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示范文本
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示范文本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1995(000)021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则。
【总页数】8页(P853-86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7
【相关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 [J], ;
2.关于印发《广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广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庭规则》的通知 [J], ;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 [J],
4.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 [J],
5.2021中国海仲规则创多个首次切实提升仲裁公信力《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
裁规则(2021年版)》在京发布 [J], 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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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全文).doc
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有争议, 由本会决定。
(六)为了方便当事人,本会可以接收约定分会仲裁的当事人 递交的仲裁申请及相关资料,分会可以接收约定本会仲裁的当事 人递交的仲裁申请及相关资料。接收仲裁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应当 移交约定的本会或者分会管理案件,但本会为处理方便交由分会 管理的案件除外。
第五条主任职责 (一)本会主任履行《仲裁法》和本规则规定的职责。 (二)本会副主任或者秘书长经本会主任授权可以代为履行 主任的职责,但仲裁员的指定以及仲裁员是否回避的决定权除 外。 第六条仲裁员名册 (一)本会根据《仲裁法》规定的条件,从具有专门知识和经 验的人士中聘任仲裁员,设仲裁员名册。 (二)本会根据需要设专业仲裁员名册,专业仲裁员名册仅用 于说明仲裁员的专业特长,当事人选定仲裁员不受专业仲裁员名 册的限制。 (三)本会仲裁员名册适用于本会及分会。 (四)当事人应当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 第七条仲裁地 (一)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会或者分会所在地为仲裁地。 本会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其他地点为仲裁地。 (二)仲裁裁决视为在仲裁地作出。 第八条放弃异议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规则或者仲裁协议中的条款未 被遵守,仍然参加仲裁程序并且未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前提出书面 异议的,视为放弃异议,不得以此作为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 裁裁决的理由。 第九条诚信仲裁 仲裁参与人进行仲裁,应当诚实信用。 第二章仲裁协议 第十条仲裁确定的契约性或者非契 约性的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一切争议或者某些 争议交付仲裁的协议。
(二)仲裁协议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 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 议。
(三)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 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 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仲裁委员会的规章制度
仲裁委员会的规章制度一、仲裁委员会成立目的:仲裁委员会的成立主要是为了更好的处理我系排球赛过程中各班级之间或者各队队员与裁判员之间的冲突问题,为了让比赛能够顺利进行,特成立的仲裁委员会。
二、仲裁委员会的设置:指导老师一名,xx一名,副xx两名(xx和副xx各一名都是由班级所推选的班干中产生,其中一名副xx由体育部委员担任),委员十四名。
三、仲裁委员会的职责:1、复审并处理比赛期间执行比赛规则、比赛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保证比赛规则和比赛规程的正确执行。
3、若对比赛有异议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会根据申诉以及当场执行裁判的书面报告,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进行评论。
4、仲裁委员会出席会议人数必须超过半数以上,作出的决定方为有效。
仲裁委员会对申诉进行讨论的结果上报体育部。
再由体育部上报老师,最后得出结果。
5、在比赛中违犯比赛规则、寻衅闹事、打架斗殴等行为,由仲裁委员会和体育部协调并对所发生的问题进行处理。
6、按规定,仲裁委员会应由体育部的指导老师和体育部的一名成员以及各班班干中的一名代表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人选由班级推选确定并公布。
7、在篮球比赛中有异议的,应按篮球规则规定执行。
对裁判员的判决不服的,允许在该场比赛结束后十二小时以内,向仲裁委员会正式提出申诉。
经仲裁委员会复审,判定裁判员的判决是正确的,运动队必须坚决服从。
判定属于裁判员的错误,仲裁委员会可视情况对裁判员进行处理,但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按规则、规程规定应由执行裁判职权范围内处理的有关事宜。
四、仲裁委员会的处理方法:1.在比赛过程中出现打架行为的停赛1—3场,经劝阻无效的取消比赛资格,如果该对打架人数在3个或3个以上的取消全队比赛资格。
2.在比赛过程中有队员罢赛的情况,该队员将停赛1—3场,情节严重的则取消其比赛资格。
如果全队出现罢赛情况则取消该对参赛资格,一系列比赛的比分全部取消。
3、在比赛过程中出现辱骂裁判或对方队员,以及各班啦啦队出现不文明的行为,先由仲裁委员会提出警告,若还不改正的将给予该队员或该对停赛1—3场的处罚。
广州市劳动仲裁流程(一)
广州市劳动仲裁流程(一)
广州市劳动仲裁流程
引言
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
对于广州市的劳动者
和雇主来说,了解劳动仲裁流程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广州
市劳动仲裁的各个流程,帮助读者对此有一个清晰的了解。
流程一:提交仲裁申请
1.准备仲裁申请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单、证据等。
2.前往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填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提交申请。
3.工作人员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给予申请人受理凭证。
流程二:仲裁庭审
1.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将组建仲裁庭。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接到庭前通知,准备庭审所需材料和人员。
3.在庭审中,双方可以陈述自己的主张,并提供证据。
4.仲裁庭成员进行听证并进行辩论。
5.庭审结束后,仲裁庭将择期宣判。
流程三:仲裁裁决
1.仲裁庭根据庭审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仲裁裁决。
2.仲裁裁决书会被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在广州市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的网站上公示。
3.双方对于仲裁裁决不满意的,可以提起复议或者向法院起诉。
流程四:履行仲裁裁决
1.如果双方都对仲裁裁决满意,根据裁决内容进行履行。
2.如果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裁决,申请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结论
对于广州市的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是一种高效、公正的解决方式。
在这一过程中,双方都应该充分了解劳动仲裁的相关流程,提供充分
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遵守。
当然,如果不满意仲裁裁决,也可以通过复议或诉讼进行进一步的申诉。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W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南通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涉外案件的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
第三条下列争议和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不能仲裁:(一)劳动争议;(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三)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四)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二章仲裁协议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当事人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即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
第五条仲裁协议包括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仲裁委员会的意思表示。
第六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就仲裁协议的效力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仲裁委员会作出书面决定后,当事人不得再就仲裁协议的效力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第八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当事人未依照前款规定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该仲裁协议的效力。
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2日内将案件受理通知书、本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发送申请人;在申请人按规定预交仲裁费用后将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本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发送被申请人。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规则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89.03.18•【字号】•【施行日期】198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规则(一九八九年二月十七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一九八九年三月十八日广东省劳动局、广东省总工会颁发)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时、正确处理劳动争议,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案件受理第一条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二)有明确的被诉方和具体的申诉理由、申请要求及有关证据;(三)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管辖的范围;(四)在规定申请时效内。
第二条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在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应即立案,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将《应诉通知书》和书面申请副本送达被诉人,并告知被诉人在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
对于不予受理的,自决定后五日内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被诉人不提交或不按时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
第四条劳动争议当事人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
被委托的代理人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
第五条申请人在接到受理通知后,应向仲裁委员会预交仲裁费。
第二章仲裁准备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应指定两名以上仲裁工作人员,负责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
被指定的仲裁工作人员,遇有《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况时,应自行提出回避。
第七条仲裁工作人员接案后,应认真审阅申请书、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拟定调查提纲。
仲裁工作人员在调查取证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档案和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材料和出具证明。
广州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规则
广州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规则【法规类别】仲裁机构【发布部门】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实施日期】2011.08.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规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保证公正、及时地解决当事人之间因金融活动发生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针对金融争议的特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金融争议金融争议,指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其他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在货币市场、外汇市场、资本市场、期货市场、保险市场和黄金市场等市场发生的本外币资金融通、本外币各项金融工具和单据的转让、买卖等金融交易、金融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争议:(一)存款、贷款合同争议;(二)票据、信用证、银行卡等支付结算争议;(三)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交易或服务争议;(四)期货、外汇、黄金交易争议;(五)保险合同争议;(六)信托投资争议;(七)金融租赁争议;(八)其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或服务争议;(九)民间借贷争议;(十)担保、典当争议;(十一)互联网金融业务争议;(十二)金融活动中发生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规则的适用(一)广州仲裁委员会受理的金融争议案件,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外,均适用本规则,由广州金融仲裁院审理。
(二)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进行仲裁的,均视为同意将其金融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三)当事人对争议是否属于金融争议和应当适用的规则有异议的,由广州仲裁委员会决定。
当事人异议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当事人同意适用本规则。
(四)本规则为《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组成部分。
本规则的规定与《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本规则未尽事宜,适用《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其他规定。
(五)本规则统一适用于。
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办法是怎样的
Johan Wolfgang Goethe: Man errs so long as he strive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办法是怎样的第一条为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在对劳动纠纷进行处理的时候,按照法律中的要求一般是仲裁前置,也就是需要先通过劳动仲裁委的处理之后,对裁决结果不服的,才能依法提起劳动诉讼。
对此,在《劳动仲裁法》的基础上,各地区也就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劳动争议仲裁办法。
下文中率365为大家带来《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办法》的内容,帮助你进行了解。
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保税区、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统称开发区),可以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同级政府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的代表共同组成,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仲裁委员会成员的调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区、县级市仲裁委员会可以设立劳动仲裁派出机构。
劳动仲裁派出机构应以本仲裁委员会的名义行使仲裁权。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一、总则二、仲裁条款的适用本会的仲裁条款适用于贸易争议、合同纠纷、投资争议等民商事纠纷。
对于特定行业的纠纷,可以根据各行业特点制定特殊的仲裁规则。
三、案件的受理当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时,受理仲裁案件的条件如下:1.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均同意提交仲裁;2.受理方的管辖范围内。
四、仲裁的程序1.仲裁协议的建立当事人双方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后,本会将根据协议的内容安排相应的仲裁程序。
2.仲裁申请的受理当事人按照本会规定的程序向本会递交仲裁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
本会经过初步审查后,受理申请书。
收到申请书后,本会将通知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其提供答辩材料。
3.仲裁庭的组建本会将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择适当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4.仲裁程序的进行仲裁庭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会、辩论、调查等程序,并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平等权利。
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代理人进行辩护,并进行书面陈述。
5.作出裁决仲裁庭将在仲裁终结后,依法作出裁决,并将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裁决是终局的,具有强制执行力。
五、费用的确定1.仲裁费用仲裁费用由当事人双方根据本会的标准进行支付。
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费用分担方式,也可以由仲裁庭决定费用分配。
2.其他费用当事人承担其自身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其他费用。
六、保密义务本会、仲裁员、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参与人员都有保密义务,对仲裁案件的事实、证据和裁决结果进行保密。
违反保密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对于本规则中未尽事宜,当事人可以与本会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对于规则的修订、解释和适用,《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有最终解释权。
结语。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16•【字号】•【施行日期】2017.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公正、及时地仲裁民商事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其他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名称、机构和职责(一)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在中国广州登记备案的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机构。
(二)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中国广州国际仲裁院、中国广州网络仲裁院、中国广州金融仲裁院、中国广州知识产权仲裁院、中国广州国际航运仲裁院等专业仲裁院仲裁的,或者使用本会、仲裁院原名称的,均视为同意由本会进行仲裁。
(三)本会在广东省东莞市设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在广东省中山市设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
(四)本会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联合设立中国南沙国际仲裁中心。
中国南沙国际仲裁中心为非营利性国际仲裁平台。
(五)约定由本会仲裁的,由本会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约定由分会仲裁的,或者使用分会原名称的,由所约定的分会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
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有争议,由本会决定。
(六)为了方便当事人,本会可以接收约定分会仲裁的当事人递交的仲裁申请及相关资料,分会可以接收约定本会仲裁的当事人递交的仲裁申请及相关资料。
接收仲裁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应当移交约定的本会或者分会管理案件,但本会为处理方便交由分会管理的案件除外。
第三条受理范围(一)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会申请仲裁。
(二)下列纠纷不属于本会受理范围:1.劳动争议;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3.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4.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广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庭规则
广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庭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3.06•【字号】穗人发[2007]39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广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庭规则(穗人发〔2007〕39号二○○七年三月六日)第一条为维护人事争议仲裁秩序,保障人事争议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广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出庭的仲裁员、书记员、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应当着装整洁;所有仲裁参与人、旁听人须遵守仲裁庭规则,讲文明,讲礼貌,不得携带与案件无关的任何物品入庭,自觉维护仲裁庭秩序。
第三条开庭审理案件时由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员)主持仲裁庭的仲裁活动。
第四条仲裁员进入仲裁庭和宣告仲裁裁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第五条庭审过程中,仲裁双方当事人必须尊重事实,如实陈述。
第六条公开审理的案件,人事争议仲裁办公室可根据仲裁场所确定旁听人数,公民可持身份证申请旁听,经许可后凭旁听证进入仲裁庭。
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一)未成年人(经仲裁委员会批准的除外);(二)证人;(三)精神病人等不宜旁听的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除外)。
第七条非履行职务的仲裁参与人、旁听人,不得在庭审过程中穿着工作制服。
第八条庭审进行期间,仲裁参与人应当遵守仲裁庭规则,自觉维护仲裁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仲裁活动的行为。
第九条仲裁旁听人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仲裁区,不得鼓掌、发言、提问,未经许可不得记录,不得实施其他妨害仲裁活动的行为。
第十条仲裁当事人发言、陈述、质证和辩论,须经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员)许可。
不得使用侮辱性、攻击性语言进行人身攻击;不得作与争议无关的陈述;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言行。
第十一条在仲裁庭内,未经许可,禁止拍照、录音、录像。
庭审过程中,禁止使用一切通讯工具,手提电话和传呼机应关闭或调至振动状态。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正文:----------------------------------------------------------------------------------------------------------------------------------------------------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一九八九年二月十七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一九八九年三月十八日广东省劳动局、广东省总工会颁发)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暂行规定》和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细则》,保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正确行使仲裁权,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是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力机构,其任务是调解、仲裁企业行政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以维护企业行政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劳动争议独立行使仲裁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仲裁决定。
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实行一次裁决制度。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由同级劳动行政机关、同级总工会和企业综合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兼职组成。
三方的人数相等,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
仲裁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仲裁会议,可以委托本部门其他负责人代为参加,由代理人代为行使权力。
被委托的代理人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主任由同级劳动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二)按法定程序及时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调解、仲裁;(三)总结交流办案经验,协调与有关部门的业务关系;(四)组织培训仲裁工作人员和企业调解工作人员;(五)指导企业调解委员会工作;(六)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情况。
广州创基地产劳动仲裁
广州创基地产劳动仲裁广州创基地产劳动仲裁是指在广州创业基地产生的劳动纠纷通过仲裁机构进行解决的一种方式。
由于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和劳动纠纷的多样性,仲裁作为一种法律手段,可以有效地解决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和争议。
下面将从仲裁机构、仲裁程序、仲裁裁决及其影响等方面对广州创基地产劳动仲裁进行详细阐述。
广州创基地产劳动仲裁由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承担。
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一家公正、独立的仲裁机构,负责处理广州市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包括广州创基地产生的劳动纠纷。
该仲裁机构依法对劳动纠纷进行调解、仲裁,确保劳动者和雇主的权益得到维护。
广州创基地产劳动仲裁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提起仲裁申请。
当劳动纠纷发生后,申请一方可以向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证据和资料。
其次,受理和组织调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受理仲裁申请,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如果调解不成功,仲裁机构将安排进行仲裁庭审。
最后,作出仲裁裁决。
仲裁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审理,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仲裁裁决书。
一般来说,仲裁期限为45天,可以适当延长。
广州创基地产劳动仲裁的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一旦仲裁裁决书发生,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裁决书履行相应义务。
如果一方不履行,对方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来实施仲裁裁决。
这种强制执行的措施有力地保护了劳动者和雇主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劳动关系的稳定性。
广州创基地产劳动仲裁对工作环境的改善和企业发展具有积极影响。
通过仲裁机构的介入,劳动纠纷可以得到迅速解决,有助于减少劳动关系的紧张和不稳定,改善员工的工作环境和情绪,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员工的满意度。
同时,仲裁机构的公正性和专业性也为创业者提供了一个依法解决劳动纠纷的平台,增强了创业者的信心和对法治的信任。
综上所述,广州创基地产劳动仲裁作为一种解决劳动纠纷的方式,在保护劳动者和雇主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和促进企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厦仲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会申请仲裁。
第三条本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和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一)劳动争议;(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三)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四)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经仲裁庭审理后确认案件属于上述性质的,依法不予裁决。
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不愿仲裁的,本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仲裁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六条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本会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时间发生的同一事实而提出的同一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不得再申请仲裁。
第九条当事人协议将其争议提交本会仲裁的,即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
但当事人另行约定且经本会同意的,可从其约定。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未被遵守,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
没有提出书面异议或继续参加仲裁程序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并且不得以此作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抗辩理由。
第十条本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由本会根据仲裁法规定的条件从具有专门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士中聘任。
本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设立特定专业的仲裁员名册。
第十一条本会主任履行仲裁法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或者秘书长经主任授权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第二章仲裁协议第十二条仲裁协议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明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国内仲裁示范条款
1.推荐国内仲裁示范条款北京仲裁委员会:【国内普通仲裁条款】双方一致同意,如发生争议,不论争议金额大小,均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适用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项下的普通程序进行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条款】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矮员会按照该会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上海仲裁委员会: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特别提示: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必须具有以下三项内容:(1)须有明确的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须约定明确的仲裁事项,且该事项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3)必须有选定的仲裁机构。
如果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缺少上述任意一项内容,将导致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无效,所选定的仲裁机构无权受理案件。
广州仲裁委员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效力。
任何与协议相关争议的仲裁都必须在(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C1ETAC),并根据其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法庭必须有三名仲裁员。
协议双方均有权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协议双方指定的仲裁员选出并担任该仲裁的主席职务。
仲裁必须以中文进行。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并对本协议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2.推荐涉外仲裁示范条款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凡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包括违约、合同的效力和终止,均应根据提交仲裁通知时有效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在香港仲裁解决。
仲裁员为____名(一或三名)。
仲裁语言为________。
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办法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作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保税区、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统称开发区),可以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同级政府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的代表共同组成,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仲裁委员会成员的调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区、县级市仲裁委员会可以设立劳动仲裁派出机构。
劳动仲裁派出机构应以本仲裁委员会的名义行使仲裁权。
派出机构的设立、管辖、管理办法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关系协调机构为本级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级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市仲裁委员会负责对各区、县级市及开发区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管辖第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市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市市区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外国、港、澳、台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驻穗机构与其聘用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二)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三)市属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非本市户口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四)市属用人单位因履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五)认为应由本会受理的劳动争议。
第十条各区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行政辖区内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劳动争议。
关于印发《广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广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庭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广州市人
事争议仲裁庭规则》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广州政报》
【年(卷),期】2007(000)008
【摘要】<正>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人事部门:现将《广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广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庭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总页数】6页(P33-3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7
【相关文献】
1.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审旁听规则的通知 [J], ;
2.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3.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和《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J],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的通知 [J],
5.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审规则》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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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会申请仲裁。
第三条本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和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一)劳动争议;(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三)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四)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经仲裁庭审理后确认案件属于上述性质的,依法不予裁决。
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不愿仲裁的,本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仲裁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六条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本会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时间发生的同一事实而提出的同一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不得再申请仲裁。
第九条当事人协议将其争议提交本会仲裁的,即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
但当事人另行约定且经本会同意的,可从其约定。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未被遵守,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
没有提出书面异议或继续参加仲裁程序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并且不得以此作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抗辩理由。
第十条本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由本会根据仲裁法规定的条件从具有专门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士中聘任。
本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设立特定专业的仲裁员名册。
第十一条本会主任履行仲裁法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或者秘书长经主任授权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第二章仲裁协议第十二条仲裁协议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明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本会的意思表示。
第十三条仲裁协议选定“广州市仲裁委员会”的,视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本会仲裁。
当事人协议选定广州市仲裁机构的,或其他不会产生歧义,可以推断为本会的表述,均视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本会仲裁。
第十四条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经本会告知,另一方也同意在本会仲裁的,应当补签仲裁协议或记录在案。
仲裁协议中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可以在本会或仲裁庭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在签字的笔录中对仲裁事项或本会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被撤销、终止、未生效、无效或仲裁协议所附属的合同存在与否,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约定不开庭的,应当在首次提交答辩书时或在答辩期内提出。
未在以上期限内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该仲裁协议的效力或仲裁案件的管辖权。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本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本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的,当事人应当同时向本会或仲裁庭提交起诉状副本和法院的立案通知复印件。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第十八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仲裁协议;(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本会的受理范围。
第十九条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应当向本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身份证明以及与纠纷有关的证据材料;同时预缴仲裁费。
第二十条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住所及其简要说明。
第二十一条本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本会收到申请书后,认为仲裁申请书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第二十二条本会决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于5日内将立案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和当事人、代理人仲裁须知送达申请人。
并将立案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当事人、代理人仲裁须知和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本会提交答辩书。
本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根据同一仲裁协议提出反请求。
当事人变更仲裁请求或提出反请求的,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求超出原请求部分或提出反请求的,应按规定交纳仲裁费。
当事人逾期变更仲裁请求或提出反请求的,是否受理由仲裁庭决定。
第二十四条仲裁庭应合并审理反请求。
被申请人逾期提出的反请求,可以向本会另行申请。
是否合并审理,由本会或者本会授权仲裁庭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本会应当在受理被申请人的反请求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将反请求申请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反请求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会提交书面答辩;未提交书面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提交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书和有关证明材料以及其他文书时,除向本会提交1份正本外,还应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和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人数备具副本。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或仲裁反请求,应当按照本会印发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预缴仲裁费用。
未按规定期限预缴仲裁费用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或仲裁反请求。
第二十八条受理仲裁申请后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本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退回部分预收的仲裁费。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提交本会的书面文件,均应当面递交或以挂号函件邮递。
其时效以当面递交时间或投递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十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本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将当事人的申请书提交人民法院。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
当事人认为必要,经仲裁庭同意,可以适当增加代理人的人数。
代理人人数超过2名的,应当向仲裁庭确定1名代理人作为主要发言人。
第三十二条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向本会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事项和权限。
委托代理的事项和权限变更或者解除的,当事人应当书面通知本会。
已进行的仲裁程序不因此受到影响。
第四章仲裁庭的组成第三十三条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当事人可自行约定仲裁庭的组成人数,不约定则依本规则。
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第三十四条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当事人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本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
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
当事人一方为2人以上,应当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涉外仲裁案件45日)内没有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选定仲裁员或选定不一致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第三十六条本会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和仲裁员。
第三十七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更换:(一)因出差、出国不能承办仲裁案件的;(二)因患病不能从事仲裁工作的;(三)其他不能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第(三)款中的“其他关系”是指:1.为本案事先提供过咨询的;2.现任当事人法律顾问或其他顾问,或曾担任当事人法律顾问或其他顾问该顾问关系结束未满两年的;3.曾担任当事人的代理人结案未满两年的;4.与任何一方当事人、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5.在本会同时审理的两宗案件中,各自互为案件的代理人和仲裁员的,后一案件被选定或指定成为仲裁员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关系。
第三十九条办案秘书、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适用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
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审理终结前提出。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第四十一条仲裁员是否回避,由本会主任决定;本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是否回避,由本会委员会议决定。
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否回避由本会主任决定。
办案秘书是否回避,由本会秘书长决定。
仲裁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本会主任有权决定该仲裁员回避。
第四十二条仲裁员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以其他方式与当事人、代理人单独联系。
仲裁庭认为确需会见当事人的,须由该案办案秘书陪同,且作笔录。
仲裁员、办案秘书不得透露有关案件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仲裁员在履行职责时,有违反法律或本规则,影响裁决公正性、合法性的,本会主任可责令该仲裁员退出仲裁庭。
第四十四条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会应当将其除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仲裁员因更换、回避、退出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原选定或者指定该仲裁员的程序选定或指定替代的仲裁员。
重新选定或指定替代的仲裁员后,原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由仲裁庭决定。
第五章证据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仲裁庭自行收集的证据,开庭审理的应当在庭上出示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书面审理的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并收集其意见。
第四十七条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以上证据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四十八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
物证应当提交原物。
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但必须说明来源并与原件、原物核对或经鉴定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