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至上与后果主义的价值理由及其局限——从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争看当代中国司法哲学
法学理论的几个基本问题
法学理论的几个基本问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七讲信春鹰中国人大网日期:2004-02-29浏览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法学理论是对法的原理、原则、价值、范畴和规律等法的基本问题的理性思考,对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发展走向起着重要作用。
正确的法学理论可以引导法律制度向正确的方向发展,错误的法学理论则可能把国家法律制度甚至政治制度引向歧途。
我国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其他各种各样的法学理论不同之处在于:一是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
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是一定发展水平的经济基础的产物,法的发展必须同整个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发展相适应,法律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经济条件所提供的范畴和结构。
二是坚持统治阶级意志与人民意志相统一的观点。
法律是一个社会中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超然的、抽象的法律是不存在的,法律是统治阶级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立法者由人民选举产生并对人民负责,最大限度地表达人民的意志是我国立法的宗旨。
三是坚持发展的观点。
法一定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
基于新的社会现实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是法律生命力的源泉。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法学理论要回答的首要问题是法律是什么。
现在世界上关于法的定义五花八门,有几十种之多。
对法律是什么的回答既体现不同的价值观,也体现不同的认识论。
马克思主义法学把法定义为: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体现国家意志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从这个概念可以看出法的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第一,法是调整人的社会行为的规范。
一个社会存在很多行为规范,如宗教规范、伦理规范、道德规范等。
和其他规范相比,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是限定的,即它只调整人的社会行为。
人注定要在一定的社会中生活,和其他人发生关系,一个社会必然要面对权威与服从、社会秩序与个人行为之间的矛盾,有效调控社会矛盾就是法律产生的最初需要。
第二,法是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的规范。
法的确定性和规则中心主义
一、 立法中心主义及其批判
对法的内在确定性的追求表现为对形式主义法治的尊重 , 不过西方法律的形式主义发展之路 并不是平坦的, 实质的理性主义就像一个个隐蔽性陷阱一样让人们对这样的路径表示怀疑。对理 想中正义的终极追求始终在模糊着人类的双眼, 促使人们通过放大镜虚幻地观察着法律的不完备 性、 非自治性、 滞后性。因此自由法学派主张应该让法官能 创造性 地进行法律工作 , 至少是在法 律不灵的地方。他们认为这种不灵是一切法律面对事实的非理性必然要遭受的原则性的命运 , 因 此在无数的个案中, 应用纯粹的解释只不过是表面现象, 判决是而且必须是根据具体的价值考量 , 而不能根据形式的准则[ 2] ( p. 206) 。的确 , 形式主义法的发展过程就包含着有利于瓦解法的形式主 义的倾向, 西方法治秩序的超验、 宗教的方面要求普遍而固定不变的规则 ; 而它多元世俗的方面则 要求它们是特殊和灵活的规则 , 像利益平衡所授权的那样。前者力图把法律神圣化为超政治的领 域; 而后者却希望把法律作为一套完全世俗化的规则, 其制定和适用完全依据如何才能最好地实现 人们所渴望的政治目的而定[ 3] ( p. 77) 。在法律的内在冲突中需要考量的是 , 冲突中的优胜者属于哪
[ 12] ( p. 6) 。我们知道,
自由法学的法治之路是脆弱的。因为在法官的人格
自
由地判决 正义的实现这个三位一体的理论设想中, 如果我们不能确保法官总是在圣徒式的自律 中寻找法律的话 , 那么自由的判决异化为随意的判决就是可以期待的 , 而这不是我们想要的。 霍姆斯大法官的著名论断 法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于经验 揭开了现实主义法学攻击确定性法 律规则的序幕, 他从法律发展史中看到了法的形式理性和实体理性的矛盾 , 然后把解决方案交给了 依靠职业伦理约束的、 带有贵族体制色彩的法官群体而不是民选立法者去处理。现实主义法学家 格雷通过对法律和法律渊源内容的明确划分进一步消解了法的确定性。根据他的判断, 制定法和 判例法根本不能称作法律 , 因为它们的含义并不是一目了然的, 只有经过相应主体的解释才能发挥 法的作用。规则无法解释自身 , 其含义是由法院来宣布的, 而且正是基于法院宣告的含义而非其他 含义 , 规则才作为法律强加给社会。关于规则的解释和规则本身并非同一概念, 前者是真正的法 律, 由法官赋予其效力, 而后者只是与习惯、 政策、 道德处于同一位阶的法律渊源而已。此后 , 以卢 埃林为代表的规则怀疑论者( rule- skeptics) 和以弗兰克为代表的事实怀疑论者 ( fact - skeptics) 以实 用主义哲学为基础, 通过区分书本上的法律( law in the book) 和行动中的法律 ( law in the action) 而将 法律理解成法官或其他官员处理案件的行为或对这些行为的预测。所以弗兰克认为 : 人们只能极 为有限地获得法律的确定性。对法律的准确性和可预测性的要求总是不能获得满足 , 因为, 这类对 法律最终性的追求, 超越了实际可欲可得的现实 这是说 , 认为法律是或可以是稳定的、 确定的 这一观念并非是理性的观念, 而是应该归入虚幻或神话范畴的观念。 [ 13] ( p. 79) 当弗兰克把追求法 的确定性视为一个基本法律神话的时候 , 它意在表明众多的司法判决并不是基于法律规则、 原则、 先例 , 而是基于法官无意识的个性作出的。如果规则和原则的刺激、 政治经济和道德偏见、 法官的 独特个性结合在一起构成了法律制度的基本结构 , 那么法的确定性就会被彻底地摧毁。
法理学重点问题解读
1法理学重点问题解读一、总论一、法理学三难1.理论层次之难:法学王冠上的明珠2.理论体系之难:缺乏法条体系的关照3.实践运用之难:难以运用自如二、法理学知识体系(一)本体论:着重分析法学中的基本概念(二)运行论:关注法律的实际运行的表现形式(立法、司法、执法、守法与法律监督)与内在机理(法律适用的基本原理、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三)演进论:以历史和比较的眼光考察中国法律的传统、现实与目标(四)社会论:法律与相关现象的区别和联系三、出题规律与复习准备(一)出题规律:1.所占分值根据章节依次递减,重点较为突出2.第二章的分量逐渐增加3.近些年的出题以法律实践的说明为主,以基本概念的考查为辅(二)复习准备1.基础准备: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准确把握(例如:规范性条文与规范性法律文件)2.硬功夫:分析能力的培养3.真题的运用:最好复习第二遍之后,再做真题。
最少做两遍。
4.每年新增部分:知识难度低,则当年考试难度高;反之,则试题难度低。
四、四个关键:1、基本原理不因个别反例的存在而无效【所有与基本原理矛盾的表述即无效,即使该表述与题干所给材料一致】2、注意尺度:理论有效的意义范围【说的过于绝对可能有问题】3、不能望文生义【注意相似概念、广义与狭义】4、严格禁止以部门法的知识来考量卷一的法理学选择题二、知识要点(一)法概念的争议1.法概念争议的核心:法律与道德之间是否存在概念上的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不承认存在必然联系的(1)定义要素:权威性制定与社会实效(2)权威性制定为主,社会实效为辅:分析法学(3)社会实效为主,权威性制定为辅:法社会学与法律现实主义3.非实证主义:承认存在必然联系的(1)古典自然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2)第三条道路:以权威性制定、社会实效与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二)法律作用的局限性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社会;2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3、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1)语言表达力的局限;(2)运行过程中的人为因素;(3)滞后性;(4)法律为人造物。
朱苏力:当代中国法理学的谱系及不足
各位同学、各位老师,大家好!很高兴第一次踏进美丽的西南政法大学校园。
今天要讲的问题是,中国当代法理学基本上是自由主义。
但中国当代法理学对自由主义的理解有重大不足,包括在座很多同学在法理问题上基本都接受的是自由主义。
我将运用一些材料,加上自己的分析,并结合大家都很熟悉的案件,阐述我的命题:中国的自由主义是有不足,有缺陷的。
这个案件就是去年发生在陕西的“黄碟”事件。
去年8月18号晚,大概10点钟左右,延安市宝塔区——大家注意,我在讲这些事实时,几乎每个词将来演讲中都会去仔细分析的,这是分析法律的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你写作的时候一定要清楚,你下面要说什么——宝塔区公安分局万花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电话举报,称张某两人在宝塔区万花村的一个诊所(诊所面对一条大街,紧邻着一排房屋,诊所有两个商业门面,其中一间放着一张床)。
二人在那播放黄碟,于是民警身着警服,但是未带警衔,前去查看。
民警从后面窗户上看见的确有人看黄碟,就敲门进去,在查处并扣压黄碟和电视机过程中发生了一些冲突。
两天后,陕西《华商报》第一次报道了这一事件,题目非常中性,《家中看黄碟,民警上门查》,但马上引起了媒体全面、广泛的关注。
经过种种曲折,在媒体和学界的巨大压力下,尽管宝塔区公安分局试图以各种方式“抵抗”,但最终以全面失败而告终。
2001年最后一天,这一事件有了最后结果,当地警方与当事人及有关部门达成协议,由警方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有关部门向当事人一次性赔偿29137元,并对该案件的有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一名警察被清除出公安队伍。
案件情况大致说到这里。
在媒体和学界的“合谋”下,这一事件从一开始就被界定为公权与私权的冲突,公权力与个人隐私的冲突,据我们从各种媒体看到的观点来说,是一边倒的,用一句话概括:政府无权干预诸如夫妻在自己家看黄碟这种私人事务。
我基本上同意这个原则,而且鉴于中国长期流行的政府对公民生活管的过多、过严、过宽的现象,我觉得提出这个原则是很有针对性的,对中国社会制度转型是非常必要的。
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争的方法论反省
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争的方法论反省作者:孙海波来源:《东方法学》2015年第04期内容摘要:围绕着法学究竟应否采纳一种外在主义的视角和后果导向的思维,引发了一场被冠名之以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争论,并且该争论对于部门法的波及度、参与争论的学者人数都是空前的。
这两种主张背后隐含着一些关于法学研究的立场、法律理论的性质、对好法官以及好法律实践的期待、法律思维、法学教育等问题的不同预设。
廓清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各自的性质、知识范围及其实践影响,将有助于我们认识到两者之间并不能相互取代,而是在竞争中有协作、以协作弥合竞争的互补关系。
同时,还应注意到在不断面向实践敞开的情势下,两者均应注重司法实践和现实案例,通过对案例的研究来影响、激励或促进判决说理,真正实现法学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关键词:法学自主性法教义学社科法学价值判断后果考量一、问题的提出一百多年前,霍姆斯大法官曾预言:“对于法律的理性研究,现在可能属于严格恪守法条的研究者,而将来必定属于那些既掌握统计学知识又精通经济学的法律研究者。
” 〔1 〕时隔整整九十年后,布兰代斯大法官发表了内容大致的言论:“一个没有研究过经济学和社会学的法律人极有可能成为人民的公敌。
” 〔2 〕而这些宣称的的确确在某种程度上被美国后来的法律现实主义运动以及当下蓬勃发展的法律经济学所证实。
十多年前苏力就看到了中国法学从“政法法学”(以经典政治学为理论资源,运用具有高度意识形态的法律话语讨论关于法律和法治的一些核心概念)到“诠释法学/法教义学” 〔3 〕(高度关注具体的法律制度和技术问题,注意研究现实生活中具体的法律问题)再到“社科法学”(借用其他社会科学或人文学科的理论资源和研究方法,探讨支撑法条背后的历史根据、制定法的实际运作状况及相关制约条件)的转变,并且认为“部门法的研究中都很难以法条为主导了,也不是以诠释为主,而是必须高度关注现实的制度变迁”。
〔4 〕十多年已经过去了,中国法学的现实情形又是怎样的呢?吊诡的是,当年被苏力所列为社科法学家名单中的某些学者,如今却是在法教义学方面作出了大量研究的杰出代表,比如陈兴良教授就是其中之一。
理论法学总结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总结第一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构成:1、核心和精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2、根本原则——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3、基本理念——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4、政治基础——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5、重要保障——建设公平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内容法治的基本概念——通过法律使权力和权利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社会主义法治的特点——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政治性:以社会主义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人民当家作主,代表最广大的人民的利益】人民性:根本目标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社念的理论基础人民是法治的主体,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力社念的特点科学性: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开放性:与时俱进;兼容并蓄【社念始终能够指导中国的法治实践,始终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三个至上的精神实质【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三个至上的内在关系【(1)党的事业就是维护好、发展好人民利益(2)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也领导人民遵守和执行宪法和法律(3)人民利益就是宪法和法律的最高价值(4)共同构成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鲜明标志,共同反映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人民民主——政治基础和政治前提法制完备——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依法治国树立宪法法律权威——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社念的核心内容权力制约——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以人为本:执法权本质执法为民保障人权:执法目的是社念本质特征文明执法:执法手段社念的基本内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正义合法合理是社念的价值追求程序正当及时高效服务大局——把握大局、围绕大局、立足本职——是社念的重要使命【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统一;局部利益服务于总体利益】党的领导——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领导、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领导、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组织领导第二部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运用一、社念在立法中的基本运用——执法为民要求民主立法;公平正义要求科学立法二、社念在执法中的基本运用——法治国是执法的基础和前提——法律保留;法律优先执法为民是执法的本质要求执法目的;执法手段与方式公平正义是执法的重要要求服务大局是执法的必须考虑【局部利益与总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中的运用:1、运用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法律效果是首要标准——公平正义的要求【做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兼顾;做到个案公平与普遍正义的兼顾;做到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兼顾】政治效果是根本保障——党的领导、服务大局的要求【做到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行使职权的兼顾;做到推动发展与保障民生、维护稳定的兼顾】社会效果是最终目标——执法为民的要求【做到依法判决与诉讼调解的兼顾;做到依法审判与接受监督的兼顾;做到坚持专业性与坚持群众路线(人民性)的兼顾;做到坚持法理、情理与道理的兼顾】2、“古今”与“中外”资源在司法中的地位本质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统一来源上:来于人民、属于人民我国司法体制的优越性配置上:四大权力互相制约与配合行使上:独立行使职权与接受监督相结合国家利益与私人利益相统一VS私人利益至上社念与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区别礼治、德治与法治相统一VS法治作为主流社会控制手段情、理、法相统一VS以法律本身为思考重心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VS法律效果为追求目标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动力与路径动力:以政府推进为主,以社会演进为辅:【政府推进为主符合我国的国情;政府推进能够减少法治建设的风险与成本;政府推进能够巩固法治建设的成果】路径:统筹兼顾、以我为主【法律移植符合全球化的要求;法律移植有利于迅速完善本国的法律体系;法律移植有利于为创新提供标本;本土资源有利于调动法制建设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本土资源有利于增进制度的适应能力】第三部分:法理学部分从社会看法律——法与道德一、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关于“法与道德”的基本认识——始终坚持法与社会现象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原理,使各种社会现象共同为国家的发展服务二、法与道德的基本理论1、西方法与道德关系的两大基本流派自然法学派基本主张【结合命题:法与道德在概念上有必然联系;无效命题: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没有效力,不是法律】法律实证主义学派基本主张【分离命题:法与道德在概念上没有必然联系;有效命题: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有效力,仍然是法律】2、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下法与道德的关系法与道德的联系【内容上:很多时候法律的内容来自于道德;效力上:完全违背基本道德的法律很难维持其效力,而违背法律的道德也会面临被改造或否定的命运;实施上:法与道德互相实现】法与道德的区别【起源上的区别:法主要来自国家的强制规定,道德则来自社会的自发演进;对象上的区别:法主要规范人的行为,道德则可以约束人的思想与观念;起作用方式上的区别:法主要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实施后盾,以制裁为主要模式;道德更多依靠社会舆论与社会压力,以自律为主要模式3、如何分析法律的道德基础问题法的成立与生效不以道德为基础,然而,法应该接受道德的影响,对于不道德的法律,我们应该坚持法律本身的标准加以完善和修改4、如何分析道德的法律强制问题合法性分析——道德是否符合法律的基本要求可行性分析——性质上是否可以强制:一般来说私人道德,只涉及到思想与观念的道德是不能法律强制的;公共道德,涉及到人与人行为的是可以法律强制的强制的成本与收益:法律强制会不会引起新的社会问题,能不能有效的取得成效有没有更好的替代性手段:除去法律,有没有其他的手段来实现该道德,包括社会激励、政府弘扬、舆论倡导、个人教化等5、如何分析法律与道德冲突的问题法律定性——要运用部门法的知识分析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道德定量法与道德相关的论述题1、如何分析法律的道德基础?2、如何分析道德的法律强制?3、如何分析法与道德的冲突?答题步骤:一、是什么;二、为什么;三、怎么办。
法的价值冲突论文
法的价值冲突及调和一、法的价值的概念关于法的价值的概念西方主要有两种见解,一是认为价值是法律秩序的目标、目的或理想状况;二是把法的价值看成是应然的东西,即法应当是什么的问题。
社会法学派的庞德认为法的价值是评价标准的问题;实证主义法学派由于主张法学应当与伦理学分开,因而很少谈及法的价值的问题。
当代中国关于法的价值的概念也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五种观点,即作用论、关系论、意义论、评价论、实践论。
它们的具体内容我就不细说了,但五个观点在很大程度上是根据关系论引发出来的。
即法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及其程度。
还有一点值得说的是,郑成良老师认为法的概念根据不同的使用方式有不同的含义,包括目的价值、形式价值、价值评价标准。
这一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我国的法的价值理论是从西方借鉴过来的,在西方的语境中价值即“value”不仅有名词的含义,还有动词的含义。
目的价值和形式价值是从名词的这个角度得出来的,价值评价标准是从动词这个角度的出来的。
郑成亮老师观点中的目的价值和形式价值的确可以直接借鉴过来,但价值评价标准作为法的价值之一,是不合适的,因为中国语境中的价值一词没有动词的含义。
这种错误在阐释学里面叫逆向翻译,即:把自己的偏见投射到研究对象之中。
这同时也是中国传统法学理论借鉴西方理论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这种情况下也是有解决的办法的,比如换一种说法,或放在其他研究范畴中,如法的作用或法的功能里。
在这个方面我比较赞同孙国华先生的观点,它认为法的价值可以分为法的目的价值、法本身的价值和工具性价值。
把西学中的法的评价标准转化为法的工具性价值。
二、法的价值的特征法的价值的特征是在法的价值的概念问题上的延展,正因此,中国的法理学界在这个问题上几乎已达成共识,认为法的价值具有客观性和主体性这两种基本特性。
客观性是指法的价值不管主体认识与否,是否去认识,它都是客观存在的,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法价值客体的客观性和法价值主体的客观性。
主观性是指法或同一法律制度对不同主体的价值是不同的,并且对同一主体,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不同条件下的价值也是不同的。
人大法学院尤教授论述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之争的背后
人大法学院尤教授论述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之争的背后人大法学院尤教授论述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之争的背后在2001年发表的一篇论文中,北京大学苏教授从宏观角度对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的中国法学发展格局进行了检视,认为其中存在着三种不同的重要范式——政法法学、诠释法学和社科法学。
这三种范式虽然有大致的先后出现顺序,但并非此兴彼灭的完全替代关系,而是以不同程度上共存的形式奠定了当代中国法学的基本格局。
在展望中国法学的未来发展之时,苏教授认为,注重意识形态话语的政法法学将走向衰落,起主导作用的,将是高度关注具体法律条文、法律制度和法律纠纷解决技术的诠释法学,以及借鉴其他社会科学的理论资源和研究方法、试图发现法律制度与社会生活等因素的相互影响和制约的社科法学。
苏教授断言,尽管诠释法学和社科法学对于法治和法学的发展而言是功能互补的,但“它们之间不无可能产生激烈的、有时甚至是意气化的争论”。
苏教授当年所预言的那种激烈甚至是意气化的争论,如今已在某种程度上初露端倪。
社科法学有时也会在一些学者的笔下被换成诸如“法律与社会科学”之类的别称。
近来有法理学研究者以经验主义和规范主义两种不同的基本研究取向,对苏教授所称的社科法学和诠释法学加以对应化的区分和替换,并强调“法律与社会科学”和“规范分析法学”这两种进路之间的竞争“是一场你死我活的战争”。
中国法学的格局一直在不断的学术竞争中发生调整,其中也包括一些语词称呼方面的变化。
在当年被苏教授归为“诠释法学”的学派中,年青一代的学者们正在使用另一个舶来的新词——“法教义学”——加以自称,而且“法教义学”这一新词正日益与一些部门法紧密结合,“宪法教义学”“刑法教义学”“民法教义学”等逐渐在中国法学界广为人知,所谓的“教义学共识”也逐渐在一些部门法领域凝聚形成。
正在成长中的社科法学,迎来了同样正在成长的学术对手。
尽管在一些学者看来,这个过程多少有些吊诡,因为“以批判并改善法教义学的僵化封闭为指向的社科法学进路的出现,实际上还要早于法教义学的自觉:批判甚至先于批判对象而存在了!”(中国人民大学张翔语)本文不打算花费无谓的精力讨论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何者“正宗”的问题,而是想从学术史的角度剖析二者之争背后的一些重要问题。
社会法学派的法律漏洞观及其启示
社会法学派的法律漏洞观及其启示在法律界,社会法学派对于法律漏洞的看法具有重要的影响力。
本文将简要介绍社会法学派的法律漏洞观,阐述其产生的原因,分析所提出的解决法律漏洞问题的方案,评价这些方案的优缺点,并总结其带给我们的启示,思考如何借鉴社会法学派的思路来弥补现行法律的不足。
社会法学派认为,法律漏洞是法律体系中不可避免的现象。
他们认为,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一种形式,总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法律是以文字形式表述的,而文字本身具有模糊性和歧义性,容易造成理解上的偏差和误解。
社会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而法律往往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难以跟上社会的步伐。
因此,社会法学派主张在法律实践中,应该充分考虑法律漏洞的存在,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解决。
针对法律漏洞产生的原因,社会法学派认为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法律本身的局限性。
如前所述,法律以文字形式表述,而文字具有模糊性和歧义性,容易导致法律条文的不确定性和不完整性。
法律往往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难以跟上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变化。
社会变迁与法律稳定之间的矛盾。
社会法学派认为,社会变迁是不可避免的,而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一种形式,需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然而,社会变迁与法律稳定之间的矛盾往往导致法律在实际应用中产生漏洞。
为了解决法律漏洞问题,社会法学派提出了以下方案:完善立法体制。
通过建立健全的立法体制,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使法律更加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社会现实和人民利益。
加强司法解释。
对于法律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司法机关应该通过解释的方式,明确法律条文的含义和应用范围,以弥补法律漏洞。
发展法学教育。
通过加强法学教育,提高法律从业者的专业素养和道德水平,使他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
鼓励社会参与。
社会法学派认为,应该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以促进法律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以上方案的优点在于,从不同角度提出了解决法律漏洞问题的途径,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然而,这些方案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法学论文发表
法学论文发表法律源自道德,是精简化的道德,是基本的道德。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论文发表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法学论文发表篇1浅析法的价值视野下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一、法的价值法的价值问题不仅是一个法哲学、法伦理学的问题,其对立法、执法实践也有着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对法的价值的探究一直是法律理论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
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法学流派对法的性状、作用的期望也彼此不同。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就是正义、就是善德; 分析法学派认为法律就是一种规范、规则或秩序。
“恶法非法”理论是自认法学派的理论代表,“恶法亦法”理论责任分析法学派的典型观点。
“恶法非法”理论认为法应当是正义的,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 而分析法学派却坚持“法律至上”或“规则至上”、法律与道德相分离,法律的主要使命是应当为人们提供秩序。
法的价值目标到底为何? 笔者认为法是人们自我约束以期更加正义和秩序的生活,它实际上是我们达到目的的一种工具。
正义和秩序都是法的目的。
而事实上,如若我们制定出来的法不能够满足这两个方面。
那么我认为制度的罪恶所带来的灾难胜于凶残的千军万马。
因为制度的罪恶为凶残的侩子手提供了合法的外观。
这是很可怕的。
基于以上考虑,笔者认为法的价值是指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人关于法律的超越的绝对指向,并且法的价值具有客观性和主观性,属人性和社会性。
人们对法律问题的判断有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
对法律价值的判断,是人们从自身的需要出发来衡量法律的存在与人的关系以及对人的价值和意义,它是以主体为取向尺度,具有较强的主观性,是一种规范性即应然的判断。
①法的价值主要体现为秩序、正义、自由和利益。
而“自由”在普世价值中成为法的最本质价值的体现,是人性最深刻的需要,可以去衡量一部法律是否较之前取得了进步,甚至可以作为判断一部法律是否是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的标准。
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持一定的秩序,法的基本价值由秩序自身的性质所决定; 秩序的正义性与否决定了法的其它价值的正义性,在形式上决定了社会生活的正义属性。
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吊诡与反思性——评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说 这种 中 国法律 理 想 图景 是 一种 没 有 理 想 的理
收稿日期 : O — 0 1 2 6 1—2 O 作者简介 : 甘德怀( 94 , , 17 一)男 江西临川人 。 大学理论法 学研 吉林
想, 比较容易 理解 , 因为邓 正来 明确反对 那种 “ 质 主 本
[] 7论语 ・ 学而[ . M]
[] 8余英时 . 士与中国文化[ . M]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2 0 1 4 0 3:0 .
那个时候 , 么是“ 什 中国法律 理想 图景 ” 已经 无 足轻 重
了。
[] 9殷海光 .中国文化的展望[ . M] 上海: 上海三联书店 ,
2 0 5 3 0 2:4 .
缺失 自己的理想 图景 ” 中国法学 向何处 去 ” 个 问 与“ 两 题相 互纠缠 。尽管 邓正来 明确 说“ 书 的 目的就是要 本 对‘ 中国为什 么会 缺失 中国 自己的法 律理 想 图景 ’ 这 个 理论问题 尝试 给 出我 个人 的 回答 ” 但是 他 也 总在 , 试 图照顾 另 一 个 他 欲 图拒 绝 而 又无 力 拒绝 的 问题 :
导, 无论是谁 , 只要接 受他人提供 的一种具 有确定性 的
理 想 图景 , 要么堕入 狼 口, 么堕入虎 口。因此邓 正 则 要 来 明确拒绝 了一 种 带有 确 定 性 意 味 的 中 国法律 理 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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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德怀: 中国法律理想图 景的吊诡与反思性——评邓正来《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道 目的地 的性质 , 有 可 能把 我 们 引 向深 渊 。 然而 , 更 ”
不予理 睬 , 为 可 取 的处 理是 追 问 : 更 为什 么 《 向何 处 去》 会带给 阅读 者这些可能刻骨 体会 的内在紧张?
魏德士法理学读书笔记(一)
魏德士法理学读书笔记(一)魏德士法理学读书笔记简介•魏德士•法理学•读书魏德士的贡献•创立了法理学领域•提出了法律规则存在的原因•强调态度与行为的关系法理学的概念•定义:研究法律规则存在的原因和目的,以及法律规则应该如何制定和解释的学科。
•特点:理论性、规范性、综合性、历史性、时代性法理学的主要问题1.法律规则存在的原因2.法律应该是什么样子的3.法律规则如何制定4.法律规则如何解释魏德士的法理学思想1.法治原则:法律是高于一切行为和权力的准则,政治力量必须服从于法律。
2.可预见性原则:法律规则必须在适用时能被预见和理解。
3.结果公正原则:法律规则应该制定和解释以保障整体公正、平等和福利最大化。
4.人类尊严原则:法律规则必须尊重和保障人类尊严。
读完本书的收获•了解了法理学的概念和主要问题•知道了魏德士的法理学思想•对法律和法律规则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理解。
以上就是我的魏德士法理学读书笔记,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律规则存在的原因•魏德士认为法律规则存在的原因在于人类社会的复杂性。
•当出现了一种复杂社会组织形式时,就需要一种有力的约束机制来维持社会秩序和安定状态,这就是法律规则的产生和存在原因。
法律应该是什么样子的•魏德士认为法律应该具备以下特征:–有清晰的语言和表达方式。
–可预见且易理解,防止人们因为不确定而违反法律。
–保护人们的权利和利益,防止虚假的指控或惩罚。
–获得社会大众的支持和认可,具有普遍性和公正性。
法律规则如何制定•魏德士认为法律规则的制定需要符合以下原则:–法律制定者应该本着公正、合理和自由的原则制定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应该制定得具体、明确,便于适用和执行。
–法律规则的制定应该考虑到社会发展和变革的需要,具有时代性。
法律规则如何解释•魏德士认为法律规则的解释需要符合以下原则:–按照法律的文本及背景来解释法律规则。
–按照法律规则的目的和意图来解释,以法律规则的目的为首要考虑因素。
–按照普遍接受的人文、道德和社会的价值观来解释法律规则。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读书心得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读书心得在阅读了黑格尔的法哲学相关著作,并进行了深入的思考与批判后,我获得了许多宝贵的认识和感悟。
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庞大而复杂,他试图以一种辩证的方式来构建一个涵盖国家、法律、道德等诸多方面的理论框架。
然而,在深入探究的过程中,我也发现了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局限性。
黑格尔强调国家的至上性,认为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化。
他将国家视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个体的意志和利益应当服从于国家的普遍意志。
这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个体的自由和权利。
在现实社会中,个体的价值和需求是多样的,不能简单地被国家的普遍意志所吞没。
个体的自由发展和权利保障是社会进步的重要动力,如果过度强调国家的权威,可能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和对个体的压迫。
此外,黑格尔的法哲学在对历史的理解上也存在一定的偏差。
他认为历史是一个有规律的、必然的发展过程,是精神的自我实现。
这种观点虽然具有一定的宏观视野,但却容易陷入历史决定论的陷阱。
历史的发展并非是完全预定的,而是充满了不确定性和偶然性。
人类的选择和行动在历史的进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不能仅仅将其视为精神发展的必然结果。
然而,我们也不能完全否定黑格尔法哲学的价值。
黑格尔的辩证思维方法为我们思考法律和社会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他善于从矛盾的对立统一中去把握事物的本质,这种思维方式有助于我们更全面、更深入地分析问题。
在他的理论中,对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探讨也具有一定的深度。
他认识到法律不仅仅是外在的强制规范,还与内在的道德观念有着密切的联系。
法律应当以道德为基础,同时道德也需要通过法律来得到保障和实现。
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阅读,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在构建一个合理的法律和社会理论时,我们需要充分考虑个体的自由和权利,避免过度的国家主义;要尊重历史的多样性和偶然性,不能陷入简单的决定论;同时,要善于运用辩证思维,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相互关系。
在当今社会,我们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法律和社会问题,如人权保障、社会公平、法治建设等。
浅论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争的哲学考察
浅论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争的哲学考察
张琦
【期刊名称】《区域治理》
【年(卷),期】2024()2
【摘要】任何法学理论背后都有某种哲学作为其基础,因此法学争论可从哲学角度考察。
从哲学角度看,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分别体现了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两种不同的认识论倾向,这二者之争是近代哲学唯理论与经验论之争在中国法学发展特定时空下的投射。
【总页数】3页(P0118-0120)
【作者】张琦
【作者单位】新疆政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0
【相关文献】
1.规则至上与后果主义的价值理由及其局限——从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争看当代中国司法哲学
2.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争的方法论反省——以法学与司法的互动关系为重点
3.论法学研究的两种视角--兼评“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逻辑之非
4.法学研究进路的分化与合作——基于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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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 至上 与后 果 主义 的价值 理 由及其 局 限
在 司法 活 动 中 ,法 教 义 学 并 非 无 视 后 果 ,它 有 综 合 权 衡 各 种 价 值 的方 法 论 潜 力 ,而 社 科 法 学 的 价 值 立 场 较 为 狭 隘 。 因此 ,本 文 认 为 我 们 需 要 一 种 对 本 国法 律 背 后 的政 治 理 想 、风俗 民 情 保 持 敏感 ,能够 在 裁 判 过 程 中建 构 出诸 种 价 值 间融 贯 秩 序 的法 教 义 学 。
文 章 第 一 部 分 澄 清 了本 文 的 方 法论 立 场 ,并 解 释 了 在 何 种 意 义 上 我 们 可 以将 法 教 义 学 与 社 科 法 学 之 争 理 解 为 司法 哲 学 之 争 ,分 析 了为 何 争 论 双 方 缺 乏 价值 层 面 的 自我 辩 护 。第 二 部 分 提 炼 出 了法 教 义 学 与社 科 法 学 各 自的 司法 立 场 ,即规 则 至 上 与后 果 主义 。第 三部 分 对 后 果 主 义 及 其 问题 作 了分 析 。第 四部 分 介 绍 了规 则 至 上 这 一 立 场 的三 种 辩 护 方 案 及 其 内 在 问 题 。文 章 最 后 部 分 认 为 ,法 教 义 学 与 社 科 法 学 有 着 脆 弱 的价 值 共 识 ,但 它 们 对 价 值 问 题 缺 乏 有 意 识 的 思 考 。
*作 者 简 介 :钱 一 栋 ,复 旦 大 学 法 学 院 博 士 研 究 生 。 [1] 司法 哲 学 这 一 概 念 的 主要 提 倡 者 为 孙 笑 侠 (参 见 孙 笑 侠 :《基 于规 则 与 事 实 的 司 法 哲 学 范 畴 》,载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 2016年 第 7期 。) 本 文 使 用 这 一 概 念 ,是 为 了强 调本 文 对 司 法 的分 析 将 结 合 裁 判 方 法 与 特 定 方 法 论 立 场 所 预 设 的 价 值 理 念 这 两 个 层 面 ,因此 是 对 司 法 问 题 的系 统 说 明 。 [2] 本 文 所 说 的 “价 值 理 由” 指 诉 诸 价 值 的理 由 。关 于 价 值 与 理 由 的 关 系 , 以及 理 由 的来 源 (价 值 、权 威 等 ), 当 代 实 践 哲 学 有 复 杂 的讨 论 ,不 过这 不 是 本 文 所 能 处 理 的 。
一 、 这 个 论 题 成 立 吗 ?
(一 ) 诠 释 性批 判 的 方 法 论立 场 法 哲 学 、政 治 哲 学 、 伦 理 学 等 关 涉 价 值 的 哲 学 门 类 大 致 有 三 种 做 法 。[3]第 一 种 是 “发 现 ”。所 谓 “发 现 ”, 即通 过 某 种 特 殊 的 感 知 能 力 把 握 到 客 观 存 在 的 价 值 实 体 ,领 受 “就 在 那 里 ” 的 价值 真 理 。第 二 种 是 “发 明 ”,即 根 据 特 定 前 提 和 理 论 目标 ,构 造 出一 套 观 念 ,其 典 型 代 表 是 罗 尔斯 诠 释 的康 德 式 建 构 主义 。L4 与 这两 种 做 法 不 同 ,第 三 种 做 法 —— 诠 释 —— 表 现 了一 种 更 为 谦 逊 的 哲 学 观 。持 诠 释 立 场 的哲 学 家认 为 ,普 通 人 在 日常 生 活 中对 价 值 现 象 有 一 定 的 理 解 ,例 如对 司 法 活 动应 关 注 哪 些 价 值 、何 种裁 判 方 法 能 实 现 这 些 价 值 等 问题 ,普 通 人 都 持 有 一 系 列 信 念 。不 过 由于 缺 乏 反 思 意 识 和论 证 训 练 ,普 通 人 的信 念 往 往 不 够 融 贯 、不 成 体 系 。哲 学 家 的任 务 是对 这些 前 反 思 的 信 念 进 行 分 析 ,把其 中 的矛 盾 揭 示 出来 ,澄 清 其 前 提 与 界 限 ,最 终 将 我 们 的零 散 信 念 编 织 成 系 统 融 贯 的信 念 体 系 。 本 文 持诠 释立 场 。这 意 味着 ,笔 者 不 是 站 在 中 国 司法 的理 论 、实 践语 境 之 外 ,发 现 或 发 明 一 套 司 法哲 学 ,而 是 在 这 一 语 境 之 内 ,对 既 有 司 法 观 念 进 行 梳 理 、澄 清 ,在 此 基 础 上 构 造 出 当 下 中国 的 两种 主 流 司 法哲 学 ,并 分 析 其 局 限 。 因此 ,可 以将 本 文 的 工 作 理 解 为诠 释 性 批 判 。 (二 )为 什 么 从 法 教 义 学 与 社 科 法 学 之 争 人 手 本 文 将 从 法 教 义 学 与 社 科 法 学 之 争 人 手 ,剖 析 当代 中 国司 法 哲 学 的 两 种 进 路 ,并 指 出 其 限 度 。这 么做 的理 由在 于 ,这 一 争 论 代 表 了我 国法 学 研 究 达 到 的 最 新 高 度 ,体 现 了 当下 法 学 界 的 两种 主 流倾 向 。从 这 场 争 论 人 手 ,可 触 及 形 式 正 义 与 实 质 正 义 、法 律 与道 德 等 司 法 哲 学 的 核 心 议 题 。 同 时 ,这 一 争 论 并 非 纯 粹 的学 院之 争 ,而 是 对 既 有 司 法 实 践 的 不 同 诠 释 。争 论 双 方 对 法 律 效 果 与社 会 效 果 、能 动 司法 与 被 动 司法 、职 业 性 与 人 民性 等 司 法 政 策话 语 作 了学 术 性 阐发 。 不 过 ,法 教 义 学 与社 科 法 学 之 争 并 不 完 全 是 一 场 司法 哲 学 之 争 。这 场 争 论 既 大 于 、又 小 于 司法 哲 学 的 范 围 。 首 先 ,这 场 争 论 以法 学 研 究 方 法 为 核 心 ,涉 及 立 法 、司 法 等 诸 多 方 面 ,而 不 局 限于 司法 一 隅 。具 体 言之 ,社 科 法 学 致 力 于 对 涉 及 法 律 的经 验 现 象 进 行 实 证 研 究 ,其 研 究 成 果 主 要 转 化 为 立 法 和 政 策 建议 ;[5]法 教 义 学 侧 重 对 作 为 规 范 的 法 律 进 行 解 释 ,其 研 究 成 果 是 一 种 实 践 性 的
规 则 至 上 与 后 果 主 义 的 价 值 理 由及 其 局 限
— — 从 法教 义 学 与社科 法 学之 争 看 当代 中国 司法哲学层 面 ,法教 义 学 与 社 科 法 学 之 争 表 现 为规 则 至 上 与 后 果 主 义 之 争 。 争论 双 方有 不 同的价 值 侧 重 , 因此 产 生 了重 规 则 与 重后 果 的 差 异 。但 双 方 都 局 限 于方 法论 层 面 , 对 方 法论 主 张 背后 的价 值 立 场 缺 乏 有 意识 的 系统 梳 理 , 因此 都 表 现 出朴 素 的 直 觉 主 义 态度 ,即 不成 系统地 诉 诸 主 流 价 值 观 的 某 些 侧 面 。在 司法 活 动 中 ,法教 义 学并 非 无 视 后 果 ,它有 综 合 权 衡 各 种 价 值 的 方 法 论 潜 力 ,而 社 科 法 学 的 价 值 立 场较 为 狭 隘 , 因此 法教 义 学在 司 法 实务 中 的主 导地 位 毋 庸 置 疑 。但 我 们 需要 的 是 一 种 对 本 国 法律 背后 的政 治理 想 、风 俗 民情 保 持 敏 感 ,能 够在 裁 判 过 程 中建 构 出诸 价 值 间 融 贯秩 序 的 法教 义 学 。 关 键 词 :法 教 义 学 ;社 科 法 学 ;规 则 ;后 果 ;价 值 ;融 贯 性
规则 至 上 与 后 果 主 义 是 我 国 当 下 最 流 行 的 两 种 司 法 哲 学 ¨ ,但 学 界 的相 关 讨 论 集 中 于 方 法 论 层 面 ,对 方 法论 主 张 背后 的 价 值 理 由 缺 少 系 统 阐 述 。本 文 试 图从 法 教 义 学 与 社 科 法 学 之 争 人 手 ,对 这 两种 司法 哲 学 进 行 诠 释性 批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