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仲裁委委托鉴定管理办法.doc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4.04•【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已经2019年2月28日市政府第15届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2019年4月4日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2009年8月29日市政府令第22号公布2015年9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2019年4月4日市政府令第163号修订)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本市法律援助工作,依据《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市、区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受理和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和监督法律援助实施活动。
第五条市律师协会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支持和指导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和老龄工作委员会为维护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开展法律援助活动。
第六条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法律援助经费包括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和法律援助业务经费。
其中,法律援助业务经费包括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以及宣传、培训、翻译、鉴定、案件质量评估等经常性专项经费。
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办理司法鉴定委托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办理司法鉴定委托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03.05.15•【字号】•【施行日期】2003.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办理司法鉴定委托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援助处(中心):为加强对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工作,我局已根据省司法厅的委托将《广东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名册》(简称《名册》)(1)发送给广州市各级公检法机关、市国家安全局、广州仲裁委员会、各区(县级市)司法局、市劳教局等单位,同时已抄送市各级人大、政法委、市工商局、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市律师协会、市公证员协会等有关单位,并已告知有关事项。
现就律师、公证和法律援助工作中办理司法鉴定委托事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广东省首批核准公告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均已编入《名册》(1)并已在2003年第2期《广东律师》上刊登,其中广州地区有18家鉴定机构和184名执业司法鉴定人。
由于该名册数量有限,不可能每个单位人手一册,现随通知摘录广州地区首批核准的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名单,供你们在工作中选用。
今后核准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将陆续编入《名册》,我局届时会及时通知。
二、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的规定,仲裁案件当事人或诉讼案件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需要委托进行司法鉴定时,各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当事人有关的非诉讼代理委托,选择经核准的司法鉴定机构办理司法鉴定委托事项;各法律援助机构可参照该规定办理司法鉴定委托事项;各公证机构在办理某些公证事项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时,可直接委托或指引当事人通过律师事务所委托经核准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三、在办理司法鉴定委托事项时,应从《名册》或我们附的名单中选择委托相应类别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只有《名册》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才具有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执业资格。
广州市行政规章制定办法-穗府[1994]100号
广州市行政规章制定办法正文:---------------------------------------------------------------------------------------------------------------------------------------------------- 广州市行政规章制定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1994年11月15日以穗府[1994]100号文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制定行政规章的程序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政府立法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章是指广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权限和按程序制定颁布的在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外事等方面实施管理的规范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行政规章的名称办法、规定和实施细则。
在政府行为方面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和对某一项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对政府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称“规定”;对上一级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作实施性的规定,称“实施细则”。
第四条制定行政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为城市建设服务;(二)符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三)符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切实可行;(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协调各部门关系;(五)顾全大局,部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六)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
第五条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以下简称市府法制局)负责组织全市行政规章的起草、协调、审核、报批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起草第六条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政府各部门提出书面建议的基础上,经过综合平衡,由市府法制局编制行政规章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定颁布实施。
第七条行政规章规划和年度计划,必须认真执行,确保按期完成。
不能按期完成的,起草单位须向市府法制局作出说明。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操作指引》(2021年5月13日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接受案件委托第一节提供诉前法律咨询第二节正式接受案件委托第三节律师收费第三章仲裁前的工作第一节调查取证第二节其他诉前工作第四章仲裁阶段第一节立案第二节举证第三节开庭第五章一审阶段第六章二审阶段第七章调解第八章执行第九章结案后的工作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防范律师执业风险,提高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广州市律师协会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主体是指已取得律师执业证且未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执业律师,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实习人员不得单独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但可协助执业律师工作。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劳动争议案件,是指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范围的案件。
第四条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尤其是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严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严禁激化社会矛盾,严禁教唆、策划、挑动当事人采取非法途径表达诉求,尽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劳资关系的和谐。
第五条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注重并加强和解及调解工作。
第六条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注意加强自我保护,尽量降低执业风险。
第七条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不但应当注意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还应当注意裁审机关发布的指导意见,尤其应当注意新旧规定之间、不同层级的规定之间的衔接,以及不同地域之间司法实践的差异。
第二章接受案件委托第一节提供诉前法律咨询第八条律师提供诉前法律咨询时,应当尽量全面了解案情,并建议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书面材料,需要单独收取咨询费用的,建议提前告知收费标准并办理委托手续。
第九条律师提供诉前法律咨询时,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尽量客观,对可能出现的仲裁或诉讼风险应当进行提示,不得故意隐瞒或者作出不实承诺。
(大病医疗期)宁中法2008-238
(大病医疗期)宁中法2008-238第一篇:(大病医疗期)宁中法2008-238宁中法[2008]238号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来源:互联网发布者:包头律师咨询网发布时间:阅读:834次宁中法[2008]238号全市各区县人民法院,各区县、南京高新和新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和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并已于2008年8月7日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3次会议、2008年8月18日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议通过。
现将文件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发文单位联系。
附件:《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公正、高效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市实际情况,现就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审判中的若干程序和实体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第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诉人所诉被诉人主体不在本委管辖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依此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因仲裁委员会的上述理由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14号文)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所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或应当审理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不应受理。
起诉人应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原则上应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仲裁法参考答案
《仲裁法》参考答案作业一(第一编)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30分1、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争议发生之后达成协议,将争议事项提交非司法机关的第三者进行审理,并由其做出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2、临时仲裁:是指无固定仲裁机构,而由当事人各方通过仲裁协议直接组织仲裁庭并由其进行的仲裁。
3、仲裁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仲裁的范围和基本原则、仲裁机构的设立及地位、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和仲裁机构在仲裁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仲裁裁决的效力及其执行等内容以及调整由此引起的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一裁终局制度:是指仲裁机构受理并经仲裁庭审理的纠纷,一经仲裁庭裁决,该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能向其他仲裁机构再审请仲裁。
5、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将已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共同意思表示。
6、仲裁协会:是仲裁恒业协会的总称,是以仲裁机构和仲裁员为成员的自律性、管理性的行业组织。
二、单项选择题:每空2分,共10分1、B2、D3、A4、B5、D三、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AB2、ACD3、ABCD4、ABCD5、ABCD四、简答题:每题8分,共24分1、简述不属于仲裁范围的事项有哪些?答:一是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二是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2、仲裁制度的首要原则是什么?其主要体现有哪些?答: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首要原则。
其主要体现:(1)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2)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
(3)仲裁庭组织形式及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自主选定。
(4)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5)当事人可以约定开庭形式、审理方式等有关程序事项。
3、简述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提出的条件有哪些?答:(1)由当事人自己提出异议。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落实向广州深圳市下放(委托)有关律师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工作行政管理权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落实向广州深圳市下放(委托)有关律师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工作行政管理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3.01.27•【字号】粤司[2003]25号•【施行日期】2003.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落实向广州深圳市下放(委托)有关律师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工作行政管理权的通知(粤司〔2003〕25号)广州、深圳市司法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省政府《关于落实向深圳市下放有关管理权问题的通知》(粤府函[2002]29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按照合法、效能和权责明晰的原则,现就有关律师、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工作的行政管理权下放(委托)事宜通知如下:一、下放(委托)行政管理权的主要原则和要求省厅要处理好监督和放权的关系,杜绝“放而不管”和“管而不放” 两种不良倾向,从简化审批手续、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出发加强监督、检查。
省省厅下放(委托)所列7项行政管理权后,其业务管理部门要实现管理职能积极稳妥的交接,对广州、深圳有关业务不再进行具体的行政管理,但广州、深圳市司法局(以下简称穗、深两市局)应按规定报送备案材料。
省厅业务管理部门继续对口指导穗、深两市局的有关管理工作,对穗、深两市局上报的备案材料,应注意掌握备案和核准的区别,一般不进行实质审查,只进行形式审查,如确存在问题应及时指出并督促改正。
穗、深两市局要从提高行政效率、推进政务公开的高度,正确理解和把握此次行政管理权下放(委托)工作的要求和精神,遵循合法、效能、责任和监督等基本原则,结合当地实际,严格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确保此次下放(委托)管理职能的顺利开展,并及时向省厅业务管理部门报告、请示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穗、深两市局业务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职权范围内制订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厅律师管理部门、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杨志红申请撤销广州仲裁委员会涉港仲裁裁决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杨志红申请撤销广州仲裁委员会涉港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答复【法规类别】调解与仲裁【发文字号】[2008]民四他字第21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8.07.24【实施日期】2008.07.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杨志红申请撤销广州仲裁委员会涉港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答复([2008]民四他字第21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7]粤高法民四他字第22号《关于杨志红申请撤销广州仲裁委员会涉港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认为,本案属于申请撤销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涉港仲裁裁决案件,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根据你院请示报告及所附卷宗反映的情况,《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八章“简易程序”在第九十七条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凡是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仲裁案件,适用本章规定;争议金额在20万元以上,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也可以适用本章规定。
”而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杨志红向首饰公司返购的黄金价值超过了20万元,且当事人没有书面意见同意仲裁委员会适用简易程序。
在此情况下,广州仲裁委员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情形。
此外,首饰公司2004年5月25日向仲裁庭提交的《明确仲裁请求申请书》中,有“由首饰公司向杨志红返购库存黄金”的请求。
但仲裁庭5月31日送达杨志红的《明确仲裁请求申请书》中却未载有该项内容,仲裁庭的开庭笔录中也没有上述明确仲裁请求的记载。
仲裁庭在未将该项仲裁请求告知杨志红的情况下,裁决支持该仲裁请求,导致杨志红未能就该请求陈述意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日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被申请人由于“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情形。
鉴定委托书4篇
鉴定委托书4篇委托人:广州某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委托人:北京某律师事务所住址:__ __ __电话:_________ __ __ ____ __ __ 律师受委托人: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委托事项:兹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______与______公司__ __ 年___月___日签订的第二页上“______”二是否是______本人所写进行鉴定。
委托理由:______与______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对__ __ 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的上的是否______本人亲笔签署发生争议,故请求贵中心依据有关检材和样本进行鉴定委托人:北京某律师事务所__ __ ____年____月____日鉴定委托书(工商)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鉴定委托书()第号本会受理_______一案,需要进行_______鉴定,根据第22条的规定,请委派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对___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由鉴定人员签名或盖章,你单位应证明鉴定人的身份,并加盖公章。
一九年月日(印章)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颁布日期:1986房屋鉴定委托书__ __ 市__ __ 有限公司:现有_____市_______区______镇_____街道办事处_______村______路______号(巷)的房屋,由___原因,需委托__ __ 市__ __ 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建(构)筑物进行房屋(工程质量、安全可靠性)鉴定。
1、建筑物概况:建(构)筑物名称:建筑面积:㎡结构形式:(砖混、框架、排架、框剪、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层数(高度):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2、委托鉴定的范围:特此委托!委托单位(盖章):委托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联系人电话:_________●办理房屋安全鉴定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单位)到区鉴定所领取,按规定填写,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后,备齐申请鉴定房屋所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复印件(房地产证、租赁凭证、房屋设计施工图纸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解读
解读: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称“社会保险争议”,目前暂时按狭义理解为“社会保险待遇损失争议”,但突破之处在于首次明确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的规定,可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知劳动者向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寻求解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解读
(粤高法〔2012〕284号)
作者:邱厚贤 中国劳动争议网劳动法顾问
一、制订宗旨
(一)制定目的
1、加强裁审衔接,统一法院和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裁判标准。
2、明确适用社会保险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时存在的问题。
解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对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和二倍工资、解除经济补偿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因实践中出现非因用人单位导致超过一个月无法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例如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劳动者无理拒签等,故有些地方的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如佛山2011年指导意见中认为二倍工资支付须区分原因。本条再次明确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原则,即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或者订立不成要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否则劳动者不订立的,不但要支付二倍工资,解除时还要支付经济补偿。
(四)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赔偿争议
广州仲裁委员会收费及退费办法
广州仲裁委员会收费及退费办法(总5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标准本会按照双方争议金额的大小按递减比例收取仲裁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规定,经广州市物价局批准确定的收费标准计算。
当事人可根据下方速算表计算:?公式:仲裁费=(标的额×本级费率+本级速算增加额)+?按照合理成本实际支出收取处理费?申请人应在收到收费凭证之日起5日内(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预交仲裁费。
申请人到财务室交纳仲裁费,现金、支票均可,也可以通过银行转帐,帐号见收费凭证。
??收退费办法?一收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申请增加仲裁请求、提出反请求的,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均须向仲裁委员会预缴仲裁费用。
?1?计费?仲裁费用原则上由案件受理部根据国务院《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相关规定统一计算,并填制“预收仲裁费通知单”,交当事人。
?2?缴费?当事人接到“预缴仲裁费通知单”后,应在三日内缴费,逾期未缴,视为自动撤回仲裁申请或放弃增加请求、反请求的申请。
具体缴费方法:?(1)当事人以现金缴费,持“缴费通知单”到财务部门换开“银行现金送款单”,到本委开户银行交费,再凭“银行现金存款凭证”到财务部门换取收据。
?(2)当事人以银行支票转账方式缴费的,持“收费通知单”及支票直接向财务部门缴交。
?(3)当事人以汇款、电划等其他转帐方式缴费的,应以本委财务部门确认收妥为准。
?3?仲裁费用的减交、缓交?当事人提起仲裁申请,增加仲裁请求,提出反请求,因经济状况缴交仲裁费用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减交。
对当事人提出(减交、缓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案件经办人员应及时逐级上呈部门领导、委领导审批。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缓交、减交仲裁费用:?(1)当事人为城镇居民且家庭人均月收入500元以下或当事人为农村村民人均月收入300元以下的;?(2)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3)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或农村“五保户”的:? (4)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5)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或民政部门主管的福利企业;? (6)当事人为经济确实困难的企业;?(7)仲裁委员会认为其他可以申请的情形。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笔记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阅读随笔目录一、总则 (2)1.1 目的和依据 (3)1.2 适用范围 (4)1.3 基本原则 (5)二、司法鉴定机构与鉴定人 (6)2.1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条件 (7)2.2 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 (8)2.3 鉴定人资格与权利义务 (9)三、司法鉴定委托与受理 (10)3.1 委托方式与要求 (12)3.2 受理程序 (13)3.3 鉴定费用 (14)四、司法鉴定实施 (15)4.1 鉴定材料收集与审查 (16)4.2 鉴定过程 (17)4.3 鉴定意见出具 (19)五、司法鉴定异议处理 (19)5.1 异议来源与形式 (20)5.2 异议处理程序 (21)5.3 重新鉴定与复核 (22)六、司法鉴定结束与档案管理 (24)6.1 鉴定结束标志 (25)6.2 档案归档与保存 (26)6.3 档案管理与使用 (27)七、附则 (29)7.1 解释权归属 (29)7.2 施行日期 (31)一、总则在深入探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具体条款之前,我们首先需要理解这部法规的总体框架和核心要义。
作为司法鉴定领域的基础性规范,它确立了司法鉴定活动的基本原则、程序要求以及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总则”作为开篇之章,为整个司法鉴定体系奠定了基调。
它明确规定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是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科学、公正、有效进行的重要基石。
“制定依据”主要指明了该通则的法律渊源,即依据哪些法律、法规和规章来制定。
这不仅保证了规范的权威性,也为司法鉴定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适用范围”则明确了该通则适用于哪些类型的司法鉴定业务,为实际操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而“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则涉及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职能划分以及监管机制等方面,为构建科学、高效的司法鉴定管理体系奠定了基础。
“总则”还强调了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以及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厦仲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会申请仲裁。
第三条本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和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一)劳动争议;(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三)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四)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经仲裁庭审理后确认案件属于上述性质的,依法不予裁决。
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不愿仲裁的,本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仲裁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六条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本会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时间发生的同一事实而提出的同一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不得再申请仲裁。
第九条当事人协议将其争议提交本会仲裁的,即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
但当事人另行约定且经本会同意的,可从其约定。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未被遵守,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
没有提出书面异议或继续参加仲裁程序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并且不得以此作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抗辩理由。
第十条本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由本会根据仲裁法规定的条件从具有专门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士中聘任。
本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设立特定专业的仲裁员名册。
第十一条本会主任履行仲裁法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或者秘书长经主任授权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第二章仲裁协议第十二条仲裁协议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明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87]量局法字第373号
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正文:---------------------------------------------------------------------------------------------------------------------------------------------------- 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一九八七年十月十二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八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计量纠纷进行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计量纠纷是指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纷纷。
处理计量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定、测试的数据为准。
第四条仲裁检定是指用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
计量调解是指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下,就当事人双方对计量纠纷居间进行的调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并由相应的工作机构受理和承办具体事项。
第二章仲裁检定第六条申请仲裁检定应向所在地的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递交仲裁检定申请书,并根据仲裁检定的需要提交申请书副本。
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委托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仲裁检定的,应出具仲裁检定委托书。
第七条仲裁检定申请书应写明以下事项:(一)计量纠纷双方的单位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二)申请仲裁检定的理由与要求;(三)有关证明材料或实物。
仲裁检定委托书应写明委托单位的名称、地址,委托仲裁检定的内容和要求。
第八条接受仲裁检定申请或委托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在接受申请后七日内向被诉一方发出仲裁检定申请书副本或进行仲裁检定的通知,并确定仲裁检定的时间、地点。
纠纷双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对与计量纠纷有关的计量器具实行保全措施。
广州市涉案物价格鉴定管理条例-
广州市涉案物价格鉴定管理条例正文:---------------------------------------------------------------------------------------------------------------------------------------------------- 广州市涉案物价格鉴定管理条例(2001年3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涉案物价格鉴定行为,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涉案物价格鉴定,是指依法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对司法机关、执法部门、仲裁机构办理的各类案件的涉案物价值进行估算、鉴别和认定的活动。
涉案物包括各种涉案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服务产品。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涉案物价格鉴定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涉案物价格鉴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涉案物价格鉴定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涉案物价格鉴定活动实施管理。
工商、财政、税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鉴定范围第六条经批准的价格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司法机关、执法部门、仲裁机构的委托,对下列涉案物进行价格鉴定:(一)刑事案件中涉案物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二)民事、行政案件以及仲裁、执行案件中,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为需要进行价格鉴定的;(三)执法部门办理的案件中以价格数额作为处罚依据而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涉案物当事人认为需要对涉案物进行价格鉴定的,可以委托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
第三章鉴定机构第八条申办涉案物价格鉴定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二)有不少于三名具有涉案物价格鉴定资格的人员;(三)从事价格评估工作三年以上;(四)近三年未因评估失实受到罚款以上处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评估工作细则-粤高法发[2009]86号
万圣节的邀请函3篇万圣节的邀请函1亲爱的家长朋友们、宝贝们:为了使孩子们能更好的在一起体会中西文化的异同,感受到来自山姆大叔少儿英语家庭的快乐,山姆大叔少儿英语将在万圣节期间营造浓厚的节庆氛围,举办‘万圣节大狂欢,一起去山姆大叔“鬼混”’,让宝贝们尽情的调皮捣蛋!在这场活动中我们将一起展示奇异的万圣服装,一起南瓜雕刻涂鸦,一起勇闯鬼马空间站,一起和妖魔鬼怪合影留念,一起找大鬼、小鬼讨糖,另外我们还有机会在现场赢得神秘奖品哦……相信一定是个神秘有趣的万圣之旅!这不是恐怖,也不是惊悚,更不是灵异,这是一次神秘的聚会。
在山姆大叔,家长朋友和宝贝们,一定会惊喜多多、精彩多多、奖品多多、体验多多、感受多多!让我们尽情的开心、尽情的'玩、尽情的释放自己吧!还在等什么,赶快报名吧!活动对象:3到12岁孩子及家庭,仅限20个家庭(一家只能有一个家长陪同)活动准备:家庭自备宝贝服装及装扮、小南瓜邀请人:20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万圣节的邀请函2亲爱的父母朋友们:你们好!一年一度的“万圣节”(halloween)为了让孩子们了解和感受西方文化,充分体验万圣节独特而丰富的节日氛围,拓展孩子们的文化视野,我们的公园将于10月举行万圣节00-8:30举行万圣节狂欢party,邀请家长一起参加!每当万圣节到来,孩子们都迫不及待地想穿上五颜六色的化妆服,戴上奇怪的面具,带着杰克灯回家向大人要节日礼物。
今年的万圣节,我们真诚邀请您来幼儿园,与孩子们一起展示全家的.造型,逛鬼屋,玩有趣的游戏……为了给孩子一个展示个性和创造的机会,请帮助老师完成:告诉孩子万圣节的起源和习俗!和孩子们一起准备节日当天的造型和服装,特别欢迎以家庭为单位的造型秀!请充分发挥你的潜力,为你和你的孩子打扮,每个班会选择:最佳亲子造型奖哦!请和孩子一起做南瓜灯,下周某(某某日前送幼儿园参加全园最佳创意南瓜灯评选。
获胜者将在万圣节当晚获奖。
欢迎您和您的孩子参加投票!幼儿园20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万圣节的邀请函3亲爱的家长们:您好!西方国家,每年的`十月三十一日,有个Halloween,词典解释为"The eve of All Saint’s Day",中文为:万圣节之夜。
广州仲裁委委托鉴定管理办法.doc
广州仲裁委员会委托鉴定管理办法为规范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对外委托鉴定工作,确保仲裁案件的客观、公正,依照仲裁法和《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委托鉴定,是指仲裁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仲裁庭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包括:审计、工程造价咨询、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证券评估、房屋安全等类别的鉴定。
第二条本委委托鉴定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仲裁法和本委仲裁规则的规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本委选择委托鉴定机构,实行自愿参与、公平竞争、择优选择的原则。
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依法办理委托事项,自觉接受本委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本委工作人员及受托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委托鉴定中,必须坚持公正原则,严禁谋取私利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二、鉴定机构的选定第五条自愿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明确其申请的鉴定类别,分类向本委提交书面申请和以下材料:(一)机构简介和主要工作范围;(二)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三)经年检合格的机构资质、资格证书副本;(四)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以及相关资质、资格证书;(五)机构营业场所证明;(六)注资证明及资产明细表;(七)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八)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本委根据委托工作要求和受托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按照择优选定原则确定入选机构的数量和名单,经主任办公会议决定后公布。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本委每两年进行一次鉴定机构的调整审核工作。
同时,每年的四月份对入选机构的年审资料进行审验。
年审不合格或不参加年审的,可以中途取消其受托资格。
第七条鉴定机构应当接受本委年度审核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年度业务工作报告书及行业年检情况;(二)专业技术人员变更情况;(三)仪器设备更新情况;(四)其他变更情况和要求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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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仲裁委员会委托鉴定管理办法
为规范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对外委托鉴定工作,确保仲裁案件的客观、公正,依照仲裁法和《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委托鉴定,是指仲裁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仲裁庭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包括:审计、工程造价咨询、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证券评估、房屋安全等类别的鉴定。
第二条本委委托鉴定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仲裁法和本委仲裁规则的规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本委选择委托鉴定机构,实行自愿参与、公平竞争、择优选择的原则。
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依法办理委托事项,自觉接受本委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本委工作人员及受托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委托鉴定中,必须坚持公正原则,严禁谋取私利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二、鉴定机构的选定
第五条自愿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明确其申请的鉴定类别,分类向本委提交书面申请和以下材料:
(一)机构简介和主要工作范围;
(二)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经年检合格的机构资质、资格证书副本;
(四)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以及相关资质、资格证书;
(五)机构营业场所证明;
(六)注资证明及资产明细表;
(七)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
(八)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本委根据委托工作要求和受托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按照择优选定原则确定入选机构的数量和名单,经主任办公会议决定后公布。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本委每两年进行一次鉴定机构的调整审核工作。
同时,每年的四月份对入选机构的年审资料进行审验。
年审不合格或不参加年审的,可以中途取消其受托资格。
第七条鉴定机构应当接受本委年度审核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年度业务工作报告书及行业年检情况;
(二)专业技术人员变更情况;
(三)仪器设备更新情况;
(四)其他变更情况和要求提交的材料。
三、委托鉴定的实施
第八条仲裁案件中有关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的鉴定部门。
当事人委托仲裁庭选择或当事人不能共同选择的,由本委按定期更新的鉴定机构名录中以排序的方式确定鉴定机构。
第九条委托鉴定的工作,由仲裁庭指派秘书负责办理。
秘书应主动了解鉴定的有关情况,及时处理可能影响鉴定的问题,但不得干涉鉴定人独立做出鉴定结论。
第十条需要委托鉴定的,由秘书负责填写委托鉴定申请,报部门领导批准后,交办公室统一选定受托机构。
第十一条办公室选定受托机构后,应及时通知经办部门及秘书,由秘书5日内联系受托机构并签订委托鉴定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鉴定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1)委托鉴定标的的名称、地点等现状情况;
(2)委托鉴定目的、要求和鉴定的基准日;
(3)委托鉴定期限要求;
(4)委托鉴定费用的计算标准和支付;
(5)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委托鉴定合同签订前,秘书应告知当事人预交鉴定费用至本委指定帐户。
鉴定费用原则上由提出鉴定请求一方先垫付,仲裁庭自行决定鉴定的,由仲裁庭决定垫付方案。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预交鉴定费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十二条鉴定机构在接到委托通知后,应在3日内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对不予接受的,应当说明原因。
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委托,或在3日内不明确表示接受委托的,更换鉴定机构重新委托,并取消原受托机构接受本委委托的资格。
第十三条鉴定费用可由仲裁庭与受托机构协商,但不能高于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鉴定机构在受托期间,不得与当事人直接接触。
需要当事人提交有关资料的,应通过仲裁庭进行。
第十五条鉴定期限自委托鉴定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仲裁庭收到正式鉴定报告之日止。
第十六条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报告,一般在15日内作出。
委托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案情复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报告的,鉴定机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延长鉴定时限,是否延长由仲裁庭决定。
第十七条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委托要求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报告书:
(1)委托单位和受托单位名称;
(2)对委托鉴定标的物的概况,如权属、位置、数量、瑕疵等;
(3)鉴定目的和基准时间;
(4)关于鉴定的依据、原则、方法以及鉴定过程的说明;
(5)鉴定结果和鉴定报告的起止时间;
(6)委托鉴定合同的复印件、鉴定机构的盖章和鉴定人的签名以及资质证书复印件等附件;
(7)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鉴定机构应对其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仲裁庭收到鉴定报告(初稿)后,应依法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可以包括:(1)鉴定报告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专业规范和委托要求作出;(2)鉴定报告对鉴定标的物的描述是否准确真实;(3)鉴定结果是否存在明显不合理;(4)鉴定报告是否存在遗漏或者重复;(5)鉴定报告签署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6)其他应当依法审查的内容。
经审查发现鉴定报告(初稿)存在明显错误的,应要求鉴定机构作出修正。
鉴定机构拒绝修正的,本委可以撤销委托,另行选定机构重新鉴定。
经审查认为没有错误的,仲裁庭应在2日内将鉴定报告(初稿)送达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可以对鉴定报告发表自己的看法。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鉴定报告(初稿)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鉴定报告后7日内向仲裁庭提交书面异议,仲裁庭应当在3
日内转交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应当在10日内对异议的内容进行复核和解释。
修正后的正式鉴定报告应提交仲裁庭,并通过仲裁庭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二十条鉴定费用在仲裁庭收到正式鉴定报告后10日内支付给受托机构。
第二十一条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人参加开庭。
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仲裁庭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鉴定机构代表出庭时,应当出示有关鉴定资质证书及其在委托鉴定事项中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补充鉴定:
(一)发现新的相关需要鉴定材料;
(二)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补充鉴定可以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也可以由其他鉴定机构进行。
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重新鉴定: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关资质的;
(二)送鉴定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三)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不当的;
(四)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五)原鉴定机构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五、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委发现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的,可以责令其纠正或取消其受托资格: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受理委托鉴定业务的;
(二)未按期完成委托事项的;
(三)因技术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鉴定结论错误的;
(四)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获取受托资格的;
(五)在鉴定过程中私自会见当事人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经本委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七) 有其他违反本办法或损害本委利益行为的。
六、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施行后,《广州仲裁委员会委托鉴定暂行办法》不再适用。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广州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鉴定收费标准参考
一、土地评估费按照《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1994年12月10日计价格[1994] 201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见下表:
1.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如下:
2. 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如下:
二、房地产评估费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1995年7月17日计价格[1995] 97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见下表:
三、资产评估费按照《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1992
年12月10日[ 1992 ] 价费字625号) 规定的标准执行。
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