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安全使用责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解读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解读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义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用于纳税人间的商品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交易行为中,开具的一种纳税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税务机关认可的唯一有效的经济事项凭证,具有法定的纳税功能和证明作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范围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纳税人之间的商品和服务交易。
这包括企事业单位之间的销售、委托加工、租赁、无形资产转让等各类交易行为。
同时,增值税专用发票还适用于企事业单位与个体工商户之间的销售和加工委托行为。
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1. 纳税人资格:只有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才有权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资格是指纳税人年度销售额达到法定门槛,并按照规定缴纳了相应的增值税税款。
2. 发票内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应明确标注纳税人的名称、税号、地址、电话等基本信息,同时也要详细描述交易的商品或服务内容,包括数量、单价、金额等要素,并由纳税人加盖公章、财务章等合法印章。
3. 发票格式: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统一的格式和样式要求,应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正式版发票。
开票单位应在发票上加盖统一的发票代码和号码,并在销售后将发票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注意事项1. 准确填写:发票的填写要准确无误,涉及到开票单位和购买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等信息都需一一对应正确。
2. 发票盖章:纳税人在开票时应当在发票的相关栏目进行盖章,加盖公章、财务章等合法印章,确保发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 按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规定的用途进行使用,不能用于非正常销售、代开发票、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
4. 妥善保存:纳税人应妥善保存开具和接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便于日后的税务查验和核对工作。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效期限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效期为开具之日起30个自然日,超过有效期的发票不能用于纳税申报和抵扣。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用和意义1. 纳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实际销售额和缴税金额的重要凭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7.11.23
•【字号】新国税办[2007]700号
•【施行日期】2007.1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7〕70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10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强化对普通发票承印厂家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管理,从源头上加强控管,杜绝防伪专用品的流失,维持正常的税收秩序。
要督促普通发票承印厂家完善并严格遵守防伪品生产、运输、仓储、印制、保管等环节的各项规定,特别是加强生产车间、仓库、运输等环节的安全防范措施,将责任和措施落实到每个环节、岗位和具体人员。
二、区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对普通发票承印厂家进行一次防伪品的全面清查,重点检查生产(包括残次品的处置)、订货、发货、加工、印制、仓储、运输、防火、防盗情况。
三、对已经取消发票印制资格的企业,由所在地国税局对其发票防伪专用品进行认真清理,对库存发票防伪专用品进行收缴,并登记造册。
四、涉及到以上内容的地区完成检查后在2007年12月31日前将检查情况报告报送区局(征管处)。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的通知(略)。
国家税务总局07年18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成文日期:2007-02-16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
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
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五)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十九日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国税机关对发票的印制、调拨、领购、开具、保管、缴销、代开等环节的管理。
前款所称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普通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增值税普通发票,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是指由自治区国税系统管理的除增值税普通发票之外的所有普通发票。
2第三条发票的内部管理由各级国税机关分级负责,实行定部门、定人员专项管理,并按其职责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
各级国税机关的发票管理业务,受上一级国税机关发票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风险教育、廉政教育,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国税局)根据税收管理需要,推广使用普通发票电子管理系统和相关子系统,依法实施普遍供票、普遍开票、普遍索票,运用信息技术实现普通发票信息全面采集,方便查询辨伪,积极推进普通发票管理的多方协作,综合治理。
第五条普通发票施行不定期换版制度,具体换版的时间、内容和要求,由自治区国税局确定。
第二章印制管理第一节计划第六条发票印制实行计划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计划分别按季度、分联次进行编报,每半年制定一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口企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暂行办法【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 号】新国税进字﹝1997﹞19号【发文日期】1997-08-12【实施时间】1997-07-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 为了正确执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严肃认真地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规范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各环节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区局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尽快转发有关企业贯彻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5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内资生产企业及生产型集团公司;1994年1月2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具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需办理退税的企业(以下均简称为出口企业)。
二、出口企业申请的出口退(免)税业务在其所在地、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办理;乌鲁木齐地区出口企业申请的出口退(免)税业务在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6.07•【文号】国税发[2004]第68号•【施行日期】2004.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防范利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总局决定进一步加强对代开发票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4年6月1日起,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代开机关)应将当月所代开发票逐票填写《代开发票开具清单》(以下简称《开具清单》,格式附后),7月份申报期起应同时利用代开票汇总采集软件形成《开具清单》电子文档。
二、自2004年6月份申报期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使用代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应逐票填写《代开发票抵扣清单》(以下简称《抵扣清单》,格式附后),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在6月份申报时纳税人只报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从7月份申报期开始纳税人除报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载有《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
未单独报送或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及电子数据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自2004年7月份起,各地应于每月20日前将当月采集的《开具清单》、《开具清单》电子数据以ZIP文件形式通过FTP上报总局,总局FTP服务器使用货运发票上传的FTP服务器。
各级税务机关检查、汇总上传方法及流程见附件。
四、《开具清单》和《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及数据检查、汇总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免费使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暂行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分类管理办法,增值税纳税人【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 号】新国税流字﹝1998﹞25号【发文日期】1998-06-23【实施时间】1998-06-2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 现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制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各地税务机关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配套实施意见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区局反映。
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管理,规范纳税行为,维护税收秩序,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指导思想是:依法治税、实事求是、简便高效、管理有序,实现增值税管理的系统化、科学化、规范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第四条 分类管理的要点是: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管理水平、纳税状况、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使用等情况,划分为A、B、C三种类型,采用不同的管理方式,实施有效管理。
第五条 分类管理的原则是:“控管A类、监管B类、严管C类”,在纳税申报、税款入库、票证供应、纳税检查等环节实行不同的管理方法,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全面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 分类标准 第六条 A类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的,确定为A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纳税意识强,能正确及时履行纳税义务,且年应税销售额在《增值税暂行条 例》规定标准以上的一般纳税人。
二、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会计核算体系,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均实行微机管理,能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办税人员应具有较强的财会和税收核算能力。
三、能按规定准确、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有关资料,及时缴纳税款(经税务机关批准缓缴的除外)。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收购发票、有专人保管和开具,按规定要求,做到安全保管,正确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布日期】2022.08.19•【字号】2022年第4号•【施行日期】2022.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4号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建设了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
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展“全电”发票受票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2年8月28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的部分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二、“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
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三、“全电”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监制。
“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值税专用发票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试行)【标 签】管理制度,增值税专用发票【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 号】新国税流字﹝1995﹞49号【发文日期】1995-07-01【实施时间】1995-07-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 为了把我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保证增值税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度得以顺利实施,确保新税制的健康运行和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专用发票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 (一)管理机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由各级国税机关的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现有机构内设发票管理部门的可继续负责管理。
各级国税部门应根据专用发票安全保卫工作的需要设立保卫机构,配置专职保卫人员,将安全保管工作纳入职工的岗位责任制。
(二)管理人员 1.各级国税机关必须配备专职人员管理专用票,专职人员必须具有较好的政治、业务素质。
2.各地、州、市国家税务机关应至少配备四人以上专职人员(包括稽核人员)。
县、市局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人员,具体人数由各地结合实际自定。
3.专用发票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必须对其所管的专用发票及帐物在监交人的监督下,由移交人和接收人共同进行盘点,核实票帐无误后,造册移支,相互签字盖章 ,方可离岗,以保证专用发票管理的连续性、完整性。
(三)管理职责 1.负责专用发票使用计划的编制、上报和下达,接期上报专用发票年度、季度用量计划和规定的其它报表,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上级税务机关。
2.安全运送、保管,及时领购,发售专用发票。
3.及时按《专用发票结算办法》办理专用发票的资金结算工作。
4.组织并进行专用发票的稽核检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4.27•【字号】新国税发[2006]61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国税发〔2006〕6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现将《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对试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区局。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七日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以“纳税人的满意,国税人的追求”为目标,努力为纳税人提供优优质高效的服务,促进征纳双方良性互动,营造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税收环境。
第三条纳税服务的基本形式分为窗口服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国税网站服务、上门服务及法律救济等服务。
(一)窗口服务是指国税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厅或场所为纳税人提供的各类税收服务事项及措施。
(二)12366纳税服务热线是国税机关通过电话语音服务平台为纳税人及社会公众提供自动语音和人工座席等税收服务事项与措施。
(三)国税网站服务是国税机关通过互联网方式为纳税人以及社会公众提供税法宣传、纳税咨询、网上办税、投诉举报受理等税收服务事项与措施。
(四)上门服务是国税机关根据征管工作需要或纳税人的特定需求,深入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提供有针对性的税收服务事项与措施。
(五)法律救济是国税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实施税务行政复议、诉讼、赔偿和听证等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与措施。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国税机关、税收执法人员及其接受国税机关委托履行征收管理职能的单位和个人。
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规定规定
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规定规定一、概述为加强企业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规范发票使用行为,防止发票泛滥、假冒、挪用等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7月1日颁布了《企业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规定》(财税〔2017〕36号),并于同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文将对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规定进行详细解析。
二、范围《企业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规定》适用于行政区域内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及其他应税人的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
其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是指依法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纳营业税的纳税人的税款改征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三、发票管理1. 发票领用增值税发票应由注册税务师或者税务机关核定后,由企业在税务机关领取。
2. 发票使用(1)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税率适用的实收或实付货物或者服务之日起15日内(发票开具后1个月内),由销售方按照纳税人实际结算方式开票。
(2)纳税人向销售方购买货物或者接受服务的,应当按照商品销售或者服务项目开具货物或者服务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发票。
发票应当开具税率适用的税点、税率和税额。
3. 发票保管(1)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设置增值税发票保管系统,并将增值税发票的领用、使用、注销、报废情况在该系统内予以记录。
(2)发票保管人员须严格按照保管规定管理税务机关领取的增值税发票,确保发票保管安全。
4. 发票核销应税人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当核对发票上的内容与实物相符。
经核实后确认发票内容无误,企业方能签章。
5. 发票作废发票作废是指发票在签章后出现错误、遗失、毁损等状况时,由企业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销毁。
6. 发票销毁销毁一般有焚毁、粉碎、号销、胶章、剪切、簸落或橡皮擦除等。
销毁的增值税发票应当与税务机关直接发生关系的复印件进行核对,确认后由企业方与税务机关签字,并由企业方负责销毁。
四、其他管理1. 发票备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要求留存各类发票。
发票留存期限为当年12月31日之后的3个税务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法规类别】增值税【发文字号】国税发[2011]132号【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1.12.31【实施日期】2012.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对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不断改进纳税服务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税务机关应向每一户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发放《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有关的政策规定和享有的权利,充分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
原《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使用通知书》和《安装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有关事项告知书》同时废止。
二、各地税务机关应做好国家规定的专用设备销售价格、技术维护价格的收费标准、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通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等相关事项的公示工作,以便接受纳税人监督。
三、各省税务机关应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受理纳税人投诉服务单位及人员强行销售、捆绑销售通用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以及服务问题,对强行销售通用设备等行为要严格监管。
四、为消除服务违规行为的易发环节,取消服务单位组织的验机和考试,各地税务机关应监督服务单位认真落实。
五、各级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工作,严格落实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对于工作失职渎职、服务单位违规行为频发的地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2.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通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3.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安装单4.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表5.受理投诉登记表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以下简称开票系统)的正常运行,加强对从事开票系统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销售并为开票系统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提供相关技术支持与服务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的监督,进一步优化对使用单位的技术服务,维护使用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费保障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费保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10•【字号】新政办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费保障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22〕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费保障办法》已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费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全区税费征收管理工作有效开展,促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税收收入、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费保障是指在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框架下,为保障税费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所采取的管理、支持、协助和监督等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税费保障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科学效能、积极稳妥的原则。
第二章保障机制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税费保障工作的领导机关,应当加强本级税费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税费保障工作机制,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税费保障措施:(一)加强行政区域内税费征收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税费保障协调机制,统筹考虑税费征收工作的实际需要,在政策、经费、技术等方面给予保障。
(二)制定文件涉及税费管理、编制和调整税收收入预算,应当征求本级税务部门的意见。
(三)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营商环境、培植税源,保障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国税发[2006]156号发文日期2006-10-17有效性全文有效所属分类部门规范性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新规定贯彻执行到位。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2.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4.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5.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2023年纳税服务条线专业知识考试题库(最新版)
2023年纳税服务条线专业知识考试题库(最新版)一、单选题1.《纳税服务规范》规定,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增版增量业务在(A)个工作日内办结A、5B、6C、3D、4参考答案:A2.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向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发放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时,应当拆包发放,并且一般不得超过()的用量A、10天B、20天C、一个月D、两个月参考答案:C3.基层税务机关由()的部门主管票证档案管理工。
A、承担税收票证开具职能B、承担税收票证管理职能C、承担税收票证印制职能D、承担税收票证运输职能参考答案:B4.下列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申报方式错误的是:A、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B、扣缴义务人在年度汇算期内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的,向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C、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必须在先入职的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D、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参考答案:C5.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向税务机关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总体情况的形式为:A、年度报告B、季度报告C、月度报告D、每日报告参考答案:A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境外企业应办理()。
A、扣缴义务人登记B、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C、个体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D、临时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参考答案:D7.税收票证领发单、税收票证盘点表、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税收票证用存报表等其它票证资料,按()进行装订。
A、时间顺序B、票号顺序C、发放顺序D、以上均可参考答案:A8.办税服务厅()是引导和方便纳税人办税,传递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理念的视觉识别系统。
A、排队叫号系统B、咨询导税台C、内外部标识D、电子显示屏参考答案:C9.税收票证销毁清册、税收票证档案销毁清册应当()。
A、保存十年B、保存八年C、永久保存D、保存十五年参考答案:C10.跨区税源登记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时,应如何进行操作?A、通过电子税务局主账户登录一【在线申报】一【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B、通过电子税局主账户登录一【我要办税】一【税费申报及缴纳】一【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C、通过电子税局主账户登录一【我要办税】一【综合信息报告】一【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报告】D、通过电子税局子账户登录一【我要办税】一【税费申报及缴纳】一【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参考答案:D11.仍在延续实施的社保费优惠政策是()A、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通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通告【标 签】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申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得,发票查验,特定企业【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号【发文日期】2016-07-05【实施时间】2016-07-0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 根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有关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在全疆范围内全面推开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票样和编码规则的电子发票为本通告所称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附件1: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编码规则及票样) 二、取得和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彩色、黑白均可),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三、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验电子发票,还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全国的电子发票信息,网址为:https:///,查询新疆范围内开具的电子发票信息可以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发票查询平台进行发票一致性查验,网址为:/zxbs/sscx/fpzwch/. 四、本次推开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包括: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等电信运营商,下一步将在金融、保险、电商、快递、餐饮、商业零售、公用事业等行业推开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新国税发〔2008〕40号《自治区国税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实施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件新国税发〔2008〕40号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实施办法》的通知现将修订后的《自治区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二日自治区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统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县(市、区)国税局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登记、帐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和发票管理等方面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
本办法不适用于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案件以及其他应由稽查局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
第三条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依法履行公开、告知等相关义务,保障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
第四条对涉及户籍管理、申报征收管理和发票管理的税务行政处罚标准,由本办法确定幅度范围。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违法行为的天数、月数、次数、份数等情节在本办法确定的幅度范围内制定适用本地的具体执行标准并按规定上报区局备案备查。
所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严格执行,不得变更标准。
第五条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且本办法已经确定了税务行政处罚标准的税收违法行为,由税款征收、税源管理部门及相关岗位在其权限范围内,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一)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由税务行政处罚岗或税源管理岗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二)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计划征收科发现的,由税务行政处罚岗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属税源管理科或税务所(分局)发现的,经税源管理岗调查,由综合管理岗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1.04.18
【实施日期】2011.04.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公告
(2011年第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
废止规章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我局对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1: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5.09•【字号】新国税办[2008]364号•【施行日期】2008.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新国税办〔2008〕364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流通的不断扩大,发票在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中,特别是在税收征管及财务管理中起的作用越来越大。
发票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原始证明,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加强财务会计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
发票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机关通过加强发票管理,可以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有利于强化财务监督,保护合法经营,防止偷逃税款。
普通发票管理作为税收征管的重要环节,是全面实现“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基础,是税务部门有效监控税源的重要手段。
同时,也是遏制腐败的一条有效途径。
当前,非法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活动十分猖獗,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究其原因,一是我区普通发票管理较为薄弱,纳税人持票率较低,客观上为代开发票提供了市场。
据统计,我区目前纳税人持票户仅占全区纳税人的37.36%,个体工商户中的持票户仅占全区个体工商户的20.97%。
特别是个体工商户定额管理上实行现金定额,发票开具金额另行计税,造成购买商品时开发票与不开发票价格不一,代开发票需求大。
二是非正常户信息不公开,普通发票失控管理跟不上,处于流失状态的非正常户普通发票持有量达到23.87万份。
由于监管手段落后,使大量非正常户持有的流失普通发票流入市场,为非法代开发票市场提供了的来源,造成真票假开。
三是由于发票查询系统不完善,真票、假票和作废普通发票难以辨别,在发票管理上对发票的检查不落实,特别是对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取得发票的调票检查未能有效开展,使非法取得发票现象没有得到有效扼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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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安全使
用责任书》的通知
【标 签】安全使用责任书,增值税专用发票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新国税流字﹝1995﹞79号
【发文日期】1995-09-28
【实施时间】1995-09-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1.责任书只适用于经审核批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签订单位应由县级(含县)以上税务机关盖章 、纳税人盖章 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方可生效。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企业保存。
3.对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须在1995年10月31日前全部补办签订责任书,新办企业在领取《购票本》的同时签订责任书。
4.本责任书由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安排印制。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
为了有效增强纳税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使用的法纪观念,明确纳税人使用专用发票应承担的责任及税务机关的管理责任,充分发挥专用发票在经济活动及计算应纳增值既过程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责任书。
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安全使用责任书》
1.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2.专用发票必须由专人领购、专柜(保险柜)保管,指定专人填开使用,并建立有相应的内部责任制和违法违纪处罚办法。
3.对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被盗专用发票的,应于当日向当地税务和公安机关报失,由当地税务机关统一发至《中国税务报》报社刊登“遗失声明”,费用自负。
4.对纳税人虚报遗失或被盗专用发票造成偷税、骗税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从重处理。
5.不得从税务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索取空白专用发票自行填开,也不得转借、转让、为他人代开专用发票。
6.不得携带专用发票外出和随意拆本、邮寄空白专用发票。
7.开具发票时不得应购货方的要求随意变更各栏次的真实内容,全部联次必须一次性按规定填开,同时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 ,不得跳号、隔页、无序填开。
8.接受税务机关定期或不定期对专用发票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
9.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规和违纪事实,作如下处罚:
(1)对达不到第2条 要求的,限期三日内改正,否则停止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并封存企业存票,待达到要求后方可恢复使用。
(2)对违反第3、5、6.7条 的,分别处以1万元(含)以下罚款,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对由此造成其它纳税人或个人偷税、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的,处以偷、骗税款五倍以下罚款,并在六个月内停止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同时封存企业存票。
(3)违反第8条 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10.对利用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情节严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机关的责任
1.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并及时对企业进行宣传及辅导。
2.对经税务机关认定符合条 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及时按规定给纳税人办理发售手续,专用发票。
3.对本责任书中未涉及到的其他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行为。
税务机关应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 进行处理。
4.对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由上级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上述责任由各主管部内和县级(含)税务机关共同监督和执行。
税务机关(盖章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