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关于大力发展我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促进农村牧区剩余劳动力转移并实现稳定就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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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我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促进农村牧区剩余劳动力转移并实现稳
定就业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9〕14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的各项政策措施,引导农村牧区剩余劳动力和城镇下岗人员向建筑业转移并实现稳定就业,根据目前全区建筑业吸纳农村牧区剩余劳动力的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扶持发展我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促进农村牧区剩余劳动力和城镇下岗人员向建筑业转移并实现稳定就业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区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06〕84号)的精神,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培育和促进我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有效地引导和鼓励农牧民工创办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凡以农牧民工为主创办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各级建设、工商等部门应放宽注册登记和资质申报条件,简化办事程序,优质、高效为基层和群众服务。
二、自治区建设厅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抓紧研究制定建筑劳务分包作业预算定额和取费标准,尽快出台适用于全区的“建筑劳务分包工程计价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建筑劳务分包价格体系,以维护建筑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和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93号)的精神,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要抓紧研究制定我区的相关税收征管政策。对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工程施工项目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应以工程款总额减去劳务分包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向总承包企业征收营业税。
四、自治区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劳务作业分包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必须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不按规定签订建筑劳务分包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企业和责任人必须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并由有关部门在工商年检、工程项目招投标、企业资质管理、企业诚信评价中做出相应处置。
五、自治区建设厅及其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的实际情况,于2009年年底前制定并出台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社会保障费划拨、调剂办法。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劳务市场的监管,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4〕124号)的规定,规范建设工程劳务分包行为,严禁个人承包劳务作业,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工程劳务分包制度和有关政策,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建筑劳务队伍带头人或“包工头”积极创办劳务分包企业,大量吸纳农村牧区剩余劳动力和城镇失业人员向建筑业转移并实现稳定就业。
八、自治区建设厅应根据全区建筑业吸纳农村牧区剩余劳动力及需要培训的实际,每年要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农牧业厅、扶贫办等部门提交培训计划,每年度3至5万人,同时要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建筑施工现场和拟进入建筑业农牧民工的技能培训工作。要根据各盟市转移输出建筑劳务的实际和建筑施工所需职业(工种)技能的情况,选择重点盟市或旗县建立建筑劳务实训实操基地,以加快提高建筑劳务人员的技能水平,为全区建筑业发展提供优质的人力资源。
九、各有关部门要针对全区建筑业农牧民工队伍庞大、流动性强、多为异地就业的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国家有关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优惠政策,合理统筹安排培训补贴资金,加大对建筑业农牧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专项资金投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