同时也需要理解文本或现象本身的结构和意义。
伽达默尔还强调了语言在理解和解释中的重要性。
他认为,语言不仅是表达思想的工具,也是理解和解释的媒介。
因此,理解和解释的过程就是语言的游戏,是一种对话和交流的过程。
本书的另一个重要主题是真理与方法的关系。
伽达默尔认为,真理不是一种固定的、客观的存在,而是在理解和解释的过程中不断生成和变化的。
因此,他反对传统的真理观,即认为真理是一种绝对的、客观的存在,而是主张一种相对的、主观的真理观。
《真理与方法》是一本非常重要的哲学著作,它对理解和解释的本质、语言的作用以及真理与方法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对哲学、文学、历史等领域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哲学解释学与法律解释学_真理与方法_对法学的启示
哲学解释学与法律解释学———《真理与方法》对法学的启示陈金钊(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收稿日期:2000-10-02作者简介:陈金钊(1963-),男,山东人,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兼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律系主任,法学博士。
摘 要:通过对《真理与方法》等解释学著作的学习,本文初步论述了法学的三个问题:第一,法律解释学不是科学理论;第二,法律解释的创造性及其意义;第三,理解中的偏见与法学教育活动。
关键词:法律解释学;哲学解释学;创造性;偏见中图分类号:DF 0-05 文献标识码:A 德哲学家伽达默尔的《真理与方法》自1960年出版以后,不仅在西方哲学和美学领域产生了重大影响,而且这种影响迅速波及西方的文艺批评、历史学、法学和神学等各人文学科。
解释学是一百余年以来德国哲学的传统,但把解释学上升为哲学解释学,许多人认为,应当以伽达默尔发表的《真理与方法》为标志。
该书问世以来,批评与赞扬之声不绝于耳,但不可否认,它对法学学科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本文根据《真理与方法》所展示的思想,结合法学的一些问题,谈一谈它对法学尤其是法律解释学问题的启示。
一、法律解释学不是科学理论伽达默尔所著的《真理与方法》共有三部分:第一部分是“艺术经验里真理问题的展现”;第二部分是“真理问题扩大到精神科学里的理解问题”;第三部分是“以语言为主体的诠释学本体论转向”。
在第一部分中,伽达默尔通过对大家都公认的艺术经验的非科学性的论证,揭示了人文学科即精神科学的非科学性问题。
他在该书的导言部分写道:“本书探究的出发点在于这样一种对抗,即在现代科学范围内抵制对科学方法的普遍要求。
”〔1〕科学在这里主要是指自然科学。
几百年来,随着自然科学的一项项发明,人类征服自然的能力不断提高,随之,科学方法逐步渗透到人文学科的各个领域。
在许多人的心目中形成了科学能解决世界上所有问题的观念,即使是研究人文学科也应屈从于自然科学的方法。
这样,人文学科各领域内探寻客观真理之风盛行。
加达默尔哲学诠释学的基本特征——《真理与方法》解读
加达默尔哲学诠释学的基本特征——《真理与方法》解读一、引言1.1 加达默尔哲学诠释学的概念加达默尔哲学诠释学,又称为“诠释学”,是20世纪德国哲学家汉斯-乔治·加达默尔提出的一种哲学思想体系。
该思想体系主要围绕着对真理、方法和理解的探讨展开,旨在揭示人类对世界的诠释与理解过程。
1.2 《真理与方法》的地位与影响《真理与方法》是加达默尔的代表作,被誉为20世纪哲学思想史上的经典著作。
这部著作在哲学、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影响,成为当代西方哲学研究的重要参考书籍。
二、诠释学的基本理念2.1 诠释学的本质诠释学的本质在于强调对于人类诠释活动的重要性。
加达默尔认为,人类在面对世界时,已经被预设的理解方式和历史传统所塑造,因此在理解世界的过程中,人们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这些预设的影响。
2.2 诠释学的核心观点诠释学的核心观点是相对主义和历史主义。
加达默尔认为,人们对世界的理解是相对于自身背景和历史传统的,不可能做到对世界的绝对客观认识。
真理并非可以做到绝对确定,而应当理解为与历史和文化条件相适应的。
三、《真理与方法》的主要内容3.1 诠释学的理性基础在《真理与方法》中,加达默尔首先讨论了诠释学的理性基础。
他认为,诠释学不同于自然科学,不能简单地套用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而应当以历史-文化的背景为其理性基础。
诠释学的理性来自于对历史条件和文化传统的理解,人们对世界的诠释必须是历史地和文化地特定的。
3.2 诠释学的方法问题加达默尔进一步讨论了诠释学的方法问题。
他认为,人们对世界的诠释往往伴随着对文本、语言和历史的理解,这些理解都是通过多种方法来实现的。
诠释学的方法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不可能简化为一种单一的方法。
3.3 语言与理解《真理与方法》中,加达默尔还对语言和理解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他指出,语言是人们对世界进行诠释的基本工具,而人们的理解也受限于语言的结构和语境。
理解不仅仅是从语言中获得意义,更是通过语言与世界不断地相互作用而实现的。
读《真理与方法》
读《真理与方法》在这本书的第二部分,伽达默尔探讨了历史经验中的认识和真理。
这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精神科学中的理解问题;二是真理在理解的历史性中的凸显;三是解释学经验的真理。
一、精神科学中的理解问题。
(一)从方法转向传统在伽达默尔看来,精神科学是关于人类事务的科学,它研究的是各种历史的流传物。
对于自然科学人们只能去说明,而精神科学则有一个理解的问题。
这种理解是对人的历史及其流传物的意义的理解。
对这种意义的理解和揭示,就构成了精神科学的真理。
这是不同于自然科学的认识和真理。
为了揭示自然科学的真理,我们必须采用一定的方法。
但是精神科学的对象是历史流传物,因此在揭示精神科学真理的时候必须考虑到这种历史性,但是方法本身是非历史的。
因此,为了达到精神科学的真理,伽达默尔批判了方法。
他认为真正起作用的并不是方法论,因为它把历史流传物视为凝固起来的对象,而忘记了其历史性。
他认为真正起作用的是效果历史,即辩证地显示出历史理解的有效性的历史。
笛卡尔让认识论站在不容置疑的“我”上,但忘记了“我”是处于传统之中的,是历史的。
在伽达默尔看来,方法也不能超出解释者自己的历史性和这种历史性由之表现出来的传统。
传统在我们之前,在我们理解之前,我们是先属于传统然后才属于自己,理解与传统密切相关。
理解就是对于传统的理解,理解是一种发生,是一个事件、一种遭遇,它比方法更为基本,方法是理解之后的事情。
视方法先于理解的思维习惯本身就立足于一个错误的前提上,即方法能与个人主体分离而作为中立的或不带任何个人主观承建的公共工具。
这样就抽掉了认识者自身的的历史性,抽掉了基于这种历史性的传统。
这种认识将规律纳入到历史之中以对之作出“合理的解释”,或将历史的经验成分如模糊性、偶然性等剔除干净,让历史成为一堆由结构、规律和真理组成的观念。
于是历史在“合理的解释”中消失了,剩下的只是由方法堆积而成的系统。
在伽达默尔看来,我们生活于历史和传统之中,历史性是人类存在的基本事实。
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pdf
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pdf
《真理与方法》是伽达默尔解释学美学的代表作,也是解释学哲学的经典著作。
书中传达的思想,直接启迪了接受美学流派。
本书是关于研究“诠释学”的专著,具体包括了:人文主义传统对于精神科学的意义、“体验”一词的历史、艺术作品的本体论及其诠释学的意义、偶缘物和装饰品的本体论根据、真理问题扩大到精神科学里的理解问题、以语言为主线的诠释学本体论转向等方面的内容。
伽达默尔将美学看作哲学解释学的一部分,认为艺术揭示我们的存在,艺术和美是一种基本的存在方式,艺术经验超越自然科学方法,又接近于哲学经验和历史经验,因而成为解释学的出发点,同时,每一件艺术品都应被理解,理解是全部世界的本体论存在,审美经验和艺术经验的理解特征,表明了某种解释学现象。
总之,伽达默尔将审美经验抬高到了哲学的高度,美学成为解释学的一个有机部分。
伽达默尔的解释学与中国法律解释
伽达默尔的解释学与中国法律解释
杰克·亚伽达默尔(Jack amadore)是一位著名的法律学者,他在20世纪中期创立了解释学。
他把解释学作为法律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提出解释与应用不可分割的重要理论,作为今天法律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解释学对中国法律解释也有重要影响,尤其是中国国情比较复杂的情况下,价值观念的分歧给法的解释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受杰克·亚伽达默尔的启发,中国学者强调以求理性、客观、公正的态度来解释法律规定,并且重视社会学意义解释、文化背景解释,努力实现法律解释的理性统一。
在作出解释时,中国法律者不会只看到法律原文,而是结合现实社会政治文化条件,同时综合考虑传统文化传统和国情等因素,把相关规定与各项考虑因素结合起来,达到法律预期的解释效果,让法律更加生动有效地贯彻执行。
总之,杰克·亚伽达默尔(Jack amadore)的解释学对中国法律解释有着深远的影响,它不仅推进了中国法律解释的专业性,而且使中国法律解释更加科学合理有效。
加达默尔哲学诠释学的基本特征--《真理与方法》解读
The Essential Features of Gadamer's Philosophical Hermeneutics--On Truth and method 作者: 吴正勇 欧阳曙
作者机构: 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上海200062
出版物刊名: 上饶师范学院学报
页码: 40-43页
主题词: 加达默尔 哲学诠释学 《真理与方法》 前见解 视域融合
摘要:加达默尔的哲学诠释学区别于以往的一切诠释学,它不是去发展一种关于理解的方法和程序,而是从海德格尔的基础本体论和时间性范畴出发,去探究理解得以发生的条件,阐释了"既往、现在和将来"在"现在"基础上的"视域融合",说明了理解是对生活世界或历史意义的相对把握;它还恢复了亚里士多德的语言学理论,论证了理解是以语言为普遍媒介的理解.。
概念史的分析:伽达默尔解释学的方法与实践
概念史的分析:伽达默尔解释学的方法与实践【内容提要】伽达默尔哲学解释学贯穿着三大方法,除了现象学和辩证法以外,就是概念史的分析。
将概念史的分析与论题的研究相结合是伽达默尔思想的一大特点,也是他的一种表达风格,这最典型地体现在他的代表作《真理与方法》中。
伽达默尔对这一方法的解说在某些方面虽然同英美分析哲学有相似之处,但从根本上讲他的立场和角度是大陆哲学的,具体来讲,也就是本体论解释学的。
【关键词】概念史/解释学/伽达默尔笔者曾在拙着《通向解释学辩证法之途——伽达默尔哲学思想研究》中较为详细地谈到过伽达默尔解释学的两大方法,一个是现象学的方法,一个是辩证法的方法①。
现在看来,也许我们还应补充进第三种方法,那就是概念史的分析的方法。
如果我们将伽达默尔的代表作《真理与方法》的第2版序言和导论结合起来读,我们便不难发现这种说法在伽达默尔那里是有根据的。
关于前两种方法,伽达默尔在第2版序言中讲得比较明确了②,而第三种方法则在导言的最后两段中有所暗示。
关于这一点,过去似一直未能引起人们的注意,这可能与伽达默尔自己对它缺乏集中、明确地阐述有关,而本文力图将这一点突出出来。
因为笔者愈来愈感到它对于我们理解伽达默尔的《真理与方法》乃至其整个思想都是很有益处的。
一相对胡塞尔现象学和海德格尔的存在哲学来说,伽达默尔的解释学的结论性的东西并不太难懂,但它所展露的学术背景和理论的推论以及由此所表现出来的运思过程却是比较复杂和难懂的,而这种运思过程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他的细密、频繁的概念史的分析中。
这种分析以及由此带来的表达风格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它展示了伽达默尔主要观点和结论的深刻的学术背景和文化底蕴,增加了其学术的厚重感;另一方面,对于初学者来说,在未把握到他的基本思路之前,很容易被他的这种大量的概念史的分析弄得昏头转向,如坠五里云雾中,甚至最终会失去进一步阅读的兴趣。
然而,笔者认为,恰恰在这个方面需要读者的耐心,因为伽达默尔思想的深刻和耐人寻味之处以及学术价值往往正体现于其中。
伽达默尔的法律解释学思想的开题报告
伽达默尔的法律解释学思想的开题报告
伽达默尔(Hans-Georg Gadamer)是20世纪最杰出的德国哲学家之一,被誉为“欧洲哲学的凝聚剂”。
他的代表作《真理与方法》被誉为二十世纪最重要的哲学巨著之一,其中的法律解释学思想更是备受关注。
法律解释学是一门研究法律文本(如法律条文、判例等)如何得出意义和如何被应用到具体案例中的学问。
伽达默尔在《真理与方法》中提出,在任何法律解释过程中,解释者和解释对象(如法律文本)之间的相互关系和交互作用至关重要,不能简单地从字面意义上解读法律条文,而需要在解释的过程中找到意义,并将其应用到具体的案例中。
当今社会法律解释的过程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多种文化、社会、历史背景的交织,因此,在法律解释学上,伽达默尔主张对解释者的个人经验和过去所接触的事物进行深入的反思与分析,从而更好地理解和诠释法律文本。
在实际法律操作中,伽达默尔的法律解释学思想已经被广泛运用。
例如,在刑事法律解释中,审判人员需要深入理解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和外在情况,从而能够更好地理解案情,并作出正确的判断。
在商业交易中,法律解释学也可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合同条款,确保商业交易的顺利完成。
综上所述,伽达默尔的法律解释学思想是法理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它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法律解释方法,更重要的是,它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全新的理解法律和运用法律的方式。
问题、理解与真理——一种加达默尔式的解读的开题报告
问题、理解与真理——一种加达默尔式的解读的开题报告首先,我要解释加达默尔式的主要思想并探索其在问题、理解和真理方面的应用。
加达默尔是一位重要的德国哲学家,其思想具有独特的哲学与语言学结合之处。
加达默尔的哲学分为两个层面,即经验性和真理性。
在经验性层面,加达默尔认为人们对世界的直接体验是通过语言来介入的。
因此,语言对于人们在世界上的认知是至关重要的。
在真理性层面上,加达默尔的思想关注的是真理的本质和获取真理的方法。
在问题方面,加达默尔认为问题不仅是一种视觉上的刺激,而且还涉及到我们对世界和自身的认知和思考。
不同的问题涉及到不同的思考方式和方法。
因此,解决问题不仅要求我们具备丰富的认知和智力,还需要我们合理地运用这些认知,将命题等对象归纳为一个连续的世界。
在理解方面,加达默尔认为语言是理解的关键。
人们通过语言来理解对象,并在理解过程中拓展自身的知识和经验。
但是,加达默尔强调,理解不是所有意识活动的“目的”,而是语言与行为之间的连续过程。
因此,在理解过程中,人们需要运用语言的能力和背景知识来对对象进行正确的阐述和理解。
在真理方面,加达默尔认为真理是通过语言获取的。
但从逻辑上说,语言和实际世界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
因此,加达默尔提出了“天然真理论”:语言和实际世界之间的关系是自然的,即语言具备表示事物的能力。
在这个理论的基础上,加达默尔认为,真理是与语言表达的东西相同的。
因此,人们可以通过正确地表达来获取真理。
总之,加达默尔的思想在问题、理解和真理方面都具有深刻的启示意义。
在解决问题时,我们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和自身的认知和智力,运用正确的思考方式和方法。
在理解语言和对象时,我们需要考虑语言的能力和背景知识,以及我们的思考方式。
最后,在追求真理时,我们需要运用正确的表达和表达方式,将语言和实际世界之间的关系相结合,以获取真理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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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1]是国外法律理论所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经过长期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些系统的方法 [2],这些方法都体现了对法律解释问题的一些洞见,揭示了部分真理,也都受到部分法官和学者的主张与支持,从而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但对于这些方法在法律解释中的地位、在发生冲突和矛盾时如何加以取舍和协调等问题,则一直聚讼纷纭。
美国乔治城大学法学研究中心的著名教授埃斯克里奇(eskridge)长期以来一直研究立法和法律解释问题,其在这一方面的研究成果居于美国学界的领先地位。
[3]他认为,法律解释是人类所有解释活动的一个分支,要深入理解有关法律解释问题的争论,必须回到对解释活动本身性质的探究上。
而针对解释活动的特性在法学之外已经有了大量的讨论,因此法学研究者应当对这些文献加以系统考察以深化对法律解释性质的认识。
他于1990年在《哥伦比亚大学法律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加达默尔与法律解释》[4]的论文,企图将当代德国著名哲学家加达默尔所创建的哲学诠释学引入法律解释问题的研究。
[5]他根据加达默尔诠释学提出的动态(dynamic)法律解释理论[6]在美国法理学界产生了重大影响。
[7]虽然加达默尔式的法律解释理论以及埃斯克里奇在此基础上所提出的动态法律解释理论也面临一些难以克服的困境,但其中确实也蕴涵了很多真知卓见,而且在转型中国的法律解释中强调法律解释的动态性也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本文对该篇论文的主要内容作一介绍,意图推进国内法律解释问题的研究水平。
加达默尔的一个基本观点是,无论哪一种解释方法,都不具有排他的适用力,不应过度地指导和约束解释者。
无论解释者采用的是哪一种方法,解释永远是通过历史传统为中介,寻求在文本与解释者之间对真理的共同理解。
论文的第一部分就是考察加达默尔的论点以及对其论点的哲学批判。
论文第二部分考察加达默尔诠释学对法律解释的意义。
诠释学认为,将我们的视野仅仅局限于单纯的文本、立法者的预期或者当前的政策,都无法帮助获得法律含义之真理。
这些视角应当协同努力,并互为补充。
加达默尔的诠释学将法律解释看作是解释者的当下视角和文本以及立法者的历史视角之间所进行的对话(conversation)。
法律解释的辩证法既非考古学或文本主义的观点对解释者的强加,也非解释者用自己的观点取代法律文本的观点,而是这些不同的观点之间富有成效的对话。
在元理论的层次上,加达默尔的诠释学为动态法律解释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哲学基础,有助于建立一个法律解释的一般理论,并且为思考法律解释中的一些特别的问题,如解释的戒条、立法史的运用以及法律先例的角色等问题提供帮助。
论文第三部分考察我们能否从那些反对加达默尔式法律解释的主要观点中获得一些有关法律解释的真知灼见。
以对加达默尔理论的哲学上的反对意见为基础,对于加达默尔式动态性法律解释理论存在三种反对意见。
第一种涉及被广泛提出的“反多数民主的困境”,这种反对意见认为动态性法律解释无视议会作为首要的甚至排他的立法主体的宪法地位。
这种反对意见的问题在于,诠释学已经说明对于久已通过的法律进行解释时法官无可避免地要运用其创造性,并且这种创造性的运用也是值得欢迎的。
当然对于反多数民主困境的关心是在西方法律文化中为法官们所共有的一种前理解,并且还有助于保证法官在进行法律解释时能够以一种对法律的负责态度进行解释。
但诠释学的启发是反多数民主的困境并不能通过采取一种更具约束性的方法来解决。
对加达默尔式法律解释方法的第二种反对意见是它过多地迁就于经常是充满偏见的、被污染的传统。
加达默尔强调批判性对话的必要性,但他由于他强调将传统作为起点并且他对寻求一个客观起点(通过该点能够从传统之外对传统进行批判)的怀疑使得他的理论具有内在的保守性。
尽管加达默尔正确地主张我们不可能超越我们所处的历史境遇以及它所伴随的传统,他的理论确实存在一个过多地迁就传统的危险。
动态法律解释的一个目标就在于发展出一个面向不正当传统的批判工具。
应当进行的考察,包括既定的传统是否反映了不同的利益群体的观点以及该传统是否专横地排除了一部分本应加以考量的利益。
最后,还有人批评加达默尔诠释学是一种追求内在一贯的理论而这样的理论实际上是不可能获得的。
受到解构主义的影响,批判理论强调法律解释中所存在的断裂:文本和解释者之间所进行的并非是一种智识性的文雅交谈,解释是一场意志的斗争和权力的搏斗,在其中并无确定的基本涵义。
批判理论洞察了在多数法律解释中所存在的不连续性并且富有洞见地提醒我们注意附着于这种不连续性的权力争斗。
但批判理论对这种不连续性予以了过分的强调,它也未能给予内在一贯性假定的价值以应有的重视,而这种假定是我们法治理想的基础。
一加达默尔的诠释学(一)概说一般法律工作者阅读《真理与方法》大多感到费解。
尽管加达默尔对法律诠释学抱有兴趣,在《真理与方法》中还专门讨论法律诠释学对一般诠释学的典范意义,但他毕竟是一个哲学家和历史学家而非法律家。
《真理与方法》一书的核心是加达默尔针对一个被长期接受的观念的质疑,即一个科学的考察“方法”(method)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发现“真理”(truth)。
加达默尔主张真理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方法。
这是一个激进的主张,然而加达默尔从来没有“证明”它。
实际上依据加达默尔证明的逻辑这根本无法证明:如果真理独立于方法,则不存在运用方法论证明的余地,因为它们已经被认为是无法认证的。
这样,不是象法律人那样提出自己的论辩并反驳相反的论辩,加达默尔通过对传统上观察和实施解释的方式进行批判性的、历史性的说明来提出自己的理论。
我们姑且接受加达默尔的主张,但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我们相信加达默尔已经将解释的传统准确而富有意义地展示了出来,或者说是因为他讲述了一个我们认为具有可信度的故事,而不是因为他已经为自己的观点提出了不可反驳的论证。
这个怪异的历史方法与加达默尔的“真理”概念有关。
加达默尔不相信存在一个先验的自然法真理在那儿等待被发现,他也不相信真理是彻底相对的。
在他看来,真理是主体间的(intersubjective),也即是说它“被解释者共同体争论为有效,这些解释者面向传统向我们的言说开放。
”[8]加达默尔通过对相互理解(verstaendigung)强调揭发了这一点,所谓相互理解,是指“和某人达至一个共同的理解。
”如同《真理与方法》的英译者所言:“加达默尔放弃了对‘理解’双面意涵(一个人理解某事)的传统认识,而提出了一个三面的关系:一个人就某事与他人达成理解,他们因而相互之间得以理解。
当两个人互相理解时他们总是针对某事而理解。
”[9](二)加达默尔的诠释学诠释学(这一概念来自于是希腊神话中信使的名字,其职责是通过他的解释向人们传递诸神的消息)本是一门研究理解和解释的学科,其最初的动因是为了正确理解《圣经》中上帝的语言,即神学诠释学,是一种正确理解和解释的技术学,此外语言学诠释学和法学诠释学也具有长久的传统。
诠释学作为一门理解和解释的系统理论(一般诠释学),是由19世纪的德国哲学家施莱尔马赫和狄尔泰完成的。
他们的诠释学理论是为精神科学方法论和认识论的性质,属于古典的或传统的诠释学。
在20世纪中叶前后,诠释学发生了一个根本性的转变,即从方法论和认识论性质的研究转变为本体论性质的研究,其发动者为海德格尔。
海德格尔通过对此在的时间性分析,把理解作为此在的存在方式来把握,从而使诠释学由精神科学的方法论转变为一种哲学。
按照海德格尔的“实存诠释学”,任何理解活动都基于“前理解”,理解活动就是此在的前结构向未来进行筹划的存在方式。
作为海德格尔的学生,加达默尔秉承海德格尔的本体论转变,把诠释学进一步发展为哲学诠释学,它不再是一门关于理解的技艺学,以便建构一套规则体系来描述甚或指导精神科学的方法论程序,而是探究人伦一切理解活动得以可能的基本条件,试图通过研究和分析一切理解现象的基本条件找出人的世界经验,在人类的有限的历史性存在方式中发现人类与世界的根本关系。
加达默尔在其代表作《真理与方法》一书中,试图以艺术经验里真理问题的展现为出发点,进而探讨精神科学的理解问题,并发展一种哲学诠释学的认识和真理的概念。
海德格尔在《存在与时间》中就已经指出,任何理解和解释都依赖于理解者和解释者的前理解:“把某某东西作为某某东西加以解释,这在本质上是通过先有、先见和先把握来起作用的。
解释从来就不是对某个相信给定的东西所作的无前提的把握。
如果像准确的经典释文那样特殊的具体的解释喜欢援引‘有典可稽’的东西,那么最先的‘有典可稽’的东西无非只是解释者的不言自明的无可争议的先入之见。
任何解释一开始就必须有这种先入之见,它作为随同解释就已经‘被设定了’的东西是先行给定了的,也就是说,是在先有、先见、先把握中先行给定了的。
”加达默尔同样清楚的认识到前理解在解释中的重要地位的认识,在对启蒙运动关于前见的成见进行了深入的批判后,他提出:“理解甚至根本不能被认为是一种主体性的行为,而要被认为是一种置身于传统过程中的行动,在这过程中过去与现在经常地得以中介”[10],因此“一切诠释学条件中最首要的条件总是前理解,……正是这种前理解规定什么可以作为统一的意义被实现,并从而规定了对完全性的先把握的应用”。
[11]加达默尔认为,诠释学并不是一种找寻正确理解和解释的方法论,而是解释和现象学描述在启示时间性和历史性中的人的此在,理解从来就不是一种对于某个给定的“对象”的主观行为,诠释学的任务也不是单纯地复制过去,复制原作者的思想,而是把现在和过去结合起来,把原作者的思想和解释者的思想沟通起来,理解乃是一种“效果历史”事件。
加达默尔写到:“一种真正的历史思维必须同时想到它自己的历史性。
只有这样,它才不会追求某个历史对象(历史对象乃是我们不断研究的对象)的幽灵,而将学会在对象中认识它自己的他者,并因而认识自己和他者。
真正的历史对象根本就不是对象,而是自己和它者的统一体,或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同时存在着历史的实在以及历史理解的实在。
一种名副其实的诠释学必须在理解本身中显示历史的实在性。
因此我们需要把这样一种称之为‘效果历史’。
理解按其本性乃是一种效果历史事件。
”[12]可见效果历史实际上就指历史与对历史的理解是统一的。
加达默尔诠释学的另一个基本概念是视域交融。
加达默尔认为,前理解或前见是历史赋予理解者或解释者建设性的积极因素,它为理解者或解释者提供了特殊的视域。
视域就是看视的区域,它包括从某个立足点出发所能看到的一切。
谁不能把自身置于这种历史性的区域中,谁就不能真正理解流传物的意义。
但是,按照加达默尔的看法,理解者和解释者的视域不是封闭的和孤立的,它是理解在时间中进行交流的场所,是不断变化的。
加达默尔说:“人类此在的历史运动在于:它不具有任何绝对的立足点限制,因而它也从不会具有一种真正封闭的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