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等级评定标准规定》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具有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对其监督管理。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对其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六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收费范围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服务内容的性质和不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中的物业综合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别墅(含独栋、双拼、联排、叠加)和实行酬金制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综合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分等级定价。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类型、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服务成本等,制定相应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事先约定,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合价房〔2006〕325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项目,遵循合理、公平、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皖政〔2004〕92号)、《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皖价房〔2005〕154号)规定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企业。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物业的综合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约定。
第五条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分等定价。
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平均成本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分等定价办法,明确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适时调整和公布。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见附表一。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见附表二。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基本要求、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等。
电梯、增压水泵、小区景观照明、水系、消防设施等设施设备在运行过程中,所需能耗费用可以单独建帐按实分摊。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性标准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性标准
附件3-1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性标准(甲级)
附件3-2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性标准(乙级)
附件3-3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性标准(丙级)
附件3-4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
指导性标准(丁级)
1.服务项目按照丙级指导性标准约定。
2.服务内容和标准参照或部分达到丙级的内容与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3.管理服务年代较早的住宅小区,达不到丙级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的等级为丁级。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项目,遵循合理、公平、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皖政〔2004〕92号)、《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皖价房〔2005〕154号)规定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企业。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物业的综合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约定。
第五条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分等定价。
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平均成本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分等定价办法,明确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适时调整和公布。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见附表一。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见附表二。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基本要求、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等。
电梯、增压水泵、小区景观照明、水系、消防设施等设施设备在运行过程中,所需能耗费用可以单独建帐按实分摊。
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及物业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参照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和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与物业买受人在购房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性标准
附件3-1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性标准(甲级)-1--2--3--4--5-(3)对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及时履行告知和劝阻义务,对拒不改正的,要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告知全体业主。
(二)建筑部件(1)每季度检查1次外墙贴面砖石或抹灰、屋檐、阳台、雨罩、空调室外机支撑构件等,按照责任范围进行维修养护,做好记录。
(2)每周巡查1次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按照责任范围进行维修养护,做好记录。
(3)每季度检查1次房屋共用部位的室内地面、墙面、天棚;室外屋面、散水等,按照责任范围进行维修养护,做好记录。
(4)每年汛期前和强降雨后检查屋面防水和雨落管,按照责任范围进行维修养护,做好记录;降雨后及时排除积水。
(三)附属构筑物(1)每月巡查2次道路、场地、阶梯及扶手、侧石、管井、沟渠等,按照责任范围进行维修养护,做好记录。
(2)每月1次对屋面泄水沟、楼内外排水管理道进行清扫、疏通,保证排水畅通;每年检6月至9月每月检查一次屋顶,发现防水层有气臌、碎裂,隔热材料有断裂、缺损的,应及时修理。
各项工作应做好记录。
(3)每月巡查2次大门、围墙,按照责任范围进行维修养护,做好记录。
(4)每月巡查2次休闲椅、凉亭、雕塑、景观小品、室外健身设施,儿童乐园等,按照责任范围进行维修养护,做好记录。
(5)每年检测1次防雷装置,按照责任范围进行维修养护,做好记录。
三、空调系统(1)温度控制符合节能要求,有节水节电具体措施,每月对能源消耗进行统计、分析。
进行冷水机组、循环水泵、冷却塔、风机、风机盘管、水处理等设施设备运行、巡视、测温、维修养护,做好记录。
(2)每年检查1次管道、阀门并除锈。
(3)定期检验压力容器、仪表及冷却塔噪声。
(4)每月清洗消毒1次新风机、空气处理机滤网、表冷器、箱体;每年清洗消毒2次风机盘管滤网;每两年清洗消毒1次风管。
四、二次供水设备(1)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应有健康体检合格证。
(2)二次供水设施按要求使用消毒设备,水箱按规定清洗消毒、水质化验,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性标准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性标
准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附件3-1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性标准(甲级)
附件3-2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性标准(乙级)
附件3-3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性标准(丙级)
附件3-4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
指导性标准(丁级)
1.服务项目按照丙级指导性标准约定。
2.服务内容和标准参照或部分达到丙级的内容与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3.管理服务年代较早的住宅小区,达不到丙级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的等级为丁级。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一、收费降低:“一费制”不再另收公摊费用《合肥市修订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中了解到,物业收费将实行“一费制”。
即把小区共用电梯、照明等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等方面收取的公摊费用纳入物业综合服务费中一并收取,不得再另行收取公摊费用。
二、分级缴费:小区将被划为4个等级收物业费小高层由2级变4级2006年9月,合肥正式实施《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将近4年过去了,省城住宅小区的建设、物管企业的服务方式都发生了较大变化,随着人工成本、服务成本的调整等,既有的收费标准划分模式与实际已有不符。
按照原标准:省城住宅小区综合服务费指导价多层分为四级:一级为0.70元,四级0.30元,上下浮动20%;高层分为二级:一级为1.2元、二级为1.0元,上下浮动20%。
高层继续按二级划分,显然不适合,今后省城楼市将以高层为主,价格标准太单一对业主、物业企业都不合理。
为此,新《办法》将小高层、高层住宅也划分为四级。
除了等级上由原来的一、二、三、四级变更为甲、乙、丙、丁四级外,价格上也略有变动。
据了解,合肥市通过实际的成本调查核算,将路灯、电梯等公共能耗纳入物业费后,将多层的丁级由原来四级的0.3元调整至0.4元。
小高层、高层由原来一级的1.2元调整为1.3元,按物价部门规定,各等级收费标准上下浮动不超过20%。
三、停车收费:地面停车费将大幅提升新修订的《办法》在小区停车收费上将更加人性化。
在确保非机动车辆停放价格不变的情况下,最大限度缓解停车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另外,将统筹考虑住宅小区有车住户和没车住户的不同利益,老旧小区和新建小区规划建设标准不同,制订不同的收费标准。
例如,规划建设地下车库的配比率在30%以上、75%以下(包括75%),地下车库只能满足小区住户基本需求的住宅小区,小型车地面停车收费80元/月/辆,中型车100元/月/辆,地下停车180元/月/辆。
关于印发《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区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本市各物业管理企业: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皖政〔2004〕92号)以及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皖价房〔2005〕154号)等规定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六日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项目,遵循合理、公平、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皖政〔2004〕92号)、《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皖价房〔2005〕154号)规定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企业。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物业的综合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约定。
第五条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分等定价。
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平均成本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分等定价办法,明确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适时调整和公布。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等级标准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等级标准一、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住宅小区的建设和规模不断扩大。
作为住宅小区的管理者,物业服务的规范和质量是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关键。
合肥市作为一个快速发展的城市,为了提高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质量,制定了一套物业服务规范等级标准,以便居民有一个可信赖和统一的评判标准。
二、等级划分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等级标准主要分为优、良、合格三个等级。
每个等级都有相应的要求和指标。
2.1 优等级2.1.1 安全管理•每天进行小区巡逻,保持小区内部的安全和秩序;•建立健全的门禁系统,保证小区的安全性;•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2.1.2 环境管理•每周对小区的公共区域进行清洁和消毒;•定期维护小区绿化和花草,保持良好的环境;•积极开展环保活动,推广垃圾分类等措施。
2.1.3 服务质量•耐心和礼貌地处理居民的投诉和问题;•及时解决小区设施和设备的故障;•提供一流的物业服务,包括快递收发、维修等。
2.2 良等级2.2.1 安全管理•每周进行小区巡逻,确保小区的安全;•提供常态化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合理规划小区的防盗和防火设施。
2.2.2 环境管理•定期维护和清洁小区的公共区域;•及时修剪植物和清理垃圾,保持小区的整洁;•提供给居民一个舒适的环境,包括休闲设施等。
2.2.3 服务质量•解决居民的问题和投诉,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提供基本的物业服务,包括维修和保洁等;•对居民的需求和意见进行及时反馈和处理。
2.3 合格等级2.3.1 安全管理•监控小区安全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安排保安巡逻和门禁管理,确保小区的安全;•保证小区公共场所的安全和整洁。
2.3.2 环境管理•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确保小区的整洁;•维护小区的绿化和花草,美化小区环境;•短期内解决垃圾处理问题。
2.3.3 服务质量•提供基本的物业服务,包括快递收发等;•解决居民的基本问题和投诉;•对工作不到位的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
物价局文件-合价房[2011]41号-《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1)
物价局文件-合价房[2011]41号-《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1)------------------------------------------作者------------------------------------------日期合肥市物价局文件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合价房〔2011〕41号关于印发《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开发区经贸发展局、建设发展局,本市各物业服务企业:《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已经市政府第 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办法》实施后新建小区、首次移交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对《办法》实施前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已明确期限,且没有到期的,可以按照原合同、原标准、原办法继续执行;也可以由业主大会或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办法重新约定;原合同到期后必须按照本办法执行。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认真执行《办法》,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严禁各种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主题词:经济管理价格物业收费管理通知抄送: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直有关部门。
合肥市物价局 年 月 日印发共印 份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具有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精编房号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精编房号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和执行。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基本物业服务费、公共设施维修费、保洁费、绿化维护费以及其他经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物业公司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征收物业服务费,并依法使用和管理收费款项。
第六条业主具有按合法程序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组织的权利,有权参与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并向业主公开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费用的计算基础、收费政策和征收方式等信息,业主有权了解和查询相关费用信息。
第九条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公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管理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二章物业服务费的征收和使用第十条物业服务费的征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范围。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费的计算基础应当公正合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物业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定期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不得擅自提高或减少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物业公司在收取物业服务费后,应当及时将款项划入专用账户,并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
第十四条物业公司不得向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提供相关服务,并有权采取法律措施追缴欠费。
第三章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第十五条物业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职责,保证提供高质量的物业服务。
第十六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明确各项收费项目、标准和征收方式,不得有任何不合理收费行为。
第十七条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对收费情况进行报告,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八条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向业主提供收费凭证和费用清单,明细列明每项费用的内容和金额。
第十九条物业公司应当详细记录物业服务收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保留相关收费凭证和收支明细账簿。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具有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对其监督管理。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对其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六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收费范围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服务内容的性质和不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中的物业综合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别墅(含独栋、双拼、联排、叠加)和实行酬金制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综合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分等级定价。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一)物业管理服务费;(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三)绿化养护费;(四)清洁卫生费;(五)秩序维护费;(六)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服务费用。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物业服务的内容、质量、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服务收费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并定期向业主公布收费情况。
第三章物业服务收费的计费和结算第八条物业服务费用的计费方式可以采用按面积、按户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物业服务费用的结算周期一般为一个月,具体结算周期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第十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第四章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财务状况。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规收费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
第十三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物业服务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一)未按规定公示服务收费标准的;(二)未按规定定期公布收费情况的;(三)超出规定标准收费的;(四)拒绝接受业主监督的。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性标准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性标准(共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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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1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性标准(甲级)
附件3-2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性标准(乙级)
附件3-3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性标准(丙级)
附件3-4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
指导性标准(丁级)
1.服务项目按照丙级指导性标准约定。
2.服务内容和标准参照或部分达到丙级的内容与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3.管理服务年代较早的住宅小区,达不到丙级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的等级为丁级。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性标准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性标准附件3-1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性标准(甲级)序号内容服务要求1管理处设置(1)小区内设置管理机构,并设客服接待中心,公示服务电话;管理人员每日巡查小区两次以上,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在客服接待中心悬挂或张贴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或复印件、项目负责人照片,公示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信息。
提供特约服务的,公示特约服务项目及服务标准、收费标准。
(3)配置办公家具、电话、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办公场所整洁有序,有专门的业主或使用人接待区域。
2 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要求(1)小区项目经理持证上岗,有五年以上物业管理工作经历。
(2)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3)管理人员服装统一,挂牌上岗,仪表整洁,行为规范,用语文明,服务主动热情。
(4)服务人员日最低配置标准:客服人员:1人/200户~300户;保洁人员:1人/6000㎡~8000㎡(建筑面积);秩序维护员:3~4人/每门岗+1人/5000㎡~7000㎡(建筑面积);绿化人员:1人/10000㎡~16000㎡(绿化面积);维修人员:1人/200户~300户,高层住宅小区不得低于3人。
总建筑面积超过50万㎡以上的住宅小区各岗位人员配置可乘以0.9系数。
3服务时间在小区管理机构每日不低于10小时提供业务接待;其他时间设置值班人员,负责项目运行,及时处理各种临时或突发事件。
4 日常管理与服务(1)制定小区物业管理与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公共突发性事件(如:消防、水、电、气、电梯、公共秩序、公共卫生、自然灾害等)处理机制和应急预案,各岗位工作标准和培训、考核办法。
(3)建立企业内部培训体系,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培训、考核。
(4)建立物业管理档案(包括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主资料档案、装饰装修管理档案、日常运行档案、内部管理档案等),设有专职人员、档案资料室;归档及时、完整,便于查询。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具有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对其监督管理。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对其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六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收费范围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服务内容的性质和不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中的物业综合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别墅(含独栋、双拼、联排、叠加)和实行酬金制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综合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分等级定价。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类型、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服务成本等,制定相应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事先约定,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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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等级评定标准规定》(试行)关于印发《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
管理收费等级评定标准规定》(试行)通知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合价经费[2001]99 号
各物业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的物业管理工作,根据《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办法》和《合肥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现将《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收费等级评定标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
收费等级评定标准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行为,在充
分体现“公平合理,按质收费”的原则下,促进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根据《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精神和《合肥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细则(试行)》执行以来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是指物业公司提供的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实行评分定级,按等级收费的制度。
第三条公共性服务费的构成成本包括:
(一)管理、服务人员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其员工工资标准要求按照国家规定的劳动用工工资定额标准执行;外聘员工以企业的用工合同测算,各公司应严格控制管理、服务人员和工资标准。
(二)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及保养费,每人负责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及保养,日常维护及保养的材料费按实计算。
(三)绿化管理费。
一般每个绿化工负责养护面积4000平方米。
绿化工具和材料费按实计算。
(四)保洁费。
一般每个清洁工负责不少于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保洁工作,清洁工具等费用按实计算。
(五)保安费。
2万平方米以下建筑面积封闭式小区配备4名保安,各企业也可根据管理需要和业主承受能力并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可适当增加或减少保安人员。
2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可按每人5000平方米的标准递增保安人员。
(六)办公费。
用于小区的日常管理,帐务和物业资料管理,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的办公经费,以及其他与物业管理事务相关的合理费用。
(七)物业管理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八)利润。
以上(一)至(七)项为基数。
(九)法定税费。
以上述(一)至(八)项为基数。
本条(二)至(六)项费用支出是指除工资和福利费外的物质损耗部分。
第四条住宅小区公共性服务和管理范围:小区综合管理;房屋维修管理;公用设施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绿化管理;治安保卫公共秩序管理;社区文化;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执
行情况等。
具体服务内容、和管理范围按照本规定的《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评分表》执行。
第五条住宅小区按甲、乙、丙、丁和临时共五个等级进行考评,考评采取企业自评、业主委员会测评和市物价局组织考评相结合。
经考评达到90分以上为甲级;80 分至89 分为乙级;70 分至79 分为丙级;60 分至69分为丁级。
对边基建边入住并已实行物业管理,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暂定为临时等级。
第六条公共性服务费等级标准,,以管理服务内容和等级评分表进行考核并按每月每
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
甲级为0.62元至0.98元;乙级为0.42元至0.61元;丙级0.25元至0.41元;丁级0.15元至0.24元。
具体收费标准按以下第七条执行。
临时等级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单独核定。
经考评不足60分的不得收取公共性服务费。
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服务费等级考评分及收费标准比值关系表:
收费
等级
甲
乙
丙
丁
底线标准高线标准分值类别收费额差该等级每增加分值
所增加的收费额
90分0.62 100分0.98 100-90=11 0.98-0.62=0.36 0.36÷11=0.03
80分0.42 89分0.61 89-80=10 0.61-0.42=0.19 0.19÷10=0.02
70分0.25 79分0.41 79-70=10 0.41-0.25=0.16 0.16÷10=0.02
60分0.15 69分0.24 69-60=10 0.24-0.15=0.09 0.09÷10=0.01
举例:某小区的考评分为75分,其收费标准为0.25+(5×0.02)=0.35元。
(不含获优秀示范称号,收费上浮率、停车费、公共用水用电损耗费、公共设备设施大修和更新基金)
第八条物业公司的收费等级标准原则上每年考评一次。
凡经市物价局综合考评超过
(或达不到)原评定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的,按考评后的等级标准执行。
第九条高档(高层)公寓、别墅、商办楼、商业区(市场)等物业的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仍按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拟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市物价局审批。
第十条根据保本或微利原则,普通住宅小区(含经济适用房)成本利润率不超过6%;高档(高层)公寓、别墅成本利润率不超过8%;办公楼、写字楼的成本利润率不超过12%;经营性用房(含商网、商业市场等)不超过15%。
第十一条经市物价审核批准收费标准后的物业小区被评为国家级(部级)、省级和市
级优秀示范称号的,物业公司可凭优秀示范证书和《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到市物
价局办理变更手续后,其具体收费标准可以分别上浮15%、10%、5%。
小区优秀示范称号被取消的,上浮的收费标准同时取消。
第十二条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的公共设备设施的大修和更新基金,其中住宅部分的
维修基金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皖政办秘[1999]101号文件执行;非住宅部分可经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测算同意后报市物价局备案,可以向业主按月计提设备设施更新改造基金,按月计提的设备设施更改基金应设专户存储,由业主监督使用,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实行物业管理的公共用水用电(含损耗),应按实分摊计量,不得提高水电价格。
物业公司在分摊计量时要张榜公布,接受业主监督。
因基建原因和物业公司本身使用
的水电计量等,不得分摊给业主。
第十四条业主入住前依照协议装修房屋的,每户可收取800元装修保证金。
待装修
完毕验收后,物业公司扣除负责清运的代运垃圾费200元,其余保证金余额应三个月内退
还。
第十五条实行物业管理小区的车辆停放收费标准,其中汽车停放:小区配停车场的停
车收费由物价局另行核定;泊位停车场,大中型车每月50 元*/辆,小型30 元*/辆。
自行车和
摩托车的停放应具备室内专门车库,并实行24小时看管,每月每辆收费标准自行车4元,摩托车(含轻骑)15元。
第十六条自二○○一年五月十日起新开发的住宅小区收费按本实施细则试行。
在此
之前已经审批过的小区收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