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典型知识产权案件
CNNIC 域名收回案例
CNNIC 域名收回案例以及网络评价大全来源:站长网整理2008-08-29 09:35 我来投稿参与评论CNNIC收回奥运冠军域名近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收回了被抢注的奥运冠军域名,被回收者对此表示不服。
据一些域名注册者介绍,8月12日上午他们发现,已经被抢注的陈燮霞、冼东妹、吴敏霞等奥运冠军的CN域名已被CNNIC收回,并转交给国家体育总局所有。
对此,CNNIC的解释是,他们的注册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并且这些域名是预留给国家体育总局的,因此注销这些域名。
域名原持有者黄先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他所注册的域名只不过是一个普通的三拼域名,并不涉及任何奥林匹克标志权益问题,CNNIC贸然删除的理由难以让人信服,他希望CNNIC能正面回答他三个问题:首先,CNNIC先说抢注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后又称这些域名是预留给体育总局的。
那么CNNIC到底是根据什么来收回的?其次,既然这些域名早就有所归属,为什么当初可以注册。
此外,CNNIC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强行收回的做法是否合法合理?的辛酸故事回忆:2004年7月26日,篮雨听吧的站长倪晓敏忽然接到商务中国工作人员打来的电话,告诉他,国家规定,个人不能注册cn域名,他在3月24日注册的域名 将被删除。
当日下午两点,此域名被所有者换成了晋江市池店镇钱头增辉海棉复合厂。
据了解,这个域名在7月26日前是知名娱乐网站篮雨听吧的域名,篮雨听吧是一个内容丰富,页面干净,速度很快的比较吸引广大网民的娱乐网站,启用后的4个月内共投入了40万元费用的进行推广,日流量超过20万IP, alexa世界排名231,最好时候98位。
以下是被抢前后的注册信息的截图:7月26日前:7月26日后:(由于网站关闭,图片目前无法打开,甚为抱歉!~/丁丁)对于一个发展到一定规模的娱乐网站来说,域名是它最大的价值。
这个让网民喜欢的网站发展到日流量超过20万IP,世界排名达到231名,它的价值已经远远超过了投入的40万推广费用。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软件盗版行为的法律后果和刑事追究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软件盗版行为的法律后果和刑事追究案例标题:软件盗版行为的法律后果和刑事追究案例背景: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软件盗版行为一直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为了深入了解软件盗版行为的法律后果和刑事追究,本文将通过详细描述一起软件盗版案例,并由律师对案件进行点评,以使读者能够更加清晰地了解软件盗版行为的严重性和相关法律措施。
案例描述:时间:2008年地点:中国某城市某公司X是一家软件开发企业,专注于开发针对教育行业的软件产品。
该公司自主研发了一款名为“教育明星”的教育管理软件,具有高度的商业竞争力。
然而,该软件在市场上并未推出太久,就出现了大规模的盗版行为。
在2008年底,X公司开始接到多个客户的投诉,称他们所购买的“教育明星”软件属于盗版版本。
X公司的技术团队调查后发现,该公司的软件被盗版用户大量传播,并在多个教育机构中广泛使用。
由于盗版行为的存在,X公司遭受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随后,X公司与当地公安机关合作展开调查,并成功追踪到盗版软件的源头。
调查结果显示,一家名为Y公司的小型软件公司涉嫌盗版、制造和销售盗版的“教育明星”软件。
Y公司将盗版软件制作成了光盘,并在网上进行销售,且销售量巨大。
公安机关在2010年对Y公司进行了突击抓捕。
在搜索和扣押行动中,缴获了大量的盗版软件光盘和相关制作工具。
Y公司的负责人被拘留,同时被指控侵犯著作权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
最终,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并于2012年作出判决。
Y公司的负责人因盗版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同时,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并下令销毁全部盗版软件光盘。
律师点评:该案是一个典型的软件盗版案例,通过展开调查并起诉盗版软件制造和销售公司,成功维护了正版软件开发商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盗版行为属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复制、出版、发行侵犯著作权的作品,情节严重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不处罚金。
2008年沈阳市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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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 原 告 的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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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院 判 定 被 告 停 止 侵 权 赔 偿原 告 损 失 3 0 万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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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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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法 官点评 : 案 虽然是 商标 侵 权 纠纷 , 涉及 了不 同形 式 的 商标侵 权行 为 , 企业 名称 突 出使 用 的商标 本 但 有 侵权 行 为、 有域 名 与 注册 商标相 同的侵 权行 为 。该 案是 本 院首 例 因商标 侵 权 纠纷判 令被 告 停 止使 用企 业 名
誉, 即使侵 权 人将 其 使 用在 不 相 同且 不相 近似 的 商品或 服 务 中, 也会 误 导相 关公 众 , 害权 利人 的利 益 , 损 应 为法律 所禁止 。
4 高 波 北 知 堂 产 有 公 侵 著 财 权 纷 金与京蜂蜂 品限司犯作产纠案
原告 高金波 , 9 9年 l 19 1月应聘 到被 告公 司市场 部从 事 市场 营销 工作 。 同年底 , 被告 在公 司 内部征 集产
工作任 务所 创作 的作 品是 职 务作 品 , 著 作权 仍 由作 者 享有 。 法人或 者 其他 组 织有 权在 其 业务 范 围 内优 先 但
使 用该 作 品 。 在 使 用 时应 向 著 作 权 人 支 付 相 应 的报 酬 。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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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影 寰亚 音像 制 品 有 限公 司 与× 电视 台侵 犯 著 作财 产权 纠纷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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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宣传 画 , 原告 创作 完成 了 3 0幅漫 画 , 并于 2 0 0 O年 6月交给被 告公 司 负责 人 。2 0 0 0年 底 , 双方解 除 了劳
最高法公布100件全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_1.doc
最高法公布100件全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诉王蒙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一中知终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 3、姜思慎诉乔雪竹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84)民初字第292号民事调解书]; 4、北京高教音像出版社、惠州东田音像有限公司诉湖北教育出版社音像制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鄂民三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 5、高小华诉重庆陈可之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原审原告雷著华著作权纠纷上诉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渝高法民终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 6、刘国础诉叶毓山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0)川法民上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7、晏泳诉永城市文物旅游管理局、永城市芒砀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豫法民三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8、赵继康诉曲靖卷烟厂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云高民三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 9、王跃文诉叶国军、王跃文(原名王立山)、北京中元瑞太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华龄出版社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长中民三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 (4)不正当竞争案件; 1、广州市越秀区东北菜风味饺子馆诉宋维河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粤高法知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 2、广东长兴科技保健品有限公司诉新疆华世丹药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乌鲁木齐满江红药业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4)新民三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 3、昆山埃索托普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土产进出口苏州有限公司诉上海化工研究院、原审被告陈伟元、程尚雄、强剑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 4、江苏鹏鹞药业有限公司诉海南亨新药业有限公司、桂林市秀峰振辉药店中药品种保护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4)桂民三终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 5、福建天龙电机有限公司诉宁波华能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条形码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闽民终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 6、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诉河北汇特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周文清不正当竞争及注册商标侵权纠纷上诉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冀民三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 7、乐清市大东方制衣有限公司诉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香港报喜鸟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浙经二终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 (5)诉前禁令; 炬力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诉矽玛特有限公司、东莞市歌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忠达申请诉前禁令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西立禁字第001号民事裁定书]; (6)植物新品种; 山东省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省莱州市农业科学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呼经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二、行政案件(10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诉香港美艺(珠记)金属制品厂确认惰钳式门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2)高经终字第9号行政判决书]; 2、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惠州超霸电池有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行终字第232号行政判决书]; 3、昆明欧冠窗业有限公司诉昆明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处理决定上诉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云高行终字第05号行政判决书]; 4、兰州凯瑞中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甘肃省知识产权局、第三人甘肃东佳源医药科研所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纠纷案[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兰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书]; 5、张梅桂、泰州市园艺塑料厂诉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王俊专利纠纷处理决定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苏行终字第0029号行政判决书]; 6、东莞市华翰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诉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中山市隆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专利行政处理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行终字第35号行政判决书]; 7、上海思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上诉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二中行终字第192号行政判决书];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龙岩卷烟厂诉益安贸易公司商标复审异议裁决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行终字第00201号行政判决书]; 9、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管理行政批复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行终字第00162号行政判决书]; 10、河南省柘城县豫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河南省柘城县三鹰种业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行终字第188号行政判决书]; 三、刑事案件(10件); 1、李亚德、陈俊假冒注册商标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通中刑二初字第0014号刑事判决书]; 2、北京美通嘉禾科技公司及张升德、吴瑞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法刑初字第2760号刑事判决书]。
知识产权法(著作权)-1案例整理
3
朱德庸与北京电视台等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 纷上诉案
朱德庸系台湾知名漫画家,2005年4月出版 《关于上班这件事》一书。该书第一章引言为 “说到每天上班8小时这件事,其实是本世纪 人类生活史上的最大发明,也是最长一出集体 悲喜剧。你可以不上学,你可以不上网,你可 以不上当;你就是不能不上班。” 上海第一财经公司与上海唯众影视传播有限公 司随后制作了脱口秀电视栏目——《上班这点 事》,并在北京电视台财经频道播放。在播出 最初几期节目时插播了《上班这点事》宣传短 片,该短片中,节目嘉宾面对镜头称“你可以 不上学,可以不上网,也可以不上当,但是你 不能不上班”。
12
汉仪公司发现福建某公司和江苏某公司,未经授权在其注 册商标“城市宝贝”和“笑巴喜”上分别使用了“汉仪秀 英体”字体,并且在其生产的商品外包装上大量复制使用。 因此,汉仪公司将两公司起诉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要 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汉仪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13
案情
汉仪公司认为,两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秀英 体,并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立即 停止使用侵犯原告著作权提供免费下载“汉仪秀英体字体”。字库中的单字, 不能作为美术作品给予权利保护。其是在公开免费下载的 网站上下载了“汉仪秀英字体”,是善意取得使用权,没 有主观故意。
德国:
当电视传播电影作品时,其中各镜头、片段,也得到保护。
凡最初将影像固定下来的称为原作。但现在还有无底片的照 片,即不使用底片而直接在感光纸上印相时,印相纸的正片 应视为原作。底片和正片都是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
16
“乌苏里船歌”著作权纠纷
1962年,郭颂、汪云才、胡小石到乌苏里江流域的赫哲族聚居区进行采风, 收集到了包括《想情郎》等在内的赫哲族民间曲调。在此基础上,郭颂、汪 云才、胡小石共同创作完成了《乌苏里船歌》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的 主部即中部主题曲调与《想情郎》、《狩猎的哥哥回来了》的曲调基本相同, 《乌苏里船歌》的引子及尾声为创作。1963年,该音乐作品首次在中央人民 广播电台进行了录制,署名:东北赫哲族民歌。1964年,该歌曲《乌苏里船 歌》发表时署名:赫哲族民歌,汪云才、郭颂编曲。 1999年11月,中央电视台与南宁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了“ 1999南宁国际民 歌艺术节”开幕式晚会。在郭颂演唱完《乌苏里船歌》后,中央电视台节目 主持人说:刚才郭颂老师演唱的《乌苏里船歌》明明是一首创作歌曲,但我 们一直以为它是赫哲族人的传统民歌。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组委会将此次开 幕式晚会录制成VCD光盘。北辰购物中心销售的刊载《乌苏里船歌》音乐作 品的各类出版物上,署名方式均为“作曲:汪云才、郭颂”。 17
江林诉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8)海民初字第10086号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江林诉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8)海民初字第10086号原告江林,男,汉族,1975年6月15日出生,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文化局干部,住北京市西城区府右街8号。
委托代理人李孝霖,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宇广,男,汉族,1979年5月27日出生,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中路东路汇宾大厦A座6023室。
被告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贺德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擎,男,朝鲜族,1978年7月27日出生,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甲六号院5号楼103号。
委托代理人于洋,男,汉族,1981年6月29日出生,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04级法学院知识产权双学位集体宿舍。
原告江林诉被告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江林的委托代理人李孝霖、曹宇广,被告万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擎、于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原告江林诉称,《<诗经>与宗周礼乐文明》一文(以下简称《诗》文)系我的博士学位论文,我对《诗》文享有著作权。
万方公司未经我许可,即擅自将《诗》文收录入其制作的“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以下简称学位论文数据库),并将学位论文数据库出售给国家图书馆以及高等院校图书馆等用户,学位论文数据库用户则可在各自内部局域网提供在线浏览或者下载《诗》文之服务,万方公司此举已侵犯了我对《诗》文所享有的发表权、复制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项著作权。
故我诉至法院,要求万方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在《法制日报》和网址为 的网站上向我公开致歉,向我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100028元。
知识产权合作案例:专利合作与技术转让纠纷案件
知识产权合作案例:专利合作与技术转让纠纷案件案例:专利合作与技术转让纠纷案件时间:2008年3月事件背景:2008年3月,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之间签订了一项技术合作协议。
根据协议,A公司发明的一项专利技术需要转让给B公司,并承诺在转让后的两年内,不再与其他竞争对手合作该专利技术。
协议中还约定,B公司在成功开发专利技术后,应向A公司支付一笔技术转让费。
事件经过:1.技术转让阶段:2008年3月底,A公司将专利技术相关资料提供给B公司,双方进行技术交流和讨论。
期间,A公司详细解释了专利技术的实施方法和商业价值。
2.技术合作阶段:2008年4月,B公司正式启动了专利技术的开发工作,并在未征得A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与C公司(同行业竞争对手)展开合作,共同研发相同的专利技术。
3.诉讼阶段:2009年6月,A公司通过其他渠道获悉了B公司与C公司合作的情况,并认为B公司违反了双方的技术合作协议。
在B公司连续两次拒绝支付技术转让费的情况下,A公司决定采取法律行动。
2009年7月,A公司通过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技术转让费,并要求法庭对B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合作活动进行禁止。
2010年1月,法院受理了A公司的诉讼,并要求B公司提供相关证据和辩护意见。
2010年8月,法庭组织双方进行庭审,并邀请专家对专利技术的先驱性、专利权归属等方面进行鉴定。
2011年3月,法庭作出判决:B公司违反了合作协议,应支付技术转让费,并停止与C公司的合作。
法庭认定B公司的合作行为构成侵权,并将相关纠纷归还到民事侵权案件的范畴。
律师点评:这个案例涉及到专利合作和技术转让的合同纠纷。
根据法律原则,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这个案例中,B公司在未经A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与竞争对手合作,违反了合作协议的约定。
因此,法院判决B公司支付技术转让费,并停止与C公司的合作,维护了A公司的权益。
此外,根据中国的专利法规定,专利权的有效期是20年。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目录及判决要点整理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刊登案例整理2008年第1期河北胜达永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协议纠纷案-16〃签字盖章的效力表明合同内容是真实意思表示,还具有使合同相对人确信交易对方、确定合同当事人的作用。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山东省济南医药采购供应站、山东省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医药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房屋与所在划拨土地一同抵押的,土地应登记,未登记的无效;仅抵押房屋并登记的,不涉及土地。
中国恒基伟业集无国籍有限公司、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与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青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仲裁条款有独立性,约定解决争议的准据法不适用于仲裁条款,没有约定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仲裁约定又不明确的,应适用法院地法审查仲裁条款效力。
吴林祥、陈华南诉翟晓明专利权纠纷案〃公司董事高管侵权,公司无法起诉的,股东可起诉;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属于单位。
杨庆峰诉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工伤认定应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包括工伤事故导致的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一年内申请工伤的,不超过时效。
2008年第2期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18〃公司的分支机构无独立资格,其是否完成注销登记不影响公司行使分支机构的权利义务。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6〃最高额保证较主合同而言相对独立性较高,保证范围是最高额保证期间已发生的债权和偿还债务的差额,而非该期间已到期债权的余额。
〃票据无因性,票据基础独立于票据关系,前者效力不影响后者效力。
刘志兵诉卢志成财产权属纠纷案-36〃善意取得的三个条件:对价,受让时善意,或变更登记或交付。
未在二手市场内取得他人合法所有的机动车,不能证明善意及支付对价,不是善意取得。
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诉济南市大观园商场天丰园饭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40〃服务标志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93年以后中断使用三年的不得再使用;在先使用人规范使用则不侵权,但突出商标名称或与字号分开使用使人易误认的,侵犯他人商标权。
中国知识产权10大经典案例
中国知识产权10大经典案例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领域发展迅速,并涌现出了许多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经典案例。
本文将介绍中国知识产权领域的10大经典案例,旨在展示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的重大进展。
第一大案例:《乐视案》乐视案是中国历史上最著名的知识产权案件之一,该案件涉及乐视网在视频版权方面的侵权行为。
法院判决乐视网侵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做出了巨额赔偿。
这一判决为其他类似案件打下了重要的先例。
第二大案例:《新宝拉案》新宝拉案是中国奢侈品行业的关键案件之一。
该案件涉及知名奢侈品牌新宝拉在中国市场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法院判决新宝拉在中国注册商标的行为合法,并对一系列侵权行为做出了处罚,进一步巩固了中国对奢侈品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三大案例:《华为诉三星案》华为诉三星案是中国在全球财富500强企业中对抗外国竞争对手的关键案件之一。
该案件涉及华为对三星在智能手机技术相关专利的侵权指控。
法院最终判决三星侵犯了华为的知识产权,并要求赔偿数额庞大,这一判决对中国在全球知识产权领域的地位产生了重大影响。
第四大案例:《优衣库案》优衣库案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一大里程碑。
该案件涉及优衣库在中国市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法院判决优衣库的侵权行为,要求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权利人巨额损失。
这一案件推动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第五大案例:《QQ战士案》QQ战士案是中国网络游戏行业的典型案例。
该案件涉及知名网络游戏QQ战士的版权侵权问题。
法院判决侵权行为,并做出了重大赔偿。
这一案件加大了对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对中国游戏行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第六大案例:《海瑞景观案》海瑞景观案是中国建筑行业中的重要案例。
该案涉及海瑞景观公司使用他人设计方案的侵权行为。
法院判决海瑞景观公司需停止使用侵权设计,并赔偿权利人损失。
这一判决对中国建筑行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起到了示范作用。
第七大案例:《茅台商标案》茅台商标案是中国酒类行业的重要案件之一。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典型案例一、民间艺术再创作仍受法律保护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运用自己的绘画技巧结合对京剧脸谱艺术的理解以美术作品的形式表现出来,并区别于其他已有作品,这是利用京剧脸谱这一民间艺术进行的再创作,体现的是一种智力创造性劳动,具有独创性,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企业商号搭便车被判变更名称法院审理后认为,恶意将他人商标用作企业名称字号并突出使用造成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混淆,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三、重庆名酒“诗仙太白”遭遇“克隆”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方作为同业竞争者对于对方的知名商品名称、包装非但不主动加以避让,反而全面抄袭克隆,造成了市场混淆,有违诚实信用,依法应予以禁止。
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简介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8件)1、正泰诉施耐德“小型断路器”实用新型专利案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斯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浙民三终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案情摘要】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集团)于1999年3月11日获得“一种高分断小型断路器”实用新型专利权。
正泰集团认为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耐德公司)生产、销售的型号为C65N的小型断路器侵犯了其专利权,诉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施耐德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3.348亿元。
一审法院认为,施耐德公司侵犯了正泰集团的涉案专利权,并根据施耐德公司提供的数据确定其自2004年8月2日至2006年7月31日期间销售侵权产品所获得的营业利润为3.559亿元。
一审法院于2007年9月26日判决施耐德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正泰集团损失3.348亿元。
施耐德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多次主持调解并于2009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基于施耐德公司及其母公司法国施耐德电气公司与正泰集团达成全球和解,本案中施耐德公司在尊重涉案专利基础上与正泰集团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施耐德公司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天内向正泰集团支付补偿金人民币1.575亿元,如施耐德公司未能按期限和数额付款,正泰集团有权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袁宏伟事件”警示中国制造
“袁宏伟事件”警示中国制造作者:鸿剑来源:《英才》2008年第01期就在人们对中国制造的质量问题热烈争论之际,一个新问题又开始困扰着中国制造。
这就是一般被认为是民事争议的知识产权问题正在被刑事化。
2007年9月14日,英国警方在伦敦希斯罗机场逮捕了中国企业家袁宏伟,并由此在国内引起轩然大波,国内法学专家和律师对美国“诱捕”的做法纷纷表示质疑。
而两位陪同袁赴英的外方律师代表甚至被冠以“汉奸”。
袁宏伟是湖南神力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向英国警方申请引渡他的是美国爱宝工业有限公司。
目前两家公司因商标权之争正在中国打官司。
商标权的争议竟然可能导致要去外国坐牢,这对袁宏伟来说可能是万万想不到的,因为,在很多中国商人看来,知识产权问题只是一个民事争议问题。
而且,袁宏伟绝对算得上是一个比较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企业家。
2004年在广州输了与美国爱宝的商标权官司后,他曾在报纸上撰文说:“下海办企业17年,如果有什么诀窍,那就是高科技和知识产权两方面缺一不可。
神力吃过大亏后才找到这条路,中国的企业也只有走这条路才能健康发展。
有的企业老板赚了钱只愿意买奔驰、宝马,不愿投入到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中,这是一种典型的短期行为。
我的两大法宝就是高科技加知识产权。
”就是这个对自己的知识产权格外重视的企业家,反倒因为知识产权遭到了跨国追捕。
有人不禁要问:他犯了什么忌,让美国人这样的处心积虑、苦苦相逼?近年来,由于无形资产所产生的利益越来越巨大,世界各国都开始加大保护力度。
美国更是不遗余力。
而把知识产权问题刑事化就是一个重要的变化趋势。
2007年5月,美国司法局提出了一项新的法律提案,提出将侵犯知识产权视为犯罪,要求美国国会给予司法机构起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权力。
该提案甚至提出,侵犯知识产权未遂也应该被量刑。
同时,中国也在不断降低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制裁“门槛”,200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新的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知识产权: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例
知识产权: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例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例:盗版游戏销售案事件时间:2008年10月15日至2012年5月28日案例细节:2008年,某软件公司开发并发布了一款名为《幻想大陆》的网络游戏,该游戏在市场上获得了广泛的好评和用户支持。
由于游戏的受欢迎程度,一些不法分子开始盗版该游戏并销售给用户。
其中一家名为“龙之骑士”的网店成为主要盗版销售渠道之一。
2008年10月15日,软件公司发现“龙之骑士”网店销售了大量盗版游戏,并且利用虚假营销手法吸引了众多用户购买。
软件公司遂立即报案,并聘请了知识产权律师。
调查取证显示,“龙之骑士”网店从2008年10月至2012年5月期间销售了超过10000份盗版《幻想大陆》游戏,销售金额达到了500万元人民币。
该网店在互联网上以低廉的价格销售盗版游戏,吸引了大量用户购买。
通过调查,知识产权律师发现“龙之骑士”网店自行复制了软件公司的游戏程序,并在其网店上以数字下载和实物盘的形式进行销售。
而且,该网店还非法修改了游戏程序,进行了改编和二次开发,以实现多个用户同时在线游戏的功能。
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软件公司的软件著作权。
软件公司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购买盗版游戏的用户信息、网店销售记录以及该网店的源代码等,用以证明“龙之骑士”网店存在侵权行为。
这些证据表明,该网店在未经软件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复制、销售和修改了软件公司的游戏程序,并以此牟取非法利润。
软件公司通过知识产权律师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要求“龙之骑士”网店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并公开道歉。
法院受理了该案,并展开了司法调查。
2012年5月28日,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根据软件公司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法庭确认了“龙之骑士”网店侵权行为的事实,并认定其对软件公司的软件著作权进行了侵犯。
律师的点评:这起案件是一个典型的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例。
软件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应受法律保护。
软件开发公司在自主研发新产品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并且需要承担相应的研发成本。
知识产权许可与转让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许可与转让案例分析案例:知识产权许可与转让案例分析事件一: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纠纷时间:2008年细节:北京市某公司A拥有一项关于特种合金的发明专利,并向上海市某公司B提出了许可合同。
根据合同,公司B获得了在特定地域内非独占性使用该专利的权利,并同意向公司A支付每年100万元的许可费。
然而,自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公司B始终未按时支付许可费。
公司A认为公司B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并在2009年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定,公司A与公司B之间的许可合同合法有效,并且公司B未按时支付许可费,构成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约定,法院判决公司B应支付拖欠的许可费,并承担违约金及利息。
事件二:版权转让引发的争议时间:2006年细节:上海市某摄影师C拍摄了一组独一无二的城市风景照片,并以此为基础制作了一本风景摄影集。
他与一家印刷出版公司D签订了版权转让合同,协议约定D所拥有的版权将完全转让给C,并由D负责印刷出版。
然而,在印刷出版前,公司D未经C同意将这些照片提供给其他未经授权的第三方进行商业利用,导致C的作品在市场上被大量复制和销售。
C对公司D提起了侵权诉讼,并要求撤销合同并索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版权已转让给公司D,但合同并未授权公司D非法使用或转让该作品的权利。
因此,公司D违反了合同约定,侵犯了C的版权。
法院支持了C的主张,并判决公司D停止侵权行为、赔偿C的经济损失并公开道歉。
律师点评:在知识产权许可与转让案例中,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关键。
在第一案例中,公司A与公司B之间就发明专利的许可达成了一致,但公司B未按时支付许可费。
考虑到这一点,定期监督和审查合同条款的履行非常重要,可以防止许可方的权益受到侵害。
另一方面,在第二案例中,尽管版权已转让给公司D,但合同并未明确授权公司D非法使用或转让作品的权利。
这再次凸显了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确保条款清晰明确的重要性。
对于版权转让,合同应强调作品权益保护,并明确禁止未经授权的使用和转让。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例研究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例研究案例简介:本案涉及一起发生于2008年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涉及两家公司之间的专利转让合同,引发了一系列争议。
本文将详细介绍案件的背景、事件经过以及涉事各方的主张,并由一位律师进行点评。
事件背景:A公司是一家制药公司,专注于致力于抗癌药物的研发。
B公司是一家技术公司,拥有一项与抗癌药物相关的专利。
双方于2005年签订了一份专利转让合同,约定A公司购买B公司的专利,并对该专利进行独家使用。
事件经过:1. 2005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专利转让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支付300万元购买专利,并给予B公司未来销售额2%的提成。
2. 2006年,A公司开发成功一种抗癌新药,并将其销售给市场。
然而,B公司对A公司的销售额提成存在疑虑,并表示合同中约定的提成比例过低。
3. 2007年,B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合同进行解除,并要求A公司支付未实现的提成费用。
4. 2008年,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开始了诉讼程序。
双方提交了合同及相关证据。
5.同年,法院进行了审理,聆听了双方的陈述,并对专利转让合同进行解释。
6.法院裁决认为,专利转让合同中的提成比例合理,并没有说明B 公司将获得更高的提成比例。
法院拒绝了B公司的诉求,并维持了原合同。
律师点评:本案涉及到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对于这类案件,关键在于合同约定的明确性和合理性。
合同履行双方应保持合同的平等性,一方不能擅自改变合同条款或要求更高的权益。
在本案中,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专利转让合同中关于提成费用的约定明确且合理,因此拒绝了B公司的诉求。
在未来的合同签订过程中,应谨慎审查各项具体条款,确保双方权益。
总结:本案是一起发生于2008年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公司就专利转让合同中提成费用的约定发生了争议。
经过法院审理,认为合同约定明确、合理,并维持原合同的有效性。
这一案件对于今后的合同签订过程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提醒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审慎考虑各项条款内容。
知识产权保护案例:某公司通过专利保护新产品避免侵权
知识产权保护案例:某公司通过专利保护新产品避免侵权案例名称:通过专利保护新产品避免侵权事件时间:2008年1月至2010年8月事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A)是一家以研发和生产新型电子产品为主的企业,拥有专业的研发团队和先进的生产设备。
2008年初,公司A推出了一款全球首家的可折叠智能手机,并在市场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热议。
然而,很快公司A发现,有一家竞争对手(以下简称公司B)推出了一款与其产品外形和功能极为相似的手机,涉嫌侵犯了公司A的知识产权。
事件发展:1. 2008年1月:公司A上市了他们的全球首个可折叠智能手机,并注册了相关的设计专利和技术专利。
2. 2008年5月:公司A发现公司B推出了一款名为“FoldPhone”的手机,其外观和功能与公司A的产品十分相似。
公司A立即展开调查。
3. 2008年7月:公司A聘请了一家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所A)来保护他们的知识产权,并迅速采取行动。
4. 2008年8月:律所A帮助公司A向当地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申诉,并呈交了已取得的相关专利证书和技术文件,以证明公司A是该技术和设计的独家所有者。
5. 2009年1月:经过长时间的调查和证据收集,知识产权局对公司A的申诉作出了初步判决,认为公司B的“FoldPhone”侵犯了公司A的设计和技术专利,并给予了公司A相应的保护。
6. 2009年2月:得知该判决结果后,公司B向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并声称他们的产品并未侵犯公司A的知识产权。
律所A开始进行专利无效性审查的准备,以应对公司B的异议。
7. 2010年8月:经过一年多的调查和审理,知识产权局最终维持了初步判决结果,并确认公司A的专利有效,并且公司B的“FoldPhone”侵权行为成立。
知识产权局裁定公司B需要停止生产和销售“FoldPhone”,并赔偿公司A相应的经济损失。
律师点评:本案例展示了企业通过专利保护新产品避免侵权的过程。
公司A在发现竞争对手公司B的侵权行为后,第一时间寻求法律援助,并积极配合律所A提供相关证据及文件以保护自身知识产权。
药品侵权案件-制药公司未经授权仿制他人专利药物
药品侵权案件-制药公司未经授权仿制他人专利药物药品侵权案件-制药公司未经授权仿制他人专利药物案例概述:本案中涉及一家制药公司未经授权仿制他人的专利药物,从而侵犯了原专利持有人的权益。
以下将详细叙述该案的经过及相关细节,并附上律师的点评。
案例时间:2008年-2010年事实经过:第一阶段:开发仿制药2008年初,一家制药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准备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新药研发。
然而,在经费调整后,A公司意识到开发新药所需资金太庞大,于是寻找了其他方式降低成本并快速进入市场。
经过详细考察,A公司发现已被授权上市并拥有独家生产权的B公司的一种专利药物X,正好适用于他们的市场需求。
第二阶段:侵权仿制2008年底,A公司决定仿制B公司的专利药物X,并未寻求任何形式的许可或授权。
为了掩盖仿制的事实,A公司请来了一位前B公司的研发人员C先生负责仿制药物X的生产工艺和成分。
此外,为降低制造成本,A公司还从一家信誉不佳的药品原料供应商购买了低质量且未经正式检验的原材料。
第三阶段:仿制药上市2009年初,A公司仿制的药物X成功生产,并通过一家中间商在市场上销售。
由于仿制药物的价格远低于B公司的专利药物X,A公司的产品迅速占据了市场份额。
该仿制药物被广泛使用,并收到了不少消费者的好评。
第四阶段:原专利持有人的发现2009年中期,B公司注意到市场上有较低价格的仿制药物X并意识到A公司未经授权进行仿制。
B公司随即聘请专利律师展开调查。
经过调查,B公司确认了A公司仿制药物的存在,并发现了A公司使用的低质量原材料的问题。
第五阶段:法律诉讼2010年初,B公司对A公司提起了侵权诉讼,指控A公司未经授权仿制B公司的专利药物X并使用低质量的原材料。
B公司要求法院对A公司进行惩罚性赔偿,并要求法院责令A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该仿制药物。
第六阶段:法庭判决2010年底,该案件进入法庭审理阶段。
法庭查明了A公司仿制药物X的事实,以及低质量原材料的使用。
著名的钻法律漏洞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人试图钻法律的空子,逃避法律的制裁。
本文将带您回顾一起著名的钻法律漏洞案件,揭示法律漏洞背后的利益冲突与人性较量。
二、案件背景2008年,我国某知名企业老板李某,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却以法律漏洞为由,试图逃脱法律的制裁。
三、案件经过1. 李某涉嫌经济犯罪李某在经营企业期间,涉嫌通过虚假交易、虚开发票等手段,骗取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涉案金额巨大。
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后,对其立案侦查。
2. 李某提出法律漏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的律师团队提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在漏洞,使得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具体表现在:(1)法律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界定模糊,导致在实践中难以操作;(2)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监管不严、审批不严等问题;(3)法律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追责力度不够,使得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3. 法院审理面对李某的律师团队提出的法律漏洞,法院组织了专家论证会,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深入研讨。
最终,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
四、案件启示1. 法律漏洞的存在此案反映出我国法律体系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在一定漏洞。
这些漏洞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2. 加强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针对法律漏洞,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确保法律体系的严密性和权威性。
3. 强化监管力度在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严把审批关,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法律漏洞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4. 提高法律意识公民应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树立法治观念,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五、结语法律漏洞案件的发生,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也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我们要以此次案件为鉴,加强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强化监管力度,提高法律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公平、正义、法治的社会环境。
不当得利案例
不当得利案例不当得利案例:一次知识产权侵权引发的法律纠纷事件时间:2008年7月一、案件背景在2008年的一个炎热夏日,李先生(化名)是一家中型电子设备公司的创始人和董事长。
他的公司专门从事电子设备的研发和销售。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李先生决定为公司申请了一项新的技术专利。
二、技术专利申请过程2006年,李先生指示公司研发团队开始研究一种新型的高端电子芯片技术,该芯片具备高速运算和低功耗等优势。
经过一年多的艰苦努力,该团队最终成功研发出了这项技术,并于2007年底申请了新型电子芯片技术的专利。
在2008年初,公司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局)的通知,通知要求提交更加详细和全面的技术说明文件。
公司遵循局的要求,准备了全面的技术说明文本,并于2008年3月再次提交给了局。
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公司的竞争对手王某(化名)在知识产权局的公告栏上看到了李先生的技术专利申请文件。
作为该行业的老手,王某立即意识到,这项新技术将对他的企业造成巨大的竞争压力。
三、未经允许的技术复制为了确保自己的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地位,王某采取了非法手段。
他聘请了一名黑客,通过电脑入侵的方式获取到了公司的专利技术文件,并未经授权进行技术复制,将该技术应用到了自己的产品中。
四、法律起诉和调查公司在2008年底的时候意识到了该事件,他们发现他们在市场上面临着新型产品的竞争,而不仅仅是普通的竞争对手所带来的,斯是成为了关键因素确定盗窃行为。
公司首先采取了内部调查的措施,确保有关案件的事实,他们收集了相关的证据,包括黑客的入侵痕迹以及与竞争对手之间的技术相似性等。
在确定了大致证据后,公司提请了律师。
律师在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后,建议公司提起法律诉讼,诉讼王某及其公司侵犯公司的知识产权并要求支付巨额赔偿金。
五、法院审理2009年初,公司正式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法院对此案高度重视,根据双方的口头陈述和提交的相关文件,认定王某及其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被控知识产权,并为此获得了商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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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典型知识产权案件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7件)1、保时捷股份公司诉北京泰赫雅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民终字第325号民事判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初字第1764号民事判决)案情摘要原告诉称其为北京保时捷中心建筑的著作权人,被告的“泰赫雅特中心”与“北京保时捷中心”建筑非常相似,系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原告建筑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一审、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建筑作品的整体设计,具有独特的外观和造型,富有美感,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建筑作品。
被告的“泰赫雅特中心”与原告的建筑作品的基本特征相同,虽然二者在高台、栏杆、展厅与工作间的位置、部分弧形外观、整体颜色深浅等部分存在细微的差异,但仍属于与涉案建筑作品相近似的建筑。
原告关于建筑作品内部特征亦属于建筑作品所保护的客体的主张依据不足。
工作区部分的设计属于汽车4S店工作区的必然存在的设计,其外部呈现的横向带状及颜色,与所用建筑材料有关,并非涉案原告建筑作品的独创性成分,应当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
一审法院判令被告对其涉案建筑予以改建,使之不与原告组合建筑特征相同或近似,相关改建效果须经法院审核;被告赔偿原告15万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7079元。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司法实践中涉及建筑物作品著作权的纠纷案件不多,本案判决具有典型意义。
在该案中,法院一方面综合分析了原告涉案建筑作品的特征,认定该建筑作品具有独特的外观和造型,富有美感,具有独创性,属于建筑作品;另一方面,又将该建筑的内部特征及必然存在的设计及因所用建筑材料产生的横向带状、颜色等,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准确地把握了建筑作品的特点。
另外,法院还根据本案双方建筑的具体情况,在判决中支持了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对其涉案建筑予以改建,使之不再与原告建筑外观造型的主要特征组合相同或者近似的主张,这对于在涉及建筑作品的侵权案件中适用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有效制止侵权行为,具有积极的探索意义。
2、黄自修诉南宁市艺术剧院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8)桂民三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南市民三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案情摘要原广西民族出版社干部黄自修以笔名“布英”在《民间文学》1958年2月号上发表了其收集整理的壮族民间传说《妈勒带子访太阳》一文。
1999年南宁市艺术剧院编排的大型壮族舞剧《妈勒访天边》在广西南宁首演,此后到多个省市进行了多场演出,荣获第六届中国艺术节“优秀剧目奖”、第二届中国舞蹈荷花奖金奖、2004-2005年度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十大精品剧目”等众多奖项。
2005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剧组予以表彰,并奖励100万元。
黄自修认为舞剧《妈勒访天边》系改编自其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
一审法院认为,黄自修的作品内容于民间传说,没有证据证明其作品中的人物、情节是黄自修所独创;《妈勒带子访太阳》与舞剧《妈勒访天边》是两部不同的作品,黄自修的诉讼主张证据和理由不充分,判决驳回黄自修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黄自修的作品在民间传说的基础上,融合了其个人的理解和想象,用其有鲜明特色的语言文字表述风格进行整理、加工,是投入了个人创造性思维和劳动的再创作,黄自修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
利用民间文学艺术再创作作品,的著作权不能及于民间文学艺术领域中公有的部分。
南宁市艺术剧院的舞剧作品没有利用黄自修作品中的独创性部分,虽然舞剧《妈勒访天边》的人物设置、故事情节与黄自修的作品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黄自修并没有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些内容是其独创,因此,舞剧《妈勒访天边》对这些人物设置以及故事情节的使用不构成侵权。
但是黄自修较早地收集、整理了该民间故事并形成文字,对该民间文学故事的保存、流传具有重要的意义。
两部作品客观上存在着承前启后的联系,舞剧《妈勒访天边》从黄自修的作品中间接受益。
南宁市艺术剧院在本案审理中也本着实事求是、协商解决的态度处理本案的纠纷,在法院主持的调解中也同意给黄自修适当补偿。
二审法院酌情判决由南宁市艺术剧院补偿黄自修人民币3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的裁判对于鼓励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创造、发展,保护宝贵的民间文学艺术遗产,具有积极的探索意义。
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既要肯定对作品的创造性劳动,保护作品的独创性,但又不能不恰当地把其中的公有领域部分的内容纳入到作品的保护范围,阻碍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以及他人利用该民间文学艺术进行正常的再创作。
对于较早地收集、整理了民间文学故事并有独创性的作品,如果能够认定在后的作品和前者存在着明显的利用关系及间接受益,应当以公平合理的惠益分享原则妥善处理此类著作权纠纷。
3、雷茨饭店有限公司诉上海黄浦丽池休闲健身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沪高民三(知)终字第70号民事判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案情摘要原告雷茨饭店有限公司成立于1896年,是全球著名的酒店经营公司。
该公司的“LERITZ”和“RITZ”商标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包括饭店、酒吧、美容美发沙龙等。
被告在其桑拿、按摩、美容美发等服务为主要经营项目的经营场所内以“RITS”、“RITS”与“丽池”组合以及“丽池RITS及图”组合等方式使用了“RITS”标识。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的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原告通过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在我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强的显著性;被告在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RITZ”近似的“RITS”标识以及包含“RITS”的组合标识,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构成商标侵权,遂判决被告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RITS”标识并赔偿原告人民币20万元。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标侵权案件。
在该案中,法院在认定被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是否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产生误认时,综合考虑了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市场知名度及两标识之间的近似程度和两者服务的类似性,认为被告的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认为两者具有特定联系,从而认定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有权的侵犯。
本案的判断逻辑和考虑因素、评判标准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参考。
该案的庭审是上海法院首次通过人民网、中国法院网进行的网络直播,并被评为中国法院网直播5大好案件。
4、河南省正龙食品有限公司诉四川白家食品有限公司、河南省四邻百货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豫法民三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郑民三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案情摘要“白象”商标于2001年1月14日获得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方便面、挂面、豆沙、谷类制品、面粉、面条等。
原告正龙公司成立于1997年,成立后即通过授权许可使用上述商标,2004年受让该商标。
2006年10月,“白象”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被告白家公司从2005年底开始在方便粉丝产品上使用“白家”文字商标。
两审法院均认为,方便粉丝和方便面均系方便食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二者为类似商品。
经过整体对比,与字形相似,综合考虑正龙公司的“白象”注册商标的显著程度、市场知名度等因素,认定白家公司使用的“白家”商标与正龙公司的“白象”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因此百家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遂判决白家公司停止使用“白家”商标。
本案原告未主张损害赔偿。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判断的案件,法院的裁判为商标侵权纠纷中类似商品/服务和商标近似的判断给出了一个很好的范例。
在该案中,法院在判断方便粉丝和方便面是否是类似商品时,并没有简单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而是从功能、用途、食用方法、包装方法和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方面进行判断。
在判断两商标是否近似时,对两标识进行整体对比,并综合考虑了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市场知名度。
5、江苏拜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省淮安市康拜特地毯有限公司诉许赞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苏民三终字第0071号民事判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宁民三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案情摘要2004年4月,许赞有先后在两案中起诉拜特公司、康拜特公司侵犯其同一外观设计专利权。
在第一案中,根据许赞有财产保全申请,南京中院裁定冻结康拜特公司存款30万元。
在第二案中,该院根据许赞有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的申请,裁定拜特公司、康拜特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前述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就地查封拜特公司、康拜特公司全部库存的涉嫌侵权产品。
随后,南京中院还应许赞有的申请,裁定查封并扣押拜特公司通过南京海关出口的一批涉嫌侵权产品。
2004年8月,南京中院在第一案中判决康拜特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许赞有18万元。
2005年2月,该院在第二案中判决康拜特公司、拜特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许赞有122万元。
在上述两案上诉期间,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许赞有前述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江苏高院于2006年10月对前述两起上诉案件分别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许赞有的诉讼请求。
拜特公司、康拜特公司遂起诉要求许赞有赔偿由于不当申请致使其大量银行存款被冻结、出口产品被查封而造成的违约赔偿、产品毁损、价值灭失以及利息损失等共计2003315.3元。
一审法院认为,因财产保全的申请和先行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的申请造成拜特公司和康拜特公司的财产损失,许赞有应给予赔偿;但对拜特公司和康拜特公司因违反法院生效裁定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则不应予以赔偿。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申请临时措施错误的损害赔偿纠纷。
审理法院正确理解了《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所说“裁定”的范围,根据对财产保全申请和诉前停止侵权申请的程序性审查特质、立法目的和法律后果等因素,认定因申请错误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在赔偿范围方面,审理法院也正确把握了被申请人的损失与申请人的申请之间的因果关系,把被申请人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的扩大损失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
本案的处理对于制止权利人滥用诉讼权利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有利于引导知识产权权利人正确评估诉讼风险,恰当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6、合肥新强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安徽省创富种业有限公司侵犯职务新品种权纠纷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合民三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案情摘要本案原告新强种业公司起诉指控被告创富种业公司生产、销售原告“两优6326”水稻种子的行为构成侵权。
法院经原告申请,在被告的各育种基地抽样保全了被控侵权种子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