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北京银行发行金融债券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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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做好涉案账户资金网络查控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做好涉案账户资金网络查控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做好涉案账户资金网络查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6.05.09•【字号】京银监发〔2016〕96号•【施行日期】2016.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犯罪侦查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做好涉案账户资金网络查控工作的通知京银监发〔2016〕96号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北京银行、北京农商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北京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为切实维护首都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提高市公安局涉案账户查询、冻结等办案效率,保障刑事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银监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下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银监发〔2014〕5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北京银监局、北京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现就搭建涉案账户资金网络查控平台专线(以下简称“专线”)工作通知如下:一、“专线”工作机制市公安局通过北京银监局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专线网络向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涉案账户查控工作请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法律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对涉案账户进行查控,并通过专线向市公安局反馈结果。

市公安局查控工作请求的法律手续包括相关法律文书、主办及协办2名民警的警官证电子彩色扫描件,法律文书中应载明被查询对象的证件号码(即:自然人身份证号码或者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名称)或者银行账号、卡号列表等信息文件。

二、“专线”工作内容(一)账户余额查询。

根据被查询对象的账户号、卡号或证件号码查询账户余额。

对于市公安局仅提出查询账户余额请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在24小时内反馈查询结果(遇节假日顺延)。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19.11.21•【字号】京银保监发〔2019〕355号•【施行日期】2019.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京银保监发〔2019〕355号各政策性银行北京市分行及总行营业部、国家开发银行在京营业机构、辖内各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辖内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北京银行、北京农商银行、北京中关村银行、辖内各村镇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北京分行、辖内各外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京营业机构、辖内各信托公司、辖内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辖内各汽车金融公司、辖内各金融租赁公司、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为进一步规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切实防范和控制同业业务风险,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同业业务资产负债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科学设定同业资产负债总量、增速、结构和期限,合理控制同业资产负债错配程度,有效防范同业业务流动性风险。

二、加强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名单制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准入、退出和动态调整机制,不得将从事投资、资产管理等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列为同业业务交易对手,不得与未纳入准入名单的机构开展同业业务。

村镇银行除购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同业存单等标准化资产外,不得将主发起行、同一主发起行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列为同业业务交易对手。

三、加强同业业务交易对手授信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多渠道收集交易对手各类信息,多维度识别、监测、分析和判断交易对手风险,对不同交易对手设定差异化的授信额度,有效防控同业业务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和集中度风险。

四、加强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制管理。

商业银行法人总部应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应对全行同业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其他部门不得经营同业业务。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19.11.07•【字号】京银保监公告〔2019〕8号•【施行日期】2019.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京银保监公告〔2019〕8号为了推进银行业保险业依法行政工作,适应北京银行保险市场发展需要,我局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本次清理确定应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44件(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9年11月7日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 关于印发《辖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京银监发〔2004〕154号)2. 关于在京外资银行并表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银监通〔2004〕114号)3. 关于进一步加大银行业金融机构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力度的通知(京银监通〔2004〕134号)4. 关于印发《非银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指引》的通知(京银监通〔2004〕155号)5.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资金融机构驻京代表处监管工作的通知(京银监通〔2004〕181号)6. 关于规范非现场监管资料报送工作的通知(京银监通〔2004〕183号)7. 关于建立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涉诉客户通报制度的通知(京银监通〔2004〕193号)8. 关于规范辖内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年度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京银监通〔2004〕230号)9.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北京市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的监管指导意见(京银监发〔2005〕21号)10. 关于进一步落实大额贷款风险报告制度的通知(京银监通〔2005〕8号)11. 关于加强辖内信托投资公司集合信托业务后期管理的通知(京银监通〔2005〕77号)12. 关于委派监管员参加被监管机构重要会议的通知(京银监通〔2005〕210号)13. 关于加强辖内中资商业银行合规管理工作的通知(京银监发〔2006〕90号)14. 关于加强辖内汽车金融公司批发信贷业务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的通知(京银监通〔2006〕1号)15. 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辖内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非现场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京银监通〔2006〕32号)16. 关于加强对辖内汽车金融公司异地业务监管的通知(京银监通〔2006〕45号)17. 关于调整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涉诉客户信息报送方式的通知(京银监通〔2006〕51号)18. 关于对北京辖内商业银行临柜业务服务质量进行评价的通知(京银监通〔2006〕57号)19. 关于调整辖内中资银行机构行政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银监通〔2006〕185号)20. 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京银监通〔2006〕209号)21. 关于印发《北京银监局、辖内财务公司及其所属集团公司三方会谈制度》的通知(京银监办〔2007〕51号)22. 关于印发《辖内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研讨例会制度》的通知(京银监办〔2007〕57号)23. 关于进一步提升辖内中资银行机构临柜服务水平的指导意见(京银监发〔2007〕70号)24. 关于加强辖内汽车金融公司贷后管理的通知(京银监通〔2007〕46号)25. 北京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辖内汽车金融公司贷款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京银监通〔2007〕83号)26. 北京银监局关于建立北京银行业金融创新联系工作机制的通知(京银监通〔2007〕85号)27. 北京银监局关于建立在京外资银行节能减排授信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京银监办〔2008〕68号)28. 北京银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辖内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通知(京银监通〔2008〕17号)29. 北京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完善北京银行业金融创新业务统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银监通〔2008〕30号)30. 北京银监局关于促进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支持首都农村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京银监发〔2009〕68号)31. 北京银监局印发《关于辖内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意见(试行)》的通知(京银监通〔2009〕67号)32. 北京银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辖内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京银监通〔2009〕87号)33. 北京银监局关于提高辖内银行客户服务电话业务质量的通知(京银监通〔2009〕114号)34. 北京银监局关于印发修订后《客户风险统计数据报送规程》的通知(京银监通〔2009〕121号)35. 北京银监局关于加强监管信息网使用和管理的通知(京银监通〔2010〕54号)36. 北京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自查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京银监通〔2010〕56号)37. 北京银监局关于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科学审慎开展创新业务的通知(京银监通〔2010〕60号)38. 北京银监局关于规范业务营销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京银监通〔2010〕65号)39. 北京银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辖内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销售行为的通知(京银监通〔2010〕70号)40. 北京银监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产品销售录音录像工作指引的通知(京银监发〔2014〕132号)41. 北京银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专区产品销售录音录像工作要求的通知(京银监发〔2016〕91号)42.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正常退保和满期给付潜在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通知(京保监发〔2012〕252号)43. 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的通知(京保监发〔2006〕205号)44. 关于印发《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业务规范》的通知(京保监发〔2013〕35号)。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06.09.20•【字号】京保监发[2006]205号•【施行日期】2006.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的通知(京保监发[2006]205号)各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北京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北京市邮政保险代理局、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北京市银行业协会:为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防止商业贿赂,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将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要求:一、各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文件要求,加强对下属分支机构的管控,切实防范化解经营风险。

二、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其一级分行及直属支行和管辖支行应当通过被代理的保险公司报北京保监局核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并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其所属营业网点(包括被管辖支行)代理保险业务由银行内部授权和管理。

新修订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出台后,按新规定执行。

三、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发生合作关系变更、网点撤并等事项时,商业银行应当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善后工作。

四、商业银行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应当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4]351号)的要求,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编制“业务结算表”;保险公司应当给予协助配合,并将商业银行开具的《统一发票》及“业务结算表”一并作为支付手续费的原始入账凭证,不得以其他自制付款凭证或其他发票作为支付手续费的凭证。

章5.《金融机构体系》习题

章5.《金融机构体系》习题

第五章《金融机构体系》习题班级姓名学号一、判断题1.()金融机构体系一般可分为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两大类。

2.()在多数国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占有支配性地位。

3.()银行类金融机构与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划分的最重要的依据在于是否开展证券业务。

4.()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吸收活期存款。

5.()金融机构体系通常包括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两类金融机构。

6()早期的高利贷信用是现代银行制度形成的重要途径之一。

7()早期银行只有信用媒介功能而没有信用创造功能。

8()哪种将自由化当做世界银行业发展趋势的说法是对银行业发展趋势的一种曲解或误判。

9()吸收活期存款并非是存款类金融机构的专利。

10.()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运作体系的主体。

11.()中央银行是一国最高的货币金融管理机构,在各国金融体系中居于的领导和核心的地位。

12.()其实中央银行并不是一家金融机构,而是国家机器的一个组成部分。

13.()随着金融自由化的发展,现在西方发达国家的中央银行已逐渐成为“金融百货公司”。

14.()其实政策性银行与中央银行一样,它们不以盈利为目的,共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

15.()政策性银行是重要的专业银行之一。

16.()国有企业和各级政府的存款是政策性银行最主要的资金来源。

17.()不追求盈利是政策性银行最重要的经营特点之一。

18.()中国进出口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19.()专业银行是指专门经营指定范围业务和提供专门性金融服务的组织。

20.()其实专业银行也就是商业银行。

21.()投资银行是一国专门负责开发性建设项目投融资的专业银行。

22.()商人银行是商业银行早期的称谓。

23.()中国投资银行是迄今为止我国唯一的、真正的投资银行。

24.()西方国家的农业银行具有政策性银行的性质。

25()投资银行也吸收部分存款,但一般限于定期存款,不接受活期性质存款。

26.()开发银行一般都属于政策性银行。

中国银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北京市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的监管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北京市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的监管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北京市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的监管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05.02.06•【字号】京银监发[2005]21号•【施行日期】2005.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北京市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的监管指导意见(京银监发[2005]21号2005年2月6日)各政策性银行北京市分行及总行营业部、国家开发银行企业局、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北京银行、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近年来,随着以多种所有制形式为特征的中小企业规模的逐步扩大,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004年国家实施调控政策取得了明显成效、辖内经济金融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随着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不断增大,融资难、贷款难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成为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贯彻落实中国银监会2005年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做好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服务,立足风险监管,配合宏观调控,用科学发展对指导银行业监管工作,积极支持北京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实现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各机构”)和中小企业工同发展的双赢目标,现就进一步引导辖内各机构做好对本市中小企业信贷服务工作提出如下监管指导意见:一、机构做好中小企业信贷服务工作的指导原则(一)公平待遇原则各机构要从战略高度认识到做好中小企业信贷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积极调整信贷取向,消除“小”心态。

在信贷准入门槛、信贷审查程序、信贷审批决策、信贷责任追究等方面贯彻落实公平待遇原则,从制度上、机制上消除对中小企业的歧视,避免片面追求大企业、大客客户的现象,防止贷款“垒大户”。

(二)梯次推进原则各机构应展开深入调研,掌握北京市中小企业的事体情况,并在此基础上,依据各中小企业的基本条件和发展状况,划分中小企业发展梯队。

中国银监会、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科学技术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6.04.15•【文号】银监发〔2016〕14号•【施行日期】2016.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中国银监会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6〕14号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完善科技金融服务模式,支持科技创新创业企业(以下简称科创企业)发展,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充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积极作用,坚持改革驱动,努力探索符合中国国情、适合科创企业发展的金融服务模式。

(二)基本原则1.统筹协调,稳步推进。

加强多方协作,优化政策环境,整合各方资源,实现市场主导和政府支持相统一,股权投资和银行信贷相结合,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序开展投贷联动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稳步推广。

2.简政放权,因地制宜。

充分发挥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体作用和试点地区银监局监管职能,强调结合试点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试点方案,加强事中事后管理。

3.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探索建立合理的投贷联动业务发展模式,建立适应科创企业发展规律和金融需求的体制机制,实现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

中国金融十年发展概述

中国金融十年发展概述

中国金融十年发展概述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打断了缓慢进行中的中国经济结构调整进程。

在这个标志性事件之后,中国经济中的M2/GDP、杠杆率迅速上升,投资效率、全要素生产率明显下降,由此中国金融发展进入了一个新事物、新现象不断涌现的时期。

人民银行持续推动的利率市场化改革,互联网、通讯技术在经济金融领域的应用,加剧了这一时期的纷繁复杂。

但是,在各种现象丛生的背后,中国金融发展的基本逻辑没有变化,这一时期只是受结构、政策、技术改变的冲击,金融在发展的形式、格局和效率等方面呈现出不同于以往的特点而已。

但是这些特点对中国金融发展本身是重要的,它体现了中国金融未来发展的内在路径。

因此,努力理解2008年以来近十年中国金融发展的基本脉络,就有着不同寻常的意义。

为了理解的简洁,暂不考虑汇率和国际资本流动的问题,也不涉及一些容易引起歧义的风险领域,只把焦点聚集在单纯的内部融现象上。

近十年中国金融发展大的背景是全球性金融危机与中国经济的“新常态”。

中国为应对危机和“三期叠加新常态”采取的各种政策,调整经济结构的努力,新发展理念的贯彻,种种观念、政策、技术与市场化发展动力的结合,形成了这一时期中国金融发展的特殊格局。

受次贷危机影响,2008年以后中国经济经历了一个明显转折,经济结构调整延缓,货币政策由紧转松。

存款准备金率在2008年上半年是五次提高,下半年则是四次下调,下半年还五次下调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

强刺激政策复加了经济结构原本的扭曲,杠杆率由此上升。

在金融业务上,由于流动性增加和实体经济中融资需求结构的矛1盾,银行普遍与信托公司合作,集合信托计划流行。

同时,票据业务在2008-2009年间也比较突出。

2009年1月,票据融资在新增贷款中的占比达40%,大大超过往年不足10%的比例,同业跨区域抢票竞争激烈,所谓的票据空转也遭人指责。

但是票据业务井喷式爆发有着实在的经济原因。

利率倒挂刺激企业大量贴现,当时贴现利率是 1.5%-1.8%,半年期存款利率是1.9%,企业贴现的积极性很高。

银行从业人员培训银行基础知识

银行从业人员培训银行基础知识
银行从业基础知识
目录
1. 中国银行业概况 2. 银行经营环境 3. 银行主要业务 4. 银行管理 5. 银行业监管 6. 银行主要业务法律规定 7. 银行业概况
一、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
1948年中国人民银行成立。
1995年3月18日第8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国人民银行法》, 以法律形式确立了 中央银行地位。
银行风险管理流程:
风险识别
有效识别风险是风险管理的最基本要求。风险识别 包括感知风险和分析风险两个环节。
风险计量
是全面风险管理、资本监管和经济资本配置得以有 效实施的基础。
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监测各种可量化的关键风险指 标以及不可量化的风险因素的变化和发展趋势,确
风险监测 保可将风险在进一步加大之前识别出来。二是报告
宏观经济状况包括经济发展水平、状况 和前景等方面。
经济发展水平
决定了银行的资金实力、业务 种类和经营范围。
经济发展状况 和前景
影响经济主体的收入、资产价 值和对未来的信心,从而对银 行的经营管理产生直接影响。
银行经营环境
宏观经济发展目标及其衡量指标:
经济增长
国内生产总值 GDP
充分就业
失业率
物价稳定
银行主要业务
二、贷款业务
贷款是银行最主要的资产, 是银行 最主要的资金运用。
2004年10月29日, 中国人民银行 放开人民币贷款利率的上限
银行主要业务
贷款业务流程: 我国银行信贷管理实行集中授权管理、 统一授信管理、审贷分离、分级审批、 贷款管理责任制相结合。
操作流程
贷款申请 贷款调查 贷款审批 贷款发放 贷后管理
银行主要业务
托管业务

北京银行考试内容

北京银行考试内容

北京银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SH:601169 ),英文简称BOB,即原来的“北京市商业银行”,成立于1996年,是一家新型的股份制商京、济南、南昌拥有136家营业网点。

北京银行目前是中国最大的116家支行为个人与公司客户提供服务。

同时,北京银行还在其覆盖一、2014年北京银行招聘考试大纲详细介绍与分析。

二、北京银行招聘考试历年真题试卷参考。

三、北京银行招聘考试(北京银行相关知识)。

四、北京银行招聘考试(重点时事政治)。

五、北京行招聘考试行测讲义与习题。

六、北京银行招聘考试时托业英语讲义与习题。

七、北京银行招聘考试申论讲义与习题。

八、北京银行招聘考试金融专业知识讲义与习题。

九、北京银行招聘考试--视频课程与面试宝典。

十、2014北京银行考试全套在线高清教学视频课程及讲义。

十一、2014年北京银行考试全真模拟题试卷(10套)。

十二、北京银行招聘考试公文写作知识与习题。

下载地址:最需网论坛里面有打包下载。

2005年作为中国城市商业银行改制的先驱,北京银行力邀正邦公司对品牌标志、产品品牌以及终端网点形象进行了全面的建设与塑造。

1.标志的主体图取意于古代祈求丰年的天坛,表明北京银行在北京诞生、成长,并走向全国、迈向世界。

2.标志设计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社会发展的和谐统一。

圆形红色印章源于中国古代钱币的设计理念,代表中国传统文化中重视信用、遵守承诺的良好品德。

而酷似“@”的造型,则体现了北京银行在网络信息化时代的现代形象。

3.标志设计动静结合,内外兼顾,如中国书法般流畅、遒劲,寓意北京银行顺畅的运营体制,象征京行人执行有力,气魄非凡。

4.标志中“B”为英文名称“BankofBeijing”的缩写要素;火红色预示着京银炙热的未来。

4经营模式编辑品牌提升据北京银行严晓燕行长介绍,北京银行加强经营管理,加快发展步伐,实现了综合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的显著提升。

创造优异业绩。

北京银行资产总额增长38%,存款余额和贷款余额分别增长26%和29%,发展规模实现长足进步;资本充足率由上市之初的13.23%增至19.14%,资产利润率由0.82%上升到1.62%,达到上市银行优秀水平。

北京银行,打造“小巨人”企业

北京银行,打造“小巨人”企业
了 12 年 的发 展
, ,
款客户 中的
经历
84 %
为 中小企 业 客户


中小企
供 全 方 面 的融 资解 决方 案 在 2006 年
12

同时

该方 案

业 贷 款 余 额超 过 5 3 0 亿 元
月 中国中小企 业 融资论坛 上

并 相 继 实 现 了双 赢

引资


自成 立 以 来
行金融机 构
42 Di s c o v e r i n g
v a lu e

覆 盖 创 业 成 长 成 熟 期 的各 阶 段 中小 企 业 提
实 行 中 小 企 业 界 信 贷 的绩 效 管
10
20 0 8


优先支 持 中小 企 业 贷 款的 投 放



北 京 银 行 在 年 初 信贷 规 模 预 算 中 中小企 业 实行 单点计划

北京银行
级 资 本 排 名第
l l

17 8


在 中 国银 行
10 0 0
文化 创 意 企 业 贷 款 知 识 产 权 质 押 贷 款 中国 节能 减 排 融 资项 目贷 款



业 排 名第
位 : 在福布斯全 球
家大
企 业排名中
北 京银 行 名列 99 8 位 : 品牌
亿元

价值达


4 8 57

在 中 国银 行 业 排 名 第 7
融信宝 贷款 等
保贷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金融法规》判断及案例分析题库答案(试卷号:1049)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金融法规》判断及案例分析题库答案(试卷号:1049)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金融法规》判断及案例分析题库答案(试卷号:1049)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金融法规》判断及案例分析题库答案(试卷号:1049)判断题1.金融工具是用以交换货币以图增值的规范性文件,文件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2.我国的货币发行权属于国务院。

(√)3.金融犯罪是指违反金融法的行为。

(×)4.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机关,不是企业法人。

(√)5.设立商业银行总行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会应在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其设立。

(×)6.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商业银行破产时,须经中国银监会同意。

(√)7.在票据行为的保证活动中,保证人在履行了担保义务后取得票据权利,这属于票据权利原始取得方式之一。

(×)8.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9.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撤销信托的,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应返还给有关债权人。

(×)10.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并且该股票、公司债券依法进入证券交易所或者非集中竞价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必须在每一会计年度内公布一次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即年度报告。

(×)11.金融工具的信用等级越高,流动性越强,其变现能力也越强。

(×)12.根据我国外汇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在1994年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

(×)13.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是有价证券诈骗罪。

(×)14.货币政策是国家调节宏观经济的唯一手段。

(×)15.对于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事银行业工作的任职资格没有任何限制。

(×)16.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商业银行破产时,须经中国银监会同意。

(×)17.票据法相对于民法通则而言是特别法,在处理票据法律关系中,应当优先适用票据法的规定。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09年5月27日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修订;2009年7月6日北京银监局予以核准。

)目录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股份和注册资本........................................................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股份发行.............................................................................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股份转让.............................................................................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股东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股东大会.............................................................................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9.03.25•【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施行日期】2009.05.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为进一步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5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金融债券,包括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人民币金融债券和外币金融债券。

第三条金融机构申请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金融债券,按《办法》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申请材料,并提交《金融债券发行登记表》(格式见附1);金融债券以协议承销方式发行的,主承销商应提交尽职调查报告。

第四条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金融债券,发行人应在本次或每期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按《办法》要求将有关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提交《金融债券备案登记表》(格式见附2)。

政策性银行应在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按《办法》要求将有关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五条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金融债券,如果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备案文件时进行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一)发行人业务、财务等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三)控制人变更;(四)发行人作出新的债券融资决定;(五)发行人变更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信用评级机构等专业机构;(六)是否分期发行、每期发行安排等金融债券发行方案变更;(七)其他可能影响投资人作出正确判断的重大变化。

顾艳迪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顾艳迪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顾艳迪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9【案件字号】(2021)京02行终1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肖荣远周建忠杨波【审理法官】肖荣远周建忠杨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顾艳迪;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当事人】顾艳迪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当事人-个人】顾艳迪【当事人-公司】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唐金玉北京环赢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唐金玉北京环赢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唐金玉【代理律所】北京环赢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顾艳迪【被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北京银保监局对其辖区范围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具有监督管理职责,对顾艳迪提出的投诉申请具有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证明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中止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北京银保监局对其辖区范围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具有监督管理职责,对顾艳迪提出的投诉申请具有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银保监会作为北京银保监局的上级机关,具有针对该局所作行政行为进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北京银保监局收到顾艳迪的举报材料后,通过调取北京银行总行部室后台数据、操作日志、监控录像、听取北京银行中关村分行所作说明等方式,对包括账户余额短信提醒业务关闭、多笔资金转账及审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等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在该过程中未发现北京银行存在违法违规或系统漏洞的情况。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管理规定,我行计划发行资本补充债券,并特此公告相关事宜。

1. 发行主体:本次发行的资本补充债券由我行作为发行主体进行发行,以增加我行的资本充足率和稳定资本结构。

2. 发行规模:根据监管要求和市场需要,我行将根据发行情况和投资者需求,确定本次发行的规模。

3. 发行方式:本次发行的资本补充债券采用公开发行方式,面向合格投资者进行认购。

4. 债券类型:本次发行的资本补充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采用等额本息还本付息方式。

5. 发行期限:根据我行的资本规划和市场需要,本次发行的资本补充债券将设定不同期限,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

6. 发行条件:具体的发行条件将在发行公告中进行明确,并根据监管要求和市场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7. 发行定价:本次发行的资本补充债券的发行价格将根据市场情况和审慎定价原则进行确定。

8. 申购限制:根据监管要求,本次发行的资本补充债券的申购限制将根据投资者资质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规定。

9. 用途说明:本次发行的资本补充债券的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我行的资本金,并支持我行的业务拓展和风险管理。

10.适用法律:本次发行的资本补充债券将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特此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我行的公告和通知,了解更多相关信息。

感谢您对我行的支持和理解。

如有任何问题,请与我行客服人员联系。

祝好!
此致
XXX银行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雍和文创支行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雍和文创支行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雍和文创支行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雍和文创支行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雍和文创支行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货币金融服务-货币银行服务资质空产品服务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 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中国银监会关于北京银行发行信用卡的批复

中国银监会关于北京银行发行信用卡的批复

中国银监会关于北京银行发行信用卡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12.27
•【文号】银监复[2007]606号
•【施行日期】2007.12.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北京银行发行信用卡的批复
(银监复[2007]606号)
北京银行:
《关于北京银行发行信用卡的请示》(京银个发〔2007〕567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开办信用卡业务,并核准《北京银行京狮信用卡章程》。

二、该卡的发行和使用,须遵守《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案例解读

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案例解读

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及案例解读背景介绍北金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指定的金融类国有资产交易平台,财政部第54号令《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规定,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截止至8月9日,北金所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交易平台主承报价共计111只债券进行报价,其中MTN62只,SCP38只,CP11只,报价总条数为117条。

为积极推进普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北金所在充分借鉴银行间债券市场成熟经验基础上,推出“债权融资计划”创新业务。

致力于打造银行间私募二板市场,为债务融资工具市场提供有益补充和支撑,提升银行间债券市场分层服务能力,助力银行间债市稳健发展,“债权融资计划”的创新更是由政策、监管环境、市场需求三方面共同决定的。

中央政策方面,从“十三五”的丰富金融机构体系、健全金融市场体系、改革金融监管框架逐步向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监管环境方面,北金所积极落实中央政策,发展和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丰富直接融资工具;市场需求方面,因为金融脱媒而产生的转型压力以及优质企业发债额度的耗尽,都需要合法合规、风险分散可控的新产品来补充。

业务介绍1、产品定位债权融资计划是指融资人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挂牌募集资金的债权性固定收益类产品。

其中服务对象包括开展债权融资计划业务的挂牌管理人、融资人、主承销商、投资者等;设计的原则为服务市场实际需求为核心,效率与风险防范并重;而设计的核心机制如下表所示:2、制度体系3、产品特点发债规模:依据企业融资实际需求,自行确定发债额度。

主体评级:不要求强制外部评级,市场参与主体自行判断风险。

资金用途:资金用途灵活,可用于长期项目资金,也可用于短期流动资金,也可用于归还借款等。

行业政策:放宽项目准入标准,在符合国家政策方针的前提下,灵活调整。

4、业务流程业务基本流程包括:(1)参与主体开户,融资人、投资者、主承销商等相关业务参与主体与北金所签署《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客户服务协议》且提交开户材料,北金所为客户开立系统账户、发放数字证书;(2)备案,融资人(主承销商代)向北金所提交债权融资计划备案材料,北金所完备性核对后通过后发放《接受备案通知书》;(3)挂牌,融资人(主承销商代)进行债权融资计划信息披露,由挂牌管理人及投资者开展申购、定价配售及挂牌资金划转工作,最终在北金所完成初始信息记载的过程;(4)转让,持有人出让债权融资计划,投资者受让债权融资计划,完成债权融资计划的变更信息记载;(5)其他资金划转,融资人按照当期债权融资计划《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向持有人划转本金、利息等资金,完成债权融资计划的注销信息记载;6.存续期信息披露,主承销商督导融资人和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布日期】2023.10.20
•【文号】中国结算京业〔2023〕6号
•【施行日期】2023.10.20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关于发布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债券登记
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结算京业〔2023〕6号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企业债券职责划转相关工作部署,支持北京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建设,稳妥有序做好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登记结算相关工作,本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明确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登记存管及清算交收安排,同时合并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定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相关内容。

《指南》自2023年10月20日起施行,并发布于公司网站
()“法律规则-业务规则-债券业务-北京市场”栏目。

本公司
于2023年2月17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定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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