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法规视域下的党领导立法
党内法规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
党内法规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作者:王双来源:《当代商报·理论与创新》2017年第48期摘要: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
认清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两者之间的紧密联系,使党内法规发挥有力作用,以依规治党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的实现。
关键词:党内法规;依规治党;依法治国随着《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一系列党内法规的颁布,党内法规日臻完善。
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时代,必须更好地发挥党内法规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以依规治党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的实现。
1党内法规是指以党章为核心的制度化规范体系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改革开放的领导力量。
为了完成政治、经济的现代化,新中国成立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颁布了大量的党内法规,用来规范党内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的行为,初步形成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仅是党员的行为规范和党组织的活动规范,对国家各方面建设也产生了实际影响。
特别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战略的不断推进,完善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不断推动党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已经成为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的重要课题。
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唯当从严,依“法”治党是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前提,这里的“法”指的就是党内法规。
2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相辅相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鲜明的特色2.1党纪严于国法,党纪保障国法实施《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宗明义指出,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
既然是先锋队,理所当然应该接受比普通人更严格的约束。
对于党员而言,这一身份决定了其不能等同于普通群众,不仅要遵守国法,更要遵守党纪。
中央纪委监察部通报各地党员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大操大办婚丧嫁娶等案例,从法律角度来说,大操大办并不违法,但对党员干部来说,仅做到不违法还不够,还要严格遵从党的规定,受到党纪的约束。
这正是党纪与国法的区别所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语境的党内法规研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语境的党内法规研究一、引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既是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也是“以党内法治带动国家法治,进而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文/马康化”的需要。
社会治理的规则体系不仅包括国家法律,也包括党内法规在内的其他规范,二者共同完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演绎。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整体上呈现出更加完善的科学性和可执行性特征,以及加速发展的趋势。
2013年,中共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以及《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摘要:中国的法治建设应当注重中国本土资源利用,尤其是中国的历史逻辑和现实脉络。
党内法规的研究不能以西方法学为中心的形式理性作为评价标准和参照物。
当代中国法学理论对于国家法律的界定,实质是19世纪分析法学理论的延续。
党内法规作为自在本体,具有意思自治性、政治先导性、逻辑体系性等特点,与国家法律存在一定区别。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党内法规;国家法律中图分类号:D262.6DOI:10.13784/ki.22-1299/d.2020.06.008( 2013-2017 年) 》。
2014 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非常明确地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
2017年11月,党的十九大报告将党内法规的制度建设提升到依法执政的高度,并明确提出“增强依法执政本领,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和改善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
在学术研究领域,自2015年起从事党内法规研究的专门性机构也逐步建立,西北政法大学、武汉大学、深圳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郑州大学、厦门大学等院校相继成立了“党内法规研究中心”。
总体而言,国内党内法规研究的主体集中于党建、法学和政治学等学科领域,也正是这个原因,党内法规研究机构多数集中于法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校等机构。
依法执政必须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依法执政必须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廖奕2014/11/12 16:34:34 点击率[438] 评论[0] 分享到∨【法宝引证码】 CLI.A.087641 【学科类别】理论法学【出处】理论网【写作时间】2014年【中文关键字】党内法规;依法执政【全文】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 由此可见,“依法执政”必须“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在此之前,《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的制定和发布,成为加强党的制度建设的重大战略举措,对于坚持依法执政,全面建设法治中国,具有现实而深远的意义。
《纲要》对今后五年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进行了系统顶层设计,彰显了科学民主、公平正义的执政新理念,体现了以党内法治推动改革进程的治国新思维。
党内法规的制定工作,涵盖了立、改、废多个环节。
法规清理是前提,内容庞杂,任务具体。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规定,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应当适时对党内法规进行清理。
2012年,中央正式启动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在1978年以来中央制定的767件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300件被废止和宣布失效,另有42件将作出修改。
在法规清理的基础上,《纲要》指出,要抓紧制定和修订一批重要党内法规,力争为建党100周年时全面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打下坚实基础。
根据目标和功能不同,现有党内法规可分为基础主干型、问题回应型、配套细则型和协调机制型四种。
从功能上看,前三种属于实体性法规,第四种属于程序性法规。
从效力上看,前两种往往居于较高的规范位阶,后两者通常属于具体的操作规则。
从关系上看,它们共同构成了党内法规的基本框架,具有内在的系统性、协调性和统一性。
人民日报刊文:“党大还是法大”是个伪命题
人民日报刊文:“党大还是法大”是个伪命题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问题,不仅是一个法学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
习近平同志指出: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站在党和国家兴衰存亡的高度,从理论与实践、历史与现实的结合上全面正确回答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问题,这样才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更加自觉地坚持和实现党的领导。
正确认识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基本内涵在现实生活中,有人将党和法的关系曲解为党的文件与国家法律适用哪一个、领导指示与国家法治听哪一个、法院依法办案还是按领导说的办案、领导说了算还是法律说了算等。
这实际上是对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内涵以及两者关系存在认识偏差。
我们党是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职责的执政党。
这里所讲的党,是一个包括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党的各级组织、党的各类机关等各种主体在内的集合概念。
某一个共产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党的组织等,只是党的组成部分,不能把他们简单地等同于党。
法首先是指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规定权利与义务、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体系,在我国主要包括宪法、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其次是指法制、法治、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等概念,以及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概念和活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全面系统地回答了如何正确认识党和法的关系问题,在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中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从以下六个方面阐释了党与法的关系。
一是本质特征。
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论“党领导立法”原则及其实现路径
论“党领导立法”原则及其实现路径作者:姜青富来源:《宁夏党校学报》2015年第04期摘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是我们党在领导人民进行民主法制建设过程中形成的一项重要原则。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的历史时期,应当通过规范党领导立法的具体程序、实现途径等内容,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党领导立法;依法执政;立法权中图分类号:DF0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2921(2015)04-0075-0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
这一论述为我国新时期的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
作为我们党在执政中参与国家立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原则,长期以来,党通过领导立法的方式将符合群众根本利益的政策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及时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并得之以有效地贯彻实施,极大地保障了群众利益和社会主义建设。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历史时期,重新回顾、审视和完善这一原则,仍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党领导立法”原则的科学内涵及其在我国产生的根源“党领导立法”,顾名思義就是作为我国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通过法定的程序对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制定或修改法律的活动施加影响,并将自身的政治主张与人民的意志相结合,上升为国家法律的过程。
作为党在执政中参与国家立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原则,“党领导立法”原则在我国主要是由以下几个因素决定。
其一,“党领导立法”首先是由党的执政地位决定的。
执政党领导和参与国家的立法活动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普遍性,在西方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执政党总是通过自己的议会党团提出本党的议案,通过法律程序,将其变为国家法律,将执政党的意志转变为国家意志。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经过了艰苦的革命战争后,取得了国家政权,成立了新中国。
1954年宪法的颁布,使我们党以宪法确认的形式从战争时期的革命党成为宪法规定的执政党,此后,历次宪法修改都确认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执政党的地位,并明确肯定了中国共产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权。
浅论党内法规与国法的协调统一
浅论党内法规与国法的协调统一作者:熊辉吴晓来源:《青年与社会》2020年第27期党内法规作为执掌国家政权的中国共产党的内部规则,必然会同国法发生密切联系。
治国先治党,实施全面依法治国首先要和党内法规相统一,处理好党内法规与国法这两大规范体系。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之间必然会相互影响、相互作用。
因此,只有党内法规和国法两者协调和衔接,全面依法治国才能得到切实落实和发挥更大作用。
党规与国法作为在中国社会政治生活中起着最重要作用的两类规则,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相互协调既是法治的应有之义,也是党坚持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也是执政党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结论。
一、完善党内执纪与国家执法的协调机制自属于党的系统的纪委和属于行政系统的监察部门合署办公开始,各级纪委部门、监察与司法部门就形成了执纪执法联席会议制度,执纪执法相互促进、有序统一。
该制度比较好地解决了执纪执法衔接统一问题,不过其弊端仍旧需要克服。
联席会议制度在协同纪委和监察部门工作之时,其不良后果也是明显的,即在案件的处理中容易导致权责不明确和相互推诿的问题。
因此,应保持党内执纪与执法工作各自的独立性的基础之上,协调两者的衔接。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存在着以党纪处分代替法律惩处的现象。
犯同样的事,有的用党纪处分了事,有的则不仅受党纪处分而且受到法律制裁。
这里,除了人为因素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存在执纪与执法界限不清的问题,也即党内法规与国法关系没有理清楚的问题。
什么祥的问题适应党纪处理,什么样的问题不仅适应党纪处理又要适应国法处理,必须在制度条文上清清楚楚。
一般来说,严重的刑事案件、严重的腐败案件等,对当事人执纪又执法,问题不大。
但是,如果是一般的腐败案件等,是不是对当事人既执纪又执法,在实际工作中,往往都是以党纪处理了事。
实际上,有的腐败案件在程度上也已经违法,但由于进行了党纪政纪处理,就没有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了。
有的党员干部违法了,也没有进行党纪政纪处理,例如,有的党员干部受到治安处理,也没有受到党纪政纪处理。
新时代党领导立法的逻辑理路
Logical Paths of the Party’s Leadership over
Legislation in the New Era
作者: 刘鲁吉[1]
作者机构: [1]山东交通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山东济南250357
出版物刊名: 实事求是
页码: 70-75页
年卷期: 2020年 第1期
主题词: 新时代;党领导立法;人大主导立法;党内法规
摘要: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坚持党领导立法是我国立法体制上特色鲜明的制度优势,是立法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导致了国家立法需求的变化,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对党领导立法的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这种背景下,党领导立法呈现出全新的时代特征和逻辑理路,主要表现为更加主动地引领立法并将党的领导贯彻到立法的全过程、有力提升了领导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从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统一的视角加强领导立法的规范化建设等,反映了新时代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与国家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
浅谈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浅谈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对党内法规的重要定位。
加强党内法规建设,不仅对从严治党有着重要意义,还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实现党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有着重大影响。
因此,我们需通过建章立制,不断加强党内法规体系的制度化建设,更好地规范党内权力运作,逐步形成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相互衔接及协调,以满足法治国家建设及从严治党的需要。
关键词:法治;规范;法律;纪律;一、党内法规的概述党内法规,是党的意志的集中体现,是由执政党专门组织制定,规范和約束党内行为的总称。
它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度为核心,包括党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组织制度、生活制度、工作制度和党内监督制度等在内的多层次、立体化的规范体系。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党内法规纳入国家法律制度体系,在党规与国法之间架起了一条沟通的“桥梁”,不仅使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因包含国法和党规在内而更具中国特色,也深刻体现了执政党从严治党的决心。
而鉴于二者之间的本质区别,我们更应思考如何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形成党内法规和法律制度的衔接和协调,以满足法治国家建设及从严治党的需要。
二、党内规范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不是相互对立或割裂的,而是相辅相成、相互保障的。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制度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
(一)二者之间的联系1、价值取向的一致性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共存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体现出二者在根本价值指向上是一致的。
党内法规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制度依据和保障,目的是让党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国家法律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制度依据和保障,目的是让人民生活得更美好,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人民利益”这个价值追求上趋于统一。
2、功能上的互补性党内法规可以通过执政党自身严格的行为规范来约束全党带头守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从而发挥对国家法律实施的有力保障作用。
法治视阈下的党内法规
是 ,对 中国法治深层历史底蕴、终极价值关怀及法治发展的路径缺乏总体 的把握和梳理。从一定 意义上说 ,法治不是通过强力意志就可以堆砌起来的城墙 ,而是需要一种社会的历史建构。伯尔 曼认为 ,法律不仅渊源于立法者本身的意志 ,内涵了整体社会的一种基于生存和发展的需求 ,也 包括公众 面对生存和发展所带来 的理性认知、生活习俗和生存惯例 ,因此 ,“ 法律是从整个社会 的结构和习惯 自下而上发展而来 ,又是从社会 中的统治者们 的政策和价值 中 自上而下移动” ②。 对于中华文明本身关于法治的认识 ,我们发现由于缺乏对本民族文化底蕴、终极价值关怀和法治
面。改革开放以后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中国的确立 ,党与国家、社会三位一体的结构因三者之 间的权力关系的变化而发生了松动 。特别是在 现代化进程 中,中国共产党面临着市场化、全球
化 、民主化 、法 治化等新 的社 会发 展形 态 的 内在 需求 。这 些深 刻 的变 化对 中国共产 党 的领导 和执 政 提 出了全新 的要 求 。党 的十五大 提 出的依 法治 国的方 略 ,就 是党 回应这 种全 新要 求而 在 治 国方
发 展路 径 的把 握 ,使得 有些 学 者盲 目地认 为 西方 的法 治 内涵 和发展 路径 就是 我们 当下 当然 的法 治
本 文系新疆 社科基金重点招 标课 题 “ 党建科学化与新疆组织工作 有效性研究 ” ( 2 0 1 2 A D J 0 1 0 ) 、新疆 师范 大学 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点建设重 点项 目 “ 法治 :党 内法规的属性研究 ” ( F J B S WT 2 0 1 2 0 1 )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法 治 视 阈 下 的 党 内 法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规
李 军
以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
以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作者:王珂玮徐德斌来源:《新长征》2020年第07期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也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必须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明确指出,要“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这既是深化全面从严治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题中应有之意,也是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培育健康洁净的政治生态的重要基础,更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选择。
一、完善党内法规体系,维护党中央权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
只有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党中央权威,科学谋划、精心组织、远近结合、整体推进,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才有利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坚持党的领导首先要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保证全党服从中央、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党的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改革和完善坚持党的领导的体制机制,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陆续制定或修订了一系列党内法规,为加强党的领导全覆盖提供了规范保障,保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更加坚强有力。
党中央还作出一系列重大制度性安排,如各国家机关党组每年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中央政治局报告工作,中央政治局同志每年向党中央和总书记书面述职,健全一系列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工作机制等,这些制度举措为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提供了有力保证。
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关系探析
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关系探析作者:彭舒琼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01期摘要党内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属于不同的规范体系,这尤其体现在党纪和国法不能相互取代。
在党内法规是否是“法”的性质之争上,有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观点,从严格意义上讲,党内法规应属于特殊的国家法。
在二者的关系上,国家法律高于党内法规,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两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共同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关键词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治国理政作者简介:彭舒琼,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2016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1.008党内法规是党组织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
在抗战时期,毛泽东同志就提出了党内法规的概念。
之后党内法规在党的重要文件中也被多次使用,已成为中国共产党的历任领导人频繁使用、约定俗成的一个概念。
在中国共产党取得执政党的地位之后,领导人把党内法规等党的纪律带到社会主义建设中,成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主要方式。
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业已把党内法规和法律规范、法治实施、法制监督和法治保障一并纳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显然,党内法规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组成部分。
在我国,共产党对内根据党内法规来治党管党,对外通过宪法法律治国理政。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这两个概念并行不悖,它们的发展关系着我国法治国家建设和法治体系构建的大局。
一、党内法律的性质之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相似之处颇为明显:两者都带有“法”字,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是通过严格的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是治理国家的重要模式。
从严格的意义上讲,国家法才是真正的法律,党内法规并不完全符合国家法的特征。
那么,党内法规到底是不是“法”?其与国家法律之间有何种关系?这激起了学术界对于党内法规是不是“法”的争论,归纳起来学界有以下两种观点,分别是否定说,肯定说。
立法坚持“把党的领导融入法律制度”
收稿日期:2019-09-29作者简介:李振宁(1986),男,吉林长春人,法学博士,主任科员,研究方向:立法学与比较法学。
安徽行政学院学报No.2,20202020年第2期●理论观点立法坚持“把党的领导融入法律制度”李振宁(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北京101169)摘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原则和立法准则,政治属性是立法工作的第一属性。
立法践行“党的领导”原则,“把党的领导融入法律制度”,体现在立法工作和实际操作的诸多方面:党领导和控制立法项目的确定和启动;立法以党的组织机构作为工作核心主体,展开起草、修改和协商等工作程序;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需要以党的精神、理念和主张作为基本依循来明确立法理念、目的和制度设计;立法将“党言党语”转化为“法言法语”,形成条款内容;立法以各种规范形式明确表述和保障“党的领导”。
通过立法机制、程序和法文本,体现党对法律制度的领导力和法律制度对“党的领导”的融入水平。
关键词:党的领导;政治属性;融入法律制度中图分类号:D26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8638(2020)02-0006-10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立法工作也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将党的领导贯彻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确保立法反映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要求“切实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明确指出,立法应“主动对接、积极融入”党和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重大决策部署,推动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
“把党的领导融入法律制度”,给中央和地方的立法工作提出进一步要求。
立法坚持“把党的领导融入法律制度”,一方面要在立法工作机制和立法程序方面体现党的领导力,立法制度围绕党的领导展开,保证党领导立法程序全过程和立法机制全方面;另一方面是对法文本提出的要求,所立的法应当内融了党的领导,转化了党的主张,反映贯彻了党的政策精神、思想理论和价值观念。
对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之间关系的思考
对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之间关系的思考关键词: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国家法律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
”《四中全会决定》站在“管党治党”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提出了“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同时,突出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点工作,即“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四中全会决定》将“法律规范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并举,使之作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构成部分。
这一新的提法引发了人们对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关系的持续争论。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时代背景下,探索促进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更加协调有效路径尤为必要。
一、协调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应坚持的原则1.党内法规的制定不得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得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党对此项规定必须严格执行,坚持遵循宪法和法律确立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保证党内法规必须体现党章和宪法的精神要求。
国家立法在国家法治化进程中的作用是基础性的,一般地讲,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各项法规。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在法律制定、国家和社会事务方面的领导地位已被宪法确定和认可,是法定的。
但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规则和工作规则不能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2.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要保持连续性。
无论是党内法规还是国家法律,二者的制定和实施都不能随意中断,在新的法律法规未制定前,原有制度不应随便中止失效;修改、补充或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时,也应保持与原有制度的承继关系。
为了高效地解决我国经济、政治和各项社会问题,强化党和政府的责任,在某些衔接或者重合的领域,适度的党政联合立法的方式应该受到高度重视,以保证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连续性。
国家治理视域下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三维论析
国家治理视域下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三维论析作者:吴琼华刘天宇来源:《理论导刊》 2020年第7期吴琼华1,刘天宇2(1 中共陕西省委党校[陕西行政学院],西安 710061;2 长安大学信息工程学院,西安710010)摘要:中国共产党党内治理是我国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党内法规制度是党内治理现代化的主要载体。
新时代以来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治党理念和实践在政治、法治与文化三个维度上的现代性进步。
政治维度上,廓清了以制度治党通向现代政治文明的马克思主义政治机理;法治维度上,昭示了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法治要义;文化维度上,蕴含了“民本”“德治”“礼序”等传统思想融入现代“党规之治”的文化历史逻辑。
三个维度间平衡、协调与统一的“三位一体”关系,是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进一步努力的目标方向,也是在此过程中处理党内法规体系解决诸多现实问题的价值尺度。
关键词:国家治理;党内法规;依法治国;依规治党;党内治理现代化中图分类号:D26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20)07-0033-08基金项目:陕西省社科基金项目“依规治党视域下党员领导干部党规意识及其提升路径研究”(2019B012)的阶段成果;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重点调研课题“依规治党视域下基层党员干部党规意识问题调查研究”(2019dfdxkt121)的阶段成果;陕西省社科界2020年度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项目“国家治理视野下中国共产党的制度领导力研究”(ZD194-12)的阶段成果。
作者简介:吴琼华(1972-),女,四川岳池人,中共陕西省委党校(陕西行政学院)法学与社会治理教研部教授,西安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党内法规与法政治学;刘天宇(1991-),男,西安人,长安大学信息工程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网络思想政治教育。
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重大部署,如何进一步处理好制度建设与国家治理之间的关系,是贯彻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实践热点与理论难点。
党内法规体系构建的几个理论问题
党内法规体系构建的几个理论问题“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原则,“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顺应新时代而生。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了全面依法治国重大问题,首次将“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研究了全面从严治党重大问题,制定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修订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为了进一步提高党内法规制定质量,2019年8月30日党中央对2012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下文简称《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下文简称《备案规定》)予以修订。
《制定条例》和《备案规定》的制定和发布,使中国共产党有了第一部正式的、公开的“立法法”,对提高党内法规制定质量和完善党内法规体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果说《制定条例》使得党内法规的制定有章可循的话,那么《备案规定》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和有错必纠原则,对于维护党内法规和党的政策的统一性和权威性起到了关键作用。
有了《制定条例》和《备案规定》,党内法规体系的构建就提上了议事日程。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确立了党领导一切的制度体系,党内法规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种法律体系理论对于任何充分的关于某一法规的定义来说,完全是必不可少的前提。
”每一条党内法规只有放在党内法规体系中才能充分理解,党内法规体系的构建依赖于理论。
党内法规体系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对其的完善需要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理论创新。
党内法规是不是法律一般而言,规范性、制度性、强制性是法律的三个特点。
规范性就是服务于或者意味着服务于作为一种人类行为的指导。
制度性就是法律的适用和法典化在很大程度上通过特定制度来实现或规定。
强制性是指法律的服从和适用是由国家强制力提供内在保障的。
每一种法律体系的理论都必须解释法律的三个特点。
党领导立法的案例
党领导立法的案例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是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与改革的历史经验总结,已经被正式载入宪法总纲第一条第二款之中。
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经验表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事业离不开党的坚强领导,党的全面领导是确保这项事业成功的根本政治保证。
立法工作关系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全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显得尤为关键。
以提高立法质量为抓手,创新立法体制机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依然任重道远。
为此,我们需要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党领导立法的历史进程,探究如何在立法中更好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总结党领导立法的历史经验和实践途径,从而完善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更好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有权修改宪法、制定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制定法令;国务院根据宪法、法律和法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
在地方,只有民族自治地方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以来多次修改地方组织法,特别是通过1982年修改宪法、2000年制定立法法,基本确立了我国现行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宪法和立法法等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省级和较大的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省级人民政府、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享有规章制定权。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经批准生效。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可以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政治01/2022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冯玉军周剑威党领导立法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是确保全面依法治国伟大事业成功的根本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对法治建设的顶层设计基本形成,立法工作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朝着良法善治目标稳步推进,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完备。
新时代党领导立法呈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不仅强调以提高立法质量为抓手,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创新立法体制机制,而且积极推进党领导立法的制度化、法治化建设,在立法中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全面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一加强党领导立法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确保党的正确主张通过法定程序顺利转化为国家意志。
基于此,党领导立法的规范渊源是党内法规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及党规国法相互衔接融贯的准据体系。
以党章为中心的党内法规体系。
从党章到条例再到规范性文件,对党领导立法的原则、制度、程序与方式等做出了权威明确规定,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关于党领导立法工作体制机制的党内规范体系。
党章总纲明确规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监察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
《党组工作条例》规定了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以及对立法工作即“制定拟订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等重大事项的领导责任。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规定了党组请示报告的义务以及事项范围。
《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了地方党委领导地方立法的职责。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党中央还在不同时期形成或发布了一系列专门文件以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包括1979年“彭真同志关于制定和修订法律、法规审批程序的请示报告”,1991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国家立法工作领导的若干意见》,201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等等。
如何实现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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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 和协调,必须坚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以党章和宪法为基
本遵循。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 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中国共产党党 内法规制定条例》也规定,制定党内法 规应当“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 围内活动的规定”的原则。宪法明确 规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我们要将这 些原则贯彻到党内立规实践中去,保 证党内法规体现党章和宪法的精神和 要求,保证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与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在统一,为 管党治党提供坚实的依据和保障。要 切实做好党内法规特别是党纪的立、 改、废、释工作,对于党纪中虽有规定 但可以由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的,尽量 通过法律法规来体现;对于法律既没 有规定也不适合规定的事项,应由党 纪逐步实现全面覆盖;对于同实践要 求不相适应的党纪,应及时修订或废 止;对于立法法明确规定应由国家法 律规定的事项,党内法规不应做出规 定;对于那些经过实践检验、应转化为 法律的党纪,应及时通过法定程序将
62 如何实现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 协调? 关键词:党内法规 国家法律 衔接协调
坚持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在治 国理政方面的依据是宪法和国家法 律,在管党治党方面的依据是党章和 党内法规。《决定》指出:要“注重党内 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提高 党内法规的执行力”。改革开放以来,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并不断发展完 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也取得了长足 进展。但受诸多主客观条件的限制, 两者之间还存在一些衔接不够、协调 不够的地方。有的党内法规在制定过 程中缺乏论证,部分党纪规定与国法 重复,有些党纪规定还有待进一步转 化为国法,等等。要完善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注重党内法规 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处理好党 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不断 提高党内立规和国家立法的科学化水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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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视域下的党领导立法作者:杨炼来源:《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18年第04期摘要:中国共产党要依法执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和加强对立法的领导是基础。
党领导立法主要通过党内法规调整,党领导立法的规范依据是党章、党代表大会的文件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党领导立法应当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党主要通过提出宪法修改和解释建议、提出立法建议和审议立法规划与计划、对立法重大事项的讨论决定以及听取立法重大问题的报告这四种形式来领导立法。
当前,需要从完善党领导立法的顶层设计,完善人大的党组制度和加强党在立法中的组织协调着手,通过完善党内法规,推动党领导立法的规范化。
关键词:党内法规;党领导立法;党章;民主集中制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4-3160(2018)04-0094-12在政党政治中,执政党是执政成败的核心力量。
“处于现代化之中的政治体系,其稳定取决于其政党的力量”[1]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中,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核心。
党要依法执政,前提是要加强党对立法的领导。
坚持党对立法的领导,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最重要的一条经验。
[2]在立法过程中,党的领导贯穿始终,包括立法准备和立法议案的审议这两个阶段。
在立法准备阶段,党组织提出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的意见建议,在立法审议阶段,立法机关的党组要进行党内动员部署,统一思想和行动,这些环节均属于党内活动,主要依靠党内法规来规范和调整。
由于党对立法的领导,体现出鲜明的政治性,党领导立法主要由党内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整,当前,我国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正处于加速发展完善之中,从党内法规视角对党领导立法系统梳理分析,有助于加强党对立法的领导,推进党内法规建设。
一、党领导立法的规范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是由党的特定主体依照程序制定,体现党的意志和要求,调整党内政治、组织、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等重要关系,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具有明确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行为规矩的总称。
[3]党内法规的内涵有广义和狭义两个层次,狭义的党内法规,指的是“党内规章制度”①,它们包括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7种规范形式。
制定主体包括党中央组织、中央各部门和省级党委。
目前,狭义的党内法规已经形成了一个“以党章为根本,以 140 多件中央党规为主干,以约150件部委党规、1500多件地方党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党章相关法规、党的领导和执政活动法规、思想建设法规、组织建设法规、作风建设法规、反腐倡廉建设法规、制度建设法规、党的运行机关保障法规 8个方面的法规共同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4]广义的党内法规,则不仅包括前述狭义的党内法规,还包括党内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答复、方案、解释等党的规范性文件。
应当说,尽管《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将党内法规明确界定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7种规范形式,但从党内法规建设的历史和现实,特别是党领导立法的实践出发,将党的决议、决定、意见和通知、方案、答复、解释等纳入广义的党内法规范畴,是有其价值和意义的。
②首先,在党内法规的建设中,由于存在“党规党纪的规定过于抽象,缺乏明确具体的细节性规定,尤其是缺乏程序规范和具体要求,导致党规党纪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同时党规党纪还存在偏重于说教、约束力较弱的现象”[5],往往容易导致制度供给的不足。
其次,从党领导立法的实践来看,1979年以来,中共中央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在不同历史时期先后发布了三个领导立法的规范性文件,分别是1979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彭真同志关于制定和修订法律、法规审批程序的请示报告”,1991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对国家立法领导的若干意见”以及2016年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6],这三个文件对党领导立法乃至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都发挥了积极和广泛的影响。
显然,这三个文件从形式上看并不属于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这七种规范形式之一。
那么,党领导立法的党内法规具体有哪些呢?首先,是《党章》的规定,党章是党内的根本大法,《党章》在总纲中对党的领导地位、领导方式、党的任务做出了明确规定,这是党领导立法所要遵循的原则性、根本性要求。
《党章》指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党是领导一切的”,党要“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要“完善领导体制,改进领导方式,增强执政能力”,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其次,是历次党代表大会的文件。
比如,十二大提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一经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全党必须严格遵守。
”,十三大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党应当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十五大首次将依法治国写入报告,提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要求把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同立法结合起来。
十六大指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党要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要求“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
十七大提出,“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能,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十八大继续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要求加强立法组织工作的协调。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不仅继续强调了党领导立法,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而且对党领导立法的主要方式进行了阐述,即党中央讨论决定立法过程中涉及到的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问题,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党中央听取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这三种主要方式领导立法。
再次,是执政党关于领导立法的专门性文件。
这些文件包括197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彭真同志关于制定和修订法律、法规审批程序的请示报告”,199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对国家立法领导的若干意见”,2016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等。
这些文件对党领导立法的性质、方式、议事程序等方面做了更具体的规定。
二、党内法规与党领导立法的原则所谓“原则”,在拉丁语中有开始、起源、基础的意思。
《现代汉语大词典》将其解释为“说话、行事所依据的准则。
”[7]党领导立法的原则是贯穿于党领导立法始终,能集中体现党领导立法的根本价值,反映党领导立法的基本思想,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础性或本源性的准则。
党领导立法是由党的执政地位所决定的,探讨党领导立法的原则,至少应该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党与在其领导下制定出来的“法”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即党法之间的关系。
二是党领导立法的基本依据和遵循是什么。
三是党在领导立法中,据以作出决议的领导制度和组织原则是什么。
换而言之,党领导立法的原则,至少应该包括上述三个方面的内容,才能比较集中体现党领导立法的基本思想。
(一)党领导立法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一切政党和社会团体的内外部活动都应当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这是法治的基本要义。
在政党法治建设中,“执政党最起码要成为遵纪守法的先锋模范,在依法治国中起到率先垂范的作用,要善于学习运用现代法治技术来解决棘手的政治法律问题”,将执政党的执政行为纳入法治范畴,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这是现代政党政治国家所遵循的一条基本规律。
①我国现行宪法对执政党在宪法范围内活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②《立法法》则明确要求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从党内法规来看,作为党内法规之根本的《党章》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规定,制定党内法规应当遵循“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2016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提出,“党领导立法工作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进行,不允许随意干预甚至替代立法活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也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党领导立法,是党依法执政的前提条件和制度基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明确规定了一切政党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如果说在宪法和法律制定之前,党领导立法是基于党领导人民取得了革命胜利,党成为执政党这一历史事实,那么,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则成为党领导立法的基本遵循。
(二)党领导立法必须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党章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是调整全体党员的规范性文件。
党章是党的整体意志的体现,也是全体党员和党的各级组织的普遍性行为规范。
在党内法规中,党章具有最高的效力,是党内的根本大法。
③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
”[8]党领导立法是党行使执政权的具体体现,是党的执政行为,因此,必须以党章为基本依归。
有“党内立法法”之称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1条就开宗明义指出,“为了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需要指出的是,党领导立法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并不意味着与党领导立法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一原则相抵触和冲突。
这是因为,党章和宪法是分属于两个不同的规范体系,调整的主要内容不一样,党章调整的是执政党党内关系,涉及到党的性质、宗旨、路线、纲领、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党员的权利义务、党的组织、党的纪律、党的干部等方面的内容,具有规范执政党党员和党组织行为的根本法效力。
而宪法是调整国家和公民之间关系的最高准则,涉及的内容包括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和主要职权、国家的基本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制度等。
在宪法和党章的关系上,两者实际上又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一方面党章的修改会直接导致宪法的修改,“政策性修宪”成为我国的主导型修宪模式。
[9]另一方面,宪法和党章均宣示①,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
在一个国家,一切公民和政党的行为都必须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这是执政党党员和党的组织执政行为的底限所在。
(三)党领导立法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具有根本性的政治组织原则。
从民主集中制的机制体制构成来看,包括了党内机构和国家机构之间实行以代表大会为基础的议行合一体制以及实行充分民主和正确集中相结合的权力运行机制两个层面的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