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规则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全文).doc
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有争议, 由本会决定。
(六)为了方便当事人,本会可以接收约定分会仲裁的当事人 递交的仲裁申请及相关资料,分会可以接收约定本会仲裁的当事 人递交的仲裁申请及相关资料。接收仲裁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应当 移交约定的本会或者分会管理案件,但本会为处理方便交由分会 管理的案件除外。
第五条主任职责 (一)本会主任履行《仲裁法》和本规则规定的职责。 (二)本会副主任或者秘书长经本会主任授权可以代为履行 主任的职责,但仲裁员的指定以及仲裁员是否回避的决定权除 外。 第六条仲裁员名册 (一)本会根据《仲裁法》规定的条件,从具有专门知识和经 验的人士中聘任仲裁员,设仲裁员名册。 (二)本会根据需要设专业仲裁员名册,专业仲裁员名册仅用 于说明仲裁员的专业特长,当事人选定仲裁员不受专业仲裁员名 册的限制。 (三)本会仲裁员名册适用于本会及分会。 (四)当事人应当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 第七条仲裁地 (一)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会或者分会所在地为仲裁地。 本会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其他地点为仲裁地。 (二)仲裁裁决视为在仲裁地作出。 第八条放弃异议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规则或者仲裁协议中的条款未 被遵守,仍然参加仲裁程序并且未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前提出书面 异议的,视为放弃异议,不得以此作为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 裁裁决的理由。 第九条诚信仲裁 仲裁参与人进行仲裁,应当诚实信用。 第二章仲裁协议 第十条仲裁确定的契约性或者非契 约性的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一切争议或者某些 争议交付仲裁的协议。
(二)仲裁协议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 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 议。
(三)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 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 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国际商事仲裁 仲裁机构 仲裁规则 准据法 地点
国际商事仲裁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准据法地点国际商事仲裁仲裁机构名字: 云峰国际商事仲裁中心
仲裁规则:
第一条 - 定义与适用范围
1.1 本规则适用于因国际商事纠纷而进行的仲裁程序。
1.2 "仲裁协议"是指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达成的仲裁事项解决协议。
1.3 "仲裁庭"是指根据本规则成立的、独立、中立的由仲裁员组成的机构,负责处理特定仲裁案件。
1.4 本规则的条款是不可分割的,如果任何条款被确认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本规则的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第二条 - 首席仲裁员与仲裁员的任命
2.1 仲裁庭的组成由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如果未约定,由云峰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根据本规则进行任命。
2.2 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任命或由云峰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根据双方提名任命。
2.3 仲裁员应具备独立、中立的资格和经验,以便有效履行其职责。
第三条 - 仲裁程序
3.1 仲裁程序应根据双方的权益保护和公平原则进行,有关证据的提交须遵循云峰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要求和规定。
3.2 云峰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应指定一名秘书,协助仲裁庭履行其职责。
3.3 仲裁庭有权决定案件的组织和进程,并根据需要召开听证会。
3.4 仲裁庭应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就争议问题进行适当的调解或询问。
第四条 - 仲裁裁决
4.1 仲裁庭应根据适用的准据法对纠纷作出仲裁裁决,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双方。
4.2 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并是最终和终局的。
准据法: 联合国国际商品销售合同公约(CISG)
地点: 云峰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位于一个中立、独立的城市,地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金融纠纷仲裁协议模板
金融纠纷仲裁协议模板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信息名称(或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注册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信息名称(或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注册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就双方在金融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争议解决方式达成如下仲裁协议:第一条协议目的与适用范围1.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金融合作领域内发生的任何争议均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指定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担保合同、投资合作协议及其他金融服务合同中产生的争议。
第二条仲裁机构及规则2.1 双方同意将上述争议提交至_______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2 如无特别约定,仲裁地点为_______市,语言为中文。
第三条仲裁条款的独立性3.本协议的仲裁条款独立于本协议其他条款而存在,不因本合同的无效、解除、终止而受到影响,亦不受任何其他法律文件的约束或变更而改变其效力。
第四条仲裁程序的启动4.任何一方欲依据本协议提起仲裁申请,应向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保密义务5.在整个仲裁过程中,除法律法规要求外,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应对涉及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其他敏感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的企业内部投诉处理机制初探
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的企业内部投诉处理机制初探作者:吴晓怡来源:《经营管理者·上旬刊》2016年第08期摘要:近年来,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频发,如何及时、有效地解决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与互联网金融企业之间的纠纷不仅关系着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也关系到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本文试图通过探讨金融消费纠纷的外部解决途径所面临的困境和金融企业内部投诉处理机制所依据的理论基础,并在借鉴国内外传统金融企业构建企业内部投诉处理机制的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构建企业内部投诉处理机制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金融消费纠纷企业内部投诉处理机制互联网金融平台一、引言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是互联网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是互联网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化,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日趋丰富,在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提供互联网金融产品与服务的行为不规范、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频发的问题。
如何及时、有效地解决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与互联网金融企业之间的纠纷成为了我们面临的课题。
从域外经验来看,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构建问题为很多金融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所重视,且在这一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体系中,金融企业的内部投诉处理机制是第一途径。
而在我国,自银监会于2012年3月23日发布《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以来,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内的我国传统金融企业在内部投诉处理机制工作上也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因此,本文试图通过探讨金融消费纠纷的外部解决途径所面临的困境和金融企业内部投诉处理机制所依据的理论基础,并在借鉴国内外传统金融企业构建企业内部投诉处理机制的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构建企业内部投诉处理机制方面的建议。
二、金融消费纠纷外部解决途径的困境金融消费纠纷是指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过程中与金融企业产生的纠纷。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8)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22•【文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仲裁委员会(一)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
(二)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订明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 中国国际商会的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或使用仲裁委员会原名称为仲裁机构的,均视为同意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条机构及职责(一)仲裁委员会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
副主任根据主任的授权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二)仲裁委员会设有仲裁院,在授权的副主任和仲裁院院长的领导下履行本规则规定的职责。
(三)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
仲裁委员会设有分会 /仲裁中心(本规则附件一)。
仲裁委员会的分会 / 仲裁中心是仲裁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接受仲裁申请,管理仲裁案件。
(四)分会 / 仲裁中心设仲裁院,在分会 / 仲裁中心仲裁院院长的领导下履行本规则规定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履行的职责。
(五)案件由分会 / 仲裁中心管理的,本规则规定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履行的职责,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授权的分会 / 仲裁中心仲裁院院长履行。
(六)双方当事人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根据申请人的选择,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或仲裁委员会分会 / 仲裁中心仲裁院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
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仲裁申请的,以首先申请的为准。
双方当事人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在北京或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分会 / 仲裁中心或在其所在地仲裁的,分别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或仲裁委员会分会 / 仲裁中心仲裁院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
约定的分会 / 仲裁中心不存在或约定不明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
如有争议,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关于建立广东“金融纠纷调解研判中心”的建议
案类案号:提案第20140016号案由:关于建立广东“金融纠纷调解研判中心”的建议提出人:民进广东省委会(共1名)办理类型:未分派承办单位:内容:在现代国内与国际宏观经济环境下,金融作为资金活动的“信用中介”,为经济发展需要提供有力的资源后盾,同时,金融以其“黏合剂”和“催化剂”的作用,不但能有效提高国民经济的专业化和社会化水平,而且还调节着经济发展的规模、速度和结构。
近年来,中国金融业市场化改革日益明显,金融总量大幅增长,金融组织体系基本健全市场影响力显著提高,与此同时,金融领域的纠纷也成为当前民商事纠纷的新的增长和重点。
从广东省情况来看,金融纠纷案件持续上升,拿地处珠三角的佛山市来说,2009年至2012年,全市共受理一审金融纠纷案件28024件,涉案金额230.87亿元,其中2012年涉案金额为84.52亿元,是前三年金额总数的57.8%。
另外,金融纠纷作为一种诉讼案件类型,已经超越法律及诉讼问题本身,而是一个社会综合问题。
大量的民间借贷、信用卡管理纠纷也为高利贷、非法放贷、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信用卡诈骗等刑事犯罪的存在埋下了隐患,极易造成重大群体性风波,金融纠纷案件的背后往往隐藏着巨大的社会问题,处理不好不但直接造成企业无法生存,也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在实践中,金融纠纷的处理还存在许多问题。
一、目前金融纠纷案件处理存在的问题(一)化解矛盾难。
以广东佛山为例,2009至2011年,佛山法院共审结一审金融纠纷案件18248件,从结案方式来看,三年间金融纠纷案件以判决方式结案比例分别为51.63%,54.98%,55.80%。
判决结案所占比例逐渐上升,另外,由于金融纠纷案件多疑难复杂,裁判愈来愈难,如果单纯依靠判决,金融纠纷矛盾则难以解决。
(二)调撤突破难。
与判决方式相比较,调解、撤诉的结案方式更加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达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
在近三年佛山市的金融纠纷案件处理中,调解、撤诉的结案方式虽然得到了较好的运用。
(最新整理)国际商事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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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协议的无效 ❖1.欠缺法定要件,如无书面文件 ❖2.仲裁协议所列的仲裁员不存在 ❖3.主合同无效
(三)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1.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 法院,被请求执 行仲裁裁决的主管机关,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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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 ❖(1)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 ❖(2)仲裁协议缔结地法 ❖(3)当事人的属人法 ❖(4)与主合同或仲裁协议有最密切联系国家 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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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书面仲裁协议和口头仲裁协议
❖ 仲裁协议的内容以任何形式记录下来的,即为书面形 式,无论该仲裁协议或合同是以口头方式、行为方式 还是其他方式订立的。(联合国仲裁示范法)
❖称“书面协定”者,谓当事人所签订或在互换函电中所 载明之契约仲裁条款或仲裁协定。(纽约公约)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 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 形式。在仲裁申请书和仲裁答辩书的交换中,一方当 事人声称有仲裁协议而另一方当事人不做否认表示的, 视为存在书面仲裁协议。(贸仲规则)
(6) 本编所指之书面或书写形式包括其得以记录之任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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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的、 独立存在的条款,附属于合同的仲裁协议也应视 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的、独立存在的一个部分;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转让、失效、无效、 未生效、被撤销以及成立与否,均不影响仲裁条 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 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 仲裁的协议。(中国仲裁法)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一项确 定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 可能发生的一切争议或某些争议交付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可以采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形式或单独 的协议形式。(联合国仲裁示范法)
广州中院仲裁十大典型案例
广州中院仲裁十大典型案例今天咱们来唠唠广州中院仲裁的十大典型案例,那可都是相当有看头的。
案例一:商业合同里的“小陷阱”有两家公司,一家是做服装的,一家是提供布料的。
他们签了个合同,这合同啊,看起来都挺正常的,可就是在布料的质量标准那一块,写得模模糊糊的。
后来衣服做出来了,因为布料有点小问题,服装公司就觉得被坑了,拒不付剩下的货款。
布料公司也觉得委屈啊,觉得自己按合同供货了。
这事儿就闹到仲裁那儿去了。
仲裁员那可是火眼金睛,虽然合同没写清楚,但根据行业惯例还有双方之前的沟通记录啥的,最后判定布料公司确实有一点责任,服装公司呢,也得付一部分货款。
这个案例就告诉咱啊,签合同的时候可别嫌麻烦,一定要把每个条款都写得清清楚楚,不然就容易出这种扯皮的事儿。
案例二:房屋租赁的那些纠结。
一个租客租了间房子,本来住得好好的。
结果房东突然说要提前收回房子,说是自己家里有急用。
租客就不乐意了,说自己刚交了半年房租,而且按照合同,房东没这个权利。
这房东就强行赶人。
租客一气之下就申请仲裁了。
仲裁过程中发现,房东所谓的家里急用,其实就是想把房子租给另一个出价更高的人。
这可不行啊,仲裁结果就是房东必须按照合同让租客继续住,还得赔租客因为这事儿产生的一些损失,像找临时住处的费用啥的。
从这个事儿就能看出来,在房屋租赁的时候,合同就是租客的保护神,房东可不能想怎样就怎样。
案例三:劳动纠纷里的公平秤。
有个员工在一家公司干了好几年了,一直勤勤恳恳的。
可是有一年公司效益不太好,就想裁员。
这员工呢,就被盯上了。
公司找了个借口,说他工作中有几次小失误,就把他给辞退了。
员工觉得这是公司故意找茬,因为那些小失误根本就没造成啥大影响,而且别的同事也有类似情况。
他就申请仲裁了。
仲裁机构调查后发现,公司确实是借着这个理由变相裁员,不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判定公司得给员工相应的赔偿,还得给他写一封推荐信啥的,好让他能顺利找下一份工作。
这个案例就告诉那些老板们,可不能随便欺负员工,劳动法规可不是摆设。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条的规定,贸仲委受案范围是:(一)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二)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争议;(三)外商投资企业相互之间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其他法人、自然人及/或经济组织之间的争议;(四)涉及中国法人、自然人及/或其他经济组织利用外国的、国际组织的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资金、技术或服务进行项目融资、招标投标、工程建筑等活动的争议;(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或特别授权由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争议;(六)当事人协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其它国内争议。
上述仲裁规则将原来只受理涉外经贸争议调整为国内外经贸争议,扩大了贸仲在国内的服务领域,得到了国内企业界的广泛欢迎。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第二条的规定,贸仲委受理金融争议的范围是:当事人之间因金融交易发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争议均可以提交贸仲委仲裁。
规则所指金融交易,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其他法人和自然人之间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和保险市场上所发生的本外币资金融通、本外币各项金融工具和单据的转让、买卖等金融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1、贷款;2、存单;3、担保;4、信用证;5、票据;6、基金交易和基金托管;7、债券;8、托收和外汇汇款;9、保理;10、银行间的偿付约定。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授权,解决中文域名争议、通用网址争议、.CN域名争议。
此外,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还作为国际通用顶级域名(gTLDs)管理机构美国互联网络名称和数码分配公司( ICANN)授权的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之北京秘书处,负责解决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
贸仲委实行仲裁员名册制度,当事人应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仲裁员。
仲裁员均是从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的。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一、总则二、仲裁条款的适用本会的仲裁条款适用于贸易争议、合同纠纷、投资争议等民商事纠纷。
对于特定行业的纠纷,可以根据各行业特点制定特殊的仲裁规则。
三、案件的受理当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时,受理仲裁案件的条件如下:1.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均同意提交仲裁;2.受理方的管辖范围内。
四、仲裁的程序1.仲裁协议的建立当事人双方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后,本会将根据协议的内容安排相应的仲裁程序。
2.仲裁申请的受理当事人按照本会规定的程序向本会递交仲裁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
本会经过初步审查后,受理申请书。
收到申请书后,本会将通知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其提供答辩材料。
3.仲裁庭的组建本会将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择适当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4.仲裁程序的进行仲裁庭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会、辩论、调查等程序,并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平等权利。
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代理人进行辩护,并进行书面陈述。
5.作出裁决仲裁庭将在仲裁终结后,依法作出裁决,并将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裁决是终局的,具有强制执行力。
五、费用的确定1.仲裁费用仲裁费用由当事人双方根据本会的标准进行支付。
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费用分担方式,也可以由仲裁庭决定费用分配。
2.其他费用当事人承担其自身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其他费用。
六、保密义务本会、仲裁员、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参与人员都有保密义务,对仲裁案件的事实、证据和裁决结果进行保密。
违反保密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对于本规则中未尽事宜,当事人可以与本会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对于规则的修订、解释和适用,《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有最终解释权。
结语。
李诗文、深圳市小牛在线互联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诗文、深圳市小牛在线互联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2【案件字号】(2021)津02民终16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秀红杨宝华吴晓勇【审理法官】郭秀红杨宝华吴晓勇【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诗文;深圳市小牛在线互联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小牛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李诗文深圳市小牛在线互联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小牛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诗文【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小牛在线互联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小牛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李诗文;小牛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小牛在线互联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因小牛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被公安立案侦查,本案涉及的合同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胁迫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侵权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合同约定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三人共同诉讼法院调查取证合法性拘传诉讼请求陪审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驳回起诉清算执行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2021年1月13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发布《关于对小牛资本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情况通报》,小牛资本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保护投资人权益,惩治犯罪,深圳南山警方于2021年1月8日依法对小牛资本集团有限公司(“小牛在线”“小牛私募”)立案侦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正文:----------------------------------------------------------------------------------------------------------------------------------------------------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88年9月12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第一届第三次委员会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管辖第一条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产生于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争议,以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产生于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争议案件。
仲裁协议系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
仲裁委员会有权就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
第二节组织第三条仲裁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主席履行本仲裁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席受主席委托可以履行主席的职责。
仲裁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从对国际经济贸易、科学技术和法律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
根据仲裁业务发展的需要,仲裁委员会可以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设立仲裁委员会分会。
第二章仲裁程序第一节仲裁申请、答辩和反诉第六条申诉人必须按照下列要求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一)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应当写明:1、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2、申诉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3、申诉人的要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仲裁申请书应当由申诉人及/或申诉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
国内仲裁示范条款
1.推荐国内仲裁示范条款北京仲裁委员会:【国内普通仲裁条款】双方一致同意,如发生争议,不论争议金额大小,均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适用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项下的普通程序进行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条款】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矮员会按照该会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上海仲裁委员会: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特别提示: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必须具有以下三项内容:(1)须有明确的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须约定明确的仲裁事项,且该事项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3)必须有选定的仲裁机构。
如果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缺少上述任意一项内容,将导致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无效,所选定的仲裁机构无权受理案件。
广州仲裁委员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效力。
任何与协议相关争议的仲裁都必须在(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C1ETAC),并根据其规则进行仲裁.仲裁法庭必须有三名仲裁员.协议双方均有权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协议双方指定的仲裁员选出并担任该仲裁的主席职务。
仲裁必须以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并对本协议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2。
推荐涉外仲裁示范条款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凡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包括违约、合同的效力和终止,均应根据提交仲裁通知时有效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在香港仲裁解决.仲裁员为____名(一或三名).仲裁语言为________。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15版)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15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公布日期】2014.11.04•【文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15版)(2014年11月4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修订并批准,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快速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金融交易争议,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同时使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当事人之间因金融交易发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争议。
金融交易,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其他法人和自然人之间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和保险市场上所发生的本外币资金融通、本外币各项金融工具和单据的转让、买卖等金融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一)贷款;(二)存单;(三)担保;(四)信用证;(五)票据;(六)基金交易和基金托管;(七)债券;(八)托收和外汇汇款;(九)保理;(十)银行间的偿付约定;(十一)证券和期货。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受理的金融争议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的,适用本规则;当事人未作约定的,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当事人对于双方之间的争议是否属于因金融交易发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争议提出异议,或者当事人对于案件是否应适用本规则提出异议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四条当事人约定对本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的,从其约定,但其约定无法实施或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者除外。
凡当事人约定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均视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做出决定。
如有必要,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授权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决定。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厦仲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会申请仲裁。
第三条本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和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一)劳动争议;(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三)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四)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经仲裁庭审理后确认案件属于上述性质的,依法不予裁决。
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不愿仲裁的,本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仲裁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六条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本会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时间发生的同一事实而提出的同一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不得再申请仲裁。
第九条当事人协议将其争议提交本会仲裁的,即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
但当事人另行约定且经本会同意的,可从其约定。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未被遵守,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
没有提出书面异议或继续参加仲裁程序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并且不得以此作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抗辩理由。
第十条本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由本会根据仲裁法规定的条件从具有专门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士中聘任。
本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设立特定专业的仲裁员名册。
第十一条本会主任履行仲裁法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或者秘书长经主任授权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第二章仲裁协议第十二条仲裁协议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明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98’《仲裁规则》若干规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98’《仲裁规则》若干规定李勇
【期刊名称】《中国对外贸易》
【年(卷),期】1999(000)009
【总页数】3页(P16-18)
【作者】李勇
【作者单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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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规则
商事仲裁规则
商事仲裁规则
第一条商事仲裁是指当事人就商事纠纷本自愿按照中国仲裁委员会规定的程序,委托由中国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仲裁机构或者合同双方一致指定的仲裁机构的独立、公正的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第二条仲裁条款是指当事人就存在或可能发生的商事纠纷的解决方式,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包括协议仲裁条款
和委托仲裁条款。
第三条合同仲裁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双方提出仲裁解决商事纠纷的条款。
第四条协议仲裁条款是指当事人不是通过合同双方提出,而是
通过仲裁协议单独订立的仲裁解决商事纠纷的条款。
第五条委托仲裁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就存在或者可能发生的商事纠纷的解决方式,约定提交中国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仲裁机构或者合同双方一致指定的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
第六条仲裁机构包括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仲裁机构、合同双方一致指定的仲裁机构等。
第七条仲裁应遵循当事人的意思,以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仲裁规则等的规定。
第八条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国仲裁委员会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出仲裁申请书,向中国仲裁委员会就其提起的仲裁申请提
供相关证据和书面证据材料。
第九条仲裁裁决是指仲裁机构依据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事实,
就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商事纠纷,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
第十条仲裁期限是指仲裁机构应当在接到仲裁申请之日起的一
定期限内,作出仲裁裁决的期限。
第十一条仲裁程序的开始是指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开始的。
广州仲裁委员会收费及退费办法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标准本会按照双方争议金额的大小按递减比例收取仲裁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规定,经广州市物价局批准确定的收费标准计算。
当事人可根据下方速算表计算:公式:仲裁费=(标的额×本级费率+本级速算增加额)+按照合理成本实际支出收取处理费申请人应在收到收费凭证之日起5日内(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预交仲裁费。
申请人到财务室交纳仲裁费,现金、支票均可,也可以通过银行转帐,帐号见收费凭证。
收退费办法一收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申请增加仲裁请求、提出反请求的,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均须向仲裁委员会预缴仲裁费用。
1计费仲裁费用原则上由案件受理部根据国务院《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相关规定统一计算,并填制“预收仲裁费通知单”,交当事人。
2缴费当事人接到“预缴仲裁费通知单”后,应在三日内缴费,逾期未缴,视为自动撤回仲裁申请或放弃增加请求、反请求的申请。
具体缴费方法:(1)当事人以现金缴费,持“缴费通知单”到财务部门换开“银行现金送款单”,到本委开户银行交费,再凭“银行现金存款凭证”到财务部门换取收据。
(2)当事人以银行支票转账方式缴费的,持“收费通知单”及支票直接向财务部门缴交。
(3)当事人以汇款、电划等其他转帐方式缴费的,应以本委财务部门确认收妥为准。
3仲裁费用的减交、缓交当事人提起仲裁申请,增加仲裁请求,提出反请求,因经济状况缴交仲裁费用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减交。
对当事人提出(减交、缓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案件经办人员应及时逐级上呈部门领导、委领导审批。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缓交、减交仲裁费用:(1)当事人为城镇居民且家庭人均月收入500元以下或当事人为农村村民人均月收入300元以下的;(2)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3)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或农村“五保户”的:(4)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5)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或民政部门主管的福利企业;(6)当事人为经济确实困难的企业;(7)仲裁委员会认为其他可以申请的情形。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16•【字号】•【施行日期】2017.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公正、及时地仲裁民商事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其他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名称、机构和职责(一)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在中国广州登记备案的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机构。
(二)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中国广州国际仲裁院、中国广州网络仲裁院、中国广州金融仲裁院、中国广州知识产权仲裁院、中国广州国际航运仲裁院等专业仲裁院仲裁的,或者使用本会、仲裁院原名称的,均视为同意由本会进行仲裁。
(三)本会在广东省东莞市设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在广东省中山市设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
(四)本会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联合设立中国南沙国际仲裁中心。
中国南沙国际仲裁中心为非营利性国际仲裁平台。
(五)约定由本会仲裁的,由本会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约定由分会仲裁的,或者使用分会原名称的,由所约定的分会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
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有争议,由本会决定。
(六)为了方便当事人,本会可以接收约定分会仲裁的当事人递交的仲裁申请及相关资料,分会可以接收约定本会仲裁的当事人递交的仲裁申请及相关资料。
接收仲裁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应当移交约定的本会或者分会管理案件,但本会为处理方便交由分会管理的案件除外。
第三条受理范围(一)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会申请仲裁。
(二)下列纠纷不属于本会受理范围:1.劳动争议;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3.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4.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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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规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公正快速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金融交易争议,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金融交易与金融仲裁
金融交易,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其他法人和自然人之间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和保险市场上所发生的本外币资金融通、本外币各项金融工具和单据的转让、买卖等金融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一)贷款;(二)存单;(三)担保;(四)信用证;(五)票据;(六)基金交易和基金托管;(七)债券;(八)托收和外汇汇款;(九)保理;(十)银行间的偿付约定;(十一)证券和期货。
本规则中所称的金融仲裁指对因金融交易发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争议进行仲裁。
第三条适用原则
本会受理的金融争议案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适用本规则,本规则中未规定事项,适用《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对于双方之间的争议是否属于因金融交易发生的或是与此有关的争议提出异议,或者当事人对于案件是否应适用本规则提出异议,由本会决定。
第四条受理期限
本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2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发送材料
本会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发出受理案件的仲裁通知,应附随本规则、本会仲裁规则、本会金融专业仲裁员名册以及其他仲裁员名册。
第六条答辩与反请求期限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5日内向本会提交答辩书。
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的,也应在上述期限内书面提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选择仲裁员
当事人应在答辩期内选定仲裁员。
当事人可以在金融专业仲裁员名册以及其他仲裁员名册中选择仲裁员。
第八条仲裁员信息披露与撤换
仲裁员在处理争议过程中应当始终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的任何阶段,仲裁员认为本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而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自动请求回避。
本会也有义务将有关情况披露给当事人,当事人有权依据利害关系的理由请求该仲裁员回避。
如果仲裁员没有披露可能阻碍其作出客观、公正裁决的事实情况,经查证核实后,本会主任有权撤换该仲裁员,当事人也有权向本会提出撤换申请。
第九条举证期限
当事人约定或者仲裁庭确定举证期限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庭提交证据材料。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仲裁庭没有确定举证期限的,当事人应当在首次开庭3个工作日前将全部书面陈述和证据材料交至仲裁委员会。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仲裁庭另有决定,仲裁庭有权拒绝接受当事人在超过举证期限后提交的书面陈述和证据材料。
第十条庭前质证
经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仲裁庭认为有必要,可以于正式开庭前由首席仲裁员或者仲裁庭委托办案秘书在指定时间内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质证,确定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及事实,以加速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一条开庭通知
仲裁案件首次开庭时间经仲裁庭决定后,本会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开庭时间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十二条裁决期限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2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
根据仲裁庭的请求,本会主任如认为确有必要和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延长该期限。
第十三条收费规定
金融交易争议仲裁案件收费,根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减半收取仲裁费用。
第十四条保密义务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仲裁庭及其他仲裁参与者、双方当事人应当对在案件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可能影响当事人商业信誉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规则的适用
(一)本规则无规定的,适用《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规则统一适用于本会及其分会。
第十六条规则的解释
本规则标题不适用于解释条文含义。
本规则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规则实施
本规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公布实施前本会及其分会受理而未审结的案件适用本规则规定,案件依原规则已进行的程序是否适用本规则,由仲裁庭决定。
已审结的案件适用原规则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