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南宁市运营客车分流第一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4•【字号】南府办[2012]106号•【施行日期】2012.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的通知(南府办〔2012〕10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南宁市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二〇一二年四月)目录前言规划的背景规划的主要依据规划的范围与期限第一章道路运输业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第一节道路运输业发展取得的成就第二节道路运输业发展存在的问题第二章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及对道路运输业的要求第三章道路运输业发展总体思路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总体思路第三节发展目标第四章主要任务一、加快行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步伐二、大力发展城乡公共客运三、以物流理念改造和提升传统货运业四、推进道路运输一体化进程五、加强节能减排,实现道路运输绿色发展六、提高行业信息化发展水平七、健全安全监管和应急救助体系八、加快行业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第五章近期工作重点第一节道路旅客运输业近期工作重点第二节道路货物运输业近期工作重点第三节道路运输辅助业近期工作重点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一节道路客运业规划保障措施第二节道路货运业规划保障措施第三节辅助业规划保障措施第四节新建铁路开通后的道路运输措施第五节应急保障措施第六节节能减排方面前言规划的背景随着国家正式批准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以南宁为核心的北部湾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上升到国家区域统筹协调、实现东西互融、内外双轮驱动的发展战略层面。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处置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南府办[2008]208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9.23
【实施日期】2008.09.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婴幼儿奶粉
事件处置工作的通知
(南府办〔2008〕2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处置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08〕1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婴幼儿奶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聚氰
胺是一种非食品化工原料,按照国家规定,严禁用作食品添加物。
婴幼儿食用含有三聚氰胺的奶粉后,将严重影响婴幼儿生长发育,。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10•【字号】南府办[2002]102号•【施行日期】2002.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2年5月10日南府办[2002]10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对截至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对部分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政策措施相抵触或不适应新形势需要的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一、修改规章18件:1、《南宁市南湖管理暂行规定》由市园林局提出修改意见。
2、《南宁市暂住户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提出修改意见。
3、《南宁市公用电话管理办法》由南宁电信分公司提出修改意见。
4、《南宁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规定》由市残联提出修改意见。
5、《南宁市罚没财物、赃款赃物及办案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提出修改意见。
6、《南宁市除四害工作暂行规定》由市卫生局提出修改意见。
7、《南宁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由市卫生局提出修改意见。
8、《南宁市餐馆、饮食店、文体娱乐服务行业防治环境污染暂行管理办法》由市环保局提出修改意见。
9、《南宁市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由市房改办提出修改意见。
10、《南宁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由市房改办提出修改意见。
11、《南宁市城市客运管理办法》由市交通局提出修改意见。
12、《南宁市外来劳务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修改意见。
13、《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暂行办法》由市建设局提出修改意见。
14、《南宁市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由市建设局提出修改意见。
15、《南宁市家畜定点屠宰及家畜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由市商业贸易局提出修改意见。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南府发[2002]52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5月8日南府发[2002]5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直各企事业单位: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对截至2001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164件规范性文件。
现予以公布。
附: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1、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南府发[1984]72号)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营业性桌球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南府发[1984]73号)3、南宁市农业税实行超收分成试行办法(南府发[1985]51号)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名不符实的企业名称和换发全市工商企业营业执照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南府发[1985]61号)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占用耕地建房的紧急通知(南府发[1986]12号)6、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前期准备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86]70号)7、南宁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南府发[1986]80号)8、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南宁市电信局《关于请求采取措施保护通信线路安全的请示》的通知(南府发[1986]98号)9、南宁市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试行办法(南府发[1987]10号)1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南宁市城市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87]116号)11、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金贸办《关于国营商业和供销企业实行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南府发[1987]129号)1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燃放烟花炮竹的通知(南府发[1988]10号)13、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南宁市城市建设局《关于对过往邕江二桥的车辆收取通行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88]86号)1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安会、经委、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南宁保险分公司联合拟定的《关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和船舶损失法定保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88]122号)15、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实行眼镜卫生质量监督管理的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89]2号)16、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局关于《南宁市公路货运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89]87号)17、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管理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土地登记发证收费标准的请示》的通知(南府发[1989]88号)18、南宁市企业经济利益分配的试行办法(南府发[1989]102号)19、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标准计量局《关于按期完成向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过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0]18号)2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治理运输市场若干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1]28号)21、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的试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91]61号)22、南宁市人民政府转发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对南宁市高层建筑工程征收消防经费的请示》的通知(南府发[1991]63号)23、南宁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南府发[1991]113号)2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治安联防总指挥部关于从企事业单位选派职工参加治安联防工作的方案的通知(南府办[1992]85号)25、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从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的税金中提取一定比例集中使用的通知(南府办[1992]78号)26、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望仙坡、南湖、葛麻小区综合开发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2]33号)2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供水建设基金的通知(南府发[1992]118号)28、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拆除占用马路、人行道搭建的周转房的通知(南府办[1992]36号)29、南宁市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和房地产暂行办法(南府发[1992]67号)30、南宁市股份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南府发[1992]115号)3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交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通知(南府发[1992]15号)3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工作的通知(南府发[1992]17号)3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我市燃汽轮机发电综合附加费覆盖面的通知(南府发[1992]117号)3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我市中小学办学条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发[1992]83号)35、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义务教育达标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城区范围内发行教育募捐券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2]119号)36、南宁市建筑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办法(南府发[1992]80号)37、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支持国营工商企业搞好生产经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2]48号)3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社会审计工作的通知(南府发[1992]106号)39、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关于对放开经营试点企业放宽企业价格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2]47号)40、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房产部门非住宅租金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2]60号)41、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对放开经营试点企业放宽劳动用工权、内部分配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2]46号)4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肉食补贴政策的通知(南府发[1992]54号)4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我市民用煤价格补贴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2]57号)4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财政局、市城管办关于《南宁市城市管理办案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办[1992]46号)45、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发放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2]109号)46、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商业流通“四放开”改革指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四放开”企业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的报告》的通知(南府办[1992]87号)47、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金贸办公室关于建立南宁市专业商业街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2]89号)48、南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南府发[1992]102号)49、南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南府发[1992]36号)50、南宁市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若干规定(南府发[1992]78号)51、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关于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1992]122号文件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2]122号)52、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强化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工作保障退休职工生活的报告》的通知(南府办[1993]87号)53、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南宁市国有企业固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3]83号)5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自主选择经营方式的通知(南府发[1993]34号)55、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关于外商、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区内、外单位、公民在我市购买商品房申办所有权证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3]64号)56、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城市燃气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南府办[1993]72号)57、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责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办[1993]33号)58、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当前房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对一些急待解决问题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3]78号)59、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银行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通知(南府发[1993]67号)60、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南府办[1993]104号)6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通知(南府发[1993]11号)62、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南宁市城区公费医疗实行分级管理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3]35号)63、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加快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府发[1993]17号)6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粮食购销价格放开的通知(南府发[1993]38号)65、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旅游局《关于全市旅游行业实行归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3]3号)66、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关于执行垠东综合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3]5号)67、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技术监督局等单位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的报告的通知(南府发[1993]9号)68、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搞活南宁市金融若干问题的通知(南府办[1993]28号)69、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城建局《关于对上门收运垃圾经营统一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南府办[1993]69号)70、南宁市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南府发[1994]61号)71、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审计局关于改革企业审计办法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4]49号)72、南宁市进一步推进横向经济联合的若干规定(南府发[1994]62号)73、南宁市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办法(南府发[1994]42号)74、南宁市新型液体燃料生产和经营管理办法(南府发[1994]140号)75、南宁市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南府发[1994]106号)76、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的通知(南府发[1994]113号)77、南宁市进一步搞好房地产开发的若干规定(南府发[1994]70号)78、市人民政府关于简化办理建设项目收费手续的通知(南府发[1994]115号)79、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国有土地临时基准地价的通知(南府发[1994]129号)80、首府南宁住房资金管理与使用暂行规定(南府办[1994]26号)81、南宁市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暂行办法(南府发[1994]44号)82、南宁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南府发[1994]47号)8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餐饮具卫生消毒管理的通知(南府办[1994]57号)84、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实施细则(南府发[1994]9号)8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在南宁住宿的外来人员征收副食品基地建设基金的通知(南府发[1994]121号)8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品市场建设步伐的决定(南府发[1995]75号)87、南宁市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办法(南府发[1995]72号)88、关于成片旧区改建项目办理优惠政策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5]123号)89、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南府发[1995]126号)90、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占用道路及人行道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通知(南府办[1995]33号)91、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5]50)92、南宁市建设项目收取环境保护“三同时”保证金暂行规定(南府发[1995]110号)93、南宁市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若干规定(南府发[1995]2号)9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自治区用经济手段加强控制首府摩托车入户的通知(南府办[1996]56号)9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以土地补偿投资建设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6]16号)96、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征收城市供水建设基金的通知(南府发[1996]38号)97、市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在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内开展建设项目用地清理工作批复的通知(南府发[1996]87号)98、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南府发[1996]161号)99、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暂不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南府办[1996]158号)100、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西乡塘大道加强综合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6]9号)10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挖掘城市道路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6]10号)10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1995年度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收益金的通知(南府发[1996]36号) 10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湖区琅西片地使用权划拨、出让有关问题的决定(南府发[1996]60号) 104、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申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只能由市规划管理局审批的通知(南府发[1996]91号)105、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集体企业中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6]5号)106、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地方资金运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6]56号) 107、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6]66号) 108、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制度》的通知(南府发[1996]84号)109、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定向口粮销售价格的通知(南府发[1996]88号)110、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我市连锁商业企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6]92号)111、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企业增资减债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6]151号)112、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南宁市灭蝇达标活动实施方案》和《南宁市灭蝇达标活动技术方案》的通知(南府发[1996]80号)113、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乡镇企业管理、做好工商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6]7号)11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西瓜市场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6]6号)11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生猪、牛集中屠宰及肉类经营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6]8号)11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民用煤市场的通告(南府字[1996]12号)117、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原料蔗砍运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96]159号)118、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收邕江防洪大堤工程修建维护费的通知(南府发[1996]70号)119、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6]163号)120、市人民政府印发《南宁市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6]164号)121、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粮食部门实行两线运行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发[1996]96号) 122、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南宁市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7]114号)123、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7]146号)12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再就业与帮困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7]82号) 125、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我市破产国有企业和特困企业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7]83号)12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南府发[1997]164号) 12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实施过程中有关费用收取标准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7]103号)12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防洪保安费的通告(南府字[1997]4号)129、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应依法缴纳营业税的通知(南府发[1997]47号)13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商业银行扶贫贷款投放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府发[1997]148号)13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南宁市严禁贩运销售旱濑的紧急通知(南府发[1997]14号)13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西瓜市场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7]6号)13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饲料、兽药、禽苗行业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7]12号)13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关于加强改制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7]89号) 13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中有关问题处理的通知(南府发[1997]129号)13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中有关问题处理的补充通知(南府发[1997]150号) 13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对我市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的通告(南府字[1997]9号)138、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改办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7]133号) 139、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局关于我市部分市区建设工程中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7]9号)14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管道燃气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7]23号)14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通知(南府发[1997]67号)14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7]121号)14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南湖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7]141号)14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朝阳路、江南路人行道护栏及各式广告灯箱的通告(南府字[1997]8号) 145、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老旧汽车更新改造领导小组贯彻自治区七部门《关于整顿老旧报废汽车回收市场的通告》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7]73号)14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粮食定购任务的通知(南府发[1997]92号)14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1997—2000年南宁市工业污染源限期治理项目的通知(南府发[1997]31号)14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由有关行政机关委托南宁市城市综合管理监察总队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南府发[1997]157号)149、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会、体改委关于《南宁市职工持股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7]40号)150、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管理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8]10号) 151、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全市小煤矿生产秩序确保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南府发[1998]89号) 152、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个体私营企业人员申请入户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8]117号) 153、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征收管理的通知(南府发[1998]64号)15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直管公房出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8]76号)155、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率的通知(南府发[1998]79号)156、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计委关于我市建设项目优先采用本市工业产品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9]8号)157、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完成或超额完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计划目标奖励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9]75号)15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南府办[2000]24号) 15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关于《南宁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办[1999]127号)160、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直管商用公房售买补充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0]29号) 161、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郊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南府发[2001]115号)16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医药管理局关于《南宁市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试点工作(流通领域)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00]91号)16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我市全面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征缴工作的通知(南府办[2001]157号)——结束——。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9•【字号】南府发[2009]114号•【施行日期】2009.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南府发〔2009〕1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制度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34号)和《全市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总体方案》(南发〔2009〕4号)要求,现将2008年12月31日之前以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公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决定予以确认24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修改90件,停止执行70件,确认失效111件。
(详见附件)二、对列入修改目录的规范性文件,有关部门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要求,于2010年12月31日前提出修改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并对外公布,逾期未修改完成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未纳入确认继续有效目录或者修改目录的2008年12月31日前以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2010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1.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确认继续有效的2008年12月31日前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42件)2.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90件)3.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70件)4.南宁市人民政府确认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11件)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1: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确认继续有效的2008年12月31日前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42件)附件2: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90件)。
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_1
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1995年6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管理,维护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出租汽车客运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南宁市交通局是当前本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主管部门,南宁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以下称运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公安、工商、财政、税务、物价、技术监督等职能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分工协同运政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第四条运政管理部门对出租汽车客运的管理职责是:(一)对出租汽车客运的发展实行统一规划、宏观调控,依据本办法和有关法规制定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具体规定;(二)对申请开业、停业或歇业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进行事先审核;(三)核发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出租车驾驶员经营出租小汽车准许证;(四)会同物价,税务部门制定出租汽车客运统一的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和收费票据;(五)协助公安部门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治安防范和行车安全管理工作;(六)协助税务部门做好出租汽车客运专用发票的印制、发放和管理;(七)对购置汽车经营客运业的申请进行审核;(八)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为其经营活动提供指导、协调和服务;(九)受理乘客的投诉,并进行处理;(十)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12•【字号】南府发[2004]33号•【施行日期】2004.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发〔2004〕33号2004年4月12日)各有关单位:《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实施方案我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第一轮有偿使用的期限,从1996年1月1日开始,至2001年12月31日终止(除1997年后新增的部分指标外)。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的批复》(桂政函〔2004〕44号)精神,为加强对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逐步淘汰落后的车辆挂靠企业经营模式,推进我市出租汽车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保证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做好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经营权的有偿出让方式(一)原在营车辆的经营权实行定价出让根据原在营出租汽车报废年限,原在营出租汽车的营运期限最高定为8年,从车辆入户取得行驶证之月起计算。
为照顾原在营还未达到报废期限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利益,确保平稳过渡,对在营出租汽车剩余的营运时间,其经营权以月计算,实行定价出让,每月每辆150元,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缴清有偿使用费,即取得营运期剩余月份的经营权。
如某出租汽车入户时间为1999年10月,其最高营运期限为1999年10月至2007年10月,若经营权有偿使用从2002年1月实行,其剩余营运期为2007年10月减去2001年12月,剩余70个月,其须交纳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为150元/月×70月=10500元。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01•【字号】南府办[2004]117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04〕117号2004年7月1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宁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家交通部等七部委和自治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为切实做好全市公路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维护道路运输的市场经济秩序,解决货运机动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宗旨,按照“广泛宣传,统一行动;多方合作,依法严管;把住源头,经济调节;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要求,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综合治理,坚决打击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保护并鼓励合法的道路运输行为,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任务、目标和措施(一)治理工作的任务和目标通过治理,到2005年2月底,在全市(含市属7个县)范围内,超限超载、“大吨小标”、非法改装等违规行驶的货运车辆不超过全部行驶货运车辆的5%,减少因超限超载引起的阻断交通现象和重特大交通事故;到2006年12月底,力争全市范围内,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的现象基本消除,道路运输行为规范,运价合理,逐步建立起开放、公平、健康、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逐步外迁市中心公路客运站(中心)并实行营运客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逐步外迁市中心公路客运站(中心)并实
行营运客车分流的通告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南府字[2002]5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09.17
【实施日期】2002.10.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逐步外迁市中心公路
客运站(中心)并实行营运客车分流的通告
(2002年9月17日南府字[2002]5号)
为进一步畅通道路,改善我市交通拥堵状况,为市民创造更好的出行和居住环境,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02年10月20日到2003年12月31日,对在南宁客运服务站、公路客运中心、第二公路客运中心、北大公路客运中心[以下称市区各客运站(中心)]发班的各类营运客车,按其进出南宁市公路进出口的方向以及经营班线分阶段逐步分流。
分流工作结束后,南宁客运服务站、公路客运中心、第二公路客运中心站将被撤销。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02年10月20日起,凡从南武二级公路武鸣方向进出市区的各类营运客车,
分流到安吉客运站发班;凡从南百二级公路西乡塘方向进出市区的各类营运客车,暂时分流到北大公路客运中心发班。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联席会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南府办[2006]101号【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6.15【实施日期】2006.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南府办〔2006〕10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委、办、局:《南宁市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五日南宁市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联席会议制度为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切实做好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工作,根据《关于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实施意见》(联席办〔2006〕1号)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南宁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建立南宁市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能在南宁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现状进行深入调研,分析产生问题的根源,向南宁市人民政府提出综合治理的对策。
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50号)精神,研究制订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指导、督促、检查南宁市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工作,并向南宁市人民政府报告。
通报南宁市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工作情况。
承办上级部门和南宁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南宁市交通局、规划局、财政局、物价局、公安局、监察局、纠风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组成,南宁市交通局为牵头单位。
南宁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南宁市交通局,负责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同志担任(。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南宁市公安局、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南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南宁市公安局、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快速公交(BRT)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南交运规[2017]1号【发布部门】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南宁市公安局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发布日期】2017.02.28【实施日期】2017.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南宁市公安局、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快速公交(BRT)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交运规〔2017〕1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南宁市快速公交系统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快速公交系统安全和畅通,经研究,现予以印发《南宁市快速公交(BRT)系统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南宁市公安局南宁市城市管理局2017年2月28日《南宁市快速公交(BRT)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大力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快打造公交都市,形成轨道交通、快速公交、常规公交、慢行交通等无缝衔接的公共交通体系,进一步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为市民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绿色、文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快速公交系统(Bus Rapid Transit,简称BRT)是一种以地面道路网为支撑,利用公交专用道、专用公交车辆、站台、人行天桥、过街地下通道、机电、优先信号、智能公交电子站牌、标识导向系统、信息技术等,在专用的道路空间上快速运行的公共交通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应于本市快速公交系统(以下简称快速公交)的运行、设施保护、服务及其管理。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是快速公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快速公交运营的具体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快速公交系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以及对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隔离设施、车辆、机电、交通监控、电子警察系统等设施进行维。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治理车辆违法超限运输黑名单制度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治理车辆违法超限运输黑名
单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南府规[2016]37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30
【实施日期】2016.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治理车辆违法超限运输黑名单制度的通知
(南府规〔2016〕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治理车辆违法超限运输黑名单制度(试行)》已经南宁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12月30日南宁市治理车辆违法超限运输黑名单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治理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工作机制,加大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后续监管力度,维护良好的交通运输秩序,保证公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交通运输部、自治区政府工作要求,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治理车辆违法超限运输黑名单制度。
第二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车辆违法超限运输黑名单(以下简称“超限黑名单”)管理工作,各县(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管理职责权限,对列入超限黑名单的道路货运企业、货运站场、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以下简称“企业、车辆、驾驶人”)等管理相对人实施重点监管。
第三条企业、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的,列入超限黑名单:
(一)道路运输企业在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奋战三十天,遏制道路交通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奋战三十天,遏制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数”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发文字号】南府办[2006]218号【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11.29【实施日期】2006.11.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奋战三十天,遏制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数”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06〕2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驻市各有关单位: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现将《南宁市“奋战三十天,遏制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数”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南宁市奋战三十天,遏制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数专项行动方案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结合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际,决定从11月25日至12月25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奋战三十天,遏制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数”专项行动。
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及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南宁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为指针,牢固树立和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和谐交通”的新理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营造首府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根据自治区给我市下达的控制任务和我市的实际,今年最后一个月,我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目标是: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47人,不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三、组织领导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南宁市“奋战三十天,遏制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赵波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周红波担任,成员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李耕、市安监局副局长黄学文、市交通局副局长蔡友清、市公安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王义以及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
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市城市建设局《关于城市客运交通管理的若干规
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市城市建设局《关于城市客运交通管理
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南府发[1987]146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7
【实施日期】1987.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市城市建设局《关于城市客运交通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府发[1987]146号)
现将南宁市城市建设局《关于城市客运交通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城市建设局关于城市客运交通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城市客运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方针,方便乘
客,提供优质服务,搞活城市客运,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从事经营大客车、小客车、小轿车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南宁市城市建设局,是城市客运交通管理主管机关。
南宁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代表市城市建设局对全城市个运交通统一管理。
第四条凡在本事从事经营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车况良好,设备齐全,符合公安管理机关检验规定。
2、车身有标志,小轿车有标志灯。
3、车辆驾驶员经公安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并持有驾驶执照。
4、车容整洁、卫生。
南宁市教育局、南宁市公安局、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南宁市安全生产
南宁市教育局、南宁市公安局、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交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发布部门】南宁市教育局南宁市公安局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07.15【实施日期】2014.07.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宁市教育局、南宁市公安局、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交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公安分(县)局、交通运输局、安监局,市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各事业办、民办学校:现将《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交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南宁市教育局南宁市公安局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7月15日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交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接送学生车辆的运营秩序和安全管理,坚决预防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学生生命安全,为第45届体操世锦赛创建良好环境,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8月10日起,市教育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和安监局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接送学生车辆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为保证行动顺利进行,现制定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严厉查处接送学生车辆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接送学生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增强广大学生、家长和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改善学校周边交通环境,使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接送学生车辆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杜绝涉及接送学生车辆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工作任务(一)检查专门用于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车辆及驾驶人是否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及校车驾驶人取得驾驶许可情况;(二)检查各县区、开发区已获得校车使用许可标牌的车辆定期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检测的情况以及日常监督管理情况;(三)依法查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三轮摩托车、报废车、拼装车及其它非法营运车辆搭载学生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四)依法查处超速、超员、酒后驾驶、无牌无证、假牌假证以及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车辆搭载学生等交通违法行为;(五)依法查处未办理登记入户手续、无营运资质、不在年检合格有效期内、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乘客责任保险等违法违规行为;(六)检查中小学、幼儿园建立接送学生车辆及驾驶人档案情况;(七)检查中小学、幼儿园与接送学生车辆管理人员、驾驶人签订安全责任书情况;(八)检查中小学、幼儿园与学生家长签订《学生乘坐车辆安全责任书》和明确学校、学生、家长、车主单位等各方责任等情况;(九)检查中小学、幼儿园建立防范接送学生车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制度、措施和应急预案等情况。
南宁市人民政府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南宁市营运客车分流方案》的通知-南府发[2002]96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南宁市营运客车分流方案》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南宁市营运客车分流方案》的通知(2002年9月17日南府发[2002]96号)各有关单位:南宁市交通局制订的《南宁市营运客车分流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营运客车分流方案各有关单位: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逐步外迁市中心公路客运站(中心)并实行营运客车分流的通告》(南府字[2002]5号)要求,特制订本方案。
一、方案要点营运客车分流原则:遵循先建站,后搬迁的原则,按营运客车进出南宁市公路进出口的方向以及经营班线分阶段逐步分流。
分流车辆:所有进入友爱路南宁市公路客运中心、朝阳路南宁客运服务站、中华路南宁市第二公路客运中心、北大路北大公路客运中心的营运客车全部分流到市快速环道附近的站点,共计2775辆(截止2002年6月底)。
接纳分流车辆的客运站:公路主枢纽安吉客运站、公路主枢纽北大公路客运中心(作为第一阶段客车分流,暂时替代西乡塘客运站接纳分流车辆的临时客运站。
)、公路主枢纽江南客运站、公路主枢纽埌东客运站、金桥客运站、西乡塘客运站。
实施安排:2002年10月20日起分流28.5%;2002年12月18日起分流32.9%;2003年10月8日起分流17.77%;2003年12月31日起分流20.83%;2003年12月31日止,现有营运客车2775辆全部分流完毕。
二、实施步骤(一)第一阶段——利用现有客运站分流。
从2002年10月20日起,凡从南武二级公路安吉方向进入市区的314辆各类营运客车,一律分流到公路主枢纽安吉客运站;凡从南百二级公路西乡塘方向进入市区的全部477辆各类营运客车,一律分流到北大公路客运中心(含原在该站从西乡塘方向进入市区的各类营运客车),由市北大公路客运中心暂时代理西乡塘客运站的功能。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居民出行和公交客流及道路交通量等调查的通告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居民出行和公交客流及道路交通量等调查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8•【字号】南府字[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居民出行和公交客流及道路交通量等调查的通告(南府字[2007]6号)随着我市行政区划范围的调整扩大、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交通出行特征和道路交通量分布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为了积极参与“一轴两翼”特别是南宁-新加坡经济走廊和北部湾(广西)经济区的构建,建设区域性国际交通枢纽城市,我市将于今年完成《南宁市综合交通规划(2007-2020)》的编制工作。
为配合规划的开展,经研究决定,从今年5月21日至30日在市辖6区(含开发区)范围内开展全市居民出行、道路交通量、公交乘客量、出入境交通量、大型人流集散点交通量等交通调查。
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本次调查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成立交通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次交通调查的组织实施。
二、居民出行调查对象包括6周岁以上的户籍人口、长期非户籍人口、暂住人口、流动人口等四类;调查地点在家庭、学校、工厂、旅店、工地、机场、车站等;调查内容为调查对象在特定调查日内出行的详细情况,包括出行起讫点、出行目的、出行时间、出行方式等。
三、道路交通量、公交乘客量、出入境交通量、大型公建人流集散点交通量等调查的内容主要是观测通过调查地点的机动车、非机动车、人的交通量,并抽样调查出行的情况,包括出行起讫点、出行目的、出行时间、出行方式等。
四、调查对象应积极配合本次交通调查工作。
调查的成果将作为今后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决策、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特此通告。
南宁市人民政府2007年5月18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政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市与城区部分城市管理权限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政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市与城区部分城市管理权限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政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市与城区部分城市管理权限工作方案的通知(2003年8月6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市政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市与城区部分城市管理权限工作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市与城区部分城市管理权限工作方案为了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明确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城区发展的决定》(南发[2002]13号),根据《关于进一步调整市与城区部分管理权限的通知》(南办发[2002]109号)的精神,结合市政管理实际情况。
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成立进一步调整市与城区部分城市管理权限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陈建华市市政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副组长:秦赣江市财政局副局长成员:尹奇芳市市政管理局党委副书记罗友臣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梁翠玲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刘正华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王宁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李晓东兴宁区副区长唐咸兴新城区副区长梁明志永新区副区长苏拥军城北区副区长司马平江南区副区长蒋早希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主任唐瑞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主任姜常军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温振球市路灯管理处主任谭文东市市政管理局市政管理科科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陈建华(兼)副主任:罗友臣(兼)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局市容科,根据管理权限调整内容,办公室下设3个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各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交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交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南府办[2004]138号【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07.21【实施日期】2004.07.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交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04]1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交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一日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04〕19号)和《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南发〔2004〕31号)、《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委和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发[2004]32号)精神,保留南宁市交通局。
市交通局是主管全市城乡公共客运交通(公共客运、出租车和旅游交通)及公路、水路交通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划入的职责(一)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市交通指挥部办公室和交通运输综合协调的职责。
(二)原市建设局承担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职责。
(三)市交通战备办公室的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联系和协调地方民航、地方铁路运输的职责。
三、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交通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交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提出全市交通行政地方立法项目建议,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交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拟订全市交通行业的发展规划、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交通行业统计和信息引导工作。
(三)负责全市公路、港口、运输站场等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组织公路、水路基础设施的维护;负责公路路政、道路和水路运政管理工作。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十四单位关于全市开展文明交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十四单位关于全市开展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南府办[2010]93号【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6.10【实施日期】2010.06.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十四单位关于全市开展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0〕9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公安局、市文明办、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市农机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城乡建委、市城管局十四家单位《关于全市开展“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关于全市开展“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南宁市公安局、南宁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南宁市教育局、南宁市司法局、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宁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南宁市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南宁市委员会、南宁市妇女联合会、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宁市规划管理局、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南宁市城市管理局2010年6月10日)为进一步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营造安全、畅通、和谐、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央文明办、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的工作部署,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等单位关于全区开展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72号)要求,市公安局、市文明办、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市农机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城乡建委、市城管局决定,从2010年起至2012年止,在全市开展“文明交通行动计划”。
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努力提高公民文明交通素质为主线,以解决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突出问题为切入点,以动员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共同参与为抓手,以“关爱生命、文明出行”为主题,以文明交通宣传员行动为载体,结合我市开展“项目建设年”、“发展环境建设年”活动,大力开展文明交通活动,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科学精细管理,严格规范执法,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推动“八个平安”创建,实现“九个和谐”目标,为南宁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和广西“首善之区”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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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南宁市运营客车分流第一阶段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南府办[2002]201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09.17
【实施日期】2002.09.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关于
《南宁市营运客车分流第一阶段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2年9月17日南府办[2002]201号)
各有关单位:
南宁市交通局制订的《南宁市营运客车分流第一阶段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市中心客运站迅速搬迁外移的决策,确保营运客车分流第一阶段工作稳步、有序地实施,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利用现有站场设施,按营运客车进出市区的方向和经营班线,
实施分流。
二、分流目标
从2002年10月20日起,凡从南武二级公路安吉大道进入市区的各个客运站(中心)配客发班的314辆(2002年6月重新整理在营车辆数,届时以实际分流的时点数为准,下同。
)各类营运客车,一律分流到安吉客运站发班。
其中,原进入友爱路市公路客运中心的车辆分流210辆;原进入朝阳路南宁客运服务站的车辆分流39辆;原进入中华路市第二公路客运中心的车辆分流65辆。
凡从南百二级公路,大学路进入市区各个客运站配客发班的477辆各类营运客车,一律分流到北大路市北大公路客运中心发班。
其中原进入友爱路市公路客运中心的车辆分流39辆;原进入朝阳路南宁客运服务站的车辆分流33辆;原进入中华路市第二公路客运中心的车辆分流170辆;原已进入北大路市北大公路客运中心的车辆235辆暂时保留。
以上分流的车辆共791辆,占应分流车辆数的28.5%。
三、具体工作安排
(一)市政府颁布营运客车分流通告,确保营运客车分流工作按计划进行,按时完成。
(二)做好宣传导向工作,确保分流工作如期进行。
通过区、市级各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市委、市政府关于市中心车站搬迁和营运客车分流决策的重要意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