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仲裁委员会收费及退费办法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3.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会申请仲裁。
第三条本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和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一)劳动争议;(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三)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四)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经仲裁庭审理后确认案件属于上述性质的,依法不予裁决。
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不愿仲裁的,本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仲裁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六条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本会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时间发生的同一事实而提出的同一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不得再申请仲裁。
第九条当事人协议将其争议提交本会仲裁的,即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
但当事人另行约定且经本会同意的,可从其约定。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未被遵守,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
没有提出书面异议或继续参加仲裁程序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并且不得以此作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抗辩理由。
第十条本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由本会根据仲裁法规定的条件从具有专门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士中聘任。
本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设立特定专业的仲裁员名册。
第十一条本会主任履行仲裁法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或者秘书长经主任授权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全文).doc
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有争议, 由本会决定。
(六)为了方便当事人,本会可以接收约定分会仲裁的当事人 递交的仲裁申请及相关资料,分会可以接收约定本会仲裁的当事 人递交的仲裁申请及相关资料。接收仲裁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应当 移交约定的本会或者分会管理案件,但本会为处理方便交由分会 管理的案件除外。
第五条主任职责 (一)本会主任履行《仲裁法》和本规则规定的职责。 (二)本会副主任或者秘书长经本会主任授权可以代为履行 主任的职责,但仲裁员的指定以及仲裁员是否回避的决定权除 外。 第六条仲裁员名册 (一)本会根据《仲裁法》规定的条件,从具有专门知识和经 验的人士中聘任仲裁员,设仲裁员名册。 (二)本会根据需要设专业仲裁员名册,专业仲裁员名册仅用 于说明仲裁员的专业特长,当事人选定仲裁员不受专业仲裁员名 册的限制。 (三)本会仲裁员名册适用于本会及分会。 (四)当事人应当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 第七条仲裁地 (一)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会或者分会所在地为仲裁地。 本会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其他地点为仲裁地。 (二)仲裁裁决视为在仲裁地作出。 第八条放弃异议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规则或者仲裁协议中的条款未 被遵守,仍然参加仲裁程序并且未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前提出书面 异议的,视为放弃异议,不得以此作为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 裁裁决的理由。 第九条诚信仲裁 仲裁参与人进行仲裁,应当诚实信用。 第二章仲裁协议 第十条仲裁确定的契约性或者非契 约性的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一切争议或者某些 争议交付仲裁的协议。
(二)仲裁协议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 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 议。
(三)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 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 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关于征求对《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关于征求对《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征求意
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广州市政府
•【公布日期】2014.11.11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征求对《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征求意见
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规范仲裁收费管理,广州仲裁委员会起草了《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意见或建议请于2014年11月21日前向市法制办反映或提交。
具体途径如下:
1.在新浪微博“广州政府法制”提交;
2.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上的“立法征求意见”栏目提交(网址);
3.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审查处(邮政编码:510032);
4.传真:83125294;
5.电子邮箱:***************。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感谢您的参与。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11月11日。
仲裁机构费用标准
仲裁机构费用标准
仲裁机构费用标准通常由如下几个方面的费用组成:
1. 仲裁机构管理费:这是仲裁机构为管理仲裁程序所收取的费用,包括案件登记、仲裁员委任、文件管理、会议组织和协助等方面的费用。
2. 仲裁员费用:仲裁员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考虑到所需时间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仲裁员的费用、旅行费和住宿费等。
3. 证据鉴定费用:根据需要进行的证据鉴定工作而收取的费用。
这包括对物证、书证和证人证言等的鉴定费用。
4. 会议及听证费用:仲裁过程中举行的会议、听证会和庭审等所产生的费用。
这包括租赁会议场地、会议材料准备、设备费用和合理的交通费用等。
5. 其他费用:根据具体情况而收取的额外费用,例如专家咨询费、翻译费、调解员费用和行政支出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仲裁机构可能会有不同的费用标准,因此具体的费用标准还需要参考具体的仲裁机构规定。
此外,根据具体案件的特殊要求,仲裁机构还可以根据协议或仲裁规则对费用进行灵活的调整。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原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劳动仲裁机构缴纳仲裁费。
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
第三条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元。
第四条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一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
二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累加收费:1.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每件500元;2.争议金额超过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3%收费;3.争议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2%收费;4.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1%收费。
第五条劳动争议案件的争议金额以申诉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第六条申诉人增加仲裁请求、被诉人提出反诉、第二人提出与本案相关仲裁请求的,案件处理费按不同的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第七条案件受理费由申诉人在收到仲裁委员会的受理通知后五日内预交,逾期不交的,按撤诉处理。
案件处理费由当事人双方在收到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后五日内预付,预付金额按第四条规定的标准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视案情而定。
第八条申请劳动仲裁的当事人遇有下列特殊情况,除交纳仲裁处理费和受理费外,还应当负担下列费用:一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地调查取证申请,或仲裁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异地调查取证所发生的办案人员差旅费用;二当事人依法申请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仲裁文书的实际费用;三当事人申请第三方进行鉴定、勘验、翻译、公告的费用;四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食宿费和误工补贴等费用。
广州市仲裁委员会立案告知
申请仲裁须知欢迎垂询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如果您/您公司准备通过本会的仲裁向对方索赔或者解决已经出现的纠纷,请关注下列申请仲裁须知:一、到本会仲裁,一般需要您/您公司与对方的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者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二、同时,请提交下列文件:(一)仲裁协议;(二)包含有下列内容的仲裁申请书原件:(1)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或者其他电子通讯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应当列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材料(附证据目录或清单);(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1份(自然人);公司企业则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五)被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1份(自然人);公司企业则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的注册信息1份。
三、材料份数(一)普通程序(50万【含】以上):以上第(二),(三)项材料一式5份。
(二)简易程序(50万以下):以上第(二),(三)项材料一式3份。
(三)被申请人每增加一人,则增加一份仲裁申请书、证据目录或清单、证据材料。
(四)若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请提交以下材料:(1)财产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原件2份;(注明"此致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并转XX法院"),并提供该法院的地址、电话等;若申请法院为外省法院的,有代理人的还须附上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2)仲裁申请书(复印件或原件)1份(财产保全具体事宜以相关法院要求为准)。
四、材料形式(一)仲裁申请书(1)请求利息,注明:①利息主张起、止日期;②利率;③暂计至提交仲裁请求之日的数额;(2)请求违约金或损失(如差旅费、保全费),注明金额或参照利息请求提供详尽计算公式及截至提交仲裁申请之日已发生的金额;(3)签名/盖章、写日期(日期为提交材料当日);(4)仲裁申请书须由申请人亲自签名或单位盖章,署上日期;(5)申请书中所有改动须有权签字人签字并签署日期。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费减免缓实施办法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费减免缓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障经济确有困难的职工当事人依法行使仲裁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职工当事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申请仲裁或提起反诉,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可以实行减、免、缓交仲裁费。
第三条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
仲裁受理费原则上不得减、免、缓交。
第四条职工当事人经济确有困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交50%的仲裁处理费:(一)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在二个月以上的;(二)追索医疗、生育待遇,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四)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鉴定为八至十级伤残的。
第五条职工当事人经济确有困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交80%的仲裁处理费:(一)追索失业、生育、医疗待遇,无固定收入的;(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三)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五至七级伤残的。
第六条职工当事人经济确有困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100%免交仲裁处理费:(一)死亡职工亲属追索工亡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或一次性赔偿金的;(二)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三)正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四)已按规定接受政府法律援助的。
第七条职工当事人未达到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减、免仲裁费条件,但经济有困难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缓交仲裁费。
第八条除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认为当事人经济确有困难,确实需要减、免、缓交仲裁费的,可以实行减、免、缓交仲裁费。
第九条职工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受案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减、免、缓交仲裁费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是代理人的除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外,还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等证明;(二)经济困难证明;(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仲裁委收费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委员会收费标准规定》,仲裁委员会在进行仲裁活动时可以向当事人收取一定的费用。
这些费用主要包括:
1. 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案件受理费是指仲裁委员会对案件进行受理并向当事人提供仲裁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案件处理费是指仲裁委员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如仲裁员报酬、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相关费用等。
2. 仲裁员报酬:仲裁员在仲裁案件过程中的报酬也是仲裁费用的一部分。
仲裁员的报酬通常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仲裁员的专业水平等因素确定。
3. 证据保全费用:如果仲裁过程中需要进行证据保全,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收取相应的证据保全费用。
4. 鉴定费用:如果案件中涉及到鉴定,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收取鉴定费用。
5. 其他费用:根据仲裁活动的需要,仲裁委员会可能会产生其他费用,如翻译费用、副本费用等。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仲裁委员会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4月21日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州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结合广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的具体标准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表》执行。
第三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被申请人在提出反请求的同时,应当按照《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四条《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表》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广州仲裁委员会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案件受理费数额。
第五条广州仲裁委员会收取下列案件处理费:(一)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二)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三)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和流程是什么?
When the golden brilliance of the sun penetrated the clouds and shone in front of me, I opened my eyes diligently, but I couldn't see anything.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和流程是什么?导读:申请劳动仲裁是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的。
考虑到劳动争议仲裁的收费已经成为有些劳动者依法维权的障碍,我国出台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根据该法第53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广东省作为我国经济发展迅速的一个工业的发展城市的,因此经常也有劳动者们大多愿意去那边的城市上班的,但是不管那一座城市,都会有可能发生劳动争议的,那么关于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和办理流程是什么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规定申请劳动仲裁是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的。
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制定以前,针对劳动争议仲裁,各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同,主要包括劳动争议仲裁费、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劳动仲裁收费大多按照标的收取。
很多劳动者因为交不起劳动仲裁费而放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考虑到劳动争议仲裁的收费已经成为有些劳动者依法维权的障碍,我国出台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根据该法第53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流程1、仲裁庭。
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纠纷,应当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简单劳动纠纷案件,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处理。
仲裁庭对重大的或者疑难的劳动纠纷案件的处理,可以提交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2、管辖。
县、市、市辖区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纠纷。
仲裁费用规定与支付方式
仲裁费用具有补偿性和合理性,是当 事人因使用仲裁服务而需要承担的费 用。
仲裁费用的构成
01
02
03
仲裁机构收费
包括案件受理费、处理费 等,用于补偿仲裁机构在 案件管理和服务方面的支 出。
仲裁员报酬
支付给仲裁员的报酬,根 据仲裁员的工作量和专业 程度确定。
其他费用
如专家鉴定费、证人出庭 费、翻译费等,根据实际 支出情况确定。
银行转账
银行电汇
当事人可以通过银行电汇方式将仲裁费用汇至仲裁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时,需注明汇款用途、当事人姓名 及案件编号等信息。
网上银行转账
当事人可以使用网上银行服务,按照仲裁机构提供的账户信息进行转账操作。转账完成后,需将转账凭证提交给 仲裁机构。
其他支付方式
支票支付
当事人可以开具以仲裁机构为收款人的支票,支票金额应与 应支付的仲裁费用金额相符。支票需在有效期内提交给仲裁 机构。
02
仲裁费用规定
仲裁机构收费规定
仲裁机构收费原则
按照服务成本、市场供求和合理 利润等因素制定收费标准,确保
收费公平、合理。
收费项目与标准
包括受理费、处理费、鉴定费、评 估费等,具体标准根据案件性质、 争议金额、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
收费减免与优惠
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当事人,如经 济困难、社会公益等,可申请减免 或优惠部分仲裁费用。
02
费用合理性
为确保仲裁费用的合理性,可 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鼓励仲 裁机构提供优质的仲裁服务并 合理控制成本。同时,可以建 立费用评估机制,对仲裁机构 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03
多元化支付方式
04
为满足不同当事人的支付需求, 未来可以进一步拓展支付方式的 多样性,包括引入数字货币等新 型支付方式。同时,应加强对支 付安全的保障措施,确保当事人 的资金安全。
广州仲裁委员会规则
广州仲裁委员会规则一、引言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广仲委”)是中国广东省广州市的一个独立、中立的仲裁机构。
广仲委致力于解决商业纠纷和其他争议,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仲裁服务。
为确保公正、透明的仲裁程序,广仲委制定了一系列规则,以规范各方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的行为和权利。
本文将对广州仲裁委员会规则进行全面介绍,包括其背景、适用范围、程序要求等内容。
二、背景作为中国领先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构之一,广州仲裁委员会自1995年成立以来,已经处理了大量商业纠纷案件。
其规则的制定旨在确保公正、高效地解决争议,并满足国际标准和最佳实践。
三、适用范围广州仲裁委员会规则适用于与国内外相关合同有关的争议,无论是国内还是跨境合同。
这些合同可能涉及不同行业和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国际贸易、投资、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等。
四、程序要求广州仲裁委员会规则明确了仲裁程序的各个环节和要求,以确保公正、高效的仲裁过程。
以下是规则中的几个重要要点:1.申请仲裁:当事人通过书面方式向广仲委提出仲裁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和文件。
广仲委将在收到申请后尽快组织仲裁庭。
2.选定仲裁庭: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广仲委会选派一名或多名独立、中立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当事人也可以协商达成一致并选择自己的仲裁员。
3.证据交换: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需要交换证据,并可以提出对方当事人所提交证据的质疑或异议。
广仲委会监督并协助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4.听证会:如果需要,广仲委可以组织听证会,召集各方当事人和证人出席并作证。
听证会是解决争议的重要环节,有助于仲裁庭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5.裁决:仲裁庭在审理完毕后,将作出裁决。
裁决是终局性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当事人应当遵守。
五、特色与优势广州仲裁委员会规则相比其他仲裁机构具有以下特色与优势:1.简便高效:广仲委规则注重程序简化和高效处理纠纷,以节约当事人时间和成本。
2.国际化:广州是中国著名的对外开放城市之一,广仲委规则充分考虑了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需要,并符合国际标准。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佛山:案件受理费,案件处理费)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1995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第一条为了规范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收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第三条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
第四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被申请人在提出反请求的同时,应当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仲裁案件受理费的具体标准由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案件受理费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核准。
第五条仲裁案件受理费表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案件受理费数额。
第六条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缓交。
当事人在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第七条案件处理费包括:(一)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三)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四)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五)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本条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案件处理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
第八条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
第九条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原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ﻫ第二条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劳动仲裁机构缴纳仲裁费。
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
ﻫﻫ第三条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元。
ﻫﻫ第四条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一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
ﻫ二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累加收费:2.争议金额超过11.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每件500元;ﻫﻫ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3%收费;3.争议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2%收费;ﻫﻫ4.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1%收费。
ﻫ第五条劳动争议案件的争议金额以申诉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ﻫﻫ第六条申诉人增加仲裁请求、被诉人提出反诉、第二人提出与本案相关仲裁请求的,案件处理费按不同的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第七条案件受理费由申诉人在收到仲裁委员会的受理通知后五日内预交,逾期不交的,按撤诉处理。
案件处理费由当事人双方在收到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后五日内预付,预付金额按第四条规定的标准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视案情而定。
第八条申请劳动仲裁的当事人遇有下列特殊情况,除交纳仲裁处理费和受理费外,还应当负担下列费用:ﻫ一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地调查取证申请,或仲裁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异地调查取证所发生的办案人员差旅费用;ﻫ二当事人依法申请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仲裁文书的实际费用;ﻫﻫ三当事人申请第三方进行鉴定、勘验、翻译、公告的费用;ﻫ四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食宿费和误工补贴等费用。
仲裁委员会收费退费办法
仲裁委员会收费退费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本会仲裁收费和退费的相关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申请增加仲裁请求、提出反请求的,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均须向本会预缴仲裁费。
第三条本会仲裁费包括仲裁受理费和仲裁处理费。
第四条本会按照双方争议金额的大小按递减比例收取仲裁受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规定,经江苏省、XX市物价局批准确定的收费标准计算。
当事人可根据下方速算表计缴受理费:单位:人民币第五条本会按照合理成本实际支出收取处理费,每案处理费不低于人民币500元。
第六条仲裁费用原则上由案件受理经办人根据本办法载明的收费标准计算,并填制“交纳仲裁费用通知”,送交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交纳仲裁费用通知”的当天缴费。
第七条申请人交纳仲裁费,现金、支票方式均可,也可以通过银行转帐。
具体缴费方法:当事人以现金方式缴费的,持“交纳仲裁费用通知”到财务部门换开“银行现金送款单”,到本会开户银行交费,再凭“银行现金存款凭证”到财务部门换取收费收据。
当事人以银行支票转账方式缴费的,持“交纳仲裁费用通知”及支票直接向财务部门缴交。
当事人以邮政汇款、电子汇款、网上银行划款等其他转帐方式缴费的,经本会财务部门确认收妥后,方可开具收费收据。
第八条当事人提起仲裁申请、增加仲裁请求或提出反请求,因经济状况缴交仲裁费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减交。
对当事人提出的缓交、减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案件经办人员应及时逐级呈报部门领导、秘书长审批。
第九条本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当事人申请撤回仲裁申请,涉及退回仲裁费的,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经办人员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逐级呈报部门领导和本会秘书长审批,并转财务部门办理退费。
案件退费的额度,可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审办情况,参照本会规则规定的标准处理。
本会受理仲裁申请后,申请人申请减少仲裁请求,尚未交缴仲裁费的,按减少请求后的争议数额计收仲裁费,已交缴仲裁费的,减少请求部分相应的仲裁费用不予退回。
广州仲裁委员会收费及退费办法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标准本会按照双方争议金额的大小按递减比例收取仲裁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规定,经广州市物价局批准确定的收费标准计算。
当事人可根据下方速算表计算:公式:仲裁费=(标的额×本级费率+本级速算增加额)+按照合理成本实际支出收取处理费申请人应在收到收费凭证之日起5日内(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预交仲裁费。
申请人到财务室交纳仲裁费,现金、支票均可,也可以通过银行转帐,帐号见收费凭证。
收退费办法一收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申请增加仲裁请求、提出反请求的,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均须向仲裁委员会预缴仲裁费用。
1计费仲裁费用原则上由案件受理部根据国务院《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相关规定统一计算,并填制“预收仲裁费通知单”,交当事人。
2缴费当事人接到“预缴仲裁费通知单”后,应在三日内缴费,逾期未缴,视为自动撤回仲裁申请或放弃增加请求、反请求的申请。
具体缴费方法:(1)当事人以现金缴费,持“缴费通知单”到财务部门换开“银行现金送款单”,到本委开户银行交费,再凭“银行现金存款凭证”到财务部门换取收据。
(2)当事人以银行支票转账方式缴费的,持“收费通知单”及支票直接向财务部门缴交。
(3)当事人以汇款、电划等其他转帐方式缴费的,应以本委财务部门确认收妥为准。
3仲裁费用的减交、缓交当事人提起仲裁申请,增加仲裁请求,提出反请求,因经济状况缴交仲裁费用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减交。
对当事人提出(减交、缓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案件经办人员应及时逐级上呈部门领导、委领导审批。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缓交、减交仲裁费用:(1)当事人为城镇居民且家庭人均月收入500元以下或当事人为农村村民人均月收入300元以下的;(2)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3)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或农村“五保户”的:(4)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5)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或民政部门主管的福利企业;(6)当事人为经济确实困难的企业;(7)仲裁委员会认为其他可以申请的情形。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16•【字号】•【施行日期】2017.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公正、及时地仲裁民商事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其他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名称、机构和职责(一)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在中国广州登记备案的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机构。
(二)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中国广州国际仲裁院、中国广州网络仲裁院、中国广州金融仲裁院、中国广州知识产权仲裁院、中国广州国际航运仲裁院等专业仲裁院仲裁的,或者使用本会、仲裁院原名称的,均视为同意由本会进行仲裁。
(三)本会在广东省东莞市设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在广东省中山市设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
(四)本会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联合设立中国南沙国际仲裁中心。
中国南沙国际仲裁中心为非营利性国际仲裁平台。
(五)约定由本会仲裁的,由本会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约定由分会仲裁的,或者使用分会原名称的,由所约定的分会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
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有争议,由本会决定。
(六)为了方便当事人,本会可以接收约定分会仲裁的当事人递交的仲裁申请及相关资料,分会可以接收约定本会仲裁的当事人递交的仲裁申请及相关资料。
接收仲裁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应当移交约定的本会或者分会管理案件,但本会为处理方便交由分会管理的案件除外。
第三条受理范围(一)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会申请仲裁。
(二)下列纠纷不属于本会受理范围:1.劳动争议;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3.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4.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仲裁费用退还申请
仲裁费用退还申请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商业活动日益频繁,商业纠纷也愈发复杂多样。
在商业纠纷解决的过程中,仲裁作为一种高效、便捷的解决方式备受青睐。
然而,由于仲裁过程中涉及到一定的费用支出,对于当事人来说,仲裁费用的支付和退还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仲裁费用是指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支付的包括仲裁费、律师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提起仲裁时需要缴纳一定的仲裁费用,以保证仲裁机构的正常运转。
而当仲裁结束后,如果裁决结果有利于申请一方,那么该方可以申请将仲裁费用退还。
仲裁费用的退还申请应符合一定的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仲裁费用的退还申请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申请一方在仲裁中胜诉,即仲裁裁决结果有利于申请一方;二是申请一方在仲裁中支付了仲裁费用,即申请一方已经履行了支付仲裁费用的义务;三是申请一方提出退还申请的时间应在仲裁裁决生效后的一定期限内,具体期限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而定。
仲裁费用的退还程序应规范和便捷。
当申请一方符合退还条件后,可以向仲裁机构提交退还申请。
仲裁机构应及时受理并进行审核,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一旦审核通过,仲裁机构应返还申请一方已支付的仲裁费用。
对于仲裁费用的退还,应当采取电子转账或现金支付等方式,确保申请一方能够及时收到退还款项。
然而,仲裁费用的退还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一方面,由于仲裁费用的数额较大,申请一方在退还过程中可能会遭遇拖延或难以获得全额退还的情况。
另一方面,仲裁机构在审核申请时可能会存在主观判断或不公正的情况,导致申请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对于这些问题,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仲裁费用退还程序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申请一方能够顺利获得仲裁费用的退还。
仲裁费用的退还申请是仲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商业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当事人有权申请将支付的仲裁费用退还。
然而,仲裁费用的退还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争议,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和管理。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部分仲裁机构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复函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部分仲裁机构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9.02
•【字号】粤财税函〔2020〕4号
•【施行日期】2020.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部分仲裁机构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复函
粤财税函〔2020〕4号省司法厅:
转来《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商请明确部分仲裁机构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函》(粤司函〔2020〕590号)收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仲裁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19号)及有关规定,为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经研究,同意你厅来函提出的河源仲裁委员会、东莞仲裁委员会和阳江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同时,对于我省今后新设立的非行政事业单位性质的仲裁机构,其仲裁收费直接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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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标准
本会按照双方争议金额的大小按递减比例收取仲裁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规定,经广州市物价局批准确定的收费标准计算。
当事人可根据下方速算表计算:
公式:仲裁费=(标的额×本级费率+本级速算增加额)+按照合理成本实际支出收取处理费
申请人应在收到收费凭证之日起5日内(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预交仲裁费。
申请人到财务室交纳仲裁费,现金、支票均可,也可以通过银行转帐,帐号见收费凭证。
收退费办法
一收费
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申请增加仲裁请求、提出反请求的,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均须向仲裁委员会预缴仲裁费用。
1计费
仲裁费用原则上由案件受理部根据国务院《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相关规定统一计算,并填制“预收仲裁费通知单”,交当事人。
2缴费
当事人接到“预缴仲裁费通知单”后,应在三日内缴费,逾期未缴,视为自动撤回仲裁申请或放弃增加请求、反请求的申请。
具体缴费方法:
(1)当事人以现金缴费,持“缴费通知单”到财务部门换开“银行现金送款单”,到本委开户银行交费,再凭“银行现金存款凭证”到财务部门换取收据。
(2)当事人以银行支票转账方式缴费的,持“收费通知单”及支票直接向财务部门缴交。
(3)当事人以汇款、电划等其他转帐方式缴费的,应以本委财务部门确认收妥为准。
3仲裁费用的减交、缓交
当事人提起仲裁申请,增加仲裁请求,提出反请求,因经济状况缴交仲裁费用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减交。
对当事人提出(减交、缓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案件经办人员应及时逐级上呈部门领导、委领导审批。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缓交、减交仲裁费用:
(1)当事人为城镇居民且家庭人均月收入500元以下或当事人为农村村民人均月收入300元以下的;
(2)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3)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或农村“五保户”的:(4)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5)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
病院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或民政部门主管的福利企业;(6)当事人为经济确实困难的企业;
(7)仲裁委员会认为其他可以申请的情形。
对部分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案件,从社会稳定出发,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可以不受上述情况的限制。
二退费
当事人申请撤回仲裁申请、变更(减少)仲裁请求,凡涉及退回仲裁费用的,案件尚未移送业务部门的,由案件受理部负责办理;案件已移送业务部门的,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办理。
当事人因撤回仲裁申请,要求退回预缴仲裁费用,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经办人员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逐级上呈部门领导和委领导审批,并转财务部门办理退费。
案件退费的额度,可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审办情况,参照以下标准区别处理:
1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并已预缴仲裁费用,在仲裁委员会发出受理通知书前提出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全额退回仲裁费用。
2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在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伸裁申请的,按仲裁费用70%~90%的比例退回。
3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在仲裁庭组成后,且尚未进行开庭审理的,按仲裁费用40%~60%的比例退回。
4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庭组成并已进行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费用原则上不予退回。
特殊情况,由仲裁庭决定,可按不超过仲裁费用10%~20%的比例退回。
5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申请变更(减少)仲裁请求,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的,减少仲裁请求部分相应的仲裁费用在案件审结时办理退回;案件已开庭审理的,减少请求部分相应的仲裁费用不予退回。
6特殊案件,仲裁委员会可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及审办案件实际投入工作量的多少来确定收取或退回仲裁费用的具体额度。
7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退费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退费决定10天内,向本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