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似家用电器产品安规(UL1026)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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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规标准要求

UL 1026

前言

A.此标准包括目录范围内覆盖UL公司产品后续服务的基本要求, 这些要求是基于成熟的

工程原理, 研究, 测试记录现场试验及生产安装问题的认识, 从厂家, 用户, 检验机构其它专业经验咨询时所获取的信息, 如有必要他们可以进一步实验调查后改正.

B.此标准的观察要求是持续保证生产厂家产品的条件之一.

C.按这些要求在检查或测试产品时, 只要产品符合此标准, 即使发现预料的其它安全损害,

也可视为符合标准.

D.产品采用的材料或者其结构形式与此标准中的要求有些区别, 那么可以按照设计要求

测试, 如果大部份材料相同, 那么就可以按照标准进行判断.

E.UL在按照目标进行功能演示时, 不能下放厂家或其它任何部门的责任, 标准在制定时,

UL的意见和调查研究结果, 已经代表了专业评判标准, UL对任何使用或依赖下标准不负任何责任, UL不会发生任何责任义务损害, 包括由于使用, 解释或依赖此标准产生的重大损坏.

F.按照UL要求进行测试时有一些不可避免的损害, 因此在进行测试时采取足够的安全措

施和足够的防护工具是必要的.

1.范围

1.1.这些要求覆盖了在普通情况下使用的250V或以下的家用厨具电器(除了1.2里有说明

外),包括临时或永久地在户外使用的家用厨具电器应符合国际电器条例规定.

1.2.这些要求不包括家用电器系列, 电极型, 长柄锅及电炸锅, 奶酪机锅, 面拖油炸机,

爆谷机, 咖啡壶, 电饭锅, 微波炉, 以及按个人要求制作的电器不包括在此标准内. 1.3.以下内容中, 确定是否符合此范围内的一种装置的要求(如多士炉和类似的)应通过具

体参考此型号要求, 在没有具体参考数据时, 如果采用"符合"条款, 那么条款应为公认符合标准所有型号的要求.

1.4.产品包括外形特点, 零件, 系统更新及与此标准要求有区别的产品, 而涉及到火险,

电击, 伤人应该使用适当的附加零件进行测试, 其安全水平的最后结果应保留在标预期的范围内, 产品外型, 特性, 零件, 材料, 系统与具体要求相冲突, 不能视为符合此标准, 如果考虑提出修改要求, 应采用一致的方法, 开发, 修正, 执行此标准.

2.组合件.

2.1.除2.2说明外, 此标准中产品组合件应符合组合件的要求, 如产品一般使用标准组合

安规标准要求

件清单索引A所示.

2.2.组合件不需要与具体相符是:

a.此标准包括的产品应用中不必涉及到外形或特性.

b.由此标准要求代替.

2.3.组合件应在认可的设计环境下使用.

2.4.结构中的些特殊组合件不全面或限制其性能发挥, 这些组合件只能在限定环境下使

用, 例如不超过一定限定温度下使用且只有在认可的选定环境下限制使用.

3.装置的测量:

3.1.指数必须说明, 括号里的指数为解释或相近信息.

4.参考材料

4.1.此标准要求的条例或标准的任何要求更新应被解释为最新的条例和标准.

结构

5.总则.

5.1 如果电器在运行时会产生或在有气体或其它气体压力下运行, 考虑到爆炸事故的可能

性, 因此电器不能算合格, 除非电器有足够强度抵御爆炸危险.

6.框架与外壳.

6.1.电器的框架和外壳应该足够的张度和钢度抗拒正常使用中可能的滥用, 但不要因电

器固有的抵抗强度而减少电器的空间, 产生松动, 零件错位而导致部分或全部失效或者结构组合时而增加火险, 电击或伤害的危险.

6.2.电器外壳材料应该能够随特殊用途, 能够容纳所有电器零件, 除电源线和14.3,14.4中

在任意环境下使用时可能会引起火险, 电击或伤害的裸线组件外, 如果电器要与电源永久联接时, 电器外壳应提供用于安装所必需的装置, 如: 托架, 挂钩或类似物.

6.3.在正常工作状态中需要加油的电器, 应特别考虑在烹调腔上加一个外壳, 外壳的材料

也应适合此目的.

6.4.电器外壳采用通风开口或在外壳上安装永久电源联接组件的电器, 其位置不能让排

气进入封闭结构的空间, 如活动顶的空间, 壁洞空间或类似空间.

6.5.判断电器外壳性能时应考虑的因素是:

a.物理强度.

b.抗冲击强度.

c.吸水汽性.

安规标准要求

d.可燃性.

e.防腐蚀性.

f.在高温下抗变形能力, 外壳在正常和非正常情况下使用的承受能力.

对于非金属材料外壳要求可参考<<电气设备评估>>UL746C的聚合物标准, 金属外壳零件或外壳应按照<<金属外壳冲击测试>>42节进行抗冲击能力测试.

例外情况1. 考虑按UL746C进行滥用和恶劣条件测试时, 电器外壳应按此标准中滥用运作测试的第44节进行判断.

例外情况2. 因加硬化材料要按43.1要求在高温下连续1000小时老化测试, 所以加热硬化材料不需要符合UL746C要求..0

6.6.采用过热保护的热塑外壳电器, 如果采用94HB材料, 具有至少60弧抵抗高电流弧光

点火, 至少7秒钟抗热点火, 及外壳所有零件包括, 肋骨, 煎件或类似零件相距至少1/2" (12.7mm)那么可燃性要求可不一定要符合UL746C.

6.7.除非电器外壳如6.5和6.8判断认为合格, 否则电器外壳的铸造和铁片部分厚度不能

小于表格6.1所示.

6.8.除了考虑6.5中所提及的因素外, 考虑到电器的设计用途, 外壳金属片也要考虑其尺

寸, 形状, 厚度和特殊应用能力.

6.9.为防止发生无意识与导电零件接触, 电器上的导电零件, 除自动焗烬裸线组件的发光

部分以外, 其位置或包起来保护, 绝缘马达刷帽不要求额外附件.

表6.1

金属外壳的最小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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